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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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部属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对外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遵循事企分开、权属清晰、权责分明、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部、部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权限对各单位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财政部、部对各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批复,以及各单位报部备案的文件,是各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项目实行专项管理,按对外投资项目设立管理台账,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九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本单位主业,能够有效提升本单位的综合实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拟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工作规程为提高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明确职责,提高效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0〕59号)精神以及委内处室分工规定,特制定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工作规程。

一、投资管理范围和权限(一)投资管理依据和分工。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0〕59号)要求,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审批核准国家、自治区规划内以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备案的项目由投资规划处综合负责,委管局审批核准项目由委管局相关处室负责。

(二)核准范围和权限。

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核准范围和权限按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执行。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生产力布局、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备案范围和权限。

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

跨行政区域的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必须由省级政府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由自治区经信委备案;其余全部由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区经信委备案。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备案范围等内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项目备案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项目备案报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项目备案报告内容
一、汽车生产企业或项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近三年企业经营业绩和银行资信。

二、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国内外市场分析;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产品知识产权说明);发动机和主要总成、系统、电子控制单元的产品来源;项目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资金来源;生产(营业)规模、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

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合资、合作者基本情况,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国籍。

外方在华投资情况及经营业绩。

本投资项目中外各方股份比例,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合资期限,国际、国内采购计划和发动机及主要总成、部件的配套规划。

四、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五、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应出具环境评价报告及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六、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证;需新征用土地的,出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

七、产品涉及技术引进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合同。

八、自筹资金出具资金落实证明,贷款出具银行承诺文件。

九、其中第五-七条及贷款需银行出具承诺文件的,要求提供正式文件或其复印件,复印件上的公章、日期必须清楚,光盘中提供PDF文件。

十、项目单位对备案报告内容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
2。

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规范xx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发展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工业项目库建设、重大项目建设、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推进、节能降耗、科技创新、生态工业考核奖励(县区政府及首次升规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上亿元企业)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工信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参与提出资金支持重点,会同市工信委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资金申报对象必须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符合xx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安全、消防、卫生、质量等标准要求;申请项目应是投资1000万元以上,列入重点项目计划当年开工的项目。

专项资金优先并重点支持投资规模大且当年能够形成较大工业投资实物量的项目,高、新、精、尖的新兴产业项目,有利于补齐发展短板、增强发展后劲的重大产业链项目,省定重大工业观摩项目,新建项目数量较多、工业投资增长较快的县区,县区工信部门主导的重点工业发展平台。

{c}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直接补助、事前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和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支持方式。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4月2日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青海省境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的制造业、采掘业(不含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能源类矿产资源开采)和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省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

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省政府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对本园区内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行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地区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机关。

第四条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简称在线平台,下同),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工信部联规〔2016〕303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16〕303号部属各高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2016年11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财政部安排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部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方向、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年度预算、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原则和方向第四条部属高校应立足国防现代化建设,按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总体需要,以创造优良教育条件、提供一流科研平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原则,统筹高校规模与质量、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合理安排建设项目。

第五条高校提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五类投资方向:(一)基本办学条件建设。

包括教学楼、实验和科研用房、军工特色教学科研区等教学实验条件建设。

(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医院、图书馆、体育馆等基础设施,以及老旧校区改造、供电供水道路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模板】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模板】

______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___号,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__号,以下简称核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___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在______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自己筹措资金,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全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含XX市,下同)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或省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______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国家或省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实行核准管理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家或省另有规定外,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原则由地级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项目由项目实施地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理。

各类园区有关管理机构、不设县的市所属镇(街),可以根据授权办理项目备案。

第五条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工业和信息工业和信息化化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实施实施办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以下简称《目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目录》中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上述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附电子版)。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五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社会影响分析。

第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将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并颁发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根据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第九条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第二条所规定项目,可直接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投资建设第二条所规定项目,应经主管部门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省级通信管理局(限于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的意见。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级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管理使用,为支持深圳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项产业和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资助计划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管理与使用适用本办法。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目录清单,报市财政部门。

资助计划目录清单包括资助计划(或事项)名称、设立年限、年度预算规模、主要用途、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依法依规、绩效优先、合理统筹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职责为:(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监管,完善内控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按照市场化要求,完善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项目审核、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保证项目审核客观科学、公平公正,资金管理安全高效。

(三)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目录清单、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根据政策绩效要求和目标设立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组织开展本部门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延续、退出或者撤销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根据绩效监控情况统筹调整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

(四)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利用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实行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或通知)发布、项目受理审核、项目储备、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五)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收回违规、验收不通过等项目的资金。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工业和信息化部提醒网站主办者通过正规渠道进行网站备案
发布用户名:信息产业部市场处1 发布时间:2011-04-26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的要求,保障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我部组织开展网站备案工作。近期我部接到举报,反映所谓“网站备案代理公司”提供网站“快速备案”,并向网站主办者收取费用,损害网站主办者合法权益。在此我部提醒,我部网站备案工作中无任何形式的“快速备案”,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网站主办者通过正规渠道开展网站备案,谨防上当受骗。欢迎社会各界对网站备案工作予以监督。
5.网站所使用的独立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附件下载: 无相关附件下载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地址:中国北京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工业和信息化部 版权所有 京ICP备04000001号
1.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2.单位主体资质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社团法人证书等。
3.单位网站负责人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首选证件)、户口薄、台胞证、护照等。 4.接入服务商现场采集的单位网站负责人照片。
5.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网站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应提供专项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请网站主办者选择合法接入服务商为网站提供接入,履行法定备案手续,合法接入服务商名单可在我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和各地通信管理局网站备案公共信息服务系统“自行备案导航”中查询。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部级系统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部级系统

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部级系统、各省管局系统)——接入服务商使用手册2010-06目录NO TABLE OF CONTENTS ENTRIES FOUND.二、使用过程22.1 角色和权限22.2 企业侧系统与省局系统的对接22.2.1 企业提交基本信息22.2.2 通讯参数信息的产生22.3企业侧系统与省局系统的信息交互22.3.1 ICP备案的信息交互22.3.2 IP地址报备的信息交互22.3.3 域名注册信息报备的信息交互22.4 接口上传和下载数据内容32.4.1 上报备案数据32.4.2 下载备案数据3一、引言编写本用户手册的目的是:指导使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有关人员能更有效的操作和管理该系统。

该用户使用手册的预期读者为:接入服务商二、使用过程2.1 角色和权限接入服务商即互联网业务提供商(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是为网站提供接入互联网服务的单位,包括因特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即ISP)和因特网数据中心(即IDC)。

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中具有ICP报备和IP地址报备权限;域名注册服务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具有域名注册信息的报备权限。

2.2 企业侧系统与省局系统的对接2.2.1 企业提交基本信息省局系统用户管理中可以按照接入商的角色进行权限分配,填写接入服务商相关内容,创建账号,产生系统对接所需的通讯参数信息:向管理部门报备企业系统接入的IP地址准备接入的企业上报企业接口服务器的IP地址,只有这个IP地址下的服务器方可与省系统对接。

向管理部门报备本企业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经营许可证号等基础信息。

(参考二期系统)企业侧系统对用户开放的注册、报备页面URL。

2.2.2通讯参数信息的产生企业侧系统与省局系统的对接,首先需要获取企业系统对接所需的通讯参数信息:报备时限(由管局根据情况指定,修改)报备单位标识(系统自动生成)身份认证密码(由管局根据情况指定,修改)数据加密密钥与数据加密密钥偏移量(系统自动生成)文件传输起始序号(系统自动生成)企业报备服务接口地址(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状态查询接口地址(系统自动生成)2.3企业侧系统与省局系统的信息交互2.3.1 ICP备案的信息交互数据从企业上报以后,要经过形式检查、冲突检测等预处理才能进入后续流程;管局审核时,如果同一备案所上报的请求有多个,并且有注销请求,则需要首先处理注销请求;如果注销请求通过审核,则其他所有相关请求将被自动处理;管局审核时,如果备案已被列入黑名单,则变更、新增网站、新增接入等请求将被自动处理;备案审核通过后,部系统将向所有的省局系统下发备案缩略信息;所有备案由省局系统上报到部系统后,均进行冲突检测。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方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方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净化互联网络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网站主办者溯源和接入地溯源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互联网管理各项重点工作,结合当前网站备案管理工作实际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工作方案》明确,以提高网站备案率和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为中心,在年底之前,将网站备案率提高到97%,将每月新入库的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提高到87%,将之前已入库的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提高到85%。

方案要求,各接入服务商在5月底前完成不准确IP地址备案信息的修正工作、6月底前完成所有未备案网站的代备案工作、9月底前完成对本企业接入网站的备案信息自查、更新工作和接入服务商技术支撑手段建设。

方案明确,下一步我国网站备案管理工作的主要思路是:以市场管理为重点,技术支撑为依托,突出对基础电信企业和备案网站数量在5000家以上的增值电信企业等重点接入服务商(详见附件1)的监督指导,落实接入服务商和网站备案管理各相关单位的责任,确保实现相关工作目标。

通知要求,当前各接入服务商要集中清理现存的未备案网站、不准确网站备案信息和IP地址备案信息。

要对本企业接入未备案网站的问题进行自查,并在6月底前完成所有未备案网站的代备案工作。

因网站主办者无法联系或拒绝配合代备案工作等原因,逾期仍未完成备案补办手续的,应停止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各接入服务商要按照方案确定的准确率阶段目标,按照《网站备案信息填报规范性与真实性的有关要求》(详见附件2)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在9月底前完成对本企业接入网站的备案信息的自查、更新。

各接入服务商等IP地址报备单位要在5月底前完成系统已提示问题的修正工作,并将IP报备和报备错误的修正工作固化为一项日常工作,对报备后系统给予的问题提示在2日内修正完毕。

通知要求,相关单位要强化技术支撑手段。

各接入服务商要落实相应资金,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在9月底之前开发完成包含未备案网站自动发现功能、本企业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和IP地址备案信息数据库等模块的支撑系统。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肃省⼯业和信息化项⽬资⾦管理暂⾏办法⽢肃省⼯业和信息化项⽬资⾦管理暂⾏办法 ⽢肃省⼯业和信息化项⽬资⾦管理暂⾏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和规范⼯业和信息化项⽬资⾦管理,提⾼资⾦使⽤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管理办法》(⽢财办〔2014〕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列省⼯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部门预算,专门⽤于促进全省⼯业和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资⾦(以下简称“专项资⾦”)。

第三条专项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使⽤安全、规范和⾼效。

第四条专项资⾦由省⼯信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共同管理,分别履⾏下列管理职责: (⼀)省⼯信委负责制定年度专项资⾦安排⽅案、确定专项资⾦⽀持⽅向和重点,组织项⽬申报、评审,编制并下达年度专项资⾦项⽬计划,对项⽬实施情况进⾏统计、监督检查、效能评价;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项⽬计划下达专项资⾦,办理专项资⾦拨付⼿续,会同省⼯信委对专项资⾦进⾏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各市州⼯信委是专项项⽬的管理责任主体,要对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跟踪做好项⽬专项资⾦使⽤、项⽬实施、竣⼯验收、达产达标等监管。

省⼯信委、省财政厅是专项资⾦的监督责任主体,建⽴完善转移⽀付绩效⽬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

第⼆章资⾦使⽤⽅向及分配⽅式 第六条专项资⾦主要⽤于以下⽅向: (⼀)⼯业发展“六⼤⾏动计划”(包括新材料及现代⾼载能产业、装备制造产业、传统产业改造提升); (⼆)陇药产业发展; (三)信息化产业发展及数字城市建设; (四)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 (五)军民结合产业发展; (六)技术创新; (七)重点项⽬前期⼯作; (⼋)省委省级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作(包括项⽬监管、规划、承接产业转移招商活动、展览等与项⽬投资有关的⼯作); (九)省⼯信委、省环保厅等5部门发布《⽢肃省⼯业结构调整负⾯清单及能效指南(2014版)》之外的项⽬。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工信委,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省工信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暂行本)》以外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建设和规划、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中央驻甘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项目;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项目;跨市(州)项目。

(二)市(州)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项目。

(三)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不含信息产业和信息化)。

兰州新区内项目,除须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外,一律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使用。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福建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应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五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予以明确。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将根据国务院修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应进行调整。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七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和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各级发改部门、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经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工信委,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省工信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暂行本)》以外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建设和规划、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中央驻甘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项目;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项目;跨市(州)项目。

(二)市(州)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项目。

(三)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不含信息产业和信息化)。

兰州新区内项目,除须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外,一律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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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工信委,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省工信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
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暂行本)》以外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建设和规划、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中央驻甘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项目;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项目;跨市(州)项目。

(二)市(州)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项目。

(三)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总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不含信息产业和信息化)。

兰州新区内项目,除须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外,一律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查询、使用。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应在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相应的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提交《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1)。

申报企业应当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补正。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受理。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规划;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通过工业节能评审;
(六)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七)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八)是否根据有关规定提交了相关材料。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出具备案通知书(附件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3),并说明理由。

企业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条各级工信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应当及时抄送同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建设和规划、统计部门。

第十一条已备案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
(四)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安全生产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自批准备案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向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备案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

第十四条对准予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当通过本部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等媒介向社会公告,方便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查询,引导社会投资。

第十五条市(州)、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工信部门报送投资项目备案信息。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本格式
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文本格式
附件1: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报送单位(盖章):报送时间:
附件2: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本格式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甘工信(备)〔20 〕号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项目登记备案的通知
××××:
根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审查,你单位××××××××项目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现予登记备案,有效期2年。

特此通知。

附件: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年月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工业项目备案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年月日印

共印份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号:甘工信(备)〔20××〕号
附件3: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文本格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甘工信(否备)〔20 〕号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项目不予登记备案的
通知
××××:
根据《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审查,你单位××××××××项目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不予登记备案。

理由如下:
1、
2、
二○××年月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工业项目备案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年月日印

共印份
主题词:经济管理工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
抄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10月13日
印发
共印2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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