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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
由债务人的债权人组成的,以保证全体债
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人民法院的领导
和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法定事项的
临时性机构。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
开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所有申报
债权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
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
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
作为推定不能清偿的原因。 三、我国破产
法关于破产界限的规定和讨论
《破
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
以依法宣告其破产。视为达到破产界限。
其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1)债务已届清偿期 (2)债权人已要求
清偿 (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清偿能力应综合考察企业的资产、信用、
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 期。
• (三)债权的申报和登记 债权人应当 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 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申请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 保。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 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申报的有财产担
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分别进 行登记。
• (5)债权清册 (6)债务清册 (7)其上 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 (8)人民法 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案
件的管辖 1、Βιβλιοθήκη 域管辖 2、级别管辖•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对破产申请的 审查 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在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 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公告和通
• 三、破产制度的宗旨和功能 (一)宗旨 微 观:为了公平、合理、及时、有序地解决 债权债务关系 宏观:为了及时稳定社会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 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 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 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 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第一节 申 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 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 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 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 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5章破产法

第5章破产法
P102-103 3
三、我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1.破产界限、申请与管辖 破产界限、 2、受理 3、管理人 4、债务人财产 5、债权申报 6、债权人会议 和解、 7、和解、重整 破产清算(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8、破产清算(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4
破产程序
③管理人存续期间 ④ ⑥债权人会议
财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清偿原则: 清偿原则: ①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 不足以清偿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②不足以清偿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 ③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 按照比例清偿。 按照比例清偿。 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 ④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P103-105 6
2、受理
受理的法律后果: 受理的法律后果: 指定管理人、通知公告债权人; ①指定管理人、通知公告债权人; 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义务; ②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义务; 债务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③债务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④债务人的债务人应清偿债务; 债务人的债务人应清偿债务; 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决定权; ⑤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决定权;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⑥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 程序应当中止; 程序应当中止; ⑦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 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P108-109 8
4、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 务人取得的财产, 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 针对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针对债务人财产的行为:①管理人的撤销 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无效; 权;②债务人处理财产行为无效;③出资 人缴纳出资的义务; 人缴纳出资的义务;④对债务人有关人员 行为的追回权; 权利人的取回权; 行为的追回权;⑤权利人的取回权;⑥在 途货物的处理; 途货物的处理;⑦债权人抵销权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新教材)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新教材)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原因破产界线(破产界线) 破产原因破产界线(破产界线)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 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 偿能力; • 破产法的社会作用(p114) p114)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法的一般规定
• 案例:1996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 案例:1996年 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 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 设备厂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设备厂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 乏清偿能力, 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三、债务人财产
• 还包括: 还包括: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 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 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 不得列为债务人的财产范围 (8条) 见法条) (见法条)
三、债务人财产
• 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和无效 1、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 管理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 人已达到破产界限, 人已达到破产界限,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 清偿的, 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 2、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无效 两种情况
四、债权申报
案例:某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案例:某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A 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A接到通 知的第2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2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知的第2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 接到通知的第35 35天来法院申报 人B接到通知的第35天来法院申报 债权,债权人C发出公告的第55 55天 债权,债权人C发出公告的第55天 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D 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D发出公告 的第9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9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的第9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 没有来法院申报债权。 E没有来法院申报债权。

破产法全文

破产法全文

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200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法律。

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经济法通论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课件

经济法通论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课件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 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在 执行人问题上的规定,充分考虑到债务人比管理人更熟悉自己企业的业务的优势,为了达 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债务人来执行重整计划成功的可能性会更大。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二)申请材料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述事项: 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申请目的。目的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如果是债务人申请, 还可能是和解; 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三)抵梢权 抵Βιβλιοθήκη 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务性质、种类及 是否到期,在破产宣告前可以等额抵销的权利。 (四)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照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 利。
第四节 重整法律制度
一、重整的概念 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证企业继续营业,实现 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特殊法律程序。①重整的参与者包括债 务人、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人、股东委员会和破产管理人等。一般来说,只要重整这一破 产保护的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债务人即可以免于债权人(包括有担保债权人)的一切诉讼 和要求。企业通常由现任管理层继续控制,并获得继续经营半年或更长时间的机会。在此 期间,企业必须提出一个重整计划,如果大多数债权人同意或者法院批准该计划,企业就 能够恢复正常业务并重新开始。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Bankrupt)是一个外来词语。根据学者的考证,意大利语“bancarotta‘, 为“破产”一词的来源,其中文含义是“摊位被毁”。它来源于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商业城 市的习惯,当时,商人们在市中心拥有各自的交易摊位,当某个商人不能偿付债务时,他 们的债权人就按照惯例将其摊位砸烂,以示其经营失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鼓励企业恢复经营,维护社会、民间资本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的破产宣布和破产程序处理,以及其他破产活动。

第二章企业破产
第三条根据本法,企业破产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其债务,勘定法庭依法宣布其破产的,企业及其有关经营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由管理法庭接管,适用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破产程序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诉讼破产的,应当向相关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受理法院由破产管理人展开破产活动。

第三章破产管理人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任命,实施破产活动,包括组织、核查并完整调查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权利义务等;收取、兑现、清算破产企业财产并诚信处分之;优先清偿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外,还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破产企业的资产,竭力恢复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代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抗辩法律诉讼;代表债权人作出关于破产处理的决定,划定准确合理的债权清偿比例;实施补救预防措施,决定哪些债务可以支付,哪些应当撤销。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程序,依照诚信原则,如实计算破产企业的债务,实施破产程序,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全文内容。

企业破产法全文

企业破产法全文

企业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企业面临破产时的权益保护和债务清偿程序,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进行全面解读,包括相关概念、程序流程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概述1.1 企业破产的定义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或者财务状况极度恶劣,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

破产法是为了在企业破产时保护企业、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一项制度。

1.2 企业破产法的目的企业破产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债权清偿和资产分配等程序,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发展。

二、破产程序2.1 申请破产企业破产程序一般由企业自愿申请或法院裁定启动。

申请破产时,企业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2 破产财产管理一旦破产程序启动,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将管理企业的破产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清单、资产评估等。

2.3 债务清偿债务清偿是企业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主要通过资产变现、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

债务清偿顺序一般为破产费用、劳动者工资、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等。

2.4 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在债务清偿完成后终结,法院将作出结案裁定,企业将根据裁定处理破产财产。

三、法律责任3.1 破产者责任破产者需按照法院或破产管理机构的要求配合债务清偿程序,不能转移、隐匿破产财产。

3.2 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债权人享有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的权利,破产程序中如有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四、总结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破产法的完善对于保护企业和社会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更加深入了解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为应对破产风险提供参考和指导。

第6章 企业破产法

第6章 企业破产法
2.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论是重整、 和解还是破产清算,都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经营、权利行使进行管理。由于在破产清算的预期下, 债务人及其管理层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各当事人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因此,有必要设立中 立的专门机构,即破产管理人执行破产程序,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
0 6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企业破产的原因、企业破产的申请与 受理、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程序终止等内容; 重点阐述了有关债务人的义务、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并解释了有关破产的关联问题。
第一 节
企0业破产法0概述 0
2
3
4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被清算的法律后果。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 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因此,合伙企业、个人 独资企业破产对《破产法》的适用,将由有关法律规定。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破产法》没有 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 节
以清偿全部债务。
(2)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
三、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法,是指调整因企业破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破产程序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企业破产法包括企业破产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法》的制定与施行,对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 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一)破产管理人的产生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
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 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予以更换。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属于破产费用,标 准由人民法院确定。
管理人的报酬
?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 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出”。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 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 地区、市级(含本级) 以 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 破产案件。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 5日内通知债务人。通知中应告知债务人不 得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不得进行有碍于公平清偿 的行为。
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破产程序法 破产实体法 破产法律责任
破产申请与受理 债权人会议 破产整顿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 别除权 抵消权 破产费用
破产人责任以及 相关责任人法律制度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所有的企业法人。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 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尚未开始的,不得开始;已经开始但未执行完毕的,不得 继续执行。 (3)债权人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否则, 不得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已经开 始的破产程序,由于涉及其他众多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申 请人不能再请求撤回破产案件的申请。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重点讲述:
一、破产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 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四、破产原因 五、破产管理人 六、债务人财产
一、破产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
1、破产法的地位 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章,是关乎市场主
体的“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 重整的问题。
现代破产法中,“破产”已不再与“倒闭清 算”等同。破产法也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可 以通过“重整”及“和解”制度担负起救助债务 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国际 上又称为“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务人已 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 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的到期的现有债务。
债务人全面停止付款的标志可以包括:债务 人未能支付租金、税款、薪金、员工福利、贸易 应付款和其他主要业务费用。
程序性法律规范主要有: (1)破产申请与受理 (2)破产管理人 (3)债权人会议 (4)重整 (5)和解 (6)破产清算
3、破产法的制度价值
①破产法是债务清偿法。债务清偿秩序是经 济流转的保障,是市场信用的保障,是金融安全 的保障。
②破产法是企业淘汰法。破产是企业优胜劣 汰的一种机制,企业丧失赖以生存的财产,即丧 失其法律人格。“有财产才有人格”。
五、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1、债务人申请 在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但不可以提出和解申请。
3、清算责任人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的, 属于清算法人,既为清算目的而存续的法人。

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概述企业破产法是指当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债务问题的法律制度。

该法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给予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破产法的相关内容,包括破产申请、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分配等方面。

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

当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在认为自己无法偿还债务时,也可以主动申请破产。

破产申请的条件1. 债务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2. 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3. 债务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

破产程序破产宣告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破产条件,法院将作出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将被冻结,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负责管理破产财产的人。

其主要职责包括:接管破产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

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破产管理人对债权进行审查后,将确认的债权列入债权表。

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按照法定顺序进行。

首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然后按照债权的优先级依次清偿。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则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重整与和解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指在破产程序中,通过调整债务人的经营结构、财务结构等方式,使债务人恢复生产经营能力,从而避免破产清算的一种制度。

和解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偿还问题达成协议,以解决债务危机的一种方式。

和解协议需要经过法院确认后生效。

结语企业破产法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通过对破产申请、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分配等方面的规定,企业破产法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破产法 (终稿)

第五章 破产法 (终稿)

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宣告
组成清算组
清理债权债务
清偿处理
破产程序终结
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 的含义
• 指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 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 和解重整延缓清偿债务,避免债务人破产得法 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目前企业破立法的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施行 1.扩大了破产制度的企业范围 ——适用于所有法人企业 2.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的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增加了管理人制度 ——更好的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更加完善了破产程序 5.增加了重整程序 6.完善了破产清算制度
• 财产权利: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票据 权利、股权、物权等
•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 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 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 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 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 理? 3、 甲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审结的追 索货款之诉(一审)应如何处理? 4、 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 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 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 用包括哪些?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确定
三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总体而言:依法执行职务,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 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企业破产法名词解释

企业破产法名词解释

企业破产法名词解释
企业破产法是指一套管辖和调整企业破产程序的法律规定。

它旨在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并促进企业破产的迅速、有序和公正解决。

以下是一些与企业破产法相关的重要名词解释:
1. 破产委员会:由破产法院指派的一组人,负责监督和管理债务人的财务和资产。

破产委员会通常由债权人或专业人士组成。

2. 破产程度:衡量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程度。

破产程度通常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来确定。

3. 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财务危机的实体。

4. 清算:将企业的资产变现以偿还债务。

清算可以通过拍卖、出售或重组企业来实现。

5. 重组:企业通过调整负债结构、降低成本、重新组织业务等方式,在避免破产的情况下实现经营的复苏。

6. 破产申请:债权人或债务人向破产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手续。

7. 债权人:向债务人借出款项或为其提供服务而有权要求偿还的个人、公司或机构。

8. 破产裁定:破产法院对债务人破产申请的审查和判决。

9. 破产保护:破产法规定的一种状态,让债务人暂时免除或减轻债务偿还的压力,以便进行合法的重组或清算。

10. 文件披露:破产程序中债务人需向破产法院和债权人提供有关财务和负债情况的相关文件。

11. 债务清偿顺序:规定了债务人破产情况下各债权人按照优先级获得资产清偿的顺序。

优先级通常根据法律、合同或破产程序的规定确定。

这些名词解释是企业破产法中常见的术语,旨在帮助理解和解释与企业破产程序相关的概念和流程。

企业破产法 释义

企业破产法 释义

企业破产法释义
企业破产法是指针对企业破产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旨在保护企业的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的破产重整或清算。

企业破产法的实施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企业破产时,企业所拥有的财产将被分配给债权人,以清偿企业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权人的权益,如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会议的组织和表决规则等,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企业破产法可以促进企业的破产重整或清算。

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通过企业内部的改革和外部的支持,使企业重新运转起来,继续经营的一种方式。

破产清算则是指企业在破产情况下,通过清算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还清债务,结束企业的经营。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条件,保障了企业的利益。

企业破产法的实施还可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破产是经济生态中的自然选择,可以促进市场的竞争和优胜劣汰。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和条件,既保障了企业的利益,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应注意避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在破产程序中,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管理,防止企业通过破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应加强对企业的帮助和支持,促进企业的破产重整,降低破产清算对社会的影响。

企业破产法是保障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破产重整或清算、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规定。

企业应依法履行破产程序,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管理,促进企业的破产重整,避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俩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第三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第四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五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第二章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第八条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 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有关材料;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 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第三章债权人会议第十三条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第十四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第十五条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第十六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 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第四章和解和整顿第十七条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第十八条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第十九条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 经人民法院认可后, 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整顿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第二十一条整顿期间,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三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第二十二条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第五章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一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二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结整顿的;三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民事活动;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二十六条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第二十七条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第二十八条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第二十九条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第三十条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第三十一条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 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第三十二条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第三十四条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第三十六条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 ,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第三十七条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三十八条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第三十九条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条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清偿;第四十一条破产企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企业被宣告破产后 , 由政府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有主要责任的 , 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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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 雅光葡萄酒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资 不抵债,陷入困境。 • 问题: • 1.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避免破产? • 2.债权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我国1986年制订了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 称企业破产法实行)。 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专门规 定了,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的企 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诉法》进行 了修订,删去了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 序”。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
•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 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 报债权 • 2、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 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五、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
一 、破产的概念:是指在债务人实有
资产无力偿还债务,或债务人达到资 不抵债的地步,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 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具有的法律特征
(1)企业破产发生于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之时。 (2)企业破产适用于企业法人 (3)企业破产必须有多数债权人的存在。三个 (含三个)以上债权人存在。 (4)企业破产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是通过审判 程序而实施清偿债务。 (5)企业破产主要目的是公平的清偿债务 (6)、破产是特定的偿债手段,以债务人自身的消 灭为前提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 规定清理债务 • 1、所有的企业法人。其它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 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破产法规 定的程序。目前可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 有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民办学校等。 • 2、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 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
•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破产费用;(3) 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 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和纳入 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4)、破产企业 所欠税款;(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 照比例分配。
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 •
破产法
重 整 制 度
破 产 清 算 制 度

和 解 制 度
破产程序
• (1)、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 和重整程序
• (2)、破产顺序 申请和受理 债权人会议 和解 和整顿 破产宣告 破产清算 终结破产程序
*
•申请
破产清算程序:
管理人
•受理 •终结
•债权申报 •清算 •破产宣告

案例分析
某自来水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自来水跑冒滴漏严重, 公司连年亏损,当地的电力公司、电信公司和运输 公司是自来水公司最大的三个债权人,他们不断地 要求自来水公司偿还债务,在屡催不果的情况下, 电力公司联合其他二个最大的债权人向自来水公司 所在地的区法院申请宣告自来水公司破产,要求用 自来水公司在市区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 法院对此请求应当: A、裁定驳回;B、裁定不予受理;C、告知原告到市 法院起诉; D、要求原告提供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 批准文件。
公用企业
• 公用企业是指邮政、电信、供电、供水、 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等为公众提供产品、 服务或由公众使用的业务或行业。
(三)、破产申请的提出
• 1、债权人申请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 清算的申请。
2、债务人申请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 清算申请。
•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 8日作出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债权人)石 家庄市商业银行和平西路支行对被申请人(债 务人)三鹿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法院指定的 管理人为三鹿商贸公司。三鹿将由法院指定的 管理人来管理,管理人将对三鹿资产进行拍卖, 然后偿还给债权人。这一过程将在六个月内完 成。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向274家三 鹿集团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通知书,要求各债 权人在2009年2月11日之前向管理人书 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 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由依法申报债权 的债权人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 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人。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人。
一般规定
主持: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 持债权人会议。 •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 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 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 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 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案例分析
• 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善,被法院依法宣告 破产。现查明:总资产为500万(其中有价 值200万的设备用于抵押乙银行的贷款500 万),负债800万,其中欠甲公司货款100万, 欠乙银行的贷款500万,欠国家税款100万; 拖欠职工工资50万;应依法支付职工的补偿 金为50万;该案件的破产费用为10万。 • 问:该企业的财产如何分配?
(四)、破产申请的受理
•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 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 • 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 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
• 2.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申请人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 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 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 予以公告。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报告 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的监督。
六、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 (一)、宣告破产:出现破产原因;和解 和整顿被完全否定;整顿期满不按照和解 协议清偿债务。
(二)、破产清算
• 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法院 组成清算组对企业法人进行清理, 并将破产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 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
27
三鹿集团破产清算案
截至2008年10月31日,经过财务审计和资产 评估,三鹿集团资产总额为15.61亿元,总 负债17.62亿元,净资产-2.01亿元;12月 19日,三鹿集团又借款9.02亿元,付给中 国奶业协会,用于支付患病婴幼儿的治疗 和赔偿费用。不包括10月31日后企业新发 生的各种费用,这样三鹿集团净资产为11.03亿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 三鹿集团破产清算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于2月12日上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 院举行,破产管理人宣读了工作报告,合 议庭指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会议通过了 三鹿集团破产的资产管理方案和财产变价 方案。 • 2009年11月30日三鹿破产程序被裁定终 结,破产清算偿还顺序依次是破产费用、 员工的工资和社保、普通债务(包括对患儿 的赔偿部分)。而三鹿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 为零,这意味着结石患儿将无法从三鹿获 得任何赔偿。
三、破产原因
•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 宣告破产。
支付不能:不能清偿 资不抵债:债务超过
四、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 其宣告破产,并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其全部 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进行重整、和解等程 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破产案件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监督管理人的工作; (3)、讨论并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 ; (4)、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 分配方案;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 行使的其他职权 。
(二)、和解整顿程序
• 1、和解整顿 • 和解整顿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 民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 成和解协议,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对企业进行整顿.清算人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 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4、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
•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 定,下列各项中,对企业破产案件实 施管辖权的法院是( )。(2006年) A.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B.债权人住所地法院 C.企业破产财产所在地法院 D.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选择的法 院
• (一)、破产界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 宣告破产

我国《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 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 清理债务。
(二)、破产障碍
• 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宣告破产: •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 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 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 内清偿债务的。 3、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 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 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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