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标准应作适度修改
对伤情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相关规定
对伤情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相关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对伤情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相关规定一、案情背景简介伤情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人身伤害程度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行为。
在故意伤害类案件司法实践中,伤情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定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刑事案件侦查、起诉乃至审判环节,当事人一方往往会对伤情鉴定结果持有异议,申请对伤情重新进行鉴定。
申请伤情重新鉴定的知识点在法律、法规中分布较散。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重新鉴定,为确保鉴定结论的质量,公安机关会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均可以要求对伤情重新进行鉴定。
二、如何申请伤情重新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应提交办案部门,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申请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因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对伤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司法机关一般应当进行重新鉴定,并且对人身伤害进行重新鉴定的,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外的医院或者其他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无效,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和使用。
另外,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
最新伤残鉴定标准
最新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指对因疾病或意外事件导致身体功能障碍或器官损伤的个体进行评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的过程。
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受伤残者的权益、确定赔偿责任、进行劳动能力评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伤残鉴定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伤残评定需求。
近年来,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对伤残鉴定的关注度增加,最新的伤残鉴定标准也得到了更新。
最新的伤残鉴定标准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点调整和完善:首先,对于伤残鉴定的评定项目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最新的标准在伤残的评定项目上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涵盖了身体功能、心理健康、生活自理能力等多个方面,以更全面地评定受伤残者的伤残程度。
其次,对于不同类型伤残的评定标准进行了区分。
针对不同类型的伤残,最新的标准进行了分类和区分,对于不同类型的伤残给予了不同的评定标准,以更准确地反映受伤残者的实际情况。
另外,最新的伤残鉴定标准还对评定过程和标准进行了规范化。
在伤残鉴定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最新的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同时,对于伤残鉴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以规范评定过程,提高评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最新的伤残鉴定标准的出台,为伤残鉴定工作提供了更为科学、合理的依据,有利于保障受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也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了统一的操作标准,有利于提高伤残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总的来说,最新的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更新,是对伤残鉴定工作的一次重要改进。
通过不断完善和更新伤残鉴定标准,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更好地满足受伤残者的需求,推动伤残鉴定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公正化的方向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严格执行最新的伤残鉴定标准,确保伤残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为受伤残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叶某1、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某1、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1【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65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标韩圣超周志军【审理法官】李国标韩圣超周志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叶某1;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杭州市西湖区第二人民医院【当事人】叶某1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杭州市西湖区第二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叶某1【当事人-公司】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杭州市西湖区第二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张锦伟、吴根福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荣继祥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锦伟、吴根福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荣继祥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锦伟、吴根福荣继祥【代理律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告】杭州市西湖区第二人民医院【本院观点】2015年9月21日,经叶某1和西湖二院共同委托,杭州市医学会就双方之间的医疗争议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并出具杭州医鉴〔2011〕0007号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患者左臂丛神经操作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的伤残等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属于三级丙等(对应伤残等级Ⅷ级)。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5年9月21日,经叶某1和西湖二院共同委托,杭州市医学会就双方之间的医疗争议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并出具杭州医鉴〔2011〕0007号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患者左臂丛神经操作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患者的伤残等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属于三级丙等(对应伤残等级Ⅷ级)。
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伤情鉴定不服的相关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对被害⼈伤情鉴定不服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故意伤害致他⼈轻伤的,加害⼈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应由公安机关刑事⽴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如果犯罪嫌疑⼈对伤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否需要重新鉴定,须经公安机关进⾏审查,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才可以重新鉴定,故犯罪嫌疑⼈申请重新鉴定的,并不必然会导致重新鉴定,更不会必然改变鉴定结论。
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公安机关不会因此⽽撤销⽴案或不予⽴案;但是,如果经重新鉴定,被害⼈有伤情达不到轻伤,当事⼈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公安机关应当撤销刑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七⼗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予以⽴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不予⽴案。
对有控告⼈的案件,决定不予⽴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案通知书,并在三⽇以内送达控告⼈。
第⼀百⼋⼗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撤销案件:(⼀)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案侦查的犯罪嫌疑⼈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终⽌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百三⼗九条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进⾏鉴定。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进⾏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第⼆百四⼗四条犯罪嫌疑⼈、被害⼈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员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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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新标准 2014.1.1
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总则4.1鉴定原则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损伤程度分级5.1颅脑、脊髓损伤5.1.1重伤一级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 Oc㎡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伤情鉴定标准修改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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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自身素质和办理伤害案件的水平。
办案人员在审查伤情鉴定结论时,应努力具备两方面的素质:一是一定的证据审查的能力。
如辩证的方法论,崇尚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办案作风,对不同类型证据的审查方法,审查证据和办理案件的经验积累等等;二是办案中经常涉及学科(比如法医学及其他学科)的一些基本常识。
办案人员自身素质提高了,在审核伤情的基础上,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根据其对伤情标准本身的理解及证据的采集而适当地提出有针对性的见解。
2.加大对伤情鉴定结论的审查力度。
伤情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相对其他证据来说,其特殊性表现在是运用了专门的科学技术和法学、医学理论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专业性较强。
所以对伤情鉴定结论的审查应当更为严谨、认真。
3.对一些轻伤害案件可适用调解。
轻伤害案件是一种多发性犯罪案件,有些案件虽然鉴定结论是轻伤,但经过治疗,实际伤害后果并不严重,笔者认为,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对一些确因琐事引起的伤害情节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的轻伤害案件,可适用调解程序。
伤情鉴定的参照标准是什么
The sky is always cloudy, it is foggy now, and nothing can be seen in the distance, as if it is my futur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伤情鉴定的参照标准是什么在人们受伤后,特别是在遭受工伤后,用人单位或伤害主题需要对受伤人员进行金额补偿,补偿的金额往往会根据伤情鉴定的结果来支付。
那么伤情鉴定的参照标准是什么呢?根据我国现有的鉴定标准,伤情鉴定的参照依据是年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在人们受伤后,特别是在遭受工伤后,用人单位或伤害主题需要对受伤人员进行金额补偿,补偿的金额往往会根据伤情鉴定的结果来支付。
那么伤情鉴定的参照标准是什么呢?根据我国现有的鉴定标准,伤情鉴定的参照依据是2014年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一、伤情鉴定的参照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损伤鉴定标准修订
损伤鉴定标准修订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损伤鉴定标准的修订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它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公正实施,更与每一个公民的权益息息相关。
损伤鉴定标准,作为衡量伤害程度和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其准确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着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过去,旧的损伤鉴定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医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更高追求,修订损伤鉴定标准已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医学技术的进步为损伤鉴定标准的修订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过去,由于医疗检测手段的限制,一些损伤的程度和后果可能无法得到准确评估。
而如今,先进的影像学技术、实验室检测方法以及更加精细的临床观察,让我们能够更深入、更全面地了解损伤对人体造成的影响。
例如,对于颅脑损伤的鉴定,过去可能主要依赖于患者的临床表现和简单的影像学检查。
但现在,通过高分辨率的磁共振成像(MRI)、计算机断层扫描(CT)等技术,能够发现更细微的损伤病灶,从而为鉴定提供更准确的依据。
这就要求损伤鉴定标准能够跟上医学技术的步伐,将这些新的检测结果和诊断方法纳入考量,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社会环境的变化也是推动损伤鉴定标准修订的重要因素。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工作环境等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一些新的职业危害和意外伤害形式不断出现,比如长期的高强度工作导致的精神压力和身体劳损,以及新兴的运动项目中可能发生的特殊损伤等。
这些新的情况在旧的损伤鉴定标准中可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际鉴定中出现争议和不确定性。
因此,修订损伤鉴定标准需要充分考虑这些社会变化,对新出现的损伤类型和情况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分类,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再者,法律理念的更新也促使着损伤鉴定标准的不断完善。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更加注重对个体权益的保护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这就要求损伤鉴定标准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公平原则。
例如,对于一些弱势群体在遭受损伤时,鉴定标准应当给予适当的倾斜和照顾,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对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致残的劳动者进行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伤残等级,从而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险待遇。
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应当科学合理。
鉴定标准应当充分考虑不同职业、不同工种的特点,对于不同部位、不同程度的伤残应当有相应的评定标准,避免因为标准的不科学而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损。
同时,鉴定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劳动者代表等相关各方的意见,确保鉴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其次,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规范。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鉴定工作,不得随意变更或者篡改鉴定结果。
对于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劳动者,应当有申诉和复核的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再次,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应当明确。
鉴定标准应当明确规定适用的对象范围,包括工伤、职业病等因素导致的伤残,以及伤残程度的评定标准。
同时,应当对于鉴定结果的利用和适用进行规范,确保劳动者能够按照鉴定结果获得相应的劳动保险待遇。
最后,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监督和评估应当加强。
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鉴定结果的评估机制,对于鉴定结果存在争议或者瑕疵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总之,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科学合理的制定和严格规范的执行,才能够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不断完善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公正的保障。
伤情重新鉴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伤情鉴定是指在医疗、法律、保险等活动中,对伤者的身体损伤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的活动。
伤情鉴定对于处理医疗纠纷、确定法律责任、保险理赔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鉴定人员的主观判断、鉴定标准的差异、鉴定程序的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伤情鉴定结果存在争议,甚至出现错误。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伤情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对伤情重新鉴定进行了规范。
二、伤情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这一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致,保障了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侵权责任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侵权责任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三、伤情重新鉴定的条件1.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是申请伤情重新鉴定的前提条件。
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原因可能包括:鉴定人员的主观判断、鉴定标准的差异、鉴定程序的不规范等。
损伤鉴定标准修订
损伤鉴定标准修订11 合同主体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鉴于甲方和乙方在损伤鉴定标准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合作意愿,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损伤鉴定标准修订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2 合同标的本合同的标的为对现有的损伤鉴定标准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法律要求和社会发展需求。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21 对损伤程度的分类和评定标准进行重新梳理和明确。
122 完善损伤鉴定的程序和方法,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123 补充和更新与新兴损伤类型相关的鉴定标准。
13 权利义务1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311 有权对乙方的修订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1312 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1313 负责协调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为修订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1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321 有权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提出合理的修订建议和方案。
1322 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认真、负责地开展修订工作。
14 违约责任141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导致修订工作延误或无法进行,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修订工作,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偿完成修订工作,直至达到合同要求。
143 若双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泄露与修订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5 争议解决方式151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其他条款1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16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伤伤残等级标准修改
工伤伤残等级标准修改工伤伤残等级标准的修改工伤伤残等级标准是指用于评定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身体损伤程度和残疾程度,并根据其残疾程度予以相应赔偿的指导性文件。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对劳动者权益的关注不断提高,现行的工伤伤残等级标准需要进行一定的修改和完善。
首先,应该重新制定工伤伤残等级标准,明确判断伤残程度的科学指标。
目前的标准主要以肢体丧失为主要指标,没有对其他方面的损伤和残疾进行充分考虑。
因此,在修改工伤伤残等级标准时,应引入更为科学准确的评估指标,如损伤的程度和位置、功能障碍的程度、生活能力的影响等方面,以综合评估工伤残疾程度。
其次,应注重工伤伤残等级标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在制定标准时,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考虑劳动者群体的特殊需求和权益保护。
同时,制定一套量化的评定标准,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确保对不同伤残程度的劳动者进行公正客观的评定。
另外,应完善工伤伤残等级标准的赔偿机制。
目前的赔偿标准相对较低,不能充分保障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修改工伤伤残等级标准时,应考虑到生活成本的增加、康复治疗费用的高昂以及残疾人的长期护理等实际情况,增加赔偿金额,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确保工伤劳动者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此外,应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工伤伤残等级标准的执行和实施。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避免人为干预和腐败问题。
同时,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使劳动者有权利和途径对评估结果进行申诉,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对工伤伤残等级标准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修改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赔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通过科学的评估指标和完善的赔偿机制,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法医伤情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准确和公信力。
法医伤情鉴定标准是指在进行法医鉴定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其目的是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下面将就法医伤情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法医伤情鉴定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科学性原则。
鉴定标准应当基于大量的科学实验和临床实践,结合法医学理论和实践经验,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同时,鉴定标准应当及时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
其次,法医伤情鉴定标准应当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鉴定标准应当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偏见,确保鉴定结果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
鉴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受到任何利益的干扰,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态度进行鉴定工作。
另外,法医伤情鉴定标准应当具有综合性和系统性。
鉴定标准应当全面考虑被鉴定对象的身体状况、伤情特征、鉴定要求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运用法医学、病理学、临床医学等多学科知识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此外,法医伤情鉴定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鉴定标准应当明确具体的鉴定程序和方法,规范鉴定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进行。
鉴定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使得鉴定人员能够根据标准要求进行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法医伤情鉴定标准应当具有可比性和可验证性。
鉴定标准应当使得鉴定结果具有可比性,即不同的鉴定人员在相同的条件下进行鉴定,应当得出相似的结论。
同时,鉴定结果应当具有可验证性,即鉴定过程和结果应当能够被他人复查和验证,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法医伤情鉴定标准是法医鉴定工作的重要基础,其科学性、客观性、综合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可比性和可验证性对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遵循法医伤情鉴定标准,才能够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伤情鉴定降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伤情鉴定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案件审理和受害人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伤情鉴定降级的情况。
为规范伤情鉴定降级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伤情鉴定降级的法律规定。
二、伤情鉴定降级的概念及原因1. 概念伤情鉴定降级,是指在伤情鉴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鉴定机构对原鉴定结论进行调整,降低原鉴定结论所认定的伤残等级。
2. 原因(1)鉴定机构工作人员错误: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可能因专业水平、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鉴定结论错误。
(2)鉴定材料不足:在鉴定过程中,可能由于材料收集不全面、不充分,导致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
(3)鉴定标准更新: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原有鉴定标准可能已不再适用于新情况,导致鉴定结论降级。
(4)法律、法规变化: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或新出台,可能导致鉴定结论降级。
三、伤情鉴定降级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伤情鉴定降级作出了相关规定。
2. 伤情鉴定降级程序(1)鉴定机构提出降级申请:鉴定机构在发现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或鉴定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向原鉴定机构提出降级申请。
(2)原鉴定机构审核:原鉴定机构收到降级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鉴定结论确实存在错误或鉴定标准发生变化。
(3)重新鉴定:原鉴定机构在确认鉴定结论错误或鉴定标准发生变化后,应重新组织鉴定,确保鉴定结论准确。
(4)降级结论生效:重新鉴定结论经原鉴定机构审核确认后,降级结论生效。
3. 当事人权利义务(1)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要求重新鉴定。
(2)当事人应配合鉴定机构工作:当事人应积极配合鉴定机构收集鉴定材料,确保鉴定结论准确。
最新伤情鉴定标准
最新伤情鉴定标准
伤情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司法的公正和准确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伤情鉴定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最新的伤情鉴定标准,对于鉴定人员的要求更加严格,对于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最新伤情鉴定标准要求鉴定人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
只有
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够做出准确的伤情鉴定。
鉴定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了解最新的医学发展和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持自己的专业水平。
其次,最新伤情鉴定标准要求鉴定过程更加科学和规范。
在进行伤情鉴定时,
鉴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不能主观臆断或者随意判断。
需要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和医学检测,收集充分的证据和资料,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另外,最新伤情鉴定标准还要求鉴定结果更加准确和可信。
鉴定人员需要对伤
情的性质、程度和原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不能草率和马虎。
鉴定结果需要符合医学常识和法律规定,能够承受司法的审查和检验,确保公正和公平。
总的来说,最新伤情鉴定标准对鉴定人员和鉴定结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
为司法的公正和准确提供了保障。
只有不断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才能够更好地完成伤情鉴定工作,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工伤鉴定结果还能改么
工伤鉴定结果还能改么工伤鉴定结果一经确定,是否还能改变呢?这是许多受伤工人和用人单位关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鉴定结论一经作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鉴定结论的单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那么,工伤鉴定结果还能改么?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工伤鉴定结果的确定性。
工伤鉴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经过专业的医务人员鉴定和审核,最终作出鉴定结论。
这一过程是严格的,鉴定结论一经确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是,由于人的主观判断和医学诊断的复杂性,鉴定结论并非绝对准确,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误差性。
因此,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其次,工伤鉴定结果的重新鉴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鉴定结论的单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申请重新鉴定时,应当提供相关的医学证据和证明材料,并说明异议的理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组织专业的医务人员重新进行鉴定,最终作出新的鉴定结论。
因此,工伤鉴定结果是可以进行重新鉴定的,当事人有权利提出申请,并有可能改变原有的鉴定结论。
最后,工伤鉴定结果的变更可能性。
在重新鉴定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医学证据和证明材料,并且能够合理地解释异议的理由,那么原有的鉴定结论是有可能发生变更的。
当然,这需要重新鉴定的医务人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并作出新的鉴定结论。
因此,工伤鉴定结果还能改变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和专业的审查。
综上所述,工伤鉴定结果还能改么?答案是肯定的。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过严格的程序和专业的审查,原有的鉴定结论是有可能发生变更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供充分的医学证据和证明材料,并合理地解释异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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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标准应作适度修改
我国刑法中的伤情分为轻伤和重伤,而判定伤情的规范性文件是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这两个“鉴定标准”是否适应现实情况呢?本文作者分析认为——
适度修改有必要性
1.体现了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两个“鉴定标准”在伤害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如同经济犯罪中的数额一样,决定着对行为人处以刑罚的轻重,这一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实施的伤害行为和具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要充分体现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为了实现这项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和两高不断地对刑法中的不明条款、不明事项加以具体解释或补充解释,并适时地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力求完善其科学性和完整性。
涉嫌经济类犯罪的数额一调再调,而且放宽了不同地域数额上的差异,便是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最好体现。
两个“鉴定标准”历时14年之久,而现实情况却不断发展变化,因此“鉴定标准”应与现实相结合作出相应的修改。
2.体现人权保护原则。
从保护被害人权利的角度出发,两个“鉴定标准”中的盲区使得一些伤情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在居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的今天,伤害案件发生后,被害人由过去简单地强调对其在生理上造成的危害后果,渐渐转变为更多地关注其心理遭受到的创伤,而“鉴定标准”并未涉及。
而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如关于容貌毁损,重伤标准第三章中有系列规定,很多创伤在以前可能是不好治疗,甚至是无法治疗的,是对人体无法弥补的严重伤害,但是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经过积极的治疗,这些创伤不再那么可怕,而仅仅是较轻的、较容易康复的“轻伤害”,这就不该认定为重伤。
3.须适应现代科技的发展。
随着现代科技领域的不断扩展和人们知识结构的不断丰富,以前没有考虑到的特殊情况越来越显现出来。
例如假肢、种牙等问题,现代高新技术在医学和法医学上的广泛应用,使得这些人工制作的肢体与真正的人体结合程度越来越高,有的甚至融为一体,然而两个“鉴定标准”中显然没有考虑到对这些肢体或器官的损害程度如何鉴定。
修改“鉴定标准”的具体建议
1.适度提高伤情鉴定的评定标准。
许多伤害案件中,伤害结果仅为眶部单纯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性骨折伴有明显移位、外伤性鼓膜穿孔、牙齿脱落或者折断两枚以上等情形屡见不鲜。
上述伤情按现在的医术治疗水平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肉体损害程度已大大减轻,它的社会危害性亦大大减弱。
2.模糊性概念应确定化。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八条规定:“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的情形属轻伤,而医院临床中头部外伤后“脑震荡”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应属于这一条的范围之内。
问题的难度出现在如何判断有无脑震荡中的“确证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上。
这一条标准是纯粹的主观症状,没有客观的体征或医学辅助检查来支撑,只能依据伤者的叙述来判断。
许多伤员及陪护者故意隐瞒真情或夸大伤情,其目的在于求得较长时间的治疗和较多医药费的赔偿,或是故意追究、加重对方的刑事责任或抵消自身对对方伤害的责任。
此时,法医根本就无法确证或者否定这段病史,处理的结果无非有两种:要么是只凭伤者的叙述进行认定,要么就是不认定,而多数结果往往是对真正的伤者也不敢认定。
诸如此类的情况还有视力、听力损害程度的核查鉴定等等。
3.相应增加对心理损伤程度和社会功能障碍损伤程度的规定。
人身伤亡是基于非法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所造成的后果,其导致心理损害的原因(即人身伤亡)特定而又真实,人身伤亡与心理损害的关系明确,但因为没有量化的标准,办案人员无所适从。
笔者认为,伤害后果产生后,被害人相关生命健康的质量下降;遭受到的持续性疼痛和折磨;在生理、功能、心理、社会和精神5个方面丧失或部分丧失对生活的享受,包括被害人现实生活环境和未来生活幸福;以及其相对的寿命缩短及出现的永久性精神障碍,均为判定被害人心理受到损害的主要因素。
“鉴定标准”中可综合考虑上述事实进行量化细分,使实际操作更加特定和真实。
4.对新情况应予以规定。
“鉴定标准”中只对真实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了规定,而办案中,相继出现了伤害行为损坏了那些已植入真实的人体并与人体共同生存的假体、移植物、人工组织器官等新的情况。
上述组织被损伤后,其危害程度丝毫不亚于真实的人体器官受损。
故笔者认为,对这些损伤可否予以鉴定,应综合该器官所处的位置、与真实人体结合的程度、其被损伤后的可修复能力等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
时代在不断进步,为预防新情况给司法实践造成的不便,也为了使“鉴定标准”更具稳定性,笔者建议应对新情况出现后如何及时予以规范化作出一种程序性的补充规定,其功效与法律文件中的“附则”相类似,从而更具实用性。
5.对诱发性的伤情鉴定予以层次化、明确化。
一个简单的伤害行为,对普通人表现为轻伤的“软组织损伤、第五肋骨骨折”,然而若被害人是有多年糖尿病
病史的患者,则上述伤情会造成其即发性败血病、脓毒症,并导致出现酸中毒、急性肾衰竭,因此鉴定结论会由“轻伤”剧变为“重伤”。
在鉴定时,应充分考虑该伤情的基础原因(即以正常的情形而直接表现出来的伤害后果)与偶然原因(即对最后的伤害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诱导因素)的角色分担,从而更准确地判定被告人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6.两个“鉴定标准”之间应注意衔接。
在一起案件中,甲乙两人发生争执,甲用水果刀捅了乙的腹部,刀子刺入腹部,血流了很多,乙被送往医院抢救。
医生看到乙疼得厉害,伤口一直在出血,决定马上对乙做剖腹探查手术,经查乙腹内脏器官没有损坏,腹腔积血是腹壁出血内流所致。
公安部门法医给乙作出的伤情评定,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二条规定“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的,认定为重伤。
但是甲对鉴定结果不服,提出复议。
当地的伤情复核委员会认为,乙的伤情应该适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应定为轻伤。
后几经反复,最终将伤情鉴定为轻伤。
在这起案件中,每一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都是依法定程序、据法律条文照章来办的,这起案件反复鉴定并不是伤者的伤情本身造成的,而是医生做了手术之后引发的争议。
但是医生为了更准确地把握伤情,觉得必须进行手术,也是无可厚非。
故应使两部标准之间的更加紧密,以便鉴定结论更趋合理。
当前应注意三方面问题
1.提高自身素质和办理伤害案件的水平。
办案人员在审查伤情鉴定结论时,应努力具备两方面的素质:一是一定的证据审查的能力。
如辩证的方法论,崇尚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办案作风,对不同类型证据的审查方法,审查证据和办理案件的经验积累等等;二是办案中经常涉及学科(比如法医学及其他学科)的一些基本常识。
办案人员自身素质提高了,在审核伤情的基础上,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根据其对伤情标准本身的理解及证据的采集而适当地提出有针对性的见解。
2.加大对伤情鉴定结论的审查力度。
伤情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相对其他证据来说,其特殊性表现在是运用了专门的科学技术和法学、医学理论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专业性较强。
所以对伤情鉴定结论的审查应当更为严谨、认真。
3.对一些轻伤害案件可适用调解。
轻伤害案件是一种多发性犯罪案件,有些案件虽然鉴定结论是轻伤,但经过治疗,实际伤害后果并不严重,笔者认为,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对一些确因琐事引起的伤害情节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的轻伤害案件,可适用调解程序。
任秉生支蕊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