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检查评估工作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12.28
【实施日期】2017.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制情况检查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本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检查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京安办发〔2017〕17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检查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检查评估工作方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情况检查评估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提升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本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检查评估制度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京建发〔2022〕75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22〕75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部署和市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务服务局联合印发的《进一步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京监管联办发〔2021〕8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3月17日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依法保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以点带面,抓好行业综合监管,实现物业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和居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完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建立以风险评估和信用评估为基础的综合监管机制,对本市住宅项目分类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京建发[2010]603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0〕60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进一步规范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订了《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进行物业项目交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交接,是指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以及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和承接的行为。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交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物业项目交接纠纷,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五条物业项目交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平等协商、维护社区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原则。
第二章交接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可由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进行交接;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全体业主授权的业主代表进行交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8•【字号】京建发[2010]506号•【施行日期】201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0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前期物业管理期限,是指从首户业主入住起至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止。
二、《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确定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并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服务费用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并写入房屋买卖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三、业主应当积极成立业主大会,及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并做好物业共用部分的查验和交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的协助、指导和监督。
四、《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1、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4、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3]127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物业管理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自颁布以来,在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维护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该要求已不能适应物业管理实际工作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作了修改,并修订为《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2003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同时废止。
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表一、普通商品房居住小区管理服务标准项目范围工作内容及要求(一)综合管理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3)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4)协助组建业主委员会并配合其运作;(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6)与业主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公约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7)应用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8)全体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9)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总户数8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京建法〔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1〕4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3月18日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物业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依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开展培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
充分发挥业主中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志愿者在社区治理中的带头作用,引导和支持其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文档一:《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推进小区和楼栋业主自治,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学校、医院、机关和其他需要提供物业服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业主意愿,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安全,保障业主生活的便利。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不得侵犯业主合法权益,搞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
第五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享受与物业服务相关的权益,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行情况。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确保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物业管理、维修、保洁、绿化、安防等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物业服务质量,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编制并公布物业服务手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维修保养,确保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三章业主自治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自治的最高机构,由业主集体行使业主权益,决定小区事务。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集,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当占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应当选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有权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解聘,确定物业服务费的使用和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召开,提前公告大会时间和议程,接受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超过合理范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京建发[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58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推进业主参与监督机制,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品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改进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进行工商企业注册登记、领取《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独立法人企业,拟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拟晋升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逐级申报。
三级(暂定)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应在暂定期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并核定。
逾期未申请的,原暂定资质予以注销。
三级企业晋升二级资质的,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并核定。
二级企业晋升一级资质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受理并初审核定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对取得二、三级和三级(暂定)资质的企业,颁发加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章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本市在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工作中实行公示、核查及评审制度。
(一)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核定前,应就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情况(附件1-1)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企业申请晋升二级以上资质的,应选择在管物业项目两种以上物业类型,且不少于物业项目总数量20%的项目提交公示材料;如物业项目中有住宅,必须提交至少1个住宅物业项目的公示材料。
(二)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后,由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房管局结合物业项目服务合同备案情况和物业项目服务规范的达标检查情况,对其物业项目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物业项目实地核查情况表》(附件1-2)。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6〕1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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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16〕11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各有关单位:自2010年《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19号令)确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制度以来,经过5年多的发展,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市场已日趋成熟。
为进一步推动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市场化发展,加强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可以在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名录中自行确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前期物业服务费用进行评估。
二、本市建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信用档案。
市及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的经营行为监管,对违反本市相关规定开展评估监理业务,出具有偏向性、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评估监理报告等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通知自6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1〕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5月26日——结束——。
京建发〔2011〕123号--关于印发《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及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及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1〕123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构建质价相符的市场环境,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增强物业服务经营透明度,现将《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二Ο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及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增强物业服务经营透明度,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构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和谐互信关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开展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实现行业监管模式转变。
通过开展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专项执法检查,落实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透明化;通过开展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实现政府行业监管重心转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活动规范化。
二、工作目标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应当达到“两个确保”。
一是确保全市所有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项目在三月底之前,严格按照规范,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和本年度物业项目收支预算;二是确保全市所有物业项目在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其中,一、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2011年7月1日前完成合同备案。
三、检查内容(一)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执法检查检查物业项目公示情况是否达到“三规范,两积极”的要求。
1.公示时间规范。
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于2011年3月31日前已经向业主公示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项目收支预算;2.公示场所规范。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3.18
•【字号】京发改[2011]328号
•【施行日期】2011.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发改[2011]3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要求,我们对我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12月31日)》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附件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2010年12月31日)
附件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无物业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无物业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1•【字号】怀政办发〔2020〕 31号•【施行日期】202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无物业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怀柔区无物业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怀柔区无物业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物业服务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建立无物业小区物业管理体系,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全市街道工作和“吹哨报到”改革联席会关于印发<物业管理重点问题试点工作方案>(修订稿)的通知》(街道改革发〔2019〕3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立我市实施综合改造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8〕2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以保障民生、改善居住环境为目标,逐步探索和构建我区无物业小区实施物业服务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以“保基本、抓规范、促提升”为准则,在从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基础上,以业主需求为导向,逐步实现无物业小区“有安全防范、有绿化养护、有基本维修维护、有停车管理、有卫生保洁管理”的“五有”目标,力争实现怀柔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实现从政府扶持的准物业模式向市场化物业模式转变。
三、适用范围原镇乡街道管理的无物业小区。
四、工作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专业化管理相协调原则。
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等住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建设和谐居住社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物业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建设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
自住型商品房是指按照《关于加快中低价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设的意见》(京建发〔2013〕510号)要求建设的住房。
二、新建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小区(含集中建设与配套建设),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服务收费。
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建设总体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经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产权单位应在项目正式配租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已竣工交用的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仍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参与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小区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有在本市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经验,且在最近两年物业服务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
同等条件下,鼓励招标机构优先选聘有保障性住房和自住型商品房物业服务经验的企业。
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经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符合上述投标条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京建物[2007]120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的通知(京建物〔2007〕1209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公开透明,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发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规范是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的基本规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均应达到第一项“综合要求”规定的15条规范要求;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第二至第十一项内容中的单项或多项服务的,还应达到该单项或多项服务规定的各条规范要求。
二、本规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订〈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3]950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施行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新承接项目,所签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标准不应低于本规范规定的对应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超出、高于本规范要求的,单方不得调整;标准低于本规范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先进行自查、整改,在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化活动(活动方案另行制定)结束前达到本规范要求。
三、本规范是检查和评定物业服务的依据。
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将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考评细则(试行)》对住宅物业服务进行考评。
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业项目、不予核定资质等级。
特此通知。
附件:1、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内容│规范│├────┼───────────────────────────────────┤│一、│1、依据有关规定,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各方权利义务明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京建发〔2021〕402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服务合同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1〕402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持续贯彻《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落实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加大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推动物业服务公开透明,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物业服务人须按照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结合物业项目管理实际,及时梳理、汇总、更新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做好相关信息公示工作。
二、物业服务收费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停车及其他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投诉电话等,物业服务人可依据项目管理实际如实增减相关内容,按照《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公示模板》完善并公示相关信息。
三、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至少两处公示《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情况》。
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是指公告栏、小区出入口、单元门、电梯轿厢内、客服场所等。
四、各区要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示工作,指导、监督辖区物业服务人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强化日常执法检查,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信息报送。
五、针对未按照规定如实公示收费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者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区要责令相关物业服务人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要依法依规进行高限处罚。
附件: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公示模板)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物业服务评估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物业服务评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京建发〔2021〕145号•【施行日期】202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物业服务评估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21〕145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物业服务评估活动的积极作用,推动物业服务评估的市场化、社会化,提升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规范物业服务评估活动通知如下:一、评估原则(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评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关部门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人参与社区治理情况、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和共用部分管理状况、物业承接和查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等提供专业评估服务的活动。
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是指法律、会计、工程、评估、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
(二)物业服务评估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及客观、真实、准确的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目的、依据和方法,评估日期和基准日,评估查勘数据,评估结果及有效期限,评估人员签章等内容。
(三)物业服务评估活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人与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约定评估服务内容,按相关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收费金额,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
(四)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与委托人、第三人或者评估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单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单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京建发〔2021〕213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单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央产在京单位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央产小区)的物业管理,加快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谐宜居社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属地街乡镇和居(村)委会应当将央产小区的物业管理纳入属地社区治理体系,统筹协调好央产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指导、监督其完成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并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人,推进央产小区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进程。
二、对于已完成房改售房的央产小区,售房单位要配合街乡镇和社区统筹协调好央产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积极参加街乡镇组建的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助街乡镇和居(村)委会,组织业主申请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支持业主依法履行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实现市场化物业服务。
三、对于尚未进行房改的央产小区,产权单位聘请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的,应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社区治理架构,主动参与社区治理,共同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四、央产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在属地街乡镇和社区指导、监督下,履行好物业管理中的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好全体业主的权益,监督物业服务人提升物业服务品质。
五、央产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及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履行好小区业主违规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报告职责,项目负责人要按时到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报到,依托社区治理平台改善和提升物业服务品质,不断提高业主满意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59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1〕59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构建公开透明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知情权、监督权,现将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物业项目收支情况采取网上填写,现场公示。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登录《北京市物业管理动态监管系统》,填写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和本年度物业项目收支预算,并打印出带有条形码的报告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三、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收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5月1日前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对未履行公示义务或未按要求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结束——。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9.03.09•【字号】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施行日期】199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各物业管理单位:现将《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基本要求》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最低标准,各物业管理企业向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不得低于此标准。
二、市及区县房地局、小区办自1999年7月1日起,依《基本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考核。
对所提供服务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应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要求》的,由市、区县房地局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第十九条之规定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至3万元罚款;警告三个月后,企业无明显改进的,报经市房地局核准后注销其《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产权人及使用人可按照《基本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考评,并以此作为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要求的依据。
四、办公楼、商厦的物业管理服务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一、服务宗旨与原则以“业主和住户至上、服务第一”为宗旨,坚持方便业主和住户、文明服务原则。
二、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24小时受理住户报修;建立维修服务回访制度,有回访记录。
房屋及设备小修和电梯、供水供电设施、共用电视天线的管理应达到《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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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的通知(20xx年) 京建发[20xx]46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建设单位:
为维护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同)的约定做好各项物业服务工作。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责任制,切实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广大业主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重点项目和重点部位的日常巡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本着“反应迅速,信息畅通,处置及时,事实清楚,善后稳妥”的原则及时进行处置。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以下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全面检查。
(一)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环保,停车、电梯及高压水泵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违规和违约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按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的规定,检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是否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进行制止、登记,并向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城管等政府有责部门书面报告。
(三)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规定,确保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按照《北京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
(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管理,对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不得删改或者扩散,并自形成之日起至少留存30日备查。
(六)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的规定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履行告知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及时制止违法装修行为;对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
的违法装修行为,及时书面报告有责部门。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对违法和违约的行为,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七)按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接受委托管理普通地下室的,要对普通地下室实施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发现消防、卫生、用水、用电、通风、防汛、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等安全隐患,要及时书面报告有责处理部门。
(八)按照《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5号)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委托实施电梯管理的,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电梯故障、使用安全事故隐患要即时消除;对发现的电梯安全使用违法行为,要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
(九)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 9号)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要及时制止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并书面报告项目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意见》(京政办发〔20xx〕19号)的规定,认真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各项规定。
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高空作业、有限空间(污水井、化粪池等)作业的管理和检查,与承包单位签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十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行为向政府有责部门的书面报
告应留存副本备查。
(十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需要进入小区进行检查的,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拦。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处置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人员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确保不耽搁,不推诿。
(二)物业服务企业立即将事件发生情况报告项目所在区县住房
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和有责处理部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将有关情况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查清事件发生经过,区分管理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处理。
(四)事件处理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
五、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
加大检查力度,认真指导和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对怠于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责任人,实
行通报批评、罚款、信用记分等处罚,涉及刑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