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
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探析
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探析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对传统的法律体系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出现了网络犯罪的形式。
原有的刑法规范难以有效应对这种犯罪形式,本文以此为背景,针对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进行了深入研究。
标签:网络犯罪;刑法;应对伴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现如今的人类俨然已经处于信息时代之中,先进的网络技术在社会中的诸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应用,从而使犯罪也呈现出了与以往相异的类型及形态。
我们需注意对刑法理念进行及时更新,进而使其可以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
一、网络时代坚持刑法新理念的意义考虑到刑法理念同刑法的立场、观念、思考等方面均有着相应的联系,其可以促使人们对各法条产生更为全面的认识,因此,在刑法适用时,需对相关理念加以引导。
同时,刑法理念对于立法、司法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刑法理念本身呈现出了较强的主观性特征,人为因素在其中发挥着较大的影响力,不过,在某一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下,刑法理念也会产生变化,这便是客观因素所施加的影响,难以依靠人为因素而决定。
总而言之,社会中的诸多要素促成了法律的出现,而法律与社会又建立着紧密联系。
我们应当立足于社会现实,借由刑法理念对立法、司法等方面进行正确指导。
信息时代之下,不仅以往的传统犯罪可以借助网络得以实施,而且部分仅能发生在网络之上的犯罪也在不断涌现,这就导致互联网同犯罪之间的联系变得愈加紧密且复杂,由此,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同时,网络犯罪同以往常见的传统犯罪相对比,其会产生更为强大的破坏力,致使本身的犯罪程度产生了量变和质变,刑法须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网络犯罪的类型化分析考虑到网络犯罪同传统犯罪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应对其进行重新分析,主要包括下述三个方面:1.与传统犯罪本质相同。
换言之,就是将同一个犯罪行为从线下转换到了线上,其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危害力并未同以往有任何差别,例如:行为人使用QQ 或其他社交软件向熟人进行资金敲诈、行为人借由木马病毒随意窃取他人账户中的钱财与信息等,虽然这些犯罪行为都是通过互联网得以发生,但其本质与线下出现的面对面敲诈等违法行为并无任何差别。
《2024年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范文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并在短短的时间内取得了显著的发展。
其中,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以其低门槛、高效率的特点,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和创业者。
然而,随着股权众筹市场的快速发展,其背后的风险和问题也逐渐显现。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本文将从刑法规制的角度出发,探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二、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概述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其特点在于,投资者通过购买项目发起人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权益。
这种融资方式具有低门槛、高效率、广覆盖等优势,为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然而,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股权众筹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涉及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二是涉及证券欺诈的犯罪行为;三是涉及洗钱等金融犯罪的行为。
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传统的刑法规制体系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刑法规制体系进行完善和调整。
四、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的问题与挑战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与挑战:一是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执法难度增加;二是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得侦查工作面临挑战;三是刑法与民商法的衔接问题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和监管要求,为执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3. 强化跨部门协作:加强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合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互联网金融下P2P网贷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
互联网金融下P2P网贷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P2P网贷逐渐成为了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
然而,也随之出现了一些非法集资平台,带给了社会不良影响。
那么,在司法上,如何认定P2P网贷集资犯罪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集资犯罪的认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多种集资犯罪类型,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等。
这些罪名的适用,要根据各自的罪名构成要件进行判断。
在P2P网贷集资犯罪中,最常见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是因为,P2P平台的本质是借贷平台,其投资者所出资金并非贷款,而是相当于向平台进行委托投资,由平台负责借贷或投资,再根据收益回报给投资者。
而非法P2P平台则是通过诱骗、欺骗等手段,虚构项目、承诺高收益,以此骗取公众的钱财。
这样的行为,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另外,对于P2P网贷非法集资的量刑也是有一定标准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依照贪污罪数额较少的规定定罪量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但不足2000万元的,依照贪污罪的标准定罪量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依照受贿罪的标准定罪量刑。
因此,对于各种量刑标准的判断也尤为重要。
在司法认定P2P网贷集资犯罪时,还需要确定的是平台主体的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P2P网贷平台应当具有储存、管理被出借人个人信息、资金等信息的能力,有对网络安全的技术保障,应对借款行为的真实性、资信度等作出评估。
基于此,若P2P网贷平台未经相应资质认证而从事网贷业务,或者未经出借人知情同意而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就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P2P网贷非法集资本质上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种表现,需要结合法律要求进行认定。
同时,平台主体的责任也尤为重要。
《2024年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范文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已成为全球金融领域的重要力量。
其中,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为中小企业及创新型企业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
然而,伴随其快速发展,亦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欺诈、非法集资等刑事风险。
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概述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众多投资者募集资金,以支持公司创业或业务发展的一种融资方式。
这种模式打破了传统融资模式的局限性,使得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得以获得资金支持。
然而,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平台违规操作、信息披露不实等。
三、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刑法规制现状当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刑法规制主要依据《刑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对欺诈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快速发展,现有法律法规已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四、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滞后现有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上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发展速度,导致一些新型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
(二)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盲区,导致部分违法犯罪行为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三)投资者保护不足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中,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机制尚不完善,导致投资者面临较高的风险。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刑法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和监管要求,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监管体系,弥补监管盲区,确保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合规发展。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应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论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
论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公众募集股权融资的行为。
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迅速,为中小企业、创业者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融资和投资机会,促进了创新和创业。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市场秩序,我国对股权众筹进行了法律规制。
本文将就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
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权融资的法律地位和程序,为股权众筹提供了法律支持;《证券法》规定了股权众筹属于证券发行行为,应当受到证券监管的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股权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都需要根据该办法规范经营。
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股权众筹提供了合法的法律依据。
1. 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和备案制度为规范股权众筹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我国设立了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和备案制度。
根据《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股权众筹平台需要向监管部门备案,并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经营资格。
监管部门会对股权众筹平台的资金实力、经营团队、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股权众筹平台具有合法的运营条件。
2. 股权众筹项目的信息披露要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规定股权众筹项目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提示等信息。
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获取相关信息,全面了解项目情况,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股权众筹平台也需要对项目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我国对股权众筹投资者实行适当性管理,即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才能参与股权众筹。
这些条件包括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等。
通过适当性管理,可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提高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水平。
4. 股权众筹资金监管为防范资金风险,我国设立了股权众筹资金监管制度。
股权众筹平台需要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建立独立的资金监管账户,将投资者的资金与项目方的资金进行隔离存管,确保投资者资金的安全。
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平台监管法规与执行
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平台监管法规与执行互联网金融已成为当今全球经济中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投资方式不断变化,众筹平台获得了广大用户的青睐。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各种诈骗和资金跑路事件,使得众筹平台的监管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一、众筹平台的背景和现状众筹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子领域,它通过互联网搭建了一个集体筹资的平台,提供给创业者、个人或者企业一个发挥想象力的空间。
在众筹平台上,投资者可以投资创业项目,而创业者则可以实现从理念到实现的一次大胆尝试。
随着时间的推移,众筹平台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这主要得益于它的多个优点。
首先,它可以方便投资者进行小额投资,提高了投资门槛;其次,众筹平台可以作为一个平等的场所让投资者自由选择,从而促进创新,为更多人提供机会。
另一方面,众筹平台的风险相对传统的投资方式更低,但收益也有望成倍增长。
然而,随着众筹平台的火热发展,问题随之而来。
一些众筹平台通过各种方式迫使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而这些产品往往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广大投资者的需求,造成投资失败。
同时,有的平台也可能涉及欺诈行为,骗取资金、侵占投资者的财产。
尤其是在近几年,众筹平台风险事件层出不穷,不少平台都是投资者无息资金跑路导致资金损失。
这些事件的出现,给众筹平台监管带来了重重困难,而监管也成了众筹平台的重要问题。
二、众筹平台监管问题的现状目前我国的众筹平台监管法规体系还远远不能完善。
以往我国对于众筹平台的监管主要是由市场准入等政策性文件进行约束,但由于众筹平台属于新型的金融业务,因此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满足实际监管的需求。
众筹平台业务既涉及投资、融资、支付等多个方面,而这就要求监管部门需要跨部门融合,有效地协同监管。
另外,眼下我国尚未有专门针对众筹平台的监管法规,而要监管众筹平台的重点,就需要在立法方面进行改进完善。
同时,对于市场内突然“黑天鹅”事件,监管部门需要快速作出反应,及时调取平台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加强对平台信用评级等一系列监管工作。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前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正式步入了轨道。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深入渗透到金融模式中,互联网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
互联网因其强大的信息搜集、公开等优点,极大的降低了资金通融的交易成本和加快了信息处理能力,缓解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6种,具体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人移动支付同意;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等等。
互联网与金融的高度结合模式且整治政策多发多变,正日益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因此金融监管团队也在搜集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做出此法规汇编,本书集工具性和应用性虽大特色于一体,给广大读者作为有效地参考和补充。
我们团队也将对部分法规做出相应的评论与解读专栏。
主编孙海波,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金融监管研究院”微信号(原微信号“金融监管”)创办人。
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政策研究。
AHan,律师,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员目录如下(目前尚在实时更新)一综合(一)基本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9.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10.国务院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鼓励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互金服务11.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倡议书1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13.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模式(二)整治政策合集1)总方针1.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反洗钱工作的通知4.法询金融专栏:详解一行三会近期最严整顿、列举10部监管文件2)非银行支付机构1.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3.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通知4.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评估实施办法5.非银行支付机构个人支付帐户实名比例核查工作要求6.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开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7.务专项核查的通知8.法询金融专栏:网络支付实名制3) P2P网络借贷机构1.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3.杭州市网络借贷机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4.广东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5.关于加强北京市网贷行业自律管理的通知4)与互联网企业合作从事金融活动(涉及非法集资) 1.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请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销售企业私募债行为监管的函 3.关于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5)股权众筹1.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9号)2.关于征求《广东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3.法询金融专栏-股权众筹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1.深圳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自查整改的通知2.湖南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与互联网企业进行业务合作的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3.上海证监局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4.关于北京辖区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摸底排查工作底稿6.法询金融专栏--各地证监集合清理互金门户:投顾行为、网上开户、参股P2P平台、私募线上发行等皆重点整治7) 互联网保险1.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四个分领域工作方案的通知 2.关于开展上海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二各主要地区和城市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16 — 2018年)的通知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5.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 — 2020年)的通知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8.天津开发区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4-2016 ) 9.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1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1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1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1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节选)1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36718.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2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2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吉林省“互联网+ ” 行动的实施意见2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 — 2018年)的通知2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通知26.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黄浦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7.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28.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9.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3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1.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32.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三专项法律法规(一)支付机构类1.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5.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7.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8.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10.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11.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12.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14.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15.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16.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17.支付结算办法18.决定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的公告19.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2.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23.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2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25.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6.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27.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28.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29.国务院新规:申请颁发第三方支付牌照,将减少2步骤(二)P2P网络借贷1. 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法询金融专栏---P2P 网络借贷机构3.法询金融专栏-我国P2P借贷业务各个环节的细分4.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试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一白七十六条、第一白九十二条6.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8.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9.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2.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13.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15.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6.法询金融专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17.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选1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选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选)20.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小额贷款类/征信1.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2.重庆市局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3.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5.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7.征信业管理条例8.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征求《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意见的通知9.参考牌照大全-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个人征信(四)众筹(17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四部委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选)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4.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5.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16.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17.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五)虚拟货币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节选)2.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3.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5.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6.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7.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8.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9.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六)互联网保险 1.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2.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3.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4.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5.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7.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8.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9.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10.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11.法询金融专栏:互联网保险牌照介绍(七)网络基金销售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4.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7.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8.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9.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1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11.公开昴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2.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1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1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6.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8.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行动计场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1.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八)互联网信息服务法规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3.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4.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5.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6.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九)其他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3.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5.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优质选题200个)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优质选题200个)法律本科论文相关热点搜索词众多,有如:当事人、司法机关、企业管理、问题研究、法律规制、法律工作者、财产权、经济法、财政管理、、法律保护、法律制度、财政金融、民事诉讼、损害赔偿、金融机构等可作为论文选题,本文为大家整理了200个“法律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及一些选题技巧。
一、法律论文题目技巧与要点。
1、有研究价值它是指法律论文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学学科的发展。
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
法学论文题目,应当有助于立法司法和教育公民守法,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推动作用。
3、有创新性它是指该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根据这个题目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能填补本专业的空白。
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它是指自己选定的法律论文的题目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自己选定的题目,角度比他们更新,写出来的内容有较多的创见和发展。
二、法律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推荐。
推荐论文题目一:1、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及其保护2、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研究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律制度研究4、在线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5、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6、初中生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7、患者健康权的法律保护研究8、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研究9、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研究10、行政诉讼第三人补证制度研究11、陕西省体育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12、宋代医官管理制度研究13、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14、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的困境及法律对策研究15、中小投资者保护视角下的证券自律监管法律制度研究16、大数据技术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17、土地经营权信托制度研究18、我国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管理制度研究19、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法律制度研究20、论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分红权的法律保护21、地方政府责任清单制度研究22、第三方支付反洗钱法律制度研究23、我国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24、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25、刑事庭审交叉询问制度研究26、信托收据制度研究27、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研究28、云计算环境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29、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30、我国证券市场转板法律制度研究31、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32、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33、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34、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制度研究35、我国集体谈判权制度研究36、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研究37、女性生育权研究38、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研究39、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研究40、论互联网金融征信法律制度的完善41、我国地方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研究42、辽宁自贸区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43、民事诉讼当事人失权制度研究44、国际法视野下的环境难民问题研究45、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研究46、婚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47、网络理财中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48、困境儿童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49、论网络时代个人位置信息的法律保护50、医事仲裁制度研究推荐论文题目二:51、恐怖主义下中国海外投资保护法律问题研究52、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制度研究53、京津冀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5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制度研究55、专利权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研究56、企业经营权信托制度研究57、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制度研究58、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59、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完善研究60、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61、“三权分置”视野下农地流转法律制度完善62、微商农产品市场监管对策研究63、我国耕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64、江西省文化中介组织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65、城乡规划视野下的英国保障性住房法研究66、中国书法法律保护问题研究67、我国耕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68、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法律问题研究69、我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70、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研究71、儿童福利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72、我国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法律制度完善研究73、肖像权上的财产权益及救济74、我国专利证券化风险及法律对策研究75、联华新新超市与新吴淞公司股东知情权案评析76、我国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研究77、网络实名制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78、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79、个人网络募捐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构建研究80、基础设施领域采用PPP模式的法律思考81、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研究82、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83、海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84、我国出口退税法律制度的完善85、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问题研究86、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完善研究87、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规制的研究88、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89、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90、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91、网络环境中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研究92、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93、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研究94、论无效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95、大数据技术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96、地理标志商标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97、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性规则研究98、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研究99、土地经营权信托制度研究100、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研究推荐论文题目三:101、宋代医官管理制度研究102、我国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管理制度研究103、“互联网+金融”视角下众筹的法律规制研究104、美国精神侵扰法律规制研究105、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实证分析106、我国电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10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研究108、第三方债务催收的合法化规制109、虚假诉讼行为刑法规制的实证研究110、论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竞争的法律规制111、公司机关决议撤销诉讼滥用的法律规制研究112、行政诉讼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实证考察113、危害航空安全的网络恐怖犯罪研究114、航空联盟反垄断豁免法律制度研究115、我国矿业权市场的法律规制研究116、无权代理人责任问题研究117、论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规制118、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被害人权益保障研究119、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研究120、民事法定听审请求权研究121、明清民间医业的法律规制122、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研究123、经营者集中豁免法律制度研究124、民事速裁程序论125、政府责任清单制度研究126、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研究127、不利行政指定的规范与控制128、论个人信息损害的法定赔偿制度129、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创新法律制度研究130、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研究13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研究132、我国石油稳定基金法律制度研究133、行政允诺不履行案件的司法审查研究134、网络聚合类服务法律规制研究135、行政机关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制136、我国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规制研究137、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研究138、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139、支持我国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140、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规制141、破产公司环境债权法律制度研究14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研究143、论行政程序轻微瑕疵的司法审查144、农业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145、“电动自行车违法人现场教育”行政执法方式研究146、专利权限制制度研究147、我国间接烟草广告法律规制研究148、履责之诉起诉条件研究149、论跨国烟草公司的人权保护责任150、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制研究推荐论文题目四:151、虚假诉讼的成因与规制研究152、网购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153、英美合同法上的经济胁迫研究154、“缠访”行为的刑法规制155、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研究156、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157、互联网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服务平台法律规制158、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法律规制159、医疗事故罪研究160、自媒体广告法律问题研究161、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研究162、TPP投资法律制度研究163、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164、虚假诉讼罪的法教义学研究165、我国证券市场转板法律制度研究166、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167、论民事执行竞合168、自媒体言论的法律规制169、我国文物保护行政法律制度研究170、恶意抢注商标的法律规制171、我国员工持股信托法律制度研究172、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法律规制173、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研究174、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175、契约型基金纠纷诉讼制度研究176、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177、产学研合作的法律现状分析178、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179、论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180、非法目的办事费的司法认定与处理181、我国集体谈判权制度研究182、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研究183、区块链引入食品信息溯源的行政法规制184、保险诈骗罪研究185、知识产权继承制度研究186、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研究187、非上市公司职工股权激励法律制度研究188、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法律制度研究189、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190、社会保险费划拨制度研究191、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研究192、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疑难问题研究193、我国海外劳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194、国际人权法视野下在华外国人工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195、论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196、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研究197、网购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198、我国地方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研究199、中国古代连带责任法律制度研究200、股权众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2024年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范文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篇一一、引言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体现,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和提高资本效率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伴随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法律和监管上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分析其必要性、现存问题及未来改进方向。
二、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概述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资金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该模式降低了企业融资门槛,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有助于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如欺诈、非法集资等犯罪风险,这为刑法在众筹领域提供了重要的监管依据。
三、当前刑法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规制我国刑法针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规制主要涉及《刑法》中的诈骗罪、非法集资罪等罪名。
这些规定对防范和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现有刑法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四、刑法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规制中的不足与挑战首先,现有刑法的认定标准模糊,对于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中涉及的欺诈行为和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不够清晰。
其次,监管体系不完善,缺乏针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专门法律法规。
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跨地域性特点,执法过程中存在跨区域协作困难等问题。
最后,法律教育不足也是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完善刑法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规制建议(一)明确刑法认定标准:对欺诈行为和非法集资行为的定义进行明确,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
(二)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法律法规,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三)加强监管协作: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监管协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四)加强法律教育: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认识和风险意识。
六、结论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形式,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和监管措施,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众筹里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众筹里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
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
对于众筹,也有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是需要注意的。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众筹的相关法律知识。
众筹里常见的法律问题一、众筹模式的基本规则和流程在众筹模式下,主要会涉及三方主体,即发起人、支持者和平台。
其中发起人是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即资金的需求者,这类人的身份主要有小企业主、艺术家、设计师等自由职业者;支持者是对发起人的创意和回报感兴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这类人的身份主要是城市中的一些白领阶层,他们对于新生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且有一定的闲置资金;平台是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绝大部分是通过网站的形式,展示发起人的创意和资金需求,并给支持者提供一个了解发起人资信、跟踪项目过程的窗口和渠道。
众筹模式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在筹资阶段,发起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示自己的创意和资金需求,明确筹资期限和金额。
支持者如果对该项目感兴趣,可以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向互联网平台指定账户汇出资金,在筹资期限届满前此资金由互联网平台保管。
筹资项目必须在发起人预设的时间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
如果达到或者超过目标金额,发起人可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得支持者的资金;如果未能达到目标金额,发起人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通知平台退回已经取得的支持者的资金。
在筹资成功进入项目执行阶段后,发起人需按照公布的用途和项目计划使用资金。
筹资项目执行成功后,支持者将得到发起人预先承诺的回报,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务;如果筹资项目未能按计划完成,发起人需退还支持者汇集的所有资金。
所有的资金流入和流出,都是通过平台的账户进行。
同时,平台负责归集资金并督促发起人及时公开项目进展。
简单地说,众筹模式就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资金筹措的融资模式。
在此种模式下的法律问题,首先需要规避的是刑事法律法规的刚性限制。
二、刑法的规制边界刑法中关于融资性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融资诈骗罪两个罪名上。
股权众筹案例及法律分析
股权众筹案例及法律分析一、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一)平台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1.平台业务范围2.平台运营的具体操作流程(二)平台操作流程关键环节1、投资者审核2、项目审核3、线下撮合投资者和创业者达成投融资合议4、投资人入资(三)平台资金管理二、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三、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一、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以三个在我国影响较大的股权众筹平台——创投圈、天使汇、大家投为例,从平台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平台操作流程关键环节、平台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对股权众筹运营模式进行总结。
(一)平台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1.平台业务范围股权众筹平台目前的主要业务就是为初创企业种子期融资提供平台,审核并向投资者推荐项目,使初创企业有机会直接接触到中国顶级的投资者,同时使投资者可以通过平台找到高质量的项目。
除此之外,创投圈、天使汇还有直接为项目进行直接投资的业务。
同样的,大家投也为线上投融资合议达成后提供线下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甚至工商登记的服务,以及之后的入股协议的促成服务。
可以看出,目前的股权众筹平台不仅致力于线上线下撮合投创双方,也致力于投资合议打成之后的整个投融资过程。
2.平台运营的具体操作流程总结三家平台的运营流程,初创企业种子期融资一般都需要通过线上线下两个阶段进行,具体包括“注册账号→填写个人信息→创建项目→发送商业方案→投资人线下约谈→约谈成功投资人投资→线下增资手续”七个阶段。
下图是大家投提供的流程图,其与其它两家平台的操作流程基本一致:(二)平台操作流程关键环节下面结合平台目前存在的两种融资模式:“快速合投”模式与“领投+跟投”模式对平台运营流程的几个关键环节进行介绍和分析。
所谓“快速合投”是天使汇推出的一种融资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主要是为合投设置了时间壁垒,即对每个融资项目都设置30天的投资周期。
而所谓“领投+跟投”是天使汇与大家投平台上都存在的一种模式,该模式的特点在于拥有一定领域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通过平台审核后成为该领域的“领投人”,“领投人”通过分享投资经验,带领“跟投人”进行合投,领投人因此获得跟投人的利益分成以及项目方的股份奖励。
股权众筹投资者人数上限的法律规制
股权众筹投资者人数上限的法律规制作者:蒋英燕来源:《理论探索》2021年第03期〔摘要〕我国股权众筹面临双重困境,发展缓滞低迷。
股权众筹对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稀释投资人风险等具有积极作用,但其“私募”定性不符合股权众筹的“公募”基因,现有法律对投资者人数上限设定是掣肘其快速成长的主要根源。
破解投资者人数设限困境是我国股权众筹健康发展的现实需求。
从当前看,需作一过渡性安排,具体包括:构建小额募股豁免制度,设定分类层级式投资限额,对投资者人数限额进行过渡性设置;从长远看,应从法律上优化股权融资相关条款,以逐步淡化直至取消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人数上限标准,从而真正激发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活力。
〔关键词〕股权众筹,中小企业融资,小额募股豁免〔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1)03-0117-05发展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真正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对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的权威定义:“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从个人投资者或投资机构获取资金的金融活动。
其主体包括融资方、众筹平台、投资者三个要素。
” 〔1 〕这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以公司股权为标的、面向不特定公众发行的新型资金募集方式。
股权众筹与公司股权紧紧相连,代表着资本市场的新锐力量,是一种实质性的金融创新。
以美国《JOBS法案》为代表,各国皆在法律制度上积极回应股权众筹这一金融创新模式的发展需求。
世界银行2013年发布的《发展中国家众筹发展潜力报告》曾预测,到2025年中国众筹融资总额有望达到460亿至500亿美元,其中70~80%的融资额将可能来源于股权众筹融资。
可见,我国股权众筹的市场潜力巨大。
然而直面现实,我国自2011年引入股权众筹以来,一直在困境中艰难挣扎。
“网络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
网络众筹的法律风险与监管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众筹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逐渐兴起。
在网络众筹中,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向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实现项目的融资。
然而,网络众筹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挑战。
一、法律风险1. 不确定的法律监管:目前我国对网络众筹的法律监管尚不完善,监管参与主体、融资规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法律风险发生。
2. 合规风险:网络众筹平台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包括合同纠纷、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一旦发生可能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3. 知识产权风险:部分网络众筹项目可能涉及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等,一旦侵权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责任。
二、监管挑战1. 监管空白:我国网络众筹的监管法规尚不健全,监管主体不明确,导致监管存在一定的真空。
2. 风险防范难度:网络众筹的参与主体广泛,公众参与度高,如何有效监管网络众筹平台,防范投资者风险成为监管的重要挑战。
三、加强监管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众筹的监管要求,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降低法律风险。
2. 加强信息披露:网络众筹平台应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向投资者公开相关风险提示和项目信息,减少投资者信息不对称风险。
3. 加强风险防范:建立网络众筹平台风险防范机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平台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事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结语网络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机会。
然而,网络众筹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监管挑战,需要监管部门、平台方及投资者共同努力,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网络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
《2024年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范文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领域应运而生,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新兴模式,在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推动创新创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其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信息披露不透明、投资者保护不力等。
为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权益,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进行刑法规制。
本文将从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概念、特点及现状出发,探讨其刑法规制的重要性及具体措施。
二、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概述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众多投资者募集资金,以支持特定项目或企业发展的融资方式。
其特点包括:融资门槛低、投资门槛低、信息披露透明等。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一些非法行为如欺诈、虚假宣传等也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领域频发,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三、刑法规制的重要性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权益,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刑法具有严厉的制裁性,能够有效遏制非法行为的发生;其次,刑法作为金融市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为其他监管措施提供有力支持;最后,刑法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
四、刑法规制的具体措施针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应遵循以下具体措施:1. 完善立法体系:在刑法中明确规定针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领域的犯罪行为及相应刑罚,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执法机关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领域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3.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平台和项目方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4. 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援助和救济途径。
5. 完善刑事司法解释:针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领域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刑事司法解释,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五、结论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作为新兴的融资方式,在推动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案件特征及监管研究
“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案件特征及监管研究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金融模式,以其高效、便捷的优势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监管的不到位,一些非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集资,致使一些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需要从特征和监管两方面进行研究。
一、非法集资案件特征1.高额回报诱惑。
非法集资平台通常承诺高额的回报,诱惑投资者加入。
这些平台通常声称具有技术优势、运营经验、政治资源等,产品种类繁多,利率高达10%以上,或者是采用“底层资产+基金”的形式,使得投资者很难拒绝这样的回报。
2.虚假宣传。
非法集资平台往往采取虚假宣传的手法,通过炒作行业前景等手段,让投资者更加相信该平台的可靠性和投资价值,让投资者进一步加大投入。
3.变相融资。
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高息借贷等方式,实际上是在变相地进行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反了金融监管法规。
4.不良风控措施。
非法集资平台通常缺乏科学的风控措施,管理体系混乱,容易造成不良资产的积累,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二、监管研究1.加大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评价体系,重点评估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风控能力、信息透明度等指标,强化金融机构信用评价的市场有效性和约束力。
3.提高监管技术水平。
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建立全面、系统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为监管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度。
4.加强金融宣传教育。
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金融知识水平,防止投资者受到非法分子的侵害,同时宣传合法金融投资渠道和范围,指导投资者进行合理的金融投资行为。
总之,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商业众筹的界定与法律规制
对商业众筹的界定与法律规制商业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由大量个人投资者通过小额投资,为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一种融资方式。
商业众筹的界定与法律规制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业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
商业众筹的界定是指准确划定商业众筹的范围和内容,明确商业众筹与其他融资模式的区别。
商业众筹通常包括股权众筹、消费众筹和慈善众筹等类型。
股权众筹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众筹项目的股权份额,并成为众筹项目的股东。
消费众筹是指投资者通过预购众筹项目的产品或服务,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慈善众筹是指投资者通过捐赠资金支持慈善项目或公益事业。
商业众筹的法律规制是指对商业众筹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规性的规范。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商业众筹的法律规制存在差异。
一般来说,商业众筹需要遵守证券法、融资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进行股权众筹时,需要符合相关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如投资者适当性认定、信息披露等。
在进行消费众筹时,需要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交付时间。
在进行慈善众筹时,需要保证捐赠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商业众筹的法律规制还包括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监管通常包括禁止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信息披露、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商业众筹平台,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备案,加强对项目方和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
在界定和规制商业众筹时,需要兼顾创业项目的融资需求和投资者的保护需求,平衡公司发展和市场秩序的关系。
对创业项目而言,商业众筹提供了一种非传统的融资方式,能够帮助创业者获得启动资金,并借助众筹平台的资源优势,扩大市场影响力。
对投资者而言,商业众筹提供了参与创业的机会,能够享受项目成功带来的回报。
在界定和规制商业众筹时,需要维护创业项目和投资者的权益,鼓励商业众筹的发展。
也需要防范商业众筹中的风险,如投机炒作、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商业众筹的界定与法律规制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业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法规类别】互联网经济审判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高检诉[2017]1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7.06.01【实施日期】201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2017年6月2日)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相互融合形成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发展互联网金融,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机构、业态偏离了正确方向,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16 年4 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办理进入检察环节的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
针对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高检院公诉厅先后在昆明、上海、福州召开座谈会,对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行为性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追诉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纪要如下:一、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要求促进和保障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各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充分认识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预防、依法惩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1 准确认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其潜在的风险与传统金融没有区别,甚至还可能因互联网的作用而被放大。
要依据现有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依法准确判断各类金融活动、金融业态的法律性质,准确界定金融创新和金融违法犯罪的界限。
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互联网金融的诞生顺应了网络销售、网络消费的大趋势,对此不能“赌”而只能“迎”。
目前情况下从事众筹创新。
在法律许可或者监管层认可的范围内适当创新是可行的。
但是超越了法律红线,则涉嫌非法集资,特别是股权众筹。
一、众筹(一)概念及特点众筹的兴起与缘起于美国网站kickstarter,该网站通过搭建网络平台面对公众筹资,以便使他们的梦想有可能实现。
这种模式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融资模式,每一位普通人都可以通过该种众筹模式获得从事某项创作或活动的资金,使得融资的来源者不再局限于风投等机构。
也可以来源于普通大众。
美国于2012年4月通过的《初创企业促进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法案)已经为小企业通过公众小额集资模式获得股权资本扫清了法律障碍。
众筹译于英文crowdfunding,是指集中大家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是近几年国内外最热门的创业方向之一。
众筹的商业融资模式如下图所示:(众筹的商业模式)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众筹更为开放,具有如下特点:(1)低门槛。
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都可以发起项目;(2)多样性。
众筹的方向具有多样性,包括设计、科技、音乐、影视、食品、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3)大众力量。
众筹的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非公司、企业或者风险投资人;(4)注重创意。
发起人必须先将自己的创意(设计图、成品、策划等)达到可展示的程度,而不单单只是一个点子;(5)市场性。
资金直接来自消费者,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出产品将来大范围投放市场的结果;(6)营销性。
众筹平台本身就是一个不错的广告平台。
(二)基本类型众筹包括四种基本类型,即:捐赠众筹(donation-based)、奖励众筹(reward-based or Pre-sales)、股权众筹(equity-based)、债权众筹(lending or debt-ba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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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刘宪权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规制内容提要: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天然网络属性及定位决定了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很容易触碰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犯罪的‚高压线‛。
相关制约性制度的阙如,也使得股权众筹行为容易异化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犯罪。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积极意义众多、创新价值巨大,法律尤其是刑法的过度介入势必会阻滞甚至扼杀该种金融创新方式。
我们一方面应健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股权众筹的融资主体资格、投资主体条件、平台义务等作出细致的规定,从而将其纳入规范化治理的轨道;另一方面应当审慎适用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构建一个能够适当限制将股权众筹行为轻易入罪的‚缓冲带‛。
当然,对于借股权众筹之名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犯罪之实,以及在开展股权众筹活动的过程中又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坚决予以打击。
2015年7月,一部名为《大圣归来》的国产动画电影以数亿元的票房收入荣登我国动画电影票房收入的总冠军。
在该影片公映时,片尾滚动显示的出品人名单里出现了109位儿童的名字。
之所以会出现如此情形,是因为制片方曾于筹拍时开展过众筹活动,100多位家长为此解囊相助700万元,作为回报,他们的孩子以投资人的身份出现在该部影片的字幕上。
随着该影片的热映,众筹这一互联网融资方式也开始引起广大民众的关注。
众筹,是指‚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为进行某项活动或为创办企业而依托互联网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在众筹平台上向公众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⑴根据回报形式的不同,众筹可细分为奖励众筹、公益众筹、债权众筹、股权众筹等多种形式。
奖励众筹以实物或服务回报投资者,其本质为预购;公益众筹是投资者不求回报地支持他人去实现理想,其本质是捐赠;债权众筹即为P2P,其本质是民间借贷,属于广义众筹的一种;股权众筹则是融资者以出让一定比例股权的方式来筹集资金。
‚国内众筹融资平台主要以奖励众筹为主,而股权众筹则相对较少。
‛⑵究其原因主要是在上述四种众筹形式中,股权众筹因是以股权的形式回报投资者,并且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完全‚放行‛。
这就导致该种众筹行为始终徘徊于法律的边缘,有时甚至可能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犯罪的‚高压线‛。
近年来,股权众筹在国内外蓬勃发展,被人们视为最接近普惠金融、草根金融的金融创新,但是这一金融创新形式也面临诸多金融风险甚至刑法风险。
因此,如何把握好法律尤其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领域介入的深度与力度,实现既能有效惩治违法犯罪又不阻滞或扼杀金融创新的规制目标,是我们当下亟须考虑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用刑法规制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之必要性受我国经济体制和现行法律框架的限制,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天然网络属性及其‚草根金融‛、‚普惠金融‛的定位以及相关制约性制度的阙如,使得时下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面临较大的刑法风险。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面临的刑法风险,正是适用刑法对其进行规制的依据之所在。
(一)风险来源: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之准入限制及异化可能股权众筹,是指股权众筹融资者‚出让一定比例股份,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向普通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来来收益的一种互联网融资模式‛。
⑶筹集资金时,项目发起人事先设定募集时间和募集金额,若筹资成功,则投资者与项目发起人将对该项目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若筹资失败,则已筹款项全部退还投资人。
股权众筹的本质是以股权回报的形式筹集资金,这在形式上确实类似于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该法第10条第2款还专门给‚公开发行‛下了定义,即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情形。
分析《证券法》的上述规定不难发现,股权众筹基本上类似于‚公开发行‛:(1)通过互联网发布项目必然是向不特定的对象公开宣传,这显然具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特征;(2)即便融资者为绕过‚公开发行‛禁区而将单一项目投资人数限定在200人以内,其实质仍然是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的人广而告之,只不过其最终将投资者人数限定在200人以内而已。
可见,股权众筹的天然网络属性及其‚草根金融‛、‚普惠金融‛的定位决定了其无论如何都很难回避‚公开发行‛的诘问。
虽然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国务院10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宏观层面为股权众筹奠定了合法性基调,但是因其与《证券法》、《公司法》并未实现无缝对接、且客观上存在法律位阶较低的问题,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股权众筹的灰色地带依然存在,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权众筹行为仍然有可能触碰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犯罪的‚高压线‛。
应当看到,受法律规定或准入门槛的限制,股权众筹在我国目前尚不具备生存的空间,‚所有涉及其中的企业都如履薄冰‛。
⑷2013年,前爱奇艺高管离职创办‚美微传媒‛,在淘宝‚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出售会员卡,网友购买会员卡就是购买该公司的原始股票,单位凭证为1.2元,最低认购单位为100,很快吸引了千余人参与认购,但这一活动最终被我国证监会以不具备公开募股条件为由叫停,国内首个股权众筹项目因而夭折。
⑸然而,股权众筹并未从此销声匿迹,而是以另一种更巧妙的方式出现在我国,并随即催生出一种新型的模式:有限合伙型股权众筹模式。
有限合伙型股权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在互联网上发布项目,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约认购股份。
项目发起人依据认购份额的多少、认购时间的先后制作认购人名单并排序,最终确定排在前位的认购人可以获得‚合伙人‛资格。
项目发起人随即与这批‚合伙人‛订立有限合伙协议,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项目发起人担任普通合伙人,投资者担任有限合伙人,分别缴付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有限合伙型股权众筹充分利用‚有限合伙‛这一法律允许的企业存在形式,巧妙地将项目发起人的公开募股筹资行为转变为对潜在有限合伙人的‚寻觅‛行为,从而成功绕过擅自发行股票罪的禁区。
这种众筹形式可谓在禁区中开辟夹缝并在夹缝中巧妙生存。
但是,这种在夹缝中求生存的方法仍然受到规模上的法律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61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
这意味着在有限合伙型股权众筹中,同一项目最多仅能向49名投资者筹集资金。
由此可见,在我国大规模股权众筹的准入限制仍然存在。
除准入限制外,股权众筹还存在异化的可能。
‚异化‛是德国古典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意指‚主体在一定的发展阶段,分裂出它的对立面,变成外在的异己的力量‛,⑹原先的事物不再是最初的模样。
股权众筹的异化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行为人可能借助股权众筹的形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通过伪装使司法机关不易察觉犯罪事实的存在;(2)行为人虽然开展的是真实的股权众筹活动,但是在开展众筹活动的过程中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致使股权众筹活动‚变味‛。
(二)风险表象: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涉嫌之犯罪由于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存在准入限制和异化的可能,因此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涉嫌之犯罪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即准入风险型犯罪与异化风险型犯罪。
1.准入风险型犯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79条规定了擅自发行股票罪。
对于‚发行股票‛的含义,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第6条作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如前所述,由于股权众筹在性质上与发行原始股较为相似,因此如果股权众筹的项目发起人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发行股票或是向特定的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那么极有可能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股权众筹行为因涉嫌‚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故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⑺笔者认为,真正的股权众筹行为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有学者主张将该行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是因为《非法集资解释》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股权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方式归入该罪,实际上该种行为方式与股权众筹中的股权回报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是以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为条件向公众筹集资金,此回报具有对价性、必然性;而股权众筹并不保证还本付息,融资者也不会作出必然给付回报的承诺,而是由投资者与融资者共担风险。
一言以蔽之,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本区别不在于行为人是否以‚股权方式‛给付回报,而在于行为人是否允诺‚必然‛给付回报。
2.异化风险型犯罪与股权众筹的异化风险相对应,异化风险型犯罪也主要有两种类型:(1)借股权众筹之名实施犯罪。
详言之,融资者的真实意图不在于以股权回报的方式筹集资金,或者投资者的本意不在于通过投资获利,而是以股权众筹为幌子蒙蔽投资者或司法机关,意图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实施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等犯罪。
(2)开始真实股权众筹活动的相关主体在开展众筹活动的过程中实施犯罪。
由于股权众筹涉及项目发布、项目运营、筹款放款、投资者信息汇总等一系列事项,因此其中必然存在诸多利益诱惑和道德风险,在缺乏相关制约性制度规制的情况下,很容易滋生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
二、用刑法规制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之限度风险往往与收益并存,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也需要法律‚有所不为‛、‚为之有度‛。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最能与普惠金融、民主金融理念相契合的新型融资方式,其积极意义众多、创新价值巨大。
我们在运用刑法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进行规制时应充分认识到,刑法的过度介入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使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失去生存的空间,从而阻滞甚至扼杀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金融创新功能。
这既不利于社会大众投资理财环境的改善,也会严重阻碍金融行业改革创新的步伐。
既然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必须保持合理的深度和力度,那么如何界定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的范围就成为我们必须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