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否拆除装饰装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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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案例】
2019年4月,王先生将其一套自有房屋出租给钱先生,租期为一年。
2019年7月,钱先生为了房屋使用方便,与王先生沟通,取得同意后,出资五千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2020年4月,合同到期后,双方对装修问题产生了分歧。钱先生主张,其对房屋的装修取得了王先生的同意,其出资只是垫付,王先生应当在扣除合理使用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给自己。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法律分析】
其一【《租赁合同》的效力】双方于2019年4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其二【《租赁合同》对于装修问题的约定】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仅是约定了租期、租金及押金的相关事项,并未对装修问题做出约定。
但,在合同履行期间,钱某就装修问题与王某进行了协商,并取得了王先生的同意,但双方并未对装修费用由谁承担以及装饰物的归属做出约定。
其三【装修、装饰物的分类】装修、装饰物按照在屋里上是否能够拆除,以及拆除上是否丧失价值进行划分,分为附合物与未附合物。
其四,【合同到期后装修装饰物的处理】
租赁合同到期后,对于装修装饰物的处理关键在于区分装修、装饰物为附和物还是非附和物。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是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可由承租人予以拆除。如果已形成附和物,承租人不能无法拆除,且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除非是双方此前对于装修装饰费用做出明确约定。
另外,承租人在对装饰装修物的拆除过程中,应注意不要对租赁房屋造成破坏,否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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