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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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目的 (2)
2、适用范围 (2)
3、原则 (2)
4、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2)
5、事故责任调查分析 (2)
6、事故责任认定 (4)
7、责任追究 (4)
8、附则 (5)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责任事故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追究处理。
3、原则
按照对安全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整改到位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2确定事故责任者;
4.3提出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责任调查分析
5.1事故有关材料分析,对事故调查所有材料综合分类分析。
5.2伤害分析,即对伤害部位、受伤性质、伤害方式、起因物、致害
物、不安全状况、不安全行为等七个方面进行分析。
5.3事故原因分析
5.3.1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属于直接原因,应追究肈事者或者有关人员责任。
⑴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⑵违反操作规程、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⑶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死亡事故的。
⑷不按规定配备、穿戴和使用劳动法防护用具造成死亡事故的。
5.3.2事故的间接原因,既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不安全状态)。属于以下情况的属于间接原因:
⑴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⑵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
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缺乏或者缺陷。
⑷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及通道情况不良。
⑸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者不健全。
⑹劳动组织不合理。
⑺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有错误。
⑻技术或设备有缺陷。
⑼不懂操作技术知识。
6、事故责任认定
6.1直接责任者,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
6.2间接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6.3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有下列情节之一,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
⑴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询,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员工伤亡事故的。
⑵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⑶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查、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或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范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⑷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⑸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7、责任追究
7.1轻伤事故,
直接责任:包括违章肇事者
领导责任:包括班组长、现场负责人
7.2较大事故,
直接责任:包括违章肇事者。
领导责任:包括班组长、现场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7.3重大事故,
直接责任:包括违章肇事者
领导责任:包括班组长、现场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项目部主要领导、项目经理
8、附则
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