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落实“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补助工作
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
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
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包括:
1. 资金扶持:成都市对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和奖励。
包括对企业专利申请费用、国际专利申请费用、专利维持费用以及知识产权交易费用等给予一定补贴。
2. 培训和培育项目:成都市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和技术创新项目,旨在提升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运作和保护能力。
资助培训项目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培训、专利培训、商标培训等。
3. 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成都市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
包括设立举报电话、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等。
4. 创新载体建设:成都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载体建设力度,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便捷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5. 国际交流与合作:成都市积极开展国际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成都市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这些政策措施旨在促进成都市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提升成都市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2.05.26•【文号】国知办函运字〔2022〕497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4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决策部署,分型分类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促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打造知识产权强企建设第一方阵,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决定在“十三五”期间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特别是2019年以来相关部署落实基础上,面向企业开展2022年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组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下简称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申报、复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测评(一)条件范围1. 申报条件。
申报优势企业的,应为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知识产权优势突出的企业;申报示范企业的,应为培育期满3年的优势企业(含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
2. 复核范围。
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均须参加复核。
(二)数字化测评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辖区参加申报和复核的企业在线填报注册信息,按照相应条件和范围初核通过后,统一进行数字化测评。
为科学评价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绩效,提升工作便捷度和标准化水平,本次测评对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要求,结合国际标准《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优化升级评价指标,采用数字化工具进行。
二、推荐上报(一)申报推荐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组织对通过测评的申报企业开展评审,综合测评和评审情况,确定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将评审情况和推荐名单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实施方案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实施方案
一、政策层面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建立完善的相关政策体系。
2.制定和修订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的法治化水平。
3.支持和鼓励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创新,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层面
1.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投诉举报制度,便于受侵权者维权。
3.完善知识产权仲裁和司法保护机制,提高维权效率和公正性。
三、执法层面
1.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和执法能力培养,建立专业的执法队伍。
2.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测和打击,加大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
3.提高执法效率,缩短案件处理时间,并对恶意侵权行为实施快速处罚。
四、教育层面
1.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加强相关教育宣传。
2.在教育体系中增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增强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
3.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
五、监管层面
1.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2.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3.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发挥监督作用。
以上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整体部署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通过
政策、法律、执法、教育和监管等综合手段的有机结合,可以提升知识产
权保护的水平,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7.27•【文号】国知发运字〔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决策部署,按照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工作安排,现就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协同有序推进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规则,有效发挥知识产权融资、评估、转移对接服务的支撑作用,融合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和各类信息的引导功能,推动知识产权转化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充分实现,是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
近年来,知识产权运营工作不断发展,运营机制持续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运营绩效逐步提升,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越来越高。
同时,各地方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包括对如何推进知识产权运营的认识不统一、定位不准确,推进的系统性、规范性亟待提升,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厘清;激励产学研各方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的措施有待细化,推进知识产权转化实施的导向需要进一步明确;重知识产权信息供给、轻需求信息挖掘,供需信息不对称,供需对接渠道需要进一步畅通;支持知识产权运营的转移转化对接服务、融资服务、评估服务的分工融合、相互支撑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运营的规范引导、监督管理与环境营造需要进一步强化。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有关部署,将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有机结合,更好把握知识产权运营规律,努力提升科学促进与有效规范知识产权运营的能力与水平,着眼发挥知识产权运营在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着力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要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厘清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运营中真正发挥主体作用,通过改革创新、细化政策措施,激励产学研各方转化实施知识产权的积极性;要坚持协同有序推进,统筹做好促进与规范各项工作,引导提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过程中的咨询服务能力,有效发挥融资服务、评估服务对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支撑作用,加快构建公平、规范的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环境,推动优化技术、数据、资本等要素市场化配置,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新产品新服务的需要,更快促进我国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7.11.07•【文号】•【施行日期】2007.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现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中的情况和意见及时报我局。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当前,知识产权工作在我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大力提高全社会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
同时,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已开展20多年,培养了一支素质较高的队伍,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与资源,一些地方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为有效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打下了一定基础。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为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履行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工作,有序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工作。
一、工作原则(一)发挥优势,积极推进。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社会需求重点,充分利用和发挥优势,积极推进维权援助工作,不断完善维权援助工作机制。
(二)整合资源,协调运行。
中心的运行要与现有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机制相协调,充分调动和整合社会各界资源,为维权援助对象提供有效服务。
要通过维权援助工作,积极推动、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建议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建议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是政府为了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而设立的一种财政补助机制。
以下是一些建议,以帮助更好地管理和使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
1. 明确补助目的和标准:在制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政策时,应明确补助的目的和标准,以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政策目标。
补助标准应考虑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不同行业的特点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以确保公平性和合理性。
2. 加强资金监管和评估: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监管和评估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同时,应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以了解资金的实际效果和效益,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3.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因此应强化其主体责任,提高其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
政府部门应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和人才培养,以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4. 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也是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的重要目标之一。
政府部门应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鼓励企业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知识产权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加强合作与交流。
政府部门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动态和趋势,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专项资金补助的使用效果。
总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政策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以实现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目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6.16•【文号】国知发保字〔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请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报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6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党的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快速发展,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有效维护了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维权需求更加强烈、更趋多样,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着力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工作机制、工作规范、人才队伍建设和支撑保障,着力完善维权援助制度,提高维权援助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山西省版权局关于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山西省版权局关于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山西省版权局•【公布日期】2023.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山西省版权局关于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委宣传部,各市知识产权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和《山西省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行动方案》(晋政办发〔2019〕81号)精神,按照《山西省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支持政策(试行)》(晋财行〔2019〕184号)和《省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晋市监知运〔2020〕390号),省知识产权局与省版权局共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一)申报主体山西省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1.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进行融资,并已按约定履行贷款合同,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2.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办理过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内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3. 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可以是与金融机构单独订立的质押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4. 申报评估费补贴的,应提供企业与金融机构、专业机构等签订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风险评估等合同。
(三)申报材料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须提交下列材料:1. 山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申报书(附件1);2. 营业执照副本;3. 贷款合同,已偿还融资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划款凭证、融资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等);4. 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或含有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或保证保险条款的贷款合同、融资合同、担保合同或保证保险合同等);5.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商标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或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质权登记证等);6. 出质的知识产权有效证明资料(专利登记簿副本或授权当年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或著作权登记证书等);7. 涉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或法律风险评估的,应提供评估合同及相关票据。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深圳产业升级发展服务,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二○一二年三月九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第一条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条件:(一)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二)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已经制度化,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 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 以上;(三)企业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主要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四)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10%以上或专利申请量居全市同行前10名;(五)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六)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有关企业,其发明专利代理量、商标代理量和纳税额均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七)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无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行为。
海南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资助办法
海南省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引导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支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据《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44号)、《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制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的国家标准。
贯彻落实《规范》简称“贯标”。
贯标采取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确保质量、有序推进原则。
第三条海南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以下称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贯标政策引导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科技厅专利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企业贯标资助采取后补助方式。
资助资金由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计划,从省科技厅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五条鼓励我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贯标辅导和培训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六条企业申报贯标资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纳税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二)企业获得由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证书仍在有效期内,认证地址为我省范围;(三)企业未曾获得知识产权贯标资助;(四)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资助:(一)高新技术企业;(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三)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四)拥有3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或10件以上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且专利权无权属纠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5.15•【字号】冀市监发〔2019〕133号•【施行日期】201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雄安新区党政办公室: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创新创造的良好环境,省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5月15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部署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特制定若干措施如下:一、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行为的惩处力度1.依法严格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
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集中查办一批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形成知识产权保护高压态势。
运用大数据手段,着力提升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力度和精准度。
深入调研民营企业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快速认真予以解决。
2.切实防控知识产权区域性风险。
将全省年产值百亿元以上的生产集中地、产业聚集区、销售集散地等作为监管重点,开展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产品侵权假冒风险排查工作,实施“一业一策”,对侵权假冒行为实施精准打击。
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和民族品牌的保护力度,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的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补贴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津知发管字〔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知识产权正文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补贴办法》的通知津知发管字〔2017〕7号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引导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全市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促进企业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强企,市知识产权局现印发《天津市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补贴办法》。
2017年3月17日天津市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补贴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引导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促进企业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强企,依据《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津知发规字〔201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从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补贴对象完成专利密集产品、专利优势企业试点任务的专利试点单位,实际产生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认证相关费用。
第五条补贴标准首次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有效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补贴。
第六条各区应当进行资金匹配。
支持本区域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工作。
第七条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按照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年度补贴通知要求,填写《天津市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补贴申请表》(可从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并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按照补贴标准提供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相关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三)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有关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30•【字号】济政字[2007]63号•【施行日期】200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济政字〔200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创新型城市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服务能力1.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
加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强化职能,协调发展。
建立市、县(市、区)两级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2.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
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提升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3.加快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
整合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积极开展集专利、商标、版权信息和服务于一体的全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加强国家专利技术(济南)展示交易中心建设,促进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贸易,为知识产权的转让和产业化提供公益性服务。
4.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5.支持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中发挥主体作用。
鼓励企业制定、实施适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采取多种措施,激励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高端产品,形成一批核心专利技术、驰名商标、知名品牌等自主知识产权,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标准的制订,开展地理标志(原产地)产品申报,建立健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沈抚新区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任务,健全我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络,现将制定的《辽宁省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经验,请各市、沈抚新区知识产权局确定该项工作联系人,并在每季度末当月22日前,将相关工作进展和经验做法等情况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重要工作动态即时报送。
特此通知。
附件:1.辽宁省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建设工作方案2.各市维权援助机构建设工作联系人信息表3.地方设立辽宁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申请表4.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信息备案表辽宁省知识产权局2020年4月10日(联系人:知识产权保护处陈海涛,电话:************,邮箱:***************)附件1辽宁省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关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精神,落实《辽宁省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七条中“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要求,确保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更好服务于辽宁经济社会建设,不断推进我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发展,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建设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建设目标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社会需求重点,充分利用和发挥全省知识产权系统与有关机构的人才资源和信息资源优势,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不断健全、完善本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7.13•【文号】国知发服函字〔2021〕104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知发服函字〔2021〕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制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7月13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工作方案大力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的重要部署,是不断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有力举措。
为切实做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组织实施,按照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精神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窗口”的总体工作要求,围绕织好织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突出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干部队伍综合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化程度,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需求,更好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更好支持和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6.04.19•【文号】财企[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2006年4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的评估行为,使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创新经济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七)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八)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知识产权奖补政策宣传报道
知识产权奖补政策:推动创新,保护智慧成果
在当前创新驱动发展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个人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奖补政策。
首先,知识产权奖补政策旨在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通过设立各类奖项,对在科技、文化、艺术等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以此激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投身于科技创新和知识创新。
其次,知识产权奖补政策注重对创新成果的保护。
政府将为符合条件的创新成果提供专利申请费补贴,减轻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专注于研发创新。
再者,知识产权奖补政策也为企业提供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支持。
对于成功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企业,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帮助企业更快地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此外,知识产权奖补政策还有助于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通过举办各类宣传活动,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让公众更加了解和尊重知识产权,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奖补政策是我国推动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
它不仅能激励创新,保护智慧成果,还能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让我们共同期待这项政策能带来更多的创新成果,为我国的发展注入更强大的动力。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赋能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赋能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济市监办〔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赋能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市监办〔2022〕33号各区县(功能区)市场监管局(部、办):现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赋能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4日关于强化知识产权赋能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若干措施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抢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机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纾难解困,更大力度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支撑“六个现代化强省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知识产权工作措施。
一、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培育建设专利密集型产业园区,以园区带动重点企业创新发展。
建立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库,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实施入库重点培育,推动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打造一批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核心竞争力强的优势示范企业。
实施中小微企业能力提升行动,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培育一批具有知识产权优势的“专精特新”企业。
二、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推动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开展商标品牌指导站示范站评选,发挥站点服务职能,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商标服务。
支持鼓励企业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指导企业健全商标品牌管理体系,加快商标品牌化进程,打造国际知名“济南品牌”。
支持企业运用国际商标注册开拓海外市场,鼓励企业运用商标进行质押融资。
三、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
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培育一批企业、高校院所深度合作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引导开展高价值专利订单式研发和投放式创新,构筑重点产业高价值专利池,形成一批对产业发展和国际竞争力具有引领作用的高价值专利组合,推动知识产权在国际国内双循环中加速运营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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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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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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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书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无”。
5、本申请书为制式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格式,若所填内容较多,仅可对填报内容的字号、行间距等进行调整。
6、本申报书所称PCT专利申请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