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
武汉2015第三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000
限制高消费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5
刘朝宪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姑嫂村张公堤
42280119xxxx302217
(2013)硚执字第00626号
余天宇、盛成秀
213045.5
限制高消费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6
叶应得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来滨门业经营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492955.77
限制高消费、拘留、限制出境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2
林春莲
武汉市硚口区幸福二村8号1楼11号
42010419xxxx112028
(2015)硚执字第00215号
黄嘉红
658920
限制高消费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2011219xxxx282731
(2014)鄂江汉执字第00236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466734.15
限制高消费、拘留、限制出境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张莲娣
42011219xxxx110647
20
高芳
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汉正花园
42012319xxxx170046
董艳英
121356
限制高消费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王东明
42010419xxxx27043X
30
周原新
武汉市汉阳区汛合村220号
42010419xxxx163611
(2013)硚执字第01064号
王桂香
206074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研究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诚信意识逐渐淡漠,也有一部分人选择将自己的债务拖欠下来,导致社会信用的严重受损。
为了保护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我国开展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下面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研究,并举办三个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制度背景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最初起源于2006年的北京,之后被逐渐推广到全国范围内,该制度旨在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罚力度,对那些故意拖欠债务而不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进行公开惩戒。
二、制度的作用1. 促进诚信经营:公开失信行为能够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提高企业履行信用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企业的诚信经营。
2. 约束不良行为:公开失信信息能够以警示效应对那些不愿意履行债务的人进行约束,并引导其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
3. 维护社会稳定:将失信信息进行公开惩戒,拒绝劣质经营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
三、案例分析1.失信企业无法融资某华南省一家地产企业利用普通合同,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取得了大量土地,之后却开始拖欠施工队的建筑款,无法妥善履行合同。
在经过法律诉讼后,该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后该企业也无法得到集团融资支持,因此该企业开始陷入资金紧缺的困境。
2.失信企业无法在银行贷款某中型制造企业由于市场萎缩,资金链紧张,开始积极找银行贷款,但是在银行查询该企业的信用记录后发现该企业曾被列入失信名单,银行决定拒绝给该企业贷款,这也导致了该企业决策和工作计划的推迟。
3.被告失信人名单查询平台雇员受贿某司法查询平台公司,其雇员通过涉案人提供的贿赂,帮忙删除其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信息,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事件揭示了失信人名单查询平台存在的漏洞,也引起了社会对制度的进一步关注。
总之,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的推行,不仅有利于振兴市场经济发展,保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且对那些故意违法拖欠债务的人进行公开惩戒,并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守信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邓忠开一直以来,“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
常常有人抱怨:“赢了官司输了钱”,意思是官司打赢了,花了诉讼费、律师费,就拿到几页判决书,充满了当事人对诉讼的无奈和失落。
这也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严重影响司法尊严和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本着建立执行长效机制的思路,避免被执行人恶意逃债,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7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施行,对完善、落实司法执行制度,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此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均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制。
一、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根据《规定》的制定目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包括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二、信用惩戒是什么意思?《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那信用惩戒是什么意思呢?2014年1月16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8部门共同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
该备忘录称,凡在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将受到信用惩戒。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法院多措并举破解“执行难”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化执行管理,提高执行质效省人大常委会视察青岛法院执行工作——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
积极应对即将开始的第三开展执行款物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全市法院集中开展春雷、夏雨、秋风、冬暖等专项执行活动全市法院工作会议暨基本解决执行难推进会召开,市委副书记杨军,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祝华出席会议符合协同条件的重大、疑难案件加强管理和指导,统筹使用辖区法院执行力量,积极推动上下两级法院协同执行和省、市、区(县)三级法院协同执行,最大限度节约执行成本,加快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效率。
今年以来共审批立案协同执行案件59件。
——加快推进“执转破”工作。
制定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明确中院可以自主决定将“执转破”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法院审理,全面做好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决策部署。
截至目前已移送“执转破”案件58件,立案14件,化解执行案件122件。
——积极化解执行信访矛盾。
调整优化信访案件办理流程,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目前已通过该系统办理最高法院交办案件48件,省高院交办案件74件,督办基层法院信访案件78件。
全市两级法院全部建成执行接访窗口,落实了院、局、庭长接访制度,明确了领导包案、同步接访、分类化解等九项责任,努力提升执行信访处置效率。
今年以来,最高院交办案件17件,其中已经化解核销15件,信访化解率88.24%。
——强化执行舆论宣传工作。
开展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集中宣传活动,在青岛广播电台、青岛日报、半岛都市报、青岛新闻网等媒体设立专版,加大执行宣传的频率和力度,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共识。
今年以来,共召开执行新闻发布会2次,执行同步直播5次,在国家级、省级媒体刊发执行稿件130件。
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开机拍摄青岛法院解决执行难的纪录片,与最高法院联合拍摄《寻人启事》微电影后,又与最高法院合作拍摄《特别追踪》网络大电影,通过自媒体广泛传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通告》,发挥其威慑作用,迫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
“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
“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5-12-04“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典型案例目录1.庄新建申请强制执行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案2.王翼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3.杨宏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4.朱兴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5.庞国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庄新建申请强制执行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11月3日,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因购置酒店配套设施及内部升级改造,急需资金,向庄新建借款1800万元,借款期限20天, 并由民权小乔食品有限公司、李冰冰、魏明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所借款项。
申请人庄新建于2014年11月24日向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申请出具与被申请人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
经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审查,庄新建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随于2014年11月25日为庄新建出具了(2014)商睢证字第060号执行证书。
执行证书生效后,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仅偿还本金750万元。
经多次催要无果后,申请人庄新建于2015年4月7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21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情况民权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送达手续、查控财产。
执行人员接受案件后,一方面及时向被执行人民权小乔酒店有限公司、担保人民权小乔食品有限公司、李冰冰、魏明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有关法律文书;另一方面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时对被执行人所在公司所持股权进行查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2016年2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全省法院依法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发布10起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纳入信用惩戒一案——对被执行人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进行信用惩戒取得成效【基本案情】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4月15日,经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于三个月内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
在分两次共支付130万元后,尚欠207544元及利息10099元,被告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长期未给付。
2014年12月22日,申请人海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黎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安追加为被执行人,经送达执行通知书及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曾某某均采取不予回应的态度逃避执行。
该院于2015年2月9日将贵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同时经了解,被执行人曾某安子女在国外读书,并经常出国高消费,为敦促其履行义务,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对曾某某实行边控的决定,限制其出入境。
准备再次出国,却被告知已无法购买机票和出入境的被执行人曾某安,主动与黎平县法院取得联系,并将案件执行款21万余元打入本院执行账户,该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自最高院下发《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后,法院执行工作更加有了底气。
“黑名单”可以有效威慑和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让其寸步难行,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2015年度,黎平县人民法院有101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黑名单”的威慑力,主动向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例二】贺某拒不执行判决被司法拘留案——被告人贺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基本案情】王某诉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安顺市关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贺某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0.75万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
浅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并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指令由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标志着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的初步建立,这将在未来的不及时履行法院裁判行为的失信被执行人惩罚和约束加重的实施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保障,对我国诚信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
1 制度背景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的规定,为进一步化解执行难的问题,积极发挥信用体系信息的功能和效果,严格规范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运用信用惩戒措施,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与代价,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若干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初步建立起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
近年来,全国各地方法院积极探索对执法案件中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方面的实践,为本制度的出台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
如:2006年3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全市第一批50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个月未结的执行案件信息在信用浙江网上公开;2011年,北京市各级法院集中通过多种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北京法院网开通不履行义务信息专栏,公布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2012年,河南省各级法院集中开展曝光赖账户活动,共公布4638名失信被执行人;2013年以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两批公布30名,全省共公布列入名单的1074名严重失信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1.0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2013年11月6日)案例1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一)基本案情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令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张某94万余元及利息。
后本案指定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30日偿还20万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
执行法院多次劝说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20日偿还5000元,此后未再继续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执行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决定书,将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对外公布。
被执行人迫于舆论压力,为避免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遂于2013年10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8万元现金和一辆汽车。
鉴于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确有较大困难,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偿还5万元,直至全部清偿。
(二)典型意义面向全社会统一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公开曝光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公之于众,减损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迫使其为了恢复名誉而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到了促进执行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被执行人为恢复其商业信誉,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虽然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存在困难,但其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方式,积极承担了责任和义务。
案例2郭红某与郭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一)基本案情郭红某诉郭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郭淑某赔偿郭红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水产养殖企业失信典型案例
水产养殖企业失信典型案例7月2日,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宋某来到合肥市蜀山法院,当场将185万元的执行款打入法院账户,请求法院将其公司从“黑名单”中删除,曾经花尽心思耍赖的被执行人,如今主动现身还债,这全靠失信“黑名单”的显著威力。
2011年3月7日,XX县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为经营水产养殖向申请人杨某借款30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利息及借款担保人的责任,由该公司全体股东签字认可。
借款到期后,杨某多次与该公司联系要求偿付所借款项,但是该公司却以承包水库的养殖因水位太高无法捕捞为由拒不还款,后他又向各担保人要求履行还款责任,都被以种种理由拖延,截止杨某起诉时,该公司尚欠其132万本金及53万利息未还。
经蜀山法院审理判决,XX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需偿还杨某本金及利息共计185万元。
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始终未履行义务,杨某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蜀山法院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XX某水产养殖公司履行义务,但该公司的5个股东却相互推诿一直拒绝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朱小弟通过电话联系,找到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告知其如不积极配合履行,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都将会被录入失信黑名单予以公布,并会冻结他们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
在此情况下,该水产公司仍然没有履行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在网络查控系统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限制其法人代表高消费,并将该水产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得知自己真的进了黑名单、银行账户又被法院冻结后,这5位股东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法律非儿戏,5人积极筹钱,于本周一(7月2号)将所欠的185万元执行款全部打入法院账户,至此,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蜀山法院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网络查控、限制高消费等方面的限制,充分发挥社会诚信体系的约束作用,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1.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2017年1月24日)一、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擅自处理法院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一)基本案情2012年3月17日,姜海龙驾校雇员任瑞国驾驶驾校所有的吉A7A855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学员于洋等人,沿3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39公里处,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驶入路左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吉J95117中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于洋等人受伤。
任瑞国负事故全部责任。
于洋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骨盆多发骨折、尾骨骨折、骶骨右侧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脾脏周围血肿、局限性腹膜炎、双肾周血肿,住院治疗37天,共发生各种费用合计287890.52元,姜海龙在于洋住院期间支付了104500元,其余183390.52元,双方未能自行解决,于洋遂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3)吉农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于洋11000元。
二、姜海龙、刘景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于洋医疗费、伙食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72390.52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姜海龙、刘景志未能自动履行。
于洋于2015年3月10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两台轿车(一台现代、一台捷达)的车籍。
2015年6月30日因被执行人姜海龙既不履行义务,亦不申报财产,对其实施了拘留,拘留时在其衣袋内搜出人民币3000元。
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提出和解。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招投标领域应用的思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招投标领域应用的思考一、背景2013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并已于10月1日起实施,规定核心内容: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针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发布会上最高法向媒体介绍了五件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五:浙江某建设公司所涉40余起合同纠纷执行案”,体现了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投标领域遭到信用惩戒。
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对2013年10月1日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被执行人,统一作出风险提示。
10月1日《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正式实施。
10月12日丰台法院对一批被执行人现场送达执行决定书,将31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于10月1日出台以来,法院系统首次曝光“失信黑名单”。
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全国法院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有关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情况,截至11月4日,全国法院共将31259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名单库。
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就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在北京签署合作备忘录。
二、目前国内关于信用制度法律法规1、2007年3月23日颁布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要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政府信息公开是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基础。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新制度
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新制度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事项一:什么情形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规定》:前提条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事项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终身吗《新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事项三:如何才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新规定》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失信被执行人导致生活困顿
案例:失信被执行人导致生活困顿案例一:XX无法找到稳定工作事实经过:XX是一名失信被执行人,由于多次逃避执行,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XX本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但是在雇主知道他的失信情况后,将其辞退。
由于失信记录,XX在找工作时遇到了巨大困难,多家企业因为他的失信记录而拒绝录用他,导致他无法找到稳定的收入来源。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法律上受到限制,会对其生活带来一系列困扰。
在这个案例中,失信记录导致XX 无法找到稳定工作,造成了他的经济困难。
建议:1.建议XX积极履行执行义务,尽快解除失信记录;2.建议XX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恢复自己的信用;3.建议XX尽量寻找与失信记录无关的工作机会,通过努力提高自己的信用和能力。
案例二:XX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事实经过:XX是一名失信被执行人,由于多次逃避执行,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为失信记录,XX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他需要资金来购买一辆车作为工作需要,但由于银行拒绝了他的贷款申请,他只能放弃购车的计划。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限制,其中包括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XX的失信记录,银行拒绝了他的贷款申请,对他的生活造成了困扰。
建议:1.建议XX努力履行执行义务,尽快解除失信记录;2.建议XX可以探索其他融资渠道,如寻求亲友贷款、小额信贷等;3.建议XX切实改变自己的行为,通过积极改善自己的信用来争取获得银行贷款的机会。
案例三:XX失去购房资格事实经过:XX是一名失信被执行人,由于多次逃避执行,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计划购买自己的房屋时,由于失信记录的存在,XX被房屋中介告知无法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并且无法办理住房贷款。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限制,其中包括无法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和无法办理住房贷款。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通报六起执行典型案例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通报六起执行典型案例2016年10月27日上午,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执行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哈铁中院执行工作6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抚顺亿安集团物资流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金属材料公司有色金属供应站、哈尔滨市金属材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案情摘要】2014年,省法院将抚顺亿安集团物资流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金属材料公司有色金属供应站、哈尔滨市金属材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指令我院执行。
在指令我院执行前,原执行法院执行长达18年之久,未能结案,属于执行中常说的“骨头案”。
我院立案执行后,经调查得知,原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金属材料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0000余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了2次拍卖,均被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而被迫暂缓、中止拍卖。
我院执行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对案情进行仔细分析和研判,通过调取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得知该案被拍卖的标的物仍在被执行人名下,遂决定依法采取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金属材料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但被执行人拒绝签收任何法律文书。
我院果断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顺利将文书送达。
在拍卖过程中,该标的评估价为900余万元,经过拍卖程序后该标的物以高出评估价1倍的1700万元成交,除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及利息596万元,余款1000余万元返还给被执行人。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硬骨头”案件,属于典型的“执行难”案件。
本案在原执行法院已执行18年,案件的难度可见一斑,但本案能够圆满执结有赖于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对案情的透彻分析和对案件走向的精准判断。
此外,面对这样复杂、疑难的案件,强制执行措施固然是必要的手段,但制定详实、周密的执行方案、充分发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才是破解本案的关键。
这就要求执行法官在平时的工作中苦练基本功,注重自身业务能力和个人素质的培养,夯实法学理论基础、积累执行经验,做群众工作、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能够熟练运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关键时刻敢于担当、敢于硬拼变被动执行为主动执行,为顺利执行创造良好的条件,努力形成哈铁两级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工作新局面。
《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执行难度大、失信成本低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制度的执行效果。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完善路径,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1. 制度现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指将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名单,通过公开曝光、信用惩戒等措施,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制度。
该制度在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诚信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 问题分析尽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执行难度大,部分被执行人存在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等现象;二是失信成本低,部分被执行人对失信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缺乏诚信意识;三是制度覆盖面不够广泛,部分领域和行业尚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
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路径1. 强化法律制度建设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失信成本,使被执行人不敢逃避执行。
其次,应明确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还应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
2. 扩大制度覆盖面为更好地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作用,应将更多领域和行业纳入管理范围。
例如,可以将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领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扩大制度的覆盖面。
同时,应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与信息共享,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3. 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公民的诚信意识。
可以通过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推广诚信典型等方式,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此外,还应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与监管,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与维护至关重要。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作为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与实施。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该制度亦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亟待完善。
本文旨在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深入研究,探讨其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制度的优化提供参考。
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概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指对于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的制度。
该制度通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限制出境、限制担任企业高管等措施,加大其违法成本,从而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司法权威。
三、当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名单纳入标准不够明确。
目前,对于何为失信行为、何为严重失信行为等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部分被执行人是否应被列入名单存在争议。
2. 信用惩戒措施不够完善。
现有惩戒措施主要以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为主,对于一些隐性失信行为如虚假陈述、转移财产等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
3. 信息共享机制不畅。
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导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更新不及时、不全面。
4. 社会监督与教育机制缺失。
目前,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监督与教育力度不够,导致部分被执行人对制度缺乏敬畏之心。
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完善路径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1. 明确纳入标准。
制定详细的失信行为与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明确哪些行为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执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操作依据。
2. 完善信用惩戒措施。
在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对隐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如对虚假陈述、转移财产等行为加大法律责任与处罚力度。
执行小课堂: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执行小课堂: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履行法定义务时未能按照法律或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该义务,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示的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有不良的信用记录和不良的信用行为,是社会上不可避免的存在。
那么,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他们的情况是如何形成的,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和对待失信被执行人,这些都是我们需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识点。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定义在法律层面上,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法院认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具体行政法规、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的当事人,并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作出罚款、拘留、没收财产等强制措施或者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但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执行义务,并被法院依法公开宣告为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那些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被法院明确界定为失信行为,并公示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成为社会上企业、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一种表现。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形成失信被执行人是指一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涉及到合同履行、贷款、信用卡、担保、租赁、债券、股票、期货等方面的活动中,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履行,被法院裁定罚款、拘留、甚至是没收财产等强制措施。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影响1.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信用造成损害,影响个人、企业和机构的信誉和形象;2.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经济活动造成限制,例如禁止参加招投标活动、限制融资、限制参与上市等活动;3.对失信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合作关系产生影响,例如难以获得银行信贷等金融服务;4.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例如不能出境等。
四、我们应该如何对待失信被执行人?在社会上,信用是一种宝贵的资源,而失信则是一种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
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监管,加强法律跟进和执行力度;2.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示和推广,增强社会监督力度;3.对于失信被执行人重大案件,应该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罚力度,包括罚款、拘留、甚至是刑事追究等;4.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教育和改造,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社会影响性。
“失信人”被特定行业拒收?这是就业歧视吗丨壹诺信用
“失信人”被特定行业拒收?这是就业歧视吗丨壹诺信用“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简而言之,就是被执行人故意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失去诚信,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
”为了持续诚信社会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并且和央行、民航总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对名单上的人员采取失信行为纳入银行个人征信,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等措施。
但失信的案例还是屡见不鲜,更有甚者采用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等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其造成的后果有时会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应限制老赖担任国企、金融机构高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不得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等。
之所以明确限制老赖从事这些职业,主要在于此类职业对从业者个人道德品质及诚信意识要求较高。
这条规定让很多人认为这造成了职业歧视,网友们议论纷纷,甚至开始同情起失信人。
下面这个案例中的高女士就亲身经历了该规定,悔之晚矣。
7月,29岁的成都市民高女士去某银行应聘,等到她提交了身份证,却被告知无法录用。
原来,高女士和父母一家3口两年前拖欠了担保公司6万余元的债务迟迟未能归还。
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还款协议后,高女士一家人再次食言,仍未履行调解协议。
2018年4月,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高女士一家人收到法院通知后仍未还钱,随后执行法官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毋庸置疑,劳动权和就业权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其赖以养家糊口、生存发展的必要手段。
国家和社会应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尊重和维护公民的就业权,并监督用人单位不设置不合理的就业门槛。
但与此同时,诚信守信也是作为合格公民的基本条件。
因而,还是应辩证看待“老赖”求职遭拒事件,针对“老赖”设置科学合理的就业门槛。
涉事银行拒绝录用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者,其实并没有侵犯其就业权。
众所周知,金融机构对客户诚信度和行业形象的要求一贯较高,如果失信行为泛滥,金融机构可能沦为较大受害者。
泉州市建立网络白名单制度文件
泉州市建立网络白名单制度文件从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到诚信“白名单”只有一步之遥——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什么是“白名单”?惠安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白名单”是指那些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后一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作为执行依据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钱债、行为义务的被执行人。
履行的方式包括:直接交付、转账等方式,将金钱等财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属实的;直接交付、转账或者通过惠安法院E执行平台,将金钱等财物交付至惠安县人民法院账户,经审核属实的;自动履行其他交付义务或行为义务的。
进入“白名单”有什么好处?该负责人介绍,对于进入“白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将采取下列措施予以正向激励:法院依法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
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减免案件执行费。
依法及时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定期将“白名单”信息推送至市场管理、税务等机关和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白名单”被执行人社会信用评价。
定期在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等新媒体发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白名单”。
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鼓励或奖励。
如果已经进入了“黑名单”,还有机会变成“白名单”吗?该负责人给予了肯定回答。
他表示,被执行人在进入“黑名单”后如果能够及时主动履行义务,满足“白名单”条件的,可以向执行局提出申请,通过审核即可进入“白名单”。
该负责人表示,建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白名单”制度,是惠安法院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局,进一步加强和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社会信用治理的重要举措;是该院转变方式方法、坚决解决执行难的一项创新举措。
通过综合运用失信惩戒“黑名单”、主动履行义务“白名单”手段,惩戒失信,激励诚信,全方位发力,努力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规避执行的九起典型案例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9
【摘要】1.首都师范大学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案【案情摘要】首都师范大学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建物业管理公司给付首都师范大学供暖费2913715.7元以及利息270025.17元。
一审判决后.中建物业管理公司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总页数】6页(P33-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J],
2.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思考 [J], Zhao Shuang;Wang Zhongzheng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J],
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J], 无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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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3.11.06 【实施日期】2013.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执行【唯一标志】212484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有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典型案例
(2013年11月6日)
案例1
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令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张某94万余元及利息。
后本案指定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30日偿还20万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
执行法院多次劝说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20日偿还5000元,此后未再继续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执行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决定书,将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对外公布。
被执行人迫于舆论压力,为避免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遂于2013年10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8万元现金和一辆汽车。
鉴于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确有较大困难,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偿还5万元,直至全部清偿。
(二)典型意义
面向全社会统一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公开曝光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公之于众,减损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迫使其为了恢复名誉而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达到了促进执行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案被执行人为恢复其商业信誉,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虽然一次性履行全部义务存在困难,但其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方式,积极承担了责任和义务。
案例2
郭红某与郭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郭红某诉郭淑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郭淑某赔偿郭红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由于郭淑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郭红某于2012年1月1日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院立案后,除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外,还向其送达了风险提示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但被执行人始终不履行义务。
执行法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但出于保障被执行人生活需要,执行法院未能采取强制措施。
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困境。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于2013年10月24日面向社会开通。
通过该平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录入的失信被执行人及相关信息可以对外公布,郭淑某也在名单之列。
郭淑某感觉到了舆论的压力和信用惩戒的风险,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表示愿意配合执行。
此外,执行法院通过刚刚成立的涧西区网络化执行联动指挥中心,与辖区工商、税务、房管、国土、银行等多家单位形成了执行联动,迅速查到郭淑某另有一套房产被隐匿。
得知此信息后,执行法官立即依法查封了该套房产并告知郭淑某尽早履行法定义务。
后郭淑某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将全部款项主动交至执行法院。
(二)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和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成果。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布,有力震慑了失信行为,打击了各种妨碍、抗拒执行以及规避执行的行为。
执行指挥中心为执行联动搭建了平台,通过发挥网络化的执行联动效应,人民法院能够及时获取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保障案件顺利执结。
案例3
北京某汽车装饰中心等50余人与北京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0年起至今,北京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有大批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标的额高达4000余万元。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线和其他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未尽到保管责任,造成部分查封财产毁损灭失。
经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封财产已失去变现条件。
之后,执行法院多方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长期下落不明,拒不到庭报告财产。
众多申请执行人对此十分不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出台后,申请人之一北京某汽车装饰中心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法院经过审查,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京华时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法制晚报》、《新京报》、《北京晚报》进行了曝光。
之后,北京电视台《都市晚高峰》、《法治进行时》、北京广播电台《北京新闻》、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等媒体也进行了报道,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凤凰网等几十家网站纷纷转载。
被执行人看到相关报道后,迫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威慑和舆论压力,主动与执行法院联系,并派代理律师到法院核实其未履行案款数额,表示会尽快通过多种方式履行义务,以消除不良影响。
同时,申请执行人通过媒体看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后,专程向执行法院寄去感谢信,对执行法院的工作表示了理解。
(二)典型意义
执行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同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被执行人作为企业,迫于社会压力,为维护其在经济交往中的名声,主动向执行法院表示尽快履行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信用惩戒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案例4
郑彦某与郑庆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郑彦某与郑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调解书确认郑庆某于2012年7月19日即调解协议签订之日给付郑彦某10000元,余款23930元于2012年12月31日全部付清。
然而,郑庆某除签订调解协议时给付的10000元外,余款23930元并未按协议如期履行。
2013年4月22日,郑彦某向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更不依传票传唤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在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2400元予以强制扣划,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经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曾向某客户出售过一批兔皮。
为此,执行法院决定以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
后执行法院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皮毛市场行情看好,为把生意做大,被执行人正在办理银行贷款和公司注册登记手续。
针对上述情况,执行法院向枣强县各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送达了《枣强县人民法院不予办理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事项建议书》,建议有关机构和部门在该案未执行结案前不为被执行人办理贷款业务和公司登记等事项。
2013年8月20日,被执行人郑庆某来到执行法院,称因自己的失信行为,银行不同意向其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也已停止为其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被执行人表示愿意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同年8月22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郑庆某一次性给付郑彦某货款20000元(含执行法院自信用社强制扣划部分),余款郑彦某自愿放弃。
此案最终顺利结案。
(二)典型意义
向有关单位定向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施以信用惩戒,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发挥功能和效果的一个重要渠道。
本案被执行人正是由于在贷款、开办公司等方面受到了限制,导致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社会生存空间被挤压,于是主动向执行法院履行了义务。
案例5
李某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偿还杨某借款1340547元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未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某遂于2013年9月5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房产、股权,并告知其如不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将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旦对外公布,将对被执行人的出行、信贷、经营活动及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得知这一法律后果,正在办理出国签证的被执行人李某为避免对其日后出国、出境造成不利影响,遂于国庆节期间四处筹措资金,国庆假期结束当日便主动找到执行法院,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在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同时,向被执行人告知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使其感受到来自日常生活、商业往来等各方面的压力,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威慑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彰显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