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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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2)

2、适用范围 (2)

3、原则 (2)

4、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2)

5、事故责任调查分析 (2)

6、事故责任认定 (4)

7、责任追究 (4)

8、附则 (5)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责任事故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追究处理。

3、原则

按照对安全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整改到位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2确定事故责任者;

4.3提出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责任调查分析

5.1事故有关材料分析,对事故调查所有材料综合分类分析。

5.2伤害分析,即对伤害部位、受伤性质、伤害方式、起因物、致害

物、不安全状况、不安全行为等七个方面进行分析。

5.3事故原因分析

5.3.1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属于直接原因,应追究肈事者或者有关人员责任。

⑴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⑵违反操作规程、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⑶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死亡事故的。

⑷不按规定配备、穿戴和使用劳动法防护用具造成死亡事故的。

5.3.2事故的间接原因,既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不安全状态)。属于以下情况的属于间接原因:

⑴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⑵设备、工具、附件有缺陷。

⑶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用具缺乏或者缺陷。

⑷光线不足或工作地点及通道情况不良。

⑸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者不健全。

⑹劳动组织不合理。

⑺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有错误。

⑻技术或设备有缺陷。

⑼不懂操作技术知识。

6、事故责任认定

6.1直接责任者,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

6.2间接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6.3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有下列情节之一,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

⑴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询,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员工伤亡事故的。

⑵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⑶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查、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或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范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⑷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⑸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7、责任追究

7.1轻伤事故,

直接责任:包括违章肇事者

领导责任:包括班组长、现场负责人

7.2较大事故,

直接责任:包括违章肇事者。

领导责任:包括班组长、现场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7.3重大事故,

直接责任:包括违章肇事者

领导责任:包括班组长、现场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项目部主要领导、项目经理

8、附则

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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