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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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资产的管理,明确资产的管理机构与职责,规范资产的配置、采购、日常管理与维护、报废等工作,根据公司相关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资产管理范围第三条公司资产的管理范围包括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资产的管理。

资产界定如下:(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视为资产。

(2)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包含2000元),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品。

第二章资产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行政部(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资产购置、验收、调拨、修理、报废的审核及处理。

(2)负责资产的实物管理,做好资产标签粘贴及资产台账登记工作(见附件一)。

(3)会同财务部门于每年年中及年末对资产情况进行检查与盘点。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1)资产购置、验收、调拨、修理、报废的审核及账务处理。

(2)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根据相应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核算,处置资产时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3)协助行政部于每年年中及年末对资产情况进行检查与盘点。

第六条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资产的购置申请、使用维护,出现资产调拨、报废、维修等情况的须报行政部及财务部,(2)配合作好资产核查、登记及核算工作。

第三章公司资产管理第七条资产的申购以部门为单位,按照“谁使用,谁申购”的原则执行。

所有资产的申购、配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办公需求执行,严禁超标申购、配置,严禁申购、配置任何与工作无关的资产。

第八条资产购置流程:(1)申请部门于每季度的末月20日之前向行政部提出下一季度资产的购置预算(见附件二),由行政部提出意见后报集团审批,集团在次月10日之前予以批复。

(2)在预算范围内实际采购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行政部、财务部审核,行政部负责会同使用部门进行采购。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行为,加强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管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资产的安全、稳定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职责、权限、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资产管理部门是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资产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便于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的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资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第八条集团公司应当定期对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改,确保其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求。

第二章资产管理职责第九条集团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应当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集团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的资产管理主管,负责制定公司的资产管理政策、目标、计划和措施,组织实施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部门是公司的资产管理实施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报告并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按照公司的资产管理政策和规定,合理规划和使用自己的资产,承担好自己的资产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各层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对所管理的资产负责,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公司职工应当按照公司的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正确使用公司的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共同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资产管理目标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目标是:实现资产的安全保值,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发挥资产的价值。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加强对资产使用的监督,提高资产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所属各级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国资发(2017)10号)、《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2012)4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Q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和集团各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企业产权转让,即转让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二)企业增资,即对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三)企业资产转让,即转让企业重大资产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各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集团各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集团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K)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集团各级所属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集团各级所属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集团各级所属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集团各级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虬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集团对各级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集团负责审核各级所属企业的企业产权转让事项、企业增资事项、报送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事项。

集团二级企业对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项目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后报集团审批或备案。

第六条集团各级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原则上须在XX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公开进行,要按照交易所相关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和工作流程规范履行相关程序。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XX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国家对固定资产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界定、固定资产划分标准与分类管理、固定资产计价管理、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和保管以及固定资产购置、修理、转移、转让、清查盘点、报废等管理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政策、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职责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集团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目录,XXX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企业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按照集团公司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审批或审定企业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等事项。

三)审批分公司、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规定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审定子公司规定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

四)审批分公司、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核销;审定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核销。

分公司、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体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管理范围内企业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我国某投资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我国某投资集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精品文档精心整理中国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建帐,以及折旧、转移、报废处理等进行统一规定,使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与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二、固定资产范围第三条公司固定资产范围如下:1.公司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以此作为入帐基础: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家俱及其他设备、电子设备2.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单价在RMB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3.对一些家俱及其他设备类资产,在大批量购置的情况下,如其单价在RMB500元以上,同时,其一种设备总价值在RMB5万元以上的,必须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三、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第四条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本部有关购置审批程序如下:1.凡固定资产属预算内购置,金额在RMB5万元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总裁审签。

2.购置固定资产金额在RMB5万元(含RMB5万元)—RMBl0万元(不含RMB10万元)之间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总裁,由财务总监批准。

3.购置固定资产超过RMBl0万元(含RMBl0万元),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总裁,由财务总监、总裁联合批准。

4.凡属超预算购置,不论金额多少,一律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总裁,经总裁批准后方可购置,不得先购后报。

第四条全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购置与审批。

全资子公司购买固定资产单价超过20万元(含),或一次购买总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须向中国xx资产管理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执行报批手续,经总裁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五条中国xx原则上不干涉控股与参股公司的固定资产购置工作。

四、固定资产购置第六条对购置固定资产的要求:1.购置固定资产时,必须至少货比三家,数额超过RMBl00,000元,必须通过招标的形式完成购置,在报公司相关领导审阅时,必须同时提供各供应商报价单。

某某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某某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某某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加强某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3. 公司资产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安全高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公司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2. 公司各下属单位应设立资产管理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3. 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制定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3)组织实施公司资产清查、登记、评估、处置等工作;(4)负责公司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5)负责公司资产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6)负责公司资产的信息管理和技术培训工作;(7)负责公司资产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资产管理范围与分类1. 公司的资产管理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2.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家具等。

3. 无形资产分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四、资产采购与验收1. 资产采购应符合公司采购管理制度,遵循经济、实用、安全、环保的原则。

2. 资产验收应由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五、资产登记与账务管理1. 公司实行资产登记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资产台账和档案。

2. 资产登记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漏报、重复登记。

3. 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账务管理制度,确保资产账务处理及时、准确。

六、资产使用与维护1. 公司应加强资产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资产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2.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资产安全、正常运行。

3. 对于长期闲置、报废的资产,应及时清理、处置。

七、资产盘点与清查1. 公司应定期进行资产盘点,确保资产安全。

XX集团公司境外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境外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境外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境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资产运营效益,防范境外资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XX集团公司资产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境外固定资产,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境外国家及地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按照中国或所在国会计制度要求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有形资产。

包括:(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境外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以境外企业再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二)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如办事处、代表处等非经营性机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三)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境外国家及地区提供劳务所投入的固定资产;(四)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境外机构依法接受赔偿、赠予、赞助和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固定资产;(五)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境外使用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中境外机构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设立的境外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及办事处。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境外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境外机构的负责人是境外固定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人,对境外固定资产负有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的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境外机构、参与境外经营管理的集团公司相关单位及部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是集团公司境外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起草境外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境内资产的出境审核管理;(三)按照权限对境外资产调拨进行审批;(四)组织开展境外资产管理检查和资产清查;(五)境外资产报废、处置的审批;(六)其他境外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所属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境外资产管理办法,起草本单位境外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境外新增资产转资及核算工作;(三)组织开展本单位境外资产管理检查和资产清查;(四)组织境外资产调拨、报废、处置等相关工作;(五)组织境外资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六)其他应由所属单位负责的境外资产管理工作。

xx集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集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集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集团所属全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集体企业和集团所属事业单位按照现行监管体制,参照本办法管理。

拥有实际控制权企业包括:集团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行集团统一领导与所属企业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集团相关部门根据分工负责审批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以及报送xx审核批准程序。

直属企业对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后报集团审批。

第五条集团及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须在xx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交所”)公开进行,应按照产交所相关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和工作流程规范履行相关程序。

第六条集团党委会研究讨论是集团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决策事项须经集团党委会研究讨论后,逐级由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做出审议。

第二章企业产权转让第七条集团负责审核、决定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集团xx部按照xx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直属企业负责审核、决定其所属企业产权转让事项,报集团审批。

第九条直属企业向集团请示产权转让事项的审核、备案时,应当向集团xx部报送以下材料:(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二)产权转让方案;(三)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四)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五)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六)拟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还应提交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报告、产权转让协议和受让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XX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完善资产运作程序,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资产评估和财产保险管理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归口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生产部门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和技术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公司(代表处)、内部核算电厂、全资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和分类折旧率另行制定。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管理基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按集团公司预算平衡后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执行。

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应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

如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各单位固定资产购建、技改、修理应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程序,对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标。

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七条各单位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出租、出借管理单位原值在100 万元以下的,报集团公司备案:原值在100 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公司审批。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应实行有偿原则,按照该资产的应计提折旧、合理收益和税金核定出租、出借的租金。

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条固定资产毁损、盘亏、报废管理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申请处置。

单项资产原值超过30 万元的毁损、盘亏和报废资产,报集团公司审批。

单项资产原值不超过30 万元的毁损、盘亏和报废资产,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转让其对公司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公司产权转让);(二)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公司增资);(三)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公司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职责:(一)战略发展总部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资产交易流程;2、负责组织开展集团公司产权交易具体工作;3、负责组织审批子公司资产交易行为,监督指导子公司开展资产交易转让具体工作;4、负责组织、审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资产交易涉及的评估、备案等相关工作;5、负责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资产交易事项的监督检查及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二)资产财务总部1、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资产交易涉及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资产交易管理制度;3、参与集团公司资产交易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制订、转让价格、转让价款支付等相关工作;4、参与子公司资产交易行为的审批,负责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指导。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流程第三章资产处置的一般管理要求第一节资产转让、置换第二节资产出租第三节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第四节其他管理要求第四章资产无偿划转第五章违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资产处置是指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或灭失的合法行为。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置换、无偿划转、捐赠、出租、许可使用、以资产对外投资、以资抵债、征收。

使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灭失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坏账核销、放弃、无偿收回。

第四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存货等有形资产,以及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资产处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盘活存量资产为目的,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以及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优化集团公司或成员单位的资产结构,有利于集团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第六条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其他成员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第七条拟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处置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八条资产处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处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是指集团公司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某某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某某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二)加强固定资产的基础工作
1.建立建全固定资产帐卡。各单位财务部门要按规定设置各项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管理部门要设置各项固 定资产的台帐,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号、类别、名称、规格、使用单位、启用年限、停用等情况。
2•完善固定资产实物变动制度,要求实物变动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变动手续必须经过两个不同部门之手和两个 不
第六条在固定资产的正常管理活动中,还必须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
由各单位领导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质或类别归口给相关 职能部门管理,在归口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地点将各类固定资产分别交与公司内部各级使用单位管 理,有必要时要一直具体到人。
第十二条银行存款的管理
1.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及结算办法,不准出租、出借本单位银行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 银行信用。
.设立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合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登记,逐日结算余额,并定期与银行存款对帐单核对,审 核与出纳工作应分设,以保证帐目清楚、正确。
.银行结算应以汇票、本票、支票为主体进行结算。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加强对银行结算各 种票据的管理,规范本企业财务人员票据使用的信用行为,保证票据活动中遵守纪律、行政法规并维护好市场的经 济秩序。
.企业库存现金的日常收支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财经纪律和财经政策,严禁“坐支”,开出的现金支票 必须实事求是地写明用途;一切现金收支,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建立建全现金帐目,做到日清月结。
.企业领导和财务负责人,要督促和严格遵守国家财政法令和财经纪律,在现金收支上,严禁“白条”抵库,一经
发现要严肃处理,情况报(集团)公司财劳部、监察审计部,并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

XX集团公司闲置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XX集团公司闲置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XX集团公司闲置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加强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闲置资产管理,根据《XX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闲置固定资产(以下简称闲置资产)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完好资产:(一)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未达效用年限,且具备使用价值的;(二)购进两年以上未能投产的;(三)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四)在已关、停、并、转等设施范围内,经有关职能部门检验、评价,具备使用价值的。

闲置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调剂优先原则。

闲置资产调剂应优先考虑在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进行,内部不能调剂的资产再对外处置;(二)效益优先原则。

闲置资产处置应优先选择方案可行、经济效益好、能带来现金净流入的处置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收益;(三)公开处置原则。

闲置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所属单位及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集团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是集团公司闲置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一)制定、修订集团公司闲置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闲置资产清查和闲置资产信息统计;(三)组织闲置资产鉴定;(四)组织闲置资产的处置;(五)建立闲置资产调剂信息平台及信息发布;(六)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闲置资产管理。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资产设备管理部门是本单位闲置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一)清查、盘点闲置资产;(二)初步鉴定和申报闲置资产;(三)闲置资产的实物管理;(四)闲置资产处置的实施;(五)闲置资产调剂信息平台的数据维护。

第三章闲置资产日常管理闲置资产清查(一)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根据资产清查工作安排,统计本单位闲置资产信息;(二)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每半年对闲置资产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集团公司资产设备管理部;闲置资产核查时,对于本单位内部已经调剂利用的闲置资产,应填报《XX集团公司闲置资产调剂信息统计表》。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xx〕6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xx〕346号)和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xx年第41号令)等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在集团公司内部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三条集团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需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广义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应收票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含分公司、事业部)和集团所控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是负责集团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的内设机构,承办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

集团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银行账户管理负责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

(二)信贷业务负责集团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办理、分解和使用;负责集团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银行保函、信用证、资信证明和其他信贷文件的办理。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筹、融资计划;负责办理集团公司的资金筹集、内部资金调度、委托贷款及银行贷款的统借、分解、下拨和统还;负责集团和成员单位间资金的上划、下拨和对外付款。

(四)资金计划管理负责成员单位资金收支计划的审核和汇总,负责编制集团资金计划报表并进行执行控制、监督和执行情况分析。

(五)会计核算负责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系统所涉及资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资料管理,负责编制资金报表和资金分析报告。

(六)综合管理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体系的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负责指导和协助下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控制,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XX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XX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XX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XX公司
国公司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 政部2022年6月24日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X国资发[2022]XXX号、集团财字【2022】XXX号 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本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 构对
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十四条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定受让方、签订产权交 易合同,完成产权交易和相关登记变更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本公司或本公司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 计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定投资方、签订增资
,完成增资和相关登记变更和备案工作。
第四章企业资产转让
第一节职责
第二十二条企业资产转让工作由3号部门归口管理。
(二)股东对本公司增加资本的行为和本公司对所出资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 资本金方式对本公司的投入除外;
(三)本公司及所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o
第四条
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
情形。己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表
说明:金额参照《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二条“交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xx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资产处置效率,规范资产处置管理行为,强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本部资本营运职能,提高下属企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决策效率,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xx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资产处置项目主要指资产所有权人发生实质性改变或资产使用权、经营权发生较长时间(3年以上)转移的项目。

主要分为:(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二)无形资产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商誉等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转让;(三)生产设备、房屋及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转让;(四)资产对外托管、租赁、承包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本部及下属全资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xx公司资产处置工作坚持以盘活存量资产、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优化资产结构,支持xx公司主业的发展。

资产处置项目的选项、立项必须符合xx公司集中资源发展主业原则以及符合企业产业定位调整方向。

第五条资产处置工作须依据国家及xx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办理有关手续,以市场为导向,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开展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第六条 xx公司设立资产处置委员会。

资产处置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xx公司分管资产处置工作的公司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xx 公司办公室、规划发展部、资本经营部、法律事务部、企业管理部、资金财务部、结算中心、监察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资产处置委员会向xx公司经营班子会负责,负责对企业发生资产处置行为时所涉及的处置立项、资产评估、价格审核、实施处置、处置结果申报等重大问题进行审核。

第七条资本经营部是xx公司负责企业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对资产处置项目进行审核、跟踪管理。

集团资产管理制度

集团资产管理制度

集团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加强XX集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减少资产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包含了公司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低值易耗品等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经营设备、运输设备、办公电器、工具等。

无形资产主要指公司所拥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权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是指耐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但不列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资产。

第三条资产的采购1、各公司财务部配合行政部门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计划,编制年度各项资产采购计划,该计划由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审批过的年度计划报备集团财务部,并由行政部指定专人在具体使用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实施,财务部门监督。

2、行政部门在办理报销采购资产的相关费用时,除提供购货发票外,3、还必须附上申请购置部门经总经理室批准的申请书,以及签订的购货合同、验收入库单。

4、财务部门在审核上述票据外,同时编制公司各类资产清单汇总表,表单内容包括金额、购入日期、折旧年限、残余价值保管责任人和领用人等项目。

第四条资产的盘点1、盘点时间: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盘点一般情况每年一次,定于十二月底;低值易耗品每月进行清点,滚动进行。

2、盘点组织: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盘点由财务部组织,行政部门参与配合;低值易耗品由行政部门每月进行清点,向财务部报备,审计人员可抽查。

3、盘点工作内容包括清点实物、帐实核对,填写《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盘点表》,记录类别、日期、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使用部门、保管人。

4、盈亏处理:行政部对于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主要进行原因分析,并对下一季度或下一年度需要增减得固定资产提出申请报告。

第五条资产的报废资产设备(含无形资产)因减损拟报废者,由使用部门填写“资产报废单”提出申请,注明报废原因,经行政部门同意,再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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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完善资产运作程序,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资产评估和财产保险管理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归口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生产部门负责实物资产管理和技术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公司(代表处)、内部核算电厂、全资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和分类折旧率另行制定。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管理基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按集团公司预算平衡后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执行。

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应按照集团公司审定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

如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各单位固定资产购建、技改、修理应根据集团公司招标管理程序,对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招标。

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七条各单位固定资产有偿调拨、出租、出借管理单位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报集团公司备案: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公司审批。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应实行有偿原则,按照该资产的应计提折旧、合理收益和税金核定出租、出借的租金。

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条固定资产毁损、盘亏、报废管理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申请处置。

单项资产原值超过30万元的毁损、盘亏和报废资产,报集团
公司审批。

单项资产原值不超过30万元的毁损、盘亏和报废资产,由各单位自行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每年6月和11月对固定资产的毁损、报废、盘亏进行集中审批。

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毁损、盘亏和报废净损失列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九条流动资产管理:包括货币资产、短期投资、各种债权、存货等。

(一)货币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和集团公司有关资金管理的办法执行。

严格现金保管制度,严禁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二)短期投资主要是指各种有价证券和短期委托贷款。

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公司不得进行短期投资。

控股子公司进行短期投资的,应报董事会批准。

(三)各种债权形成要建立严格的批准程序,各单位要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尤其是电热费的回收工作。

建立债权清理制度和帐龄分析监督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管理漏洞。

(四)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将资产进行抵押,确需抵押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五)各单位应加强对存货的计价、采购、验收保管和定额管理。

应根据生产需要制定库存燃料、事故备品备件和原、辅材料定额,按集团公司制定统一制度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存货超定额耗损、担保损失等流动资产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处理。

第四章长期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长期投资管理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管理。

第十二条全资及控股企业所进行的对外投资,应进行充分论证,报集团公司审批。

分公司(代表处)、内部核算电厂不得进行任何对外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高风险投资业务管理
(一)高风险业务是指外汇、证券、期货、黄金、房地产等方面的
买卖业务。

(二)全资及控股企业原则上不得增加在高风险业务方面的投资,已进行的投资要逐步收缩。

增加高风险业务方面的投资,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合并、分立、兼并、重组、重大资产置换、租赁等业务,应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管理
(一)各单位根据生产需要购置无形资产应纳入预算管理。

(二)接受投资、联营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将评估价值或合同价格等资料上报集团公司审查。

(三)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及其他长期资产管理(一)列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列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的其他支出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各单位应加强其他长期资产的管理,不得随意挂账。

第六章资产评估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发生公司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及其他影响国有权益等行为时,应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各单位需进行资产评估时,应由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批。

办理资产评估项目立项需报送的材料包括: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申请文件、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拟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情况等资料。

第十九条各单位在资产评估立项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集团公司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章财产保险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财产保险(不含车辆保险)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车辆保险由各单位自行办理。

各单位资产保险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保险范围内财产出险时,应及时向当地保险公司报案,办理索赔事宜。

预计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应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必要时集团公司应协助出险单位办理索赔事宜。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各单位资产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经济损失的,集团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结合本办法、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内部资产管理办法和规定。

各单位制定的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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