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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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真正不作为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真正不作为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真正不作为犯一、不真正不作为犯(一)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条件1.行为人处于保证人地位,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应为)2.作为的可能性。

(能为)3.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而不为)4.量上要求:与相对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二)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1.形式的义务依据(1)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法律法规既包括刑法,也包括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宪法等。

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刑法将此种不作为行为规定为犯罪),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如亲属间的扶养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需要具体考察其职责范围,如值勤消防人员有灭火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单方法律行为)。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只有创设、增加风险的先前行为才产生作为义务。

如带邻居家小孩去游泳,因游泳而陷入危险负有救助的义务。

2.实质的义务依据(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谁监管风险,谁救助风险。

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

如动物管理员阻止动物咬人,监管者、监护人对其监管、监护的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状态的特别关系(稳定的危险共同体)产生的爱护义务:谁是被害人爱护人,谁负有爱护责任。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爱护义务,如交警对交通事故的救助。

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爱护义务,如游泳教练对习泳者的救助。

基于自愿(合同与自愿接受等)而产生的爱护义务,如将遗弃女婴抱回家的抚养。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谁支配领域,谁救助风险。

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如演出场所管理者阻止淫秽表演。

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如男子对幼女猥亵其时的阻止。

(三)作为可能性(四)结果回避可能性(五)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的行为。

因而不作为是行为人为达犯罪目的而采用的手段,该手段的采用是犯罪体现的形式之一,比以作为形式采用的手段更为隐蔽。

它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具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义务的人。

2、不作为行为人具有的是防止义务。

有防止义务,能够防止而不防止,以至侵害刑法保护的利益。

3、其构成之犯罪通常是以作为形式才能构成的犯罪。

例如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将受害人丢弃在野外而导致其死亡的。

比如说带邻居家小孩去河边玩,小孩落水了,而旁观不作为导致小孩死亡的,都是故意杀人罪按不纯正不作为犯来处理。

抢劫罪就是纯正的作为。

作为犯罪没有纯正和不纯正的说法。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运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办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其犯罪不能以不作为的形式进行,是典型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2. 龙哥想砍伤于海龙,于海龙正当防卫将龙哥砍成重伤,由 于于海龙没有救助,龙哥流血过多死亡。 是否应当给防卫者附加救助义务?
紧急避险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抢摩托。 犯罪行为呢?
(一)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应 为)
2.特定关系 基于特定关系,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出于危险境地 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
母亲饿死婴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锅炉工忘记加水
(二)不作为的两种类型
1.真正不作为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了保证人 与不作为义内容,即分则规定的只有由不作为 的方式才能实现的犯罪。
2.不真正不作为犯: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保证人 与不作为内容,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 作为实现构成要件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由 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当由不作为构成时,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
刑法第261条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 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 行为。
刑法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 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刑法第416条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 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 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 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 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二、真正不作为犯的判断标准
1.法律规定了特定义务,即义务性规范 2.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 3.行为了违反了义务性规范,没有履行特定义务。 义务性规范的判断,要以核心行为为对象。比如丢失枪支不报罪:丢枪行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不纯粹不作为犯的认定赵秉志〔以下简称赵〕:刑法理论上从行为表现根本形式的角度将犯罪划分为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在不作为犯罪内部,又分出纯粹不作为犯和不纯粹不作为犯。

前者是指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第三百一十一条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和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是纯粹的不作为犯。

后者是指大多由作为形式构成但实际却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成心杀人罪、放火罪等等。

就纯粹不作为犯而言,由于刑法对它的构成要件作了明文规定,法律对它的作为义务一般也有了明确界定,所以认定的问题不大〔当然,对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如什么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中所讲的间谍犯罪行为的“有关情况〞,仍会发生分歧意见,这另当别论〕。

但是,就不纯粹不作为犯而言,我国刑法没有像有的国家的刑法那样作出一般总则性的规定;犯罪论也都是以作为犯罪为中心展开的,这就使得不纯粹不作为犯的司法认定问题倍感棘手。

正确把握不作为犯的根本理论问题,无疑是司法实践准确认定不纯粹不作为犯的前提。

今天我们不妨简要地谈论一下其中几个与实务密切相关的问题。

肖中华〔以下简称肖〕:好的。

数十年来,不作为犯罪问题就像日本刑法学家木村龟二所说的那样——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未解之题〞。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不作为犯的研究,更是属于刚刚起步阶段。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处分不纯粹不作为犯日益受到法官们的重视和关注。

比方,1995年发生在H省的一起案件:行为人宋*因家庭琐事与妻子李*争吵,李*在家当宋*之面上吊自缢,宋*坐视不救,李*因未得救而死亡。

法院以成心杀人罪对宋*作出判决。

又如,2000年C市发生一起失火案:一饮食店店主因为疏忽大意导致该店半夜起火,店主慌忙逃离店铺而未报警,火势很快蔓延,将周围许多建筑物焚毁,并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

法院认为店主没有尽到报警灭火的作为义务而导致不该发生的严重后果发生了,因而以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对店主定罪处分。

什么情况下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重点

什么情况下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重点

什么情况下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重点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在法律或道德上应尽义务而故意不履行乃至推诿执法责任的行为。

它主要有两个要素:不纯正和不作为。

下面将分析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

首先,不纯正不作为犯与职务相关。

它通常发生在公务员、公职人员、法官、检察官等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之中。

在行使职务时,他们应以公正、合法为原则,对待每一个案件、每一个事件都要有责任心、勇气和担当。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人由于受到个人利益、私心杂念或其他强迫因素的影响,故意不履行职责,导致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产生。

其次,不纯正不作为犯与权力滥用相关。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行使恰当可以造福社会,而滥用则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当有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以其他方式违反法律行使职权时,就构成了不纯正不作为犯。

这种情况下,他们是在故意违背自己的职责,将权力作为个人牟利的工具,损害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

第三,不纯正不作为犯与公共安全相关。

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确保公共安全的维护和保障。

然而,有些人却出于种种原因,不履行职责,不采取措施,导致公共安全出现问题,给社会带来危害。

比如,一些政府官员长时间忽视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大量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一些公安人员为了保护黑恶势力而不敢打击,导致社会治安恶化。

这些行为都构成了不纯正不作为犯。

第四,不纯正不作为犯与群众利益相关。

公职人员应该真正为人民群众服务,为民请命,尽心尽职。

然而,有些人将自己看作是权力的享有者,不顾群众的权益,漠视群众的呼声。

比如,有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征收过程中,把自己的投资项目放在第一位,而不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有些医生在医疗过程中,虚报病情、过度医疗,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这些行为都违背了公职人员为民服务的原则,构成了不纯正不作为犯。

总结起来,在不纯正不作为犯构成的情况下,关键因素包括与职务相关、权力滥用、公共安全和群众利益。

这些情况下的不纯正不作为犯,会给国家带来负面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权益。

什么情况下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重点

什么情况下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重点

什么情况下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司法实践中,对于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案件,由不作为形式实施时,往往在定罪上要引起争议。

理论上称这类犯罪现象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以区别于纯正不作为犯(即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

需要指出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

因而从逻辑上讲,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即行为人在刑事法律上被要求实施一定的积极举动为前提。

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不作为犯的特定义务依据来源可归类为以下五种情况:(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包括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所规定的,且为刑法要求实施的义务;(2)职务、业务上的要求――即担任某种职务和从事某种业务的人,其职务的本身和业务的性质,就决定他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职责,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即由于自己的行为而引起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或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4)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即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自愿担负某种特定义务后,有责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该项义务,如果不履行自愿承担的义务,由此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致使刑法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受到损害,应视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5)在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即在特定的场合、关系和条件下,刑法要求其履行采取措施排除危害的义务,在其确有能力履行且不损害自己较大利益的前提下,不履行该义务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是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
不真正不作为犯要求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即行为人处于保证人地位,二是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即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三是行为人履行义务本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其中第二三条件是所有不作为犯罪都应该具备的条件。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如先前行为,危险动物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持,在成员发生危险时,彼此有救助的义务
如弃婴在被甲救起后,甲对弃婴就有了救助的义务,不可增设弃婴的危险,降低风险不构成犯罪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

如出租车内发生的强奸行为,司机负有阻止义务,不阻止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4.基于职务所产生的义务。

如警察对醉酒人员有约束至酒醒的义务,醉酒人员自残,警察有阻止的义务,否则就构成犯罪.
5.作为可能性
.如在出租车内发生的强奸行为,加害人持枪逼迫被害人,出租车司机阻止会有生命危险,那这个时候就没有作为的可能性。

如儿子溺水,父亲不会游泳,父亲没有救,没有作为可能性,父亲不救儿子就不构成犯罪
6.结果回避可能性
如一个警察枪支走火,被害人受伤部位为心脏,已经穿透,就算送往医院仍然无法救治,虽然因为先前过失的行为产生了救助的义务,也有作为的可能性,但是死亡的结果已经无法回避,因此警察也不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而只是构成过失犯罪。

成立不作为犯的一般条件

成立不作为犯的一般条件
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
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陷入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
带邻居家小孩去游泳的行为负有救助其因游泳陷入危险的义务;
实质
义务
根据

特定法益的保护义务(基于自然联系所产生的作为义务、基于密切的共同体关系所产生的作为义务、自愿承担行为)
主观罪过
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考虑三个因素:①先行行为是否创设、增加了风险?②行为人与被害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被社会期待履行保护义务? ③行为人的不作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绝对的支配作用?
危险源监督义务(消除行为进行监督)
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支配力)
不作为犯的一般成立条件
不作为犯
三个
客观条件
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
四种
形式
来源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需经刑法的确定才能成为刑法上的作为义务
亲属间的扶养义务
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与认定不作为犯的罪名有关联
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合同行为
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法考与司法考试刑法学习笔记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重点知识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一级考点)1.行为人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实质的义务根据,是为了说明了具备何种实质条件时,行为人才具有作为义务。

包括监督义务、保护义务、报告和救助义务(实质三分法)。

实质的义务根据(实质三分法)与形式义务来源(形式四分法)在具体内容上是一致的,是从不同角度来说明作为义务。

实质义务说更为合理,义务来源有:【注意】如何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在于行为人对于处于危险境遇的人,是否具有“保证人”的地位,是否有保证他人安全的义务。

【注意】区分监护义务和扶助义务。

配偶之间一般只有扶助义务,而无监护义务,对于妻子的犯罪行为,丈夫没有制止义务。

但是妻子生病,丈夫有救助义务。

【注意】合同即使无效或超期也不影响作为义务。

【注意】只有形成了保护性支配的自愿接受才会产生作为义务,如果还没有形成这种保护性支配,自然就无法产生作为义务。

【注意】先前行为与风险创设、提高,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重要条件),才产生救助义务。

【注意】先前作为行为+后续的不救助行为=能否“独立成立不作为行为(不作为犯)”?一看因果关系,二看能否合并评价。

(1)先看结果可否归因于不救助(因果关系);(2)再看二行为性质是否相同、是否持续行为、结果是否包容;(3)先前行为是防卫、避险行为的,先看合并评价行为导致的结果,再考虑是否过当。

2.具有作为可能性指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和条件。

因为法律不强人所难。

3.结果回避可能性刑法给行为人附加作为义务是有意义和目的的,也即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那么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也即具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危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履行该作为义务便没有意义了。

此时,就没有必要谴责行为人的不履行了。

4.作为与不作为的等价性“应为、能为、而不为”是成立不作为犯的定性要求,具备了,只能说明该行为属于不作为。

但是,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还有个量的要求。

对此可以参照对应的作为犯罪的程度,如果达到作为犯罪的程度,与其可以相同评价,那么就可定罪。

不作为犯罪的判定

不作为犯罪的判定

不作为犯罪的判定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那么,这种罪行应该怎样进行判定呢?相关案例小偷翻墙入院偷东西,被护院的藏獒围攻。

主人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

主人成立不作为犯罪。

小偷翻墙入院行窃,主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包括利用宠物撕咬进行阻止。

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小偷咬死。

作为藏獒的主人,能够制止藏獒的撕咬而不制止,导致小偷被咬死,主人成立不作为犯罪。

犯罪特征(一)违反法律直接规定。

是指《刑法》有直接规定的罪名,才构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严禁“类推”。

以《刑法》确定罪名为准。

(二)负有法定义务。

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

例如;母亲拒绝婴儿喂奶,造成婴儿死亡的。

属于不作为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绝履行的行为。

是指能够有条件作为,而拒绝履行作为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罪定义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

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
成都大学 学报 ( 社科 ̄ ) 0 9年第 3期 20

法制建 设 ・
的犯罪 构 成 ‘ ‘ 不纯 正 不作 为 ” 犯
陈伟 强
( 北 咸 宁学 院 湖 经 济 与 管理 学 院 , 湖北 咸宁 47 0 ) 3 00
摘要 : 在不纯正不作为犯情形中, 只有义务人 处于对刑法 保护社会关系 的排 他性 保护地位 时 , 其不作为才能侵 犯刑法保护社 会关 系; 不作为与作为具有“ 等价值性” 是不作为犯罪 的客观方面要件 , 当刑法保护的关系对行为人的 义务形成依赖并且履行义务就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 , 不作为 和作为之间就具有等价值性 ;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 主体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主体、 职务 或者业务要求 的主体 、 法律行为引起 的主体及先行行 为的行为主体 ; 不纯正不
作 为犯 的主 观 方 面 要件 与 其 对 应 的作 为 犯 的 主 观要 件 是 一 致 的 , 能 在 此之 外 增 加 主 观 要 件 。 不
关键词 : 不纯正不作为犯 ; 犯罪客体 ; 犯罪客观要件 ; 犯罪主体 ; 犯罪主观要件
中 图分 类 号 :9 0 5 文献 标 识 码 : D 2. A 文章 编 号 :04— 4 (0 9 0 2 0 10 32 20 )3— 7— 3 收 稿 1期 : 0 5 2 8一l O 1 0 2一 8
才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该说对德国刑法立法产生了影响, 务, 其具体内容不含防止病人死亡的结果。因此, 对于拒绝在 医生因为与该病人生 德国现行刑法 1 条规定: 3 依法有义务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不 家危重病人的求诊而造成病人死亡的, 防止其发生, 且其不作为与因作为而实施现犯罪构成要件相 命没有形成依赖关系而不可能构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论不真正不作为犯之故意要素

论不真正不作为犯之故意要素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An u c t n l g fPo ie o ie s o r a h i o Vo a i al o Co l e o l f c r e c
论不真正不作泠犯乏故意要素


远 , 育 凤 王
( 国刑 警 学 院 中
认 识 ” 等 看 待 , 等 于 是 把 “ 结 果 考 虑 不 清 楚 的 同 就 对 迟 钝 的 人 和 预 测 到 了 结 果 并 实 施 了 相 应 行 为 的 人 视 为 一 样 ” 第 j , 无 意 识 的 不 作 为 也 按 照 故 意 犯 的 : 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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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为 连 防 止 结 果 的 可 能 性 都 没 有 考 虑 ,所 以 他 的 犯 罪 情 节 比 考 虑 了 是 否 可 能 ,进 而 认 识 了 其 行 为 可能 性 ,但 没 有 去 作 为 的 不 作 为 人 的 犯 罪 情 节 更 严 重 ” ④所 以 , 夫 曼 得 出 结 论 . 张 “ 虑 了 介 入 可 能 性 、 考 主 考

德 国 的理 论 通 说 认 为 ,不 真 正 不 作 为 犯 罪 的认 识 要 素 有 犯 罪 事 实 的认 识 ,有 不 完 成 具 体 的命 令 行 为 ( 救 助 行 为 等 ) 认 识 ( 作 为 的 认 识 ) 自 己存 如 的 不 及 在 完 成 命 令 行 为 可 能 性 的认 识 ( 为 可 能 性 的认 行

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研究

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研究

不纯正不作为犯问题研究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不作为犯罪理论的核心,一直以来备受大陆法系刑法学家关注。

试图通过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概念和理论发展的阐述以及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中等置问题以及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论述,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引起理论界对不纯正不作为犯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

标签:不纯正不作为犯;等价值性;构成要件1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及发展过程不纯正不作为犯(亦称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理论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因当时的刑法学受到自然科学“无不能产生有”的观点的影响,不作为理论开始引起各国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视。

按照“无不能产生有”的观点,不作为即是“无”,因而不可能像作为行为那样对“有”这一结果具有原因力。

但事实情况是不作为在很多时候能现实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因而以19世纪的德国法学为中心,展开了对不作为犯罪的理论研究。

首先开始区分不真正不作为犯和真正不作为犯并提出因果关系的问题的是19世纪德国法学者H·卢登(H·Luden)。

后来又历经以迈耶(M·E·Mayer)为代表的违法性说、纳格勒(Johannes Nagler 1876-1951)的“保证人说”以及后来赫尔穆特﹒迈耶提和阿明﹒考夫曼(Armin Kaufman)对“保证人说”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质疑,一步一步地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研究推向深入。

由此看来,不作为犯的理论研究比作为犯要复杂的多,而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不作为犯理论的核心,其理论研究的复杂性在不作为犯的基础上又向前推进了一个层次。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的一般概念。

刑法理论认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刑法亦没有作出规定,历来争论也比较大,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见解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不为法律所期待的一定行为因而惹起一定结果发生的场合”,这种观点认为只有在结果犯中才能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该当要件之一。

不作为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不作为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不作为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不作为犯罪指的是犯罪⼈有义务实施某⼀⾏为⽽不为,导致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结果发⽣,犯罪⼈要承担责任的⾏为。

其具体有怎样的要求?下⾯由店铺⼩编为您整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不作为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第⼀,⾏为⼈负有某种积极⾏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

特定义务⼀般有三个来源,⼀是法律明⽂规定的特定义务;⼆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的义务;三是由⾏为⼈先⾏的⾏为⽽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的义务。

第⼆,⾏为⼈有履⾏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未履⾏;如果⾏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不具备履⾏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为⼈未履⾏特定义务的不作为⾏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般的社会危害性。

《刑法》
第⼗三条【犯罪概念】⼀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认为是犯罪。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所谓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可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相应的不作为犯罪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唯有不作为的方式才能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也可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理论界有分歧,大致有:(1)二条件说:“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作为义务,二是行为人能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 。

(2)三条件说:“一是只有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二是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 (3)行为义务之不履行与危害结果之发生有因果关系” 。

(3)四条件说:“一是行为人依法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二是具有作为可能性;三是不履行;四是不作为与作为等价。

” (4)五条件说:“一是作为义务;二是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三是没有履行义务;四是发生了危害结果,五是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笔者倾向于三条件说,以下就围绕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构成要件详细论述。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之本质特征。

因此,无论是纯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莫不以之为首要条件。

所不同的是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仅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除此之外,还有更广的来源,性质要比前者复杂得多。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斯蒂芬(stephen)认为:“任何由不作为,甚至是故意地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伤害,都不构成犯罪……”如果法律规定有作为的义务,则是例外。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否仅为刑法规定的义务?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明文规定即是刑法明文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刑法明文规定外,民法等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也属作为义务。

前一观点为马克昌所主张:“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很多,并非一切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都是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刑法有相应规定为限;因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只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刑法才将它规定为犯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由于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是由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所以需要判断的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成立条件有四:(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量上要求: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记忆公式: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

(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犯罪的发生流程: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增大→危险现实化为危害结果。

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第一步。

作为犯中,行为通过积极的举动制造了危险,而且这种危险对法益的威胁具有直接性,具有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例如,酒店老板将醉酒的客人扔进河里,客人溺水身亡。

这是作为的杀人。

不作为犯中,某项因素制造了危险,行为人负有制止危险的义务,却没有制止危险,导致危险增大,最后现实化为危害结果。

例如,酒店老板将醉酒的客人抬放在门口路边,也即将其置于危险境地,就有义务消除这份危险,但置之不理,导致客人被过往车辆轧死。

这是不作为的杀人。

行为人负有制止危险的作为义务,从实质上看,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作为义务的实质根据):11.某个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督义务。

(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这里的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例1,主人对饲养的凶狗负有监督义务,动物园的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有管理义务。

当动物咬人时,负有阻止义务。

例2,道路设施、电力设施、矿井、广告牌等负责人对这些设施、设备负有管理义务。

例3,机动车的所有人对机动车的使用负有管理义务,如果无驾照者、醉酒者、小孩等欲驾驶,则负有阻止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一般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例1,父母对年幼子女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

如果年幼子女伤害别人,父母有阻止和救助义务。

例2,家属对患狂躁症的家庭成员的危险行为负有监督义务。

如果该狂躁症患者伤害别人,家属有阻止和救助义务。

例3,军官对士兵的危险行为的监控义务例4,幼儿园阿姨对小朋友的危险“恶作剧”负有监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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