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宠物饲养人责任保险条款
宠物责任险人保基础款
宠物责任险人保基础款摘要:1.宠物责任险的概述2.人保基础款的特点3.宠物责任险的保障范围4.人保基础款的购买建议正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
为了给宠物提供更好的生活,同时也为了避免宠物可能带来的意外风险,购买宠物责任险成为了一个不错的选择。
在众多保险产品中,人保基础款宠物责任险备受关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宠物责任险的概述。
宠物责任险是一种针对宠物主人可能面临的侵权赔偿风险而设计的保险产品,主要保障宠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所产生的赔偿责任。
购买宠物责任险可以为宠物主人提供一定的保障,降低养宠物带来的潜在风险。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人保基础款的特点。
人保基础款宠物责任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保障全面:人保基础款宠物责任险覆盖了宠物可能对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保障范围广泛。
2.保额适中:人保基础款宠物责任险提供的保额适中,既能满足大部分宠物主人的需求,又不会过于昂贵。
3.理赔便捷:人保基础款宠物责任险在理赔方面具有较高的效率,为宠物主人提供了便捷的理赔服务。
再来看看宠物责任险的保障范围。
宠物责任险主要保障以下三个方面:1.宠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例如宠物损坏了他人的物品、设施等。
2.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例如宠物咬伤、抓伤他人等。
3.宠物主人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事故:例如宠物逃逸、走失等。
最后,我们来聊聊人保基础款的购买建议。
对于想要购买宠物责任险的宠物主人来说,人保基础款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在购买时,建议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额和保障期限。
同时,要了解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和理赔条件等内容,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总之,人保基础款宠物责任险为宠物主人提供了全面的保障,降低了养宠物带来的潜在风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肉牛养殖保险(山东地区)条款保险目的第一条为使肉牛养殖农户(场)的肉牛在遭受本保险列明的保险事故所致死亡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赔偿,尽快恢复生产,促进养牛业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牛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牛”):1、养殖场地及设施应符合卫生防疫规范,在非传染病疫区以内,且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以内;2、肉牛营养良好,健康无疾病,无伤残,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经保险人验体合格;3、肉牛品种应是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优良品种;4、肉牛岁龄需在4个月以上(以具体断奶期为准);5、肉牛已按畜牧管理部门规定佩戴动物标识。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在保险单载明地址固定圈舍内死亡,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一、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二、自然灾害:洪水、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三、疾病:1、败血症、炭疽杆病菌、白血病、支气管肺炎、牛传染性胸膜肺炎;2、吞噬尖锐硬物引起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腹膜炎或胸膜炎;3、难产。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肉牛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地震及次生灾害;(2)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3)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4)被盗、走失、冻、饿、互斗、淹溺、中暑、热浪、中毒;(5)政府命令捕杀、焚烧或掩埋及其他政府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6)饲养人员的故意行为;(7)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导致的牛只死亡或无专业技术部门确诊的死亡;(8)饲养圈舍质量问题;(9)在疾病观察期内发生的疾病(10)因年老体弱、无繁殖能力、患疾病而被更新、淘汰或屠宰的;(11)药物反应、假药。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商业性羊养殖保险条款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省商业性羊养殖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山羊、绵羊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羊”),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山羊、绵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一)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有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健康检疫证明,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必须佩带国家规定的畜禽身份识别的耳号标识;(二)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内;(三)投保时羊体重在10公斤(含)以上。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羊在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野兽袭击、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三)口蹄疫、口疮、炭疽、羊痘、布氏杆菌病、羊梭菌性疾病、血液原虫病、肝片吸虫病、传染性胸膜肺炎、小反刍兽疫、难产。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三)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羊死亡,在政府给予相应扑杀补偿后,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二)保险羊在疾病观察期内患疾病;(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行动;(四)中暑、中毒、淹溺及互斗致死、淘汰宰杀;(五)盗窃、走失、丢失;(六)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七)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八)服用假药导致保险羊死亡;(九)因年老、有繁殖障碍、患慢性病久治不愈、生产性能下降而淘汰宰杀;(十)地震及次生灾害;(十一)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十二)保险羊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病死羊进行无害化处理。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宠物犬主责任保险条款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事故情况说明; (三)第三者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及单证、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鉴定书; (四)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但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人身伤害累计赔偿限额的 20%。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 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 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宠物犬主责任保险10页word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宠物犬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凡将犬作为家庭宠物并合法饲养的个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合法饲养的犬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和事故鉴定费(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行为或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恶意行为;(二)被保险人非法饲养犬类;(三)被保险人饲养的犬连续三天处于无人看管状态;(四)被保险人未及时将伤人犬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进行检疫;(五)第三者因违法、犯罪行为而被犬类伤害。
第六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二)财产损失;(三)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第三者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第七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第八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期满可续保,但须另办手续。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九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人身伤害累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均在保险单中载明。
太平洋保险牲畜保险合同
太平洋保险牲畜保险合同摘要:1.太平洋保险牲畜保险合同概述2.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则3.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和责任免除4.保险合同的投保和理赔流程5.保险合同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正文:一、太平洋保险牲畜保险合同概述太平洋保险牲畜保险合同是我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的一种针对养殖业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合同旨在为养殖户提供一种保障,以防止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的牲畜死亡或伤害,从而保障养殖户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则太平洋保险牲畜保险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可以根据养殖户的需要进行调整。
2.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的牲畜死亡或伤害。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养殖户的实际需要进行确定,一般为牲畜的市场价值。
4.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牲畜的种类、年龄、饲养环境等因素进行确定。
三、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和责任免除太平洋保险牲畜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牲畜死亡或伤害: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的牲畜死亡或伤害,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2.疾病治疗费用:因疾病导致的牲畜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因素导致的牲畜死亡或伤害。
2.养殖户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牲畜死亡或伤害。
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四、保险合同的投保和理赔流程1.投保流程:养殖户需填写投保申请表,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养殖场证明等相关材料,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
2.理赔流程:发生保险事故后,养殖户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效的事故证明、死亡或伤害证明等相关材料,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付。
五、保险合同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太平洋保险牲畜保险合同对于养殖户来说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可以有效降低养殖风险,保障养殖户的经济利益。
在实际应用中,养殖户应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则,合理选择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赔付。
犬类宠物饲养人责任保险条款
犬类宠物饲养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凡经本地公安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检验合格并核发《犬类登记证》和类似登记证的犬类宠物的饲养人,均可依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并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的袭击、嘶咬行为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因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的原因引起他人患狂犬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第五条自他人被被保险宠物犬伤害之日起两年之内,经证明确因在保险期间内受被保险宠物犬伤害而致狂犬病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责任、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项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2、被保险人故意纵容、唆使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侵害他人利益引起的赔偿责任;3、非被保险人饲养或虽由被保险人饲养但未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饲养的犬类宠物因侵害他人利益引起的赔偿责任;4、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咬伤、咬死其他宠物引起的赔偿责任;5、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6、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武装叛乱、暴乱、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7、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8、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9、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对受害人侵害所造成的受害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10、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与其有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人员的人身伤亡及财产和费用损失11、任何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12、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13、保险合同终止二年后提出的保险合同期内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的索赔;14、被保险犬走失或遗弃后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的;1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责任、损失和费用。
“狗保险”为啥无人问津 上狗险须有养犬许可证
“狗保险”为啥无人问津上狗险须有养犬许可证2012年09月09日00:23来源:太原晚报作者:郭晓华韩睿“狗咬人不是新闻!”这是记者们的口头禅。
如今,这个比喻竟一语成谶:城市里狗多了,与狗有关的突发事件也随之增多,多到司空见惯,多到不是新闻。
下面几个场景,出自本报热线3个月来的报道——镜头一:半坡东街某小区门口,一位老太遛狗时没拴绳,小狗在小区门口不知被哪辆车碾轧致死。
由于不知爱犬是被哪辆车碾轧,老人竟堵在小区门口不让所有车辆驶出。
民警接警赶到现场后,只见小区门口,一名年逾花甲的老太太蹲在一只小狗身边,一边用扇子驱赶狗身上的蚊虫,一边试图“揪出”肇事车辆。
由于老人挡在大门口,致使小区多辆车无法通行,车主们既气愤又无奈。
镜头二:北沙河南沿岸边,67岁的张老太牵着自家的小白狗,遇见了邻居李女士带着的一条大黑狗。
两犬相见,立即互相狂吠打闹起来。
见大狗十分凶恶,害怕自家小狗被咬伤,张老太连忙弯下腰来把小狗抱在怀里。
但是这条大狗还是不依不饶,它看见小狗被其主人抱起后,立即直立起来一下扑到张老太身上,由于承受不住大黑狗向前扑的重力和突如其来的惊吓,她一个趔趄摔倒在地。
周围路人见状,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
张老太摔倒后,头上起了个拳头大的血肿块,右腿骨折,腰部和手指都有扭伤。
镜头三:坡子街湖景一号小区,某单元内一位77岁的老太坐电梯下楼,当电梯在一楼停下打开门后,颤颤巍巍往外走的老太猛然间看见电梯门口一个小姑娘牵着一条小狗正欲往进走,这可把一向畏狗的她吓坏了。
由于小狗一下就蹿到了自己的脚边,老太惊叫着慌忙闪开,不料在躲闪当中摔倒,脚一崴头磕在墙上,转眼间倒在了电梯外的楼道里,怎么也爬不起来。
随后,小女孩的母亲匆匆忙忙下了楼,物业经理也闻讯赶来,他们拨打了急救电话,随后一起协助急救人员将老太送往医院救治。
镜头四:晋源区晋源镇,某天早晨大约7时30分左右,张先生在镇政府北面不远的苗圃跑步锻炼身体,跑到林间小道时,突然看到远处迎面跑过来一条大黑狗。
宠物责任保险费率表(2011版) 保险条款开发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宠物责任保险费率表(2011版)
一、年基准费率:1.2‰
二、调整系数:
1、地区调整系数
2、宠物类型调整系数
观赏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和体态标准,以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管理机关公布的标准为准。
3、免赔额调整系数
4、历史赔付情况调整系数
三、保险费计算方法
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年基准费率×地区调整系数×宠物类型调整系数×免赔额调整系数×历史赔付情况调整系数
四、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费率(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宠物保险合同范本
宠物保险合同范本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宠物信息:宠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宠物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宠物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宠物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宠物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需要进行治疗的,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 意外伤害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烧伤、烫伤、中毒、咬伤、摔伤等。
3. 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传染病、内科疾病、外科疾病、寄生虫病等。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 保险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四、赔偿范围1. 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检查费等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2. 护理费:因宠物住院治疗需要专人护理而产生的费用。
3. 康复费用:宠物治疗后进行康复训练、理疗等产生的费用。
宠物保险合同范本
宠物保险合同范本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一、保险范围1.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乙方所拥有的宠物,包括但不限于狗、猫等。
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以下风险:a) 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死亡;b) 突发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c) 宠物走失或被盗导致的寻找费用;d) 宠物财产损失或损坏。
3. 保险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二、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在保险期限内对乙方宠物所发生的风险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医疗费用、寻找费用、财产损失或损坏等相关费用的赔偿责任。
3. 保险公司对于乙方宠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限额。
三、保险费用1.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及保险金额向甲方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3.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保险事故通知和赔偿申请1. 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2.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填写保险事故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3. 甲方将在收到乙方的保险事故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及时进行核实,并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进行赔偿。
五、保险合同解除1. 甲方或乙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解除本保险合同。
2. 甲方或乙方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3. 本保险合同解除后,甲方将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1.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甲方与乙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七、其他事项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 本保险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甲方与乙方书面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
3.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以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居财物保险条款.pdf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家居财物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书、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受本保单保障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须遵守保单条款。
本保单并非保养合约,并且并非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属的每项损失均能提供保障,如:不保障只因磨损、破损及折旧而起的损毁。
第三条保单明细表、续保确认书及任何批单条文均构成本保单的一部分,须一并细阅,以免造成误解。
被保险人于投保书所作出的声明均构成合约的部分。
若声明资料于保险期间出现任何变更,须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本保单将被视为失效。
保险标的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一)家居财物:1.基本保障:家居财物及个人财物(包括但不仅限于住户或租户的固定家居装置,被保险人或其家人所拥有、使用或穿着的财物)。
2.附加保障:(1)临时住所(2)门锁或窗户损毁(3)冷藏食品(4)护照(5)家庭保姆的个人财产(6)来访者的个人财物(7)家居搬迁(二)家庭保姆(三)个人责任(四)个人财物全球保障(只在保单明细表内显示被保险人已选择此保障情况下适用) (五)自行车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艇、汽车、有篷的卡车、拖车、船只、飞机或轮船及其零件或配件;(二)室外电视或无线电天线,天线设备;卫星接收碟、杆及台;(三)花园中的生物、植物、树木及灌木;(四)金钱、钱币、银行卡及邮票;(五)证券、证书(储蓄存单及文件除外);(六)用于业务或专业工作的财物(包括金钱);(七)眼镜、镜片及镜头;(八)于本保单或其他保单特别投保的财物;(九)建筑的任何结构部分;(十)产品推销优惠券、飞行里程优惠券、其他优惠券;(十一)家居搬迁过程中的1.金钱;2.贵重财物;3.玻璃、陶瓷及其他易碎的物品;(十二)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的轮胎或零件损失或损毁(除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本身同时损坏外);(十三)爬山、洞穴探索、滑雪、跳伞、风帆、冲浪及运动所用的设备、汽车、拖车、有篷卡车、艇、船只、飞机或轮船以及其部分或零件;(十四)比赛时使用的摩托车、助动车、自行车;(十五)进行运动时用的球拍,曲棍球板或高尔夫球棍的损失或损毁,露营设备的损失或损毁。
宠物保险范本
宠物保险范本宠物保险合同范本甲方:(宠物主人姓名)乙方:(宠物保险公司名称)鉴于甲方愿意为其所拥有的宠物购买宠物保险,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并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宠物保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范围1.1 被保险对象:甲方所拥有的宠物(以下简称“被保险宠物”)。
1.2 保险责任:乙方承包对被保险宠物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第二条保险期间2.1 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期满之日止。
2.2 保险期满后,乙方与甲方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决定是否续保。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费3.1 保险金额: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对被保险宠物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设定的保险金额。
3.2 保费支付: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保险费率和保费计算方式支付相应的保费。
保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年缴、半年缴、季缴或月缴等形式。
保费应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日期前支付。
第四条理赔流程4.1 理赔申请: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4.2 审核和赔付:乙方在接到理赔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及时赔付保险金或医疗费用。
第五条解除合同5.1 乙方有权在以下情况下解除本合同:5.1.1 甲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信息;5.1.2 甲方未按时支付保费;5.1.3 甲方滥用保险权益,频繁进行保险赔付;5.1.4 其他影响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
5.2 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况下解除本合同:5.2.1 乙方未按时履行保险赔付义务;5.2.2 乙方未能提供合理且及时的服务;5.2.3 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
第六条其他约定6.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由甲方与乙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2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解除或补充协议应经甲方与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为有效。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宠物保险合同书样本
宠物保险合同书样本甲方:宠物主(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是乙方承保宠物保险的投保人,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达成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期间及范围1.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甲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1.2 本保险合同仅适用于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所拥有的宠物。
第二条保险金额与保费2.1 本保险合同的总保额为合同签订时约定的金额,即甲方所投保宠物的最大保险赔偿金额。
2.2 甲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费支付方式及时间支付相应的保费。
2.3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费,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责任3.1 在保险期间内,若甲方所投保的宠物因意外伤害、疾病或其他指定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用等相关费用支出,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3.2 乙方赔偿的范围及标准应遵循合同条款所约定的规定。
3.3 如甲方所投保宠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发生,乙方有权拒绝赔付。
第四条索赔流程4.1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将事故情况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事故证明材料。
4.2 甲方需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向乙方提交完整的赔偿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就医发票、诊断证明、病历记录等)。
4.3 乙方将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尽快支付赔偿款项。
第五条合同解除5.1 甲方有权在保险期间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5.2 乙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1) 甲方提交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2) 甲方未支付保费或多次违约;(3) 保险期间内发生丧失保险价值的情形。
第六条保险纠纷解决6.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未果,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签订合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7.1 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养护宠物,保持宠物的健康和安全。
7.2 乙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变更合同条款,变更后的内容具有合同效力。
宠物保险协议书范本模板
宠物保险协议书范本模板协议书编号:[编号]鉴于甲方拥有一只名为[宠物姓名]的[宠物品种]宠物,为了保障宠物的健康与幸福,特制定本宠物保险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
乙方为一家合法注册的宠物保险公司,愿意通过签订本协议书为乙方提供宠物保险服务。
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一、保险责任1. 乙方将为甲方的宠物提供意外伤害和疾病治疗保险责任,具体保险项目和金额详见附件一。
2. 甲方需按约定的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按期足额支付保险费用。
二、保险期间1. 本保险协议的保险期间为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2. 如甲方需终止保险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解决有关费用退还及其他事宜。
三、保险赔付1. 如宠物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乙方将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和具体情况,审核甲方的理赔申请,并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赔偿金额。
四、保险费用调整1. 乙方有权随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保险费用,但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五、保险争议解决本保险协议书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解决,可提交所在地法院裁决。
六、附则1.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取代之前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承诺或安排。
2. 本协议书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解释均需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甲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宠物保险模板
宠物保险模板一、保险条款1. 保险目的:本保险旨在为宠物主提供对宠物发生意外伤害或患病时的医疗费用、手术费用等方面的保障。
2. 保险期限:本保险的有效期为合同约定的起始日至终止日。
3. 保险金额:本保险所覆盖的医疗费用和手术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限额。
4. 保险责任:宠物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手术费用等将承担赔偿责任。
5. 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于宠物患有确诊日起之前的既往病史、先天性疾病、遗传疾病等不予承保。
二、保险费用和赔偿1. 保险费用:宠物主在购买保险时需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费用,费用的多少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宠物的种类、年龄等因素而定。
2. 赔偿申请:宠物主若需要进行医疗费用报销,应在事故或疾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手续和证明文件。
3. 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对宠物主提交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
4. 赔偿方式:保险公司将赔偿金额直接支付给宠物主或者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具体的赔偿方式将在赔偿申请通过后予以安排。
三、合同解除和终止1. 宠物主解除合同:宠物主可在保险期限内随时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规定进行退保,并根据实际保险期限和宠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相应的退还保险费用。
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若宠物主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已支付的保险费用。
3. 合同到期:当保险合同到期时,宠物主可根据需要选择续保或不再继续购买本保险。
四、其他条款1. 合同变更:任何对于保险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2. 争议解决:对于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向相关法律机构寻求帮助解决。
3. 合同附件:与本保险合同相关的条款、表格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以上为宠物保险模板,具体的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赔偿标准等应根据实际合同约定来编写,以确保合同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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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宠物饲养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依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合法的宠物饲养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宠物在保单载明的饲养区域范围内,因发生侵害他人的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患传染病和/或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第三条与本条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饲养人或其家庭成员故意纵容、唆使宠物侵害他人;(二)饲养人或其家庭成员发现宠物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但未立即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进行处理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三)被保险宠物被遗弃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五)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六)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八)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九)被保险宠物侵扰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十)被保险宠物伤害其它宠物。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与其有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饲养人或其家庭成员自身的过错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五)精神损害赔偿;(六)间接损失;(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履行相关安全防范义务,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事故证明书;(三)损失清单;(四)司法机关或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受损失第三者残疾鉴定诊断书或死亡证明;(五)由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等医疗证明;(六)若事故由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约定与受害人协商解决时,提供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若事故由有关当局调解、民事诉讼或仲裁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等);(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1)对于他人人身伤亡、患传染病的赔偿责任,依据国家关于人身侵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2)对于他人财物毁损,以市场上相同物品(若无相同物品,则选择性能最接近的物品)的市场价值扣减折旧及残值后确定(不应依据受害人对毁损财物之感情或主观标准而定),或者以将毁损财物恢复原状的费用确定。
(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