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原告成都市清华坊楼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红梅劳动合同纠纷案-word范文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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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都市清华坊楼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
红梅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成都市清华坊楼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红梅劳动合同纠纷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高新民初字第260号
原告成都市清华坊楼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街53号附91号。
法定代表人孙树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战春,四川博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涂志强,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住(略)。身份证
号码:(略)。
被告赵红梅,女,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罗成伍,乐至县宝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成都市清华坊楼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红梅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魏忠独任审判,于201X年3月4日、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市清华
坊楼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穆战春,被告赵红梅的委托代理人罗成
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