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4第十四章单位犯罪002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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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事业单位刑法讲义

14年事业单位刑法讲义

第一节刑法总论一、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分子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第4 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1.刑法的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第 6 条第 1 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刑法》第 6 条第 2 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版权所有翻印必究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第19 页共300 页本法。

”根据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刑法》第 6 条第 3 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刑法的属人管辖《刑法》第7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7 条第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中国政法大学方鹏刑法分论讲义刑法分论概论

中国政法大学方鹏刑法分论讲义刑法分论概论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 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2)构成要件要素地位的界定,如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3)构成构成要素的范围界定,如盗窃对象的“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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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方鹏刑法分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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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的学习内容
1、具体罪名的成立条件(客观要素、主观要素)
(1)成立罪名所需的必要构成要件要素,如聚众斗殴罪的构成
是否要求流氓动机要素?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 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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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刑
1、法定刑、宣告刑、执行刑 2、内容:刑种、刑度 3、分类,发展历程 (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2)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4)浮动法定刑(罚金) 4、法定刑的排列顺序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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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条文中的引导性规定
引导性规定,亦即不规定罪状、法定刑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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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元年(650)唐高宗李治命长 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修《永徽 律》,翌年颁行。《永徽律》凡十 二篇五百条(一作五百零二条)。
其篇名及主要内容为: 名例律 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 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 杂律 捕亡律、断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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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与案件的认定
• 浙江海上打捞案 1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一)(二) (三)(四)

2017刑法先修班讲义.(方鹏)

2017刑法先修班讲义.(方鹏)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先修班讲义方鹏著2016年10月北京讲义目录刑法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上编、刑法总论核心考点讲解第一讲、犯罪构成理论第二讲、不作为行为与不作为犯第三讲、因果关系第四讲、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第五讲、故意、过失的认定第六讲、事实认识错误第七讲、共同犯罪下编、刑法分则难点罪名讲解第八讲、他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有目的(侵犯财产犯罪)第九讲、盗窃罪第十讲、诈骗罪第十一讲、侵占罪第十二讲、绑架罪(侵犯人身犯罪)第十三讲、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贪污贿赂犯罪)第十四讲、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司考刑法的命题形式和特点司考刑法的命题特点(一)案情玄怪,剑走偏锋【真题】2016/2/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

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

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

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

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方鹏押题情况】【《金点背诵》金题10-A】以下关于责任能力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是()A.甲在以前已因吸毒产生过幻觉有狂暴症状的情况下,明知自己吸食后会出现幻觉仍故意吸食,进而出现精神障碍将阮某当作“魔鬼”杀死,则甲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冲刺题10-A】以下关于责任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间歇性精神病人甲以杀人故意,起先以铁锤打击被害人A某但没有致其死亡,随后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继续实施打击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

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冲刺题9-A】A.15周岁的甲,在网上偶遇陌生幼女A某,经A某同意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甲构成强奸罪【冲刺题9-D】D.丁在16周岁生日当天对被害人D某实施敲诈勒索、进行恐吓,让D某三天后交财,并于生日之后第三天取得财物,即使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追究其侵占罪的责任【《金点背诵》思考题9-部分】甲(14周岁生日当天)与乙(16周岁生日当天)与同村村民素有仇隙,听有人说“未成年人犯罪不会追究”,因二人同天生日,遂在二人生日当天,合谋无恶不作。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因果关系PPT学习教案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因果关系PPT学习教案
经验法则之三:行为人致被害人重伤后又将其置 于危险境地,一般认为有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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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择一的竞合(同时犯因果关系)
A1 R
A2
(五)重叠的因果关系
A1+A2
R
(六)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七)疫学因果关系及环境犯罪
证明某种因子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理论 (1)该因子在发病的一定期间之前起作用 (2)该因子的作用程度越明显,患病率就越高 (3)该因子的分布消长与流行病学观察记载的流 行特征并不矛盾 (4)该因子作为原因起作用,与生物学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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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观归责理论的意义
(一)因果关系说[日本]与客观归责[德国]的关系 1、因果关系说[日本]:对构成要件要素分别进行实质 判断 2、客观归责说[德国]:对构成要件要素不分别进行实 质判断,而是总体进行实质判断
(二)案例分析: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责说各自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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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 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 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 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
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 关系
(二)现在的学说
1、条件说:无A即无B,则A是B的条件
核心:排除思维法 弊端:扩大处罚范围
(2、原因说 :部分条件是原因)
最终条件说、异常行为说、优势条件说、最有力条件 说、动力条件说;主要原因、直接原因 弊端:难以操作、判断具有随意性
第4页/共24页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条件说基本公式
条件说的补充规则

2022法律硕士 考试分析 刑法分则14章 知识点整合

2022法律硕士 考试分析 刑法分则14章 知识点整合

14章危害国家安全罪(4)一分裂国家罪⭐罪与非罪注意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分裂国家的故意,客观上是否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此罪与彼罪1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具体行为方式有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实施上述三种行为的一种即构成本罪既遂,行为人既组织策划又实施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的,仅以一罪论处。

2 组织策划行为是独立的实行行为,而非预备行为或共犯行为3 与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二煽动分裂国家罪⭐罪与非罪行为人实施以下行为的,应以本罪论处: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

2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3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 使用互联网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①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是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煽动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

②煽动行为是否公然实施、被煽动人是否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间谍罪⭐⭐⭐1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虽未参加间谍组织但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下达的任务,包括接受刺探、窃取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任务,也包括接受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任务。

2 “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是指以各种手段敌人指引攻击我方目标的活动,攻击是否得逞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罪与非罪关键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进行间谍活动,故意分别由故意参加间谍组织、故意接受间谍任务、故意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构成。

对被胁迫或因受欺骗被拉进间谍组织,并未实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和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务并不知晓该组织性质的不能认定为间谍罪。

此罪与彼罪1 只要参加了间谍组织,即使未从事间谍活动,也成立本罪。

2只要实施上述五种行为之一,即成立间谍罪,实施几种行为的,也仅以间谍罪一罪论处。

四为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 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是指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机构军事机构经贸组织文教单位科研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宗教组织以及上述机构组织以外的个人,包括上述机构、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组织、派驻人员。

《刑法》第十四章

《刑法》第十四章

(二)法定量刑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9、犯罪人因犯罪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量刑情节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不同情节的关系 (二)正确适用多功能情节 (三)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 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 的本人其他罪行。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四)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 如实交待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行为。 (五)自首的法律后果
第67条第1款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节 量刑情节
四、间接处罚的禁止
对于罪刑规范并不禁止的事实(行为、 结果等),不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否则 就会形成间接处罚。 A在抢夺B的财物时,导致B身体遭受 轻微伤。B的轻微伤能否成为对A从重量 刑的根据?本书持否定回答。
第十四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三节 累犯
第三节 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 行完毕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 定之罪的情况。
第67条第1款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的,是自首。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既不缩小也不夸大。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三)准自首的成立条件
第67条第2款 【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的,以自首论。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4第十四章单位犯罪000002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4第十四章单位犯罪000002
第十四章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定义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区分 单位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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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四/2部分.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
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 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 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 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 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 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 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 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 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 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 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 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 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由他们二人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
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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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
(一) 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
1、自然犯:盗窃罪、重婚罪、强奸罪等 2、某些法定犯: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抗税罪
(二)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
1、双罚制: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逃汇罪、非法出售、私
(原条文)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
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十四章

刑法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刑罚概述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刑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者限制其某种权 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强制方法。
特征:
(1)刑罚的内容为对受刑者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 (2)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二)特殊预防的方式
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方式实现: 1、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和执行死刑 2、对绝大多数犯罪人采取适用和执行自由刑 3、对贪图利性犯罪的犯罪人适用和执行财产罪 4、对某些犯罪独立或附加适用资格刑
(三)特殊预防的实现
✓实现关键在于: 妥善处理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三者关系
四、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 也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是一种既对 立又统一的关系。
小结
掌握: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与犯罪 的关系、刑罚与其他强制方法的区别、 刑罚的功能 了解:刑罚目的的内容及其内部关系。
✓具体来说: 既反对教育万能论,也反对单纯惩办主义; 寓教育改造于剥夺惩罚之中,把剥夺惩罚 和教育改造有机结合起来
三、一般预防
(一)一般预防的概念和对象
概念: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 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人, 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对象:
{ 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
危险分子 不稳定分子 刑事被害人
其他社会成员
(二)一般预防的方式
1、威慑、警戒不稳定分子 2、安抚被害人 3、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 (三)一般预防的实现
1、刑罚的适当性 2、刑罚的公开性 3、刑罚的及时性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 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 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 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 贝卡利亚

刑法学第十四章

刑法学第十四章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刑罚论
因为有了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论述了刑法的概念与特征,刑 罚与犯罪对立统一的关系,刑罚的功能,刑 罚的目的。
【本章关键术语】
刑罚
刑罚权
刑罚目的 特殊预防
刑罚功能 一般预防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录
刑罚论之刑罚概说
因为有了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本质
一、刑罚的概念
1.概念: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 罪人 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 裁方法。
2.特征: (一)刑罚的内容是对犯罪人某种权益的限制或剥夺,这 是刑罚的首要特征。 (二)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了罪的人。 (三)刑罚的根据在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四)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各级刑事审判机关。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录
刑罚论之刑罚概说
因为有了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
★刑罚与其他的法律制裁刑事责任(民事制 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等)的区别:
第一、严厉程度不同
第二、适用对象不同
第三、适用主体不同
第四、适用根据不同
第五、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 第六、确立机关不同
二、刑罚的本质
从我国情况出发,我们认为,刑罚的本质就是对犯罪的惩 罚性,亦即使犯罪人遭受与其所实施的罪行和应负的刑事责 任相应的痛苦是刑罚的本质。
3.刑罚的功能是刑罚可能产生的作用。
4.刑罚的功能是国家创制、裁量和执行刑罚过程中可能产生 的积极作用。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录
刑罚论之刑罚概说
因为有了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
(二)刑罚功能的种类 对犯罪人的功能

刑法课件刑法总论章节14

刑法课件刑法总论章节14
(二)一般预防的方式 (三)一般预防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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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和一般预防目的是紧密 结合、相辅相成的。
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既要考虑特 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
但绝不是对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不分先后同时考 虑,不分主次等量齐观。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 用刑罚时,应当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制约下, 首先主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然后再适当考虑 一般预防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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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引起刑罚的产生,刑罚是对犯罪的否 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一) 刑罚与犯罪的对立 (二) 刑罚与犯罪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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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一) 适用根据不同 (二) 适用机关不同 (三) 适用对象不同 (四) 严厉程度不同 (五) 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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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一、对犯罪人的功能 二、对被害人的功能 三、对社会的功能
(二)教育鼓励功能
我国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就具有提高公民的法 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公民自觉遵纪守法,积 极维护法制,鼓励公民坚决同犯罪进行斗争的作 用。这就是刑罚的教育、鼓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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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一、刑罚目的概说 二、特殊预防 三、一般预防 四、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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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目的概说
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 犯罪。 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因实施犯罪而受到 刑罚处罚的犯罪人。 (二)特殊预防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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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预防
(一)一般预防的概念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 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 道路。
我国刑罚一般预防的对象只限于潜在的犯罪人。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刑法教学课件第十四章

刑法教学课件第十四章

3、特殊预防的实现


(1)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的关键在于妥 善处理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三者的辩 证关系。 (2)反对教育万能论和单纯惩办主义。
(三)一般预防

1、一般预防的概念 (1)概念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 适用刑罚,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者, 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2)一般预防的对象
2、我国刑罚的主要特征



(1)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 的强制方法。 (2)刑罚是刑法中赋予“刑罚”名称的强制 方法。 (3)刑罚是用以惩罚犯罪行为人的强制方法。 (4)刑罚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裁判科处的强制方法。 (5)刑罚是由特定机关执行的强制方法。 (6)刑罚从整体而言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四)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紧密结合、相辅相成
(二)刑罚与犯罪的关系

1、刑罚与犯罪的对立 表现在两个方面 (1)从国家方面 (2)从犯罪人方面 2、刑罚与犯罪的统一 表现在三个方面 (1)起源相同 (2)互相依存 (3)命运相同
(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 法的区别

1、适用根据不同 2、适用机关不同 3、适用对象不同 4、严厉程度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二、刑罚的功能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正确制定、衡量 和执行刑罚对社会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对犯罪人的功能

1、剥夺功能 2、惩罚功能 3、教育改造功能
(二)对被害人的功能

对被害人及其亲友的安抚功能 教育功能
(三)对社会的功能

1、威慑功能 2、教育鼓励功能
三、刑罚的目的
3、一般预防的实现

刑法总论第十四章

刑法总论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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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行为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与定罪 对行为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所采用的手段、 工具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造成了不是行为人所希望发生的 后果。 对行为手段、工具的认识错误可能表现为两种情况: 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所采用的工具、手段不会发生危害结 果,但实际上却发生了危害结果。 对这种认识错误,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故不 能构成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应该预见并且能够预见的, 构成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不可能预见的则属于意外事件 ,不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误认为自己所采用的方法、手段、工具能够产生 危害结果,而实际上不能产生危害结果。 这种工具、手段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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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调统一原则 协调统一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在对某种 行为是否定罪以及在定为何罪的问题上应当协调一 致,使定罪工作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人民法院应注意两个方面的协调工作: (1)从横的方面来讲,人民法院在定罪时要注意与 本地或外地的人民法院的定罪保持一致,以保证定 罪活动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 (2)从纵的方面来讲,人民法院在定罪时要注意历 史的一贯性和稳定性,也即在以法律为标准的基础 上,使定罪做到前后一致,相互统一。
第十四章 定罪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定罪概述 定罪的原则和方法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与定罪 危害行为的情节与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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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提示:
1、定罪应注意的基本原则及方法 2、情节在定罪中的作用 3、认识错误的种类及其对定罪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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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定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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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罪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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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与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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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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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 单位犯罪的主体
2005/2/52. 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 • 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 • B.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
要经营活动 • 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
2020/6/15
2020/6/15
2006/2/5. 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 B.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
实施 • 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 D.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
2020/6/15
2020/6/15
一、定义、成立条件
1、定义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 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 者由负责人决定,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依照刑法应当承 担刑事责任的犯罪。
2、成立单位犯罪的条件
• (1)合格的单位 • (2)以单位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 • (3)单位按决策程序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单位意志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 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 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 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原条文)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
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条文) •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六、单位犯罪的处罚 (一)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主管、责任人员
1、与自然人犯罪刑罚的比较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二)单罚制:只处罚主管、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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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4. 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
• A.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但贷款诈 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 • (4)刑法明文规定 ➢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共同犯罪(主要是单位领导成员集体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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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四/2部分. •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
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 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 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 • 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 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 • 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 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 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 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 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 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 。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 • 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 [问题]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 B.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 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
罪的主体 • D.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
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 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 窃行为的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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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赠文物藏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
2、单罚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妨害清算罪、私分国有资
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自然人、单位)
强迫职工劳动罪(修正案八已修正为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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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
由他们二人平分 • 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
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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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
(一) 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
1、自然犯:盗窃罪、重婚罪、强奸罪等 2、某些法定犯: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抗税罪
(二)纯正的单位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
1、双罚制: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逃汇罪、非法出售、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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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位实施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罪名中的行为
1. 单位行为不能构成此种单位犯罪,但可能构成彼种单位 犯罪。例如单位贷款诈骗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2. 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如单位为了单位利益盗电,对其 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可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五、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
1、故意:私分国有资产罪 2、过失: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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