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变更并不影响我方在本保函下的担保义务.[工作范文]
履约保函(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范本)(2023年)
(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范本)履约保函(本保函应由雇主接受的一家银行出具)XX工程的供应事宜,于_x_年_x_月_x_日签订供应合同(下称为“本合同”),买方己委托雇主支付款予供应商。
根据本合同规定,供应商需向你方(即:雇主)提供一份担保供应商会按本合同规定及要求履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即人民币_X_元)。
又鉴于我方,即担保人受供应商(即委托人)的委托,同意按下述条款,保证供应商会根据本合同履行全部义务和责任,并以总金额人民币方承担连续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X元(“保证金")向你我方系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分行,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在本银行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和经营。
本银行具有充分的权力和合法权利签署本保函。
本银行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保函所需的一切必要的内部批准、授权或其他相关手续,并己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保函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同意或其他相关手续。
2、在本保函有效期间内,一旦你方将符合本条下列全部条件的付款请求送达本行,本行将在收到该请求后个银行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将你方要求支付的款项一次性付给你方在该请求中指定的你方帐户:1.1你方出具的付款请求应包含有如下三点内容:A、你方声明确认: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发生违约;B、你方声明确认:你方认为前述情形己导致你方有权向委托人要求偿付该请求所要求支付的金额;C、你方声明确认:你方请求本行支付的款额并未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32.2你方的付款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注明日期并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你方公章。
3.3你方的付款请求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间内在本行对公营业柜台提交给本行。
4.4你方出具付款请求的同时,应向本行出示本保函文本原件。
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和担保限额内,你方可以一次或分多次提出付款请求,但你方的全部付款请求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函的担保限额。
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变更,并不影响我方在本保函下的担保义务.
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变更,并不影响我方在本保函下的担保义务.篇一:03-app2 履约保函履约保函(范本)致:(发包人名称)鉴于作为发包人的(法定地址:与作为承包人的(法定地址:就总承包工程的承包事宜,于年月日签订合同。
根据该合同的规定,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一份履约保函保证其将按合同规定及要求履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
又鉴于我方,即担保人(法定地址:办公地址:接受承包人的委托,同意按下述条款以总金额人民币元(“保证金额”),对承包商根据合同履行全部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向你方承担连续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 1.我方自收到你方关于付款赔偿的书面要求及本工程监理方就如下事项的书面说明之日起14个日历天内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保证金额的任何一笔或几笔款项: a. b.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以及承包人违反的事项。
履约保函(范本) (续上)2.根据本保函提出的任何付款要求的函件必须在整个工程竣工证书颁发之日后21个日历天(本保函期满日期)内送达我方常住地址。
期满日期后,本保函应退还我方。
上述之付款要求及说明必须有经你方银行或公证机构确证为你方及监理方的签字及盖章。
3. 4. 5. 6.你方在本保函的权益可以依照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的转让而转让。
总包/分包合同无效或者变更,并不影响我方在本保函下的担保义务。
本保函自本保函签订的日期起生效。
本保函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并应遵守国际商会以458号文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规定。
本保函于年月日签署及盖章。
(以下无正文)担保人盖章担保人代表人签字见证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篇二:履约保函附录‘五’履约保函致: (以下简称雇主)签于你方与位于(承包人地址)的(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商”)就你方的 (工程项目名称) 已于年月日签订了中标通知书作为履行及实施本工程及双方所约定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之依据。
我方,(担保人名称),受该承包人委托,为该承包人履行上述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以总金额 (保证金额)向雇主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保证:我方在收到雇主书面声明承包商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的责任及义务及提出要求支付保证金的通知时,在无需雇主提出任何证明或证据,将于7天内无条件地不可改变地向雇主支付不超过上述保证金额的任何雇主经一次或几次要求的金额,并放弃向雇主提出任何异议的追索权力。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篇一:主债权合同无效时如何确保担保合同仍有效主债权合同无效时如何确保担保合同仍有效XX年09月02日周金龙: 在审查银团贷款协议时,常常发现一些保证人出具的担保书中有这样约定:“不论因任何原因导致贷款协议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保证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仍应按本担保书载明的条件承担担保责任。
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担保书无效的,保证人应在担保的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而一些抵押合同中也有这样的约定:“如因非银团原因造成财产抵押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抵押人仍应依照本财产抵押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财产抵押合同所担保的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权机关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抵押人仍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且此情形不受担保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限制。
”记载有类似内容的合同被签订后,法律效力如何,请法律专家予以解答。
杨世军(农行法律专家组成员): 关于上述问题,实质是指约定主债权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时,保证合同继续有效,保证人仍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在未知“担保书载明的条件”内容时,单就这一约定来说,是存在被法院判定无效的风险的。
我国《担保法》第5 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 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物权法》第172 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法规来看,担保合同主合同的关系是很明确的,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具有依附关系,通常情况下,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
借贷双方重新签署合同担保人还需承担责任正规范本(通用版)
借贷双方重新签署合同担保人还需承担责任摘要借贷双方在重新签署合同时,担保人也需要重新承担责任。
本文将探讨借贷双方重新签署合同时,担保人的责任问题,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支持。
1. 引言在借贷合同中,往往会涉及到担保人,其作为债务的一方,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愿意为债务人承担责任。
然而,当借贷双方重新签署合同时,担保人是否还需继续承担责任,成为了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2. 法律法规支持《担保法》是我国法律中关于担保责任的基础性法律。
根据《担保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借款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约定不影响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即使在原合同解除后重新签署合同,担保人的责任仍然有效。
因此,根据法律的支持,借贷双方重新签署合同时,担保人确实需要继续承担责任。
3. 案例支持是一些相关案例,用于支持借贷双方重新签署合同时,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论点。
3.1 案例一:担保人需承担责任在某借贷合同中,A与B签署了一份担保合同,C作为担保人承担了B的借款责任。
然而,由于某种原因,原借贷合同被解除,双方重新签署了一份新合同,合同金额和期限均发生了变化。
在此情况下,法院经审理后认定,C作为担保人应继续承担责任,因为在新合同中,债务并未完全消失,C的担保责任仍然有效。
3.2 案例二:担保人不需承担责任在另一起案件中,D与E签署了一份担保合同,F作为担保人为E 的借款责任提供担保。
然而,由于某种原因,原借贷合同被解除,双方重新签署了新合同,并且明确约定担保协议无效。
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认定,F作为担保人不需继续承担责任,因为新合同明确表示担保协议已无效。
4. 重新签署合同的注意事项在借贷双方重新签署合同时,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问题需要予以重视。
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4.1 重新确认担保责任在重新签署合同之前,借款人与担保人应当重新确认担保责任是否继续存在,以避免因为未明确担保责任导致纠纷发生。
4.2 确定新合同的生效时间借贷双方重新签署合同时,需要明确新合同的生效时间。
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效力(最新)
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效力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担保人负连带责任被告:抵押合同无效,请求驳回原告请求法院:被告应偿还本息,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负有限责任[诉辩之争] 原告起诉:2002年9月19日,被告刘先生、李先生、余女士用被告张女士座落于我支行所在地的一幢房屋作抵押,与我行营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担保人负连带责任被告:抵押合同无效,请求驳回原告请求法院:被告应偿还本息,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负有限责任[诉辩之争]原告起诉:2002年9月19日,被告刘先生、李先生、余女士用被告张女士座落于我支行所在地的一幢房屋作抵押,与我行营业部签订27万元的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
主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7万元,借款期限为2002年9月19日至2005年9月18日,年利率7.137%,按月计息。
借款到期后,被告刘先生、李先生、余女士未依约还本付息,被告张女士(提供抵押担保人)也未依约尽义务。
为依法维护信贷资金安全,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刘先生、李先生和余女士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判令被告张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辩争:刘先生、李先生、余女士在法庭上,对借款本触犯7万元无异议,但同声反驳原告在办理抵押担保借款程序中,应负有对担保物的他项权利的合法有效性审查责任,而原告却没尽对本案中担保抵押物的他权证书的审查义务。
我们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是确信他项权利证书有效的,现因法庭查明张女士提供的他项权利证书是假的而导致该抵押合同无效,应由提供他权担保的被告张女士和未尽审查责任的原告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
上述三被告还认为,原告未尽到对抵押物他项权证的审查义务,导致抵押合同无效,原告已失去抵押物拍卖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女士对原告的起诉,既不应诉,经法院合法传唤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法庭查明,2002年9月19日,被告刘先生、李先生、余女士以被告张女士提供的房屋“他字第(2002)408号他项权利证书共同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婺源县支行营业部签订了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计27万元,借款期限3年(2002年9月19日至2005年9月18日),年利率为7.137%,按月计息。
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
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借贷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从一那么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认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附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
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展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假设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那么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展约定。
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2024年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效力如何(特殊条款版)
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效力如何(特殊条款版)合同编号:_______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效力如何甲方(担保人):________乙方(债权人):________鉴于:1.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担保服务;2.乙方需要对甲方的担保能力进行评估;3.双方就担保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1.1主合同:指甲方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1.2担保合同:指甲方与乙方订立的,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服务的合同。
1.3债务人:指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者。
1.4担保责任: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的部分承担的清偿责任。
第二条担保范围及金额2.1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担保服务,担保范围为债务人未能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2.2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第三条担保方式3.1甲方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
3.2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担保期间4.1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4.2如主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担保期间相应调整。
第五条担保效力5.1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担保合同效力不受影响,甲方仍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5.2如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担保责任,直至债务人履行完毕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第六条担保解除6.1在担保期间内,如债务人履行完毕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甲方担保责任解除。
6.2在担保期间内,如乙方同意放弃对甲方的担保权利,甲方担保责任解除。
第七条违约责任7.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担保金额的【】%。
7.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8.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8.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
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协议名称: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一、引言本协议旨在就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产生的影响进行详细阐述。
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是否仍然有效,以及对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产生的影响是本协议的重点内容。
二、主合同无效的定义1. 主合同无效是指主合同在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不合理条款或其他无效原因,导致合同的无效状态。
2. 主合同无效的判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由有权机关或法院进行裁决。
三、担保合同的效力1. 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产生的影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2. 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否仍然有效应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判断:a. 担保合同独立性原则: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具有独立性,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b. 担保合同依赖性原则:担保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合同的有效性,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
3. 担保合同的效力是否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担保合同的目的、担保合同的内容等。
四、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影响举例以下举例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1. 担保合同独立性原则下的影响:a. 主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合同为房屋抵押担保合同。
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合同行使权益,要求担保人履行抵押担保责任。
b. 主合同为劳动合同,担保合同为个人担保合同。
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 担保合同依赖性原则下的影响:a. 主合同为租赁合同,担保合同为保证担保合同。
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债权人无法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b. 主合同为合作协议,担保合同为连带责任担保合同。
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债权人无法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其他注意事项1. 在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影响评估中,应充分考虑合同各方的意图、公平性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等因素。
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
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协议名称: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1. 引言本协议旨在详细阐述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所产生的影响,并通过提供具体案例来进一步说明。
2. 主合同无效的定义主合同无效是指主合同在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无效或被宣告无效的情况。
3. 担保合同的定义担保合同是指一方(担保人)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责任的合同。
4. 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产生以下影响:4.1. 担保合同效力的独立性主合同无效并不会直接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
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具备效力。
4.2. 担保合同的范围限制主合同无效可能会对担保合同的范围造成限制。
例如,如果主合同的无效是由于主合同的对象非法或违法,担保合同的效力可能会被限制在合法部分。
4.3. 担保合同的追溯效力当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时,担保合同的效力可能会追溯到主合同的成立时点。
这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能会被追溯到主合同的订立时点,即使主合同后来被宣告无效。
5. 案例分析以下是几个案例,以进一步说明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5.1. 案例一:主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宣告无效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但该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被宣告无效。
在该合同中,某公司的母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了担保责任。
尽管主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然需要履行其担保责任。
5.2. 案例二:主合同部分无效某个租赁合同中的一项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在该租赁合同中,担保人为租赁人提供了担保责任。
尽管主合同的一部分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但担保责任可能会受到主合同无效部分的限制。
5.3. 案例三:主合同被撤销某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但后来该合同被撤销。
在该贷款合同中,某公司的股东作为担保人提供了担保责任。
尽管主合同被撤销,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然需要履行其担保责任。
合同范文 作废证明范本
合同范文作废证明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一、原合同作废1.1 甲方与乙方确认,原合同自本作废证明签订之日起自动终止,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在原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
1.2 甲方与乙方同意,自本作废证明签订之日起,双方不再履行原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且原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亦不再享有。
二、保密条款2.1 除非依法应当向第三方披露或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应对本作废证明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三、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3.1 本作废证明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2 凡因本作废证明引起的或与本作废证明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其他条款4.1 本作废证明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2 本作废证明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原合同编号:_______原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合同主要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请注意,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合同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
在签订任何合同之前,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意见,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合同可使用更广泛的场景,特设增加场景及条款=====特殊应用场合及增加条款:1. 场合:跨国交易增加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明确指出合同应适用的法律体系,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合同解除不影响担保责任
合同解除不影响担保责任合同解除不影响担保责任甲方(担保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电话: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电话: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就担保事项所订立的协议。
各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所述的有关担保事项、借贷以及还款均指本合同所涉及的借贷合同。
一、担保事项甲方为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的债务,提供名义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归还,保证借款人对贷款合同项下所订立的还款计划的全部履行。
二、解除条件若借款人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及时足额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甲方无条件承担其名义担保责任。
在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要求还款后,本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担保义务自动终止。
三、不影响担保责任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甲方对于借款人及其担保责任的执行。
同时,甲方保证在借款人尚未履行完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不解除本合同及担保责任。
四、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的签订、存在和效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事项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和文件均应书面形式,并交付对方指定的地点或送达地址。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声明:本合同项下,甲方是以纯义务担保身份担保借款人的债务。
若借款人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对应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甲方将无条件按照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若借款人逾期未能还款,甲方却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担保还款,则甲方将承担带来的全部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担保人):乙方(借款人):签名:签名:日期:日期:。
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
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协议名称: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一、背景介绍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主合同的无效可能会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本协议旨在详细阐述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产生的具体影响,并提供相关举例。
二、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影响1. 担保合同的效力保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为基础的,主合同无效会导致担保合同的效力受到影响,但并不意味着担保合同自动无效。
担保合同的效力保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 担保合同的效力确认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的效力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的性质和情况进行确认。
如果担保合同是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利益而订立的,且担保合同本身具备独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那么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仍然存在。
3. 担保合同的效力范围调整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的效力范围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7条规定,如果主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中规定了对主债务的担保责任,那么担保合同对主债务的担保责任仍然有效。
但是,担保合同对于无效主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担保责任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三、举例说明以下是几个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的具体举例: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因甲公司违约而被判定为无效。
同时,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规定了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担保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利益而订立的,且担保合同本身具备独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即使主合同无效,丙公司仍然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因甲公司提供虚假信息而被判定为无效。
同时,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规定了丙公司对乙公司的租赁债务担保责任。
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
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举例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是指当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担保合同是否也随之无效。
根据法律的规定,主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但也存在例外情况。
本文将通过举例来说明主合同无效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
1.银行贷款担保合同假设甲方向乙方银行申请贷款,为了保证借款的履约,丙方提供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丙方作为保证人担保了乙方的借款,主合同为甲方和乙方的贷款合同。
然而,当借款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时,丙方是否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担保合同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合同,那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因此,即使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丙方作为担保人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乙方仍需要偿还借款。
2.租赁担保合同在租赁关系中,甲方作为出租方,乙方作为承租方,甲、乙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由丙方提供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
然而,当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丙方是否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呢?租赁合同的无效并不意味着担保合同的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租赁合同是无效的,但担保合同是独立于租赁合同的合同,那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因此,即使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丙方作为担保人仍然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确保甲方能够获得租金。
3.建设工程担保合同在建设工程中,甲方作为业主,乙方作为承包商,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
为了确保合同的履约,丙方提供了保证担保。
然而,当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丙方是否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担保合同通常也会随之无效。
因为担保合同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存在的,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丙方不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例子仅仅是一种可能的情况,并不能代表所有的情况。
具体的效力影响要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来确定。
当存在争议时,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担保新规解读:“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约定”
担保新规解读:“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众号将推出担保制度笔记系列文章,就新的司法解释对《担保法》及原司法解释中作出修订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担保新规解读之一关于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作为主债务履行的有效增信措施,已经成为大众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类,为了加强担保的履行,当事人经常在中约定类似于“无效,担保合同依然有效”条款,根据《担保制度解释》,上述约定将被认定为无效。
《担保法》《担保制度解释》第五条担保合同是的从合同,主,担保。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 规制当事人对担保独立性作出约定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似乎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担保合同从属性,但是仍然存在着另一种理解,“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指的是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合同无效的后果负担保责任。
基于各种不同的理解,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也不统一。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明确排除了当事人对担保合同效力另行约定的情形,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制度解释》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情形一: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情形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制度解释》,上述关于担保独立性的约定均属无效。
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吗
主合同⽆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随之⽆效吗主合同只有在满⾜了《合同法》中规定的条件后才能⽣效,对当事⼈产⽣约束⼒。
⽽要是导致了主合同⽆效的话,那么此时对于主合同的担保合同来讲是否还有效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主合同⽆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随之⽆效吗不⼀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效,担保合同⽆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效会有什么后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效时,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1)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效,债权⼈⽆过错的,担保⼈与债务⼈对主合同债权⼈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担保⼈有过错的,担保⼈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
(2)主合同⽆效⽽导致担保合同⽆效,担保⼈⽆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
(3)担保⼈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承担赔偿责任。
但为了保证债权⼈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对债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如果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负责⼈超越权限订⽴的担保合同,除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为有效。
虽然原则上主合同被认定为⽆效的话,担保合同必然是⽆效的,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时就有可能出现主合同⽆效,⽽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店铺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限度的维护⾃⾝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
如果你有不了解的地⽅。
也可以查找相关的法条解决。
主合同无效担保函是否失效
主合同⽆效担保函是否失效在实际中,为了保障合同的顺利履⾏,双⽅当事⼈会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订⽴相应的额担保函,⼀般来说具有其特有的法律效⼒。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主合同⽆效担保函是否失效?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主合同⽆效担保函是否失效主合同⽆效担保函失效。
根据《民法典》,主合同⽆效,担保合同必然⽆效。
我国⽬前还没有在国内经营业务中认可独⽴担保,故独⽴担保不能独⽴与主合同之外⽽按有效处理。
只要债权⼈⽆过错的,或者担保⼈有过错的,或者主合同不是必然⽆效或者严重违法⽽⽆效的,⼀般不能轻易免除担保⼈的担保责任。
如银⾏出具独⽴保函,相当于连带责任担保,属于明知⾦融机构不应对外提供担保⽽作担保的,具有明显的过错,在实体处理上,⼀般会判定银⾏对担保⾦额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条设⽴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保证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保证⼈、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应包含哪些内容在⼈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在物的担保中,则是⼀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相差较⼤。
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的义务在⼈的担保中,实为⼀种债务,⽽于物的担保中则是⼀种物权负担。
1、保证合同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履⾏债务的期限;保证的⽅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最新合同协议】合同解除、变更的“四个不受影响”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合同解除、变更的“四个不受影响”1.合同解除、变更,不影响要求支付赔偿金。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篇一:主债权合同无效时如何确保担保合同仍有效主债权合同无效时如何确保担保合同仍有效XX年09月02日周金龙:在审查银团贷款协议时,常常发现一些保证人出具的担保书中有这样约定:“不论因任何原因导致贷款协议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保证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仍应按本担保书载明的条件承担担保责任。
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担保书无效的,保证人应在担保的范围内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
”而一些抵押合同中也有这样的约定:“如因非银团原因造成财产抵押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抵押人仍应依照本财产抵押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财产抵押合同所担保的被担保债务已经清偿,但这种清偿被有权机关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抵押人仍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且此情形不受担保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限制。
”记载有类似内容的合同被签订后,法律效力如何,请法律专家予以解答。
杨世军(农行法律专家组成员):关于上述问题,实质是指约定主债权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时,保证合同继续有效,保证人仍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在未知“担保书载明的条件”内容时,单就这一约定来说,是存在被法院判定无效的风险的。
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法规来看,担保合同主合同的关系是很明确的,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具有依附关系,通常情况下,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
那么,是不是可根据《担保法》规定,通过自主约定,切断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使得担保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呢?这就需要厘清上述法律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
2024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责任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1.4甲方与乙方、丙方签订本合同,就甲方向丙方提供担保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二章:担保事项2.2甲方保证,如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担保范围3.1甲方提供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丙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2甲方同意,担保的范围还包括因乙方违约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第四章:担保方式4.1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4.2甲方同意,无论乙方是否有过错,甲方都将对丙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担保期间5.1甲方提供的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5.2甲方同意,即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完毕后,甲方仍需对丙方承担担保责任,直至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
第六章:担保责任的履行6.1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2担保人应确保其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担保能力充足。
6.3担保人应积极配合丙方对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追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6.4担保人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进行清偿,直至债务履行完毕。
6.5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时,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责任,债务人仍需对丙方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第七章: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7.1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已清偿的债务。
7.2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7.3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要求丙方提供与债务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7.4担保人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债务相关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信息。
7.5担保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行为。
第八章:担保人与债务人的关系8.1担保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不影响担保人对丙方的担保责任。
8.2担保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不影响丙方对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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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变更并不影响我方在本保函下的担保义务.篇一:03-app2 履约保函履约保函(范本)致:(发包人名称)鉴于作为发包人的(法定地址:与作为承包人的(法定地址:就总承包工程的承包事宜,于年月日签订合同。
根据该合同的规定,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一份履约保函保证其将按合同规定及要求履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
又鉴于我方,即担保人(法定地址:办公地址:接受承包人的委托,同意按下述条款以总金额人民币元(“保证金额”),对承包商根据合同履行全部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向你方承担连续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1.我方自收到你方关于付款赔偿的书面要求及本工程监理方就如下事项的书面说明之日起14个日历天内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保证金额的任何一笔或几笔款项: a. b.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以及承包人违反的事项。
履约保函(范本) (续上)2.根据本保函提出的任何付款要求的函件必须在整个工程竣工证书颁发之日后21个日历天(本保函期满日期)内送达我方常住地址。
期满日期后,本保函应退还我方。
上述之付款要求及说明必须有经你方银行或公证机构确证为你方及监理方的签字及盖章。
3. 4. 5. 6.你方在本保函的权益可以依照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的转让而转让。
总包/分包合同无效或者变更,并不影响我方在本保函下的担保义务。
本保函自本保函签订的日期起生效。
本保函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并应遵守国际商会以458号文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规定。
本保函于年月日签署及盖章。
(以下无正文)担保人盖章担保人代表人签字见证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篇二:履约保函附录‘五’履约保函致: (以下简称雇主)签于你方与位于(承包人地址)的(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商”)就你方的 (工程项目名称) 已于年月日签订了中标通知书作为履行及实施本工程及双方所约定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之依据。
我方,(担保人名称),受该承包人委托,为该承包人履行上述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以总金额 (保证金额)向雇主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保证:我方在收到雇主书面声明承包商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的责任及义务及提出要求支付保证金的通知时,在无需雇主提出任何证明或证据,将于7天内无条件地不可改变地向雇主支付不超过上述保证金额的任何雇主经一次或几次要求的金额,并放弃向雇主提出任何异议的追索权力。
我方特此确认并同意: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是连续的。
承包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解除、终止或失效都不能削弱或影响我方受本保函制约的责任。
本保函的权益可由雇主自由转让。
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附录‘五’履约保函 (续上)本保函自之日起生效,至之日失效,除非你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
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退回我方注销。
担保人:(盖章)签字:开立日期:年月日篇三:威宁谢投标须知附录‘三’履约保函(担保保证范本)附录‘三’履约保函(范本)致:(雇主名称)鉴于作为雇主的(法定地址:)与作为承包商的(法定地址:)就总承包工程的承包事宜,于年月日签订合同协议书(下称为“合同”)。
根据该合同的规定,承包商需向雇主提供一份履约保函,以保证其将按合同规定及要求履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
又鉴于我方,即担保人(法定地址:接受承包商的委托,同意按下述条款以总金额人民币部义务和责任向你方承担连续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1. 在委托人履行任何合同义务中发生违约, 或出现任何合同条件第款所列举的事件和情况及你方按第2条款提出索赔要求时,担保人应满足并偿清雇主因该项违约、事件或情况遭受的损害赔偿费。
但担保人的全部责任及累积赔偿不应超过保证金额。
不论是否经担保人知晓或同意,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因雇主对委托人做出的任何时限允许或其他宽让、或对根据合同应实施的工程的任何变更或暂停、或对合同或对委托人或雇主的组成的任何修改、或任何其他事项而解除。
WCY3:yn:0333Davis Langdon & Seah - AP3/1R -附录‘三’履约保函(范本) (续上)2. 根据本保函提出的任何付款要求的函件必须在根据合同颁发的整个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180天(‘本保函期满日期’)以前送达我方办公地点。
期满日期已届时,本保函应退还我方。
上述之付款要求必须有经你方银行或公证机构确证为你方的签字及盖章。
3.4.5.6.本保函于年月日签署及盖章担保人盖章担保人代表签字WCY3:yn:0333Davis Langdon & Seah本保函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本保函签订的日期起生效。
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变更,并不影响我方在本保函下的担保义务。
你方在本保函的权益可以依照合同转让的条款转让。
- AP3/2R - 篇四:履行责任保函履行保修责任保函致:(雇主名称)鉴于作为雇主的与作为就总承包工程的总承包事宜,于年月日签订合同协议书(下称为“总承包合同”)。
根据总承包合同规定,总承包工程的一部分。
总承包商于年月日与(后称“分包商”)签订合同协议书(“下称分包合同”)以作为总承包合同就分包事宜的补充。
此外,分包商就分包工程保修事宜亦于年月日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根据分包合同规定,分包商需向雇主提供一份担保分包商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履行约定的保修责任及义务的履行保修责任保函。
又鉴于我方,即担保人接受承包商的委托,同意按下述条款,对承包商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履行的全部保修责任及义务以总金额人民币元(“保证金额”)向你方承担连续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1、在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要求和关于以下情况的书面说明(但不要求证明)后,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保证金额的任何一笔货几笔款项:a、委托人违反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义务,以及b、委托人违反的事项及缺陷的性质。
2、本保函有效期为整个总承包工程之接受证书内所示的接受日期起计年(本保函期满日期)。
期满日期已届时,本保函应退还我方。
3、根据本保函提出的任何付款要求的函件必须在上述之保函期满日期以前送达我方办公地点。
上述之付款要求及说明必须有经你方银行或公证机构确证为你方的签字及盖章。
4、你方在本保函的权益可以依照合同转让的条款转让。
5、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变更,并不影响我方在本保函下的担保义务。
6、本保函自合同中规定的开工日起生效。
7、本保函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本保函于年月日签署及盖章担保人盖章担保人代表签字见证人(承包商代表签字)篇五:威宁谢投标须知附录‘八’履行保修责任保函附录‘八’履行保修责任保函(范本)致:(雇主名称)鉴于作为雇主的(法定地址:)与作为承包商的(法定地址:)就总承包工程的承包事宜,于年月日签订合同协议书(下称为“合同”)及承包商就工程保修事宜于年月日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根据该合同的规定,承包商需向雇主提供一份以履行保修责任保函保证其将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履行约定的保修责任及义务。
又鉴于我方,即担保人(法定地址:接受承包商的委托,同意按下述条款以总金额人民币责任及义务向你方承担连续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1. 在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要求和关于以下情况的书面说明(但不要求证明)后,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保证金额的任何一笔或几笔款项:a.b.承包商违反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义务,以及承包商违反的事项及缺陷的性质。
WCY3:yn:0333 Davis Langdon & Seah - AP8/1 - 附录‘八’履行保修责任保函(范本) (续上)2. 本保函有效期为从整个总承包工程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计10年(本保函期满日期)。
期满日期已届时,本保函应退还我方。
3. 根据本保函提出的任何付款要求的函件必须在上述之保函期满日期以前送达我方办公地点。
上述之付款要求及说明必须有经你方银行或公证机构确证为你方的签字及盖章。
4.5.6.7.本保函于年月日签署及盖章担保人盖章担保人代表签字见证人(承包商代表签字)WCY3:yn:0333Davis Langdon & Seah 本保函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本保函自签订的日期起生效。
合同无效或者合同变更,并不影响我方在本保函下的担保义务。
你方在本保函的权益可以依照合同转让的条款转让。
- AP8/2 - 篇六:履约担保-即付保函履约担保(即付保函)致: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雇主名称)鉴于作为承包人的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地址:********路552号)与作为指定分包人的*****装修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成都青羊区八宝街111号)就 ****************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事宜,于20XX年02 月29日签订合同协议书(下称为“合同”)。
根据该合同的规定,指定分包人需向雇主提供一份履约保函保证其将按合同规定及要求履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
又鉴于我方,即担保人成都*******支行(法定地址:成都)接受指定分包人的委托,同意按下述条款以总金额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肆佰柒拾贰元柒角肆分(“保证金额”,即:¥,131,),对指定分包人根据合同履行全部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向你方承担连续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1. 在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的付款赔偿要求及合同中的工程师就如下事项的书面说明(但不要求任何证明)后,于14天内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保证金额的任何一笔或几笔款项:a.b. 承包商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以及承包商违反的事项。
2. 根据本担保提出的任何付款要求的函件必须在根据合同颁发最后一个分项工程的接收证书(合同完工日:20XX年8月29日)之日后21天(‘本担保期满日期’:20XX年9月求及说明必须有经你方银行或公证机构确证为你方及工程师的签字及盖章。
我方的送达地址以为准,除非事先已经通知相关当事人,否则送达该地址的文件可视为已送达我方。
3.4.5.6. 你方在本担保的权益可以依照合同转让的条款转让,但需书面告知我方认可。
合同变更,并不影响我方在本担保下的担保义务。
若合同无效,担保人的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本履约担保自担保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担保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本担保于 20XX年月日签署及盖章担保人盖章:担保人代表签字:见证人(承包商代表签字):篇七:威宁谢投标须知附录‘三’履约保函( 即付保函范本,费用高,难买)附录‘三’履约保函(范本)致:(雇主名称)鉴于作为雇主的(法定地址:)与作为承包商的(法定地址:)就总承包工程的承包事宜,于年月日签订合同协议书(下称为“合同”)。
根据该合同的规定,承包商需向雇主提供一份履约保函保证其将按合同规定及要求履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
又鉴于我方,即担保人(法定地址:)接受承包商的委托,同意按下述条款以总金额人民币责任向你方承担连续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1. 在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的付款赔偿要求及合同中的工程师就如下事项的书面说明(但不要求任何证明)后,于14天内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保证金额的任何一笔或几笔款项:a.b.承包商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及责任,以及承包商违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