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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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号)要求,促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内的装配式建筑评价,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以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的评价。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评价遵循自愿、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
第五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装配式建筑评价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认定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六条装配式建筑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愿提出申请。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事先作出采用装配式建筑承诺且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承诺核定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实施装配式建筑评价。
装配式建筑由设计评价、竣工评价两阶段评价组成。
第七条装配式建筑在设计阶段评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的设计要求。
(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设计,且采用技术设计。
(三)装配式建筑应当满足《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要求。
第八条装配式建筑在施工阶段评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没有违反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一体化施工。
(二)制定适应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节能、节水、节材和建筑废弃物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四)建立部品部件可追溯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五)装配式建筑应当满足《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要求。
第九条装配式建筑评价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装配式建筑认定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土地合同、经图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装配式模板配模设计图(必要时)。内隔墙深化设计图纸、模型及计算书、预制率计算书等)。对于承诺实施建筑、结构、机电设备、室内装修一体化施工或使用整体式厨房、卫生间的,建设单位应另附承诺书并提供室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按照设计阶段的认定条件进行复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设计阶段认定意见,同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抄报省住建厅。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退还申报材料。
(二)通过设计阶段评价的装配式建筑,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标准规范施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阶段认定条件的要求,将相关材料(质量验收资料、视频材料、设计变更资料等)报送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部品部件采购合同、竣工图、预制率计算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实地核查。实施过程中应同步进行项目主体结构、围护、机电管线和内装等分部分项工程的核查验收,并出具施工阶段认定意见。意见书应明确实际的装配率和评价等级(如有)。意见书同时抄送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抄报省住建厅。未通过评审的项目退还申报材料。
(三)评审组专家由福建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成员或从事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的其他专家组成,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评审专家从事专业领域包括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工程管理、装饰装修等。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名,可根据申请项目开展评价的实际技术需要适当增加。
评审专家实施回避制度,凡参与申报项目设计、施工、咨询或其他关联工作的,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对同意通过装配式建筑评价的项目,其意见应经评审组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签字认可。
第十条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评审组专家出具的装配式建筑认定意见后,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由各设区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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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动态监督管理。
对于通过设计阶段评价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建设期间按季度向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报工程进度报表,准确报告项目进度、预制构件使用情况以及技术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装配式建筑评价,并记入相关企业信用综合测评不良行为记录:
(一)设计阶段评价通过,竣工阶段评价不满足相关条件的;
(二)以不真实的申报材料通过评价的;
(三)拒绝按照设计阶段评价或检查整改意见组织实施的;
(四)逾期未提出竣工验收评价或拒绝进行竣工验收评价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项目参与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确保评价资料与项目实施的真实、有效、合法,不得出具虚假图纸、报告、方案等技术资料欺骗评审。相关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评价专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认定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装配式建筑的认定结果,可以在以下方面应用:(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在各项审批环节认定装配式建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