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各港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运输的港口收费,比照本办法有关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和外贸进出口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港口的收费计费办法,依据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的收费计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港口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驳船取送费、特殊平舱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以及提供船舶服务的供水(物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
理货服务费的管理形式另行研究。
上述收费项目均应单独设项计收,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不得超出以上范围另行设立港口收费项目。
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主动公示收费项目、对应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以及港区内方便阅读的地方,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规范。
全国各港集装箱港杂费
全国各港集装箱港杂费码头操作费(THC)20’370RMB 40’560RMB单位:元单位:元单位:元单位:元单位:元单位:元单位:元单位:元单位:元单位:元单位:元单位:元单位:元单位:元深圳港:20' 40' DOC THC USD45 USD68 USD15 ORC USD141 USD269BAF USD90 USD180报关费RMB200 RMB250(退税)全国各港集装箱港杂费时间:2007-3-25 15:42:00 << [我要发表评论]注: 1.非标准集装箱包干费面议,但最高不超过其相应箱形标准像包干费得一倍。
2.“非标准集装箱”是指尺寸与标准箱不同的集装箱、变形箱和超限箱,但长宽与标准箱相同的高箱、不调换装卸索具的开顶箱缉私肘不超限的框架箱,按相应箱型标准箱计费。
3.“超限”是指箱内货物的外形超出了集装箱的尺寸。
短途拖车费新港---塘沽 RMB400/20GP RMB650/2X20GP RMB500/40GP/HQ新港---天津市区RMB850/20GP RMB1500/2X20GP RMB950/40GP/HQ新港---北京市区 RMB1500/20GP RMB2600/2X20GP RMB1600/40GP/HQ新港---丰台/大兴/通州RMB1500/20GP RMB2600/2X20GP RMB1600/40GP/HQ新港---门头沟/昌平/平谷/怀柔/密云/海淀/房山/顺义RMB1600/20GP RMB2800/2X20GP RMB1700/40GP/HQ新港---宝坻RMB1100/20GP RMB2000/2X20GP RMB1200/40GP/HQ 新港---静海RMB1000/20GP RMB1700/2X20GP RMB1200/40GP/HQ 新港---蓟县RMB1400/20GP RMB2400/2X20GP RMB1500/40GP/HQ新港---唐山/丰南RMB1500/20GP RMB2400/2X20GP RMB1700/40GP/HQ新港---玉田RMB1600/20GP RMB2600/2X20GP RMB1800/40GP/HQ 新港---廊坊RMB1400/20GP RMB2200/2X20GP RMB1500/40GP/HQ 新港---昌黎RMB2000/20GP RMB3200/2X20GP RMB2200/40GP/HQ 新港---保定RMB2400/20GP RMB3800/2X20GP RMB2600/40GP/HQ 新港---沧州RMB1900/20GP RMB3000/2X20GP RMB2100/40GP/HQ 新港---泊头RMB1800/20GP RMB3000/2X20GP RMB2000/40GP/HQ 新港---青县RMB1600/20GP RMB2600/2X20GP RMB1800/40GP/HQ 新港---海星RMB1600/20GP RMB2600/2X20GP RMB1800/40GP/HQ 新港---秦皇岛 RMB2400/20GP RMB3800/2X20GP RMB2600/40GP/HQ 新港---德州RMB2400/20GP RMB3800/2X20GP RMB2600/40GP/HQ 新港---任丘RMB1800/20GP RMB2800/2X20GP RMB2000/40GP/HQ 新港---霸州RMB1400/20GP RMB2300/2X20GP RMB1600/40GP/HQ 新港---黄骅RMB1400/20GP RMB2300/2X20GP RMB1600/40GP/HQ 新港---抚宁RMB1900/20GP RMB3400/2X20GP RMB2100/40GP/HQ新港---晋州RMB2800/20GP RMB4200/2X20GP RMB3000/40GP/HQ新港---石家庄 RMB3000/20GP RMB4800/2X20GP &, n, bsp;RMB3200/40GP/HQ新港---塘沽 RMB200 货车新港---市区RM, , B400 , , , , , , , , , , , , , , 货车新港---北京RMB500-700 货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附表
D
340.00
2000净吨以上船舶
航行国内航线船舶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引航费率表
表3
船舶类型
船舶的净吨和马力
费率(元/公里)
客货轮、货轮
300及300以下
301—500
501—1000
1001—2000
2001—3000
3001—5000
5001—7000
7001—10000
D
70.00
501~2000净吨船舶在码头
E
100.00
501~2000净吨船舶在浮筒
F
140.00
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码头
G
200.00
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浮筒
5
停泊费
净吨(马力)/日
A
0.06
B
0.12
6
开、关舱费
每舱口
A
50.00
500净吨以下船舶
B
100.00
501~1000净吨船舶
C
170.00
6.00
注:福州港按内河港口的标准计费。
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他杂项作业费率表
表5
费率(元)
项目
计费单位
沿海
港口
内河
港口
备注
拖轮
马力小时
0.35
0.50
1、租用船舶(拖轮除外)的计费时间,自开离停泊基地时起,至返回原地时止。如另有任务不返回原地者,至使用完毕时止。
2、租用起重船需要拖轮拖带时,另收拖轮租费。
3、驳船取送的最低取送距离为5千米。
4、特殊平舱是指为在散货上面加装货物所进行的平舱和按船方要求进行的其他平舱。但散货在装舱过程中随装随扒,散货装舱完毕后扒平突出舱口的顶尖及为在散货上面装载压舱包所进行的一般平舱,不作为特殊平舱。
长江引航里程、费率表
单位:公里 吴淞口 宝 山 浏 河 太 仓 南通/常熟 张家港/如皋 江 阴 常州/高港/泰州 镇江/扬州 南 京 马鞍山 芜 湖 铜 陵 池 州 安 庆 九 江 黄 石 汉 口 城陵矶 吴淞口 6 25 41 102 144 167 221 279 366 414 460 568 606 664 830 962 1099 1331 船舶类型 宝 山 19 35 96 138 161 215 273 360 408 454 562 600 658 824 956 1093 1325 浏 河 16 77 119 142 196 254 341 389 435 543 581 639 805 937 1074 1306
编号 1 2 3 4
项目 过桥引领 移泊费 引航员滞留费 引航员待时费
计算单位 每次 净吨(马力) 每人每小时 每人每小时
南 京 0.56 0.72 1.07 1.20 1.39 1.94 2.38 2.83
马鞍山 0.56 0.92 1.04 1.23 1.78 2.22 2.68
芜 湖 0.76 0.89 1.08 1.63 2.07 2.52
常州 高港 泰州 0.60 0.89 1.04 1.20 1.56 1.68 1.87 2.42 2.86 3.32
镇江 扬州 0.69 0.85 1.01 1.36 1.49 1.68 2.23 2.67 3.12
费率(元) 备注 0.14 以次加收 0.29 各港港内移泊 27.50 13.80 A 437.30 引航一次 5 引航员交通费 每 次 B 109.20 移泊一次 A 每人每日 218.70 节假日 6 引航员附加费 B 每人每小时 13.80 夜班(22:00~6:00) 7 引航费近洋航线附加费按引航基本费率加收 20% 注:近洋航线是指我国港口至东亚和东南亚各国港口之间的航线。东亚和东南亚 国家是指:日本、韩国、朝鲜、香港、澳门、新加坡、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 印度尼西亚、缅甸、越南、柬埔寨。太平洋沿岸的俄罗斯港口比照本规则。
全国各港散杂货港杂费港口费率表
全国各港散杂货港杂费港口费率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移泊费率表注:长江分上、中、下三段引航,每段引航费率计算方法均为基本基价每净吨0.405元,加里程基价每净吨公里0.003315元,计算费率进整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货物重量换算表集装箱铁路线使用费、货车取送费率表注: 1.非标准集装箱按上述相应箱型标准箱费率计费。
2.取送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重箱,其货车取送费按上述费率加收50%。
汽车、火车、驳船的集装箱装卸费注: 1.非标准集装箱包干费面议,但最高不超过其相应箱形标准像包干费得一倍。
2.“非标准集装箱”是指尺寸与标准箱不同的集装箱、变形箱和超限箱,但长宽与标准箱相同的高箱、不调换装卸索具的开顶箱缉私肘不超限的框架箱,按相应箱型标准箱计费。
3.“超限”是指箱内货物的外形超出了集装箱的尺寸。
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注货物港务费的计费吨按装卸费的计费吨计算。
1.2. 编号1的“化肥”,系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限。
3. 编号3的“一级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4. 原油按编号2“列名外货物”计费。
5.其它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以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算。
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注: 1.非标准集装箱包干费面议,但最高不超过其相应箱形标准像包干费得一倍。
2.“非标准集装箱”是指尺寸与标准箱不同的集装箱、变形箱和超限箱,但长宽与标准箱相同的高箱、不调换装卸索具的开顶箱缉私肘不超限的框架箱,按相应箱型标准箱计费。
3.“超限”是指箱内货物的外形超出了集装箱的尺寸。
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注:1. 车(船)船直取货物的装卸费按“船舱㈡船边”和“船边㈡库、插、车、船” 的费率相加计算。
2. 超长货物费率:每件长度超过12米满16米,按相应货类费用加收50%; 每件长度超过16米满20米,按相应货类费用加收100%;每件长度超过20米,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收费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1.01•【文号】交运发[1992]29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收费规则(交运发(1992)29号1992年1月1日)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计收的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
国外付费人以外汇人民币或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租船合同和运输契约中有关港口费用负担的规定,船方或其代理公司应至迟于船舶到港的当天将有关资料以书面提供港务局,否则向代理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1.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也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2.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
3.货物的重量按毛重(包括包装重量)计算,以吨(1000公斤)为计费单位。
每一提单或装货单的每项货物的重量起码以10公斤计算,超过10公斤的尾数按四舍五入进整,同一等级的货物应相加进整。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提单或装货单所列重量和体积为准。
货方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笨重、超长、轻泡、危险货物的计费明细资料,否则全部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费用。
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0.01元计算,不足0.01元时四舍五入;每一计费单的港口费用起码收费额为0.10元。
第四条付款人对各种费用除由中国人民银行托收者外一律现付,对溢收和短收的各种费用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不退补。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项目收费标准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代理项目收费标准一、基本费率1、船舶代理方委托费按照下述四种方式收费:1)按船舶吨位和马力计收费用船舶每登记净吨拖轮每马力0.80元,进出口各收一次。
不足500吨,按500吨计收。
科研船、工程船(包括钻井平台)及其辅助船舶,除进出口各收一次外,进口一个月以后,每月加收1000元。
旅游船和不装卸货物、不上下旅客的船舶进出口合并计收一次。
2)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件杂货(非整船散货)3.17/吨。
整船散货(包括同类货物压包)1—30000吨 1.24元/吨30001---60000吨(超过30000吨的部分)1.04元/吨60001—10000吨(超过60000吨的部分)0.85元/吨100001吨以上(超过10万的部分)0.52元/吨油轮装原油或其成品油1—30000吨0.72元/吨300001—60000吨(超过30000 吨的部分)0.59元/吨60001—100000吨过(超60000吨的部分)0.46元/吨100001吨以上(超过10万的部分)0.26元/吨3)按装卸集装箱收费:空箱每箱40元重箱20尺的每箱80元,40尺的每箱100元,带有底盘车者每箱加收16.5元。
4)按旅客人数计收:客船按上下旅客人数、旅游船按旅游客人数,每人12元。
旅游船每艘次最低收费1200元。
2、第二委托方代理费按装卸货物吨数计收,每吨0.30UAN,最高收费2970元,最低收费400元。
3、期租船舶东代理费每艘次收费1980元。
4、监护(保护)代理费按船舶净吨计收5000以下7000元5000到10000吨以下8700元10000吨以上13000元。
委托方特殊要求或委托方有特殊贡献视工作难易程度和贡献大小另议.二、手续费1、组织货载、恰定舱位;按运费总额(包括各类附加费)的5%计收。
2、带算、代收运费:按运费总额(包括各类附加费)的0.75%计收。
由代理公司揽货订舱的免收。
3、代售国际海运客票:按票价的5%计收。
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
厦门港外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注:1.“轻泡货物”是指每1重吨的体积满4立方米的货物,但每件货物重量满5吨的按重量吨计费。
2.编号1中的“化肥”是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列。
3.编号2中的“一级危险货物”包括《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4.原油按编号3中的“其他货物”计费。
5.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厦门港内贸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厦门港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
注:1.20英尺重箱和40英尺重箱以外的其它非标准集装箱按相近箱型的费率计费。
2.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重量吨或体积吨分摊港口设施保安费。
厦门港引航费基准费率表
注: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港口收费进一步降低社会物流成本的意见》,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14•【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已于2005年7月12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以千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米按1千米计。
(四)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五)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六)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
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全国各港散杂货港杂费港口费率表
全国各港散杂货港杂费港口费率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移泊费率表注:长江分上、中、下三段引航,每段引航费率计算方法均为基本基价每净吨0.405元,加里程基价每净吨公里0.003315元,计算费率进整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货物重量换算表集装箱铁路线使用费、货车取送费率表注: 1.非标准集装箱按上述相应箱型标准箱费率计费。
2.取送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重箱,其货车取送费按上述费率加收50%。
汽车、火车、驳船的集装箱装卸费注: 1.非标准集装箱包干费面议,但最高不超过其相应箱形标准像包干费得一倍。
2.“非标准集装箱”是指尺寸与标准箱不同的集装箱、变形箱和超限箱,但长宽与标准箱相同的高箱、不调换装卸索具的开顶箱缉私肘不超限的框架箱,按相应箱型标准箱计费。
3.“超限”是指箱内货物的外形超出了集装箱的尺寸。
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注货物港务费的计费吨按装卸费的计费吨计算。
1.2. 编号1的“化肥”,系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限。
3. 编号3的“一级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4. 原油按编号2“列名外货物”计费。
5.其它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以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算。
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注: 1.非标准集装箱包干费面议,但最高不超过其相应箱形标准像包干费得一倍。
2.“非标准集装箱”是指尺寸与标准箱不同的集装箱、变形箱和超限箱,但长宽与标准箱相同的高箱、不调换装卸索具的开顶箱缉私肘不超限的框架箱,按相应箱型标准箱计费。
3.“超限”是指箱内货物的外形超出了集装箱的尺寸。
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注:1. 车(船)船直取货物的装卸费按“船舱㈡船边”和“船边㈡库、插、车、船” 的费率相加计算。
2. 超长货物费率:每件长度超过12米满16米,按相应货类费用加收50%; 每件长度超过16米满20米,按相应货类费用加收100%;每件长度超过20米,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50%。
(完整版)国内码头相关费用情况
国内码头相关费用情况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码头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港口收费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港口收费包括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和围油栏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港口收费包括港口作业包干费、库场使用费、船舶供应服务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理货服务费。
1.货物港务费货物港务费,政府定价,由港口基础设施的单位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费率如下表:2.港口设施保安费外贸进出口货物有港口设施保安费,由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经营人,按规定费率向货方或其代理人分别计收进、出港港口设施保安费。
港口设施保安费费率表3.引航(移泊)费,停泊费,围油栏使用费引航(移泊)费由引航服务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收取;停泊费由港方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船舶按规定使用围油栏,由提供围油栏服务的单位向相关规定明确的布设围油栏义务人收取围油栏使用费。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4.拖轮费拖轮费根据船长和类型不同,收费费率不同,由提供拖轮服务的单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计收,如下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沿海港口)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内河港口)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注:本表内河港口包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对外开放的内河港口。
5.港口作业包干费港口作业包干费即码头装卸和其他约定服务费用,由港口经营人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各码头不同。
6.库场使用费库场使用费,库场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主制定,由港口经营人向货方或其代理人收取。
7.船舶供应服务费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为船舶提供供水(物料)、供油(气)、供岸电等供应服务,提供垃圾接收处理、污油水接收处理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由提供服务的单位(一般为码头)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相关服务费。
全国各港散杂货港杂费港口费率表
全国各港散杂货港杂费港口费率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移泊费率表注:长江分上、中、下三段引航,每段引航费率计算方法均为基本基价每净吨0.405元,加里程基价每净吨公里0.003315元,计算费率进整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货物重量换算表集装箱铁路线使用费、货车取送费率表注: 1.非标准集装箱按上述相应箱型标准箱费率计费。
2.取送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重箱,其货车取送费按上述费率加收50%。
汽车、火车、驳船的集装箱装卸费注: 1.非标准集装箱包干费面议,但最高不超过其相应箱形标准像包干费得一倍。
2.“非标准集装箱”是指尺寸与标准箱不同的集装箱、变形箱和超限箱,但长宽与标准箱相同的高箱、不调换装卸索具的开顶箱缉私肘不超限的框架箱,按相应箱型标准箱计费。
3.“超限”是指箱内货物的外形超出了集装箱的尺寸。
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务费率表注货物港务费的计费吨按装卸费的计费吨计算。
1.2. 编号1的“化肥”,系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限。
3. 编号3的“一级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4. 原油按编号2“列名外货物”计费。
5.其它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以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算。
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注: 1.非标准集装箱包干费面议,但最高不超过其相应箱形标准像包干费得一倍。
2.“非标准集装箱”是指尺寸与标准箱不同的集装箱、变形箱和超限箱,但长宽与标准箱相同的高箱、不调换装卸索具的开顶箱缉私肘不超限的框架箱,按相应箱型标准箱计费。
3.“超限”是指箱内货物的外形超出了集装箱的尺寸。
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注:1. 车(船)船直取货物的装卸费按“船舱㈡船边”和“船边㈡库、插、车、船” 的费率相加计算。
2. 超长货物费率:每件长度超过12米满16米,按相应货类费用加收50%; 每件长度超过16米满20米,按相应货类费用加收100%;每件长度超过20米,按相应货类费率加收150%。
港航行政收费依据及标准
行政收费(共五项)一、货物港务费注:(1).货物港务费的计费吨按装卸费的计费吨计算。
(2).编号1的“ 化肥” ,系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他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限。
(3).编号3的“一级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3.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交通部、国家计委交水发〔2000〕156号第四条(一)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按“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表2)的规定,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
(二)经由港口吞吐的内贸集装箱,先由负责维护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务管理部门(港务局)按表2的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三)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计费吨分摊货物港务费。
(四)集装箱空箱(商品箱除外)免征货物港务费。
内贸集装箱货物港务费率表表2┏━━━━━━━━━━━━━━━━━━━━┯━━━━━━━━━━━━━┓┃│费率(元)┃┃箱类├──────┬──────┨┃│20英尺│40英尺┃┠────────────────────┼──────┼──────┨┃装载一般货物的集装箱、商品箱│8.00│16.00┃┠────────────────────┼──────┼──────┨┃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冷藏箱(重箱)│16.00│32.00┃┗━━━━━━━━━━━━━━━━━━━━┷━━━━━━┷━━━━━━┛注:(1)、货物港务费的计费吨按装卸费的计费吨计算。
(2)、其他集装箱的货物港务费,以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算。
二、引航移泊费(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收费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第二章引航、移泊费第九条由引航员引领船舶进港或出港,按下列规定计收引航费:(一)引航距离在10海里以内的港口,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表2)编号1(A)的标准计收;(二)引航距离超过10海里的港口,除按表2编号(A)的标准计收引航费外,其超程部分另按表2编号1(B)的标准计收超程部分的引航费;(三)超出各港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表2编号1(A)的标准加收30%;(四)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上海、宁波、厦门、汕头、深圳、广州、湛江、防城、海口、洋浦、八所、三亚港以外的港口,除按本条(一)、(二)的规定计收引航费用外,另据情况可加收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但最高不超过每净吨0.30元。
上港集团港口其他收费标准项目计费单位费率标准供水劳务费吨1300
附件三
上港集团港口其他收费标准
说明:
1、供水费计收标准是上海本地水务部门向上港集团计收的基础水价。
遇水务部门计收标准调整,码头对外计收供水费的标准也随之发生
变化。
2、超出上海港引水锚地以远的引领,其超出部分的引航费按引航费用标准加收30%。
3、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引航费起码计费吨为2000净吨。
4、节假日、夜间对航行国际航线船舶进行引航和拖轮作业的,引航费、拖轮费加收比例为45%。
5、特殊平舱是指为在散货上面加装货物所进行的平舱和按船方要求进行的其他平舱。
但散货在装舱过程中随装随扒,散货装舱完毕后扒
平突出舱口的顶尖及为在散货上面装在压舱包所进行的一般平舱,不作为特殊平舱。
6、驳船取送的最低取送距离为5千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不包括吉林省的港口)港口向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及内贸进出口的货物和集装箱(另有规定的除外)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货物和集装箱运输,除另有规定的外,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一)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吨按1 吨计;以马力(1马力=0.735千瓦)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则按500吨计收港口费用。
(二)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按日历日计,不满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
(三)以千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千米按1千米计。
(四)以平方米为计费单位的,不满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
(五)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可折迭的标准空箱,4只及4只以下摞放在一起的,按1只相应标准重箱计算。
(六)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
重量吨为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
港口计费按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货物重量换算表”(表1)的规定计算。
(七)每一计费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最低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
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八)港口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每一计费单每项费用的尾数以1.00元计算,不足1.00元的进整;每一计费单的最低收费额为10.00元。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的重量和体积,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为准。
港方对货物的数量可以进行核查。
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上所列数量与核查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核查数量作为港口计费依据,并向责任方计收核查费用。
交通部港口费收-标准全部 (1)
关于交通部规定港口使费了解情况1.引航费和移泊引领费我国对外国籍船舶实行强制进出港引航和移泊引领,引航费根据相关港口的实际引航距离分类(10海里为界)按船舶净吨位(拖轮按马力)计收。
超出锚地以外的引领(国外也被称作深海引领,DEEP SEA PILOT)其超出部分按标准加收30%。
地方小港还可根据情况加收非基本港引航附加费,但最高不超过每净吨0.30元。
引航费按第一次进港和最后一次出港各一次分别计收,期间的港内引领作业都按照移泊费率收取。
引领船舶过闸要以次加收过闸引领费。
拖带船按拖轮马力和被拖船净吨相加计算,引航和移泊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引航和移泊所需用拖轮使用费由拖轮提供方另外收取。
因船方原因产生引水员在船等候,另外收取引航员滞留费。
引航引领费率表如下(长江内港口除外):2.拖轮费船舶靠离码头或移泊引领作业所使用的拖轮马力大小和数量一般都由引水员根据气象、水面航道情况决定并直接联系安排,委托方和船东常常会要求引水员尽量为其节省拖轮费用(有时采取一些特殊手段)。
大连港目前对船舶在大窑湾与大连湾泊位之间的移泊要分别以引航计收两次费用,船东往往以国家公布资料中它们同属一个港口而要求以移泊收费,代理需要在估算备用金时注意并告知提醒委托方。
拖轮费以拖轮马力和使用时间计算。
使用时间按照实际作业时间加上辅助作业时间得出。
实际作业时间为拖轮抵达作业地点开始到作业完毕为止的时间,由船方签字确认后按实计算(应提醒船方在签署引水代交的拖轮作业票时认真按实填写或核对,不要只签字不填或不核对时间,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附助作业时间为拖轮驶离基地至作业地点和驶离作业地点返回基地所需时间,实行包干制,由各港根据各作业地点的距离远近测算确定包干时间后报交通部备案。
拖轮费的费率是每马力小时0.48元。
使用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超过半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拖轮费在船舶港口使费中往往占相当大的比重,夜间作业和节假日作业都要加收50%的附加费,节假日夜间要加收100%的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