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
尾矿库重点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
尾矿库重点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1、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违反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处罚依据: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第号令
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解释
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有效期5年 修订: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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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写一份主题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PPT,现在准备介绍“总 则”,请帮我生成“适用范围”为标题的内容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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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适用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 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 适用于对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适用范围
适用于非煤矿矿山企业 适用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 适用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适用于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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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审查
申请条件
• 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 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并经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实施。 • 矿山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 矿山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 矿山企业必须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以及《安徽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方案》(皖安监办〔2004〕118号),做好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局制定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文书格式,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不予颁发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填写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日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单位取证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制填表说明一、申请书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也适用于依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二、申请书由申请单位填写并提供附件所列的文件、资料。
三、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楚、工整。
四、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发证机关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单位填写。
其中,“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 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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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和颁发
Hale Waihona Puke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 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 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 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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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 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2条)
【第七条】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 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 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 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 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 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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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和颁发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 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直接管理的分 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 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 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 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 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 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 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 全生产许可证。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细则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细则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或授权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国家安监总局第8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16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工程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复习题集(第176篇)
2019年国家安全工程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非金属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 )级以上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A、一B、二C、三D、四>>>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答案】:B【解析】:《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2.排土场是露天矿山采矿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
堆积物基底不稳引起的滑坡占排土场滑坡的40%,造成沿排土场与基底接触而滑坡的原因是( )。
A、基底为软弱面,其力学性质低于排土场物料的力学性质B、基底为坚硬面,其力学性质大于排土场物料的力学性质C、排土场与基底接触面之间的坡度较大D、基底坡度小于物料的内摩擦角>>>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答案】:C【解析】:排土场稳定性首先要分析基底岩层构造、地形坡度及其承载能力。
一般矿山排土场滑坡中,基底不稳引起的滑坡占32%~40%。
当基底坡度较陡,接近或大于排土场物料的内摩擦角时.易产生沿排土场与基底接触面的滑坡。
如果基底为软弱岩层而且力学性质低于排土场物料的力学性质时,则软弱基底在排土场荷载作用下必产生底鼓或滑动,然后导致排土场滑坡。
3.崩塌事故防治技术包括( )。
A、采取支撑、嵌补、锚杆等措施进行加固B、清除危险岩体,加固浮石C、对危岩崩塌区采取刚性防护D、拆除建(构)筑物>>>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答案】:A【解析】:崩塌防治措施包括:(1)削坡清除。
福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福建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为进一步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推动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建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
非煤矿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安监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安监部门依法进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设区市安监局要加强领导,认真总结近年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在新形势下颁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按照《行政许可法》《20号令》和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组织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规范许可行为,明确各有关人员工作职责,不断提升安全生产许可颁发管理水平.二、落实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是安全监管中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反映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省局进一步明确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评价机构和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一)非煤矿矿山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许可证申请等,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二)省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我省相关颁发管理办法,负责颁发管理本《办法》规定的央属在闽企业和跨设区市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各设区市安监部门负责颁发管理本辖区内其它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受理审查过程中,不得随意增设办理条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20号令》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许可证颁发工作。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版】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或授权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矿山建设等工程施工的单位。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2020年(安全生产)第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第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俩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X公司、总X公司和上市X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X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壹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能够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核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知识
核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知识
• ⑰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限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系统和尾矿库,以及 石油天然气独立系统和作业单位提供)。
• ⑱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 料(限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石油 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提供);
•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 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 2、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 (4)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 交下列文件、资料:
核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知识
•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限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发生
产单位提供); •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 (5)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核发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知识
• 一、项目名称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二、审批依据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令第20号)。 • 三、审批范围 •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四、申报材料目录 • (一)首次申请 • 1、非煤矿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
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真题试卷_真题-无答案
2017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真题试卷(总分100,考试时间150分钟)一、案例分析题C公司为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年开采矿石30×104t,服务年限50 a。
C公司2016年8月1日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矿长甲。
经批准,C公司对十六中段以下矿山组织实施改扩建工程,2016年9月15日与B矿建工程公司签订了《矿山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改扩建施工作业内容。
改扩建期间十六中段以上正常生产。
2016年C公司投入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包括:主通风轴流风机维修支出4.7万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支出78.9万元,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支出11.5万元,人员定位系统完善支出23.6万元,改扩建工程安全评价支出13.3万元,安全教育培训支出14万元。
2017年1月14日8时,B公司电焊班班长安排电焊工乙和另外2名工人,携带2台电焊机,对改扩建回风巷钢支护进行焊接作业,乙发现电焊机未接通电源,将电焊机电源线接到回风巷局部通风机备用配电箱上,开始焊接作业。
11时20分,C公司安全员丙与B公司安全员丁到焊接作业现场检查,丙告诉丁闻到了烧焦橡胶味,丁和乙都说应该是电焊焊接产生的,属于正常情况,丙在现场没有发现异常,就与丁一起离开了。
随后,乙与其他焊接工作人员也都离开作业现场升井吃午饭。
12时40分,C公司排水工发现改扩建回风巷充满浓烟,向调度室电话报告后撤离。
在调度室带班的分管安全副厂长戊立即向矿长甲报告。
甲要求戊通知其他副矿长、安全科长和B 公司项目经理立即到井口集合,同事通知井下作业人员紧急升井。
13时5分,甲陆续赶到井口,在没有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的情况下,先后组织50多人下井灭火施救。
14时,甲感到事态严重,打电话向当地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事故当日19人死亡,3人失踪,101人重伤(其中64人急性中毒)。
2017年1月19日,2名重伤人员医治无效死亡;2017年1月21日,1名失踪人员遗体被发现;2017年2月18日,又有2名重伤人员医治无效死亡。
国家安监总局第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16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三、受理、审核和颁发
2、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总局20号令主要内容
无需矿山所在地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同意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 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此条删除“对有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增加“三同时”审批 此条删除“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三、受理、审核和颁发
1、对申请材料的处理 1)不属于职权范围的 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相关受理机关。
2)可当场更正错误的 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
二、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1、取得许可证的安全生产条件(12条)
总局20号令主要内容
取消了具体预案列举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 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 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 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重点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
地下非煤矿山企业重点违法行为违反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1、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违反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未按规定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
违反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14•【字号】豫安监管[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安监管〔2010〕126号)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审查权限和范围(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审查的权限1.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审查工作;负责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跨省辖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审查工作。
2.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颁发审查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范围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砖瓦粘土矿山企业、卤水开采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地热、温泉、矿泉水、河道采砂等资源开采活动,不再颁发或延期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钻探、坑探勘查资质以外的地质勘探单位,均不列为安全生产许可对象;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钻探、坑探勘查资质以外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再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或者变更手续。
未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总承包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证;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相关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采掘施工企业,不再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者变更手续。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
【年(卷),期】2009(000)007
【摘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总页数】11页(P3-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36
【相关文献】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J], ;
2.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J],
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J],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J], 无
5.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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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及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地质勘查企业。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石的矿山企业。
第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见附件。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的目录;(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六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八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与临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十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项目,其安全三同时”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注安金属非金属矿山实务
九、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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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一条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三条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四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受理、审核和颁发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
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对中央管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总部,向企业总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五)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六)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