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的特殊行为的判断及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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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行为涉税账务处理分析

视同销售行为涉税账务处理分析
会计 的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和税 法 的法定 性原则造成会计 和税法对待视 同销售这类业务 的处理上产生了一些差异 ,以上是笔者对视同 销售业务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异 同和原因所作的 归纳 和总结。 参考文献 【《 1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 税法》 2 o . ] (0 7 3中 华人 民共和 国主席4[0 76 "2 0 13号) . 『{ 2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 得税 法实施条 例》 1 (0 71 20 .2国务院令第 5 2号) 1 . 【】 3国家税务 总局 . 财务会计[ . M] 北京 : 人民 出版
社 . 0 97 20.
31 .会计核算和税法都作为销售处理 纳 税人将 自产、委托加 工或购进作 为投 资 , 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提供 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 具有商 业实质且公 允价 值能可 靠计 量 )委托代销 ; ; 代销商 品( 视同买断方式 )用于 ; 债务重组 ;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以及将 自 产、 委托加工的货物用 于个人消费。 以上视 同销 售行 为实质是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用的流入 ( 或 阻止经济利益的流出)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 , 法、 企业所得税法都作销售处理 , 税务处理与会 计处理是一致的。 3 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 . 2 法和增值税法都作销售处理 纳税 人将 自 、 产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无 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以及将 自产 、 委托加 工或购进作为投资 ,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 不具有商业实质 、 资产公允价值不 能够 可靠计量 ) 自产 、 ; 委托 加工货物 用于市场推广 或销售 ; 用于交际应酬 ; 以上视同销售行 为不能
以 下 几种 情 况 :
给企业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人 ,因此会计 核 算不作销售处 理,企业所得税法和增 值税法都 作视 同销售处 理。因为这些资产企业在取得时 产生 了“ 进项税 ” 并从当期 销项税 扣除 , 以及 为 了防止企业之间互赠行为发生而造成国家税收 流失 。 税务处理要按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 , 年终计算所得税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 3 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 法不 作销 . 3 售处理 , 增值税法作视同销售处理 : 企业 将 自产或者委 托加 工的货 物用 于非 增值税应税项 目;将 自 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 用 于集体 福利; 非同一县( 将货物移送 他机 市) 构用 于销售 ; 代销商品( 收取手续费方式 )企业 。 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法不作销售处理 ,增值 税法作视同销售处理。 从财务会计制度上分析 , 这些业务并非销售 ,但是 自 产或委托加工的货 物所 消耗的原材料 、支付 的加工费 中已有部分 “ 进项 税额” 销项税额” 从“ 中扣除 , 了防止增 为 值税款流失和增值税抵环节 的中断及使各项非 应税项 目成本便于 比较 , 上述业务从增值税法 方 面确定为视同销售行为 , 计算应交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账务处理

[会计实务]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账务处理日常经济业务中,财务人员会碰到一些特殊的销售,无法判断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同时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又不相同,不能混淆在一起,今天我们就来通过税法规定和案例来学习视同销售的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文件规定:(1)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以上文件我们可以总结出:区分是否属于内部资产处置关键是要看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改变,没发生改变就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发生了改变就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且上述列举的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并非所有情形,在实务中有些情形还需纳税人自己按上述原则具体判断是否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doc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doc

增值税“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处理的分析-摘要:增值税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并不意味一定要交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规定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规定有差异。

本文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增值税八种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做出分析。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纳税调整一、“视同销售”行为在增值税法、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中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销售代销货物;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销售的,但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或分配给股东及无偿赠送等八种行为,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计征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企业处置资产根据所有权是否分离分为内部资产处置和外部资产处置,外部资产处置应按规定作为视同销售并确认收入,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方面;以及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和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等方面。

企业发生的内部资产处置,如: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或加工成另一产品;改变资产的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分机构之间的转移及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行为,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

(三)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对确认收入的规定收入准则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只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就可以确认收入: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管理权,也没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得税法对企业收入确认的规定,从来源上看既包括货币形式也包括非货币形式,主要有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让渡资产使用权、股息红利等收入。

税务视同销售浅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税务视同销售浅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税务视同销售浅谈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摘要:“视同销售”是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认为应视为销售行为而征税的行为。

由于规章的会计准则和税法没有税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使得会税之间的处理存在差异。

本文试图对此成功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所得税会计处理一、视同经销关于增值税、所得税和会计处理差异 1.视同销售业务的税费处理与会计偏差处理差异一般会计对于视同销售的业务均包含在增值税范围内,但增值税这部分业务不包含在会计收入确认不范围内则不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如非货币性交换、将用来自造或委托加工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等。

具体的增值税计征方式以计征来源农业税区分,一是参与生产过程(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二是未有在企业增值(购进)的货物。

对于第一种货物,因其有具体的人工劳动参与使得价值增加,则无论企业跨国企业最终是出售或者是转让全都要计征增值税;对于第二种货物,需有区分具体用途以进一步判别,如果消费买入的商品,例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消费等,那么该商品的价值没有增加也不应该视同销售,企业负担最终征税;如果将其用于金融投资、捐赠等,那么企业不是将其消费需求,因此该产品并没有退出商品流通,接收产品的企业可以征税凭专用发票抵扣。

2.视同销售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税法以企业获得经济利益的控制权、相关人员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的�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作为所得税销售收入知悉条件。

在我国,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制,如果货物在同一法人下的企业中内部运转,不视为视同销售;消费品但如果企业改变对商品的所有权,那么无论原来的企业是否收到相应的现金或等价物,都视为视同销售,并征收所得税。

因此判断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标准是企业货物的所有权。

如果商品是企业自制的,按该商品市场售价推断出本土市场应税收入;如果商品是企业购买的,则按购买价格确定免税收入。

对于将货运作为原材料或半成品用于生产其它产品的,该货运所有权属没有改变,不计征所得税。

谈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

谈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

谈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作者:宋羽佳李宪智来源:《中国经贸》2015年第17期【摘要】单位在增值税税务处理和核算中,往往会涉及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区别,在增值税视同货物销售行为处理中,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确认和销项税额的计算尤其重要。

对于视同货物销售行为的八种情况,则需按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分析确认,区别情况进行核算,作出不确认收入和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并体现在企业应纳税所得中,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从增值税视同货物销售行为认定、视同货物销售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及相关会计核算的角度,进行了系统的论证。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会计核算学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规定,正确组织增值税视同货物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和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合理把握以下要点尤其重要。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处理视同销售行为中销售额的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一般不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因而出现无销售额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三、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核算1.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区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有两个标准,一看是否增值,二看是对内还是对外。

探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

探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

探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处理摘要: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会计核算上是否确认为收入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

文章根据新会计准则及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进行性质区分并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指那些移送货物的行为其本身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销售货物的定义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有不同的观点,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困惑。

为此,笔者根据《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XX)、《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期对增值税会计研究有所裨益。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同观点下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为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货物销售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代销货物”等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一)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销售处理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如20XX年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就采用这种处理方法。

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

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XX)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等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众所周知,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它们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不仅违反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而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汇总及会计分录账务处理林霜拓展知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赠送、投资、分红,都是视同销售的行为例:(1)自产的A产品用于办公楼建造;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自产的A产品投资到B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3)自产的A产品无偿赠送给灾区;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4)自产的A产品分配给公司股东;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5)自产的A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决定发放: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发等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实际发放: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最佳答案主要是所得税与增值税在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不同。

新的所得税法规定:产品只有出了企业法人的圈子(不管自产的,还是外购的),才视同销售,税法上要确认收入。

而增值税规定:自产产品不分内外。

一、(1)自产的A产品用于办公楼建造:产品没有出法人圈子,当然所得税上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分录中也就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只能减少库存商品。

至于结转成本,期末结转了“在建工程”,自然就结转了包含在“在建工程”里的库存商品成本,所以不要结转库存商品成本,不然就重复结转了。

1二、(2)自产的A产品投资到B公司、(4)自产的A产品分配给公司股东:产品已出了法人圈子,当然视同销售,要确认收入,所以有“主营业务收入”分录,有收入当然要结转成本了,所以又有”主营业务成本“分录。

三、(3)自产的A产品无偿赠送给灾区:产品也出了法人圈子,税法上也要确认收入。

但会计上认为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确认为收入。

但最好做一笔收入的分录。

视同销售的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技巧

视同销售的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技巧

视同销售的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技巧导语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以及提供服务的行为。

若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1/ 72/ 73/ 74/ 75/ 7二、消费税视同销售及会计处理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产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交消费税,借:“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营业费用”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三、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及会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债、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计处理: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6/ 7四、资源税视同销售及会计处理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会计处理: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五、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及会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视同销售是一种常见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方式。

对于某些非标准的销售行为,企业需要将其视为销售行为进行处理,以确保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本文将探讨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捐赠、及样品陈列,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在纳税处理上,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法规的规定,将视同销售收入计算应交增值税,并按时申报纳税。

同时,企业还需要确保相关税务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入库单等,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税务风险。

二、视同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将视同销售收入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

具体来说,企业需要将销售收入记入适当的会计科目,并确认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例如,如果企业将自产的商品作为样品陈列,那么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将该商品的销售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确认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如果企业将自产的商品无偿赠送他人,那么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将该商品的成本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关联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它们的目标都是确保企业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它们都需要企业按照相关法规和准则进行规范操作。

它们都需要企业保持完整的税务和会计记录,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风险。

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准则进行规范操作,确保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企业还需要保持完整的税务和会计记录,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风险。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随着酒类市场的日益繁荣,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及纳税筹划问题逐渐受到。

税会差异之视同销售(账务处理)

税会差异之视同销售(账务处理)

税会差异之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入计税销售额的经营业务。

而事实上,按照会计上的收入确认原则,很多税法上的视同销售,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作销售处理的。

比如:1、对外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利润分配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或借方)5、偿还债务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只有确实没有经济利益流入或不能确定是否有经济利益流入的少量业务,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不确认收入,如:1、无偿赠送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用于交际应酬,分自产和外购两种情形。

(1)自产,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应计提销项税额。

所得税上视同销售,按市场价减成本,有所得。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外购,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不作进项抵扣或进项税额转出。

所得税上视同销售,按买价作售价,无所得。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贷:库存商品(含税或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些人很纠结于视同销售会计上要不要作收入,比如将存货用于职工福利,倒底是借:应付职工薪酬(售价)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还是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按成本价直接: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成本价)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按会计上的收入确认原则,这种情形符合确认收入条件。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

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

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

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

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

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7贷:库存商品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财税处理解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财税处理解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财税处理解析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按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在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移到下一生产流通环节,并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在实行税款抵扣的制度下,为了整个生产流通环节税款抵扣链的完整性、公平税负以及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配比,目前将八种特殊的行为,列为视同销售行为,计征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行为包括: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作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而企业在确认货物销售收入时,需要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号-收入》(财会[2006]3号)规定的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有五个,且必须同时满足。

即: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有效的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公式、规则等等的会计处理,其中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就是较为常见的一种。

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浅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1.什么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企业取得一定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收入时,所要缴纳的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向非一般纳税人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收入;(2)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转移固定资产;(3)转移房地产类固定资产;(4)进行不动产出租的收入。

2.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对视同销售相当于结转应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税方式是“结转应纳税额”,即取得视同销售收入时,在会计科目中应当增加应交税费-增值税科目,同时相应地增加应纳(代收)税费科目,这个过程就称为“结转应纳增值税”。

(2)按照适用税率销账视同销售的适用税率是根据品目和税务机关所在地确定的。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增值税一般适用17%税率,销售劳务、服务、不动产增值税一般适用11%税率。

对于的增值税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商品或劳务的特性选择适用的税率,税率不得低于规定税率下限。

(3)横向抵扣视同销售既然是一种应交税费,那么就可以使用“横向抵扣”原则进行抵扣。

即企业可以将取得的视同销售收入,与其所支出的购货、费用、税金和进项税额等发生抵扣的支出进行相抵减,减少了企业的实际负担。

(4)若“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未发生,可以冲销如果企业在本期没有“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那么其在会计凭证中体现的应交税费的增加多余,就应该进行冲销。

冲销的时候需要注意区分应纳增值税与实际交付的增值税之间的差额,这个差额是属于应收税款的。

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案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我们不妨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解析:某公司出租房屋,月租金为5000元,按照11%的税率计算,其应纳增值税为:5000÷(1+11%)×11%=454.54元。

视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会计核算分析

视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会计核算分析

162税务园地TAXATION FIELD视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会计核算分析兰丽华 陕西蓝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摘要:企业除正常的生产经营外,还经常会发生以自有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发放职工福利等情形,本文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税收政策入手,深入分析货物各种视同销售情形下的会计核算。

关键词: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近年来国家进行深化税制改革,税收征管系统的优化,征管力度的加强,各类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存在税税差异、税会差异,政策的复杂性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收风险。

本文将以下几种视同销售情形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以及会计核算处理进行分析。

一、计税依据的税收政策规定(一)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暂行条例所称价格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则有视同销售行为没有销售额,按顺序确定增值税计税依据:(1)按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一类货物正常销售情况下的平均销售价格计征增值税;(2)按同一行业最近时期(一般为12个月内)同一类型的货物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3)按成本加上利润(除消费品外的一般货物按10%利润率)的方法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移送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应该按照该项被移送的物资的市场公允价值来确定销售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委托其他单位采取支付手续费或附有退货条件方式代销货物,收到代销清单、收到货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或者没有收到代销清单、销售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一百八十天的当天应确认销项税额。

采用支付手续费或视同买断附退货条款方式的,委托方将货物发出移交给受托方后,借方“发出商品”,贷方“库存商品”。

委托方收到受托单位发来的销售清单时,借方记“应收账款”,贷方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取得受托方开具的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销售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同时结转营业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

浅谈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

浅谈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

浅谈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作者:刘凤芹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5期刘凤芹摘要: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条例对企业的某些特殊行为产生的纳税义务所作出的强制性规定,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本文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条件,谈谈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视同销售;收入;增值税—、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将货物交付受托方代销时,只有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定期送交的代销清单或全部或大部分货款;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委托方才能按协议价确认为收入。

代销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二者不同的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需要处理将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的业务。

其会计处理为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收到代销清单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受托单位”,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

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确认收入的同时,还需要确认手续费: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应收账款——受托单位”;收到代销商品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受托单位”。

二、销售代销货物在委托代销中,受托方的行为就是销售代销货物。

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委托代销的货物和销售自购的货物一样,销售收入全部列为受托方的营业收入。

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受托方只将手续费收入列为营业收入。

会计处理如下:收到代销商品时,两种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相同: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贷记“代销商品款”;销售完成并开出代销清单时,视同买断的代销销售完成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借记“代销商品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的代销销售完成时,计税但不确认所销商品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账款——委托单位”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确认手续费收入:借记“应付账款——委托单位”,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冲销受托代销商品与代销商品款:借记“代销商品款”,贷记“受托代销商品”。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分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分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分析摘要:本文针对“税会”政策之间的差异,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账务处理的争议观点进行分析,探讨此类业务会计处理的理论原理,提出会计账务处理的合理建议,以增强纳税会计实务工作的质量。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业务;增强质量增值税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行为后,会计上对此不作销售业务来核算,而税法却规定视同销售实现,要求确认销售额并依此计算应纳相关税金[1]。

由于会计准则对税法的视同销售行为并无具体明确的账务处理规范要求,以至于对业务理解的角度不同而账务处理的方法也不同。

为增强纳税会计信息质量,本文对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账务处理观点争议的理论原理进行探讨,提出会计账务处理的合理建议,以增强纳税会计实务工作的质量。

一、视同销售会计账务处理的争议观点(一)确认计税销售额方面(二)确认会计收入方面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是否需要确认为会计收入,会计准则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全部确认会计收入视同销售行为要按照计税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就应该将计税销售额作为会计收入处理,以体现纳税会计要依据税法进行账务处理的原则。

以这种观点进行账务处理,不能避免虚增会计“收入”,虚增“利润”,会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因而得不到赞同。

2、全部不确认会计收入视同销售不属于会计概念中的销售业务,当商品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全部按成本结转。

之后,再分别按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未来能够实现现金流入的业务,则在现金流入基本确定时,按可实现的现金收入作为计税销售额并确认会计收入,如:委托代销、视同买断受托代销;(2)如果未来收入额是依靠推断进行确定的业务,倘若又属于所得税纳税范畴,年末时,则只需将计税销售额按相关规定做纳税调整,无须确认会计收入,其特点为:计税销售额仅仅是增值税计算的依据,不需要在会计账务中进行反映。

这种观点从1993年12月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后,一直持续到2022年以前,较为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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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的特殊行为的判断及账务处理经过三年的电脑会计培训教学工作,我对初、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学生经常出错的视同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的特殊行为的账务处理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阅本文者有所帮助。

自2009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不得扣除固定资产进项税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

这一规定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处理没有影响。

现行的增值税条例中,我把视同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的特殊行为归为四类,并通过举例说明的方式分别说明各类的账务处理,以便读者分析掌握。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8种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条容易理解,以下不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①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以下二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以上二种应税销售行为时,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例]宏丰机械制造公司将自产机器设备转做固定资产,该设备入库价值为18万元,市场价为24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22.08万元
贷:产成品18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08万元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未开具发票24万元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于应税销售业务处理中,是按产成品成本结转,未计算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
销售收入24万元及销售成本18万元。

②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以下五种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2)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3)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5)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6)销售代销货物。

企业发生上述五种会计销售行为时,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正常销售计算交纳各种税费。

[例1]鑫源公司有一批自产的产品,产品成本为8万元,销售价为10万元,假设该批产品用于投资乙公司,相关合同协议价为10万元,鑫源公司按成本法进行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8万元
贷:产成品8万元
会计销售业务处理中,由于会计利润已包括10万元的产品销售收入,因此不需再作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例2]甲公司向本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发放自产产品作为福利,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8万元,市场售价为10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8万元
贷:产成品8万元
借:管理费用11.7
贷: 应付职工薪酬11.7
③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要计算销项税。

[例]鑫源公司有一批购买的产品,产品成本为8万元,销售价为10万元。

假定这批产品用于分配股利。

账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11.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8万元
贷:产成品8万元
④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这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情形,已经抵扣的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举例说明如下:[例]某公司用购买的材料用于在建工程。

该批原材料购进时,,货款25万元,进项税4.25万元。

借:在建工程29.25
贷:原材料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25
综上所述,不管是应税销售还是会计销售,有关增值税和所得税缴纳最终数额是一致的,这样,既防止了企业借各种名义逃避纳税,又保证了国家
税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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