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营改增”正式启动 发票衔接设8个月过渡期
“营改增”对企业影响及需要注意问题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摘要:随着上海市于2012年1月1日率先实施“营改增”以来,北京、江苏、广东等省市也陆续作为试点地区实施了“营改增”。
它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可以有效地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必将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深远的影响。
本文就实施“营改增”后,对企业产生了哪些影响,应注意哪些问题、应如何去应对等谈了一点粗浅的认识,希望能够为顺利地贯彻执行“营改增”,更好地操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影响;问题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一、“营改增”的概念、税率和适用范围“营改增”是指:试点地区的试点行业目前征收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已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消灭营业税。
“营改增”变动的具体表现是: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
“营改增”适用范围概括起来,即“1+6”模式:“1”是指交通运输业,“6”是指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六个领域。
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营改增”前,是缴纳营业税,税率是5%。
“营改增”后,是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6%(进项税额可抵扣)。
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的影响:例如:原先开具服务类发票(地税版):营业税税率是5%。
现开具服务类发票(国税版):增值税税率是3%,税负降低了40%。
对一般纳税人税负的影响:例如:原先开具服务类发票(地税版):营业税税率是5%。
现开具服务类发票(国税版):增值税税率是6%,根据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税负一般在3.5%-5.5%之间。
中国应该关注国内市场平衡投资与消费
年 中 国外 需 环 境 依 然 严
口
,
但 应 按 照 增值 税 相 关 规 定
;
转移 到 国 内市 场 的
,
这 是 中 国需 要做
,
外贸出
增 幅难 有 较大 幅度 增
2
向 国税 机 关进 行 申报 纳 税
结 余 的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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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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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 将增 长9 预 计0 2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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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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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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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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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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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居全 球 第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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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为 明显
北 京 中原 地产 研 究 部 稍 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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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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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法规类别】发票管理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4.06【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公告[2016]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确保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广东省国税系统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律发放新版普通发票,对已属国税管辖纳税人将分期分批供应新版普通发票。
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
从2017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税系统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原有8类19种,此次调整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尺寸和联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金额版面,取消了原有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电脑版)》。
《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电脑版)》和《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开具范围,一并取消。
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如下:(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平推式发票规格一:210mm*139.7mm联次:三种,分别为单联、两联和四联。
单联为发票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现行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并在部分地区试运行取得成功。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二、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
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三、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升级版推行工作,将推行工作做好做实,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推行方案,实现服务单位的有序竞争。
“营改增”后,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营改增”后,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全面实施,大概是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
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如何衔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以下是知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什么?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1、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6、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
财税实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及衔接问题(五)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及衔接问题(五)
一、税政问题
1、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但是5月1日以后才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是继续征收营业税,还是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确定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明确,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发票衔接问题
1、营改增后发票衔接过渡期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8号)明确,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试点纳税人在发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通用类发票,即《广东省地方税收通。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实施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粤财法[2014]6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6.25
【实施日期】201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014]62号 2014年6月25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我省于2013年11月1日起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同时出台了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月均税负增加超过1万元的试点企业予以补助,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为试点改革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随着营改增试点2013年8月起在全国推开,试点进程不断加快,我省试点行业总体税负明显减轻,税负增加额和增加面双双下降,试点企业逐步适应税制,改革效应不断显现。
根据目前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以及新试点省份基本没有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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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四大行业过渡期(申报、预缴、开发票)征管一览表
纳税人(除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或者缴纳)税款,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资格类型 销售不动产类型 预缴 申报 差额申报,5%征收 率,扣减预缴 全额申报,5%征收 率,扣减预缴
全额不含房 地产)
免 税 房改成本价、标准 所在地地税办理免税手续 项 价住房 目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 老项目(简易计 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 税)(非自建项 动产时的作价)÷ 目) (1+5%)×5% 老项目(简易计 税)(自建项目)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5%)×5%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 老项目(一般计 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 税)(非自建项 动产时的作价)÷ 目) (1+5%)×5% 老项目(一般计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自建项目) (1+5%)×5%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 新项目(简易计 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 税)(非自建项 动产时的作价)÷ 目) (1+5%)×5% 新项目(简易计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自建项目) (1+5%)×5%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两年以内住房 (1+5%)×5% 自建自用住房购2 年以上住房
发票开具 普通发票 专用发票
自开
不得开票
自开
自开 不得代开
所在地地 税机关代 开增值税 发票
不得代开
所在地地 税机关代 开增值税 发票
不得代开
所在地地 税机关代 开增值税 发票
不得代开
名义立项销售不动产的,不适用本表;
老项目(简易计 税)(非自建项 目) 老项目(简易计 税)(自建项目) 应 税 项 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1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1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以及代开发票有关规定,现就主管国税机关为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入试点范围且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粤国税发〔2005〕6号转发)的规定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的,可按以下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一)持有本辖区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临时税务登记证》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如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起运地或者目的地应为本辖区。
(二)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附报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1.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申报单》上“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后,主管国税机关才可为其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日期:2012-08-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五)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二、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中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务处理
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中的涉税政策分析及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建筑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和相关涉税政策规定,肖太寿博士对建筑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的相关涉税问题处理进行深入研究,研究成果如下。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一)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二)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4.27【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税控系统管理有关规定,为确保我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发票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凡不涉及过渡期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相关发票使用情况的,应按本公告要求办理有关发票事项。
二、试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按照应税行为分类情况,参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附件1)选择适合本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即原“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事项。
(二)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凭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2),向税控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并可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三)试点纳税人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发票票种和数量核定等工作后,可携带税控专用设备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系统发行和发票领购手续,但不得在2016年5月1日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原增值税征收范围除外)。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文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5.05【实施日期】2016.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汇总纳税(一)营改增过渡期衔接2016年4月30日前已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可延续汇总纳税资格,继续向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
上述纳税人需新增被汇总分支机构的,以及尚未实行汇总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请深圳市内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业务的,可以按照现行文件规定进行申请。
(二)汇总申报时间1.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应自2016年6月申报期起按月向深圳市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及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应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季向深圳市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由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纳税人应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增值税。
二、深圳本地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规定(一)深圳本地纳税人在深圳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
“营改增”过渡期的政策把握与衔接
1. 跨期有形动产租赁
行试点但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单位,因某些原因未纳入的,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
应认可这种情形的存在,而不建议国税机关对已缴纳营业税 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
的行为来追征增值税,这样对纳税人是不公平的。
[2011]111 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日 ( 含 ) 前签订的尚
的不确定性 面,笔者归纳如下 :
现行增值税政策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事项而对进项税额转出的பைடு நூலகம்
12 20 13年 第5期
The Certi ed Tax Agents 特别关注
处理,在“营改增”试点之后,能否再转回的可能,我们理 解这是政策的适用问题,不存在时间性的转回,选择简易办 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可行的方式,结合从承租方要求专用发 票的需求来进行双方的协调处理。
申请试点。据了解,应税服务范围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 [2012]53 号)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
范围的判定,上海地区相对考虑主体性质,如金融企业的咨 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
询业务不认为属于试点范围,而北京地区更多考虑业务内容, 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改增”试点纳税人解释的理由。从税法遵从角度出发,纳税 不可能因此而停滞,跨越过渡时点是非常普遍的事项,“营
人应具有主动遵照相关税法规定的义务,不遵从的法律风险 改增”试点政策对此并没有过多细节的说明,因此有可能带
应由纳税人来承担。不过从征管的角度,试点更多应从重大 来诸多的后续问题。
的方向进行把握,而不应拘泥于文字方面的细节,存在应进
纳税款
不得抵减增值税应税收入,向 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有关发票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10.11
•【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9号
•【施行日期】2012.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
票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及相关规定,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在我省顺利实施,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种类
根据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业务需要,普通发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1-20元)》、《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21-100元)》2种版面的普通发票,适用于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设票种后,我省国税部门管理的发票共有票种23种,具体发票种类如下: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种类目录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
试点纳税人按行业分类情况,参照《“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对照表》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的发票。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4.27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
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规定,为保障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平稳过渡,现将有关税收征管衔接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领用
从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即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
如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按纳税人可以使用至4月30日的用量供应发票。
二、发票开具
(一)关于发票衔接过渡期问题。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试点纳税人在发票使用过。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15•【字号】粤府〔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过渡期内工作衔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重要部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按照中央和省在过渡期内的各项部署要求,迅速制订配套方案并组织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另行印发。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司其职抓好工作落实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密切跟进增值税收入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入库调整和收入调库工作。
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加强营改增有关政策解读,依法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为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提供支持。
三、严明财经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行为,禁止变相出台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政策。
严禁跨月、跨季度征税或调整预征缴办法提前征税。
严禁改征增值税收入进项税抵扣部分该抵不让抵,对该退税的不退或缓退。
严禁在正常办理程序外采取运动式的做法清理欠税、补税。
严禁不开增值税发票或增加开票手续。
严禁与企业串通调账。
“营改增”对广东省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广东省现代服务业的影响摘要: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以来,税制改革取得可喜成绩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营改增政策背景分析,结合广东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基础,对新政实施以来的效应进行深入分析,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现代服务业;效应分析;建议基金项目:广东高校特色创新项目:教育科研类“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经营与发展的影响研究(编号:2015GXJK168)一、“营改增”的背景(一)全国“营改增”的进程在我国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曾是最为重要的两个税种,二者分立并行。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这种税制不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例如视同销售、混合销售等经济行为在实际税收征管实践中造成了一些困境。
同时,营业税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导致重复征税。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开启了营改增的三个实施阶段:第一阶段(部分行业):2012年1月1日,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8省(市)。
第二阶段(部分行业):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第三阶段(所有行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二)广东省“营改增”的进程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广东省从2012年11月1日起启动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3年7月扩大到广播影视业,2014年1月扩大到邮政和铁路运输业,2014年6月扩大到电信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八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八项服务承诺的通告【标 签】营改增,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6-04-18【实施时间】2016-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 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将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
为了在税制转换过程中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要求,优化升级纳税服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郑重承诺: 一、深化国地税合作,全力保障平稳有序。
以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大国地税合作力度,扩展国地税合作范围,最大限度提升营改增试点税制转换工作质效,最大限度降低纳税人税制转换成本,最大限度优化升级纳税服务质量,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在我省顺利实施。
二、构建电子税务局,足不出户轻松办税。
加快建设国地税电子税务局,2016年5月与营改增同步上线使用。
不断拓展电子税务局服务功能,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网上反馈、网上查询,提供24小时无忧办税服务,打造更加友好的办税体验。
三、打通抵扣链条,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全面贯彻落实政策,消除重复征税,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为纳税人降成本、增活力带来最直接的减负效应,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让纳税人获得实实在在的减税红利。
四、精简办税事项,税制转换无缝对接。
实现国地税征管数据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税种核定、票种核定等涉税事项批量办理“一条龙”服务;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主动提醒和推送纳税人需及时办理的事项。
五、增设绿色通道,涉税事项高效办理。
在办税服务厅增设营改增绿色通道,简化事项、简化流程、简化表单,专人辅导办理营改增涉税事项,缩短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认真回应纳税人诉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0.16•【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0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42号)以及发票管理、税控系统管理相关规定,为确保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及普通发票开票软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2012年11月1日起,纳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并经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须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
(一)从事货物运输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
(二)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使用货运税控系统:一是凭在用的税控盘和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重新发行后继续使用。
重新发行前,纳税人应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营业税税款清缴、未使用完发票注销和税控盘、报税盘注销等手续;二是向货运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购买使用。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货物运输服务的,也需使用货运税控系统开具货运专用发票。
(四)原使用税控盘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货物运输业务的,可直接凭原有税控盘(含报税盘)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盘发行、发票发售等业务后,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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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负责 人 说 程 中
,、,Fra bibliotek在纳税人 确认过
,
球 经 济增 长率 进一 步 下 调 至 3
3 6%
,
和
并且 还 有继 续恶 化趋势
极 国
广东 国
地 税局密切配 合
建
。
也 将 中 国2 0
2
12 年
、
2 0 13 年
的经 和
有 可 能 将 世 界 经 济拖 入 二 次 衰 退 际 货 币基 金 组 织 警 告
阿 里 巴 巴 集 团确 认
,
快 的出
市场
,
也是 另外
, ,
日系 商
海 外制 造基 地 第 三大 出
口
。
日本作为
( 闻泽 )
20
市场
是 中 国外 需 的重 要 中 国利 用 外 资 最
2 0
2 年H 月 1
部分
,
并且
。
日本还 是
2 年 房 地产 用地成 交缩水 2 0 1 5 8 0 0 亿元 三 前 季地方政 府减 收
、
城
年前三 季度地 方政府 至 少
5800
减收
。
了
3 年超 越 中国有 望在 2 0 1
日本
乡基 础 设 施 投 资 投资 等
。
医疗 教 育 养 老 民生
,
多 亿 元 的土 地 出让 收 入
。
大城市
位 居全 球 第 二
,
。
麦 肯锡 全 球 董
更 为 明显
北 京 中原 地产 研 究 部 稍 早
,
事陈有钢也认为
日前接
2 0 12
全 国出
口
营 改增
,
”
试 点顺 利 进行
积极协
额仅 同 比增长 7 速 回 落了 1 5 总裁
,
比2 0 n 年 同期 增
,
作
确 定 了试 点 纳税 人 各 类发 票 的衔
,
3 个百分点
,
0 年增 速 比2 0 1
。
接方案
对 原 使 用 地 税 机 关 监制 的冠
,
更 是急剧萎缩 外贸 出
口
回 落 了2 4 个 百 分 点
“
名 发 票 的试 点 纳税 人 过渡期 管理
日
。 ,
实 行冠 名 发 票
3
受媒 体 采 访 时指 出
该
遭遇
,
急冻
”
,
直 接拖累 了
过 渡期至 2 0 1
,
年6 月 3 0
组 织 已 经 将 中 国 的经 济 增 长 率 略 微 下 调
。
工 业生产
并 成 为 整体 经 济 增 速 超 预
( 闻泽 ) 来
。
第二
,
中
日
两 国 之 间 的经 济 往
、
围 的 纳税 人 确 认 情 况 反 馈 给 地 税部 门 象
,
现 阶段 中国 是
口
日本
最大
增长最 品最 大 的 中国
确 保 不 发 生 漏 管 或 重 复 征 管 的现
。
小 时2 1 3 亿 网 民 成 交 1 9 1 亿 元 网 购 成 新经 济 引 擎
据 国 土 资源 部 消 息 控 影响
, ,
n
日 购 物狂 欢
,
节 的支 付 宝 总成 交 额 达
1年
多 的 国家
日本
据统计
,
2 年上 半年 1
9 7
,
到 19 1 亿 元
是2 0 1
的3 倍 多
,
其中
对 华投 资 实 际 到位 金 额 为8 3
。
亿
天 猫 ( 网络 交 易 平 台 ) 达 成 了 1 3 2 亿 元
, ,
1 年 前 三 季 度房 地 产 用 地 出 让 价
95
亿美 元
2 年 将增 长9 预 计0 2 1 4
,
1%
增
尤 其是 清偿 巨 大 规 模 的历 史 欠
、
款约为 1
万 亿元
。
相 比之 下
“
,
2 0 12
”
长速 度远 高于 美 国 第四 英国
,
在全 球市场排 名
、
大 幅增 加 环 境保 护 建 设 投 资
信息革命 正在 重 塑
。 “
( 钟 山)
的统 计 数 据 显 示 在2 0 为2
12
3 个主 要 城市 全 国1
,
世 界 流通 业 的格 局
如 果 中 国可 以建
,
美元
日本在华企
业 的 经 济产 出也 是
。
受楼 市 调
淘 宝 ( 网络 交 易 平 台) 完成 了 5 9
。
中国 C D P 的重要构 成部 分 第三
,
2 0 12
年前 三 季 度 全 国 房 地
30
亿元
这一天
。
,
3 天 猫和 淘 宝 吸 引了2 1
2 0
2 年欧美 1
日等发达
。
国家
产 用 地 出让 面 积 8 款1
财 经视点
广东 营 改增 正式启 动 发票衔 接设 8 个月过 渡期
、
“
”
幅最 大
,
超 过 了6 3
5%
。
( 闻泽 )
2 0 13
年 外 贸需 提 防 三 风 险
年前三 季度累计
4%
, ,
广 东省 国 税 局
“
地 税 局 为保 证
,
中 国 应 该 关 注 国 内市 场 平 衡投 资与 消 费
国 际 货币基金 组 织 (I M F ) 拉加德
,
年 中 国外 需 环 境 依 然 严
口
,
但 应 按 照 增值 税 相 关 规 定
;
转移 到 国 内市 场 的
,
这 是 中 国需 要做
,
外贸出
增 幅难 有 较大 幅度 增
2
向 国税 机 关进 行 申报 纳 税
结 余 的地
,
重新 关 注 国 内市 场
。
平 衡 投 资和
。
具体而 言
1 0
3
年 中 国外 部 需 求
,
。
立 了试 点 纳 税 人 确 认 工 作 衔 接 机 制
济 增 长 率 从2 0 1
年7 月 预 测 的 8
。
0%
全 球 经 济 出现
。
地 税 局 协 助 提 供 试 点纳 税 人 的相 关信 息
,
8 5 % 分 别下 调 至 7 8 % 和 8 2 %
二 次衰 退 的风 险 已 显著 上 升
国 税 局 及 时 将 本 地 区 纳入 试 点 范 24
。
在 8 个 月 的过 渡 期 内
试 点 纳税 人
中国 政 府 已 经 采 取 措 施
。
,
推出了
期下 滑 的重 要 因 素 响 峻 长
,
由于 多 种 因素 影
可 继 续 使 用 其 结余 的 地 税机 关 监 制 的 冠 名发票
,
一 些 刺激政策
中 国显 然 正 在 将 重 心
,
3 预 计2 0 1
。
税 机 关 监制 的冠 名发 票 使 用 完 毕 后
消费
IM F
最新发布 的 《 世界 经 济展
12
主 要来 自三 大 风 险冲击 第一 以解 决
, ,
试 点 纳税 人 应 按 规 定 使 用 国税 机 关 监 制 的冠 名发 票
。
望 》 报 告 中将 2 0
年 和2
0
3 年 的全 1
3 %
欧 美 债 务 危 机 短 时 期 内难
37 9%
万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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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 网民
继 续 实施 极 为宽松 的货币政 策
,
万亿元
。
,
同 比分 别 减 少 1 7 %和
,
有关市场研究机构报告显 示
20 n
有关媒体指 出
,
实 现 中 国经 济 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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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以上 数 据 可 以计 算 出
年 中 国 电子 商务 零 售 规模 达 5
,
3 7
,
快 增 长 最 主 要 的措 施 是 努 力 扩 大 国 内 需求 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