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船舶进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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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进出港

第十一条港口作业秩序管理

(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船舶到港前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申报内容为:

1、船舶技术资料:包括船名、国籍、船舶类型、主要尺寸、舱口数量、舱口尺寸、净吨、总吨、载重吨、满载吃水、进港吃水、起重设备、吊杆类型以及船员情况;

2、船舶始发港、经过港、下一港的名称;

3、货物的种类、数量、积配载图以及是否有超长、轻泡和笨重货物;

4、货物的流向,工程船名称、吨位、货主单位名称;

5、运输合同和租船合同关于费率的约定;

6、准确到港时间和靠离的泊位。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对来港船舶应于到港前72小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预报,24小时提供确报;出港船舶应于离港前24小时提供预报,12小时提供确报。船舶航行途中发生改港、延迟、锚泊等情况,应及时报告。

(三)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应由取得涉外船舶代理资格的代理公司填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申请书,经海事部门同意进港后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四)危险品船舶进出港口,经海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设施资源情况,安排进港船舶安全有序作业。

第十二条船舶进出港报告

(一)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所有外国籍船舶、客运船舶、危险品运输船舶、以及500总吨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不包括渔船、公务船舶、港内定线航行的客渡船及定点作业的挖砂船舶)进出本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台州海事局报告。

1、进港报告

内容:船名、国籍、总吨位、吃水、通过报告线的时间、拟抵泊位或锚地、缺陷及限制。

2、到达报告

内容:船名、靠泊(抛锚)时间、泊位(锚地)及其情况。

3、移泊报告

内容:船名、移泊时间、移往泊位或锚地。

4、离港报告

(1)船舶出港离开泊位时报告

内容:船名、离泊时间、去处。

(2)船舶出港经过报告线时报告

内容:船名、经过报告线时间。

5、发生紧急情况报告

船舶在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或人员意外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发出。

6、船舶事故与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报告

船舶在本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本港水上安全航行规则。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或者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用台州水上统一报警电话12395报警或向台州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处报告。

7、所有航行、锚泊的船舶应当保持VHF16频道或者6频道值守。

(二)沿海运输船舶在进港后装卸作业前和船舶装货完毕出港前,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向装卸作业点就近的港航管理单位交验运输单证。

第十三条船舶签证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在本港水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台州海事局或其设置的签证点办理航次船舶签证:(一)由港内驶出港外;

(二)由港外驶入港内;

(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本条第一款第(二)、(四)、(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拟抵达台州港前24小时内已经向台州海事局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除外。但是前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办理船舶签证。

第十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监管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按以下规定向台州海事管理机构申报: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

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间提前预报告。

2、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台州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后,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船舶进、出港口的决定,并通知报告人和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国内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1、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2、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3、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4、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国际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取得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出口岸许可,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第十五条船舶航行安全要求

一、在台州港港区水域能见度不良时:

(一)5000总吨以上船舶、危险品船舶和拖轮船队,逆流行驶视程达到2000米以上,顺流行驶视程达到2500米以

上,才准予航行。

(二)500总吨以上5000总吨以下船舶、危险品船舶,逆流行驶视程达到1000米以上,顺流行驶视程达到15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

(三)200总吨以上500总吨以下船舶,逆流行驶视程达到500米以上,顺流行驶视程达到10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

(四)200总吨以下船舶,逆流行驶视程达到300米以上,顺流行驶视程达到5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

(五)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客渡船和汽车轮渡,视程达到10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

(六)视程在300米以下时,除公务船舶及海事抢险的船舶外,其它船舶一律停止航行。

(七)能见度不良时在港区水域航行的船舶顺流行驶航速不得超过8节,逆流行驶航速不得超过6节。需乘潮进出港的船舶视程适当放宽航速的限制。

二、凡进出台州港的船舶,船长应根据当时的潮汐、潮流、风向、风力、浪高、航速、航道泥质等情况,确保船舶在航道航行时有足够的富余水深。

需申请引航的船舶其富余水深应不少于以下要求:即吃水在5.0M以上应保持吃水的10﹪的富余水深,吃水在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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