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许霆银行ATM取款案的辨析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旨在从法律角度论证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一、引言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17.5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其定性问题,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案事实分析2008年5月21日,许霆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该ATM机存在故障,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抓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一)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1.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银行的ATM机进行非法取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其秘密窃取了银行的资金。
(二)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利用了ATM机的故障?2. 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四、法律论证(一)许霆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故障,导致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由此可见,许霆的行为与ATM机的故障存在直接关联,其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进行非法取款。
许霆案法律分析
深受社会各方关注的许霆最终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许霆案终于算是尘埃落定了,但是由许霆案所引发的思考却还在继续。
一、对许霆案的法律分析首先,对于许霆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恶意取款的行为作如下分析:(一)罪与非罪对于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在对许霆案的讨论中,有很多学者都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把其纳入刑事法领域进行调整,而应当作为一般的民事违法,如不当得利等来评价。
我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应当在民事法领域进行调整,理由如下:一般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其实是具有很大的关联性的,而非绝对地对立的,我们把违反刑法的行为就称作为是犯罪行为。
所以刑法并非是空中楼阁,其一般都有其前置法,此前置法可以是民法,可以是行政法,也可以是经济法等,只有当一行为超出其前置法所能调整的范围之时,才进入刑法的调整领域,因而说刑法是对人们违法行为规制的最后一岗哨。
举例说,A殴打B致B轻微伤属于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我们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对于A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如果A的这个殴打行为造成了B重伤,则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能调整的范围,我们必须用刑法去评价它。
所以,在此案中,我觉得也是同样的道理,当许霆第一次取出1000元人民币的时候,其中的1元为有法律依据的合法所得,而另外的999元则属于民法中所指的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对于此行为,我认为没有任何的异议,应当构成民法所调整的不当得利之债,如果许霆在这个时候停止行为,那么其所要承担的责任仅是民法上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可是许霆选择的是继续行为,从其第二次取款开始,其行为性质已经升格,民法已经无力再调整此行为了,进入刑法规制领域,而民法则成为此案中刑法的前置法,因此,我们应当进入刑法领域来评价此行为,而不应当再在其前置法中纠缠不休。
此外,有学者试图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免除许霆的法律责任,我认为同样不甚妥当。
许霆案件我的看法
许霆案件即将再判。
我从报纸和网络上看到事情的进展。
认为除广东高院是明事理的外,其他各方都有一定的误差。
观点如下:1、许霆有一个错。
2、银行有三个错。
3、广州中院有一个错。
4、检察院也许无错,但不能再错。
详述如下:1、A TM机的地位:1、A TM机的设置是银行经过论证可行、批准后而设置的,是代替人工、为提高效率而设置的机器。
这点本人不用多说。
2、公民和银行的存取款合约:公民在银行存取款是一项合约,是经过双方审查后进行的。
这点也不用本人多说。
3、A TM机的结构和操作程序。
(1)A TM机的结构:主要分储钱柜、控制机构(程序)和外操作平台组成。
其中储钱柜就是金库,非有权人从中拿钱就是偷或抢,这点不容质疑。
控制机构由银行或A TM机生产商掌控。
外平台可由平民个人操作。
(2)取(存)款操作顺序:任何人都可以进入A TM机;都可以正常按键盘和其他键。
本行为不构成违规或犯罪。
这点是明确的。
(3)任何人插入银行卡,A TM机要么拒绝、要么认证,验证确认后输入密码,取款输入金额,正常情况下A TM机就会吐出所取的钞票,否则不会出钞。
4、取款行为可能会碰到的情形:A TM机吞卡、不出钞、少出钞(出钞数少于卡内扣款数)、多出钞(出钞数多于卡内扣款数)、取到假币等情况。
2、存取款合约:有权利的公民都可以到银行开卡、开折。
都履行了银行要求的一定的手续。
在这个过程中,都是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的,换句话说就是银行提供了格式合同。
就本人知道的而言,尚无一个公民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要求银行同意开卡或按自己的意愿操作。
就该合同而言,除了有银行的名称鉴章以外,主要的是公民的姓名、地址、联系方法等基本条款外,并无要求顾客到代替银行人工的A TM机取款的要求,更无A TM机可能碰到的情况的操作说明。
故而:一、许霆的一个错:就是明知自己的卡内金额才1000多块钱,而取出了17万多元,违背了合约标的物应该给付的数额。
二、银行有三个错:1、许霆作为银行的客户,银行有必要事前将本应由柜台人工的取款转由机器给付的情况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告之。
许霆案简要分析
许霆案简要分析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
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这一案件时至今日仍旧争论颇多,主要围绕在许霆案中许霆到底有没有犯罪、最轻或罪重。
许霆案最终是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并处以2万块罚金。
我个人的观点是许霆有罪,但不构成盗窃,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判的轻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许霆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首先,他肯定不属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司财物等。
其次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这一点实际上争议很多,根据法学家甘正培解释说,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
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等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
实际上ATM机经银行授权后是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并得到了银行的承认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变成了一对一的交换行为,尽管ATM机没有智能系统,无法等值认定,但其本身也是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和自主行为的,这就如同一个人和一位脑部暂时不正常的人进行了不对等的交易,你只能说,这个交易是主观的欺骗行为从而认定这场交易不成立,而不能认定这就是盗窃,这是有本质的区别的,所以从这方面来看,我个人认为“秘密窃取”这一点是不成立的。
所以以盗窃罪来对许霆定罪是不合适的。
本案中还有一个着力点在于ATM机算不算金融机构,在本案中,法庭认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鉴于许霆恶意取款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的行为,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
许霆案例分析(许攀)
许霆案案例分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2日对许霆涉嫌盗窃金融机构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许霆上诉,维持原判,许霆仍将获刑五年,并惩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犯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许霆不服一审裁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广东高院将该案发还重审。
2020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作出重审裁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惩罚金2万元。
许霆仍对裁决不服并提出上诉。
近日来,广州发生的许霆利用银行ATM机故障歹意取款万元,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例,在全国引发普遍关注。
案例分析:笔者以为:许霆犯有盗窃罪,二审的量刑是适合的。
关于许霆案的定罪量刑,在刑法上本来并非复杂,但各类各样的缘故,致使本案被炒得沸沸扬扬。
笔者以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但能够判处低于无期徒刑的刑罚。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
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就盗窃罪而言,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的性能,在于使盗窃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和不值得处以刑罚的盗用行为相区别,故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利用财物和排除他人权利的意思。
许霆明知自己的借记卡所记载的现金只有170余元,在发觉了ATM机的故障后取走17万余元的行为,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许霆所提出的“本意是想把钱掏出来,爱惜好还给银行”的辩白,不可能取得认同。
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1)许霆的行为是违背银行治理者意志的行为。
依照大体的金融规那么,银行治理者仅同意存款人掏出与其存款额相应的现金,可不能同意取款额超出存款额的情形。
这一点也为存款人所知。
许霆的行为不可能取得银行治理者的同意,相反必然违背银行治理者的意志。
许霆的行为并非是使银行治理者产生处分财产的熟悉错误的欺骗行为,故不可能成立诈骗罪,固然也不可能成立作为诈骗罪特殊类型的金融诈骗罪。
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31日作出“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的重审判决,许霆于4月9日提起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
许霆仍将获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826元。
记者获悉,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还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
附『法律论坛』[学术争鸣]陈兴良、张明楷两大刑法学泰斗联名支持许霆案判决!!分页链接:[1] [2] [3] [下一页] [末页] [回复此帖]作者:爱在台大提交日期:2008-4-1 22:24:00许霆案的法理分析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发布时间:2008-04-01 08:24:59编者按:许霆案是近期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争论的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少民众与学者都卷入其中发表见解,而且分歧还很大。
各种意见有着不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论自然不同,然而,法院终归要依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该案作出定论。
在许霆案的争论中,可以看到我国法律规定乃至司法都有不尽完善之处,但我们首先应在法律的理性与轨道上来看待,然后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公正。
这正是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许霆案的审理过程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在这个意义上说,许霆案的激辩将会起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作用。
就许霆案而言,适用特殊减轻的理由有三:一是银行明显存在过错。
这一过错虽然不能成为许霆无罪的理由,却可以成为适用特殊减轻的根据。
二是违法程度较轻。
许霆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窃取财物,这和采用破坏自动取款机甚至非法潜入金融机构的盗窃行为相比,客观违法程度较轻。
三是责任程度较轻。
银行的过错产生了巨大的金钱诱惑,从而诱发了许霆的犯罪。
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由于存在着自动取款机故障这一附随状况而使得期待可能性程度有所降低,由此可以减轻许霆的责任。
我对许霆案的看法
我对许霆案的看法2006年4月21日晚,许霆发现一银行设在广州市天河区的ATM机出现故障。
在明知账户内没有足够款项的情况下,先后取款171笔共计万元后,携款潜逃。
此案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后二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2万元,追缴万余元违法所得。
许霆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
从案件的定性分析一下许霆案。
许霆案是由一个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对此行为,应科刑罚。
首先,许霆与银行间存在借记卡的储蓄合同,由于银行的过错,这个借记卡才被赋予了信用卡的功能,当许霆向机器发出提取1000元人民币的要约时,ATM机即输出了1000元,这就意味着银行就许霆的要约作出了承诺。
这个案子分为两个阶段。
前一阶段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阶段,一般物品的所有权可以与占有权分离,但货币不同,货币的所有权随占有转移,那么许霆取款后就有了一个不当得利,这时银行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一阶段还是停留在民事责任的阶段。
但许霆携款潜逃,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构成了拒不返还的情形,这时就由民事法律关系转化为了刑事法律关系,构成盗窃罪。
再从犯罪构成分析,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完全齐备了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从许霆的主观故意看。
在意识到ATM机出现故障后,在贪欲的刺激下,一而再、再而三地操作170余次,累计取款17万余元。
在取款后,又携款潜逃一年多,足以证明其有相当程度的主观恶性。
我们可从行为的演变来分析主观心理。
许霆第一次取款对于超出的999元,应该说是出乎其意料的,因其事先并不知道ATM机出了故障,许霆只是被动而意外地获得ATM机吐出的超额款项,故他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思想基础,他所得的超额款项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从最有利于被告人之合理性上考虑,我们也许还可以再宽容地认为许霆在意识到ATM机存在故障进而第二次取款时是出于“再次试试”的心理,并不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许霆案各方观点的评析
对许霆案各方观点的评析提要许霆案的判决虽已生效,但对于许霆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讨论仍在继续。
对许霆行为性质的正确分析,是正确认识本案的关键之所在。
本文拟从许霆的行为性质出发,对许霆案各方观点做一个简要评析,以期对本案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关键词:盗窃罪;不当得利;信用卡诈骗罪一、对支持许霆无罪几个观点的评析(一)不当得利说。
该观点认为,许霆使用自己合法有效的银行借记卡与银行形成的是民事合同关系,其恶意取款行为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因而其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笔者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
我们知道,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在取得不当利益之前,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造成不当得利事实出现的原因在于受害人主观上的疏忽和过错。
即受益人获得不当得利是被动的,而非积极实施获益行为,如采取主动的行为去额外从他人之处获取利益,则不能认定为不当得利。
本案中,许霆利用机器故障,通过主动“取款”而实施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其系主动实施了使财物脱离合法占有人控制的行为,因而其行为不符合民法中不当得利的要求。
(二)诱惑犯罪说。
即认为许霆之行为是自动取款机诱惑人犯罪,因此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不知持此观点的人是不是受了“诱惑侦查”理论的启发,从而认为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诱发了许霆的犯意”。
但需要强调的是在西方“诱惑侦查”中的“犯意诱发型”之所以成为被告人免责事由,是因为警察人为地促使了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
这一理论是要解决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手段问题,而并非是用来解决刑法中罪与非罪的问题。
故而“诱惑犯罪说”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都不免打上问号。
且诱惑,是使用手段使人认识模糊而做坏事,应当是一种有意而为的行为,机器没有认识,怎么可能有意使用手段让人做坏事呢?银行并无诱使他人犯罪的意图,仅仅是对ATM机疏于管理从而在客观上给他人创造了犯罪的可乘之机。
同时,上述观点在逻辑上也是有很大问题的。
在刑法中,许多犯罪都存有“特别巨大的诱惑”,很多行为人正是因为抵挡不了这些“诱惑”才会越过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从而走上违法或犯罪的道路。
讲析许霆案
直击广东高院判决
广东高院认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 行自动柜员机出现的故障,恶意取款,秘密窃取 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 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许 霆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属盗窃金融机构, 数额特别巨大,许霆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如 仅适用刑法分则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应当判处无 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许霆的犯罪手段、犯罪 情节具有特殊性。故依照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第 (二)款的规定,鉴于本案有可以在法定刑以下 量刑的特殊情况,尽管许霆至今未退赃,但仍然 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史上最牛取款机 许霆案再次解读
民意的胜利?
案情简介
• 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市商业银行离行式自动柜员机(ATM) 上利用柜员机故障恶意取款累计171次,取款金额17.5万元, 并于24 日下午携款逃匿。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省宝鸡市火车站被抓 获归案,至今未退还赃款。 •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 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000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 2008年3月31日,许霆盗窃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以 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许霆不服,提出上 诉。 • 2008年 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许霆盗窃上诉一案作出终 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许霆仍将获刑五年, 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17.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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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任 机 “ 维意 关 法 艰扩 权 外 ?张 力 开 会滥恩 不用” 会成会 使为不 法可会 治能造 建,成 设权司 步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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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案 引 发 的 两 种 担 忧
我就许霆ATM机取款案发表的看法
我就许霆ATM机取款案发表的看法杨华兴(lawyeryang)(发表于上海嘉定论坛)(/bbs/dispbbs.asp?boardID=8&RootID=19584&ID=19584)恶意取款者被判无期(发贴时间:2007-12-26 19:42:58)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事件引发争议。
昨天,来自北大、清华等学校的法学专家齐聚一堂,围绕许霆案进行讨论,有专家认为该案“量刑过重”。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07年12月24日 08:03)有专家称,这是银行在引诱人犯罪。
银行自称是受害者。
父亲称要将官司打到底。
(发贴时间:2007-12-28 12:05:34)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 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
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发贴时间:2008-1-6 11:37:55)本律师认为,许霆犯罪的客观方面的事实有以下两点需要特别明确:1、ATM机完整名称为自动柜员机,英文全称Automatic Teller Machine.teller,(银行的)出纳员。
客户完成一次取款、存款或转帐交易,该出纳员均会实时做电子记录;在该柜员机的四周或上下有银行的摄像头在24小时工作。
故此,许霆的取款行为与在银行柜台同银行职员面对面取款行为无异。
2、许霆以其真实身份证开设了银行帐户并申办了借记卡,以该记载了其真实个人信息的借记卡实施了171笔取款行为,取款17.5万元。
(发贴时间:2008-1-10 15:07:41)部分专家典型观点:许霆的行为(一)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但处罚过重;(二)构成盗窃罪,但没有盗窃金融机构的加重情节;(三)不构成盗窃罪,但构成其他犯罪;(四)非盗窃罪,非侵占罪;构成不当得利.无罪.有舆论称:许霆ATM机取款17万余元判无期,广州法院,史上最牛法院.南方周末称,许霆ATM机案入选2007年度十大影响力诉讼.十大影响力案件如下:■“影响性诉讼”(Impact Litigation)简单说是指具有制度意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即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引起公共政策的改变,检验法治原则,影响公众法治观念,促进公民权利保障的典型个案。
许霆案评析
许霆案评析一、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商业银行的ATM自动柜员机取款。
偶然发现,取出人民币1000元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
随后陆续取款171笔,合计人民币17.5万元。
接着,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
一年后,许霆被捕归案。
200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但是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在中国社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以盗窃罪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万余元,许霆不服提起上诉。
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许霆的上诉,维持原判,因本案对许霆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对许霆案做出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院维持二审的裁定。
这意味着,许霆最终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许霆一审判决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舆论哗然。
民众普遍认为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还是应该从理性的角度进行分析,而不是出于感性的认识就认定许霆无罪。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多次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理论,许霆应构成盗窃罪。
首先,在主观方面上,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当然,许霆第一次取款行为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是出乎许霆的意料的,应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但是,当许霆意识到 ATM 机发生故障后,其余的 170 余次取款恶意取款行为已表明许霆具有非法占有银行钱财的目的。
事发后许霆潜逃的行为也印证了这一点。
其次,在犯罪客观方面,许霆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归本人或第三人所有。
浅析许霆案
浅析许霆案项盛林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这一判决在全国从事刑事司法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律师间引起了激烈争论,各种观点层出不穷。
其中,以许霆不构成犯罪为代表,亦有许霆构成侵占罪或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观点。
笔者认为许霆构成盗窃罪,但是法院的量刑过重。
本文将指出许霆不构成犯罪、许霆构成侵占罪、许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观点的错误与不足,浅要分析许霆案。
在全面分析许霆案前,首先来让我们简单的回顾一下本案的情境。
2006年4月21日晚上10点左右,许霆与同事来到打工单位对面的自动柜员取款机旁,用自己的工资卡取钱,原本只想取一百元钱的许霆,取款机竟然吐出了1000钱。
当许霆再次把卡插进取款机,查询自己的余额,他吃惊地发现,自己的余额只少了一块钱。
他决定就再试试看,反复取款50多次后,原本卡中只有170多元余额,许霆竟一口气从自动柜员取款机里取出了5万5千元。
22日凌晨1点左右,许霆和同事再次来到自动柜员取款机前,许霆用自己的工资卡又一次连续取款102次。
只有170多元的银行卡,被许霆在自动柜员取款机上一共取出了17万5千元,他的同事则取款1万8千元。
4月24日下午3点,许霆离开单位,回山西老家。
就在许霆离开广州的同时,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了这台自动取款机的异常情况,根据许霆办卡的记录,很快查到了许霆。
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他出差经过宝鸡火车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2007年6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正式对许霆进行刑事拘留。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就本案的案情本身而言,其实并不复杂,但判决的结果却引起了诸多争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的依据是盗窃金融机构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许多专家、学者、律师对此有着不同观点。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机械104班XXX 1003010414一、案情及判决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
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许霆案引起的极大争议许霆案件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以往引起关注的案件的关注点有些不同,以前引起关注的焦点集中案件的定性上,而这一次人们关注的是量刑部分——人们普遍觉得量刑过重了,即使是认为许霆的行为应当入罪并受到刑罚的人也认为无期徒刑过于严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
贺卫方表示,自己得知这个判决时,感到很震惊,“不是对法律判处当事人有罪感到震惊,而是对其处罚太过严厉感到震惊”。
这一次司法实践界和理论界难得的在同一个案件上有了和谐统一的观点:许霆案件的一审判决是过于严厉了。
许霆案案例分析
社会反应—学者观点
一、信用卡诈骗罪。 刘明祥教授认为将许霆的行为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更 为合适,并认为许霆取款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196条 第一款第四项即恶意透支的规定。 二、不当得利。 广州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富杰认为,“许霆有 错,但并非有罪。许霆应该被认定为‘不当得利’,由 银行追索其不当得利金额。柜员机出错,银行也应该承 担风险、承担责任,盗窃等于银行把自己应该承担的风 险给转移了。”“我坚持这是民事行为,仅仅是不当得 利。问题出在银行方面,他们应该从自身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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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ATM机的诱惑陷阱
—许霆案案例分析
组长:韩蕾 组员:梁新喜 金 虹 朱 劼 张晓达
目录
1 2 案件背景 社会反响
3
综合分析
4
结
语
案件背景:
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 道广州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许霆的卡里原本只有 176.97元,他无意中输入1000元的指令竟取出,后经查 询,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了1元,他意识到ATM取款机 出现异常,喜出望外如法炮制,分别在21时57分至22时 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6分三个时 段内,持银行卡在该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共计取款 174000元。24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
案件参与关联方:
许霆
银行
ATM机(运营商)
银行责任:
我国有关部门对电子错误造成损失的,也强调了金 融机构应负的责任。银监会 2006 年 3 月 1 日颁布的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 89 条规定:“金融机构 在提供电子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 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同国外的相关 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法庭判处了盗窃罪却理所当然地把银行的责任推卸 了,从而完全转移到了许霆身上。我们认为这是不合理 的,也是不公正的。
对许霆在ATM机上恶意取款案件的刑法学思考
引起轩然大波,学界对此判决结果看法不一,引发较多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许霆的行为是否构
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对其行为量刑是否合理等方面。2008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重审,2008年3月31日,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
揭示犯罪的本质。…侣蝴刚因此,任何犯罪行为都不能欠缺如上三方面特征。那么,许霆的行为究
竟是否符合上述三个特征呢?对此,需要逐一加以分析。 首先,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呢,不言而喻,显然是有的,因为可以肯定许霆的连 续取款行为首先应被认定为是一种非法行为,或许在本案中,许霆的第一次取款行为是用自己 的银行借记卡取款,其本意是为了取款100元,但无意中错按为1000元,此时许霆并没有产生 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许霆的错按行为是不能给予责难的,很显然许霆的第一次取款行为应被 视为合法有效的行为,或者说许霆的第一次取款行为并非恶意取款行为,这一点是不用质疑的。 然而,当许霆发现ATM机出现故障之后,其主观意志上却发生了变化,从其第二次取款行为开 始,就产生了一种非法占有的意图,在此情形下,许霆明知是由于ATM机发生错误而使得自己 能够获取数额巨大的资金,而且他也肯定意识到这些资金如果由自己占有是根本不具备合法性 的,但许霆仍然受到从第二次取款行为之后所产生的非法占有意图的支配,连续多次实施取款 行为,将数额巨大的银行资金据为己有(从许霆取款之后潜逃一年,同时在一年之内并未有将资 金主动归还银行这一点来看,许霆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意图还是很明显的)。此种非法占有意图的 出现足以表明此时许霆在主观上已经产生了一种恶意,这样,从许霆第二次取款行为开始,其后 的一系列连续取款的行为都应当被认为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恶意取款行为。这里尤其需要指出的 是,许多观点将许霆的第一次取款行为和以后的连续取款行为混为一体,认为在行为的主客观 方面没有差别,笔者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对其第一次取款行为和以后的连续取款行为需要严格 加以区分,尤其是应当严格判断其主观意志上发生的转化,如果忽视这一点,势必影响到对其行 为性质的正确认定。同时,正是许霆的连续取款行为给银行方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实际上侵 犯了银行方的财产权(因为银行方所损失的资金首先需要由银行方自己来承担弥补责任)和金融 机构的安全,这样一种侵权行为无论如何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至于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 则可以成为判定一般违法和犯罪的界限标准,但不能否定社会危害性本身的存在。基于上述分 析,笔者认为,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既然首先就已经构成侵权行为,那么显然就不能否定其具有 的社会危害性,至于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详加讨论,但笔者可以肯定的是,侵权行为本身 就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毋庸质疑的,甚至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只是犯罪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要远大于一般的侵权行为。 许霆恶意取款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固然可以肯定了,但是,问题却在于许霆恶意取款行为 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究竟如何,是否已经达到成立犯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呢,换句话 说,许霆恶意取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需要以刑法来介入加以否定评价和制裁,或许这
从法律角度论述许霆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许霆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发生在2006年,许霆因ATM机故障连续取款17万元而被判无期徒刑。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法律角度来看,许霆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适用与反思。
二、许霆案件的法律适用1. 犯罪构成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本案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许霆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2)犯罪客体:许霆的行为侵犯了银行财产所有权,损害了银行的经济利益。
(3)犯罪主观方面: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许霆连续取款17万元,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犯罪。
2. 犯罪性质关于许霆行为的犯罪性质,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属于侵占罪。
(1)盗窃罪: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占有银行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侵占罪: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刑罚适用对于许霆的刑罚适用,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应被判处有期徒刑。
(1)无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有期徒刑:许霆在ATM机故障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放弃取款,而是连续取款,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霆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
综上所述,许霆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明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
三、许霆案件的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许霆案件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
案件概述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年轻保安员许霆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他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存款账户里却只被扣除1元。
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
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
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连同前两次总计取款17.5万余元。
一审判决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终审判决
最终判决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相关法律条文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量刑: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严重情节:“....(2)盗窃金融机构的;....”。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
“许霆案”案例分析
“许霆案”案例分析(姓名:杨理学号:1101212551)【案件背景】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许霆伙同同案人郭安山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离行式单台柜员机提款。
当被告人许霆用自己的广州市商业银行银行卡(该卡内余额170多元)提取工资时,发现银行系统出现错误,即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分171次恶意从该柜员机取款共175000元。
得手后携款潜逃,赃款被用光。
【案件审判】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将“许霆案”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同年12月,“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现金。
【综合分析】纵观“许霆案”的整个案情,主要应解决如下几个争议:第一,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与非罪)第二,如果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应该如何定罪?法院所认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否正确?(此罪与彼罪)第三,一审判决为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量刑是否合理?(罪轻与罪重)首先,对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认为其无罪的观点有三种:一种观点认为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是由于银行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导致,后果应由银行承担。
但ATM机故障只是许霆恶意取款行为的诱因,导致其产生贪念,乘机作案,所以该案中不能仅以银行的过错为由免去对许霆的归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从取款机里所得的多余钱款属于不当得利,基于银行疏忽的一种额外给付。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使许霆不能正常取款,属于无效交易。
但从许霆在第一次取款后的多次取款行为中可以看出,他已产生非法占有钱财的主观故意,因此这两种说法也不能成立,许霆多次恶意取款的行为已然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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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霆无 罪论 。 一 许
这种 观 点 认 为 . 霆 的 行 为不 构 成 犯 罪 . 当 许 应 按 照 民事程 序来 处 理许 霆 与广 州 商行 之 间的 纠纷 。 可 细分 为三类 : 1 不 当得 利论 。许 霆 的辩 护 律师 认 为 , 霆 恶 、 许 意 取款 1 . 元 的行 为 不符 合 盗窃 罪 “ 密 窃 取 ” 7 5万 秘 的条件 . 因为 许霆 是 以一个 正 常 客户 的 身份公 开 操 作 该 柜员 机 的 , 既没 有 篡 改 密 码 . 没 有 破 坏 机 器 也 功 能 许 霆恶 意取 款 行为 是 “ 以合 法 形式 掩 盖非 法 目的 ” 构 成 民法上 的不 当得 利 , 霆 为此 仅应 负 民 。 许 事责任 , 即需 将 恶 意取 得 的款 项还 给银 行 。 不 应 而 为此 负刑 事责 任 , 不该 判 处无期 徒刑 。 更 2 无效 赠 与论 。有人 认 为 , T 、 A M相 当于银行 的 职员 、 行行 为 的代理 人 。许 霆 与广 州 商行 订立 了 银 存款 合 同后 , 以 自由支 取其 存 储在 广 州商 行 的款 可 项。 当许 霆发 现在 A M 上取 款 1 0 T 0 0元 只 扣账 1 元 时 。许霆 可 以认 为 A M 与他 之 间建 立 了一 个新 的 T 赠 与合 同关 系 。在 许霆 余 额只 有 10多元 的 时候 . 0 他发 出取 款 10 0 0元 是要 求 赠 与的要 约 ,通 常情 况 下 , T 会 正 确 识别 银行 卡类 型 , 绝 取 款人 通 过 AM 拒 借 记 卡 发 出 的 透 支 要 约 并 提 示 出错 . T 当场 提 AM 示 取款 人 的 操作 出错 即是 拒 绝要 约 的通 知 到 达 要 约人 , 与的 要约 失效 。 是本 案 的 A M 当时发生 赠 但 T 故 障 . 取 款人 账 户 只 有 1 0多元 的情 况 下 . 出 在 7 吐
1 千元只扣除账户里的 1 元钱 , 实质是做出了同意
取 款人 赠 与要 约 的 承诺 行 为 。根 据 《 同法 》 2 合 第 5 条规 定 , 行承诺 生 效 时 即与取 款人 订 立 了赠 与 的 银 新合 同。但 是 . T 是 由于程序 故 障产生 了错 误认 AM 识 ,导 致银 行 的赠 与行 为 与 自己的实 际 意思相 悖 . 并造 成较 大损失 . 认 定这 种赠 与 是银 行 的一 个可 可
撤销 பைடு நூலகம்“ 大误 解 ” 重 。银 行 有权 追 回该 款项 . 以根 可
据《 同法 》 5 、5条 的规 定 , 合 第 45 在知 道 撤销 事 由之 日起 一年 内向法 院起诉 撤销 该合 同 3 行为 不具 有严 重 的社会 危害性 论 。 、 这种 观点
认 为 , T 相 当于 银 行二 十 四小 时 工作 的 “ AM 职员 ” ( 出现故 障不工作 除 外)不能 将 其等 同于金 融机 构 。 , 客户 利 用 A M 自身错 误 恶 意取 款 .首 先是 由于银 T 行 服务 设 施 不 完善 造 成 的 . 错 在 银 行 , 行应 完 过 银 善 服 务设 施 , 客 户 提供 合 格 服 务 : 于 银 行 的经 为 至 济损 失 , 于平 等 民事 主体 之 间 的经 济 纠 纷 , 通 属 应 过 协商 或 民事诉 讼 解 决 , 权 力不 应 介 入 , 公 许霆 利 用 A M 自身 错误 恶 意取 款 的行 为 不具 有社 会 危 害 T 性, 不应 追究 刑事 责任 。 ( 许 霆有 罪论 。 二) 1 “ 用 卡诈 骗罪 ” 。这 种 观点 认 为 . 、信 论 许霆 明 知 自己的账 户 只有 10多元 存 款 , 支 的款 额大 大 7 透 超 出账 户余 额 ; 事保 安 工作 , 从 家庭 经 济条件 有 限 . 明知 巨额透 支 大 大超 出 自己的实 际 经济 状况 , 用 使 之 后 将 无 力 归还 ; 款 后 又 逃 避 追 查 . 取 明显 具 有 不 想 归还 欠款 的恶 意 。 因此 , 霆构 成信 用卡 诈骗 罪 , 许 即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用信 用 卡诈 骗 , 利 数额 较 大 。 利用 信 用 卡 诈骗 内容 之 一 就 是 使 用 信 用 卡 进行 恶 意透 支 。 以认 为 , 可 刑法 中所 指 的“ 用卡 ” 银行 信 即《 卡 业 务管理 办 法》 银 行卡 ” 的“ 。 2“ 、 盗窃 罪 ”论 。盗 窃罪 是 指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 的 , 密 窃取 公 私财 物 , 秘 数额 较 大 . 或者 多 次盗 窃公 私 财 物的行 为 。 是本案 的公 诉 机关 与一 审法 院一 这 致 的观点 。 种观 点认 为 . 霆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这 许 秘密 窃取 银 行款 15 0 7 0 0元 . 额 巨大 . 当追 究刑 数 应 事责 任 。 A M 故 障银 行方 面 固然是 有 过错 . 对 T 但这 种过 错却 不 能改 变许 霆 恶 意取 款 、 非法 占有 行 为 的 性质 , 更不 能促 成许 霆 的“ 理 占有 ” 合 。 3 “ 占罪 ” 。这 种 观点 认 为 , 霆 用合 法证 、侵 论 许 件 , 过 合法 渠 道 , 通 用合 法 的手段 从 取款 机 上取 钱 , 是合 法持 有 ,而故 障 A M 里 的 现金 则 为银 行 的遗 T 忘物 。许 霆携 款 潜逃 , 不 退还 , 拒 因此构 成 侵 占罪 。 侵 占罪 是指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代 为保管 的他人 将 财 物 , 者合 法 持 有 的 他人 遗 忘 物 、 藏 物 非法 据 或 埋 为 己有 , 额 较大 , 数 拒不 退还 的行 为 。 二 对 本 案 的分析 近 日重 审 法 院再 次 以盗 窃 罪 对 许 霆 判 处有 期 徒刑 ,刑 期 由原 审 的无 期徒 刑 减为 5年有期 徒 刑 . 但笔 者 还是倾 向于 判处 与 盗窃 罪相 近 的罪 . 即侵 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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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6 0 8.
案 例 辨 析
王伟杰 张 伟
f 国人 民银 行 赤 峰 市 中心 支 行 中 赤峰 04 0) 200
声 噪 一 时的 许霆 案 已于 近 日尘埃 落 定 , 案 不 此 但 对公 民提 高道 德修 养 , 强法 制观 念提 出 了新 的 加 要求 . 金 融机 构 在 严格 业 务 管 理 . 化 金融 安 全 对 强 方 面具 有 重要 启 示 . 尤其 是 在 法 律 层 面 , 得 进 一 值 步思 考 。 对案 件处 理结 果 的不 同观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