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有关问题的答复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有关问
题的答复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标字[2006]145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6.08.01
【实施日期】200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2006]145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6年3月20日《关于“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案有关情况的报告暨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工商公字[2006]1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来函及有关材料反映,天津金筷子快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筷子公司)在其网站页面上单独或者突出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并且有意隐去外方合作公司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国际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地-马绍尔群岛和成立日期-2004年8月18日,并在“我们优势”和“加盟费用”等栏目的内容中宣称“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以及“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15年来的成功经验”等。
据此,我局认为:
金筷子公司在其网站页面上擅自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足以造成消费者将其与“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相混淆,已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