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制度民非捐赠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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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转换方法:根据新制度的要求,将原资 产负债表中的科目与新制度中的科目进 行对比,并按照新制度的科目进行调整
转换内容:包括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三个 方面的转换
注意事项:转换过程中需注意核对科目的 余额,确保转换的准确性
转换内容:将旧制度下的收入和 费用类项目按照新制度规定的会 计科目和核算内容进行调整,如 将旧制度下的“管理费用”调整 为新制度下的“业务活动成本” 等。
监督与检查的对象:新旧会 计制度衔接过程中涉及的财 务报告、会计科目、账务处 理等方面。
监督与检查的主体:政府部门、 审计机构、民间非营利组织内 部监督部门等。
监督与检查的方法:实地检查、 查阅资料、询问调查等。
监督与检查的重点:关注新旧 会计制度衔接过程中可能存在
的财务风险和舞弊行为。
规定要求:在过渡期间,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定期进 行自查,并接受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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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资产和负债:对组织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确保准确无误。
评估组织价值:对组织的价值进行评估,为新制度下的会计核算提供依据。
制定衔接计划:根据新旧制度的变化,制定详细的衔接计划,包括时间安 排、人员分工等。 培训财务人员:对财务人员进行新制度的培训,确保他们能够熟练掌握新 制度的核算要求。
添加标题
现金流量表的转 换:按照新制度 的要求,对现金 流量表进行重新 编制,包括对经 营活动、投资活 动和筹资活动的 现金流量进行重 新分类和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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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变动 表的转换:将旧 报表中的科目按 照新制度的要求 进行调整和重分 类,同时对报表 格式和内容进行
相应的修改。
添加标题
合并报表的编制 范围
,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ES

民非财务管理制度

民非财务管理制度

民非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加强民非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民非”)。

3.民非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2)真实性原则: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3)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民非经济业务,不得隐瞒或遗漏;(4)及时性原则: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财务报告,不得拖延;(5)透明性原则: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财务组织机构及职责1.民非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

2.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1)制定和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制度;(2)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3)组织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4)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5)负责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6)办理税务申报及缴纳工作;(7)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开展工作。

三、预算管理1.民非应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将所有收入、支出纳入预算管理范围。

2.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预算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重点性原则:优先保障重要、紧急的支出项目;(3)绩效原则:注重预算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可靠性原则:预算数据应真实可靠,不得虚列或夸大。

3.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四、收入管理1.民非收入主要包括:政府补助、捐赠收入、服务收入、投资收益等。

2.民非应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确保收入合法、合规。

3.收入核算应遵循以下要求:(1)及时确认收入;(2)分类核算,反映各项收入的性质和来源;(3)依法开具发票,确认收入的真实性。

五、支出管理1.民非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支出等。

(新)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新)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第一部分总说明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三、对于会计科目名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本组织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会计科目使用原则的基础上,确定适合于本组织的会计科目名称。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六、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两个相关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顺序号编号名称一、资产类1 1001 现金2 1002 银行存款3 1009 其他货币资金4 1101 短期投资5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6 1111 应收票据7 1121 应收账款8 1122 其他应收款9 1131 坏账准备10 1141 预付账款11 1201 存货12 1202 存货跌价准备13 1301 待摊费用14 1401 长期股权投资15 1402 长期债权投资16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7 1501 固定资产18 1502 累计折旧19 1505 在建工程20 1506 文物文化资产21 1509 固定资产清理22 1601 无形资产23 1701 受托代理资产二、负债类24 2101 短期借款25 2201 应付票据26 2202 应付账款27 2203 预收账款28 2204 应付工资29 2206 应交税金30 2209 其他应付款31 2301 预提费用32 2401 预计负债33 2501 长期借款34 2502 长期应付款35 2601 受托代理负债三、净资产类36 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37 3102 限定性净资产四、收入费用类38 4101 捐赠收入39 4201 会费收入40 4301 提供服务收入41 4401 政府补助收入42 4501 商品销售收入43 4601 投资收益44 4901 其他收入45 5101 业务活动成本46 5201 管理费用47 5301 筹资费用48 5401 其他费用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1001现金一、本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库存现金。

浅谈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附条件捐赠的会计处理捐赠的会计处理

浅谈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附条件捐赠的会计处理捐赠的会计处理

浅谈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附条件捐赠的会计处理捐赠的会计处理话题:捐赠的会计处理学习体会限定性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对接受捐赠会计处理的比较(一)收入确认的规定不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予以a确认为一项收入:0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0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0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而且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应当在捐赠收到时确认为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控制权时确认为收入,但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为一项费用(管理费用)和负债(其他应付款)。

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同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对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不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应设置“捐赠收入”科目,按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将所确认的相关收入区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明细核算。

期末,《制度》还规定,应将本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可见,捐赠收入不结转损益,不交纳所得税,无需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按税法规定的入账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可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两个明细科目。

同时,企业应在当期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的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①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这一制度的发布,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实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捐赠(包括政府补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对各种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它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会计概念问题。

(一)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捐赠,但对于接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人还是净资产则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应当和企业一样,将接受的捐赠确认为净资产。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将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另外,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即它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最终会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因此,应当将其确认为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上述第二种观点,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二)对于取得的捐赠,是否应当区分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分别进行处理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合同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

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

但是,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则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在所附条件满足之前不能确认收人。

2024年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为了把本单位办成一个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决策民主、事业兴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好地为我单位工作服务,特制定以下七项制度。

一、民主决策制度(一)根据本单位章程第三章规定,本单位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

本单位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决定。

(二)本单位人事任免:校长由理事会任命,副校长、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校长负责。

(三)外出考察或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凡费用由单位支付的,须经集体研究确定,报理事会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理事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四)课题研究或事业发展项目:为了发展本单位的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事业实体项目,事先必须有可行性论证调查报告和费用预算。

投资在____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理事会讨论确定后方能进行。

(五)修改章程:本单位章程是开展工作的依据。

修改章程时,由本单位办公室写出报告,报请业务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六)修改本单位七项制度:本单位七项制度是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本单位有关部门写出草案,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七)活动组织:本校组织评选等活动,要认真组成工作班子,重大的竞争性评选活动,还需聘请公证人员公证。

1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凡修改章程、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提前十天写出报告,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邀请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现场指导。

(二)创办事业、实体,事先写出报告,经上级管理机关批准,办齐有关证照,方可开业。

(三)本单位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经审议通过后,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行政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事项有关会计核算及内控管理指南

行政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事项有关会计核算及内控管理指南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事项有关会计核算及内控管理指南的通知京财会〔2020〕629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关捐赠资金及物资的会计核算及接收、登记和使用的内控管理,现整理有关捐赠事项的会计核算及内控管理指南,请各单位参考。

一、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捐赠事项的会计核算(一)执行制度依据及范围行政事业单位涉及捐赠事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以及相应政府会计具体准则的要求执行。

捐赠收入是指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捐赠资产的用途和捐赠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捐赠款物要开具票据,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国库。

(二)账务处理1.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

预算会计: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贷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2.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非货币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

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资金结存”。

3.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财务会计: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

预算会计:不作处理。

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4.收到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资金时,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账务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账务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账务处理1. 引言民间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s, NPOs)是指那些以公益为目的,非追求经济利润的组织。

与营利组织不同,NPOs通常依赖于捐赠和政府拨款来开展其活动。

准确而规范的会计账务处理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至关重要,不仅有助于监督与控制资金的使用,还可以提供透明、公正的财务报告,获得政府和捐赠者的信任。

本文将介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账务处理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常见方法,旨在为相关组织提供参考和指导。

2. 基本原则2.1 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记录和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照国家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记录和报告,例如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CAS)或国际会计准则(IFRS)。

遵循会计准则的好处在于可以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2 区分捐赠收入和经营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通常会同时接收捐赠收入和经营收入。

捐赠收入来自于个人、企业或政府的无偿捐赠,而经营收入则来自于组织开展的一些经营活动,如出版物销售、服务提供等。

准确区分捐赠收入和经营收入对于财务报告和资金监督至关重要。

2.3 预算编制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制定详细的预算,并按照预算执行其财务活动。

预算编制可以帮助组织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控制支出,防止财务浪费。

同时,对比实际财务状况与预算进行分析,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偏差。

2.4 内部控制民间非营利组织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用以保护组织的财产安全,确保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内部控制的核心原则包括分工与协作、合理授权与制约、健全的会计制度和制度监督等。

3. 常见方法3.1 会计记账会计记账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工作中最基本的环节。

会计人员根据组织的财务活动,将相关的经济交易按照借贷记账法进行记录。

例如,将捐赠收入记在“捐赠收入”科目下,将经营收入记在“经营收入”科目下。

3.2 财务报表编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报表。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流程及纳税指导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流程及纳税指导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流程及纳税指导民间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NPO)的会计制度流程和纳税指导是指NPO在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相关事务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下面将分为四个部分详细介绍NPO会计制度流程和纳税指导:组织设置、财务处理、会计报告和纳税事务。

一、组织设置NPO的会计制度流程和纳税指导首先需要明确的是NPO的组织设置和法律地位。

NPO一般是由一群志愿者、捐助人、监管机构等组成,目的是为了社会公益或特定群体服务。

NPO在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时,必须明确其组织形式(如基金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等)、法律地位(如注册、登记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二、财务处理1.财务记录:NPO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记录制度,包括开设账簿、建立科目,进行记账等。

具体财务记录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比如手工记账和电子记账等。

三、会计报告1.财务报表:NPO需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相应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表需要真实、准确地反映NPO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

2.会计报告的披露:NPO需要定期向相关利益相关方披露财务报表,比如捐助人、监管机构等。

NPO应该公开透明地向社会公众披露自己的财务状况,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

四、纳税事务对于纳税事务来说,NPO的纳税指导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税费的识别和计算:NPO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识别和计算相关税费,比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2.税务申报和缴纳:NPO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申报和缴纳相关税费。

3.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NPO可能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免税、减免税等。

NPO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合法地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总结起来,NPO的会计制度流程和纳税指导主要包括组织设置、财务处理、会计报告和纳税事务四个方面。

NPO在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相关财务报表并公开披露,合法地计算和申报纳税责任。

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在社会的运行中,有这样一类组织,它们不为追求利润,而是为了实现社会公益、文化、教育、科学、宗教等目标而存在,这就是民间非营利组织。

为了规范这类组织的财务行为,保障其健康、透明、可持续地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应运而生。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是一套专门为民间非营利组织设计的财务规范体系。

它与企业会计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

企业会计制度的核心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目标则是实现社会使命。

这就导致了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方面,两者存在显著差异。

在会计核算方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着独特的特点。

例如,对于捐赠收入的核算,要区分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

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者对捐赠资金的使用设置了特定的条件或限制,而非限定性捐赠则没有这些限制。

这种区分对于反映组织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非常重要,有助于保证资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合理使用。

再比如,在费用核算上,民间非营利组织要区分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

业务活动成本直接与组织的主要业务活动相关,管理费用用于支持组织的日常管理运作,筹资费用则是为了筹集资金而发生的支出。

清晰准确地核算这些费用,能够让组织的管理者和相关利益方了解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财务报告也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企业的财务报告相比,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更侧重于反映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以满足捐赠者、资助者、监管机构等对组织透明度和责任履行情况的关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组织在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通常按照流动性进行分类,负债则按照到期时间先后排列。

净资产部分要明确区分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以便清晰地展示组织的资金来源和使用限制。

业务活动表反映了组织在一定期间内的收入、费用和净资产变动情况。

通过这张表,可以了解组织的业务活动规模、效率和效果,以及资源的运用是否与组织的使命和目标相一致。

民非企业会计制度中捐赠支出列支核算内容

民非企业会计制度中捐赠支出列支核算内容

民非企业会计制度中捐赠支出列支核算内容1. 引言1.1 概述捐赠支出列支核算在民非企业会计制度中的重要性在民非企业会计制度中,捐赠支出列支核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捐赠支出在民非企业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它直接关系到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

准确核算捐赠支出不仅可以反映出民非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性质,更能够提高组织的财务管理水平和透明度,增加社会公众对其的信任度。

捐赠支出列支核算可以帮助民非企业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加强捐赠资金的监督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公益效益最大化。

通过对捐赠支出的认真核算和监督审计,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财务失信行为,确保民非企业的经济稳健发展。

完善捐赠支出列支核算内容对于民非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的核算和规范的管理,民非企业才能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00字】2. 正文2.1 捐赠支出的确认标准捐赠支出的确认标准是指民非企业在进行捐赠支出列支核算时,需要遵循的一些具体规定和标准。

捐赠支出的确认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捐赠支出必须是以货币形式实际支付或者预先承诺支付的。

这意味着捐赠支出必须是企业实际出资或者作出承诺的形式,不能仅仅是口头上的承诺或者虚拟的捐赠。

捐赠支出必须是出于慈善、公益或者社会责任等非盈利目的。

这意味着捐赠支出必须符合民非企业的宗旨和宗旨,不能是出于商业目的或者个人利益的支出。

捐赠支出必须经过审批程序或者授权程序的合法确认。

这意味着捐赠支出必须经过相关程序的审批和授权,确保捐赠支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捐赠支出的确认标准是为了确保民非企业在进行捐赠支出列支核算时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捐赠支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只有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确认,才能确保民非企业财务报表有关捐赠支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2 捐赠支出的列支方式捐赠支出的列支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核算。

民间非企业 财务制度

民间非企业 财务制度

民间非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间非企业财务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民间非企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文化艺术团体等。

第三条民间非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会计核算,保证财务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条民间非企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业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民间非企业应当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进行经费预算和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节约。

第六条财务制度的修订,应当根据组织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经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制度之间出现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条财务管理人员应当保守财务秘密,对外不得泄露组织的财务资料。

第九条本制度由九人财务委员会负责执行和监督。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民间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进行资金使用、监管和清算。

第十二条民间非企业应当依法开设银行账户,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十三条民间非企业应当对接受的捐赠、赞助等资金进行登记和核实,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第十四条民间非企业应当制定经费预算,按照预算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民间非企业在发生重大资金支出时,应当报告九人财务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民间非企业应当每月进行资金清算,填写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民间非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八条民间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捐赠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的接收和使用。

第十九条民间非企业应当开展资金管理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二十条民间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民间非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二条民间非企业应当开展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民间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管财务资料和会计凭证。

民非社团公益捐赠支出账务处理流程

民非社团公益捐赠支出账务处理流程

民非社团公益捐赠支出账务处理流程文档下载说明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民非社团公益捐赠支出账务处理流程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是指在社团接受捐赠之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对捐赠资金进行使用和支出的过程。

这个流程涉及到多个环节和部门的合作,需要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审批程序,以确保捐赠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一、捐赠资金接收环节。

1.社团在接收捐赠资金前,应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或捐赠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捐赠资金的用途。

2.社团应设立专门的账户用于接收捐赠资金,确保捐赠资金与社团其他经费分开管理,以便进行监督和审计。

民非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民非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非组织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非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三条民非组织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财务活动。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财务状况,不得隐瞒、漏报。

(四)及时性原则:及时进行财务处理,确保财务信息时效性。

(五)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舞弊行为。

第二章财务核算第四条民非组织应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账簿。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六条会计核算内容应包括:(一)收入核算: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政府补助、业务收入等。

(二)支出核算:包括管理费用、业务活动成本、筹资费用、捐赠支出等。

(三)资产核算: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四)负债核算:包括应付款项、预收款项、应交税费等。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审核凭证: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记账:根据审核通过的凭证,及时进行记账。

(三)对账:定期进行账务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四)编制财务报表:根据账簿记录,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章财务监督第八条民非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九条内部财务监督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使用:对资金使用进行审批、审核,确保资金安全。

(二)报销审批:对报销事项进行审批、审核,确保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

(三)资产盘点:定期进行资产盘点,确保资产安全。

(四)预算执行: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财务报告第十条民非组织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一条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民非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民非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非组织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组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组织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监督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二)真实性原则: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不得隐瞒、虚报、伪造;(三)公开性原则:财务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节约性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本组织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二)制定和实施财务计划,编制财务报表;(三)负责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监督;(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门下设会计岗位,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二)负责编制财务报表,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三)负责税务申报和缴纳;(四)负责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五)负责财务档案的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资金筹集(一)本组织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会员会费、项目收入等;(二)资金筹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八条资金使用(一)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二)资金使用应遵循节约、高效、合理原则;(三)资金使用应接受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资金管理(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审批程序、报销标准等;(二)加强资金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三)定期进行资金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章财务报告与审计第十条财务报告(一)本组织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二)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民非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民非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非组织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民非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民非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民非组织内部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监督等。

第三条民非组织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配置资源。

(五)公开透明原则: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民非组织设立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财务预算,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三)负责民非组织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负责民非组织财务报表编制、审计、报告等工作。

(五)负责民非组织财务档案管理。

(六)组织开展财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五条民非组织资金分为以下几类:(一)捐赠收入:包括政府拨款、企事业单位捐赠、个人捐赠等。

(二)业务收入:包括提供服务、产品销售等。

(三)利息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投资收益等。

(四)其他收入:包括政府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六条资金筹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筹集资金。

(二)公开透明:公开资金筹集渠道、使用情况。

(三)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于民非组织宗旨事业。

(四)合理规划:根据民非组织发展需要,合理规划资金筹集。

第七条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使用资金。

(二)真实性: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准确。

(三)效益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配置资源。

(四)公开透明: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财务报表与审计第八条民非组织财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按照国家规定格式编制。

最新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

最新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

【其它】1、县政协机关的财务活动实行统一管理,配备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独立核算。

2、财务支出实行预先报批制。

单笔金额在300元以上的大项办公用品,由各委室造出计划交办公室汇总后,提出初步意见,经常务副主席审核,报主席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购买;300元以下的急需、日常办公用品的购买和维护,由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批准购买,而后报主席审批;看望、慰问、接待等所需食品、日用品等由办公室主任批条统一到指定地点记账购买,每月结算一次,向主席报告。

5000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需经主席(党组)会研究决定。

3、购买办公用品或其它物品原则上必须由两人以上经手,办公用品购入后,经保管人员验收、登记造册,实行专人保管、发放。

4、财务支出核销实行逐级把关审签制。

对所有财务票据,先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再由常务副主席审核,最后由主席签字方可核销。

公务接待支出核销,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常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签字核销。

5、实行周清月结制。

本周发生的经济账目,当周履行审签手续,财务人员每月集中核销一次。

6、财务支出单笔开支2000元以上的,原则上要转账结算,2000元以下的支出可以转账结算,也可以现金结算。

7、财务现金严禁外借挪用。

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确需借款的,要报主席同意,并在公事结束后一周内报结手续。

8、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财经纪律,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保证财务管理有序进行。

每月财务报表分别报送主席阅存。

9、机关全体同志要认真遵守财经纪律,坚持节俭办事,严禁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所有开支由经办人负责支付,影响恶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三)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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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制度下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非营利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一直没有一套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制度,而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运行,无法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活动的特点和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的要求,从而无法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会计信息。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04年8月底,财政部正式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全面实施。

该制度是在充分考虑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特点,借鉴企业会计的技术与方法形成的我国第一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填补了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的空白。

民间非营利组织经济业务中,捐赠业务占了相当大的份额,因此,如何对该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捐赠的特征及辨别
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

也就是一个主体将现金或其他资产无条件地转移给另一主体,或是在一项非互惠的自愿转移中清偿和免除另一主体的债务,而该主体不作为对方的所有者。

捐赠同交换、代理等其他交易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无条件的,不存在需要在未来返还资产或重新承担债务的不确定事项;
(2)非互惠的,取得捐赠不需要支付对价;
(3)自愿的;
(4)非所有权投资(即捐赠方不作为所有者)。

同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1):非营利组织应区分捐赠和交换交易,互惠交易中收到的资源不属于
捐赠。

非营利组织应仔细对交易的特征进行评估,辨别资产的获得是否也放弃了一项相同价值的资产或发生了一项相同价值的负债,从而确定是否为捐赠。

对于某些准互惠性交易,非营利组织则只能把其公允价值扣除付出代价的公允价值的净余额确认为捐赠收入:(2)非营利组织还应区分捐赠与代收付业务,以代理人的身份收到的资源不能确认捐赠收入。

捐赠方以向非营利组织转让资产的形式进行捐赠活动,受赠方从捐赠方手中接受资产,并同意代表另一实体(受益人,由捐赠方指定)使用这些资产,或者将资产、资产投资收益转交给受益人,则受赠人不能确认捐赠收入。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确认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捐赠,但对于接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则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应当和企业一样,将接受的捐赠确认为净资产。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将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

另外;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即它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最终会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因此,应当将其确认为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上述第二种观点,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三、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的区分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合同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

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

但是,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则有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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