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及其理论根据

合集下载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能够证明和还原刑事案件当时情景的关键就是证据,从案件的侦办开始,很多关键性的证明都是一层一层紧密相连的。

整个刑事犯罪行为的真相不是通过某个人的主观臆断来决定的,如果不能通过确切的证据证明,或者所谓的证明根本就不符合规定都不满足证明的标准。

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一、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新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

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

(1)新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

(2)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

(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关于其来源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注重审查其时间是否连续,内容有无删节。

对于时间连续,内容客观完整,由侦查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电子材料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三、收集证据的方式有哪些?(一)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谈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近年来,证据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诉讼证明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诉讼证明的传统理论—“客观真实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种新的理论—“法律真实论”随之兴起,目前,这两派学说形成争鸣之势,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亮点。

客观真实论认为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完全可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该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而法律真实论认为诉讼证明的事实只是接近客观真实的法律真实,而不能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只需达到从法律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即可。

在法学界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到底坚持哪种真实观,还没有达成共识的时候,各派观点针锋相对,都在理论上找到了支持本方的观点。

在查阅相关资料后,本人比较赞同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该坚持“法律真实”为基础,而且我国借鉴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唯一的选择,这样才能更好地兼顾人权保障和加快法治化进程。

正文有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界定和内涵,并指出诉讼证明的两大特点;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中外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第三部分着重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哲学思考,适时地转入到本文的切入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对两种事实观进行辨析。

最后一部分综合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应建构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一)刑事诉讼证明的界定对诉讼证明的概念,目前法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广义说,认为诉讼证明是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以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收集、运用证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活动①。

该观点认为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证明活动均为诉讼证明。

另一种观点是狭义说,认为诉讼证明就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争议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②。

狭义说把诉讼证明活动局限于审判阶段,把诉讼证明的主体限于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把审判机关视为裁判控辩双方诉讼证明主张是否成立的居中者。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无论 是从证 明标准 的层 面看 , 还是从整个诉 讼过 程看 , 只有公诉 人 、 自诉人 、 被告人 、 附带 民事诉讼 当事人才是
证 明主体。至于侦查机关 , 它在诉 讼活动中是基于国家赋予侦查权 , 明而 非证 明案件事实 ; 查 就审判 机关而言 , 它的诉讼地位 和职能决定 了它应是 中立 的裁判者 , 故二者 均非 证 明主 体。刑事 证 明标 准只 是就 审判过程 而言 的 , 常我们 所说 的侦查终 通 结、 提起公诉的标准 , 并不是严格意义上 的证 明标准 。正 如学者 所言 :证 明标 准主要是就 承担证 明责任 的诉 讼主体 而言 的。 “ 在司法实践 中, 证明标 准是由法官来掌握并 适用的。[其 实 , 法官通过 证据认定 案件事 实的角度 来说 , ”1 2 从 也有一个 认证标准 问题 , 笔者认为 , 的认证标准 和我们 界定 的证明标准是一 个层 面的标准 , 此处 二者应 适用同一个标准 。
关于证明标准 问题 的种种争论 , 主要分歧点在于对诉 讼证明的性质存在不 同的理解 。证 明是 一种非常普遍 的社 会现象。
何谓 证明 , 《 现代汉语词典》 中的解 释为 : 明是指“ 可靠 的材料来 表明或者 断定人 或事物 的真实性 ”L在社会生 活中证 明 证 用 。 3 J 活动广泛存在 , 社会活动需要证明 , 科学研 究中也需要 证明 ,证 明是科学 思维 的主要神经 , 一切论 断的科学性 的最首要 而 “ 是 必需的条件。任何论断都必须经过论 证才能成 为科学 的论断 。【 ”1 4
收稿 日期 :06—0 —3 20 5 1
作者简介 : 单颖辉 (98 )女 , 17 一 , 陕西户县人 , 陕西科技大学管理学 院助教 , 法律硕 士。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它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与无罪的判断,也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利的保障。

因此,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都必须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在原则上属于控辩双方。

控方应当举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被告人可以进行辩护并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

这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

其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为两个层面,即事实认定标准和证明责任标准。

事实认定标准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事实是否成立的标准,通常采用的是“证据确凿、充分、确实”的标准。

而证明责任标准则是指控辩双方在证明自己观点的过程中所需达到的证明程度,通常采用的是“合理怀疑、清晰认定”的标准。

针对事实认定标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确实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而对于证明责任标准,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控辩双方在举证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同时,法院在判断证据是否足够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时,应当以合理怀疑为标准,不能随意认定被告人的罪行,更不能违反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

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我们还需要注意到,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环节。

只有在证据收集充分、审查严谨的情况下,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司法的权威。

因此,法律工作者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务必要严格遵守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之,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和司法权威。

只有深入理解和准确适用证明标准,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正确判决。

希望全体法律工作者能够加强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和理解,为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利的保障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法官在对犯罪嫌疑人最后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那么一定是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都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触犯了我国刑法当中的某一项法条,应该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这些都是有证明标准的。

而且在刑诉法当中对证明标准也有要求。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二、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的根本任务是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因此,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此罪抑或彼罪。

其次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是二元化,而不应仅是“客观真实”或者“法律真实”的一元化实体标准。

二元化的诉讼证明标准应包括:一是实体标准,即应以犯罪构成是否具备作为实体标准,我们称之为要件说;二是程序标准,即应以司法机关的诉讼证明活动是否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和有效率。

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主客观要件符合刑事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则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反之,行为不构成犯罪, 应属公民的自由行为。

可见,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最为直接、明了的界限或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摘要:由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引出这一标准追求的是客观真实,在理论上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点,在实务中陷入无法解决的困境。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和借鉴国外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优势,用“法律真实”来界定、证明标准的性质比较合适,在此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应重新构建为“以排除合理怀疑为中心,分阶段按体系进行”。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律真实;重构;排除合理怀疑一、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概述“刑事证明标准”原是西方国家的法律术语,而在我国学术界通常称之为证明的任务、目的、要求和程度。

现在刑事证明标准已成为我国通用的法律术语,普遍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法。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现状及缺陷(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案、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审判等各个阶段都规定了具体的证明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了立案的证明标准。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了逮捕的证明标准。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在区分案件的不同阶段及不同的适用主体的基础上来规定的。

(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缺陷首先,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标准以“客观真实说”为理论依据,“客观真实说”的理论瑕疵必然折射于刑事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说的理论基础是片面地运用了辩证唯物主义。

辩证唯物主义包括两部分真理论和可知论。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的,过分地强调了人类认识能力的至上性和追求真理的绝对性,它倾向于追求绝对真实。

其次,该规定缺乏层次性,忽视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能分工。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

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职场文书、合同协议、总结报告、演讲致辞、规章制度、自我鉴定、应急预案、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for everyone, such as workplace documents, contract agreements, summary reports, speeches, rules and regulations, self-assessment, emergency plans, teaching materials, essay summaries, other sample essays, etc.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sample essay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stay tuned!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我国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最新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

试析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及立法完善

试析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及立法完善
非 常 的重 要 。 概念辨析 所谓 的刑事诉 讼证 明标 准 , 是指 对 于案件 的 事实 具有法定 的证 明义 务 的 侦查 机关 、 察机 关 、 检 自诉 人

( 明责任主体) 证 对于证 明某一与定罪 量刑直接相关 的 案件事 实所要达 到的程 度 ( 和量 ) 质 的要 求 , 也就是 证 明责任 主体 提供证 据证明某 类案件 事实应 接近案 件客 观真实的程度。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证 明主体限 于具有法 定证 明 义务 的侦查 机关 、 检察 机关 、 自诉 人 , 其他 单位 和个人 不具有证 明的义务 , 不是证 明的主体 。犯 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没有证 明 自己无罪 的法 定义 务 , 告人 、 民法 院 被 人 没有证 明与定 罪量 刑相 关 的事实 义务 , 不得 作 为证 均 明的主体 。 刑事诉讼证 明标 准证明 的对 象应 限于与定 罪量刑 直接相关的事实 , 于某 些与 定罪量 刑 不直 接相 关 的 对 事实 , 与拘 留 、 如 逮捕相关 的事实 , 回避 、 间计算 等 与 期 诉讼程序相关 的事实 。因提供证 据证 明 以上 事实 的 目 的并非在于定罪量刑 , 因此 , 并非刑 事诉讼证 明标 准证
【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 明标准 ; 证 立法完善 【 中图分类号】 95 2 D 2 .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9— 0 3 20 ) 0 0 9 0 10 9 9 (06 一 3— 0 4— 5
引 言
刑事诉讼 的过程就是证 明责任主体 通过 收集证据 来证明案件事实 的过程 。 由于案 件事 实 虽客 观存 在 , 但 已为过去 的事实 , 人们 要通 过 之后 的证 明活 动来 加 以证 明。证 明活动 的滞后性 和人 的认 识活 动的有 限性 决 定通 过事后 的调 查接 近 案件事 实 的程 度是相 对 的 , 而不是绝对 的。不 同 的案 件 , 留下 的痕 迹 、 其 线索 不 同, 人们接近案件 的时 间也 不同 , 也客观 上造成许 多事 实真相实际无 法查 明 。因此 , 求 每个 案件 都能 够通 要 过证 明活动来达到恢复案件 的本来 面 目, 是不可 能 的。 证 明标准所要研究 的正是刑事诉 讼 的证 明达 到何种程 度方才符合要 求 , 以尽可 能达 到 不枉 不纵 的刑 事诉讼 要求 。 根据我 国《 刑事 诉讼 法》 二条 的规 定 , 第 刑事诉 讼 的任 务不仅查 明犯 罪事实 , 处罚犯 罪 , 还在 于通过 严格 的刑事诉 讼程序保护无罪 的人不受追 究。刑事责 任涉 及剥 夺他 人的人身 自由, 最严重 的责任 , 是 其不 同于 民 事责任或者行 政责 任 。一 旦认 定错 误 , 将造 成对 公 民 民主 、 自由权 利的严重侵害 。因此 , 为了保护 无罪 的人 不受追究 , 求刑事 诉讼 的证 明标 准应 有 相 当高 的程 要 度。但相反要 求过 高 , 可 能造 成对 许多 犯罪 无法 追 将 究 。因此 ,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如何 , 在刑事诉 讼 中显得

论刑事证明标准作用原理和直接规制机制

论刑事证明标准作用原理和直接规制机制


准 的理 论 基 础 问题 。
[ ) 在所有的刑事诉讼 中, 2 控诉方首先所做 的是对 涉嫌犯 罪的人进 行锁定并告知该人。 然后 这个被控 诉方锁 定 的人 ( 么是真的犯 罪人 , 么是无辜者 ) 要 要 就要 进行准备 。如果这个人认 为是无 辜的, 么他 " 那 3然有权利提 出其在案件 - 发 生时不在犯 罪现场 的证据 以及早将 自己从 案件 中解脱 出来; 果这个人 是确 实犯 罪的 , 么他 也有权利作 出诉讼 的 如 那 准备 , 或者做 罪轻辩 护 , 或者存在侥 幸的心理 而企 图欺骗控诉 方并做 无 罪辩 护 , 者 以各种 方法迷 惑控 诉方使 之 陷入 或
精确的“ 标准” 。从人类语言表述的特点和刑事案件本身形 态的 多样性来看 , 这种刑事证明标 准是不
可能存在 的。但证 明标准却是 以另一种形态出现的 , 体现为主观把握的、 具有一定程度的量的变动进 程的且有必要加 以规定的。而这种主观把握 , 则通过规制裁判者 内心来达成 内心确信 , 形成一种新 的
能 是人 的经 验 理 性 和 基 本 社 会 生 活 中 的常 1 , 进 行 认 识 和 判 断 只 能 依 靠 经 验 法 则 和 伦 理 法 0 而 )
¨

事 实裁 判者 对事 实 的认定 是 一种认 识 活动 , 而且 其认 识 的事 实 只能 是 通 过 当事 人 提 出 的证 据
首先 ,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是通过口头的描述和 书面的记录来展现和固定下来的0 ( ]而语言本身 具有语义的模糊性和多义性 , 表现在案件 中和法律的规定上 , 就是无法用法律来规定具体 的证据所具 有的证明力和说服力。因为, 同样的一句证词 , 可能在不 同的具体案件情境下所展现的东西和展现的 程 度都是 不 一样 的 , 种不 一样 就最终 导致 了不 可 能找 到那种 能够 用 于操作 且概 括性 的证 明标 准 。 这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所遵循的标准和程序。

证明标准的确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举证责任、证明的标准等内容。

首先,证据的收集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资料和物证。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充分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以便全面、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

同时,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也需要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其次,举证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在举证责任上具有优先地位,即公诉人有责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而被告人则有权利进行辩护,并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无罪。

这一原则体现了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和被告人在举证责任上的平等性和公平性。

再次,证明的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关键环节。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的标准主要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据质量”。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而证据质量则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证据的能力和质量来认定案件事实,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

总的来说,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需要依法保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保障公诉人和被告人在举证责任上的平等权利,同时根据证据的能力和质量来认定案件事实,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这样才能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正常的司法秩序。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论文摘要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就是在结果上正确处理案件。

其中,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是前提和基础,而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明标准的确定和把握又是核心和关键。

但由于我们过去很少关注这一问题,刑事诉讼理论界的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这三种学说存在较大分歧。

随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推进,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的深入,以及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证明标准的反思与检讨,我发现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坚实理论基础的客观真实标准具有了某种不现实性和理想化倾向,法定证明标准过于简单、僵硬。

因此笔者采取理论分析、比较、归纳总结等方法,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 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对刑事案件事实等待证事项的证明所要达到的尺度,亦即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项,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其真伪,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的具体规格。

也就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最低的证明要求。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理论(一)我国有关刑事证明标准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与情节已经查明;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据以定案的证据已查证属实,并且足以清楚地反映出待证事实,才能说事实清楚,但“证据充分”并不是说证据越多越好。

只要符合标准,三五个证据也能定案。

(二)证明标准学术界说在证明标准的理论研究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能达到何种程度,或者说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的性质是或者说应当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学者在学理上存在争论,概括起来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

刑事证据证明标准

刑事证据证明标准

刑事证据证明标准
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达到的一定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标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具体而言,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不能是虚构、伪造或者变造的。

3. 证据的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4. 证据的充分性: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使人确信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总之,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证据证明标准进行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首先,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

定罪证据是指证明被告犯罪行为的证据,而量刑证据则是指在确定被告的刑罚程度时所依据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定罪证据,法院通常采用的是“证据确凿、充分、确实”的标准,即要求证据充分、确凿,并能够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

而对于量刑证据,则通常采用“合理、合法”的标准,即要求证据能够合理地支持法院对被告的刑罚决定。

其次,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其特殊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取的。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是不被法院所接受的,因此在获取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否则,即使证据确凿,也会因为非法证据的存在而被法院排除。

另外,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也是需要被充分考虑的。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能够证明事实的程度,通常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证等;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推断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痕迹、物证等。

在法院审理中,直接证据通常具有更高的证明力,而间接证据则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印证,以增强其证明力。

最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也受到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影响。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律对证据的获取、证明和审查都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也会参照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

因此,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不仅需要了解法律的规定,还需要及时关注最新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更好地把握证据的标准和要求。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审理刑事案件时的重要依据,对于律师、法官和相关人员来说,了解和掌握证明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在深入理解并准确把握证明标准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运用证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的有 效方 法应 是充分 重视程 序 的意 义 , 通过 完善 正 当的 程序 来 实现实 体法 的真实 , 而不是 在诉 讼之 外寻求 什 么 客 观真 实 。最 后 , 张客观 真实还 会 导致疑 案从无 原则 主 的 难 以实现 。
法 律 真实 ,是指 司法工作 人员 运 用证据 认定 的案件 事 实达 到 了法 律规定 的视 为真 实的标 准 。 法律 真实说
践来看 , 定 “ 确 客观 真 实”为证 明 标 准有 利于 减少 冤 假 错 案 的 发生 。 【 2

证明标 准 的理论 争议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案件 事实 清楚 , 据确 实 、 分 ” 我 国《 证 充 是 刑事 诉讼 法》 规定 的一 般意 义上 的证 明标准 。 在这 里 , 案件 事实 究 竟能够 或 者说应 该证 明到 什么程 度 , 国理 论界 有不 同 我 的看法 。 统 的观点 认为 , 传 案件事 实应 指客 观事 实。 几 近
实践带 来很 多 困惑 ,引发 了很 多问题 ,从而 也为理 论研 究 留下 了空间 。在本 文 ,笔者 试就 理论 界和 实践 中对 于 证 明标 准存 在 的争议 、 歧进 行 比较 、 分 分析 , 希望能 对 司 法 实务 有 所裨 益 。

明的任 务在 于确定 案件事 实 的真相 。如果 认真分 析我 国 《 刑事 诉讼 法》 有关证 明标 准的规 定 , 就不 难发现 在一 系 列 相 关 法 律背 后 隐 藏着 一 根 主线 ,那 就 是将 “ 观 真 客 实 ” 为刑事 诉讼 证 明所 追 求 的标 准 。第 三 , 司法 实 作 从
实 ,而不同 于客观 真实 。 即在诉 讼 中作 为定 案根据 的 只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在刑事案件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那么,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证据,应当以书面形式载入卷宗,并在庭审上宣读,但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不能在庭审上宣读的,可以在庭审上说明理由。

这一规定明确了对证据的保存和使用方式,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其次,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足以确定被告人的罪行”。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标准。

所谓“证据确实”,就是指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况;“证据充分”,就是指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足以确定被告人的罪行”,就是指证据必须能够让法庭对被告人的罪行做出明确的判断。

再者,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来源有很多种,包括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这些证据在案件审理中都具有不同的作用和价值。

比如,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毒品、凶器等;证人证言是指目击者或相关人员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鉴定意见是指专业人士对案件中特定问题所做出的结论;书证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账目等。

这些证据的来源多样化,为案件的证明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持。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质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足以确定被告人的罪行的情况下,法庭才会对被告人做出定罪的判决。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严格的,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足以确定被告人的罪行。

在案件审理中,各种证据的来源和作用都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也会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质证。

只有在这样严谨的证明标准下,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正义判决。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12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141条规定,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162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这些规定说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是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重要原则。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5、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美国学者乔恩华尔兹描述为“特免权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机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这些关系,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有关系的重大的情报。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合理怀疑、足够证据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

下面将分别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合理怀疑是指在立案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进行初步判断时所采用的证明标准。

合理怀疑是一个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只要有初步的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就可以立案侦查。

这个标准主要是为了保护人权,防止滥用职权对无辜的人进行侵害。

但是,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一定有罪,只是为了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查。

其次,足够证据是指在审判阶段,对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进行判断时所采用的证明标准。

足够证据是一个相对较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排除合理怀疑,使法庭能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

在刑事审判中,法庭应当从合法、合理、充分的证据中确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保障公正审判。

最后,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对证据的证明责任。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辩护人则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减轻罪责的责任。

这是一个相对平衡的证明责任,既保障了公诉机关的严格执法,又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合理怀疑、足够证据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体系,为保障公正审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希望全社会能够加强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共同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一、定义所谓刑事证明是指法律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事实某一假设的真实性,存在犯罪行为的可能性的一种做出的结论,作为对案件紧急材料的记录。

二、事实证明1、事实证明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

2、事实证明必须以具体的事实与证据为基础。

3、事实证明的结论应尽可能与原始资料(即实际存在的事实)符合。

4、事实证明应客观公正,不得在未获取完整证据或有任何主观干扰情况下得出结论。

5、事实证明应尽可能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以保证它们的真实性。

三、证据材料1、可靠的实地考察证据,如现场照相、测量等;2、证人证言及书面报告;3、书证证明书;4、案例法庭文书及其他可靠材料与文件。

四、调查研究1、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调查采取的行动非法,有关调查结果将被排除,并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2、调查研究有针对性,不可一概而论,应采取完整、有条理、有效的方法和步骤,有利于找出造成犯罪的原因及相应责任人,可采取实地检查、现场勘查等多种方法。

5、调查研究结束后,必须作出全面、真实、客观的证明性书面报告,作为案件的重要证据材料。

六、刑事证明的执行1、刑事证明的执行,由当事人所在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开始执行,通常由法院或检察院指定,有权单独或委托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研究。

2、刑事证明调查执行应该将材料记录保存,包括当事人的有关情况、作案背景、证据等。

3、办案机关及专业机构在进行刑事证明活动时,应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4、刑事证明活动结束后,办案机关要及时向有关人员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审核后可正式发布报告,成为案件处理的立案进入正式程序的重要依据。

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证明标准刑事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不仅是纯理论的概念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问题。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有两种:一是实质标准。

它是指经证明的案件事实需达到何种程度,是何种性质的事实;二是形式标准,即证明标准的外在标准,它是指证明标准表现在立法上的具体规定。

在这两种证明标准中,实质标准决定了形式标准的内容,而形式标准反映了实质标准的要求,二者相辅相成,统一在诉讼证明标准中。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明标准未作修改。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2在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上述规定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即排他性标准。

其实质标准是达到案件的“客观真实”,形式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司法层面上的理解与操作问题,是刑事证明能否达到实质标准的重要保障。

但何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把握和操作。

二、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性反思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诉讼法学界对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提出了强烈的质疑,认为把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作为诉讼程序应当追求的理念和目标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把它作为法院解决任何案件的最终证明标准在理论上是不现实的,在实践中也是无必要的和有害的。

那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司法证明活动查明的案件事实应是何种性质的事实?客观真实的排他性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是不是易于理解和把握?这就需要我们对现行刑事证明标准进行深层次的理性反思。

刑诉证明标准

刑诉证明标准

刑诉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刑诉证明标准的确立和适用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刑诉证明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犯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应具备的标准和要求。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诉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合法证据、充分证据、确实证据和有力证据四个方面。

首先,合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使用的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取的。

合法证据的获取途径包括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合法证据的获取是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前提,也是刑诉证明标准的基础。

其次,充分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使用的证据必须是充分的。

充分证据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都要足够充分,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成立。

在刑事诉讼中,充分证据的获取需要侦查机关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确保证据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再次,确实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使用的证据必须是确实的。

确实证据是指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得到了充分的验证和确认,能够反映犯罪事实的真实情况。

确实证据的获取需要侦查机关进行严格的核实和审查,排除虚假证据和不实情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后,有力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所使用的证据必须是有力的。

有力证据是指证据能够对犯罪事实起到确凿的证明作用,能够使法院对犯罪事实做出正确的认定。

有力证据的获取需要侦查机关对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确保证据的说服力和公正性。

总之,刑诉证明标准是保障刑事诉讼公正、合法的重要保障。

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法院应当严格遵守刑诉证明标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确实性和有力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同时,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也应当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和法院,提供合法、充分、确实、有力的证据,共同维护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及其理论根据
【摘要】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我国对证明标准的研究由来已久,在有关问题上也取得了较大进展。

就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学者对证明标准的多元化和层次性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对证明标准多元化的表现之一即控辩双方承担证明责任适用差别证明标准进行系统研究的较少。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证据理论研究的一大缺憾,同时也给诉讼实践带来不利影响。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理论根据
一、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在一个国家的证据制度中,证明标准应否分为不同的等级或层次是一个值得研究和讨论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目前国际上存在着两种观点或做法:一种是一元化的标准,即一个国家的所有诉讼活动只有一种统一的标准;另一种是多元化的标准,即在一个国家的诉讼活动有多种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根据诉讼性质、案件种类、诉讼阶段、证明对象、证明主体等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而言,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该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随着诉讼活动的依次推进,后一阶段对证据质和量的要求应高于前一阶段;实体法事实的
证明标准要高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案件主要事实或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案件次要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同证明主体因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同而导致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也应有所差异。

多元化的诉讼标准兼顾了诉讼性质、案件种类、诉讼阶段、证明对象、证明主体等各种因素,有利于诉讼活动中各种价值的目标的平衡,也有利于司法人员对证明标准的掌握和运用,因此得到了各国的青睐,是目前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

二、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适用不同证明标准的理论根据
(一)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
刑事诉讼是代表国家的追诉方与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是否应受刑事制裁所做的较量,是围绕公权力与自然人私权利的正面对抗,客观上是强者和弱者之间的不平等争诉。

作为矛盾的双方,国家公诉权天然地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在以控制犯罪为首要价值的诉讼模式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普遍容易遭到漠视。

在有着强调社会整体利益优先、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作敌人予以打击的传统中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是始终处于相对弱小的诉讼地位,不足以在控辩审三方构成的诉讼结构下与公诉方的权力形成张力,进而支撑起正三角形的可视的程序正义。

而保障人权是现代
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也是国际社会所确立的基本的国际刑事诉讼准则,并且这已在相当多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以体现。

改变以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对抗权与公诉权显然失衡的状态,使其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这是判断一国刑事诉讼文明、科学程度的重要维度。

因此,我们必须要以“平等武装”为基准,对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观上的弱者地位进行救济,以避免落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相应地,在证明标准的设计中,辩方承担的证明标准应低于控方的标准。

(二)控辩双方举证能力的差异
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的是国家检察机关。

作为与犯罪作斗争的专门国家机关,立法赋予其广泛的权力以及为行使这些权力而享有的各种手段,如调查询问、勘验、鉴定、录音录像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等。

检察机关也具有获取全面而充分证据的主客观条件,比如执法或司法人员一般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专门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其又以国家财政为后盾,在开展诉讼活动所需经费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装备上享有相对充分的保障,这都为控诉机关顺利行使职权、充分举证奠定了基础。

而相比之下,被告方在承担证明责任的能力上则有明显的欠缺。

首先,被告方调查取证的权利和手段不足。

在很多国家,被告一方调查取证的权利都受到极大限制,当被限制人身自由时难度
更大。

其次,被告人尤其是自然被告人一般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在经济方面常常也经不起漫长诉讼的耗费。

总之,控诉方作为刑事诉讼中国家的代表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作为被控方的个人则处于绝对的弱势。

在控辩双方承担证明责任的能力如此悬殊的情形下,强调在证明标准问题上一视同仁,无疑不具有可行性。

这只会增强事实上的不平等,进一步恶化被告方的诉讼地位,因此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设置应该有意偏袒被控方,以此平衡控辩双方力量的不均。

(三)控辩双方所承担的责任性质的不同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控诉职能,控方承担说服责任,这种责任具有法定性、最终性和不可转让性,由此决定了控方在庭审过程不仅要从行为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且要说服裁判者其主张成立。

而对被告方而言,被告方一般并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相反他们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即如果被告人不提出任何证据,控方仍要将案件证明到法定标准,否则被告人就应该被推定为无罪而释放。

特殊情况下,被告人对某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只是为了摆脱某些潜在的危险,其意在推翻或部分推翻指控。

从证明程度上讲,只要破坏控方的证明体系,使主审法官或陪审团认为控方证明尚存合理疑点,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即可。

因此,被告方承担的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并不需要极高的程度。

参考文献:
[1]曹建明主编:《诉讼证据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十三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2]刘广三主编:《刑事证据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7年版。

[3]陈卫东、谢佑平主编:《证据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周伟、万毅:《刑事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