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黑建设[201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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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文档)竣工验收标识牌的规定

(精选文档)竣工验收标识牌的规定

竣工验收标识牌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在每栋建筑物的显著位置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市城建局对竣工工程标识牌的相关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制作与设置竣工工程标识牌的责任单位是工程的建设单位,竣工工程标识牌应设置在工程的主立面(正面)或过往行人都能看到的醒目处,并确保永久牢固。

竣工工程标识牌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均全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以及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等。

其中,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标识牌宜选用与竣工工程立面色饰和谐的花岗岩材料,对于金属结构的工程可选用金属,标识牌长为800毫米,高为600毫米。

尚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均须按规定执行。

范文关于建设工程镶嵌竣工标识牌的通知建管字[2004]第279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强化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竣工工程镶嵌工程标识牌制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竣工工程镶嵌标识牌制度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不执行镶嵌竣工标识牌制度的单位工程一律不得进行验收及竣工备案。

二、凡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以后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均应镶嵌工程竣工工程标识牌,尚未制作和镶嵌的应按该规定落实。

三、工程竣工标识牌的制作与镶嵌:1、各建设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是做作与镶嵌竣工工程标识牌责任单位,有关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开发、建设单位做好镶嵌标识牌的具体工作,要注意合理选择方案和预留镶嵌部位。

2、竣工工程标识牌应镶嵌在工程的主立面或过往行人的醒目处,镶嵌高度宜控制在0.5——1.0m左右。

3、竣工工程标识牌应在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制定,制作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承担,制作材料宜选用黑色大理石,特殊情况也可选用与建筑物外墙色泽相协调的其他石才(具体规格、式样参见附件)。

关于落实建筑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工作通知

关于落实建筑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工作通知

关于落实建筑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工作通知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贯彻落实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5号),根据住建厅《关于做好工程永久性标牌设置工作的通知》(新建建函【2011】10号)和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工程永久性标牌设置工作的通知》(乌建发【2011】125号)文件精神,现将建筑工程永久性标牌设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6月1日起,凡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均应在建筑物的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二、标牌应设置在建筑物正立面上,标牌中心线距地面不得高于2.5米,也不得低于1米,安装必须牢固。

同一小区(两栋以上)的建筑物标牌安装位置、高度应一致。

三、标牌材质采用黑色花岗岩凹刻(黑色金字),标牌规格和内容严格按标牌式样的要求设置(详附件)。

四、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向备案机关提交建筑物正立面照片一张,永久性标牌近距离照片一张,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条件。

五、备案机关对永久性标牌的设置情况进行抽查,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和商品房住宅小区的抽查。

六、对建设单位未能提供图片资料;经现场检查未按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的工程,备案机关将不予备案。

附件:标牌试样及设置说明: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附件;标牌式样及设置说明标牌设置说明:1、标牌规格尺寸:800m m×600mm;字号字体:标题(工程名称)为100号宋体加粗,其余内容分别为72号隶书;边距:页眉60mm,左边50mm,右边50mm,页角60mm.2、标牌内容:标题(工程名称:如属住宅楼应标明楼号);正文内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

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

关于房建和市政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的通知闽建[2012]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加强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强化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现就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设置永久性标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3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道路工程)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

二、永久性标牌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确的工程为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统筹考虑美观、预留等事项,设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永久性标牌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安装完毕。

监理单位在签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应检查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标牌的安装质量。

三、永久性标牌应设置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载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主要参建单位的名称和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开竣工日期。

字体宜采用宋体,标牌宽度不小于800m m,高度不小于600m m,材质宜为花岗岩等耐久性材料,标牌设置年限应为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永久性标牌的设置,作为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质量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管。

凡未设置或未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通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有效期至2017年2月。

附件:永久性标牌样式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附件永久性标牌样式备注:永久性标牌字体宜采用宋体,宽不小于800mm,高不小于600mm,材质宜为花岗岩等耐久性材料,标牌设置年限应为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

(18)竣工工程铭牌管理办法

(18)竣工工程铭牌管理办法

宜宾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规范设置工程竣工标牌的管理办法各县、区质安监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管理,使用户清晰了解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情况,使各方责任人有效接受用户评价及社会监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置工程竣工标牌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1]304号),现就规范设置工程竣工标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桥梁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均应按本办法要求设置工程竣工标牌(以下简称标牌)。

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市本级辖区内标牌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标牌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建设单位负责标牌的制作、设置及镶嵌安装工作。

四、标牌应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全称及工程项目主要责任人姓名,建筑面积、结构类型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五、标牌的材质为耐久性花岗岩石,应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年限,颜色宜为黑色并应与建筑物外墙风格相协调,标牌镶嵌安装应牢固、规整、美观,规格尺寸为长800mm×高600mm×厚20mm,字体为凹刻的金黄颜色宋体。

六、每幢单体工程必须在可视范围内单独设置标牌。

住宅楼工程原则上设置在每幢楼单元入口山墙处,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5米,距端部不小于1米;公共和民用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原则上设置在每幢建筑的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附近;其他构筑物及市政桥梁工程设置在工程起始点明显部位。

七、标牌应严格按以上要求制作、安装,做到准确无误,杜绝造假、错位、信息错误等现象,标牌应在单位工程确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后安装到位。

八、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物永久性工程竣工标牌的设置作为落实建设项目质量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管。

两横三纵快速路竣工永久标识牌的技术实施标准及预算

两横三纵快速路竣工永久标识牌的技术实施标准及预算

两横三纵快速路竣工永久标识牌的技术实施标准及预算一、制定依据(一)、依据吉林省建设厅[2011]6号及长春市建委[2014]124号相关规定;(二)、受长春市建管中心委托及相关意见,我单位统一制定两横三纵快速路竣工永久标识牌的技术实施标准。

二、标识牌尺寸标识牌分为独立基础标识牌和非独立基础标识牌两种,具体如下:(一)、独立基础标识牌:1、尺寸标识牌尺寸采用1050mm×850mm×240mm,面层材质为黑色花岗岩材料,标识牌坐落在灰白色花岗岩基座上,基座之下为混凝土基础,如图:图a 独立基础标识牌立面示意图图b 独立基础标识牌平面示意图2、施工工艺2.1、基础施工基础、铭牌基座毛坯及铭牌牌身毛坯均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采用C25;结构内设置Φ8钢筋网,如图:图c 正面钢筋构造示意图图d 侧面钢筋构造示意图2.2铭牌基座制作基座外饰面由进口天然花岗岩制作,石材厚度2.5厘米,石材颜色俗称芝麻灰。

采用湿粘工艺。

2.3铭牌制作铭牌石料采用进口天然花岗岩制作,石材厚度1.5厘米,石材颜色俗称黑金沙。

铭牌刻字工艺采用二维电脑自动雕刻,2.4字体涂金漆涂金漆:金漆采用耐候性好、附着力强、长久不变色,有真金装饰效果的金箔漆。

2.5花岗岩采用湿粘安装2.5.1基层处理:将混凝土墙面的污垢、灰尘清理干净,用10%碱水将墙面油污刷掉,随之用清水把碱液冲净;将凸出墙面的混凝土剔平,混凝土墙面应凿毛,并用钢丝刷满刷一遍,清理干净然后浇水冲洗;等混凝土墙面干燥,将掺加水重20%建筑胶的1:1 水泥细砂砂浆用笤帚甩到墙上,终凝后洒水养护,使水泥砂浆有较高的强度,与混凝土墙面粘结牢固。

吊垂直、规方、找规矩、贴灰饼、冲筋:用经纬仪或大线吊垂直,根据石材规格分层设点,按间距1600mm 做灰饼,横向水平线以楼层为水平基准线交圈进行控制,竖向垂直线以大角和柱、墙垛为基准线进行控制,注意同一墙面不得有一排以上的非整块,并将其排放在较隐蔽的部位。

建筑工程竣工标识牌

建筑工程竣工标识牌

建筑工程竣工标识牌
建筑工程竣工标识牌,是指安装在建筑工程完工后的标志牌,用以标识该建筑工程已经竣工。

标识牌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 建筑工程名称:标识牌上应清晰标注建筑工程的名称,以便公众识别。

2. 建筑工程项目编号:每个建筑工程都应有唯一的编号,标识牌上应将该编号列明。

3. 建筑工程性质:标识牌上应注明建筑工程的性质,如住宅、商业、办公等。

4. 建筑工程地址:标识牌上需明确标注建筑工程所在的地址,以便相应部门或个人查询。

5. 建筑工程批准文件号:建筑工程在施工前需要获得相应的批准文件,标识牌上应注明该文件号码。

6. 竣工日期:标识牌上需标明建筑工程的竣工日期,以便公众得知竣工时间。

7.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标识牌上应注明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名称。

8.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标识牌上需明确标注建筑工程的设计单
位名称。

9.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标识牌上需注明建筑工程的监理单位名称,以便监理人员查询。

10. 建筑工程联系电话:标识牌上应提供相关联系电话,以方便公众了解建筑工程或咨询相关问题。

以上是建筑工程竣工标识牌的基本内容,各地区可根据具体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标识牌应该固定在建筑物醒目的位置,确保与建筑物外墙或立面相协调,使得标识牌信息清晰、易读。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赣建建[2011]15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赣建建[2011]15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赣建建[2011]1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经研究决定,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2012年1月1日起必须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置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时间和范围各设区市今年内选择2个住宅项目(一个保障性住宅工程和一个商品住宅工程)作为试点,并于5月底前向我厅上报试点工程名单,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责任标牌”中涉及的内容等。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责任标牌”。

三、“责任标牌”的内容、尺寸、材质“责任标牌”必须明确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责任标牌”宽不小于750 mm,高不小于500mm,字体应采用宋体,文字宽不小于35 mm、高不小于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保存年限为工程的使用年限。

关于建筑工程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关于建筑工程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关于建筑工程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枣建质监字[2011]31号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站各科室:
根据国家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令第5号)有关条款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现决定对我市竣工工程须设置永久性标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竣工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二、标牌材质要本着“节约、美观、耐用”的原则,采用黑色花岗岩石材凹刻(黑底金字)。

三、标牌内容及设置说明:
(一)标牌规格尺寸:700mm×500mm;字体使用:宋体和隶书。

(详见附件:标牌示意图)
(二)标牌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开、竣工日期(年、月)。

四、竣工工程设置标牌是加强工程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的手段,因此,标牌必须制作安装,做到准确无误。

五、标牌的设置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未设置标牌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附件:标牌示意图
枣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所有单位为全称与公章相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黑建质[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10]15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室内装饰行业职能调整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承担原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中心负责的全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为做好职能转变后的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的转变和监督工作依据(一)明确职责转变。

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室内装饰行业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职能调整的通知》(黑编[2007]31号)、《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墙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黑编[2009]185号)要求,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的装饰装修质量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实施统一管理。

各地市要按黑编[2009]185号文件要求尽快实施职责转变工作,职责转变前应继续按以往的分工和要求,做好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质量监管工作。

(二)明确监督工作依据。

做好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依据主要有: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3、《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质[2002]17号)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等规范标准。

黑建发[2010]11号_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及附表[1]

黑建发[2010]11号_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及附表[1]

黑建发[2010]11号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5年12月。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年11月15日印发校对:省造价站、安全站周立人、高鹏军共印30份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及附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

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防护用品等费用、脚手架费(包括:综合脚手架或单项脚手架、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

具体内容详见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采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分为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两部分。

基本费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用于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费用。

现场评价费是施工单位达到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并且经建设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现场评价而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统一和规范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的通知苏建质〔2012〕463号各市建设局(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统一和规范永久性责任标牌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以下简称“责任标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任标牌”内容、尺寸、材质“责任标牌”必须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标牌尺寸:宽750 mm,高500mm。

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文字字体采用黑体加黑,其他文字字体采用仿宋体加黑,文字高35mm、宽20mm、行距22mm。

标牌材质:花岗岩(黑色金字)或铜牌(带边红字),标牌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二、“责任标牌”设计、制作、安装“责任标牌”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责任标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责任标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住宅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一侧,市政工程“责任标牌”应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其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为600mm。

三、“责任标牌”检查、验收、监管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负责检查验收“责任标牌”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责任标牌”纳入监管内容,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责任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由监理单位重新检查验收。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8月10日附件:永久性责任标牌式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竣工标识牌设置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竣工标识牌设置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竣工标识牌设置的通知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建管[2002]67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工程竣工标识牌设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识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标识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设计使用年限、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以及各单位项目责任人姓名。

标志牌尺寸见下图(单位:mm),字体采用宋体,不得擅自更改。

材质应为黑色永久性石材,标志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二、标识牌的制作及安装
标识牌尺寸为700mm*800mm,离地500mm,可由专业设计制作单位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负责制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住宅工程一般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及厂房一般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

三、标识牌的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在提出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应检查标识牌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审批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对标识牌设置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标牌未设置或设置不符要求的,不得同意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进行改正。

自本通知之日起竣工的工程以及工程已经竣工但未备案的工程必须按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关于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
各旗县区、建设单位:
2014年9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展开工程质量两年行动,更具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管理,提高五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求对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通知如下:
一、标志设置时间和范围:
自2014年月日起,凡我市所有新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二、责任标牌制作要求:
标牌上要求明确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程、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字体采用宋体、刻写要耐久。

标牌宽度不小于750mm,高度不小于500mm,字体高、宽≥35mm,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耐久性材料,标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三、安装要求:
责任标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和安装。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住宅工程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设置在外墙主体面主入口附近,市政工程设置在工程明显部位。

责任标牌应在可视范围内,标牌下边缘距地面应不小于1.8米,且不大于3.5米。

四、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标牌内容及安装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验收时,应将标牌列入必检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附件:责任标牌样式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责任标牌样式。

关于竣工建设工程设置永久性铭牌的通知1

关于竣工建设工程设置永久性铭牌的通知1

关于竣工建设工程设置永久性铭牌的通知合建质安〔2011〕3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5号令)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房屋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水平。

经研究决定,凡在本市新竣工的建设工程必须设置永久性铭牌。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竣工的建设工程必须设置永久性铭牌。

所有住宅建筑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铭牌,公共建筑(商场、宾馆、会展中心等)、市政工程(道路、桥梁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比较醒目的位置。

二、永久性铭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全称及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姓名。

三、永久性铭牌尺寸规格为(750—900)×(500—600)mm,字体应采用黑色、宋体、楷书或隶书。

四、永久性铭牌的材质应为石材、不锈钢或黄铜等耐久性材料。

五、竣工工程永久性铭牌的设置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设置永久性铭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监理单位在签发竣工工程质量报告前,必须检查铭牌内容的正确性和设置的统一性、牢固性。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核验时,如发现铭牌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永久性铭牌永久性铭牌必须统一设置在建设工程的醒目区域。

材质应为石材、不锈钢或黄铜等耐久性材料。

尺寸为(750—900)×(500—600)mm,字体应采用黑色、宋体、楷书或隶书。

具体内容为: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全称和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姓名。

参见下图:注:建设单位合肥祺嘉置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建)徐湘武盖章杨松。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建质2011年8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建质2011年8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黑建质[2011]8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现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二O一一年七月七日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分别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黑建规范〔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1〕10号各市(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程序第三章标识管理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3 个级别。

第三条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认定和授予标识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进行。

二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授予标识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进行。

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由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进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

需要绿色金融等优惠政策支持的项目,可依申请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价。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一星级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授予部门监督。

第四条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统一建筑工程竣工永久性标识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统一建筑工程竣工永久性标识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统一建筑工程竣工永久性
标识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吉建质[2011]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4.06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统一建筑工程竣工永久性标识牌的通知
(吉建质〔2011〕6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
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第5号部令)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建筑工程竣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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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设立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通知-黑建设[2011]100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设立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通知-黑建设[2011]100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设立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设立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通知(黑建设[2011]100号)各市、地建设局(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各方工程质量意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制定我省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有关规定如下:一、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镌刻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施工单位、资质等级、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应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建筑物竣工标识牌应设置在各单体建筑物醒目位置处,公共建筑一般设置在主入口右侧距地 1.8米处;住宅建筑可设置在靠主要通道侧山墙距地1.8米处。

建筑物竣工标识牌为永久性标识,宜采用石材牌匾,具体样式及位置由设计单位确定。

设计单位要在施工图建筑平面图、立面图中予以标示,并给出大样详图,标识牌的设计风格应尽量与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协调一致,美观和谐。

三、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辖区内的新竣工建筑均应设置建筑物竣工标识牌。

各设计单位应就该标识的设置出具相应的施工图变更手续,未按要求设置标识牌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予验收备案;自2012年1月1日后,各设计单位应将竣工标识牌在施工图中标示清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该标识牌的设置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之一,未标示竣工标识牌的施工图不予下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四、建筑物竣工标识牌作为永久设施,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日常的监督管理由各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说明]竣工验收标识牌的规定

[说明]竣工验收标识牌的规定

竣工验收标识牌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在每栋建筑物的显著位置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市城建局对竣工工程标识牌的相关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制作与设置竣工工程标识牌的责任单位是工程的建设单位,竣工工程标识牌应设置在工程的主立面(正面)或过往行人都能看到的醒目处,并确保永久牢固。

竣工工程标识牌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均全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以及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等。

其中,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标识牌宜选用与竣工工程立面色饰和谐的花岗岩材料,对于金属结构的工程可选用金属,标识牌长为800毫米,高为600毫米。

尚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均须按规定执行。

范文关于建设工程镶嵌竣工标识牌的通知建管字[2004]第279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强化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竣工工程镶嵌工程标识牌制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竣工工程镶嵌标识牌制度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不执行镶嵌竣工标识牌制度的单位工程一律不得进行验收及竣工备案。

二、凡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以后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均应镶嵌工程竣工工程标识牌,尚未制作和镶嵌的应按该规定落实。

三、工程竣工标识牌的制作与镶嵌:1、各建设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是做作与镶嵌竣工工程标识牌责任单位,有关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开发、建设单位做好镶嵌标识牌的具体工作,要注意合理选择方案和预留镶嵌部位。

2、竣工工程标识牌应镶嵌在工程的主立面或过往行人的醒目处,镶嵌高度宜控制在0.5——1.0m左右。

3、竣工工程标识牌应在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制定,制作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承担,制作材料宜选用黑色大理石,特殊情况也可选用与建筑物外墙色泽相协调的其他石才(具体规格、式样参见附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_1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_1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松北区建设和管理局:现将《2011年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2011年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十四次会议、全省2011年建设工作会议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政府监管效能,促进全省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实施安全生产例会和检查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实施班组班前安全交底会、班后总结会,施工现场周安全会,企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季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等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

要建立实施由作业班组长负责组织的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由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的周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应全面,重点突出,每周不少于1次)、复工安全生产检查,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组织的月度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项工程、每年不少于3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的季度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项工程、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应形成书面记录,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限定整改时间,并及时复查,形成复查书面记录,对于不能及时整改的应说明原因,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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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设[2011]100号
关于设立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各方工程质量意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制定我省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镌刻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施工单位、资质等级、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应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建筑物竣工标识牌应设置在各单体建筑物醒目位置处,公共建筑一般设置在主入口右侧距地1.8米处;住宅建筑可设置在靠主要通道侧山墙距地1.8米处。

建筑物竣工标识牌为永久性标识,宜采用石材牌匾,具体样式及位置由设计单位确定。

设计单位要在施工图建筑平面图、立面图中予以标示,并给出大样详图,标识牌的设计风格应尽量与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协调一致,美观和谐。

三、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行政辖区内的新竣工建筑均应设置建筑物竣工标识牌。

各设计单位应就该标识的设置出具相应的施工图变更手续,未按要求设置标识牌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予验收备案;自2012年1月1日后,各设计单位应将竣工标识牌在施工图中标示清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该标识牌的设置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之一,未标示竣工标识牌的施工图不予下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四、建筑物竣工标识牌作为永久设施,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日常的监督管理由各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建筑物改造或建筑立面装修时,应对建筑物竣工标识牌进行保护或恢复。

对于蓄意损坏标识牌,擅自遮挡、移动和拆除标识牌,伪造标识牌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损坏公共设施行为进行处罚,并限期改正。

五、各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强化对标识牌位置、规格等内容的审查,在项目审批中予以严格把关,保证标识牌能够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合理设置。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此项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符合各地特点的、能代表地方特色的具体实施方案,力求标识牌设置规范,布局合理;并将标识牌的核验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时的主要验收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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