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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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

附件1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一、一般规定(一)装配式建筑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评价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认定;3.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认定单元。

(二)装配式建筑评价分设计评价、竣工评价两阶段评价。

以竣工评价确认项目的装配率及评价等级。

(三)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主体结构部分的分值不低于20分;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分值不低于10分;3.装配率不低于50%。

(四)鼓励项目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

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为A级、AA级、AAA级。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A级装配式建筑;2.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AA级装配式建筑;3.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评价为AAA级装配式建筑。

二、装配率计算- 2 -表1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表- 3 -(二)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预制部品部件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1.主要为混凝土材料时,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Q1a=V1a/V×100%式中:Q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V1a──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混凝土体积之和;V──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

当符合下列规定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计算:(1)预制剪力墙板之间宽度不大于600mm的竖向现浇段和高度不大于300mm的水平后浇带、圈梁的后浇混凝土体积;(2)预制框架柱和框架梁之间柱梁节点区的后浇混凝土体积;(3)预制柱间高度不大于柱截面较小尺寸的连接区后浇混凝土体积。

2.主要为金属材料及钢-混凝土组合材料时,按下列公式计算:Q1b =L1b/L×100%式中:Q1b──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采用金属材料及钢-混凝土组合材料部分的应用比例;L1b──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采用金属材料或钢-混凝土组合材料部分构件长度和现场对接区段长度之和;- 4 -L── 所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总长度。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要求,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评价实行属地化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的指导与管理。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装配式建筑评价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设计阶段预评价,第二阶段为施工阶段评价。

装配率以施工阶段评价的结论为准。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按照下列评价程序与要求组织实施:(一)设计阶段预评价1. 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设计阶段预评价。

2.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阶段预评价。

符合《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详见附件1)要求,通过评价的,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基本符合要求,但部分项目需要整改的,由评审专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经原评审专家确认后通过评价并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还申报材料,达到条件后重新申报评价。

(二)施工阶段评价1.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

2.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实地组织评价,通过评价的,出具施工阶段评价意见。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一、一般规定(一)装配式建筑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评价单元,并符合下列规定: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分别进行评价;3.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 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评价单元;4.单体建筑评价范围为首层建筑地面(有地下室的为顶板建筑面层)以上的全部楼层。

独立地下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立体停车场、地下运动场所,符合装配式建筑计算规则的,可以按照单体建筑实施评价。

(二)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主体结构部分的分值不低于30 分;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分值不低于10 分;3.技术创新的分值不低于5 分;4.装配率不低于50%。

(三)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一星装配式建筑;2.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二星装配式建筑;3.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评价为三星装配式建筑。

二、装配率计算(一)装配率应根据表 1 中的评分项分值按下式计算:P =Q1+Q2+Q3+Q4 ⨯100%100式中:P──装配率;Q1──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Q2──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Q3──装修和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Q4──技术创新指标实际得分值。

装配率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至1%。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表位。

2.装配式模板,是指采用铝模板、钢模板、塑料模板等工厂生产的部品部件,在工地现场快速组装,可显著提高混凝土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的模板系统。

需提供装配式模板的配模图纸方可得分。

3.非砌筑墙体包括采用各种中大型板材、幕墙、木骨架或轻钢龙骨复合墙体等,满足工厂生产、现场干法安装施工的要求。

非砌筑墙体需提供深化设计图纸方可得分。

4.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强调围护墙系统集成性。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具体工作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施。

第二章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二、评价内容及方式(一)评价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内容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按照评价指标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类开展评价。

(二)采集评价方式1.经营信息采集方式(I)合同额信息,由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中的合同金额信息。

(2)施工产值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1)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报)。

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当在文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采集,企业无需另行申报。

所涉的文书由其他部门作出的,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

良好信用信息所涉的相关文书印发之日超过12个月的,不予采集评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
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7.23
•【字号】闽建科〔2024〕32号
•【施行日期】2024.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
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科〔2024〕3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引导建筑业企业总结先进适用施工方法,探索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发应用,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施工效率,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省住建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3日。

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2018

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2018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另行发布。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

其中,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均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B类适用于未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以下简称“信用分”),均为省住建厅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站:)公布相应工程类别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第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如有)、商务文件三阶段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对于技术文件采用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资格文件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文件评审。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和K、Q值- 1 -- 1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住建厅颁发的计价定额(没有发布的,按国家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人工费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明确作为计价依据的材料信息价(其他材料价按市场询价)确定,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定额说明(2017版)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定额说明(2017版)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定额说明(2017版)装配式总说明一、《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FJYD-103-2017)(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16)、《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补充定额》(闽建价[2015]18号文)等,并结合福建省实际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三、本定额的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制构件混凝土集中拌制、金属结构构件按工厂制作生产的方式进行编制,制作定额及预制构件混凝土集中拌制中仅包括工厂制作生产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计算构件不含税出厂价时还应计取工厂综合费(含管理费、利润,不含税金),其中:1.预制构件的材料价格执行工厂所在地的材料信息价,对工厂地点的考虑在编制预算时可按距离工程所在地最近的工厂。

2.工厂综合费以制作定额的人工费、不含税机械费之和为基数,工厂综合费率如下表,各地市站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综合费费率。

3.套用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构件现场安装定额时,应当将工厂制作生产的预制构件不含税出厂价(不含运输费)计入现场安装定额的组成材料中并计取相应费税。

四、本定额未编列的项目,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按《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以下简称《建筑定额》)执行;本定额总说明的其他内容,同《建筑定额》的总说明。

其中:1.采用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装配式建筑工程,加压水泵台班增加费按《建筑定额》相关规定计算并乘以系数(1-预制率)。

2.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预制率达15%以上(含15%)时,现场后浇部分的钢筋混凝土项目套用《建筑定额》时按下列规定执行:(1)地下室模板,按单独地下室(无上部结构)的规定计算;(2)±0.000以上后浇部分的钢筋,预制率15%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预制率50%及以上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预制率在15%-50%之间的按插入法计算;(3)±0.000以上砂浆抹灰,预制率50%以上(含50%)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修补工程量不另计算;(4)预制率指的是工业化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中,预制构件部分的混凝土用量占对应部分混凝土总用量的体积比。

2017版福建定额说明(装配式建筑工程)

2017版福建定额说明(装配式建筑工程)

17版福建定额说明(装配式建筑工程)总说明一、《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FJYD-103-2017)(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 16)、《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补充定额》(闽建价[201 5]18号文)等,并结合福建省实际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三、本定额的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制构件混凝土集中拌制、金属结构构件按工厂制作生产的方式进行编制,制作定额及预制构件混凝土集中拌制中仅包括工厂制作生产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计算构件不含税出厂价时还应计取工厂综合费(含管理费、利润,不含税金),其中:1.预制构件的材料价格执行工厂所在地的材料信息价,对工厂地点的考虑在编制预算时可按距离工程所在地最近的工厂。

2.工厂综合费以制作定额的人工费、不含税机械费之和为基数,工厂综合费率如下表,各地市站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整综合费费率。

3.套用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构件现场安装定额时,应当将工厂制作生产的预制构件不含税出厂价(不含运输费)计入现场安装定额的组成材料中并计取相应费税。

四、本定额未编列的项目,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按《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以下简称《建筑定额》)执行;本定额总说明的其他内容,同《建筑定额》的总说明。

其中:1.采用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装配式建筑工程,加压水泵台班增加费按《建筑定额》相关规定计算并乘以系数(1-预制率)。

2.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预制率达15%以上(含15%)时,现场后浇部分的钢筋混凝土项目套用《建筑定额》时按下列规定执行:(1)地下室模板,按单独地下室(无上部结构)的规定计算;(2)±0.000以上后浇部分的钢筋,预制率15%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预制率50%及以上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预制率在15%-50%之间的按插入法计算;(3)±0.000以上砂浆抹灰,预制率50%以上(含50%)时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修补工程量不另计算;(4)预制率指的是工业化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中,预制构件部分的混凝土用量占对应部分混凝土总用量的体积比。

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评估与评价方法

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评估与评价方法

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评估与评价方法一、引言随着现代经济和城市发展的需要,装配式建筑在中国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而对于装配式建筑的施工质量进行准确评估和评价是确保其安全可靠、满足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评估与评价方法。

二、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评估方法1. 施工过程控制指标a) 现场布置:包括材料堆放、设备摆放等。

b) 材料使用:材料种类、规格是否符合要求。

c) 组件制作:包括组件加工精度、连接方式等。

d) 安装过程:各个组件的安装顺序和位置是否准确,并检查其固定牢固性。

e) 防水隔热层构造:保证隔热层具有良好的防水性能。

2. 施工成果指标a) 组件外观质量:如表面平整度、色差等。

b) 构件加工精度:包括尺寸偏差、垂直度等指标。

c) 构件连接质量:检查连接结构的紧密程度、稳定性和可靠性。

d) 耐用性能:包括防水、保温、隔音等性能。

三、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评价方法1. 定性评价方法a) 专家评估法: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并综合各个专家的意见得出结果。

b) 自我评价法:装配式建筑相关从业人员自行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并通过内部审核得出结论。

2. 定量评价方法a) 结构安全性评价:采用数值计算方法分析装配式建筑的承载能力,以及在地震等灾害情况下的抗震性能。

b) 施工一致度测定法:通过检测装配式建筑构件之间的尺寸差异,判断施工质量的一致度。

c) 露天试验法:采用天气条件适宜时,在真实使用环境下观察和记录装配式建筑各项性能指标。

四、改进措施和问题解决1. 加强管理:a) 确保现场布置合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b) 管理好材料的运输、储存和使用。

c) 加强组件制作工艺,保证加工精度。

d) 建立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机制。

2. 进行培训:a) 对装配式建筑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施工水平和质量意识。

3. 完善监测与检验体系:a) 建立完善的装配式建筑施工质量监测与检验方法。

福州市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评价标准

福州市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评价标准

福州市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评价标准一、基本规定(一)装配式装修指的是将工厂生产的部品部件以干式工法为主进行施工安装的装修方式。

装配式装修应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二)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评价单元,并符合下列规定: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2,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⅛2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评价单元;3.单体建筑中主楼与裙楼使用功能不同时,可分别单独计算;4.单体建筑评价范围为首层建筑地面(有地下室的为顶板建筑面层)以上的全部楼层;5,独立地下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立体停车场、地下运动场所和地铁车站等,符合装配式建筑计算规则的,可以按照单体建筑实施评价;6.既有建筑内装修工程以单项工程作为评价单元,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IOOOm2o二、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评价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评价应分为两阶段进行(详见附件1-1、1-2),并符合下列规定:1.第一阶段为装配式装修设计阶段预评价,应按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计算各项装配式装修技术指标比例。

2.第二阶段为装配式装修施工阶段评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竣工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对设计阶段预评价的结论和意见进行复核,对申报的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作最终认定。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装配式装修试点项目应分别满足表1和表2中列出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

表1居住建筑装配式装修技术指标要求表2公共建筑装配式装修技术指标要求(一)取得装配式内装与建筑协同设计技术指标要求,应满足以下条件:1装配式内装修与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和空调、电气、智能化等专业协同,各专业设计图纸应能体现与装配式内装修的协同情况;2.装修施工图送审时,已体现装配式内装修相关内容,且图纸中已明确部品部件的选型和关键技术参数;3.应能提供以文字、图表等形式说明的装配式装修方案专篇,专篇内容应体现装配式装修与各专业协同设计过程。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要求,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评价实行属地化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的指导与管理。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装配式建筑评价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设计阶段预评价,第二阶段为施工阶段评价。

装配率以施工阶段评价的结论为准。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按照下列评价程序与要求组织实施:(一)设计阶段预评价1. 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设计阶段预评价。

2.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阶段预评价。

符合《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详见附件1)要求,通过评价的,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基本符合要求,但部分项目需要整改的,由评审专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经原评审专家确认后通过评价并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还申报材料,达到条件后重新申报评价。

(二)施工阶段评价1.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

2.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实地组织评价,通过评价的,出具施工阶段评价意见。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一、一般规定(一)装配式建筑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评价单元,并符合下列规定: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分别进行评价;3.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 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评价单元;4.单体建筑评价范围为首层建筑地面(有地下室的为顶板建筑面层)以上的全部楼层。

独立地下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立体停车场、地下运动场所,符合装配式建筑计算规则的,可以按照单体建筑实施评价。

(二)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主体结构部分的分值不低于30 分;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分值不低于10 分;3.技术创新的分值不低于5 分;4.装配率不低于50%。

(三)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配率为60%~75%时,评价为一星装配式建筑;2.装配率为76%~90%时,评价为二星装配式建筑;3.装配率为91%及以上时,评价为三星装配式建筑。

二、装配率计算(一)装配率应根据表 1 中的评分项分值按下式计算:P =Q1+Q2+Q3+Q4 ⨯100%100式中:P──装配率;Q1──主体结构指标实际得分值;Q2──围护墙和内隔墙指标实际得分值;Q3──装修和设备管线指标实际得分值;Q4──技术创新指标实际得分值。

装配率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至1%。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表位。

2.装配式模板,是指采用铝模板、钢模板、塑料模板等工厂生产的部品部件,在工地现场快速组装,可显著提高混凝土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的模板系统。

需提供装配式模板的配模图纸方可得分。

3.非砌筑墙体包括采用各种中大型板材、幕墙、木骨架或轻钢龙骨复合墙体等,满足工厂生产、现场干法安装施工的要求。

非砌筑墙体需提供深化设计图纸方可得分。

4.围护墙与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强调围护墙系统集成性。

装配式建筑的评价方法

装配式建筑的评价方法

装配式建筑的评价方法装配式建筑是一种相对于传统建筑而言的新型建筑方式,以其节约能源、短工期、可减少对环境污染等优势,正在逐渐受到市场的认可和青睐。

为了更好地评价装配式建筑的优缺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产品质量装配式建筑的产品质量是评价该产品是否为优质产品的一个关键因素。

可以通过产品的安全性、寿命、使用寿命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价。

还可对材料、构件精度、安装拼装、隔音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建筑强度建筑强度是评价装配式建筑的一项重要指标。

建筑要符合国家标准和建筑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标准。

包括建筑的承载能力、抗震性能等。

三、施工周期施工周期是评价装配式建筑一项关键指标。

装配式建筑具有工期短、项目效率高、质量稳定等特点。

可对施工周期进行评价,在敷设、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进行评价。

四、安全性安全性是一个产品的基本要素。

装配式建筑尤其需要重视其安全性。

如果它能保证运输、安装、使用、拆除等的安全性,产品的成本也就能够得到一定的保证。

五、环保节能环保节能是装配式建筑一个主要的优势。

在评价中,需要关注装配式建筑的节能环保特点,评价其节能效果和环保的实现程度。

六、外观风格外观风格是评价装配式建筑一个较为受关注的因素。

装配式建筑的外观设计风格需要符合客户的诉求,在形式美观、巧妙简洁、标志性明显等的方面进行评价。

七、功能性功能性是评价装配式建筑一个重要目标。

需要评价装配式建筑的使用性能,主要包括通风效果、温度适宜度、隔音效果、防潮能力等方面。

八、价格优势价格是一个产品是否优质、畅销的一个关键因素之一。

需要评价装配式建筑在价格方面的优势,这通常体现在建设成本、施工成本、管理成本和使用成本方面。

九、适应性适应性是评价装配式建筑能力的一个重要理性,装配式建筑需要有良好的适应性,能够适应不同地区、环境和文化的需求。

十、后续维护后续维护是一个产品使用后面临的一项问题。

评价装配式建筑的后续维护成本、维护方法和效果,能够为未来使用提供保障。

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218

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218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工程的规模和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另行发布。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

其中,招标控制价在800万元及以下(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工程,可以采用简易评标法评标。

第四条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均分为A、B两类,A类适用于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B类适用于未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以下简称“信用分”),均为省住建厅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网站:)公布相应工程类别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第五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资格文件、技术文件(如有)、商务文件三阶段进行评审,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对于技术文件采用暗标的方式进行评审的,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资格文件评审之前进行技术文件评审。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和K、Q值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办法,省住建厅颁发的计价定额(没有发布的,按国家计价定额)、费用定额、人工费指数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明确作为计价依据的材料信息价(其他材料价按市场询价)确定,严格实行编、审分离,其成果文件应当明确所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或生产厂家以及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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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号)要求,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的评价。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

第五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装配式建筑评价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认定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六条装配式建筑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愿提出申请。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事先作出采用装配式建筑承诺且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承诺核定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评价。

装配式建筑由设计评价、竣工评价两阶段评价组成。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在设计阶段评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的设计要求。

(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且采用技术设计。

(三)装配式建筑应当满足《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要求。

第八条装配式建筑在施工阶段评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没有违反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施工。

(二)制定适应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节能、节水、节材和建筑废弃物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四)建立部品部件可追溯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五)装配式建筑应当满足《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要求。

第九条装配式建筑评价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认定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土地合同、经图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装配式模板配模设计图(必要时)。

内隔墙深化设计图纸、模型及计算书、预制率计算书等)。

对于承诺实施建筑、结构、机电设备、室内装修一体化施工或使用整体式厨房、卫生间的,建设单位应另附承诺书并提供室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按照设计阶段的认定条件进行复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设计阶段认定意见,同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抄报省住建厅。

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退还申报材料。

(二)通过设计阶段评价的装配式建筑,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标准规范施工。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阶段认定条件的要求,将相关材料(质量验收资料、视频材料、设计变更资料等)报送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部品部件采购合同、竣工图、预制率计算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实地核查。

实施过程中应同步进行项目主体结构、围护、机电管线和内装等分部分项工程的核查验收,并出具施工阶段认定意见。

意见书应明确实际的装配率和评价等级(如有)。

意见书同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抄报省住建厅。

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退还申报材料。

(三)评审组专家由福建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成员或从事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的其他专家组成,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

评审专家从事专业领域包括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工程管理、装饰装修等。

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名,可根据申请项目开展评价的实际技术需要适当增加。

评审专家实施回避制度,凡参与申报项目设计、施工、咨询或其他关联工作的,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对同意通过装配式建筑评价的项目,其意见应经评审组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签字认可。

第十条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评审组专家出具的装配式建筑认定意见后,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3 - / 26部门开展动态监督管理。

对于通过设计阶段评价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建设期间按季度向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报工程进度报表,准确报告项目进度、预制构件使用情况以及技术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装配式建筑评价,并记入相关企业信用综合测评不良行为记录:(一)设计阶段评价通过,竣工阶段评价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二)以不真实的申报材料通过评价的;(三)拒绝按照设计阶段评价或检查整改意见组织实施的;(四)逾期未提出竣工验收评价或拒绝进行竣工验收评价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项目参与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确保评价资料与项目实施的真实、有效、合法,不得出具虚假图纸、报告、方案等技术资料欺骗评审。

相关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评价专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认定结果应用第十五条装配式建筑的认定结果,可以在以下方面应用:(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在各项审批环节认定装配式建筑的依据;(二)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作为认定装配式建筑的依据;(三)作为信用综合评价、扶优扶强等扶持政策的依据;(四)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参加“闽江杯”、绿色建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等评审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对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进行细化并制定出台认定附件:.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认定申请表.福建省装配式建筑申报材料清单- 5 - / 26附件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一、一般规定(一)装配式建筑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评价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认定;.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认定单元。

(二)装配式建筑评价分设计评价、竣工评价两阶段评价。

以竣工评价确认项目的装配率及评价等级。

(三)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主体结构部分的分值不低于分;.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分值不低于分;.装配率不低于。

(四)鼓励项目进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

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划分为级、级、级。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装配率为~时,评价为级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为~时,评价为级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为及以上时,评价为级装配式建筑。

二、装配率计算(一)装配率应根据表中的评分项分值按下式计算:- 7 - / 26表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表(二)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预制部品部件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主要为混凝土材料时,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式中:──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预制混凝土体积之和;──柱、支撑、承重墙、延性墙板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混凝土总体积。

当符合下列规定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间连接部分的后浇混凝土可计入预制混凝土体积计算:()预制剪力墙板之间宽度不大于的竖向现浇段和高度不大于的水平后浇带、圈梁的后浇混凝土体积;()预制框架柱和框架梁之间柱梁节点区的后浇混凝土体积;()预制柱间高度不大于柱截面较小尺寸的连接区后浇混凝土体积。

.主要为金属材料及钢混凝土组合材料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采用金属材料及钢混凝土组合材料部分的应用比例;──主体结构竖向构件中采用金属材料或钢混凝土组合材料部分构件长度和现场对接区段长度之和;── 所有主体结构竖向构件总长度。

- 9 - / 26其中:钢混凝土组合材料主要是指以钢管作为外模,现场内灌混凝土并最终由钢材与混凝土协同整体受力的材料形式,不包括无外包钢管的现浇劲性钢骨混凝土构件。

.主体结构竖向构件全部采用木结构构件时,主体结构竖向构件评价分值取上限分值。

(三)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水平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式计算:×式中:──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中预制部品部件的应用比例;──各楼层中预制装配梁、板、楼梯、阳台、空调板等构件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各楼层建筑外轮廓面积之和。

其中:预制装配式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可包括:()预制装配式叠合楼板、屋面板的水平投影面积;()预制板间宽度不大于的水平后浇混凝土带可计入;()金属楼承板和屋面板、木楼盖和屋盖及其他在施工现场免支模的楼盖和屋盖的水平投影面积。

(四)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各楼层非承重围护墙外表面积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其中:非砌筑类型墙体包括采用各种中大型板材、幕墙、木骨架或轻钢龙骨复合墙体等,满足工厂生产、现场安装、以“干法”施工为主的要求。

(五)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各楼层围护墙采用墙体与保温、隔热或者装饰一体化的墙面外表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各楼层围护墙外表面积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围护墙采用墙体、保温、隔热、装饰一体化强调的是“集成性”,通过集成,满足结构、保温、隔热、装饰要求。

同时还要求从设计阶段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实现多功能一体的围护墙系统。

(六)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应用比例;──各楼层内隔墙中非砌筑墙体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各楼层内隔墙墙面总面积,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

(七)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1 - / 26×式中:──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应用比例;──各楼层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的墙面面积之和,计算时可不扣除门、窗及预留洞口等的面积;内隔墙采用墙体、管线、装修一体化强调的是“集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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