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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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和操作风险,
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员工工资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内
部员工贷款”)是指我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在职员工及其配偶在信用社所借贷款。
第三条内部员工贷款的管理实行“条件等同,限额控制,
工资担保,集中审批,归口管理”的原则。
“条件等同”即内部员工的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
“限额控制”即内部员工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员工上年工资收
入的两倍与入股信用社股金之和。
“工资担保”即内部员工贷款的本息由员工工资收入担保。
“集中审批”即所有内部员工贷款,按程序审查审核后由联社主任审批。联社主任借款由理事长审批。
“归口管理”即内部员工贷款的发放集中在营业部或县级联
社指定一个网点办理,其他网点不得发放内部员工贷款。
第四条内部员工贷款发放程序。员工填写贷款申请表,如
实反映贷款用途,确定还款计划,并按规定提交和填报相应资料。借款员工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报告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资收入证明;
(三)股金证复印件。
业务部门根据员工提供的资料,在确认贷款用途合法,还款计划可行,申请金额未超过核定额度的基础上,签述意见报县级联社主任审批。
第五条内部员工借款不得用于从事第二职业、炒股、参股
等明文禁止的用途。
第六条内部员工贷款利率由县级联社根据经营目标、贷款
风险度等合理确定,最低不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七条内部员工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龄。
第八条内部员工贷款实行严格的期限管理,内部员工必须
按月(季)清偿利息,到期偿还本金。对未按规定还本清息的,
均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且从逾期的次月起只发生活费,剩余工资收入用于扣收贷款本息直至清偿完毕。
第九条对内部员工贷款没有转入指定网点进行管理的,信
用社应将借款员工名册及借据复印件提交县联社风险管理部门,
按规定协助催收贷款本息并限期归口管理。
第十条内部员工贷款不在指定网点发放的,视同违规贷款
处理。
第十一条内部员工家庭中一方不在信用社工作,可以根据实际将员工家庭作为农户、商户或其他自然人家庭进行评级授
信,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内部员工因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离开信
用社的,须先清偿贷款本息。否则,可从延期支付的工资、法定
经济补偿金等应付款项中抵扣贷款本息或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信用社不接受本系统员工为他人贷款提供的担
保。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ⅩⅩ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各县级联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