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评估 6-2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煤矿瓦斯防治方案、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煤矿瓦斯防治方案、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一、前言煤矿瓦斯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气体,具有很高的爆炸性,对煤矿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煤矿瓦斯防治方案至关重要。
二、煤矿瓦斯防治目标1. 降低瓦斯涌出量,减少瓦斯积聚。
2. 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3. 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管理体系,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
三、煤矿瓦斯防治措施1. 通风换气(1)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的风量满足矿井生产需要。
(2)定期检查矿井通风设施,确保通风设施完好、有效。
(3)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优化,降低瓦斯积聚区域。
2. 瓦斯抽采(1)根据矿井瓦斯涌出情况,制定合理的瓦斯抽采方案。
(2)采用先进的瓦斯抽采设备和技术,提高瓦斯抽采效果。
(3)加强对瓦斯抽采系统的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运行。
3. 瓦斯监测与报警(1)安装瓦斯监测设备,实时监测矿井瓦斯浓度。
(2)设置瓦斯报警装置,及时发现瓦斯异常情况。
(3)建立瓦斯监测与报警系统,实现瓦斯信息的实时传输和分析。
4. 防突措施(1)根据矿井煤层特点,制定防突措施。
(2)加强煤层卸压排放,降低煤层压力。
(3)采用预抽瓦斯等技术,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5. 安全培训与教育(1)加强煤矿职工的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2)开展瓦斯防治知识教育,使职工掌握瓦斯防治技能。
(3)定期组织瓦斯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矿井应对瓦斯事故的能力。
四、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1. 建立防治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瓦斯涌出量、瓦斯浓度、瓦斯爆炸事故率等。
2. 制定防治效果评价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3. 定期对瓦斯防治效果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4. 建立防治效果评价档案,记录评价结果和整改情况。
五、执行情况说明1. 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风量满足生产需要。
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2018年4月27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2011年10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为什么修订《暂行办法》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矿井瓦斯地区差异性较大,国家要求煤矿实行瓦斯分级管理,矿井根据瓦斯等级进行相应管理和投入,确保安全生产。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划分瓦斯等级的依据,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瓦斯防治效果。
国家高度重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1年10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有力地促进、强化、规范了我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但是,原《暂行办法》实施6年多来,随着我国煤炭科技的进步,随着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国家近几年来修订完善了一系列煤矿安全法规规章标准,特别是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于2016年10月实施,原《暂行办法》在鉴定方法、鉴定指标、判定规则、鉴定管理、鉴定人员以及鉴定工作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急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17年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专题调研,重点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同时着手组织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直至2018年4月完成了修订任务。
二、修订的原则本次修订坚持“衔接法规、细化完善、规范行为、强化管理”的原则,重点对鉴定管理、鉴定人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与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部门规章和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一致,进一步规范了鉴定矿井、鉴定单位(机构)在鉴定工作中的行为。
瓦斯防治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及考核办法
瓦斯防治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及考核办法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瓦斯防治工作、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开展我矿瓦斯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范围有关瓦斯防治相关科室和瓦斯防治机构中所有人员以及所属科、队。
三、职责1、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落实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2、严格落实我矿瓦斯防治相关人员的责任。
并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
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3、严格监督瓦斯防治机构中的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是否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4、做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做到监控有效。
5、认真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的有关难题。
四、考核内容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五、考核办法1、公司每月召开一次瓦斯防治专题例会,对矿井瓦斯治理综合分析,逐头逐面分析瓦斯灾害情况,各部门领导正副职及技术人员、专业人员必须到会,原则上不准请假,无故缺席会议每人每次罚款50元。
2、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每周两次,无故缺席处罚相关责任人各50元。
3、技术科进行采区、工作面设计时,要充分考虑通风系统合理性,矿井要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采掘面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必须直接引入采区回风巷,不得因设计原因造成矿井通风隐患,否则处罚相关责任人各100元。
4、严禁井下任何地点无风、微风作业。
出现一次处罚相关责任人50元。
5、加强矿井供电管理及通风机管理严禁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
出现一次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6、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停风机电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同意,不得出现内部系统无计划停电。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作者: ————————————————————————————————日期: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根据国家能源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7号)及黔能源煤炭[2012]56号文件关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特制定三鑫煤矿瓦斯防治效果分级评价规定。
评价分级一级由公司组织人员对各矿井进行评级,二级由矿成立评级小组对本矿进行瓦斯治理能力进行评级。
评价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见后附表1)2、瓦斯抽采管理制度(见下抽采制度规定内容)评分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见后附表2)一级评分不低于80分,瓦斯防治能力基本达到。
二级评分不低于90分,瓦斯防治效果合格,低于90分的不合格。
一、成立评价机构评价组长:矿长副组长:矿总工程师成员: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各科长负责本矿瓦斯防治管理能力与效果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矿级领导与各科室正副职。
二、评价程序:由矿组织先评分评级后申报公司后,由公司组织人员对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
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基本标准分值评分规定从业经历15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
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煤矿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确认制
**煤矿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确认制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升管理水平,切实做到消突真实、抽采达标,有效防范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管理(一)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确认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总工办、调度室、安监处、技术部、通防科、地测科、机电科、通防工区、施工单位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确认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科,通防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确认领导小组负责预审矿井瓦斯防治规划、防突专项设计、抽采专项设计、年度瓦斯治理计划和技术措施方案和执行效果;负责组织实施矿井石门揭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和抽采评价等;负责对消突评价报告、抽采达标评价报告签字确认;负责对瓦斯治理工程、抽采系统及抽采效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相关参数考察并批准;负责组织审查矿井瓦斯治理工程资金计划。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确认办公室是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工作的牵头部门,协调瓦斯防治和防治效果评价确认工作。
具体负责防突专项设计、抽采工程设计、区域专项防突设计、石门揭煤设计、消突评判报告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的编制、呈报、备案;对钻孔竣工图和抽采效果分析报告进行预评价;负责审查消突评价报告、抽采达标评价报告;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参数考察技术方案。
煤矿负责编制瓦斯防治规划、防突专项设计、抽采专项设计、年度瓦斯治理计划和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抽采工程设计、区域防突措施、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编制消突评价报告、抽采达标评价报告;负责按照规定呈报有关技术资料。
二、评价确认依据(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抽采规定》)(三)《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 1050-2008)(四)《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 1018-2006)(五)《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 1026-2006)(六)其它相关技术规范三、评价标准(一)先决条件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消突、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不予效果评价。
公司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与分级评价规定
附件7贵州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及分级评价规定时间:2012年3月目录第一部分分级评价规定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部分抽采管理制度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部分瓦斯抽采防治效果评价制度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表1、2 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与评分表错误!未指定书签。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及分级评价规定根据国家能源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7号)及黔能源煤炭[2012]56号和盘煤通字[2012]14号文件关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意见,特制定中纸投资有限公司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分级评价规定评价分级一级由公司组织人员对各矿井进行评级,二级由各矿成立评级小组对本矿井进行瓦斯治理能力进行评级。
评价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见后附表1)2、瓦斯抽采管理制度(见下抽采制度规定内容)评分标准:1、贵州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说明(见后附表2)一级评分不低于80分,瓦斯防治能力基本达到。
二级评分不低于90分,瓦斯防治效果合格,低于90分的不合格。
一、成立一级评价机构评价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各部门部长、公司总工工程师成员:各矿矿长、各矿井副矿长,各副总工程师。
负责公司下属矿井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公司各部部长与下属矿长。
二、成立二级评价机构评价组长:矿长副组长:矿总工程师成员: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各科长负责本矿瓦斯防治管理能力与效果评分评级,根据评分评级考核矿级领导与各科室正副职。
三、评价程序:由矿组织先评分评级后申报公司后,由公司组织人员对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与总体评分评级。
第二部分抽采管理制度第一条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各煤矿矿长、矿总工程师亲自抓抽采工作,建立专职抽采队伍,全面负责指导矿井瓦斯抽采工作。
第二条实行设计和计划管理。
编制瓦斯抽采设计。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范本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矿井瓦斯检查工作,确保矿井安全运营,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瓦斯检查工作。
3. 责任3.1 矿井管理者有责任组织和领导瓦斯检查工作,并确保瓦斯检查的全面、准确和及时。
3.2 瓦斯检查员有责任定期进行瓦斯检查,并按规定填写检查记录。
3.3 监管部门有责任监督和检查瓦斯检查工作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必要的整改建议。
4. 瓦斯检查频率4.1 日常瓦斯检查应每班至少进行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及时记录。
4.2 定期瓦斯检查应每月进行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给矿井管理者。
4.3 随机瓦斯检查应不定期进行,以加强对瓦斯检查员工作的监督。
5. 瓦斯检查内容5.1 瓦斯检查员应检查井下通风系统的工作情况,包括通风机、风流量、风速、风压等。
5.2 瓦斯检查员应检查井下的瓦斯浓度,包括主进风巷、回风巷、工作面等各个位置的瓦斯浓度情况。
5.3 瓦斯检查员应检查瓦斯抽放系统的工作情况,包括抽放罐的瓦斯抽取量、排放情况。
5.4 瓦斯检查员应检查井下瓦斯检测仪器的校验情况,确保测量准确性。
5.5 瓦斯检查员应检查井下的瓦斯泄漏源,包括管道、设备等是否存在泄漏情况。
6. 检查记录6.1 瓦斯检查员应按规定填写瓦斯检查记录,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
6.2 瓦斯检查记录应保存在矿井管理部门,年度瓦斯检查记录应保存至少5年。
6.3 监管部门有权随时查阅瓦斯检查记录。
7. 整改措施7.1 发现瓦斯浓度超标或其他瓦斯安全隐患的,矿井管理者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记录整改情况。
7.2 矿井管理者应及时整改瓦斯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安全问题,并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8. 奖惩措施8.1 瓦斯检查员应严格按照瓦斯检查制度执行工作,如发现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规定的情况,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8.2 矿井管理者应对瓦斯检查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奖励或处罚措施。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为了认真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着力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企业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等规定,全力做好矿井瓦斯防治及抽采工作,确保突出煤层采掘工作在作业前达到消突效果,保证采掘作业的安全环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一、成立正珠煤业瓦斯防治效果评价领导组:组长:董事长、总经理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瓦斯矿长副组长:由公司其他副矿级领导组成成员:由通风区、安监部、调度室、生产科、地测科、机运部及各采掘队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区,办公室主任:王红亮,成员由通风区管理人员组成,负责瓦斯防止效果评价日常管理工作。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领导组主要职责:组织审查矿井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灾害安全评价情况;核实矿各采掘地点是否存瓦斯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对瓦斯防治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通报瓦斯防治综合评价结果;指定重点监控项目,并将监控项目落实到人;定期督促检查瓦斯灾害隐患处理情况。
二、预测评价范围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一律实行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先评价后施工。
三、预测评价内容矿井瓦斯防治规划执行效果,瓦斯防治方案执行效果,各采、掘工作面区域性防突效果,各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
四、预测评价的组织和实施㈠矿井瓦斯防治安全评价由通风区进行自评,并报瓦斯防治效果评价领导组进行审核、确认。
1.每月29日前,根据下月生产计划安排,通风区以采、掘工作面为单元进行瓦斯防治安全评价,评价结果报矿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小组审核。
2. 每月30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各生产业务部门参加,对当月评价效果进行总结分析,对下月评价进行会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将评审意见返回各科室、队组落实执行。
㈡矿井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管理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各业务部门分工如下:1.生产科负责采掘工作面的施工进度,对瓦斯防治工程设计和措施编制提供技术支持或进行指导。
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细则
附件1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评分细则序号分值相关规定评分方法评分规定得分一基本标准15(一)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查阅企业慨况中关于煤炭上传年限的说明和瓦斯等级鉴定批复复印件。
多过层级的煤矿企业所属从事煤炭生产的分公司和全资、控股子公司煤炭生产年限可不作要求煤矿企业注册之日起,所属最早投产的矿井正式生产5年以上,或所属最早投产的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正式生产3年(以瓦斯等级鉴定批复结果为准)以上的,符合煤炭生产年限要求。
煤炭生产年限计算说明:没有发生兼并重组的煤矿企业,按最早投产的矿井计算生产年限。
非煤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首次进行煤炭行业组建新的煤矿企业,从兼并重组之日起计算煤炭生产年限,可着为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连续计算。
2011年12月26日前,已有高瓦斯和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生产的煤矿企业和已有高瓦斯和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正式核准的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鉴于此类企业在本办法下发前已经从事高瓦斯和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生产或建设,煤炭生产年限不作为必备指标。
2011年12月26日后开始从事高瓦斯和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年限必须达到标准要求。
序号基本标准分值相关规定评分方法评分规定得分(二)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查阅管理人员工作具体以下情形之一管理经历为符合要求: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经历说明中董事长和总经理工作简历。
多个层级的煤矿企业所属从事煤炭生产的分公司总经理、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工作经历都应符合要求。
①在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从事管理工作5年以上;②在有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从事管理工作5年以上;③在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和有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累计5年以上;煤矿企业任一层级的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工作经历不符合要求,即认定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本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指对矿井瓦斯的含量进行检测和评定,确定其所处等级的过程。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并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三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对所有矿井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瓦斯等级和监控要求第四条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瓦斯含量的大小分为一级瓦斯、二级瓦斯、三级瓦斯和四级瓦斯。
1. 一级瓦斯:瓦斯含量小于0.3%(体积分数)。
2. 二级瓦斯:瓦斯含量在0.3%至0.6%之间。
3. 三级瓦斯:瓦斯含量在0.6%至1.2%之间。
4. 四级瓦斯:瓦斯含量大于1.2%。
第五条矿井瓦斯监控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置和安装,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六条矿井瓦斯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根据矿井具体情况进行科学规划,保证监测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七条矿井瓦斯监控设备的数据应及时上传到矿井瓦斯管理系统中,用于分析、报警和决策。
第三章瓦斯等级鉴定方法第八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使用国家认可的瓦斯采样方法和分析仪器,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瓦斯采样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流程进行,采样点和采样时间应具有代表性。
第十条瓦斯分析仪器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其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瓦斯等级的鉴定应根据连续观测的数据结果进行,最终确定瓦斯等级。
第四章鉴定结果的处理和措施第十二条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应及时通知矿井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三条一级瓦斯或二级瓦斯矿井,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四条三级瓦斯或四级瓦斯矿井,应立即停工、撤离人员,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建立健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
瓦斯参数测定及措施效果检验、消突评价相关要求
防突及措施效果检验、消突评价等补充资料一、瓦斯基本参数测定一、瓦斯基本参数测定的内容及原则一)用于瓦斯涌出量预测及瓦斯抽采论证的瓦斯基本参数1.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含量是指在矿井大气条件下(环境温度为20℃,环境大气压力为0.1 MPa)单位质量煤体中所含有的瓦斯气体(通常指甲烷)体积量,一般用m3/t表示其大小,即1 t煤中所含瓦斯的立方米数。
煤层瓦斯含量又可分为:煤层瓦斯原始含量——未受采矿采动及抽采影响的煤体内的瓦斯含量。
煤层瓦斯残存含量——受采矿采动及抽采影响的煤体内现存的瓦斯含量。
原煤瓦斯含量——单位质量原煤中含有的瓦斯量。
可燃基瓦斯含量——原煤中除去灰分和水分后的单位质量可燃部分煤中的瓦斯含量。
2.煤层瓦斯压力煤层瓦斯压力是指瓦斯赋存于煤层中所呈现的气体压力,即气体作用于孔隙壁的压力。
煤层瓦斯压力的单位一般用MPa表示。
煤层瓦斯压力又可分为:煤层瓦斯原始压力——未受采矿采动及抽采影响的煤体内的瓦斯压力。
煤层瓦斯残存压力——受采矿采动及抽采影响的煤体内现存的瓦斯压力。
二)用于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瓦斯基本参数1.煤层瓦斯压力<(0.74mpa)2.煤层瓦斯含量<8m3/t)2.煤层的结构破坏类型(Ⅰ~V类):用煤层的构造特征、光泽、节理性质、断口性质及强度等指标综合反映的煤层被破坏程度。
4.煤样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实验室测定的吸附瓦斯煤样在突然卸压后最初一段时间内解吸瓦斯放出快慢的相对指标。
5.煤样的坚固性系数(∫):用捣碎法测定的煤样抗破碎强度指标。
6.煤的瓦斯解吸特征曲线:现场采取煤样经实验室真空脱附后,给定不同的吸附瓦斯压力使其吸附平衡,然后令其在大气压力状态下进行瓦斯解吸量随解吸时间关系的测定,统计分析得出解吸特征参数。
改变吸附平衡的瓦斯压力,得出不同的解吸特征参数,得到吸附平衡瓦斯压力与解吸特征参数之间的关系曲线,该曲线即为煤样的瓦斯解吸特征曲线。
7.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矿井各煤层中所有已经发生突出的点中埋藏深度最浅的点对应的煤层瓦斯压力。
瓦斯等级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瓦斯等级的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维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业人员在煤矿作业过程中瓦斯等级的管理,包括瓦斯抽放、监测、防治等各个环节。
三、瓦斯等级分类1. 一级瓦斯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10%,需立即启动瓦斯抽放设备,进行有效抽放。
2. 二级瓦斯瓦斯浓度介于8%至10%之间,需加强瓦斯抽放设备的运行,进行及时抽放。
3. 三级瓦斯瓦斯浓度介于6%至8%之间,需加强对瓦斯气体的监测和防治,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矿井安全。
四、瓦斯等级的监测和评定1.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系统,全天候对矿井内的瓦斯浓度进行监测。
2. 矿井应设立专门的瓦斯监测岗,负责瓦斯等级的监测和评定工作。
3. 每当发现瓦斯等级超过规定范围,应立即向矿井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五、瓦斯等级的控制措施1. 对于一级瓦斯,应立即启动瓦斯抽放设备,进行有效抽放,并增加通风量,确保矿井内部空气流通。
2. 对于二级瓦斯,应及时加强瓦斯抽放设备的运行,并进行调整,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3. 对于三级瓦斯,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如停止作业、疏散人员等,确保矿井安全。
六、瓦斯等级的记录和报表1. 矿井应建立瓦斯等级的记录档案,对瓦斯等级的监测、评定和控制措施进行详细记录。
2. 矿井应每月对瓦斯等级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整改工作。
3. 矿井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瓦斯等级的报表和监测数据,确保信息畅通。
七、瓦斯等级管理的责任分工1. 矿井领导应严格执行瓦斯等级管理制度,加强对瓦斯等级的监督和检查,将瓦斯等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 瓦斯监测岗应严格执行瓦斯等级监测和评定工作,确保瓦斯等级的准确评定和及时报告。
3. 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瓦斯等级管理规定,做好瓦斯抽放、监测和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矿井安全。
八、瓦斯等级管理的奖惩措施对于执行瓦斯等级管理制度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对于积极履行职责、做好瓦斯等级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西省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
山西省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山西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西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对现从事或拟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煤矿企业是否具备从事煤矿瓦斯防治的能力。
第三条通过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摸清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现状,对全省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进行剖析,建立煤矿企业从事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准入制度。
第二章评估对象及内容第四条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对象为从事或拟从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
在山西省境内的多层级的煤矿企业,其下属的直属矿井及每个层级的全资、控股子(分)公司纳入评估范围一并评估,不单独申请评估。
第五条评估主要内容。
(一)从业经历情况。
评估煤矿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负责人相应的煤矿安全生产从业经历情况,认定煤矿企业是否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二)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情况。
评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机构设置及其人员配备能否满足瓦斯防治需要。
(三)安全生产系统设施情况。
核查煤矿的生产、通风、瓦斯抽采、安全监测监控等相关系统及设备是否符合瓦斯防治工作要求。
(四)瓦斯防治规范性管理情况。
检查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是否规范,是否达到瓦斯防治的目标及效果。
(五)瓦斯防治方案。
评价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方案及其瓦斯防治效果,认定是否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第五条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家能源局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通过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评估后,由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其他煤矿企业向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第六条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应超过1000万吨或所管辖(含控股)矿井不少于25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经营5年以上。
第七条申请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矿企业,须是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其所属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控股子公司可以纳入评估范围。
瓦斯抽采达标效果评价规定
附件3瓦斯抽采达标效果评价规定第一条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采区首采工作面,保护层开采效果考察与安全评价由科研院所进行,第二个及以后的工作面由矿比照首采工作面自行完成。
第二条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或未在保护范围内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措施,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
第三条采取各种方式预抽瓦斯进行区域“消除煤层突出危险”(以下简称消突)的,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九条要求。
第四条石门(井、巷)遇构造时,应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距10m前进行围岩加固,加固钻孔控制范围与抽采钻孔同,且要进入煤层0.5m,然后实施穿层钻孔预抽,未进行围岩加固的,预抽钻孔必须在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距10m前实施。
第五条预抽瓦斯钻孔必须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孔间距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若没有实际考察有效抽放半径数据的,必须按以下要求布置:1.煤巷掘进及回采工作面采用顶(底)穿层钻孔预抽的,钻孔终孔点按5.0m×5.0m间距布置;2.回采工作面块段采用顺层孔预抽的,钻孔按照3.0m间距布置。
顺层孔不能覆盖全工作面的,突出危险区工作面,必须施工顶(底)板抽放巷实施穿层预抽;高瓦斯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内施工钻孔对“未预抽区域”进行超前泄放,泄放钻孔按照3.0m间距布置,并留有2.0m超前距,煤厚>3.5m 时,须施工上、下两排钻孔。
第六条突出危险区范围内的边角块段,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预抽措施确有困难的,巷道掘进必须编制以顺层长钻孔预抽为主要内容的专项防突设计,矿会审后报公司批准执行。
专项设计中,钻孔控制:与掘进顺层预抽钻孔同,钻孔终孔间距按实际考察抽采半径布置,没有实际考察的按3.0m布置,相邻两茬钻孔最小压茬距(巷道轴线方向投影)≥20m。
煤厚>3.5m 时,须施工上、下两排钻孔。
第七条预抽钻孔基本技术要求:1.孔径Φ≥108mm;孔口管Φ≥2.0寸,且以能下入的最大管径为宜;2.穿层钻孔封孔长度L≥6.0m,顺层孔封孔长度L≥8.0m;3.孔口负压p≥13kPa;4.顶、底板巷内施工的穿层预抽钻孔须穿透全煤;5.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检测斜,测斜标准按《恒源煤电股份公司井下钻探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修改版)Microsoft_Office_Word_文档
目录一、目标与职责 (2)二、成立瓦斯抽采效果评价领导小组 (2)三、领导小组成员瓦斯抽采职责划分 (3)四、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瓦斯抽采职责划分 (5)五、瓦斯抽采效果评价制度 (6)(一)钻孔设计制度 (6)(二)钻孔施工要求制度 (6)(三)钻孔封孔及接管抽放制度 (8)(四)抽采管路管理制度 (8)(五)抽放参数监测监控 (10)(六)抽采瓦斯计量管理制度 (11)(七)抽采参数检测和调整制度 (11)(八)钻孔施工质量验收制度 (12)六、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评判 (13)七、考核、奖罚和问责制度 (16)袁仓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评价制度为了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抽放达标暂行规定》、《煤矿企业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深化瓦斯防治,真抓实干,全面推进瓦斯防治工作。
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与职责二、成立瓦斯抽采效果评价领导小组1、组长:张书兰(矿长)副组长:王中秋(安全矿长)刘景洋(总工程师)冯星忠(生产矿长)万汉文(机电矿长)曲文明(通风副总)邹永新(地测副总)昌自义(机电副总)成员:各项目部、各部室、工区负责人2、下设小组成员职责1)刘景洋,负责全矿瓦斯抽采效果全面工作。
2)冯星忠,负责全矿瓦斯抽采效果具体工作。
3)曲文明,负责全矿瓦斯抽采效果技术工作。
4)袁和平,负责瓦斯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工作。
5)胡丙炎,负责全矿瓦斯综合治理所需设施设备的供应。
6)华聪明,负责全矿通风系统,防尘系统健全,完善的组织实施工作。
7)柯善义负责全矿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
8)王建博负责瓦斯抽放效果的技术管理工作。
9)陈春来负责瓦斯抽采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10)徐西来负责瓦斯抽放钻孔组织实施工作。
11)昌自义负责全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完善及管理工作。
12)段锦锋负责全矿瓦斯检查管理工作。
13)高永强、负责全矿瓦斯技术基础资料管理工作14)安全部对各部门所负责的有关瓦斯治理方面的工作质量与安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为了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企业防治能力评估治理方法和差不多标准的通知»,坚持安全进展的指导原那么,深化瓦斯防汉,真抓实干,全面推进瓦斯防治工作。
特制定本治理制度。
第一部分抽采治理制度第一条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亲自抓抽采工作,建立专职抽采队伍,全面负责指导矿井瓦斯抽采工作。
第二条实行设计和打算治理。
突出矿井需要的编制矿井突出设计和瓦斯抽采设计,高瓦斯矿井需编制相应瓦斯抽采打算,确保〝抽掘采平稳〞。
瓦斯抽采打算,包括抽采系统的建立、管路铺设、钻孔施工数量和抽采量。
第三条抽采瓦斯专职人员对抽采钻孔、瓦斯管路进行揗回检查,每天定人、定时对抽采管路排粉、放水,并作好记录。
对管路显现的跑漏气现象必须及时处理,并及时汇报。
第四条瓦斯抽采泵站必须由司机值班,实行现场交接班,司机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每小时测定记录一次抽采瓦斯浓度、抽采负压和孔板压差、瓦斯流量等抽采参数,保证数据齐全,准确可靠。
第五条设置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应符合以下要求: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
其距进风井口和要紧建筑物不得小于50米,并用栅栏或围墙爱护;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米范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箭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米。
第六条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管网计量装置。
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必须依照抽采达标评判需要布置计量测点,测定抽采浓度、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
〔1〕泵站主管、采区干管、底〔顶〕板抽采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高、低负压抽采支管测点,均要安设瓦斯抽采计量自动监测系统,同时要并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进行实时监控;〔2〕需要单独评判的区域分支、抽采钻场、独立钻孔抽采分管测点,均要安设瓦斯抽采计量测定装置;〔3〕计量装置要符合相关计量和安全标准要求,定期进行校检,确保计量准确、规范;〔4〕抽采泵站要由人工对比记录抽采参数,且每天应许多于3次,参数记录要形成治理台账。
瓦斯评估_5__瓦斯检查考核制度
荔波县恒姑煤矿瓦斯防治检查考核制度及执行情况生产技术科2012年3月瓦斯防治工作检查制度瓦斯防治工作是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瓦斯检查工作又是瓦斯防治工作的中心点,为了加强我矿的瓦斯检查工作,杜绝瓦斯检查工作中出现的各种不良现象,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瓦斯检查管理条例及处罚办法,望有关人员遵照执行。
一、瓦斯检查制度1、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上级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担任矿井瓦斯检查工作。
2、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
3、瓦斯检查员必须熟悉工作区域的通风系统、风量分配、瓦斯涌出情况,负责分管区域的瓦斯、二氧化碳气体、一氧化碳气体、温度的检查工作,随时掌握和监视本区域各点的通风、瓦斯变化情况。
4、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所制定的瓦斯巡检线路认真检查,瓦斯检查手册要按照巡检线路的顺序,认真填写地点、名称、检查结果,字迹清晰工整,严禁乱填写。
通风科要根据井下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检查路线,并通知检查人员。
5、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假检,每次检查结果必须及时填入手册、牌板,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由作业人员签字;瓦斯检查必须做到手册、牌板、瓦斯日报表三对口;发现检查地点瓦斯浓度超限,要及时进行汇报,并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带。
6、瓦斯异常涌出区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每班检查次数至少3次,间隔时间不小于2小时;其它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每班检查次数至少2次,间隔时间不小于3小时;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2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特殊情况要随时检查区域瓦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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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荔波县恒姑煤矿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根据国能煤炭(2011)41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恒姑煤矿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一、建立机构,明确责任
成立恒姑煤矿瓦斯防治效果评价领导小组:
组长:张明
副组长:周思政刘云
成员:周海波温成刚魏世见马代银谭树锦
领导小组下设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张明任办公室主任。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审查全矿井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灾害安全评价情况;核实全矿各采掘地点是否存瓦斯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对瓦斯防治措施提出指导性意见;通报瓦斯防治综合评价结果;指定重点监控项目,并将监控项目落实到人;定期督促检查瓦斯灾害隐患处理情况。
二、预测评价范围
全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一律实行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先评价后施工。
三、预测评价内容
矿井瓦斯防治规划执行效果,瓦斯防治方案执行效果,各采、掘工作面区域性防突效果,各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
四、预测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一)矿井瓦斯防治安全评价分矿井自评、确认二个阶段。
1.每月25日前,根据矿下月生产计划安排,全矿以采、掘工作面为单元进行瓦斯防治安全评价,评价结果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报矿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小组审核。
2.矿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小组每月27日前对全矿井各部门报送的瓦斯防治效果评价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将评审意见通报全矿井落实执行。
(二)矿井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管理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各业务部门分工如下:
1.生产技术部
①负责采掘工作面的施工进度及瓦斯防治工程质量管理。
②负责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地质预测预报、瓦斯防治工程设计和措施编制提供技术支持或进行指导。
2.机电运输部负责采掘工作面瓦斯防治工作中的供电、排水设施(电缆、水泵、管路)的选型和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部负责对瓦斯防治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调度室负责对采掘工作面瓦斯防治的通讯、信息调度进行管理。
5.通风防突部负责瓦斯防治方案、措施的编制,瓦斯防治工程施工时对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并对瓦斯防治工程效果进行评价。
(三)矿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收集采掘工作面和自己部门业务有关的瓦斯防治信息,并填写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初评表,报生产技术部汇总。
评价表包括以下内容:
1.预测判断可能揭露的断层、褶曲、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并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价。
2.对抽采钻孔分布及抽放时间对抽采量做出分析。
3.预测判断掘进工作面前方60米及两侧20米范围内是否存在抽放空白带,并对抽放后煤体瓦斯含量及煤层瓦斯压力作出分析判断和危害评价。
4.结合回采工作面预抽抽放钻孔布置及抽放时间,对回采区域抽放量及抽放率做出分析,对突出可能性进行分析和危害评价。
5.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瓦斯灾害的位置,并作出危害评价。
6.根据预测可能发生瓦斯灾害的位置,对安全设施进行排查,评价安全设施是否满足要求。
7.针对采掘工作面可能发生的瓦斯灾害因素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瓦斯防治措施。
(四)每月25日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各生产业务部门参加,对当月评价效果进行总结分析,对下月评价进行会审。
1.根据下月的采掘计划对各采、掘工作面逐头逐面进行瓦斯防治效果预测安全评价。
为了使预测评价范围较好的衔接,综采工作面预测范围是计划推进度的1.3倍;炮采工作面预测范围是计划推进度的1.2倍;炮掘工作面预测范围是计划推进度的1.2倍;采掘计划调整,按调整后采掘计划及时补充瓦斯防治预测安全评价。
查出瓦斯灾害隐患和监控重点,制定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矿长审核,签字确认。
(五)矿瓦斯防治安全评价小组每月27日前对全矿井报送的瓦斯防治安全评价项目进行严格审核。
1.矿每月27日前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机电部、通风安全部等部门对全矿上报的瓦斯防治效果预测安全评价进行审核,审核施工地点是否存在瓦斯灾害可能性,并提出预测评价意见,做出防范决策,落实到监管部门和责任人,会审人员签字确认,于每月30日前将评价意见转达给全矿。
全矿采、掘工作面的瓦斯防治预测评价结果领导小组审核未通过的,全矿应立即重新预测安全评价后再报领导小组审核。
五、预测评价的监督和考核
要把瓦斯防治预测评价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要抓细、抓实、抓好,彻底解决矿井瓦斯地质资料不清,瓦斯防治措施不力,技术管理弱化,冒险蛮干的问题。
瓦斯防治管理人员,要把瓦斯防治预测评价作为日常工作中的重点去做,多深入现场,搜集第一手材料,认真分析,刻苦钻研,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技术手段,把各采掘地点瓦斯情况分析透彻,预测准确,防范到位,措施得力,有效防止各类瓦斯事故发生。
针对国能煤炭(2011)414号文件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坚决做到先预测评价后施工,不预测评价不施工。
要对预测评价的操作流程、责任分工、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等都要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保证预测评价工作能够顺利有效地开展下去。
(一)总工程师负责瓦斯防治效果预测安全评价工作,评价出隐患必须制定措施并落实到人。
凡没有参与评价或未通过评价的掘进工作面,生产部门不准发放施工通知单。
没有参与评价或未通过评价的采煤工作面不准进行回采作业。
生产过程中发现因地质条件变化造成瓦斯防治措施未落实到位的,必须立即组织修订瓦斯防治方案措施,重新进行评价和审核并及时调整瓦斯防治监控重点。
(二)安全科对采掘工作面的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和瓦斯防治技术方案、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落实,发现没有评价或评价未通过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采掘工作面,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停止施工。
(三)矿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小组根据评价提出重点监控项目表,并将监控对象落实到人,及时对条件复杂、需要采取特殊措施的重点采掘工作面进行督导,对技术方案及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隐患或条件变化立即提出整改意见。
定期召开瓦斯灾害隐患处理会议,督促落实进展情况。
(四)矿通风安全部门对瓦斯防治效果评价结果及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执行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五)瓦斯防治效果评价要实行谁评价(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
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责任奖惩制度。
黔南州荔波县恒姑煤矿
二0一二年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