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公务卡财务结算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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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3篇)

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卡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公务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卡是指用卡单位为满足公务活动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金融IC卡。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二)安全便捷原则;(三)勤俭节约原则;(四)责任明确原则。

第二章公务卡发行与管理第五条公务卡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发行,实行实名制。

第六条用卡单位应当向发行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用卡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用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三)用卡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四)用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发行银行应当对用卡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公务卡发行手续。

第八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制度,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不得转借、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公务卡。

第九条公务卡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后可申请换发新卡。

第十条用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务卡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用卡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务卡管理工作,负责公务卡的申请、发放、挂失、补办、销户等工作。

第十二条用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卡使用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公务卡的使用情况,包括消费金额、消费时间、消费地点等。

第三章公务卡结算第十三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持卡人应当使用本人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得使用他人公务卡;(二)持卡人应当遵守用卡单位的财务规定,不得超出预算和限额使用公务卡;(三)持卡人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公务卡进行非法交易;(四)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不得泄露密码。

xx学校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xx学校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xx学校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方便教职工公务消费结算报销,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和廉政建设,根据《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xx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xx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实施实际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xx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开展公务活动,支付经费的专用银行信用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公务卡申领及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务卡的申领范围:公务卡申领仅限于学校在职在岗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如需办理,需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公务卡办理由学校财务部门组织教职工统一办理,不允许个人自行向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

第四条公务卡的日常管理:(一)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

如遇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自行按照发卡行的规。

学校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

学校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及教职工的公务支出结算。

第三条学校公务卡结算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纪律,确保公务卡使用合法合规。

(二)安全高效:确保公务卡使用安全,提高公务支出结算效率。

(三)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及教职工的公务卡使用责任。

(四)强化监督:加强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务卡结算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公务卡种类及发放第四条学校公务卡分为公务卡和公务借记卡两种。

第五条公务卡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一)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公务支出;(二)办公用品、设备购置等零星采购支出;(三)其他经批准的公务支出。

第六条公务卡发放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公务卡发放申请。

第七条公务卡发放程序:(一)各部门、各单位提出公务卡发放申请,填写《公务卡申请表》;(二)财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办理;(三)发卡银行根据审核结果发放公务卡。

第三章公务卡使用及结算第八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制度,仅限本人使用。

第九条公务卡使用范围:(一)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支出;(二)根据学校规定,允许使用公务卡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公务卡结算程序:(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并保存消费凭证;(二)持卡人将消费凭证送至财务部门;(三)财务部门对消费凭证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者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公务卡结算方式:(一)持卡人可使用公务卡进行刷卡消费、网上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二)持卡人可使用公务卡在银行柜面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

第十二条公务卡报销流程:(一)持卡人将消费凭证送至财务部门;(二)财务部门对消费凭证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者予以报销;(三)报销完成后,持卡人需将公务卡内的余额转入学校账户。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公务卡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编号:DLHBC-CK-XZ-007版本号:2.1审核人:批准人:受控状态:受控发布日期:2019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9年5月10日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1.目的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制度改革,完善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管理,控制现金流量,杜绝虚假发票,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强化预算执行监控,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和《航海保障中心关于印发<航海保障中心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以下简称“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3.定义公务卡,是指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贷记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处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规定,公务卡的开户银行为各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我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大连中山支行。

4.职责4.1 财务会计科作为处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牵头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本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实施规定,组织和落实中心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工作;2.负责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宣传报道,为改革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3.指导和督促公务卡代理银行做好公务卡信息查询系统的维护、信息传递等工作,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4.配合发卡行为处机关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处机关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和维护工作;5.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办理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

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6.监督检查处各单位、各部门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制度

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公务卡结算业务,包括公务卡的开户、使用、结算、报销、审核、归档等各个环节。

三、公务卡的开户与管理1.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选择合适的银行开设公务卡。

2. 公务卡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公务卡的申请、审批、发放、保管、注销等工作。

3. 公务卡开户时,应当填写真实、完整的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 公务卡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到期后应当及时更换。

四、公务卡的使用1. 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采购、报销等公务活动,不得用于个人消费。

2. 使用公务卡支付的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政府采购政策。

3. 使用公务卡支付的费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出差报销:出差人员应当根据出差任务和标准,合理使用公务卡,并按照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2)采购报销:采购人员应当根据采购计划和使用需求,合理使用公务卡,并按照财务报销流程进行报销。

4. 公务卡的使用不得超出授权额度,如需超出授权额度,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五、公务卡的结算与报销1. 使用公务卡支付的费用,应当在支付后及时取得有效票据。

2. 出差人员报销公务卡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公务卡消费清单;(2)出差审批单;(3)有效票据;(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采购人员报销公务卡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采购合同或订单;(2)公务卡消费清单;(3)有效票据;(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财务部门应当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报销程序的合规性。

六、公务卡的审核与监督1.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务卡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卡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公务卡使用的合规性。

报销票据的规范

报销票据的规范

目录报销票据的规范 (2)票据种类 (2)票据要素 (2)票据粘贴规范 (3)报销单据填写规范 (3)经费审批规定 (4)暂付款办理规定 (4)财务报销细则 (5)资金结算 (5)仪器设备费 (5)仪器设备购置 (5)仪器设备租赁 (7)材料费 (7)测试加工费 (7)科研经费转拨 (7)燃料动力费 (8)市内交通费 (8)差旅费 (8)报销探亲旅费 (9)会议费 (9)国际合作交流费 (10)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1)劳务费发放 (12)专家咨询费 (12)数据采集费 (13)其它费用报销 (13)国际汇款 (13)预借票据 (14)办事流程 (14)注意事项 (14)学费培训费认领入账流程 (15)温馨提示 (16)报销票据的规范票据种类根据监制单位的不同,票据分为:1、发票,由税务部门印制。

发票上应盖有税务部门的发票监制章和开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票据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等)。

2、收款票据,由财政部门印制。

收款票据上应盖有财政部门的收据监制章和开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票据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

3、收据,由民政部门印制。

收据上应盖有民政部门的收据监制章和开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票据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

票据要素票据上的付款单位(客户名称)必须是学校或学校老师,摘要须详细,数量、单价及金额须填写完整;如果购买的物品种类很多,在一张票据上无法全部填写,可只填写总金额,但须附出票单位出具的详细清单(清单上需有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并加盖出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等(与票据上的章一致)。

一式多联的发票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发票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

票据不得涂改。

票据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单据上更正。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单据如有遗失,应当复印原单据的记帐联,并加盖原开具单位财务章或公章,由经办人写明原因并承诺不重复报账、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报财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才能作为原始报销凭证。

大学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行公务卡改,规范我校公务卡报销业务,减少现金支出,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管,同时方便报销人报销用款,根据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特种信用卡,可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无需预借现金、支票,即可持卡透支消费结算。

我校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部分使用支票结算的支出也可使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时,持卡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再凭公务卡刷卡凭证(P0S签购单)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及时办理财务报销还款手续。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校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我校每位在职职工均应办理,都属于我校公务卡管理范围。

我校工作人员在进校和退休时,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用等手续,不要因未申领公务卡,而影响今后正常办理报销业务。

第四条我校工作人员公务卡授信标准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的资信情况确定。

持卡人需要调整信用额度的,可由持卡人向发卡银行申请额度调整。

第五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应由持卡人及时向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

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六条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应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一般应在公务支出发生后10日内提交财务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持卡人可凭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到开户银行办理“自动还款”,将公务卡与其他银行帐户进行绑定,当持卡人不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时,银行系统可于每月免息还款到期日自动从该绑定帐户扣除相应款项归还至公务卡中,而不致产生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

第七条公务卡一般只用于公务消费中的转账支付结算,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

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方便学校公务支出用款,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进一步提升学校财务管理水平,根据市财政局《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财库【2012】8号)、《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2】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公务卡的开立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主要用于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的贷记卡。

学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编内教职工。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1、根据组织人事处提供的在册工作人员名单,以部门为单位,填写公务卡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财务处负责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项目合作协议,并根据各部门提供的资料编制公务卡申办人员汇总表,加盖学校公章后上交发卡行。

3、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的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到发卡行的系统中。

4、工作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组织人事处及时通知财务处,财务处要为新增、调动或者退休人员办理公务卡使用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要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5、学校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范围内,选择市商业银行作为我校公务卡发卡行。

6、公务卡现阶段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56天的透支免息期。

7、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志的贷记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日常管理1、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支付的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出差期间的公务消费(含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轮船票等)及市内5 000元以下办公用品购置费、招待费、培训费、会务费、邮电费等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

持卡人应尽量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可继续使用转账结算。

大学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方便单位及个人公务用款,控制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公务卡的发放对象为我校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

公务卡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进行结算。

第二条公务卡的结算范围包括采用现金支付的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等,以及其他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以及其他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确不具备刷卡支付条件的公用经费支出,经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使用现金结算。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商品服务购买支出,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二章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第四条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卡,公务卡发卡行提供免费开户、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公务卡由学校统一组织教职工向发卡行申办。

第六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如下:(一)教职工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交财务处;(二)财务处对教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报送发卡行;(三)发卡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办理公务卡的开设。

第七条公务卡申办完成后,经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对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维护。

第八条公务卡由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教职工新增、调动、退休时,财务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相关信息。

机关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

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关授权支付业务,方便干部职工公务开支,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务管理。

根据《关于加快本级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经秘书长会议研究,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公务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的信用卡。

公务卡结算方式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分强制结算目录和鼓励结算目录两部分。

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是指已纳入政府采购的财政授权支付项目,该项目在结算时除转帐外必须使用公务卡,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

未纳入采购目录但消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财政授权支付项目原则上也使用公务卡结算。

鼓励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包括水电费、邮电费、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房屋维修费。

办公厅可根据机关实际情况,将鼓励结算目录支出项目转入强制结算目录。

自2013年5月1日起,凡纳入公务卡结算目录的事项,可继续使用转帐方式,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必须在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市财政局确定的定点饭店或系统内部招待所住宿,发生的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办公厅应当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申请。

二、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公务卡结算目录。

三、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办公厅要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具备刷卡条件但仍使用现金结算的支付项目,不予提现报帐。

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制度

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制度

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卡使用并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公务活动的经费使用合规、合理、合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使用公务卡进行经费结算及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应遵循“合规、合理、合法”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务卡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四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维护单位经济利益,确保单位财务安全。

第五条单位领导应认真负责公务卡的规范使用和管理,作为财务监督的重要部分。

第六条财务部门应协助领导进行公务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审计和监管。

第七条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相关制度应当及时向单位内的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并对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章公务卡的使用第八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卡的领用和使用权限,确保公务卡专人专用。

第九条领取公务卡的人员应当进行登记并签署相关的使用承诺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条公务卡的使用权限应根据岗位、职责等情况进行分级管理,确保使用权限与实际需要相符合。

第十一条严禁将公务卡用于非公务支出或者其他违规使用,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将公务卡的领用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做好资料档案的保存,并按规定进行归档。

第三章公务卡的结算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公务卡的结算账户,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公务卡的结算应当及时、准确、清晰,确保每笔支出都能够做到明细账务和凭证齐全。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卡的报销审批流程,确保每一笔支出都有完整的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公务卡的使用报销应当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合规使用。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财务监督和审计制度,对公务卡的结算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每一笔支出都经得起审计的监管。

第四章公务卡的管理第十八条单位领导应当加强对公务卡的管理,做到全面监管。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卡的管理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确保公务卡的正常运行。

XX学校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XX学校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XX学校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减少现金支付,提高财政财务透明度,节俭公用经费,遏制违规开支,预防腐败行为,根据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2016)X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公务卡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实行“先消费、后还款”方式。

本办法实施以后,除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结算公务支出的业务,不再办理现金借款手续。

第三条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单位在职职工。

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代理银行的相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后,也可开立公务卡。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四条公务卡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统一组织向发卡行办理。

第五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职工个人负责保管。

公务卡遗失或损坏,职工个人应及时通知发卡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由此造成损失的,由职工个人负责。

第六条单位在职职工有新增、调动、退休或其他减少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财务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职工应尽提醒义务,由此造成损失的,由职工个人负责。

第七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最后以银行对职工个人信用情况及其他综合评估后确定的额度为准。

第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财务提出申请,发卡行根据单位的有效证明增加持卡人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及时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到帐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帐,对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按发卡行相关规定向银行提出查询。

学校公务卡结算制度

学校公务卡结算制度

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财政管理制度的不断改革和深化,学校财务管理也面临着新的要求和挑战。

为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和暂付款业务,方便职工公务用款,我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省财政厅、教育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公务卡结算制度。

二、制度目的1. 规范学校公务支出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2. 优化财务管理流程,减少现金结算和暂付款业务;3. 方便职工公务用款,提高工作效率;4. 强化预算执行监控,防范财务风险。

三、适用范围1. 学校在职职工;2. 学校预算单位;3. 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会议、差旅等活动。

四、公务卡类型及额度1. 公务卡类型:我校公务卡为银行信用卡(贷记卡);2. 公务卡额度:一般为人民币1-5万元,透支免息期25-56天。

五、公务卡结算范围1. 办公费: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2. 印刷费:单位的印刷费支出;3. 咨询费: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4. 手续费: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5. 邮电费: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6. 差旅费: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车票、船票、机票支出等;7. 维修(护)费: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8. 租赁费: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9. 会议费: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10. 培训费: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支出;1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单位公务用车的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六、公务卡使用及报销流程1. 公务卡办理:学校职工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公务卡,学校审核后予以批准;2. 公务卡使用:持卡人应在公务卡结算范围内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3. 公务卡报销:持卡人持公务卡刷卡消费凭条(POS机小票)及相关发票到财务处报销;4. 公务卡还款:持卡人应在每月25日前将公务卡透支款项还清。

学校财务公务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公务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保障学校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公务卡的使用、管理及报销。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规范使用,严格审批;(三)透明公开,风险可控;(四)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第二章公务卡发放与管理第四条学校公务卡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学校预算和实际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公务卡发放数量。

第五条公务卡发放对象为学校在职教职工,发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第六条公务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不得转借、转让他人使用。

第七条公务卡持卡人应定期检查公务卡账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财务部门。

第八条公务卡到期后,持卡人应主动更换新卡,原卡停止使用。

第三章公务卡使用与报销第九条公务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务卡结算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公务卡结算范围;(二)公务卡结算金额: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公务卡结算金额;(三)公务卡结算时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公务卡结算时间。

第十条公务卡持卡人报销,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持卡人提供发票、刷卡消费凭条(POS机小票)等报销凭证;(二)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凭证,符合规定的予以报销;(三)报销资金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支付。

第十一条公务卡持卡人报销,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公务卡结算金额;(二)报销时间不得晚于公务卡结算时间;(三)报销内容应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务卡使用、管理及报销进行监督,定期对公务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学校对公务卡使用、管理及报销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XX高校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XX高校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XX高校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预借款项和现金支付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17 号)、《关于在省直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28 号)和《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2〕303 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

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

公务卡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功能,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

第四条我校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所在银行。

第二章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第五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付结算,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公务支出部分由学校按规定报销还款,个人消费部分支出由持卡人自行还款。

第六条凡属于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公务支出项目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七条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以及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章公务卡使用和管理第八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 2-5 万元,有 25-56 天的透支免息期。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应在免息期内,须至少提前 7 个工作日,持有效的报销凭证(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等)和刷卡凭条(POS 机小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报销。

第九条会计人员对公务卡消费凭证审核的内容为: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消费金额等。

第十条公务卡存款无利息,透支提取现金无免息期。

公务卡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持卡人一般不宜透支提取现金,透支提现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个人办理并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

教职工作为持有公务卡的我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公务卡日常对账,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

本卡免收年费。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即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报销后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二章公务卡的申领与注销第四条我校公务卡的发卡行是我校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第五条公务卡的开立采取实名制,实行“一人一卡”。

我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均可申领一张公务卡,具体申领公务卡的人员由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定。

第六条公务卡申领程序:教职工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汇总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送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

第七条持卡人因离职、调出、退休等原因办理注销,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

若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若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定为每张公务卡透支额度上限为5万元,如确需调增信用额度的,须由持卡人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由财务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交发卡行按规定调整。

第三章公务卡的结算范围第九条公务卡结算的范围是指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的单笔金额在5万元(币)以下的日常公务支出和零星小额商品采购支出。

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公务性支出。

第十条对于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事项,必须通过银行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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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公务卡财务结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结算管理,方便单位用款,减少现金结算和暂付款业务,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和公务卡财务结算的试行情况,对原《厦门大学公务卡财务结算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非独立核算单位,资产经营公司、医院及后勤集团等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各单位及其教职工持有的,可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贷记卡。

公务卡分为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

个人卡的持卡人范围为:各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各系、研究中心、科研平台、基地正、副主任,学院办公室主任、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秘书,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使用公务卡结算经费使用的情况,确定的个人公务卡持卡人。

单位卡用于与个人卡的结算,不直接用于消费、不提取现金。

单位卡的办卡单位为持卡人,对该卡负相应法律责任。

教职员工在学校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综合办学经费、创收分成的成本和发展基金、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各种专项经费(如“985”工程专项经费、“211”专项经费及各级财政核拨的其他专项经费)、
捐赠经费及代管经费(暂不含科研经费和各单位创收分成的劳务福利费)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主要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及零星办公用品耗材等,以及原使用转账结算的5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如超过公务卡授信额度的仍通过转账结算),均需使用个人卡进行结算。

教职工个人为个人卡的持卡人,对该卡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公务卡的办理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试行期间,学校指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个人公务卡的发卡银行。

第五条公务卡(指个人卡)由各单位按发卡银行的要求统一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

第六条公务卡持卡人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变更相关信息等手续。

第七条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公务卡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的,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因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八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等情况,按银行卡管理要求核实确定。

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九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
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

第十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十一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

否则因提现形成的手续费、利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公务卡消费结算以及公务卡遗失、被盗等发生的纠纷及经济事项,由持卡人与代理银行按双方签订的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持卡人利用公务卡套现、恶意透支不还和其他形式的违规行为,由持卡人负责。

第四章公务卡的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实行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有财务管理制度和日常报销审批的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使用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按照学校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向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如下:
1、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消费后,应取得报销凭证(正式发票)和消费交易的凭条(刷卡机打印的小票),无消费交易凭条一律不予报销。

2、持卡人凭发票、POS机打印的消费交易凭条等单据,按学校规定的审批及报销程序办理。

3、财务人员按财务制度规定对持卡人的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并通过财务转账公务结算POS机将报销资金划转到个人公务卡上,持卡人在财务转账POS机打印的凭条上签字确认。

4、财务人员根据经办人签字确认的POS机转账凭条及经审批的报销单据等凭证登记入账。

5、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公务支出不再办理现金和暂付款业务。

出现下列情况的,需另作说明并经相关领导签批后方可办理。

(1)由于商业服务网点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因公务卡损坏等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需另作说明并经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后方可报销。

(2)因出差到外地等原因使报销时间可能超过约定还款日期等特殊情况,教职工可以提出借款申请,经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并通过财务转账POS机从单位账户将费用划入教职工的个人卡。

第十八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校财务部门,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个人退付单位的款项,可以通过现金退付,也可以通过个人银行卡将需退付的款项划入学校财务指定的账户,并将转款的银行进账单交给财务部门。

其他单位退付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还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发卡银行、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遵照《银行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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