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2010年9月) 20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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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齐锂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11月) 2010-11-02

天齐锂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11月) 2010-11-02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实施监督,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好监事会工作,履行监事会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并监督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第四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接受公司股东大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监事任职资格(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3、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二)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权利和义务(一)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1、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2、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3、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4、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5、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6、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7、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法律有规定;(2)公众利益有要求;(3)该监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二)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天齐锂业: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24

天齐锂业: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24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经办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10年11月1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0年11月2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23日上午9:30在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城北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股东或其代理人、董事和监事、董事会秘书。

部分未担任董事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会议召集人与经办律师共同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名,持有股份总数7350万股。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一、概述二、内幕消息知情人的定义和义务1.知情人的定义:知情人是指在其掌握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可以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人。

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股东、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

2.知情人的义务:知情人有义务保持对其掌握的内幕消息的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不得将内幕消息泄露给他人,并在内幕消息公开前避免与他人讨论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

三、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措施1.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公司、机构和个人主动申报知情人身份,确保知情人的准确登记,及时更新。

2.内幕消息知情人责任和义务的告知:登记后的知情人应接受相关部门对其责任和义务的详细告知,并签署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3.内幕消息知情人培训与教育:公司、机构应定期组织内幕消息知情人培训,加强其对内幕消息知情人责任和义务的认知,提高对内幕交易的风险意识。

4.内幕消息知情人准入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设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对申请成为内幕消息知情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审查,防止潜在风险的存在。

5.内幕消息知情人限制交易:知情人在内幕消息公开前应禁止进行任何与该内幕消息相关的交易,并避免将内幕消息传递给他人,以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6.内幕消息知情人交易限制期:内幕消息公开后的一段时间内,知情人仍应避免交易与该内幕消息相关的证券,以防止对市场公平、公开的原则造成损害。

7.内幕消息知情人投资申报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可以要求知情人在进行证券投资前进行投资申报,及时公开其投资意图,增加市场透明度。

8.内幕消息知情人违法处罚:对于违反内幕消息知情人义务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证券从业资格、刑事拘留等。

四、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意义1.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能够有效防止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保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2.提高市场稳定性: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能够减少内幕交易对市场的干扰,提高市场的稳定性。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已成为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股东利益。

为了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公司内部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概述1.1 背景介绍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泄露的法律法规。

合法、公正、透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是实施内控管理、防范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登记管理制度设计2.1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对公司内幕信息有知情权或者控制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职工代表、核心技术人员等。

2.2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程序(1)提出申请: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向公司申请登记,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和申请书。

(2)审核与审批: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满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条件,决定是否批准登记。

审核过程应严格保密。

(3)登记备案:经审核通过后,公司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在内部进行保密。

2.3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和责任(1)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保守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给他人。

(2)监督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监督公司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违规责任: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法律诉讼等。

第三部分:制度执行与监督3.1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督与检查公司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权限和访问范围,通过技术手段和系统日志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公司应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培训,加强其对内幕交易及信息泄露的认识。

3.2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其他员工的区分公司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其他员工进行明确的区分,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利用其特殊地位进行违规操作。

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证券代码证券代码::600378 证券简称证券简称::天科股份 公告编号公告编号::临2012-004 四川天一科技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次会议会议决议公告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2月24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公司监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古共伟先生主持,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一、关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稿)》的决议;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四川监管局的要求,董事会对公司已发布的《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本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二、关于公司拟报废资产的决议;根据经营班子的报告,同意将2011年固定资产盘点清理出的部分已毁损或技术落后无法使用资产报废,净额共计258,601.37元。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本议案。

三、关于公司原超临界萃取项目账务核销的决议;原超临界萃取项目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通讯)会议决议及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而终止,并已计提完减值,净额为0,但现在仍然列在公司资产其他类账上,实际已经不存在,同意进行账务核销。

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本议案。

四、关于公司与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签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技术开发费分成合同》的决议。

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与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4.5亿Nm/a焦炉煤气甲烷化制液化天然气工程项目合同,其中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以委托人(甲方)将该项目工程设计委托我公司作为设计人(乙方)承担项目设计,拟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合同总额为550万元;另由于项目涉及焦炉煤气化专利使用权的使用,同时双方拟签订一份《技术开发费分成合同》,合同总额为202.5万元。

天齐锂业: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1-02

天齐锂业: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1-02

证券代码:002466 证券简称:天齐锂业 公告编号:2010- 006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9日上午9:30在成都市神仙树南路61号古典玫瑰园玫瑰厅以现场并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蒋卫平先生召集并主持。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资料已于2010 年10月25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董事。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实到7人(公司独立董事杨丹因公出差不能参加现场会议,同意以传真方式进行表决),公司监事会主席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本次董事会决议如下: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 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全文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章程》。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 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全文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0 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全文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全文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总经理工作细则》。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_0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为了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和规范性,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二)保障内部人掌握的非公开信息不影响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三)严格保密、认真遵守保密要求;(四)依法依规,及时清晰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与公司具有密切业务往来的方。

第三条定义(一)内幕信息:指未公开且属于某公司应公开且需要具有价格或者公司价值敏感度的信息。

(二)知情人:指掌握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和与公司有重大合作关系的外部人员。

(三)禁止交易期:公司规定的在禁止交易期间,禁止公司内部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四)禁止通过其他账户代客交易:指公司内部人员不得使用父母、子女、配偶等亲属或者名字不同的其他人的名字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责任分工公司董事会对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公司负责全面指导和监管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具体实施责任由公司总部内部保密室负责,各控股子公司应设立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负责人,由内部保密室具体指导。

第二章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第五条信息登记公司内部人员知悉公司重大经营数据或者信息时,无论是文本、图像、枚举或者其他形式,必须及时报告内部保密室,并由保密室统一登记内部人员及其掌握重大经营数据或者信息,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并通过内部渠道及时将需要严格保密的内容进行宣布局面。

第六条登记内容(一)登记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掌握的重大经营数据或信息的内容、产生或掌握时间或其他标志性信息;(三)获知内幕信息的来源;(四)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代号、保密程度等;(五)其他可供登记记录的事项。

第七条信息管理公司内部人员掌握内幕信息,应加强保密,不得泄露给除有关人员外的任何人,不得将内幕信息用于自己和他人获利,不得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买卖股票等活动,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账户,避免被他人代为买卖股票。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风起云涌,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上市公司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热点。

然而,在上市公司的运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内幕信息泄露的现象,给市场秩序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决定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发布的、能够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明显影响的信息。

知情人是指可能获得或已经获得上市公司未公开发布的内幕信息的人员。

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排查内幕交易行为,提高市场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下面,我将从设计制度的基本原则、登记制度的具体操作和制度的意义三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建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便捷性、公平性和合法性。

便捷性是指知情人登记的流程简单、操作方便,确保全体知情人能够及时完成登记,不因登记程序繁琐耽误工作。

公平性是指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对所有知情人一视同仁,不分青红皂白,保证知情人的公平竞争环境。

合法性是指制度的设立和运行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个人权益,保护个人隐私。

其次,登记制度的具体操作分为信息采集、核验和管理三个环节。

信息采集环节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建立信息数据库,对可疑人员进行筛查和监测,及时收集知情人的相关信息。

核验环节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对登记人员进行身份核实,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管理环节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对登记人员进行有效分类管理,根据风险评估对不同的知情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最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能够加强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机制,降低内幕交易风险。

其次,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制度还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监管部门的有效支持和帮助,更好地管理信息披露,遵守法律法规。

天齐锂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0年11月) 2010-11-24

天齐锂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0年11月) 2010-11-24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经公司2010年11月2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二分之一多数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6、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年报工作职责1、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2、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3、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4、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根据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为了更加有效地监管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为,确保市场公平、公正、透明,公司决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特发此通知,以便大家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登记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对于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具有直接或间接接触、了解、知悉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员工及相关合作伙伴等。

为了确保监管覆盖面,我公司将要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二、登记方式及时间安排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将采用线上登记的方式进行。

请知情人通过公司指定的内幕信息登记平台,按照指引完成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登记的时间安排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三、登记所需材料2.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职务、工作单位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交易政策的承诺书和保密协议;4.其他按照登记平台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登记后的义务与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完成后,将被视为已经了解并接受相关内幕交易规定和管理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以下几点义务和责任:1.严守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利用或传播内幕信息;2.在接受初始化和定期认证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3.如发现他人有内幕交易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进行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监督工作;4.如违反内幕交易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为了更好地管理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

具体管理办法将会在完成登记后向知情人进行相关培训和说明,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教育和培训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公司的重要资产,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声誉和股东利益。

为了增强知情人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公司将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风险意识。

天银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天银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天银机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导言内幕交易是指内幕知情人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取非公平交易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行业诚信,也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和管理内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天银机电制定了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天银机电公司及其一切子公司、关联公司及下属机构的所有员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可能涉及内幕知情的人员。

三、知情人登记管理1.知情人的认定天银机电将确定一套完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落实到员工管理、董事会议等方面。

知情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从业人员。

2.知情人的登记天银机电将建立知情人的登记册,记录内幕知情人的身份、职位、掌握的内幕信息等相关情况,并定期更新。

同时,在发生关键事件或有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况下,知情人应主动向内幕信息管理部门登记。

3.知情人的义务(1)知情人要保守秘密,不得私自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2)知情人要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报告自身交易行为,对可能引起内幕交易嫌疑的交易进行说明;(3)知情人应密切关注公司公告,及时甄别哪些信息是内幕信息,以免不慎违法;(4)知情人有义务向内幕信息管理部门报备可能的内幕信息泄露事件。

四、内幕信息管理1.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部门为了更好地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天银机电将设立内幕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监管和督促。

2.内幕信息的披露和发布天银机电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披露和发布内幕信息,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工作。

3.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监管(1)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公司内部信息时,必须确保信息的安全,并严加保密;(2)内幕知情人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向内幕信息管理部门报备可能的内幕信息泄露。

五、违规处理1.内幕信息的使用在知情人了解的情况下,未经相关程序和合规部门的审批,不得擅自使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给他人。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近年来,公司内幕交易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对于切实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建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登记和报备制度的意义以及制度设计的要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内幕交易是指股票市场上的交易者或公司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活动。

这些未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商业计划、重大交易等,一旦泄露给少数人员,就会导致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内幕交易的存在不仅扭曲了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使个别交易者获得不当利益,还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部员工、董事、高管等具有接触和了解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他们对公司的运营情况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掌握着对市场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他们有责任保密公司内幕信息,严禁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交易。

登记和报备制度的意义在于建立一个能够及时有效监控内幕交易行为的制度体系,为市场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首先,登记和报备制度可以提高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对所有知情人进行登记和报备,可以形成一个全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对这些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和检查,有效减少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其次,登记和报备制度可以加强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约束。

明确告知员工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后果,并强调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底线思维。

此外,登记和报备制度还可以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监督和惩罚机制,对于违法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给予严厉的处罚,形成威慑效应,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制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首先,制度的制定应该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其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要明确,范围要广泛,包括公司员工、董事、高管等。

天齐锂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2010-11-02

天齐锂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2010-11-02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提名人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就提名赵家生先生、杨丹先生、杨军先生为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四)被提名人不是为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山东鲁丰铝箔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十、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 家,在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十一、被提名人已正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 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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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齐锂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XXXX年11月) XXXX-11-24

天齐锂业: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XXXX年11月) XXXX-11-24

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经公司2010年11月23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保障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具体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并由一名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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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2010年9月19日经董事会1届26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报备工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和有关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长、董事、1/3以上的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十五)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公司相关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参与公司重大事项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内幕信息流转及登记备案程序第九条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当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填写特定格式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证券部,证券部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四川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二)公司制定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高送转方案时;(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时;(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时;(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证券部。

第十二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部每季度定期核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交易的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变更情况。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指:《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所规定格式和内容的表格。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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