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审批工作细则
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审批工作细则
审查内容:(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四)健康状况证明;(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查标准:1.申请人主体审核标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结业证书。
以上资料须与原件核对后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由承办人签名并加盖核对章。
2.申请人申请资料标准:所申请许可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行政执法人员逐一核实。
并由承办人签名并加盖核对章。
3.行政许可执法文书标准:填写清晰规范,避免错、漏,如有涂改须经申请人确认并加盖指膜。
审查程序: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处室领导出具意见→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制作准予执业许可决定→颁发证书。
(三)、补充与说明
1.申请书示范文本由行政许可受理处室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负责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
2.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处室应当核对原件,与原件一致的,由承办人签名并加盖核对章。
3.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4.负责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的处室及联系方式:纪检监察室:991—28279xx;政策法规处:xx91—2824864。
—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登记表》;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确《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考核答》鉴定表》;
5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
6.身份证复印件(外地户籍人员还应提供执业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复印件);
7无其他职业证明(包括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式文件、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复印件,乡政街道政府或县级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无其他职业证明原件);
8.申报前一个月内经过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9.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二张;
10.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在提供上述材料时。
提供复印件的需由原县司法局审验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章。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件
办
理
民
事
诉
讼
案
件
办
理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非
诉
讼
代
理
调
解
纠
纷
参
与
司
法
行
政
工
作
解
答
法
律
咨
询
代
写
法
律
文
书
年
度
业
务
收
入
被
违
纪
投
诉
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次
份
万元
件
办 助
理 案
法 件
律 情
援 况
件 数
案卷编号
年度工作总结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序号
附件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1
执业证
原□ 复□
2
个人档案存放证明/移交市基协证明
原□ 复□
3
继续教育、业务培训情况证明
原□ 复□
4
区县司法局延期注册情况报告
原□ 复□
5
执业人员个人整改情况报告
原□ 复□
6
其他(请写明)
原□ 复□
7
其他(请写明)
原□ 复□
8
其他(请写明)
原□ 复□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意
见
主任(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
县
司
法
局
初
审
意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在农村、社区等基层单位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他们是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一员,承担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是对其从业资格的认定,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准入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社会认可度。
获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首先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具备一定的法律咨询、调解、代理等能力。
因此,获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的人员需要经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其次,获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的人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一部分,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为基层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因此,获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的人员还需要接受相关的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态度。
获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不仅是对个人从业能力的认可,也是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规范和提升。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的设立,有利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从业行为,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持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的人员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专业能力,不断完善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总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的设立和认定,对于规范和提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从业行为,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申请受理条件及办理所需资料
否
客观真实
无形式附件
通过江西省司法厅考试合格证明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司法部门核发
1
1
是
否
客观真实,提供原件核对
无形式附件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具有两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法律服务所
1
0
是
否
客观真实,加盖公章
无形式附件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申请受理条件及办理所需资料
受理条件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基层法律服务所
1
0
是
否
客观真实,加盖公章 客观真实,加盖公章 客观真实,加盖公章
无形式附件
健康状况证明
医疗部门
1
0
是
否
客观真实,加盖公章
无形式附件
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1
0
是
否
客观真实
无形式附件
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1
1
是
否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客观真实,提供原件核对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18.06.01
•【文号】
•【施行日期】2018.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
正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执业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司法部重新设计印制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新版执业证书),并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执业证书。
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持证人依法取得的原执业证书或者新版执业证书均为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停止使用。
原执业证书和新版执业证书样式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应当在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更换工作。
附件:1.旧版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样式
2.新版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样式
司法部办公厅2018年6月1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2020年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人员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考试
正文
2020年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人员公告
2020500400100137
29
李国良
2020500400100027
30
邵政杰
2020500400100130
31
吉泉忠
2020500400100108
32
钟妍妍
2020500400100190
33
李 ?燕
2020500400100058
34
刘 ?佳
2020500400100053
35
陈 ?蓉
田欢欢
2020500400100037
22
牟秋雨
2020500400100140
23
张祖英
2020500400100090
24
何川东
2020500400100105
25
凌 ?静
2020500400100024
26
罗昌浩
2020500400100014
27
姚 ?義
2020500400100101
28
陈金鑫
2020500400100062
36
冯 ?波
2020500400100007
37
严永生
2020500400100047
38
向春阳
2020500400100004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19修正)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19修正)(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201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根据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三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第四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据本条例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通过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宣传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七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品行良好;(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四)具有一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或者在法律服务机构实习满一年以上;(五)经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规定的成绩。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我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是按照法定程序发放给符合必要条件的具有较高职业道德和律师职业能力、有一定职业经验、取得专业资格及资格证书的律师的资格证书。
一、持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什么好处?1、持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可以充分体现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为律师接受社会认可和信任提供可靠的保障。
2、持有该证书的律师可以在社会上更公正地对待客户的权利,使客户在拿到满意的服务时更有安全感。
3、持有该证书的律师,在完成基层法律服务任务时,可以更准确准确有效地为客户诉讼权利进行保障,更有效率地调解纠纷。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获得1、报考资格(1)要求为中国公民,年满22周岁;(2)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位证书》以及《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3)拥有一定的职业经验或法律专业实践能力;(4)在规定期限内,不出现严重违反关于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2、材料准备(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本复印件;(3)《大学本科以上学位证书》复印件;(4)《律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护照复印件;(6)职业及实践能力材料;(7)社会工作经历及业绩说明;(8)其他有关资料。
三、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流程1、申请阶段符合条件的公民按照规定准备有关申请所需材料,由执业律师协会和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登陆职业资格鉴定系统,确认申请资格、发放考试账号。
2、考试阶段根据登记登陆的职业资格鉴定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在统一考点进行笔试和口试,通过考试者积分及申请资格审核。
3、颁发资格证书被考审过的考生按照考试分数及申请资格审核结果,由行政机关统一发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以证明该证书持有人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授权从事法律服务事务。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查处办法》的通知-渝司发〔2020〕36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查处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查处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司法局、法制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查处办法》已经重庆市司法局2020年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2020年7月7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投诉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投诉查处工作,加强对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行政处罚法》《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面和口头等形式,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及相关投诉请求。
对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移送的违法违规线索,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投诉查处工作。
第二章受理第四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投诉,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第五条除以下事项外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二)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的;(三)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2020年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公告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2020年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2020年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公告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和《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就2020年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报名(一)报名条件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5)品行良好;(6)身体健康。
报名时户籍地或居住地在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等12个县(自治县)的人员,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和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2020年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人员,在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0.17•【字号】•【施行日期】1997.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公布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乡镇、街道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
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据本条例取得法律服务执业证、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通过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宣传法律、法规,维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时,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有一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由申请人向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组织章程;(三)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资信证明;(五)专职人员的姓名、简历、学历和身份证明;(六)司法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发给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6.10.10•【字号】渝人社发〔2016〕214号•【施行日期】201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2016年10月10日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行为,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遵法守法,诚信谨慎,勤勉尽责,遵守社会公德,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第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交与当事人具有监护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仲裁,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仲裁委员会应告知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中协商确定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无《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监护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法定代理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中止审理。
重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实习培训成绩
通知书编号
(20XX)XXX号
有何其他法律
服务执业资格
无
资格号
无
申
请
人
简
历
起止时间
在何地何部门工作/学习
职务
证明人
2008.9-2012.6
XXXXX大学
学生
XXX
2012.7-2017.8
XXXXX公司
职员
XXX
何时受过何种奖励
何时受过何种处分
申请人有无右列情形
实习指导老师
附
件
材
料
目
录
附件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请划√)
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学历证
原件□复印件□
实习培训成绩通知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单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原件□复印件□
实习鉴定表
原件□复印件□
实习证
原件□复印件□
失业证/退休证/辞职证明
原件□复印件□
无犯罪记录证明
原件□复印件□
2吋正面免冠照片1张(蓝背景、着深色正装)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审批登记表
(20XX年度)
申请人赵XX
拟执业单位XX区(县)XX法律服务所
重庆市司法局制
申请人
姓名
赵XX
性别
男/女
年龄
XX
民族
汉族
贴照片处
(蓝背景,深色西服1吋)
拟执业
机构
XX区(县)XX法律服务所
申请执业
方式
专职√
兼职□
户籍
所在地
重庆市XX区(县)XX街道XX路XX号
曾受过何种刑事处罚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9.20•【字号】渝司发〔2019〕141号•【施行日期】2019.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现将《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2019年9月20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严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水平,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应当参加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并考试成绩合格。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的人员,或者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客观试题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两年内,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且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其他条件的,可直接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应当科学、规范、严格、公平、公正。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报名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五)品行良好;(六)身体健康。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价〔xx〕47号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司法局: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制定了《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xx】1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xx年2月19日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提供执业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费用与服务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根据法律服务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解答法律咨询;(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三)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四)接受委托,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五)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六)接受委托,代理仲裁案件;(七)接受委托,代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调解;(三)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可以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书面或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8.03.07•【字号】渝司发〔2018〕62号•【施行日期】201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查询范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过程中,需要查询其承办法律事务涉案当事人人口信息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查询申请。
原则上由涉案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区县公安机关治安(户籍)管理部门(含户政办理中心)提供查询服务。
二、查询程序(一)查验证件。
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是依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公安机关应查验如下证件和材料: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2.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通知书;3.委托书或代理协议;4.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注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姓名、所承办法律事务、被查询人姓名等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正后按规定办理。
如对其身份有疑问,可以向法律服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非因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等诉讼事项,申请查询他人人口信息的,不予受理。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8.08.28
•【字号】渝司发〔2018〕232号
•【施行日期】2018.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
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基层人民群众、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基层法治建设,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进行调整。
经商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调整为: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自然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行政区划辖区内。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行政区划辖区
范围从事诉讼代理活动,依法诚信执业,认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区县司法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强化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督促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诚信规范履行职责,对违法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
重庆市司法局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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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登记表
(年度)
申请人赵
拟执业单位区(县)法律服务所
重庆市司法局制
申请人
姓名
赵
性别
男女
年龄
民族
汉族
贴照片处
(蓝背景,深色西服吋)
拟执业
机构
区(县)法律服务所
申请执业
方式
专职√
兼职□
户籍
所在地
重庆市区(县)街道路号
身份证号
居住详址
重庆市区(县)街道路号
邮编
文化程度
本科专科
职员
何时受过何种奖励
何时受过何种处分
申请人有无右列情形
曾受过何种刑事处罚
曾受国家机关
其他单位开除处分
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
受停业处罚期限
未满
正在律师公证鉴定机构执业
患有精神病
其他严重疾病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本
人
执
业
申
请
申请人(签名及手印):年月日
拟
聘
用
的
法
律
服
务
所
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见
负责人(签名):法律服务所(印章)
年月日
该所地址
办公电话
主任姓名
实习指导老师
附
件
材
料
目
录
附件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请划√)
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
学历证
原件□复印件□
实习培训成绩通知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单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原件□复印件□
实习鉴定表
原件□复印件□
实习证
原件□复印件□
失业证退休证辞职证明
原件□复印件□
无犯罪记录证明
原件□复印件□
、区县司法局应对申请人的各方面情况进行仔细调查核实。
、区县司法局在初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填报虚假个人信息、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意图骗取核准执业的,应依法处置。
备注:此表应当采用纸双面复制或打印。
吋正面免冠照片张(蓝背景、着深色正装)
原件□复印件□
本人对提交资料的责任后果承诺书
原件□复印件□
区县
司法
局
初审
意见
主(分)管领导签名:初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市司
法局
经办
处室
审查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市司
法局
审批
意见
局领导签名:审批机关(印章)
年月日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号
颁证时间
备
注
说
明
、此表由申请人按表列项目如实填写,并亲笔签名及按手印。
毕业院校
大学
所学专业
法学其他
政治面貌
党员其他
座机
手机
担任其他
社会职务
无
专业技术
职称
无
原工作
单位
公司
职务
职员
档案存
放证明
市基协人才中心证明□所在单位证明□
市或区县劳动人事部门证明□
实习培训成绩
通知书编号
()号
有何其他法律
服务执业资格
无
资格证号
无
申
请
人
简
历
起止时间
在何地何部门工作学习
职务
证明人
大学
学生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