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重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06.06.26•【文号】后联[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6.26•【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做好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工作。
聘用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以及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三、聘用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考虑军队特点,适当简化手续,凡涉及军队编制、部署、军事实力等情况,聘用单位免予提供。
聘用单位有部队代号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用单位名称一律使用部队代号。
四、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聘用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文职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供应定额中安排。
文职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聘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文职人员养老保障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保障政策执行。
聘用单位所在地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可参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6•【文号】劳社部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有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
【发文字号】参务字第269号
【发布部门】b03b08b04
【发布日期】1979.07.25
【实施日期】1979.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规范性文件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
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参务字第269号1979年7月25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1979]161号《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已经下达。
根据《通知》的规定,部队将有一批伤病残战士,包括这次自卫还击作战的伤病残战士,在今年内退伍交地方安置。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
伤病残战士,在作战、施工、训练和执行各种任务中作出了贡献。
动员他们退伍,并妥善进行安置,对于加强战备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部队要把
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通知》迅速传达布置下去,并根据部队的实际情况,订。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1992.11.02•【文号】•【施行日期】1992.11.02•【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日)今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全国城镇房地产业出现了迅猛发展的势头。
军队一些单位,尤其是位于城镇和地处沿海、沿江、沿边的单位,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与地方或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洽谈开发经营项目日益增多。
在这些开发经营活动中,多数单位能按军委、总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也有一些单位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军队有关规定,擅自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给军队形象和军队建设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积极稳妥地搞好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队房地产在保障部队住用和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前提下,空闲多余部分,可依法进行开发经营。
其范围包括: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地产;经过核定营房限额住用面积后空余的整座、成片房地产;在用营区的零星院落;地处城市繁华地段、且被纳入城市规划开发和改造的营区,以及其他闲置可开发的土地等。
部队住用限额内的房地产,划定为军事禁区和安全保密要求高的单位使用的房地产,不得进行开发经营。
在用营区划为军事行政区的房地产不准外商参与开发经营。
二、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全军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归口管理。
各单位(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组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业务管理等,应按供管渠道归口办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越权承办房地产开发事宜。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布日期】1996.08.08•【文号】[1996]后营字第363号•【施行日期】1996.08.08•【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6年8月8日发布[1996]后营字第363号)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装警察部队: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
最近,国务院作出了《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召开了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实现我国2000年环境保护目标的重大措施。
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号召全党、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环境保护。
这次会议是我国环境与发展历史上跨向新世纪的里程碑。
为认真贯彻这次会议和《决定》精神,推进军队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发展,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强化全军官兵的环境意识全军要以贯彻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精神为契机,把环保宣传教育引向深入。
各级党委、领导要认真抓,各级训练、宣传、文化、环保绿化部门更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环保宣传教育的落实工作。
今后,部队经常性教育要增加环保知识的内容,各院校要把环保教育列入教学大纲,工厂企业职工岗位培训要讲授环保知识。
部队环保宣传教育要讲求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
其内容主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环保科普知识、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等。
既要坚持经常性,又要抓住时机大造声势,尤其要搞好每年环境日、植树节的集中宣传活动。
当前,要以宣传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精神为中心,认真组织学习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的重要讲话,学习《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家跨世纪绿色工程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等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等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7.30•【文号】人社部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维护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权益,现就军人退出现役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军人服现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
二、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
三、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
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总后勤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总后勤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85.06.19•【文号】民[1985]安35号•【施行日期】1985.06.19•【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总后勤部、总政治部、民政部发布《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的通知(民〔1985〕安35号1985年6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沈阳、武汉、大连、西安、哈尔滨、广州市民政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后勤部(院务部),武警总政治部、后勤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精神,军队部分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以下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以下以及相当职级的离休干部) 移交地方后,暂时保留军籍(不发军服),其生活待遇原则上保持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所需的各项费用,当年剩余月份的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的安置部门,具体办法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
现将《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各项经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一、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地区性工资补助和生活费补贴,不包括从事有毒有害等专业性的岗位津贴。
基本工资按中央军委[1980]3号文件执行;地区工资补助和生活费补贴均按总后勤部(65)第15号文件执行(见附件之一)。
二、公勤费:师职以下离休干部,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3]政干字第4号文件规定执行。
发放标准,按1984年参联字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给一个公勤人员全费的四分之一。
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
领取公勤费的离休干部,个人生活需要管理部门料理的,按规定交费(见附件之二、三)。
三、服装费:离休干部不发军装,按标准发给服装费。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5)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5)每年的士兵退役工作又将展开,士官选取和士兵退役工作关系到士兵队伍建设质量和部队战斗力的巩固与提高,也关系到广大士兵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做好。
为使广大官兵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本文整理了2016年最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107.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随年度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吗?答:不可以。
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评定残疾等级和国家供养安置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规定实行计划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编制下达计划、审查档案、达成协议、人员交接等程序。
患精神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规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108.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待遇保障有何规定?答: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地方后,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因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或独身一人无直系亲属照顾需要看护的,送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医院。
监护人领取残疾抚恤金的,住院伙食费、服装费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领取建房补助经费的,住院床位费由监护人支付。
监护人如放弃领取残疾抚恤金、建房补助费等有关经费,可将经费拨给精神病医院,用于患精神病退役士兵的生活、医疗保障。
109.在部队已评残士兵退役后的医疗怎么保障?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等法规文件,1级至6级的残疾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7级至10级的,因旧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7级至10级的,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110.残疾士兵退出现役后因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吗?答:可以。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解读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解读浏览次数:151 2012年8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方便相关人员了解政策,特对《通知》有关内容做以下解读:1.实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答:《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覆盖对象、计算办法等,并重点对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作出了规定,这有利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使军人在军队服役期间的补助资金和养老保险关系能够及时转移接续到地方,有效地保障了军人的养老保险权益。
2.军人退出现役时国家都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吗?答: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前提条件是军人退出现役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此外,以下四类军人退出现役按其他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国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①军人退出现役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②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③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
④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如何计算?答: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以服现役月数计算。
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4.个人可以领取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吗?答: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并不直接发给个人,而是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其中,单位缴费部分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5.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能增加退役军人的养老待遇吗?答:假设一名男性正连职军官,在军校学习4年(属供给制学员,假定4年期间下士月平均工资起点标准为1500元),任职后干龄10年(假定10年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其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额为1500×20%×12×4+3500×20%×12×10=98400元。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由哪些项目组成
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丈维权文件规定:“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湖南怀化市李志祥问: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由哪些项目组成辽宁沈阳市徐欣欣问: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军人的养老关系如何转移接续文件规定:“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持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中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布日期】1991.01.22•【文号】[1991]后财字第52号•【施行日期】1991.01.22•【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的通知(1991年1月22日(1991)后财字第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院务、校务)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后勤部: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总政、总后下发了《关于第二步调整军队薪金、工资、津贴的规定》([1990]后联字3号文件)。
经研究,现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指暂时保留军籍的)、退休干部(指执行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的)和退休志愿兵调整离退休费的问题通知如下:一、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含军龄薪金、下同),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按照总参、总政、总后[1990]后联字3号文件和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总政老干部局、总后财务部《关于第二步调整军队薪金、工资、津贴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1990]财标字第7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去世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不参加这次离退休费调整。
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至本通知下达前去世的,其离退休费计发到去世的当月止,并以此为基数补发有关经费。
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工作。
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前批准离退休,且一九九0年九月三十日前已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由民政部门审批。
其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确定。
审批中遇到需部队解决的问题,交当地军分区政治部处理。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广播影电视部关于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电视片动用兵力、装备的规定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广播影电视部关于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电视片动用兵力、装备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8.04•【文号】•【施行日期】1988.08.04•【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广播影电视部关于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电视片动用兵力、装备的规定(1988年8月4日)近年来,我国的电影、电视事业有了较快发展,需要军队协助摄制的电影片、电视片逐渐增多。
为了继续做好这项工作,根据近几年来变化了的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一、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原则(一)军队主要协助摄制反映我军光辉战斗历程的军事、战斗题材的电影、电视片,对反映其他题材的电影、电视片,应根据部队任务的可能酌情安排。
当部队任务无法调整时,可由地方有关单位和民兵承担。
(二)在兵力使用上要尽量减少数量和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团,协助拍摄的时间一般在一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三)凡军队特有装备、物资,军队可根据实有能力给予必要的协助,属军民通用装备、物资(如机械、车辆、船舶、运输飞机、直升机、油料和有关生活物资等),由制片单位商地方有关部门解决。
如在偏远地区拍摄,地方单位无力解决时,军队在可能的条件下给予协助。
(四)军队承担的协助摄制任务,必须在不影响部队战备、训练等任务的情况下进行。
拍摄大批飞机、舰艇和摩托部队活动地的场面,应进量采用特技摄影解决一般不单独调用部队;在不涉及保密和不影响演习和训练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可结合演习和训练适当安排。
(五)担负战略预备队和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除可结合演习、训练协助拍摄外,不专门在承担协助摄制任务;涉及到需要保密的武器装备、部队以及第二炮兵部队的演习、训练等,不拍摄公开放映的电影和电视片。
(六)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军事预算要贯彻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加强计划管理。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在离休干部中实行公勤费、交通费、服装费的通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在离休干部中实行公勤费、交通费、服装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1983.01.03•【文号】[1983]政干字第4号•【施行日期】1983.01.03•【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在离休干部中实行公勤费、交通费、服装费的通知([1983]政干字第4号1983年1月3日)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1981年10月,三总部批复广州军区离休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关于试行离休干部公勤费、交通费、服装费办法》(简称“三费”办法)之后,有8个大单位在14个干休所进行了试点。
根据试点经验,对“三费”试行办法作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在离休干部中组织实行。
“三费”办法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一项改革,关系到离休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要充分重视,搞好宣传教育。
讲清实行“三费”办法的好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具体落实措施。
此件可转发至干休所和有关团以上单位。
关于在离休干部中实行公勤费、交通费、服装费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离休干部的车辆、公勤人员仍按中央军委规定的标准配备,或者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交通补助费和公勤人员补助费,离休干部不领军服的,可按规定发给服装费。
”为了落实这一规定精神,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公勤费公勤费标准。
一个公勤人员按当地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额计发:正军职以上干部每人每月按编配公勤人员数计发;副军职干部每人每月按1/2个公勤人员费计发;师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按1/4个公勤人员数计发。
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
离休干部领取公勤费后,个人生活需要由干休所、管理部门协助料理的,按规定交费。
二、交通费交通费标准。
编配有专车的干部每月发给50元,军职干部每月发给30元,师职以下干部每月发给15元。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试行《离职干部休养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试行《离职干部休养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1983.04.22•【文号】[1983]政干字第165号•【施行日期】1983.04.22•【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解放军干休所工作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试行《离职干部休养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83]政干字第165号1983年4月22日)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现将《离职干部休养所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参照试行。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可结合自己的办所经验,对“暂行规定”提出补充修改意见,使之更加完善。
此件可转发至干休所和有关团以上单位。
离职干部休养所工作暂行规定我军老干部在长期革命斗争中,为党的事业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妥善安置和照顾好老干部,是各级党委的一项政治任务,也是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安置老干部的指示精神,为了切实办好离职干部休养所(下称干休所),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干休所是安置、管理离休干部、为离休干部服务的工作机构。
全体离休干部和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要团结一致、齐心协力,把干休所办成政治空气浓,团结互助好,生活环境美,有良好社会风尚的“老干部之家”。
第二条干休所设立党委或支部,对全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党委或支部成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离休干部应参加党委或支部的领导,并有一人担任书记或副书记。
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定期召开生活会,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党员都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08•【文号】国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事关社会和谐发展,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印发《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优待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是增强部队凝聚力战斗力的实际举措,是服务部队、服务基层、服务官兵的具体体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军队各级,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新形势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军地双方密切配合,加大安置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积极主动地抓好工作落实,努力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支持和鼓励广大官兵及其家属立足本职,奋发进取,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作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中央军委2013年10月8日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18•【文号】财预[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编报2009年度中央部门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起,中央部门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算、统计。
中央级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未使用的财政拨款,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统一按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的规定执行。
对事业单位在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也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在编报2009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时,应按规定编报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当年结转和累计结转资金情况。
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当年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2.02.01•【文号】国发[1992]4号•【施行日期】1992.02.01•【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商业部、物资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七九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1979〕161号)下发以后,军队和地方积极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妥善地安置了当时滞留在部队的大批伤病残战士,同时,也为后来全国的伤病残战士退伍和安置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伤病残退伍战士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军队和地方普遍反映,现行的规定有的已不适用,需要调整;有的欠具体,不便执行,需要进一步完善;还有的问题应予解决但尚无明确的规定,需要补充。
为了解决当前滞留在部队的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问题,并使今后退伍的伤病残义务兵及时得到妥善安置,在国发〔1979〕161号文件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当年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的接收安置。
对退出现役集中供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仍按国发〔1979〕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需要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中央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资金,作为对地方的补助,每年由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实拨付;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需要建房安置的,可根据方便伤残义务兵生活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在其原入伍征集地或配偶居住地的乡镇或县城(市)建房安置;建筑面积可根据安置地城镇居民的住房平均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所需建房费按当地居民普通住宅造价核定;要优先确定建房用地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税收;对退伍义务兵建房所需的“三材”,由当地物资部门组织供应。
中共中央组织、人事部、民政部等关于预备役部队干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人事部、民政部等关于预备役部队干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22•【文号】[1993]政联字第7号•【施行日期】1993.12.22•【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预备役部队干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993]政联字第7号)经中央军委批准,一九八三年以来,陆续组建了一批预备役部队。
为了建立和完善预备役部队工作制度,加强预备役部队建设,特作如下规定:一、选配预备役部队预备役干部的原则是:平战兼顾,分布合理,便于快速动员;结构优化,专业对口,切实保证质量;编配相符,进出有序,有得干部队伍稳定。
二、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干部要首先从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预备役军官司、士兵和人民武装干部中选配,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民兵干部根据需要选配。
选拔到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干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预备役部队工作,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条令条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具有所任职务相应的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技能。
(三)年龄一般应当比本规定的退役年龄至少小4岁。
(四)身体健康三、选配预备役干部,由预备役师(独立团)提出计划,报上一级兵役机关批准后,由军分区或者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人选,预备役部队与有关部门组织考核,经过任职培训后,按规定办理任职和军官预备役登记手续。
四、预备役部队干部的调整配备必须按照编制进行。
预备役干部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调整不宜过大,一般应当控制在干部编制数的百分之十左右。
各级军政主官要随缺随补,对不适合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要及时调整。
五、担任参谋、干事、助理员等职务的预备役干部,一般参照本人在地方所任职务等级,确定其在预备役部队的职务等级。
在预备役师机关任职的不得超过正营级职务;在预备役团机关任职的不得超过副营级职务。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09.16•【文号】民发[2000]212号•【施行日期】2000.09.16•【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12号2000年9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武警总部司令部、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训练部、校务部:《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号)下发以来,军地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使大部分伤病残士兵退出现役并得到了妥善安置。
但近几年来,伤病残士兵滞留军队的数量又逐年增多,问题比较突出。
为做好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就目前仍滞留军队的特等、一等伤病残义务兵、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因伤病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志愿兵退役移交安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交接时间和办法退出现役伤病残士兵的交接工作,于今年9月下旬开始,12月底前离队报到完毕。
档案材料和安置审定表由军队各大单位职能部门于10月底前报送有关省级安置部门审定,其中退役志愿兵的退休条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27号)有关士官退休安置条件的规定执行。
符合安置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并通知有关县(市)安置部门和有关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做好接收安置准备工作。
军队各大单位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要及时通知退役伤病残士兵所在团以上单位,认真做好离队报到的各项准备,并组织得力干部在规定的时限内护送其到指定的安置地报到。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7.12.14•【文号】国发[1987]107号•【施行日期】1987.12.14•【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7)107号1987年12月1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有关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是落实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的重要措施。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不要征收安置费;军队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圆满完成任务。
整编结束后,军队编外单位不再使用现役军人,已经占用的要限期清退,以巩固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的成果。
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有关问题的请示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四日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共中央〔1985〕16号文件批发的《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方案》确定,将部分修理、工程勘察设计等机构改为编外企事业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统一向国务院申请拨给。
据此,我们经与军队各大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劳动指标申请计划和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劳动指标计划。
按照各大单位的申请,共需劳动指标六万零一百二十六人。
我们本着保留业务技术骨干和“少改多招”的原则反复研究,作了大量压缩,只保留三万五千四百一十五人,其中现役干部就地转业八千六百二十八人,志愿兵、义务兵改为工人一万六千一百六十五人(其中义务兵改为工人九千人),在编职工改为非编职工一千六百二十二人,另从社会上招工九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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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 部 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计息,在军人退出现 役时一次算清记实。本通知施行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存款利率执行;本通知施行后的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六、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 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 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其军人退 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县 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 部 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六、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开具转移凭证时,军人服现役期间 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填写为“910000”,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 做好人员身份标识,再次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其服现役期间的行政区 划代码不变,并在相应缴费期间的记录中注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 补助”。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建 立完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交换机制,促进军人退 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 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 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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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 部 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月缴费工资,本通知施行前,军 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为本人月工资数额,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为本人退 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本通知施行后,军官、文职干部和 士官为本人月工资数额乘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系数,义务兵和供给 制学员为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乘以养老保险缴费工 资调整系数。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系数确定为1.136。 计算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月工资项目,本通知施行前包括: 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本通 知施行后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地区附加津 贴和奖励工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 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 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 定》(国发〔2015〕2号),维护军人养老保险权益,实现军地政策顺畅 衔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就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 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 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军费预算安排。
三、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 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 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 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参加企业职工 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办法为: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20%的总和 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缴费工资起 点标准的20%乘以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 人缴费。 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退出现役 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 办法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 缴费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 下士月缴费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以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 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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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经办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信地址、银行账户信息等,上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并及时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与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 理中心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交换机制;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 理中心负责将相关信息分发军队各级财务部门。 九、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安置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计息。待达到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 险制度衔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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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 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或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 到通知,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或者政治机关干部部 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 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缴费凭证》 《信息表》,见附件1、2),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 行汇至退役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凭证》《信 息表》和银行受理回执一并交给本人。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时向退 役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缴费凭证》和《信息 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军队财务部门邮寄的《缴费凭证》和《信息 表》,核实到账资金无误后,为退役军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退役军人应及时到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 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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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军人退出现役后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企业职 工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本通知施行前 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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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 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退出现役采取国家供养方式安置的,其生活保障 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 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 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见附件4)和参保缴费凭证 等,退还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三、军人服现役期间死亡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退出现役 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计算办法, 将其服现役期间应当计算的退役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利息一次算清,发 给其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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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 部 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军队各级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财务部 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和军人退役基本养 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审核、划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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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 部 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 执行本通知。 十九、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劳动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 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同时 废止。 二十、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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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 部 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财〔2015〕1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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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 部 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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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 部 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出现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逐月发 给退役金,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所在单位 财务部门,按照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开具《军队自主 择业转业干部缴费工资基数表》(见附件3)交给本人,由本人随供给关 系交给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 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下月起停发退役金,按照国家规定参 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本通知施行前的个人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 年限;本通知施行后在军队服现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由军队转业 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根据《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缴费工资基数表》,以其 在军队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通过退役金拨付渠道申 请20%的养老保险补助,拨付至其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8% 记入个人账户。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