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 经济法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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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经济法-4、破产法

最新经济法-4、破产法
1、当然无效行为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
2、可撤销行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可请求法 院撤销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有:
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
(四)破产债权
四、决议方式
❖按人数计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过半数赞成
❖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票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涉及全体债权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占 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 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总成 员不超过9人。
2、和解的过程: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债权 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
3、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
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成立的合同。
4、和解的效力 5、和解的终结
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经 债权人请求,法院应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 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五节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主要包括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变价 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三个阶段。
第四,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 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第一,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 担保的债权人;
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 的债权人;
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 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监督权 3、通过和解协议 4、决定债务人营业并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方案 5、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6、通过重整计划

经济法中的公司破产法规定

经济法中的公司破产法规定

经济法中的公司破产法规定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学科。

在经济活动中,公司的破产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也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公司破产法规定了公司破产的程序和相关法律效果,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公司破产的法律适用范围在经济法中,公司破产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各类公司组织。

根据公司破产法的规定,一旦公司的债务无法偿还或债务远超资产,公司可以申请破产,也可以由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

二、公司破产的程序公司破产程序主要包括破产申请、破产清算和破产财产的分配。

首先,破产申请可以由公司自愿提起,也可以由债权人提起。

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公司财务状况、债权债务明细等。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

接下来是破产清算阶段。

法院会指定专业机构或破产管理人对公司进行清算,包括对资产进行估值、清理债权债务、销售资产等。

清算阶段的目标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为出发点,实现破产财产的最大化价值。

最后是破产财产的分配。

根据公司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为:优先偿付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优先受偿的债权、普通债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等。

分配过程中,法院将根据债权清单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分配。

三、公司破产的法律效果公司破产后,法院会发布破产裁定并宣告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对于公司而言,破产裁定意味着公司的债务被冻结,并且公司的财务资产将由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和处置。

同时,公司的合同和债权也受到限制,如不能随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债权。

对于债权人而言,破产裁定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求债权,并在破产程序中按照优先顺序受偿。

破产法规定了优先受偿的债权种类和分配顺序,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公司破产的意义和影响公司破产法规定了公司破产的程序和相关法律效果,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经济法第四章破产法全集_图文

经济法第四章破产法全集_图文

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 以起到两种作用:
在缺乏公平清偿 秩序的情况下
一是淘汰落后
可能受到的
二是起死回生
损害
对于社会
通过破产程序 ,建立优胜劣 汰机制,实现 资源优化组合 ,促进经济发 展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二权)实破现的产特的殊特形征式
破产还债按照破产法 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
破产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 产作为清偿全体债权人的 物质基础,并且清偿是一
(绝对禁止)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 人的清偿无效(有担保的情况,可以 偿付。P94页相关链接)
次债务人的约束: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违约,不免除债务及 义务★
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
未了结的合同★
决定 者
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具有选择权)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解除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的情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形 【注意】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 行合同的选择权,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仍可 继续履行。
债务人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主要办事机构 ;②注册地
破产申请内容
和解申请只能 由债务人提出。
(3选1)债务人提出申请 时,可选择启动重整、和 解、破产清算程序。
(2选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 请时,可选择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 (注意:无权申请和解)
(一选一)清算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唯一选择。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
(一)破产申请主体及管辖
申请主体

经济法课件——破产法

经济法课件——破产法

第七章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作用(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一个法律概念。

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这里说的“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必须还债的期限;“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可能性。

(二)破产的作用1、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是淘汰落后企业,二是给一些企业提供了起死回生的机会。

3、对社会来说,首先,通过规范破产行为,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

其次,妥善处理破产事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

再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

二、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起源于罗马法。

破产法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

所以,破产法是关于破产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及其适用范围(一)我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关于破产的法律规范主要有: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

除此之外,1995年5月公布的《商业银行法》第71条对商业银行破产作了特别规定。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国有企业根据《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

2、非国有企业《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除外)、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无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该规定。

四、破产原因(一)国有企业根据《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有:一是企业经营不善;二是严重亏损;三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经济法(破产法)课件

经济法(破产法)课件

2、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效力(重点、 难点)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 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 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 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 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 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 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 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5)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 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 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8)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 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申 报其债权。 (9)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 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合 同解除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可以申报 债权,但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10)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 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 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 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 (11)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 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 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 产生的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 。
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 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 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还 债。”
㈢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 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 理债务。”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 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 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 不能清偿与资不抵债是有区别的。

经济法破产法

经济法破产法

专题一破产法【例题9·2015年案例分析题A】A公司因拖欠B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仍无法完全清偿B公司债务。

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2014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提出异议:第一,A公司账面资产仍大于负债;第二,C公司并未就其债权向A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断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

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异议,于8月12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1)2013年6月,D公司向甲银行借款80万元,借期1年,A公司以其设备为D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D公司未能偿还,经A公司、D公司和甲银行协商,A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但尚有14万元未能清偿。

(2)2013年9月,A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期6个月,E公司为此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2月2日,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3)2013年11月,F公司向A公司订购一批汽车零部件,合同价款30万元,A公司交货后,F公司一直未付款,获悉人民法院受理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F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G公司对A公司的58万元债权,之后,F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其受让G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的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两项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的两项异议均不成立。

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在本题中,债权人B公司在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未能得到清偿,故债权人C公司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经济法-破产法

经济法-破产法

• •
功能: 功能:
资产 300万 债权人 200万
债权人 200万
破产企业
债权人 300万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 理
• 马克 吐温(1835-1910) 马克·吐温 1835-1910) 吐温( • 他曾因对诸如蒸启发动机和海上电报之类的 发明投资而损失了50万元。 50万元 发明投资而损失了50万元。但真正使他崩溃的是 那一次他的错误决策: 那一次他的错误决策:拒绝向贝尔电话公司作仅 5000元的投资 元的投资, 为5000元的投资,却向佩奇发明的排字机投入高 25万元的资金 万元的资金。 达25万元的资金。结果事实证明这台排字机非但 没有简化排字操作,反而使之更为复杂。1894年 没有简化排字操作,反而使之更为复杂。1894年 马克·吐温终于宣告破产 吐温终于宣告破产。 马克 吐温终于宣告破产。
• 香港对个人破产有详细规定:个人在破产四年 香港对个人破产有详细规定: 可以重新建立信用, 后,可以重新建立信用,享受其他人应享有的 一切。但在这四年中,有些限制必须遵守: 一切。但在这四年中,有些限制必须遵守:每 月收入扣除合理及必需的生活费后, 月收入扣除合理及必需的生活费后,余款将用 作还债。不准有较高价的物品, 作还债。不准有较高价的物品,如豪华家具要 变卖,换为普通家具,不能购买房屋, 变卖,换为普通家具,不能购买房屋,不能自 费出国旅行。应停止进一步负债,不可再借钱。 费出国旅行。应停止进一步负债,不可再借钱。 破产管理署的职员会到破产人家中视察。 破产管理署的职员会到破产人家中视察。不能 出任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太平绅士、 出任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太平绅士、公 司董事或参与有限公司的管理工作。 司董事或参与有限公司的管理工作。清楚交代 资产及负债后,方可自由出入境, 资产及负债后,方可自由出入境,但事前必须 通报行程、住处及联络方法,并限期返回。 通报行程、住处及联络方法,并限期返回。

经济法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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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受理
1、审查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 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5日 内通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2、立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 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申报债权 终止程序
清偿处理
OK 终结破产程序
NO
破产程序终结
案例分析
案例:2002年12月下旬,一家机械配件厂与一家机械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销售公司 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支付配件厂的29万元的货款。几经催讨未果,机械厂的厂长 一怒之下提出:如果销售公司再不支付货款,将向法院申请宣告它资不抵债,让销售公 司破产,让它在法院的破产公告中“亮丑”,看以后谁还和它做生意。
《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 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适当的变更, 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 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破产法的作用
1
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2
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3
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
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提出,是破产程序启动的依据。
申请的实质条件是:符合破产界限,且无破产障碍。
并非“资不抵债”就该破产

《经济法总复习》第三章破产法

《经济法总复习》第三章破产法

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通过书面、口 头、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 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内容
债权人应当提供完整的债 权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合同、发票、支付凭证 等。
债权确认
债权确认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会对申报 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确保债
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债权确认标准
管理人会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对 符合条件的债权予以确认,不符合 条件的债权将被驳回。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将破产 财产分配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分配顺序一般按照债权人 债权的优先顺序进行。
分配方案的制定
在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需要综合考虑债权人的利益、 变价收入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保公平合理地分配破产财 产。
破产程序的终结
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
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债权人已经全额受偿时,法院可以作出终结破产程序 的裁定。
03
破产债权定义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 成立的,在破产程序中得 以实现的权利。
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无 担保债权、有担保债权、 职工债权、税务债权等。
破产债权的特征
破产债权具有平等性、非 自愿性、优先受偿性等特 征。
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 的,视为放弃债权。
破产宣告的效力
破产宣告裁定作出后,债务人的财产管理权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债务人的经营行为受到限 制,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价
破产财产的变价是指将债务人的财产转变为货币形态,以 便于进行财产分配。变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标、变卖等。

经济法中的破产法ppt课件

经济法中的破产法ppt课件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 等资料 ;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 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破产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
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审查和裁定(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2、指定管理人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3)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 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 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交付财产。 (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
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
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案例]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向法院提出破产 申请,法院7月20日裁定受理此案,同时指定甲会计师事务所为 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发现以下情况(1)7月1日与乙企业 签定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企业应先向贸易公司发出 100万元的货物,发货后10日内由贸易公司付款,管理人决定继 续履行该合同,鉴于贸易公司濒临破产的事实,乙企业要求管理 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后才予以发货。(2)2008年6月,贸易公司 因有逃税行为,其一批价值为120万元的货物被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予以扣押。(3)法院于2008年8 月1日通知了所有已知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 期限为8月1日-9月15日。

《经济法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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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 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 人意思的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 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中指定主席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除非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者
3
4.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债务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
5、法院受理:
法律后果:破产程序开始
A收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B立案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公告;债务 人15日内提交证据材料。
C收到债务清册后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 债权,对此便不再予以清偿。
编辑ppt
(1)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破宣告破产, 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 产债权;
(2)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 到期的利息;
(3)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的罚金、行政罚款等刑事或行政处罚,在破产宣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会议召集规则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P178
4、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
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
以上。
编辑ppt
5
四、和解整顿制度
C、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编辑ppt
6
五、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组 1、破产宣告:

《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精讲专题概要专题一破产申请与受理专题二管理人制度专题三债务人财产专题四破产债权专题五债权人会议专题六重整、和解与破产清算程序考情分析本章考试各种题型均可出现,属重点章节,注意《公司法》、《破产法》及《担保法》易结合考案例分析题。

预计考试分值在10分左右。

重点关注内容:破产受理、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申报、重整与破产清算程序。

2019年教材新增:根据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新增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整节内容;调整了重整、破产清算等内容。

专题一破产申请与受理知识点概要知识点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知识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企业破产法》主体适用范围2.地域适用范围(有限制的普及主义)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考题·单选题】(2010年)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定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选项A错误;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选项B错误;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因此选项D错误。

知识点破产原因依据: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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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破产法
【例题6·2017年案例分析题B】2016年6月3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同日,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管理人收到以下债权申报:(1)A公司曾为甲公司的5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保证。

2016年3月,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银行支付50万元借款本息。

A公司因此向管理人申报50万元借款本息的债权。

(2)甲公司欠B信用社60万元借款未还。

C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但尚未承担保证责任。

B信用社向管理人申报60万元借款本息的债权后,C公司也提出相同金额债权的申报。

(3)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乙公司也进入破产程序。

甲公司和乙公司对D公司负有70万元的连带债务。

D公司向乙公司管理人申报70万元债权后,又向甲公司管理人申报该70万元债权。

(4)甲公司长期拖欠E公司货款,累计20万元。

E公司申报20万元本息的债权。

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上述申报后,审查了A、B、C、D、E五家债权人的相关资料,认为E公司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未将E公司申报的债权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分别是多少?
【答案】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甲公司管理人对A公司申报的5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对A公司申报的5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予确认。

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3.甲公司管理人对C公司申报的6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对C公司申报的60万元借款本息债权不应予以确认。

根据规定,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不能再申报债权。

4.甲公司管理人对D公司申报的70万元债权应否确认?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对D公司申报的70万元债权应予确认。

根据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均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甲公司管理人不将E公司债权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根据2020年教材调整了问题及答案)
【答案】管理人不将E公司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

【2017年案例分析题B命题思路梳理】
【例题7·2016年案例分析题A】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

法院向A公司送达受理裁定,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有关资料,A公司以企业管理不善、资料保存不全为由拒绝。

管理人在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时发现下述情况:(1)2015年1月,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台机床,B公司验货后,将机床暂存于A公司库房。

双方约定,在B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前,A公司保留机床所有权。

2015年10月,B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但尚未提货。

(2)2015年2月,A公司向C银
行借款20万元,由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清偿,C银行已就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D公司遂向管理人预先申报此笔债权,遭到拒绝。

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进行表决时,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计30人(全体债权人人数为45人),债权额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其中赞成的为28人,代表债权额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45%。

在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破产宣告前,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以债权人名义提出对A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拒不提交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可对其采取何种处罚措施?
【答案】债务人拒不提交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2.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机床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机床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根据A公司和B公司的销售合同可知,B公司支付全款后,机床所有权即归B公司。

现B公司已经支付全款,取得机床所有权。

3.管理人拒绝D公司预先申报债权,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拒绝D公司预先申报债权,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保证债权,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D公司)不能再申报债权。

4.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是否达到通过表决方案的法定最低比例要求?并说明理由。

【答案】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结果,未达到通过表决方案的法定最低比例要求。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作出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本案中的决议虽然有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但赞成决议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仅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45%,未能达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1/2。

5.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是否有权提出重整申请?并说明理由。

【答案】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无权提出重整申请。

根据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2016年案例分析题A命题思路梳理】
【例题8·2016年案例分析题B】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016年4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资产过程中发现,A公司的股东甲于2014年3月认缴增资2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应于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底,至多分4次缴足出资,每次不低于50万元。

截至2016年4月1日,甲已经实缴100万元出资。

2016年4月6日,管理人要求甲缴纳剩余出资100万元,甲以其出资义务尚未到期为由拒绝。

2016年4月7日,B公司获悉A公司申请破产的消息后,要求取回其委托A公司加工定做的一套高档古典家具,由于B公司尚未支付加工费,管理人以此为由拒绝其取回家具。

2016年4月11日,C公司申报债权。

管理人认为,C公司所主张的对A公司的50万元债权,未得到A公司原负责人认可,故以该债权有争议为由拒绝将之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

C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管理人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方案:先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列入债权登记册,交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是否成立,但C公司不得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工作结束后,管理人指定本所一名资深注册会计师担任债权人会议的主席。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拒绝缴纳剩余100万元出资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拒绝缴纳剩余100万元出资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管理人拒绝B公司取回家具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拒绝B公司取回家具的理由成立。

根据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3.管理人拒绝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编入债权登记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根据2020年教材调整了问题及答案)
【答案】管理人拒绝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编入债权登记册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规定,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详尽记载申报人的姓名、单位、代理人、申报债权额、担保情况、证据、联系方式等事项,形成债权申报登记册,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申报登记册。

4.管理人拒绝C公司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拒绝C公司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

5.管理人指定本所注册会计师为债权人会议主席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指定本所注册会计师为债权人会议主席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管理人无权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2016年案例分析题B命题思路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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