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A73501船舶进出港口许可--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操作规范
A73501船舶进出港口许可--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1983年9月2日发布,自1984年1月1日施行的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
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第十二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中大部分条款。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政务中心;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开放水域;拟停靠的码头、泊位为开放的码头泊位;(二)船舶的尺度和载运的货物满足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的相关要求;(三)预计抵达口岸或抵达规定的申报点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驶离上一口岸时)申报;(四)船舶保安等级与拟进入港口、码头等级相适应;(五)载运危险货物和核能船舶应符合我国相关的法规和对外通告的规定;(六)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五、实施对象和范围船舶或其代理人六、申请材料(一)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五份);2、代理公司代理经营资格证书(一次性查验并备案);2、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复印件[适用客串(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影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5、《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6、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7、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必要时)。
港口码头船舶进出管理规程
港口码头船舶进出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码头船舶进出管理,保障航运安全和效率,提高港口通行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港口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港口码头船舶进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港口码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船舶通行秩序。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港口码头和船舶进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港口码头入港、出港、锚地管理、船舶安检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港口码头规划与布局第四条港口码头的规划与布局应根据港口的功能定位和需求确定,充分考虑船舶类型、尺寸和运行需求等因素。
第五条港口码头的进出口通道应保持畅通,确保船舶的安全进出。
港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交通导航系统,提供准确的导航信息和导航引导。
第六条港口码头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船舶进出管理程序第七条船舶进出港前,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提前向港口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船舶、货物、人员等信息。
第八条港口管理部门收到船舶申报后,应进行审核,并确保相关证件和手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九条港口管理部门应根据船舶进出港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安排进出港时间和顺序,确保船舶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第四章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第十条港口码头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船舶进出港的安全。
第十一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定期开展安全演习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和救援能力。
第十二条港口码头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船舶进出港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三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建立日常巡查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港口码头和船舶进出管理的检查。
第十四条港口管理部门有权对不符合进出港要求的船舶和相关人员进行警告、限期整改、处罚等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港口管理部门应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船舶管理者和相关人员公布。
第十七条对于本规程中未涉及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港口管理部门进行具体规定和管理。
【农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农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渔港正常秩序,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渔港水域环境,加强进出渔港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出渔港(含综合性港口内的渔业港区、水域、锚地和渔船停泊的自然港湾)的中国籍船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船舶可免予签证:(一)在执行公务时的军事、公安、边防、海关、海监、渔政船等国家公务船。
(二)体育运动船。
(三)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免予签证的其他船舶。
第四条外国籍船舶,港、澳地区船舶(含港、澳流动渔船)及台湾省渔船,进出渔港应向渔港监督机关报告,遵守渔港管理规定。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机关是依据本办法负责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工作和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签证办法第六条船舶应在进港后24小时内(在港时间不足24小时的,应于离港前)应向渔港监督机关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签证工作一般实行进出港一次签证。
渔业船舶若临时改变作业性质,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
第七条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渔业船舶(包括水产养殖船),以及长度在12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向所在地或就近渔港的渔港监督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办理定期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八条凡需在渔港内装卸货物的船舶,须填写《船舶进(出)港报告单》(附表一、二)一式两份(一份存签证机关,一份存本船)。
第九条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者,应在驶离发出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进港口的渔港监督机关报告所装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和作业。
第十条凡需要在渔港内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办理《船舶装运危险物品准运单》(附表三)一式四份(出港签证机关、进港签证机关、本船及托运单位各存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2.11•【文号】国务院令第335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已经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船舶进出港口操作要求
1 目的规范船舶进出港操作方法,确保船舶安全操作。
2 适用范围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
3 职责3.1 安全监督部负责监督所管理的船舶执行本须知。
3.2 船长负责执行并监督船舶岗位人员执行本须知。
3.3 驾驶员、轮机员及其它相关船员负责执行本须知。
4 须知4.1 进出港前的试验工作4.1.1 大副和三管轮负责锚机和绞缆机的检查和试验。
4.1.2抵港、开航或移泊前12小时内,按《进出港前试验工作和注意事项要求》完成设备的检验和试验,具体项目可参照《船舶进出港口安全检查清单》。
4.2 到港准备4.2.1抵达港口前,船长应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方法收集港口资料,收听收看航行警告、气象预报,联系当地代理、租船人或向引航员、港口当局了解有关锚地、航道和泊位方面的变化情况。
4.2.2船长应督促二副及时做好航用图书的改正工作。
进港时,船长和驾驶员应核对航道灯浮的变化情况,并做相应的标注作为出口时的参考。
对危险区、障碍物或本船适航水深等深线作出醒目的标示,标出重要转向点的可测目标方位和距离。
4.2.3船长应认真阅读港口指南、航路指南、灯标表、潮汐表、海图资料、航行警告和港口的有关航行法规等资料,特别是对该港口所经航道和拟靠泊位当时的风向、风速、流向、流速、潮时、潮高、航道水深、限制高度、航标、障碍物、急转弯地带和拖轮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制定周密的进出港安全操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4.2.4应急预案应考虑:引航员可能临时改变登船时间或地点;天气、能见度等可能的突然变化;航道大转弯附近紧急让船;航道前方船舶可能突然发生碰撞、搁浅、主机故障或舵失灵等事故。
4.2.5 船舶进入较长的河道或狭水道航行前,应使值班人员得到适当休息,保证体力和精力,同时要对船员进行严格的酒精监控。
4.2.6船长应提前布置对船舶各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排除,确保车舵锚缆、助航仪器和通讯设备等正常可用。
4.2.7 船长应详细了解引航员登船地点和锚地的环境,特点,大副应按船长指示备妥双锚,深水抛锚按操作规程执行,防止丢失锚链。
第二篇第三章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手续
1
3.出口手续 如果集装箱船舶出口装货,完货以前核对
2.进口手续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
将抵达时间、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等有 关情况报告海关。 填报、缴验和提交船舶和货物单证办理进口手 续。
总申报单(GENERAL DECALRATION)
货物申报单(CARGO DECARATION) 旅客名单(无旅客免交);船员名单(LJ);
3.出口手续
船舶代理应当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检验检 疫机构申报,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已办理 出境手续,24小时内不能离境的,须重新办理 手续。
船舶在港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验检疫机关 同意,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 手续。
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检疫物出境的 船舶,应取得《运输工具检疫证书》。
边防检查站对国际航行船舶在出境检查后到出 境前、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间有权对 船舶监护。
3.出境手续
船舶代理在完货前两小时、开航前四小时内办 理边检手续。
下一港为国内港口的,中国籍船舶不需办理边 检手续,外国籍船舶需另提供一份船员名单办 理边封随船。
船舶代理办理出境手续时,应交回船员申请办 理的全部《登陆证》和《住宿证》.
提交单证
抵港后24小时内提供以下单证: 航海健康申报书、压舱水申报单、总申报单、 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船用物品申报单、 舱单、船员健康证书和预防接种证书及名单。 (2)灭鼠和预防接种 灭鼠证书(Deratting certificate) 免除灭鼠证书(Deratting exemption certificate)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27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3.27【实施日期】1991.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管理规则(1991年3月27日交通部令第27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各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但下列船舶可免办签证:(一)军用船舶、公安船舶;(二)体育运动船艇;(三)经县级以上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免办签证的其他非营业性船舶。
军用船舶、公安船舶、渔船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
第三条船舶进出港口签证工作,由各级港航监督机关及其设置的签证站(点)负责。
签证工作实行“谁签证、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船舶进出港口,一般应在出港时一次办理进出港口签证。
船舶因修理、待命、封存或者其他原因暂不能够确定出港时间的;应在抵港后24小时内办理进港签证,出港时再办理出港签证。
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进港和出港均需办理签证。
第五条船舶在未设置签证站(点)的港口始发,应在开航后途经的第一个设有签证站(点)的港口办理签证。
第六条船队进口港口,由拖轮统一办理签证。
第七条船队在始发港签证时,已详细注明在中途港停靠或者加、解作业的船舶,在中途港可免办签证。
第八条在中途港被加、解的船舶,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况外,必须单独办理进出港口签证。
无人驳船的签证由无人驳船基地或者其在港口的代理人负责申办。
第九条已办理出港签证尚未离港或者办理定期签证后尚未到期的船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港航监督机关报告并重新办理签证;(一)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变更;(二)船舶技术条件发生变化;(三)船舶证书过期或者记载内容改变;(四)改变航线或者用途;(五)改装载危险货物或改变大批货种;(六)办理出港签证后24小时内未能出港。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5.03.21•【文号】国务院令[第175号]•【施行日期】1995.03.2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5号)现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5年3月21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管理,便利船舶进出口岸,提高口岸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载船员、旅客、货物和其他物品,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机关依照本办法实施检查;但是,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机关(以下简称边防检查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卫生检疫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机关)。
第四条检查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港务监督机构负责召集有其他检查机关参加的船舶进出口岸检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船舶进出口岸检查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
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应当按照检查机关的有关规定准确填写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是指针对港口内船舶的进出管理进行统一规定的措施和方法。
通过合理的管理,可以保障港口的安全、高效运营,同时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本文将对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和论述。
一、船舶进出港管理流程船舶进出港管理流程是指船舶从进入港口到出港的全过程管理。
按照计划和流程进行管理,可以有效避免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
船舶进出港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船舶报备:船舶在进入港口之前需要向港口管理部门进行报备,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货物情况等。
港口管理部门根据报备信息进行审核和安排。
2. 船舶靠泊:经过报备审核后,船舶可以靠泊港口,但需要按照指定的泊位进行停靠,并且在停靠前需要进行船舶安全检查。
3. 货物装卸:船舶在停靠期间,港口将安排货物的装卸工作。
船舶载运的货物将被卸下或装上,并进行必要的清点和核实。
4. 船舶检验:离港前,船舶需要经过港口的安全检验和船检,确保船舶良好的状态和符合相关规定。
只有通过检验的船舶才可以获得出港的许可。
5. 清关手续:对于出港的船舶,需要完成清关手续,包括船舶离港申报、税务申报等。
这些手续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确保船舶安全出港。
二、船舶进出港管理要求船舶进出港管理要求是指在船舶进出港的过程中,要求船舶和相关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保障港口和航运的安全、有序进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船舶进出港管理要求:1. 船舶证照:船舶在进出港前,必须具备相应的证照,包括登轮证、出港许可证等。
只有持有有效证照的船舶才可以进出港。
2. 航道规定:船舶在进出港时必须遵守航道规定,按照指定的航线和航速进行航行。
禁止在非指定航道上堵塞或驶过。
3. 进出港时间:船舶进出港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
在高峰期,需要遵守交通指挥部门的安排,避免过度拥堵。
4. 货物安全:港口对进出港的货物要进行安全监管,确保没有违禁品和危险品。
货物的装卸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避免造成环境和人身伤害。
船舶进出流程
船舶进出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船舶申报:船舶在进入或离开港口前,必须向当地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报。
申报内容包
括船名、船籍、货物名称、装卸时间等。
2.海关审批:海关会对船舶及其货物进行审批,确认货物是否合法,并确定征收的税费等
内容。
3.港口安检:船舶需要接受港口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审批,确保船舶及其货物不会
对港口和周边环境造成危害。
4.货物装卸:在通过各项审批后,船舶可以开始装卸货物。
港口工作人员会根据货物种类
和数量,使用相应的设备进行装卸操作。
5.水手登船证件办理:水手需要在进入或离开港口前,先办理登船证件,包括海员证、健
康证明等。
6.清关:在船舶装卸货物后,需要进行清关手续。
海关会对货物进行查验和核对,确认无
误后给予通关放行。
7.船舶结算:在完成装卸和清关后,船舶需要与港口管理部门结算相关费用,包括码头使
用费、停泊费、装卸费等。
8.船舶离港:当所有手续完成后,船舶可以离开港口,继续进行下一次航行任务。
以上是船舶进出港口的一般性流程。
具体流程可能会因港口不同、货物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操作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船舶及其货物安全顺畅地进出港口。
出入港口船只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维护港口秩序,促进港口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所有港口(包括内河、沿海、远洋港口)进出、停靠、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
第三条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港口的行政管理,确保港口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遵守本规定,服从港口管理部门的指挥和管理。
第二章船舶进出港口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船舶证书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标准;(二)船舶适航,具备安全航行条件;(三)船舶装载货物、人员符合国家规定和港口管理要求;(四)船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污染港口环境。
第六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向港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船舶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二)船舶载货清单、旅客名单;(三)船舶卫生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等;(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船舶进出港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船舶应当按照规定航线、规定时间进出港口;(二)船舶应当遵守港口交通规则,服从港口管理部门的指挥;(三)船舶应当保持船体清洁,不得在港口水域内抛掷垃圾、污物等;(四)船舶应当遵守船舶防污染规定,防止船舶污染港口环境。
第八条船舶进出港口,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变更航线、时间或停泊地点,应当及时向港口管理部门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船舶作业管理第九条船舶在港口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船舶作业前,应当向港口管理部门报告作业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二)船舶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作业规程,确保作业安全;(三)船舶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恢复港口环境;(四)船舶作业过程中,如发生意外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港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船舶在港口作业,应当接受港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是指船舶在进出港口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提交相关报告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港口的顺畅运营。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实施主体是船舶公司和港口管理部门。
船舶公司必须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前提交进出港计划,并在船舶抵达或驶离港口前一定时间内提交船舶进出港报告。
这些报告需要包括船舶的相关信息,如船名、船籍、船主、载货情况等,以及船舶的运行状况,如航次、船舶状态、预计抵达或离港时间等。
船舶进港报告主要用于港口管理部门进行船舶进港安排。
根据报告中的船舶信息和运行状况,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合理安排船舶在港的位置和作业计划,以确保港口运营的高效和有序。
此外,进港报告还可以提供给港口相关部门和船舶配套服务单位,以便他们提前做好接待和服务准备工作。
而船舶出港报告主要用于港口管理部门进行船舶离港安排。
根据报告中的船舶信息和运行状况,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合理安排船舶离港的时间和顺序,以避免船舶之间的碰撞和拥堵。
此外,出港报告还可以提供给港口相关部门和船舶配套服务单位,以便他们提前做好船舶的准备工作并通知相关方面。
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增强船舶公司和港口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提高船舶运营的效率和港口的管理水平。
同时,这一制度也能够提高港口的安全性和航道的畅通性,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还可以用于提醒港口管理部门和船舶公司注意安全,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总之,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航运管理制度,通过规范和监督船舶进出港的行为,可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港口的正常运营。
船舶公司和港口管理部门必须共同遵守和实施这一制度,以促进航运行业的发展和港口的繁荣。
船舶进出流程 -回复
船舶进出流程-回复船舶进出流程是指船舶进港或离港时所需要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在国际贸易和航运业务中,船舶的进出港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船舶进出流程的相关问题。
第一步:船舶通知和申报在船舶进出流程的第一步,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需要向港口管理机构提前通知船舶的进出时间和航次。
这通常需要提供船舶的基本信息,包括船名、呼号、国籍、船舶类型、船舶总吨位、载重量等。
这些信息将用于船舶进出港的登记和管理。
第二步:安全和安检检查在船舶进出流程的第二步,船舶将接受安全和安检检查。
这些检查主要考察船舶的结构安全、设备完好以及遵守安全法规等方面。
检查包括消防设备、船舶通信设备、救生设备、船体状况等方面,以确保船舶在进出港时符合国际和国内的安全标准。
第三步:船舶货物报检和清关手续在船舶进出流程的第三步,船舶的货物需要经过报检和清关手续。
这一步骤主要是由船舶货主或船舶代理人负责,他们需要向海关申报船舶上的所有货物,并进行必要的检验和鉴定。
海关将根据货物种类、数量和价值来决定是否需要征收关税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步:船舶装卸货物在船舶进出流程的第四步,船舶将进行货物装卸作业。
这需要协调各个相关方,包括船舶货主、货物供应商、码头操作人员等。
装卸作业主要涉及起重设备、货物仓储和操作人员的协同工作,以确保货物安全、高效地完成装卸过程。
第五步:船舶航行和导航在船舶进出流程的第五步,船舶将进行航行和导航操作。
这包括船舶的航行计划、航线规划、船舶操纵、导航设备操作等。
船舶经过港口进出港时,需要与航管部门进行联络和沟通,以确保船舶航行的安全和顺利。
第六步:船舶相关手续和文件在船舶进出流程的第六步,船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和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船舶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安全证书、航行许可证、船员签证等。
这些文件将用于证明船舶的合法性和符合要求,以及船员的合法身份和资质。
第七步:船舶离港或进港在船舶进出流程的最后一步,船舶将离港或进港。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船舶进出港管理是指针对船舶港口进出的管理措施和规定,以确保港口安全运营、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共利益。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是基于这一目标制定的具体方案,旨在推动港口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一、港口进出船舶的管理流程船舶进出港管理涉及到以下几个环节的流程:1. 船舶预报:船舶计划进出港前,需要提前向港口管理部门进行预报。
预报内容应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货物种类和数量、进出港时间等。
2. 审核和批准:港口管理部门会根据船舶预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港口容量和安全要求来决定是否批准船舶的进出港。
3. 船舶到港:船舶到达港口后,必须按照港口管理部门的指示进行停靠。
港口管理部门会对船舶的准确停靠位置进行指导,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4. 进出港手续:在船舶的停靠过程中,船舶管理人员需办理各项进出港手续,包括货物装卸、海关查验等。
5. 船舶离港:船舶完成进出港手续后,可以离港。
港口管理部门会对船舶的离港过程进行监督,并确保船舶离港的安全和便捷。
二、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为了确保船舶进出港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港口入口通行管理:明确港口入口的规范、管制措施、进出港时间等,以保证港口进出船舶的有序性。
2. 船舶预报管理:规定船舶预报的内容、时间要求和提交方式,以便港口管理部门做好资源调度和船舶安排。
3. 船舶停靠管理:详细规定了船舶的靠泊方式、停靠时间、位置指引等,以确保船舶的安全停靠和安全作业。
4. 进出港手续管理:规范了船舶进出港手续的办理流程,包括货物装卸、船舶检验检疫、海关查验等一系列手续的办理要求。
5. 港口安全管理:强调了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安全的监管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的实施,以确保港口的安全性。
三、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的意义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船舶运输行业和港口的发展至关重要。
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保障港口安全: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够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港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船舶进出港口许可(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许可)实施机关:各海事局(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
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2.代理公司代理经营资格证书(一次性查验);3.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5.《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6.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7.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必要时)。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概况表;2.总申报单;3.货物申报单;4.船员名单;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及复印件;8.船员证书及复印件;9.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及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10.《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11.《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12.上一港出口许可证;13.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需要护航时)。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
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随着现代港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港口安全和提高运输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船舶进出港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提供有关方面的参考。
一、航行前准备在船舶进出港前,必须确保船舶及其设备完好,从而保证航行的安全性。
航行前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检验:船舶应定期接受检查和维修,以确保其满足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2. 航行计划:船舶应提前制定详细的航行计划,包括航线、预计航行时间、预计停靠港口等信息。
3. 填写申报表格:船舶进出港需要填写相关申报表格,并准确提供有关的船舶和货物资料。
二、船舶进港管理为了确保船舶进港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一系列具体管理办法,以便对进港船舶进行监管和协调。
以下是船舶进港管理的主要内容:1. 进港申请:船舶进港前,必须向相关港口管理部门提交进港申请,并提供有关船舶和货物的详细信息。
2. 港口航道管理:港口管理部门负责航道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进港船舶的安全通行。
3. 船舶引进导航:为了引导船舶安全进入港口,需要设置导航标志和引航服务。
4. 预约停靠:港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船舶的进港申请情况,安排停靠泊位,以确保港口资源的合理利用。
5. 港口安检:在船舶进港前,需要进行安全检查和核查,以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性。
三、船舶出港管理船舶出港管理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安全离港,并保证港口运输的高效运转。
以下是船舶出港管理的主要内容:1. 出港申请:船舶准备出港前,必须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出港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船舶和货物信息。
2. 船舶通行许可: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对出港船舶进行审核,并颁发船舶通行许可证。
3. 船舶引导服务:为了确保船舶安全离港,港口管理部门可以提供引航服务和航道引导。
4. 出港安检:在船舶出港前,进行安全检查和核查,以确保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性。
5. 船舶离港通知:港口管理部门通知船舶已获得出港许可,并告知离港时间和航线等信息。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为加强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维护海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关于完善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船舶进出港报告审核,提高船舶安全性管理水平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港报告的报送船舶进出港报告由船舶船长或船员提交,提交地点包括船舶登记台帐管理处、船舶审核台帐管理处、海事局、港口和搭靠港口或海上停泊港口,并由报告提交人签字确认。
第二条出港报告的审核(一)船舶进出港报告由海事局审核。
审核时间应在船舶进出港前三十分钟。
(二)审核应以船舶、航行资料、持票乘客名单、搭靠事由及有关审核文件共同审核为准。
(三)如审核有缺陷,海事局可以将该船舶进出港报告退回重新提交,也可以拒绝作出批准。
第三条舶进出港报告的记录(一)船舶进出港报告应记录在报告管理本上,并存档备查。
(二)船舶进出港报告应经审核后记录在船舶安全检查日志中。
第四条规记录(一)若船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海事局应当必要时记录在船舶安全检查日志中。
(二)若船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海事局应当责令船舶休息,暂停开航。
若船舶未经批准依然申请进出港,海事局可以拒绝作出批准,并记录在船舶安全检查日志中。
第五条施细则本办法由(国家级适用)各具体实施,解释权在法律法规面前属于海事局。
附件:1、《船舶进出港报告审核表》2、《船舶安全检查日志》结论以上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海上交通安全,有效管理船舶进出港报告,防止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
通过建立完善的进出港报告管理机制,有助于提高船舶安全性管理水平,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港航航线船舶进出口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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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达前准备。
1. 船舶方提前向港航管理部门提交靠泊申请,经审核后获得准入许可。
港口报港制度
港口报港制度
港口报港制度是一种规定,要求船舶在进出港口、锚地、泊位、船舶修造厂、安全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等地方时,需要进行进港报告或出港报告。
这些报告提供了船舶的航行和货物载运信息,以便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管和安全管理。
根据制度,当船舶准备进入港口、锚地、泊位、船舶修造厂、安全作业区、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时,需要进行进港报告;在完成上述活动后驶出这些地方时,也需要进行出港报告。
这些报告可以确保有关部门了解船舶的动态,确保航行安全并防止污染。
报港制度有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
1. 如果船舶因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进港或出港信息,应在任务完成后及时补办进出港报告。
2. 当拖驳在中途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按要求办理进出港报告。
3. 被拖带运输的船组中,被拖船的进出港信息需要被报告。
4. 在具体的报港时间上,船舶应于4小时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如果航程不足4小时,应在驶离的同时报告下一港进港信息。
总的来说,港口报港制度是为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港口运行顺畅而设立的重要制度。
船舶进出港和港口装卸的作业流程
船舶进出港和港口装卸的作业流程一、船舶进港手续办理及工作流程(一)船舶代理(或船舶公司)与商务部门签订长期或单航次《船舶港口使费结算协议》。
(二)船舶代理(或船舶公司)提交《船舶进出港申请表》。
同时根据签订的《船舶港口使费结算协议》中条款所定的费率标准和结算办法,如需要交纳抵押金,还应向船舶公司或船舶代理出具《资金往来专用收据》。
(三)船舶代理(或船舶公司)及时向商务部提供船舶预报、确报。
商务部业务员根据船舶预抵时间、货物手续办理情况,做船舶进港计划,并通知生产部、装卸队。
船舶代理(或船舶公司)待船舶离港后,根据《船舶港口使费结算协议》中结算时间及结算方式的条款规定,凭稽核人员开具的费收票据,拖轮单、加水单结算停泊费、系解缆费、拖轮费、淡水费(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二、船舶装卸作业流程三、港口装卸业务手续及工作流程(一)办理船舶(内贸/外贸)货物进口手续及工作流程作业委托人持与港口签订的《港口作业委托合同(协议)》,填写《货物港口作业合同》。
办理内贸进口时,作业委托人应持《运输合同》及《水陆货物运单》;作业委托人办理外贸进口时,作业委托人出具船舶代理公司的《提货单》(加盖海关放行章)或《海关的装卸货通知单》(货物落地封存)。
同时根据签订的《港口作业委托合同(协议)》中条款所定的费率标准和结算办法,如需要交纳抵押金,还应向作业委托人出具《资金往来专用收据》(公司财务人员开具)。
商务部计划员根据船舶预抵时间、设备情况、场存情况,确定装卸计划,并给公司生产部、卸装队下达《单船作业通知单》,主要内容有:船名、载货品种、载货数量、装卸要求、预抵时间、货物堆存位置、效率要求、泊位计划等。
(二)办理汽车运输货物(提货)手续作业委托人持与港口签订的《港口作业委托合同(协议)》,填写《汽车疏港申请单》,列明作业委托人、货种、数量、提货时间、是否过衡等事项。
如果是作业委托人自备汽车疏港时需要还应列出车辆型号、载重吨、车牌号、驾驶员姓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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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出港口许可(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许可)实施机关:各海事局(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
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提交材料: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一式四份);2.代理公司代理经营资格证书(一次性查验);3.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复印件[适用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要时);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必要时);5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 5. 复印件(适用时);专项护航申请(需要时)。
6..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必要时)。
7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船舶概况表; 1.总申报单; 2.3.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4.;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6.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及复印件;8.船员证书及复印件;(包适用客船《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船舶保安信息材料及复印件[ 9.有效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括高速客船);](必要时)及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复印件(适用时);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11. ;及复印件(适用时)12. 上一港出口许可证;。
13.船舶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需要护航时):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9.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0.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11.第十九条1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13.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1个工作日。
但下列情况需得到相关批准后才能按正常手续办理进口岸审批:办结期限:)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1)需要临时进入非开放口岸或开放港口的非开放码头的国际航行船舶;(23)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予以批准或签发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 收费标准:不收费许可)(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各海事局(处)实施机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申'..: 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 3.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 4. 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 5.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示,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6.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7.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10.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 提交材料总申报单; 1.;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3.;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4.;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6.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7.;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8.;'..9.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10.: 办理依据第十二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 2.第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4.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5.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6.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条7.第十六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六条9.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五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1.12.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第十九条13.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14.20013个工作日。
1办结期限:办理《出口岸许可证》的,个工作日;办理《定期出口岸许可证》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口岸许可证》或《定期出口岸许可证》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许可)'..实施机关:各海事局(处)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申请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2.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4.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5.报手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6.提交材料:);1.《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5.6.船员适任证书;;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8.;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9.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时)10.'..11.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12.船舶营运证(适用的船舶);13.1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8前款第(3)项至第(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第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7.第二十一条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8.9.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10.2001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 11.关于发布《船舶IC办结期限:当场办理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收费标准:不收费(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许可)'..实施机关:各海事局(处)人:船舶或其经营人、代理人申请具备条件: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2.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已办妥适装许可,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5. 措施;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9.提交材料:;《船舶签证簿》内的《船舶进(出)港签证申请单》) 1.《船舶签证簿》(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2.3.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4.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6. 船员适任证书;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7.;'..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8.9.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适用时);10.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11.;12.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13.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14.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15.船舶营运证(适用的船舶);16.海洋主管部门对于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批准文件(适用的船舶)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17.)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项至第(8前款第(3 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3.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6.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8.9.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10.游艇安全管理规定11.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关于《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函12.卡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IC卡管理规定》和《船舶IC 13.关于发布《船舶办结期限:当场办理予以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证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