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
申请书编号: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课题名称:敦煌佛教华盖图说及其演变申请人:范丽娟承担单位:敦煌研究院美术研究所组织单位:敦煌研究院美术研究所填报日期:2007年09月11日国家文物局二○○七年编制目录申请者的承诺 (1)申报须知 (2)一、基本信息 (3)基本信息表 (3)课题组主要成员 (4)课题申请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已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情况 (5)课题申请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曾承担研究课题情况 (5)二、课题申请报告 (6)课题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6)国内外相关研究概况及发展趋势 (7)课题自查新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8)主要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难点分析 (9)主要创新点 (10)拟采取的研究技术路线、研究方法 (11)预期研究成果 (12)三、经费预算 (13)四、承担单位意见 (14)五、组织单位推荐意见 (14)六、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15)附件1:推荐人意见表 (16)附件2:设备购置清单 (17)附件3:课题申请人自查新推荐范围 (18)附件4:填写注意事项 (19)附件5:经费预算表填写说明 (20)申请者的承诺我保证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
如果获准立项资助,我将履行课题负责人职责,遵守《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研究工作时间,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若填报失实和违反规定,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者(签章):娄婕2007年09 月11 日申报须知一、填表前请认真阅读《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人须通过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技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国家文物局组织函审通过后,再打印申请书正式文本,报送至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
三、请按照“填写注意事项”(附件4)和“经费预算表填写说明”(附件5)的要求,准确、清晰的填写申请书各栏目内容。
四、课题申报负责人如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推荐,并填写推荐人意见表(附件1)。
文物保护类法规
14.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2005年8月23日颁布
15.关于发布《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22日颁布
16.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文物保护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颁布
2.文物商业管理和文物保护政策1974年12月16日颁布
3.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3日颁布
5.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6.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17.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8月7日颁布
18.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13日颁布
19.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0月11日颁布
20.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4日颁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颁布
7.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7月14日颁布
8.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颁布
9.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月15日颁布
10.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4年1月24日颁布
11.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的通知2004年3月16日颁布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3月26日颁布
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内容与方法探究
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内容与方法探究作者:杨春来源:《文物鉴定与鉴赏》2020年第13期摘要:文章主要针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内容与方法展开深入探究,先阐述了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和研究内容,然后提出几点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法,如文物保存环境的研究、文物材料的研究、文物修复技术研究、文物保护的原则。
通过这几点研究方法,针对文物的破坏情况,更好地修补并恢复文物原来的面貌,进而提高文物保护的效果,给人们提供更加真实的文物,使人们更好地了解历史。
关键词: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研究内容;方法文物保护其实是一种与多学科交叉的系统科学,包含着众多领域的知识,如历史、文化、工程等。
文物保护的核心的是保护文物,防止破坏现象发生。
文物能够体现出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在文化产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要对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具体分析。
1 文物保护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从一定角度上看,文物保护其实是对历史的延续和再现。
在文物保护具体工作中,对文物原貌进行真实还原,获取文物所处时代的历史背景。
文物还能对历史起到承载的作用。
通过文物保护,能够更好地回顾历史,中国是一个历史大国,有着上下五千年的历史,有很多的文物需要被保护。
通过文物保护,人们可以对历史的脉络有更加清晰的了解。
文物保护不仅是物质上的依托,也是精神上的寄托,必须要高度重视。
人们通过文物能够更加了解历史,促进人们不断地进步。
基于此,保护文物的过程是人们对历史进行回顾的过程,了解历史的变迁和发展。
2 文物保护科学研究的内容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能够传承重要的历史文化,也是重要的载体。
从物质的角度来看,组成文物的材料有很多种,但都在物质范畴之内。
根据相关科学定论可知,所有物质都处于运动的状态,受外界条件的影响会发生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致使文物外部结构发生变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文物会变质,甚至是老化。
基于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文物,相关研究人员需要具体分析外界因素对文物的影响,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管理,保护和传承我国悠久的文化遗产,促进国家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包括文物的保护、修复、展示和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文物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护第一,合理利用为辅;保持原真实和完整性,同时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文物保护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保护”,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以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实施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文物保护管理的目标是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全面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文物遗产的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二章文物保护管理的组织体系第六条国家文物保护管理部门是文物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指导各地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协助国家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开展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保障本地区文物保护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文物保护管理的组织体系包括国家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地方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志愿者等各级组织。
第九条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组织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协调合作,实现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
第十条各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标准,规范各项工作的实施,保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文物保护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透明性的原则,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二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应当注重保护第一,在必要时可以进行修复和加固,但不能改变其原有形态和结构。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应当注重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促进文物与现代社会的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应当注重安全与保障,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馆藏文物保护修复工作量清单计价规范”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馆藏文物保护修复工作量清单计价规范”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06.21•【文号】办博函[2012]630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馆藏文物保护修复工作量清单计价规范”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办博函[2012]630号)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馆藏文物保护修复工作,提高馆藏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编制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我局决定组织实施“馆藏文物保护修复工作量清单计价规范”研究。
根据《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将采取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与负责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课题申报要求(一)课题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60岁以下,副高级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优秀的科研业绩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无不良科研行为,具有相关领域项目清单计价研究经验。
(二)课题负责人用于本课题研究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60%。
(三)课题申报单位认真阅读课题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填写《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申请书请登陆文化遗产保护科技平台下载,网址或)。
(四)课题申报起止日期为2012年7月23日至-8月10日。
课题申报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7份和电子文档。
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二、申报受理方式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负责课题的申报受理工作。
课题申报单位务必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寄至课题办(以邮戳时间为准);电子文档于8月10日16:00前发送至************.cn。
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刘刚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高原街甲2号文博大厦1314室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邮编:100029附件:课题申报指南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1:“馆藏文物保护修复工作量清单计价规范”课题申报指南一、课题目标针对馆藏文物保护修复管理现状和特点,按照经费预算管理的实际需求,开展馆藏文物保护修复工作量清单计价研究,形成《馆藏文物保护修复工作量清单计价规范》,为馆藏文物保护修复项目预算编制提供计价规范和程序,提高项目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河南文物保护 科研课题
河南文物保护科研课题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河南文物保护的背景和现状
2.河南文物保护的科研课题
3.科研课题的实施和成果
4.河南文物保护的未来展望
正文
河南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拥有着丰富的文物资源。
这些文物不仅是历史的见证,也是文化的载体,因此,文物保护工作在河南具有重要的地位。
近年来,河南文物保护的科研课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文物保护技术的研究,包括文物修复、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技术等;二是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研究,三是文物保护的管理和制度研究。
在文物保护技术的研究方面,河南博物院等机构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引进和创新文物修复、保护技术,为文物保护提供了科技支持。
同时,河南还开展了文物预防性保护技术的研究,通过科技手段,提高文物的防潮、防虫、防霉等能力,延长文物的使用寿命。
在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研究方面,河南博物院等机构通过对文物的考古、文献和科技研究,深入挖掘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为文物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
在文物保护的管理和制度研究方面,河南积极探索文物保护的管理模式和制度设计,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未来,河南文物保护将继续深入科研课题的研究,通过科技创新,提
高文物保护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物政函[2010]1280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物政函〔2010〕1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国家文物局对历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国家文物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国家文物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文物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附件1:国家文物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布单位文号发布日期《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1979.9.42《文物商店工作条例(试行)》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81)文物字第343号1981.7.17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纪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国家文物局(91)文物字第185号1991.3.254《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励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93)文物文字第545号1993.8.15《文物复制暂行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令第3号1998.8.206《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1998.7.15《文物系统安全保卫人员上岗条件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0]020号2000.4.98《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2001.6.69《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46号2003.7.1410《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63号2003.9.1111《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87号2003.11.2112《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86号2003.11.21《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4]23号2004.5.1814《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4]40号2004.7.61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3]87号2004.8.216《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函[2004]1081号2004.8.1317《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4]48号2004.9.318《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5]13号2005.5.27《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5]18号2005.8.2220《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5]18号2005.8.2221《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评审程序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5]19号2005.8.2322《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5]20号2005.8.2323《文物保护优秀工程奖评选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5]23号2005.11.224《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管理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6]2号2006.1.12《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政发[2006]5号2006.2.626《国家文物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人函[2006]101号2006.8.927《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6]92号2006.12.828《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6]92号2006.12.829《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6]42号2007.1.1630《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7]14号2007.4.16《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17号2007.4.1832《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第三方机构评估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16号2007.4.1833《可移动文物技术保护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24号2007.5.1134《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25号2007.5.1135《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7〕23号2007.5.1136《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8]6号2008.2.5《国家文物局二级域名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06]31号2006.12.538《国家文物局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人发[2008]49号2008.7.2139《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9]6号2009.2.1740《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09]44号2009.12.2741《秦俑出国(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政发[2010]20号2010.4.742《文物入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博发[2010]23号2010.6.8《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审核管理规定》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发[2010]27号2010.6.2144《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90)文物字第248号1990.4.2045《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文物保函[1999]060号1999.4.546《关于禁止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通知》文化部、国家文物局文物发[2001]24号2001.7.1047《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文物发[2002]16号2002.4.2548《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国家文物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文物办发[2003]26号2003.6.2《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文物保发[2008]8号2008.2.450《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文物局、中宣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共青团中央文物博发[2008]22号2008.3.2051《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文物博发[2010]11号2010.1.19附件2:国家文物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布单位发布日期说明1《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1979.6.29已被2005年12月22日《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代替2《国家文物局文物科研项目课题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6.17已被《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等代替3《国家文物局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1991.6.17已被《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创新奖励办法》代替4《文物、博物馆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捐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1998.6.3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相关行政审批已经取消,实际已经失效5《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1998.7.31已被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代替6《考古发掘资格审定办法》国家文物局1998已经被《考古发掘管理办法》代替7《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00.4.28已被《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等代替8《国家文物局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00.10.8已被《国家文物局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代替9《国家文物局古建工程系列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2006.1.20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实际已经失效——结束——。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文物科技创新的意见》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文物科技创新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文物科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文物科技创新的意见》的通知文物科发〔202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组织、编制、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关于加强文物科技创新的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10月26日关于加强文物科技创新的意见科技创新是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运用先进技术加强文物保护和研究。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经过广大文物科技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文物科技水平不断提升,有力推动了文物保护、研究、管理和利用工作。
但由于起步晚、底子薄,我国文物科技的有效供给尚不充分,文物科研机构小散弱、科技人才严重不足、科技资源配置不均衡、科技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文物科技创新,需要统筹解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文物事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实现我国从文物资源大国向文物保护利用强国的历史性跨越,现就加强新时代文物科技创新提出以下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博物馆章程参考文本”、“博物馆理事会组织规则”和“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
国家⽂物局关于开展“博物馆章程参考⽂本”、“博物馆理事会组织规则”和“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法”课题申报⼯作的通知⽂号:办博函[2011]121号颁布⽇期:2011-03-07执⾏⽇期:2011-03-0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有关单位:为进⼀步完善博物馆法规体系,推进博物馆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博物馆⾏业管理,根据《⽂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物办发〔2003〕63号)和《⽂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招标评标暂⾏办法》(⽂物办发〔2003〕86号),国家⽂物局将组织开展“博物馆章程参考⽂本”、“博物馆理事会组织规则”和“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法”课题申报⼯作。
上述课题申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委托”的⽅式确定承担单位。
为便于各单位进⾏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课题名称(⼀)博物馆章程参考⽂本;(⼆)博物馆理事会组织规则;(三)民办博物馆登记管理办法。
⼆、课题经费上述课题各补助经费10万元⼈民币,⿎励⾃筹。
三、受理机构(组织单位)国家⽂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负责受理申报材料。
四、申报时限2011年3⽉20⽇上午9时-3⽉31⽇下午16时五、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应当是国内⾼等院校、科研机构、地⽅⽂物⾏政部门及其他⽂博单位。
恕不受理个⼈申请;(⼆)申报单位应当填写《⽂化遗产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申请书》(请在“⽂化遗产保护科技平台” 上下载),并报送⾄课题办。
申请书电⼦⽂档同时发送⾄课题办电⼦邮箱(ktb@);(三)每个申报单位仅限申报上述课题中的⼀个项⽬。
六、确定程序(⼀)由课题办组织专家召开⽴项评审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评审;(⼆)我局依据⽴项评审会结果,拟定承担单位名单,并在中国⽂物报、⽂化遗产保护科技平台()和国家⽂物局官⽅⽹站()予以公⽰,公⽰期7天;(三)公⽰⽆异议的,由我局、课题办与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3.08.08•【文号】•【施行日期】2003.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03年8月8日国家文物局)第一章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的繁荣与发展,加强对研究课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参照《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事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以下简称“科研课题”)必须坚持文物工作方针,遵循文物保护事业发展规律,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
第三条科研课题以国家资助为主,面向全国文物、博物馆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科研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两类,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重点课题指列入《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的课题;一般课题指自拟课题。
第二章课题组织管理第五条科研课题的管理采取国家文物局、课题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是科研课题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文物保护事业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研究;(二)制定近期及中长期文物保护事业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重点任务,编制《课题指南》;(三)审定立项课题及其经费预算,批复课题实施计划,建立科研课题库;(四)督促、检查科研课题的实施过程,组织课题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中有关重大问题;(五)组织课题验收,登记课题产生的科研成果,按规定管理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
国家文物局设立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负责科研课题日常管理事宜。
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文物博函[2004]1081号
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文物博函[2004]1081号2004年8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的设立和运行管理,鼓励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组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职能。
第三条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大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解决该领域中的重大科技问题,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科研基地作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依托文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对科研基地实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科研基地实行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依托单位三级管理。
第七条国家文物局是科研基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科研基地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二)科研基地的认定、撤消;(三)组织审定科研基地承担的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及重要国际合作项目,并安排必要经费;(四)组织对科研基地及其所承担项目的验收、评估和考核。
设立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是科研基地的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及监督科研基地的运行和管理;(二)负责本地区申报科研基地的审核和推荐工作;(三)审定科研基地学术委员会组成;(四)落实科研基地运行的配套经费;(五)配合国家文物局进行年度评估与考核。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工作,充分发挥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作用,根据《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受国家文物局委托,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评审、招投标评审、科研奖励评审、科研成果鉴定评审,以及从事和参加科技规划、科技政策、重大科研项目和课题的咨询等活动的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专家的遴选第三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与咨询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了解有关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熟悉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的发展现状和方向;(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国家文物局有关评审与咨询活动,并接受国家文物局的监督与管理;(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六)国家文物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专家候选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二)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五)本人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五条专家候选人主要采取单位推荐或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由国家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负责受理专家候选人申报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课题办对候选专家进行资格审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审核。
经核准获取资格的专家,其信息录入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专家库中的专家按学科领域和专业方向进行分类。
国家文物局也可根据需要直接遴选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在评审或咨询活动中,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有关评审或咨询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了解评审或咨询目的,并可要求查阅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有关的材料;(三)在评审或咨询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四)在评审活动中,独立行使投票表决权;(五)可要求在评委会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六)在提交书面理由的情况下,可拒绝在评委会结论上签字;(七)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京文物〔2020〕972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文物〔2020〕972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北京市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29日第19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文物局2020年8月6日北京市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文物局(以下简称“局”)系统科研课题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文物局主管全局文物、博物馆科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科研课题”)的审批工作。
北京市文物局学术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负责课题的审议工作。
局科研部门承办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课题是指具有科学研究性质的课题,不包含规划研究、调研分析类课题。
第四条列入全局年度科研计划的科研课题,研究内容应围绕“一轴一城、两园三带、一区一中心”等重点工作,密切联系北京文博工作实际,深入挖掘文化内涵,解决文物保护难点问题。
第五条科研课题申报采取单位申报和个人申报两种形式。
个人申报科研课题的,必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六条单位申报科研课题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采取局属单位之间或者局属单位与局系统外单位联合申报的方式。
联合申报科研课题的单位,局属单位必须是第一申报单位,并作为科研课题的主责单位。
原则上,第一申报单位在科研课题研究上占主要部分,研究比例不少于60%。
第七条个人申报科研课题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采取局属单位个人之间联合申报,或者与局系统外个人联合申报。
联合申报科研课题的个人,课题负责人必须是局属单位在编人员,课题负责人在科研课题研究上占主要部分,研究比例不少于70%。
第八条每项科研课题确定一名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为局属单位在编人员,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实际主持科研课题研究的能力,有一定的科研经验。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4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繁荣与发展,加强对重点研究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以下简称文博社科重点课题)面向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实行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国家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文博社科重点课题应与文物、博物馆业务的工作紧密结合,并具有研究意义上的重要性、研究领域上的开拓性、研究水平上的先进性和研究内容上的新颖性等特点。
第四条文博社科重点课题分为拨款资助课题与自筹经费课题两类。
全部或部分由国家文物局拨款的课题为拨款资助课题,完全自筹经费的课题为自筹经费课题。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需要,定期公布课题指南,并对重大课题实行招标或委托研究。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国家文物局每年第一季度发布课题申报通知(若有课题指南或招标课题亦同时发布);每年文博社科重点课题立项申请书报审截止日期为六月三十日。
第七条凡有条件承担课题研究任务并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的集体或个人均可申请。
集体申报课题应以课题负责人为申请人。
文博系统人员与其他系统人员合作申报课题的,应以文博系统人员为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此项条件者,须有两名同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书面推荐。
第九条集体课题的申请人,是该课题组的主要负责人。
甘肃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甘肃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文物保护科学技术和文物博物馆事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与繁荣,加强研究课题的管理,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参照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科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科研课题)面向全省文物、博物馆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个人,实行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三条甘肃省文物局是科研课题的主管部门,下设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
课题办负责编制并定期公布课题指南,受理申报课题、组织立项评审,监管立项课题的实施,组织结项课题的验收。
各市、州、地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课题申报并指导立项课题的实施。
第四条课题办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制定课题指南、评审申报课题项目、课题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科研课题包括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自然类)、文物博物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社科类),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列入课题指南的课题为重点课题,自拟课题为一般课题。
第二章课题申报与立项评审第六条课题办每年一季度公布课题指南,同时开始受理课题申报。
第七条凡有条件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集体或个人均可申报课题,集体申报课题应指定课题负责人。
文博系统人员可与其他系统人员合作申报课题,但课题负责人应为文博单位工作人员,成果所有权属文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第八条科研课题申报条件:1、课题申报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60岁(含)以下;2、课题的申报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3、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报者担任课题负责人;4、未完成本单位年度工作任务或其他研究项目者不得申报;5、每个申报者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已获得国家级项目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文物保护工作也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文物作为传承和展示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其保护工作的规范性与严谨性显得尤为重要。
各行业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以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展开和长久发展。
本文将从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角度出发,探讨各行业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
一、建立综合性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为了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行业需要建立起综合性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
首先,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文物保护的法律依据和保护原则。
其次,要建立行业文物保护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各类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有章可循。
并且,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合作,形成文物保护的法律监督机制,对文物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二、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建设为了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专业性与专业化水平,各行业应加强文物保护机构的建设。
这包括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培养专业化的文物保护从业人员;建立高效的管理体系,保证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序运行;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三、完善文物保护制度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的法治化建设,各行业需完善文物保护制度。
首先,要制定文物入藏和出境的管理办法,规范文物的流通和收藏;其次,要加强对文物拍卖与交易的监管,明确文物市场的运作规则;并且,要完善文物修复与维护的规范,确保修复工作的原真性和可持续性。
四、加强文物保护宣传与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各行业需加强文物保护宣传与教育工作。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和意义;开展系列化的教育活动,启发青少年对文物的热爱和保护意识;借助媒体和互联网的力量,扩大文物保护的影响力和传播范围。
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文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课题,各行业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的文物保护经验。
通过参与国际文物保护组织和机构的工作,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与国外文物保护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文物保护项目和研究活动;加强国际间的人员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全球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学校文物保护管理方案
学校文物保护管理方案引言:学校是传承文化、培育人才的重要场所,拥有代表历史和传统的文物。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和缺乏保护意识,很多学校的文物面临着损坏、丢失甚至消失的风险。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的学校文物保护管理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学校文物保护管理方案的建立。
一、加强意识宣传要想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首先需要加强全校师生对文物的意识宣传。
可以组织文物知识讲座、举办文物展览等形式,让师生了解文物的价值和重要性,并增强对文物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建立文物保护专门机构学校应设立文物保护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文物保护管理方案。
该机构可以由学校教务处、保卫处、文化馆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拥有相应的人员和物质资源。
三、制定文物保护管理细则学校应制定文物保护管理细则,明确文物的分类、归档、保护等具体操作流程。
细则中可以包括文物登记、鉴定、修复、展示和储存方面的具体要求,以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
四、建立文物档案库学校应建立文物档案库,对每一件文物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
档案库可以采用数字化管理方式,以方便学校工作人员随时查阅相关文物信息,并加强对文物的管理和保护。
五、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研究学校应积极培养和引进文物保护技术人才,开展文物保护技术研究。
采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对文物进行修复和保护,以延长文物的寿命,并确保其能够被世代流传。
六、落实文物保护预算学校应给予文物保护足够的预算支持。
文物保护工作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学校应从财政预算中划拨一定的资金用于文物保护,确保文物保护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七、加强文物保护监督学校应建立文物保护监督机制,定期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检查可以由学校内部成立的文物保护专项小组来进行,也可以由外部专家来进行,以确保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八、加强与文物部门的合作学校应与当地文物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加强合作。
通过与专业文物保护机构的合作交流,学校可以借鉴先进的文物保护理念和技术,提升自身的文物保护水平。
文保管理制度
文保管理制度文物保护是指对文物进行全方位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以确保其完整性和传世价值。
文物保护工作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为了更好地发挥文物保护的作用,需要建立系统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从制度建设、保护规划、文物修复、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立健全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是确保文物保护工作得以有序进行的基础,建立健全的制度是文物保护的首要任务。
要健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1 法律法规的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的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文物保护的范围、标准、程序和责任。
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保障体系,以保障文物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2 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要建立文物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和规章制度,明确文物保护的管理部门、管理程序、管理标准和管理责任,确保文物保护工作有序进行。
1.3 建立文物保护主体的机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建设需要建立专门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对文物保护管理的专业化和专门化。
二、科学有序的文物保护规划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规划,有利于推进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序进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协调统一。
文物保护规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能源建设规划要结合城市和乡村的发展规划,制定适合文物保护的能源建设规划,避免因发展建设对文物的破坏,保障文物的完整性。
2.2 灾害管理规划要针对火灾、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和盗窃、损毁等人为破坏,制定科学的灾害管理规划,提高文物保护的抗灾能力。
2.3 安全保障规划建立安全保障规划,提高文物保护的安全保障能力,确保文物不受盗窃和损毁。
三、加强文物修复和保护文物修复工作是文物保护的核心内容之一,要加强对文物修复和保护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3.1 建立专业的文物修复团队建立专业的文物修复团队,培养和吸引一批专业的文物修复人才,保障文物修复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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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的繁荣与发展,加强对研究课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参照《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文物保护事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以下简称“科研课题”)必须坚持文物工作方针,遵循文物保护事业发展规律,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
第三条科研课题以国家资助为主,面向全国文物、博物馆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科研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两类,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重点课题指列入《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的课题;一般课题指自拟课题。
第二章课题组织管理第五条科研课题的管理采取国家文物局、课题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是科研课题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文物保护事业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研究;(二)制定近期及中长期文物保护事业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重点任务,编制《课题指南》;三)审定立项课题及其经费预算,批复课题实施计划,建立科研课题库;(四)督促、检查科研课题的实施过程,组织课题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中有关重大问题;(五)组织课题验收,登记课题产生的科研成果,按规定管理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
国家文物局设立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课题办”),负责科研课题日常管理事宜。
第七条课题组织单位由国家文物局直接委托,可以是国家文物局直属单位、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其它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
课题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接受国家文物局委托组织编制重点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经费预算安排建议;(三)落实课题约定支付的配套经费及其它支持条件;(四)组织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汇总、上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五)审核课题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提出课题验收申请。
第八条课题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课题申请书承诺的各项任务,提供课题合同书中承诺的有关支持条件, 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二)及时报告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三)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并进行档案归档。
第三章课题立项管理第九条课题办每年第一季度公布《课题指南》,并于公布之日起受理申报。
第十条凡有条件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申报科研课题,法人申报课题应指定课题负责人。
第十一条课题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此项条件者,须有两名同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书面推荐。
第十二条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实施全过程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课题负责人可根据课题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行业界限进行优化组合,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第十三条课题负责人每次只能承担一项课题,所从事的课题尚未完成,不得申报新课题。
禁止同一课题多头申报。
第十四条科研课题重点资助符合下列条件者:(一)对文物保护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围绕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难点或当前急待解决的、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课题;(二)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重要进展的前沿课题;(三)有稳定的研究队伍,课题负责人与课题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课题承担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十五条在条件相近时,优先支持属于下列情况的研究课题:一)45周岁以下、获省部级奖励的优秀中青年的申请课题;二)少数民族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申请课题;三)创新性、应用性强的课题;四)跨区域、跨学科联合研究的课题和学科生长点。
第十六条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必须认真、准确地填报《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由课题组织单位审核后报送课题办。
第十七条为保证科研课题立项评审工作的规范和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课题办按照以下程序,对每年的申报课题进行评审的组织工作:一)负责组织课题的初审工作,遴选符合申报条件的课题;(二)对初审合格的课题分送从国家文物局专家库中选择的有关专家函审;每一课题至少须经三名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评议,并提出函审意见;每一课题以函审专家过半数同意推荐立项为函审通过标准;对有争议课题可另聘请专家复议;(三)负责对通过函审的课题组织立项评审,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年度课题立项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主任由国家文物局领导担任;评委会组成人员中,60%的评委要经由国家文物局专家库随机产生;申请课题的有关人员不再担任评委;通过公开评议和记名投票的方式评出拟立项课题和优先立项顺序,并提出资助经费建议,其中自筹经费课题单列;(四)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待审批同意后,对获准立项课题及经费资助安排在媒体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第十八条通过公示的课题,国家文物局与课题组织单位及课题承担单位正式签订《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立项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经三方签字后生效,课题正式启动,课题负责人即成为课题责任人。
凡因课题负责人方面的原因未签署合同的,立项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九条立项课题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课题责任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自主权。
第二十条课题的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遇到审议与本人直接有关的课题时,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共同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二)保护课题负责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得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三)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人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四)课题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在课题评审结束后由课题办收回存档。
第四章课题实施管理第二十二条科研课题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课题责任人须在课题规定期限过半时,向课题办提交课题研究中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科研课题应在合同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由国家文物局按照以下程序,对课题组织验收:(一)课题承担单位在合同期满后,15日内提出课题验收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课题材料,报送课题组织单位;(二)课题组织单位在接到课题的验收申请后,15日内初步审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课题完成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向国家文物局申请课题验收;(三)国家文物局在接到课题组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和有关材料后,15天内明确是否予以验收,并给予回复。
国家文物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科研课题验收委员会。
验收委员会采取公开评议和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国家文物局对验收委员会提交的结项评审意见进行核准。
第二十四条科研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科研课题的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科研课题的任务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或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或不真实,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或经费使用中存在问题,均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五条科研课题验收结论意见由国家文物局通知课题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六条课题实施过程中,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课题进行调整,并暂停拨款:一)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二)需要变更课题责任人、课题承担单位的;三)需要改变课题名称、成果形式、技术路线,对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四)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要求延期半年以上(最多不超过一年); 五)有其它重要事项变更的。
凡属上述情形被暂停拨款者,须由课题责任人和承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国家文物 局审核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国家文物局将撤销课题,并予以通报: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研究技术滞后; 剽窃他人成果; 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责任人、研究内容、研究路线;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责任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科研课题, 由课题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报国家文物 局核准后执行。
必要时,国家文物局可直接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二十九条 被撤销的科研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责任人对课题实施情况作出书 面报告,经课题办核查后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五章 课题经费管理第三十条 科研课题经费由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事业科研专项补助、 课题组织单位和课四)五)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六) 初次验收未能通过,经修改后半年内重新验收,仍未能通过七) 配套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题承担单位配套等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第三十一条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课题期限在一年以内,立项当年拨付70%,课题结项验收后拨付30%;课题期限在一年以上,立项当年拨付40%,中期报告评估合格后拨付40%,课题结项验收后拨付20%。
第三十二条课题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三十三条使用课题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课题承担单位合同中另有注明的除外),必须纳入课题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课题通过验收后,课题责任人应会同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账目,如实编制《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结项验收自评估报告》中的经费决算表。
第三十五条自筹经费课题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章课题成果管理第三十六条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课题成果如果公开出版或发表,应在醒目位置标明"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科学第三十七条和技术研究课题" 字样。
第三十八条国家文物局对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的课题成果予以推广。
对在文物保护事业科学和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其他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往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