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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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一、合同的含义
《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有以下几层含义: ❖ 合同是一种协议 ❖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 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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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一、合同的含义
2 合同的学理定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合同是民事主体在自由平等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 ❖ 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才能成立 ❖ 合同以确立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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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二、合同的种类
1 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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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 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采到达主义 ,即要约到达受要
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 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 撤回要约,要约便不产生效力,但是要约人撤 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 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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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
2 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 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 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 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 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 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 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 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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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种类
7 根据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 分为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 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于订立合同时 已经确定的合同;
❖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于订立合同时 尚未确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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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三、合同法
1 合同法的概念 一般来说,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此种意义上的合同法不限 于专门法典意义上的合同法,还包括散见于 各种法律规定之中的合同法律规范。与广义 的合同法相对应即为狭义的合同法,即合同 法典,如现行《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 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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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种类
4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是否要求合同成立 需要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 同。
❖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或者必 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
❖ 所谓不要式合同就是法律对形式未作要求而由当事 人任意选择的合同 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要式合 同未履行特定方式以前,合同不成立。
v 合同的生效要件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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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二、无效合同
1 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由于存在无效事由 而自始确定地绝对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 合同 。
❖ 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 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 ❖ 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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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2 承诺 ❖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合同法》第21条对承诺进行界定,“承诺是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 备下列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 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 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相一 致
《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二、合同的种类
6 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或依附关系合同可分为主合同 与从合同
❖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 提的合同。
❖ 从合同是不具有独立性,须以他种合同存在为前提 的合同,也称附属合同 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意义在于两者的关系适用 “从随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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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二、合同的种类
2 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对等的权利义 务关系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是互为对价给付的关系, 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建设工程等合 同。反之,即为后者,如赠与、借用等合同。 一般而言,有偿合同为双务合同,无偿合同 为单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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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一、合同订立的含义
2 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 合同成立仅是合同订立的组成部分,标志着
合同的产生和存在,属于静态协议; ❖ 而合同订立是一个全过程,既包括合同成立
这个环节,也包括缔约各方相互协商的动态 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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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一、合同订立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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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
➢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 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义务
➢ 除上述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以外,合同关系 上还有间接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通 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 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权利减损或 丧失的不利益。
❖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对待给付 义务的合同
❖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并不相互负有对待 给付义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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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种类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重要意义在于: ❖ 履行义务的顺序不同。在履行义务的顺序上,因为双务合同
的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规 则。单务合同因当事人相互不负对待给付义务,则不适用此 规则。 ❖ 风险承担有所不同。在双务合同中,非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 合同不能履行的,义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权利人也无权主 张其权利。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对价关系,也就不存在双务合 同中的风险承担问题。 ❖ 承担责任的后果不同。双务合同中的一方履行,另一方违约 而不履行,一方可请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解 除合同。单务合同则不存在这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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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1 要约 ❖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14条中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 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 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 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希望对方发出 的向自己提出要约的一种提议,没有法律约束力 , 不同于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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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一、合同订立的含义
1 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 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 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 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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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4)要约的失效 《合同法》第20条对要约实效的事由作出了列举性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 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 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其中第四项中的变更实际上构成了受要约人向要约 人的反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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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三、合同法
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 平等、自愿原则 ❖ 公平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 法律约束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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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v 合同订立的概念 v 合同订立的程序 v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v 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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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3)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 诺之前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法》 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 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 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 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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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
1 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 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 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 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 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 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 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
《经济法概论》第四章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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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v 合同的概念 v 合同的种类 v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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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一、合同的含义
1 立法对合同的定义。《合同法》第2条规定, 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的协议”,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 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规定”,不属于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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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 承诺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25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
条第1款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 在超过所要求的承诺期限后到达要约人 ,迟到的承 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但是对于未迟发而迟到的承 诺如果承诺的迟到是因送达的原因造成的,那么要 约人如不承认该承诺,应当立即将承诺迟到的情况 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承诺未迟到,承诺仍发生效 力。另外 ,在承诺生效之前受要约人可以将其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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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二、无效合同
2 无效合同的类型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
国家利益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3 合同成立的要件 ❖ 有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缔约当事人。这也
是合同订立的先决条件。 ❖ 缔约各方须为意思表示且各意思表示一致。
所谓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也就是缔约人之间 就某一事项达成了可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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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v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可见,合同的订立 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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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v 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生效 v 无效的合同 v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v 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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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一、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生效
v 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 当事人各方以及第三人的法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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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二、合同的种类
5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为 标准,将合同分为商议合同和格式合同。
❖ 商议合同是指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条款进行充 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
❖ 格式合同被称为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 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 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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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二、合同的种类
3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 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 同,
❖ 实践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 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在于确立合同成立 和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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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四章合同法
三、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 合同的形式 ❖ 口头形式 ❖ 书面形式 ❖ 其他形式 ,包括推定形式(默示形式)和视
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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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2 合同的条款 《合同法》第12条第1款对合同条款的规定是: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 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 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