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宜昌市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奖励扶办法(吕局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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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宜昌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宜符发【2014】3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实施步伐,鼓励旅游标准化工作先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将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任务纳入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范围,并按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完成旅游标准化工作任务且通过考核验收的单位,可奖励一级工资。
第三条对经市创建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领导小组认定的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完成创建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可给予不少于3万元补助。
第四条凡通过市级旅游标准化工作验收的试点企业,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积极向国家、省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争取将其列为国家级、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和示范企业。
第五条鼓励各类涉旅企业按照《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各类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实施。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由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荐纳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对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任务落实不到位的旅游企业及其他旅游相关企业,在行业资质评定、表彰奖励中实行一票否决,对严重影响创建工作质量水平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创建达标。
第七条我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期间,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工作的奖励扶持。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宜昌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领导小组
2014年11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