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及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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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doc

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doc

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行为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企业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填报月份:年月单位:人民币元至角分
序号跨境行为合同号
本期收取营业款情况
累计已收营
业款(折人民
币)
收款时间收款凭证号
收款金额(折人
民币)
收款银行名称
付款单位名

付款单位所
在国家(地
区)
付款银行名

12345678910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填写向境外有偿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营业款收取明细情况;
2.“跨境行为合同号”栏,填写与境外单位签订的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号;
3.“本期收取营业款情况”栏填写所属期当月收取营业款的明细情况,收款明细情况按照时间顺序填写;
4.“收款时间”栏填写收取营业款的时间;
5.“收款凭证号”栏,填写银行收取款项的凭证号;
6.“收款金额(折人民币)”栏,填写该收款凭证上所列的收款金额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7.“收款银行名称”栏,填写收取该款项的银行全称;
8.“付款单位名称”栏,填写支付该款项的单位全称;
9.“付款单位所在国家(地区)”栏,填写支付该款项的单位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10.“付款银行名称”栏,填写支付该款项的银行全称;
11.“累计已收营业款(折人民币)”栏,填写截止申报所属期当月累计已收营业款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

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

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对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意味着应税服务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提高了出口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现代服务业的深入发展和走向世界创造了条件。

对于调整完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特别是促进服务贸易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远洋运输的)期租、程租和(航空运输的)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国际运输服务退税率为11%,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退税率为6%;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六)不适用零税率的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七)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

(A0632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A0632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出口企业进料加工申报情况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份,记录条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份,记录条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份,记录条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份,记录条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份,记录条
进料加工进口额美元进口来自物报关单张代理进口货物报关单张
A06322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海关企业代码
所属期
免抵退税出口申报情况
一、申报报表:
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出口份,记录条)
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前期出口份,记录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份,记录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份,记录条)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份,记录条)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份)
二、凭证资料:
1、出口货物:
出口发票张,出口额美元
出口货物报关单张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张
出口收汇核销单张,远期收汇证明张
其他凭证张
2、零税率应税服务: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张,研发(设计)合同份
研发(设计)服务发票份,研发(设计)服务收款凭证份
实收已退税额情况
本月实收已退税额元,本年累计实收已退税额元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报日期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跨境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一、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下列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国际运输服务免税备案应提供的资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四)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字体:【大】【中】【小】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

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目前暂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式报送申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申报表填表口径和方法由上海市国税局另行明确。

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与本办法相关的财政负担机制、免抵税款调库方式另行明确。

特此公告。

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海关企业代码:企业名称: (公章)填表说明: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本期可进行调整。

前期少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本期补报;前期多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本期可以负数(或红字)数据冲减;也可用负数(或红字)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申报正数数据。

2.“序号”栏由4位流水号构成(如0001、0002、…,序号要与申报退税的资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3.第1栏“应税服务代码” 及第2栏“应税服务名称”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对应编码和服务名称填写; 4.第3栏“本期运输次数”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次数; 5.第4栏“自运舱单份数”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自运舱单份数;6.第5栏“自运提单(运单)份数或载客人数”为载货运输的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所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自运提单或运单份数,载客运输的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载客人数; 7.第6栏“应税服务营业额(折人民币)”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尚未收取但以获得收取权利)的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8.第7栏“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为服务出口企业支付给未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费用; 9.第8栏“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应税服务营业额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即第6栏减第7栏; 10.第9栏“征税率”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法定增值税税率; 11.第10栏“退税率”为应税服务在代码库中对应的增值税退税率; 12.第11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8栏×(第9栏-第10栏)计算填报; 13.第12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按第8栏×第10栏计算填报;附件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海关企业代码:企业名称: (公章)填表说明: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本期可进行调整。

应税服务--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一》第二章讲义10

应税服务--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一》第二章讲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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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一》第二章讲义10
应税服务
四、应税服务:
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执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五、税率和征收率。

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水路运输:程租货运□ 程租客运□ 期租货运□ 期租客运□ 其他水路货运□ 其他水路客运□
航空运输:湿租货运□ 湿租客运□ 其他航空货运□ 其他航空客运□
管道运输:管道货运□ 管道客运□
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干租业务□ 其他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 鉴证服务□ 咨询服务□
具体业务描述
应缴税款信息
对应征收品目
计税销售额
税率或
单位税额
□17% □11% □6%
单位税额:
扣缴税额
扣缴税额合计
免征税款信息
免税事由
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离岸服务外包□
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服务□ 商标着作权转让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广告服务□ 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 港口码头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打捞救助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
免税销售额
会计主管
(签章)
扣缴义务人
(公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申报接受日期
接受人
备注:1、“合同编号”栏目内填写扣缴义务人填写合同备案编号;
2、如一份合同涉及多种征收品目,可以填写多张附表,每张附表仅涉及一个征收品目;
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
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表)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实收已退税额情况
本月实收已退税额
元,本年累计实收已退税额
年月
条) 条) 条) 条) 条)
美元

份 份
条 条 条
条 条

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表单说明】
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出口企业进料加工申报情况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份,记录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份,记录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
份,记录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
份,记录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份,记录
进料加工进口额
美元
进口货物报关单

代理进口货物报关单

份,记录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份,记录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份)二、凭证源自料: 1、出口货物:出口发票
张,出口额
出口货物报关单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收汇核销单
张,远期收汇证明
其他凭证

2、零税率应税服务: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张,研发(设计)合同
研发(设计)服务发票
份,研发(设计)服务收款凭证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所属期: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免抵退税出口申报情况
一、申报报表:
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当期出口
份,记录
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前期出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废l 七。
◆出口退 ( 免) 税资格 认 定
( 一)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提 供 者在 申报 办 理 零 税率 应 税 服 务 退 ( 免)
◆4 7 号公 告 规范的纳税 人 及服 务
供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税 服 务 并认 定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的单 位 和个
4 向 境 外单 位 提 供 研 发服 务 、 设 计 服务 N ̄ Y t A ' t - 单位 提供的设 计服务 包括对 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 服务。 向国内海 关特 殊 监 管 区域 及 场 所 内单 位 提 供 研 发 服 务 、 设 计 服
证 营 业 税 改 征增 值 税 扩 大 试 点 工 作 顺 利 实施 , 国家 税 务 总 局对 《 国
消 费税 管 理 办 法>有 关 问题 的 公 告 》 ( 国家 税 务 总 局公 告 2 0 1 3 年第1 2
号) 的规 定 , 先进行退( 免) 税 清算 , 在结 清税 款 后 方 可 办理 变更 。
文” ) 对 适 用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的政 策 进 行 了调 整 和补 充。 为 保
服 务 和港 澳 台运 输 服 务 的, 出租 方 不适 用增 值 税 零 税 率 , 由承 租 方 申
关 于 在 全 国开 展 交 通 运 输 业 和 部 分 现 代服 务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请 适 用增 值 税 零 税 率 。
( 二) 已办 理 过 出口退 ( 免) 税 资 格 认 定 的出口企 业 , 兼 营 零 税 率
法 的, 实行增值税退( 免) 税办法, 对 应 的 零税 率 应 税 服 务 不 得 开 具 增 应 税 服 务 的 , 应根据4 7 号 公 告 要 求 向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请 办 理 出口退 值 税 专 用发票 。 ( 免) 税 资格 认 定 变更 。 ( 三) 零 税 率 应 税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后 提 供 的零

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提供的材料

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提供的材料

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提供的材料
1、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打印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或《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打印的《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3、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打印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4、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包括明细申报数据、汇总申报数据)。

6、商务主管部门审定的《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应税服务业务认定单》。

7、从事国际运输服务的提供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8、从事研发、设计服务的提供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提供正本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与《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应税服务业务认定单》对应的合同、应税服务发票、外汇收汇凭证等。

应税发票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10、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表单说明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列“销售费用”: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2.第2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3.第3列“管理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4.第4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5.第5列“财务费用”: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6.第6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7.1至24行:根据费用科目核算的具体项目金额进行填报,如果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应填报负数。

8.第25行第1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1列的合计数。

9.第25行第2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2列的合计数。

10.第25行第3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3列的合计数。

11.第25行第4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4列的合计数。

12.第25行第5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5列的合计数。

13.第25行第6列:填报第1行至24行第6列的合计数。

二、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第25行第1列=第1列第1+2+…+20+24行。

2.第25行第2列=第2列第2+3+6+11+15+16+18+19+24行。

3.第25行第3列=第3列第1+2+…+20+24行。

4.第25行第4列=第4列第2+3+6+11+15+16+18+19+24行。

5.第25行第5列=第5列第6+21+22+23+24行。

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水路运输:程租货运□ 程租客运□ 期租货运□ 期租客运□ 其他水路货运□ 其他水路客运□
航空运输:湿租货运□ 湿租客运□ 其他航空货运□ 其他航空客运□
管道运输:管道货运□ 管道客运□
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免税销售额
会计主管
(签章)
扣缴义务人
(公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申报接受日期
接受人
备注:1、“合同编号”栏目内填写扣缴义务人填写合同备案编号;
2、如一份合同涉及多种征收品目,可以填写多张附表,每张附表仅涉及一个征收品目;
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干租业务□ 其他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 鉴证服务□ 咨询服务□
具体业务描述
应缴税款信息
对应征收品目
计税销售额
税率或
单位税额
□17% □11% □6%
单位税额:
扣缴税额
扣缴税额合计
免征税款信息
免税事由
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离岸服务外包□
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设计服务□ 商标着作权转让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广告服务□ 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 港口码头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打捞救助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
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表)
扣缴义务人名称

财税2013 37号

财税2013 37号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应税服务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财务咨询服务可以免缴增值税吗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财务咨询服务可以免缴增值税吗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财务咨询服务可以免缴增值税吗⽹友提问:我公司是⼀咨询公司(财税⽅⾯和代理记账等),我公司为⾹港公司提供关于⼤陆⽅⾯的财税咨询服务,每⽉向⾹港收取⼀定的咨询费⽤。

我公司的这项咨询服务是否适⽤财税〔2012〕39号⽂件提及的免税条款?律师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为便于征纳双⽅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出⼝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系列出⼝货物、对外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该⽂件适⽤出⼝货物、对外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不适⽤营改增后的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适⽤下述免税政策,对你司为⾹港公司提供关于⼤陆⽅⾯的财税咨询服务,除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咨询服务,以及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咨询服务外,属于免税的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第⼀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以下称纳税⼈)提供跨境应税服务(以下称跨境服务),适⽤本办法。

第⼆条规定,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播影视节⽬(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向上述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地⾯服务、港⼝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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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海关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公章)
填表说明:
1.本表填写向境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营业款收取明细情况;
2.“研发、设计合同号”栏,填写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号;
3.“本期收取营业款情况”栏填写所属期当月收取营业款的明细情况,收款明细情况按照时间顺序填写;
4.“收款时间”栏填写收取营业款的时间;
5.“收款凭证号”栏,填写银行收取款项的凭证号;
6.“收款金额(折人民币)”栏,填写该收款凭证上所列的收款金额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7.“收款银行名称”栏,填写收取该款项的银行全称;
8.“付款单位名称”栏,填写支付该款项的单位全称;
9.“付款单位所在国家(地区)”栏,填写支付该款项的单位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10.“付款银行名称”栏,填写支付该款项的银行全称;
11.“累计已收营业款(折美元)”栏,填写截止申报所属期当月累计已收营业款美元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美元金额;
12.“累计已收营业款(折人民币)”栏,填写截止申报所属期当月累计已收营业款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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