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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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建发[2006]1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6.05.30【实施日期】2006.05.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6]1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城管)局: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

为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

新设立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外地外行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特许经营权投标。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doc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doc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建设部文号:建设部令第126号发布日期:2004-3-19执行日期:2004-5-1生效日期:1900-1-1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用事业经营的三种模式

公用事业经营的三种模式

公用事业经营的三种模式2009年10月20日 14:18中国财富【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从英国的民营化模式、法国的特许经营模式和德国的社区公有制模式可以看出,促进竞争、加强监管、价格管制、引进社会监督、立法先行,是提高公用企业效率和确保公用事业公益性的核心□ 文字整理本刊记者 | 张由存公用事业改革对经济学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因为公用事业所承载的两个目标几乎是不可兼容的:既要照顾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又要满足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为了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20世纪70年代以前,绝大多数国家对公用事业采取了公共企业垄断专营的模式。

但是,垄断专营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最突出的就是效率低、成本高、服务差。

20世纪70年代,反对政府干预、推崇市场自发力量和私人产权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兴起后,公共企业垄断专营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批评。

与此同时,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技术的发展又恰恰为公用事业摆脱自然垄断的属性、实现管网分离创造了条件。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欧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公用事业进行了大规模改革,逐渐形成了三种公用事业经营的模式。

英国的民营化模式英国的公用事业民营化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大规模推行的。

当时,英国经济领域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宽松的财政政策不仅没能消化不断上升的失业率,而且给政府财政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进一步推升了通货膨胀率,纵容了国有企业的低效率运行。

对此,执政的保守党政府决定放弃运行了四十余年的凯恩斯主义政策,转而采取“缩小政府边界”的政策。

具体到公共企业垄断专营占统治地位的公用事业领域,主要表现为政府放松规制、出售公用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向民间资本开放公用事业经营权。

英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核心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允许参与的资本获取合理的利润。

比如,放松政府规制取消了新企业进入公用事业的法规壁垒,从而打破了国家资本对公用事业的垄断;通过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向市场采购公共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内部人购买资产等方式,实现了国家资本的有序退出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8•【分类】问答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对标《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改革要求,对特许经营领域突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效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管理办法》如何界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其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外延内涵进行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

厘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PPP模式;进一步强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者排他性权利、项目产出的公益属性,以及不新设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并借此向特许经营者收费;明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范围,不包括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

实践中应当注意严格区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稳定经济增长、持续改善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特许经营定义】本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签订协议,授权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建设经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范围】下列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信息系统等项目;(四)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五)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六)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停车场(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城市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内公用设施项目;(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八)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九)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的要求。

对于项目特性和预期服务质量具有不确定性、难以明确项目要求,或者难以明确划分风险的项目,不实施特许经营。

第五条【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包括现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改建、扩建,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6]1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城管)局: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

为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

新设立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外地外行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特许经营权投标。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按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大小,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等级分为一、二级,具体分级标准另行制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建发[2006]1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6.05.30【实施日期】2006.05.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6]15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市政(城管)局: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具有显著的公用性和自然垄断性。

为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类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当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

新设立的市政公用事业企业、外地外行业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特许经营权投标。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清单)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清单)

特许经营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深化本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加强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管理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奥运会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实行回报补偿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错误!未定义书签。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错误!未定义书签。

潍坊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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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视野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困境及对策

公共性视野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困境及对策

公共性视野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困境及对策发表时间:2018-11-07T10:50:58.767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18期作者:郑东华[导读] 该合作形式的实施使得企业开始在市政公共事业中发挥对应作用和价值,有效规避了市政公用事业的行政垄断现象,从一定程度上使得市政公用事业的运作效率得到提高。

本次研究则针对公共性视野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困境的分析,并刍议其有效对策。

郑东华身份证号:45010219xxxx090511摘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一种市政公用事业的公司合作形式,该合作形式的实施使得企业开始在市政公共事业中发挥对应作用和价值,有效规避了市政公用事业的行政垄断现象,从一定程度上使得市政公用事业的运作效率得到提高。

本次研究则针对公共性视野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困境的分析,并刍议其有效对策。

关键词: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公共性;困境及对策公共性和外部性、基础性共同构成了市政公用事业的三大主要特性,随着全球经济化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的经济均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进步,市政公用事业也逐渐从传统的政府提供供给过度为私人部门和企业的引入,使得公司合作制度得到深入发展和逐步完善。

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虽然已经初步形成,却仍然面的较多的不足和困境,本次研究则对其展开详细分析,并提出有效对策。

一、市政公用事业的属性1、市政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公共性”本身涵盖了较为广泛的学科价值和定义,相比较私人部门,公共部门的公共性要求其具备正义、公平等伦理价值。

同时公共权力应该在遵循社会法律的基础上运行,以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因此正义和公平是公共管理实施的基本精神,这同时要求参与社会公共管理的管理者应该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并按照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开展对应管理工作。

公共部门在运作时则应该践行“引进来、走出去”的理念,广泛吸纳社会公共参与,从而达到集思广益的效果,并体现公共事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2、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价值底线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与时俱进做好改革,同时打破原有的政府垄断所带来的弊端和不足,而公共事业改革则能够从极大程度上激发市政公用事业的活力,进而满足社会发展对市政公共视野的需求。

山东市政总承包一级企业名录

山东市政总承包一级企业名录

山东市政总承包一级企业名录
1、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
2、济南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
3、济南黄河路桥工程公司济南
4、济南汇通联合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
5、青岛海德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岛
6、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原淄博
7、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岛
8、青岛鑫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
9、青岛海防工程局青岛
10、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
11、青岛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
12、青岛柏高市政园林建设集团青岛
13、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
14、青岛市登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青岛
15、中铁25局第五工程公司青岛
16、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岛
17、枣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枣庄
18、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营
19、东营市市政工程公司东营
20、山东金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营
21、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烟台
22、烟台山东翱特实业有限公司烟台
23、烟建集团有限公司烟台
24、烟台立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烟台
25、烟台市政建设集团公司烟台
26、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潍坊
27、潍坊市路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潍坊
28、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宁
29、威海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威海
30、日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照
31、日照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日照
32、临沂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沂
33、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菏泽
34、淄博恒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淄博
35、山东鑫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沂源
36、山东山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能源、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就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不新设行政许可。

特许经营者获得协议约定期限内对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并取得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同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效率要求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政府鼓励并支持特许经营者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进社会公众福祉,禁止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以此为由向特许经营者收费,增加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成本。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五)根据风险性质以及特许经营各方风险管控能力,明确风险分担机制并切实执行,保障项目持续稳定实施。

开展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利国利民

开展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利国利民

开展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利国利民随着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政府的公共职能从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转向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公共服务,加强特许经营项目的政府监管,成为维持公用事业稳定运行、维护公众利益的必要保证。

政府主管部门则需要通过定期开展中期评估等监管方式,确保特许经营企业以合理的价格持续提供安全、可靠的普遍公共服务,保障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

一、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中期评估的政策依据与实践2004年建设部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刊发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要求。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2005年建设部又刊发《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的文件,要求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工作,文中再一次提出“要加强对特许经营项目的评估工作,建立定期评估机制。

对评估中发现的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企业限期整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07年率先出台《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制度》(苏建城[2007]325号),进一步明确了中期评估工作的具体原则、内容和方法。

目前,江苏省内的南京、淮安、扬中、宿迁、连云港等城市相继对污水处理、供水、供气特许经营项目进行了中期评估,通过中期评估完善特许经营体系,强化了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监管。

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行中期评估的目的1、提升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运营管理水平对特许经营项目的中期评估,首先要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评估。

公共性视野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困境及对策

公共性视野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困境及对策
公共性视野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困境及对策
摘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一种市政公用事业的公司合作形式,该合作形式的实施使得企业开始在市政公共事业中发挥对应作用和价值,有效规避了市政公用事业的行政垄断现象,从一定程度上使得市政公用事业的运作效率得到提高。本次研究则针对公共性视野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困境的分析,并刍议其有效对策。
一、市政公用事业的属性
1、市政公用事业的公共性
“公共性”本身涵盖了较为广泛的学科价值和定义,相比较私人部门,公共部门的公共性要求其具备正义、公平等伦理价值。同时公共权力应该在遵循社会法律的基础上运行,以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因此正义和公平是公共管理实施的基本精神,这同时要求参与社会公共管理的管理者应该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并按照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开展对应管理工作。公共部门在运作时则应该践行“引进来、走出去”的理念,广泛吸纳社会公共参与,从而达到集思广益的效果,并体现公共事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结束语
特许经营在市政公共事业中的价值和作用不断被证实,对于公用事业的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公共视野下对于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使其面临新的挑战和改革困境。一方面公私合作关系的多方主体,均应该明确自身的义务和责任,遵循合作共赢原则开展特许经营;另一方面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均应该落实自身的责任,深化双方的深层次责任,承担社会公用事业的共同价值和使命,推动公共事业的改革和转型。
参考文献:
[1]袁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招标、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J].特区经济, 2007, 226(11):246-247.
[2]白艳娟.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障碍及其对策分析[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 25(2):19-22.
[3]张鲁萍. PPP背景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为性质之辨析[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6,6(5):32-35.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523_(2)2003幻灯片PPT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523_(2)2003幻灯片PPT

竞争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 判;询价;竞争性磋商 等。
用事业
根底设施和公 特许经营管理方法
政府依法授权: 工程依法成立; 授权过程合法; 被授权人合法。
用事业
根底设施和公 特许经营管理方法
“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 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 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 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财金〔2021〕113号
PPP模式招标采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程操作流程图购〔财政部〕
25
PPP模式招标采购
三、操作流程:5.退出机制,〔1〕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工程提 前终止时,工程实施机构要及时做好接收,保障工 程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2〕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 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工程 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工程移交。依托 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 、标准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ppp模式招标采购第九条项目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ppp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等内容
根底设施和公用 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方法
广义PPP: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 或效劳而建立的合作关系: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解读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解读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解读摘要:被业界称誉为PPP基本法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国务院2015年4月21日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于4月25日联合发布。

《办法》提出,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办法》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经济发展“双引擎”。

一、《办法》出台背景说到《办法》,首先要提到与之密切相关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它是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效力上讲无法约束地方政府.近年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指导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的法律文件,许多省市也出台了与自身实际情况相匹配的PPP意见。

需要强调的是,与上述法律文件相比,该《办法》法律效力是最高的。

目前,社会资本介入PPP项目依然非常谨慎,项目签约率低.有分析机构统计称,自2014年9月以来,34个省市区地方政府共推出总额约1。

6万亿的PPP项目.但到目前为止,真正签约的大约为2100亿,仅占总额的约13%.可以说,《办法》是在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地方政府性债务亟待清理、国企改革深入推进以及民间投资活力不足的大背景下推出,为激活社会资本、鼓励社会化融资的一项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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