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02国际结算中的票据讲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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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第二章国际结算票据知识讲解

02第二章国际结算票据知识讲解

2020/8/11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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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丧失 (1)票据记载不合格或已过期 (2)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
2020/8/11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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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期间
---汇票、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为2年,自到期日(远)或出 票日(即)起算。
---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为6个月,从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为3个月,自清偿之日或被诉之日起算。
2020/8/11
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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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1.必须用英语的祈使句,以动词开头,命令式语句。 2.支付命令必须是无条件的,附带条件的支付命令将使汇票无效。 3.使用一种特殊资金去支付的命令,仍是带有条件的支付命令,不能接
受。 4.支付命令连接着付款人可以借记某账户的表示,则是无条件的、可以
(一)流通性(Negotiability) (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四)提示性(Presentment) (五)返还性(Return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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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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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通性(Negotiability)
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国际结算第二章票据

国际结算第二章票据

我国票据法第9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 定得,适用国际条约得规定。但就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得条款除外。本法 与中华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 没有规定得,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这充分体现了“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 得原则:涉外票据首先适用国际条约,然后 才适用我国票据法;如果国际条约与我国 票据法都没有规定得,则按国际惯例办事。
(二)大陆法系——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1930、1931年国际联盟两次在日内瓦召 开票据法统一会议,有法、德等30多个国 家参加,形成了:
《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Bill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汇票与本票统一法公约)与《 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Cheques》(支 票统一法公约)。
4、无因性——无条件支付性。
“因”就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得 原因,票据就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得证券。
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
继续保持安静
票据原因就是票据得基本关系,包括:
资金关系
对价关系
票据就是否成立以及票据当事人得权利 义务,不受票据原因得影响。
因此说,票据就是一种要“式”不要 “因”得流通证券。
票款得人;又称为受票人(Drawee),就是票 据开给得当事人。
☞远期汇票付款人对汇票作承兑后就成 为承兑人。
(三)收款人
收款人(Payee)就是出票人指定得收取 票款之人。就是第一个持票人。
(四)背书人(转让人) 背书人(Endorser)就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
目得在票据背面签章并交付给受让人得 人。 (五)被背书人(受让人)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本科)国际结算第二章 国际结算票据教学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自1996年1月1日 起施行。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2. 票据的产生与发展
票据起源于中 国,早在中国的唐 宋时期就有了票据 的雏形。唐代的“ 飞钱”类似于汇票 ,“贴”类似于银 行的支票;宋代的 “便钱”类似于即 期汇票,“交子” 类似于本票。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西方国 家也出现了票据,并且发展速度非 常快。在欧洲,票据起源于12世纪 ,意大利的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 书”类似于本票;15世纪,商品买 卖多以票据接收;16世纪,法国开 始有了背书的制度;17世纪,一些 国家开始进入票据成文法时期;18 世纪,英国开始使用支票;19世纪 ,各国票据制度逐步健全,1882年 英国颁布的《票据法》成为世界票 据法典范。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 票据的含义及发展历程
1. 票据的含义
广义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
作为某人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
狭义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货币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
,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应用案例
案情:
甲国的A公司销售一批价值10万美元的货物给乙国的B公司,其货款的支付 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B公司准备好10万美元现金,在约定的交货地点直接将现金交付给A公司。 (2)A公司开出要求B公司支付1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得到B公司承兑后,A公 司即可将其作为10万美元的等价物用于购买其他商品的支付。 (3)B公司向其在本国的开户银行C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申请,C银行同意并 开立了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A公司委托其开户银 行向C银行提交信用证及项下的全部单据,C银行审核A公司提交的单据并确认 无误后,向A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

02章—票据和汇票-(庞红国际结算第五版)PPT课件

02章—票据和汇票-(庞红国际结算第五版)PPT课件
▪ 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有效汇票
▪ I should be pleased if you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 无效汇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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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三、票据的功能 (一)汇兑功能 (二)支付功能 (三) 信用功能 (四) 融资功能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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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四、票据的法律系统
广义票据法:指调整票据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被称作实 质意义上的票据法。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即各国政府为了促进商 品贸易的发展所制定的关于汇票、本票以及支票的流通规则的法 律规范。被称作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
4、背书人、被背书人和持票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 字,称作“背书”,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票据之 人称作“背书人(endorser)”,受让者则成为“被背书人 (endorsee)”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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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五、票据发调整的对象
5、承兑人:经持票人提示票据,远期汇款的付款人在汇票正面 签字,明确自己到期付款的责任,即成为承兑人(acceptor)。 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 2国020年际9月结28日算中的票据就是指这种狭义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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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特征
▪ 设权性----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随 之确立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 出票人是个人,如果代理他的委托人字,而委托人是公司、 单位、银行、团体时,应在公司名称前写上“For” 或”On behalf of”字样,并在个人签字
后面写上他的职务名称。如:For ABC Co,London.
John Smith Manag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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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票据号码————任何一张票据都有号码即汇票号码
stated date) 如:At Bills payable
60 days after 1st May ,2006 pay 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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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项目
B.到期日算法:“算头不算尾,若干天后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 若遇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顺延。(p11)
3)固定将来日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此种汇票称为板期付款汇票,须提示要求 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如:On 30th dec.fixed pay to …
hundred and eighty seven only.
Drawn under Bank of Atlantic,London L/C No.1162/200x
dated 21 Jan., 200x
To Bank of Atlantic
For China National Animal
.
15
必要项目
4 ..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或付款期限(Tenor)
有四种:(区别于国际结算的四种付款时间)
1)即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at sight/on demand/on presentation)又称即期汇票。提示汇票
的当天即为到期日。无须承兑。若汇票没有明确表示 付款期限的,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国际结算双语课件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双语课件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Functions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
支付工具payment instrument
流通工具transferable instrument 信用工具credit instrument 融资工具financing instrument
Parties to a negotiable instrument
出票(Issue) 背书(Endorsement) 提示(Presentation) 承兑(Acceptance) 保证(Guarantee or Aval) 付款(Payment) 拒付(Dishonor) 追索(Recourse) 参加承兑和参加付款 (Acceptance/Payment for honor)
Chapter two Negotiable instruments
General introduction Bill of Exchange/Draft
Promissory Note
Check
General introduction
What is a negoti承兑的期票,作为 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 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 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 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 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 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已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 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 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 法院将如何判决? 甲、乙的拒付理由不成立,银行已破产清理,只需 向甲、乙追索即可。
汇票是由一个人(drawer) 向另一个人签发的(drawee)/受票人 无条件的unconditonal 书面命令order in writing 要求其在见票时或在未来某一规定的或可以确定的 时间(tenor) 将一定金额的款项支付给某一特定的人或指定的人 ,或持票人(payee)

课件《国际结算》第二章_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课件《国际结算》第二章_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要式性( form) 2. 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票据是否成立,
只问书面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否符合一定的规范,而不问原因。 形式要件 要式: 要式:特定的形式、必备的要件。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特性
3. 流通性(Negotiability):票据最基本的特征。票 流通性(Negotiability)
“有金甲人持戈曰:‘汝要钱,可索取尉迟公 帖来,此是尉迟敬德钱也’。书生访求不 见,至铁冶处,有锻铁尉迟敬德者。书生 曰:‘某贫困,足下富贵,敬乞钱五百 贯’。尉迟不得已,令书生执笔曰:‘钱 付某乙五百贯,是月日,署名于后’,书 生拜谢持去。书生既得帖,复至库中,见 金甲人呈之,笑曰:‘是也’。遗书生取 钱,止于五百贯。” —— 《唐逸史》
第三节
汇票
(1) (5) (3) Exchange for GBP5000.00 Beijing, 5th April, 20(4) (7) 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C Co. or order (5)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2) (6) To B Company, London For A Company, Beijing (8) signature
若干天后付款的计算方法:“算尾不算头,若干天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 遇假日顺延。” 若干月后付款的计算方法:“应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没有,则以该 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第三节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汇票
付款时间( Payment,Tenor) (四)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Tenor)
“宁宗以钱少,复禁用铜器,时商贾至京师,委 托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户以轻装趋 四方,合券乃取之,号曰飞钱。” —— 《新唐书食货志》 “初蜀氏以钱重,私为券,谓之交子,以便 贸易。” —— 《续资治通鉴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 (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 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文字记载必须符合法定的 形式要求。票据法规定的必要项目,票据上面必 须齐全,各项必要项目还必须符合规定,否则就 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三、票据的作用
结算作用
票据的作 用
信用作用 流通作用
在非现金结算条件下,票据就是一 种能起到货币支付功能和结算作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汇票样式1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1 • 写明其为“汇票”的字样 2 •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 • 出票地点和日期 4 • 付款期限 5 • 一定金额货币 6 • 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7 • 收款人名称 8 • 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 汇票样式2
ACCEPTED

⑤③
12th April,2005 Exchange for GBP5000.00பைடு நூலகம்Beijing,5th April,2005



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C Co. or Order
Due On

11th July,2005 The sum of Great British pounds five thousand only ⑥
的支付工具。
票据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支付凭证。由 于票据的无因性和流通性,票据上所体现 的债权债务关系稳定而且单纯,因而它成
为一种相当好的信用保障凭证。
票据可以仅凭交付或适当背书后即可转让, 受让人背书后还可再转让,而且背书的次 数越多,该票据的付款担保性就越强。

02章—本票和支票-(庞红国际结算第五版)

02章—本票和支票-(庞红国际结算第五版)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三节 本票
四、本票的种类
(二)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cashier’s order/check):指由银行签发的
本票,多为即期本票,即上柜台即可取现。
远期本票相对较为少见,我国规定远期本票付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2个月,多用于融资。
纸币,本质就是一种不记名的即期本票,由中央银行 发行的不记名的、给持票来人的、小额的定额银行本票。 纸币往往表明:凭此票即付来人。
8. 付款期限(未载明期限者为见票即付的即期本票。我国的《票 据法》只承认即期本票,相对必要记载项目);
9. 付款地点(未载明期限者,出票地视为付款地,相对必要记载 项目)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三节 本票
(1)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承诺;(3)收款人; (4)出票人签字;(5)出票地点和日期;(6)付款期 限;(7)确定的金额。
就是存款银行发给存款人的一张卡片,以证明持卡 人签发的支票是可靠的,在银行账户上有足够的存 款,不会遭到退票。
▪ 简而言之,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 详细地说,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 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执票来人即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 书面命令。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四节 支票
一、支票的法律定义
▪ 我国《票据法》关于支票的定义是:支票式出票人签发 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其持票人的票 据。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四节 支票
五、支票的种类
划线支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四节 支票
五、支票的种类
(二)保付支票与非保付支票
▪ 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即由付款行在支票上 加盖“保付(CERTIFIED)”戳记并签字的支票。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国际结算中常用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通常称为金融票据。

一些国际贸易结算为了避免印花税,不使用金融票据,凭商业单据结算。

票据票据(draft)是指那些反映债权债务关系、以支付货币为目的、可流通转让的付款凭证,又称金融票据。

它由出票人或制票人签发,命令受票人(付款人)或向收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

国际结算使用的票据通常是可流通票据。

票据的流通性取决于票据上收款人的写法。

根据《英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除非票据上写有“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不可流通之意,所有票据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有权将票据转让给他人。

转让时需履行背书手续。

来人票(to bearer)不需背书,仅凭交付就可转让。

(一)汇票英国票据法的汇票(bill of exchange)定义是:“汇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书面无条件支付命令。

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将一定金额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汇票上通常有下述内容:(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出票地点和日期;(4)付款期限;(5)一定金额货币;(6)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7)收款人名称;(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与国内异地结算时所使用的银行汇票不同。

前者是“卖方开给买方的付款命令(order)”,而国内使用的银行汇票则是用于异地付款的,属于本票性质。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drawer)、受票人(付款人)(drawee/payer)和收款人(payee /beneficiary)。

出票人和收款人可以是同一人。

收款人也可以是第三方,例如卖方的供货商或融资银行。

汇票期限分为即期汇票(sight/demand draft)和远期汇票(usance/time draft),在使用中,常用draft替代bill of exchange。

汇票分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国际结算---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_OK

国际结算---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_OK
第三章 国际结算中的单据
• 学习目标:
1.主要单据:商业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官方单据 2.相关单据的含义、特点、内容、应用等
• 关键概念:
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 voice)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 、航空运单(Airway Bill) 、铁路运单(Railway Bill) 、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 ansport Document)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容应明确、具体、详尽,并应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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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海运实践,提单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提单正面记载
(1) 托运人填写部分 (2)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的部分 (3) 契约文句 2. 提单的背面条款
提单背面的印就条款规定了承运人的义务、权利和责 任豁免范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处理争议时的重要依据。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在信用证业务 中,不负责审核提单条款。
由此可见,空运单与海运提单的根本区别在于:一是
空运单是收货凭证而不是提货凭证,空运提货不以交出运
单为条件,而是承运人直接通知空运单上的收货人签字提
货;二是空运单是货物已装运的证明,而不是物权的凭证,
故不能背书转让,是不可转让单据,所以有些航空公司在
空运单上特别表明“Not negoti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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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Consignee)是提单的抬头人、持有人或记名提 单载明的特定人。收货人一般是进口商。
4. 被通知人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是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方发送 到货通知的对象,可以是进口商自己或其代理人(如进口 银行)等。

《国际结算》(第三版)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201607

《国际结算》(第三版)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201607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3年公布了《国际汇票 和 国 际 本 票 公 约 ( 草 案 ) 》 (Draf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s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s),想把两大法系统一成一个“公约”。
第一节 票据概述
3.我国票据法
我国票据法充分借鉴和吸取了国外票据立法的经 验,并基于我国国情,于1995年5月10日正式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于1996年1月1日起 施行。该法从内容上看比较系统全面,共7章111条。 在适用范围上,它既适用于国内票据,又适用于涉外 票据,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真正规范的票据法。 至 此 , 我 国 的 票 据 法 体 系 终 于 形 成 。 2004 年 8 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经过修订,完成了与国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学习目标
●了解票据概况和汇票基本常识等业务环节操作 ● 理解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定义及要项 ● 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和承兑作 ● 掌握汇票、本票与支票的区别与联系
本章提要
票据概述 Leabharlann 汇票 本票 支票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与作用
票据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票据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流 通转让的有价证券,仅用于债权债务的清偿 和结算的凭证,是一种金融单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4.票据的要式性 指票据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面记
载的必要项目必须齐全且符合规定。 各国法律对票据必须具备的形式和内容都
做了详细规定,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票据才 会受到法律保护。
第一节 票据概述
5.票据的可追索性 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的票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案例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案例

三、票据的作用
支付与结算作用 信用与融资作用 有无例外? 流通作用

背景知识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或关系人 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 该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次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第一债务人或关 系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者在到期 日之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 持票人向票据上所有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该金额在法定期限的法定利息以及法定必要费 用的权利。
Endorsement at the back
三、当事人

出票人(Drawer)
承兑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从债务人,保证如 汇票遭到退票,他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被迫付 款的任何背书人。

付款人(Drawee) 收款人(Payee)
因其未在汇票上签名,他不是汇票债务人,不承担 汇票一定的付款责任。

是领取票款的人,也是第一持票人。是主债权人, 可凭票取款,也可背书转让他人。

讨论
如果A向B出售货物后,B为了支付合 同款项,向A签发了一张支票, (1)A将此支票转让给C,是否需获 得B的认可? (2)如A并未履约或所交货物不符 合合同规定,B可否拒绝对C付款?
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形式上看必要项目记载必须齐全,各个必 要项目必须符合规定,方产生法律上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
二、基本内容



汇票上必须写有“汇票”字样 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出票地点和日期 付款时间 一定的货币金额 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名称和签字来自对无条件支付命令的理解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5.银行支票。指由银行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 因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
6.旅行支票。指银行或大旅行社为便利旅行者支取 存款而发行的固定金额,专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定 额票据。
第三节 其他几种主要票据
一、发票
(一) 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通常简称发票,是
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收款的发货清单, 也是卖方对于一笔交易的全面说明;内容包括商品 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包装等。
5.付款。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收款人支付 票款,解除票据一切权利义务的行为,是票据流通的 最终目的和流通过程的终点。
6.追索。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对其前手及其他票据 债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的权利行为叫追索。
7.保证。它是指非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在票据上签 字对票据债务人的债务作担保的行为。
●参加承兑人:远期汇票遭到付款人拒绝承兑而退票时, 第三人在得到持票人的同意下,参加承兑的当事人。
●参加付款人。指票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票据遭 到拒绝付款,且巳作成拒绝证书的情况下,参加支付 票款的当事人。
票据所有当事人中,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 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和保证人是票据上的债务人。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产地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Origin) 、 卫生证明书 (Health Certificate) 。 (二)附属于商业发票的单据 :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 Shipped B/L或on boaed B/L);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2. 按提单上有无承运人对货物外表状况的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Clean B/L);不清洁提单( Unclean B/L) 。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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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票据概述




国际汇款业务中采用中心汇票的优点如下。 (1)中心汇票的流通性较强。开出中心汇票的银行可以使 汇票上的收款人,不论在任何地点,均可以通过任何一家银 行将中心汇票送到货币清算中心,通过票据交易向付款行提 示,使收款人最终收到票款。 (2)采用中心汇票汇款可以不占用汇出行的资金。汇出行 开出中心汇票后,并不向海外联行或代理行汇款(俗称拨头 寸),而是利用自己在海外联行和代理行的存款资金进行支付。 (3)方便了银行客户。收款人收到中心汇票后,由于中心 汇票的信用好、流通性强,易于托收和贴现,通常可以就地 出售,或要求银行买入该票,也可以背书转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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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票据概述




③ 按付款时间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a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 向付款人提示后对方立即付款,又称见票即付汇票。 b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 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 ④ 按承兑人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竞汇票。 a 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 是以银行以外的任何商业或个人为承兑人的远期汇票。 b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 s Acceptance Bill) 是承兑人为银行的远期汇票。 ⑤ 按流通地域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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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票据概述


2.1.2票据的基本特征与作用
1 票据的基本特征 (1)流通性:即票据可以流通转让,这是票据的基本共性。 (2)无因性: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 票据记载合格,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 (3)要式性: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组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 式要求。 (4)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 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才能请求付给票款。 (5)返还性: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 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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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票据的流通转让性(Negotiation) 定义: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 特点: 1)票据权利通过交付或背书及交付进行转让。 2)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起诉。 4)善意并付对价的受让人的权利不因前手票据权利的缺陷而 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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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的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要式性指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 的必要记载项目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形式和内 容。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格的 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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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票据概述 票据种类 票据行为 票据欺诈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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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的性质 票据的功能(作用) 票据法 票据权利与义务 票据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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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性质和作用
(一)票据的概念
1、票据的含义: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 1)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使用的各种记载一定文字、 代表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车船票、 发票、提单、汇票、栈单、仓单、保单等。 2)狭义的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或自己承 诺,在特定日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 项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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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据的文义性

票据的文义性指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 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的含义确定,不能进行任意 解释或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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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的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证明其取 得票据的原因,只要票据合格,就能享有票据的权利。 票据原因: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因。如:商 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 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与票据 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 因是否合理、合法。只要票据合格,就能享有票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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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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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 分类 持票人 的权利 伪造 背书的 处理 英美法 汇票派生出本票和支票 受前手权利限制,正式 持票人对票据有完全的 权利 大陆法 汇票本票一类、支票另一 类 只要背书连续,都是合 法的持票人,拥有完全权利 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 的 ,其它当事人的背书 仍有效,受害人是 丢失票据的被窃者。 规定汇票绝对必要项目 ,缺任一项汇票无效。

就本教材内容而言,流通票据是专指狭义票据,专指 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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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准确理解狭义票据的含义
对该定义的理解: 1)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2)无条件支付 3)可以流通转让 4)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 5)受让人可以获得完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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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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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的作用
结算功能(支付) 信用功能 流通功能 融资功能 汇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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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法简介


(一)票据法的含义 (二)票据法的特征: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 (三)两大票据法系 1、英美法:1882年《英国票据法》、1952年美国《统一 商法典》P60 2、大陆法系:日内瓦统一法: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日内瓦统一支票 法公约1931》 3、国际流通票据公约(草案) (四)我国的《票据法》 我国的第一部票据法已于 1995年 5月 10日由全国人大 常委会通过,并于 1996年 1月1日起实施。
设权性 要式性 文义性 无因性 流通转让性


金钱性 提示性 返还性 可追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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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的设权性



票据的设权性是指持票人的票据权利随票据的设立而产生, 离开了票据,就不能证明其票据权利。 票据开立的目的是设定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票据能 代替现金执行支付手段的功能。 票据权利因为票据的开立而存在,无法提示票据就无法实 现票据权利。票据的主要功能不是证明权利义务关系存在。 这是票据与其他有价证券的重要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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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 及后手对汇票都不再 拥有权利,受害人是 被骗者,付款人鉴别。
票据绝对 未规定绝对必要项目, 必要项目 票据形式合格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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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
(一)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含义与特征 票据权利指依据票据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款为直接目的 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特征: ⑴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票据权利是债券与证券所有 权统一;失去票据,即失去票据权利。 ⑵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票据权利不能共享,其所有 者只能有一个。 ⑶票据权利是双重性权利: ①只有一个债权人,但可以有多个债务人 ②债权人可以行使二次请求权,即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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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票据的返还性(Returnability)


票据的返还性是指持票人领到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 交还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常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还付 款人的档案。 票据不能无期限流通。一旦付款即结束流通。所以,票 据模仿货币功能是有一定局限性的。 9、票据的可追索性 票据的可追索性是指合格票据遭到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 人拒付时,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 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要求取得票据权利

B
货物
票据
A
债权
票据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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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
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 据法》第13条第1款)
受胁迫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还赌债
未履约
贸易
张三
李四
王五
赵六
周七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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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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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票据的金钱性

持有票据,即拥有票据权利,可凭票据取得票款。是一种 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物的债权。 7、票据的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 务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以显示占有 这张票据,才能要求付款。 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不必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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