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后的新特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问题和建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问题和建议特种设备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使用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设备,如压力容器、锅炉、电梯等。
这些设备的安全监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然而,目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和改进。
首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空白和不足之处。
比如,对于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检验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解决。
其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执法力度不够强劲。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阻力。
一方面,一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于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配合的意识;另一方面,一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手段不够灵活,导致执法效果不佳。
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针对以上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体系。
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工作,明确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检验标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宣传教育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特种设备安全的重视程度。
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普及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再次,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执法力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
最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协作机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建立起良好的协作机制,共同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开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
国务院第549号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突出五方面内容
1、节约能源
2、事故分类和调查处理:增加了一章,共11条。
3、可以授权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工作
4、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5、扩大了调整范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无损
检测单位资格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
国质检特〔2014〕679号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
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
为确保规范有效的实施新目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对各类特种设备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描述。
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基本概念内,新目录以定义和列表的形式,明确了纳入监管的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的具体范围。
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新目录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关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对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新目录施行前已经进入程序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处理意见如下:(一)使用登记。
已经受理、未发放证书的,登记机关应终止登记程序,并告知使用单位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涉及收费的,退回相关费用。
新目录施行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不再有效。
登记机关应对现有在用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库逐步进行清理,将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档案和数据单独存储,将失效的使用登记证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自2015年开始,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二)生产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作业人员资质认定。
已经受理、未完成证书签发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依法终止许可程序,并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质检法〔2009〕192号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于2009年1月24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为确保该条例修订后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级质监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条例的调整范围(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目录由总局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外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适用该条例。
(三)关于“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但不包括港口、码头、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于“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包括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
(五)关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且可能接触到民用航空器的摆渡车、牵引车等,但不包括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二、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一)从生产环节强化对特种设备能效的管理。
该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
(二)从使用环节严格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该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教育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具备锅炉检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7.0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修订,根据2023年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修订内容,形成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8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 (网址:
https:///),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注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件: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对照表)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7月8日。
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40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二、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三、第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改为:“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作业人员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六、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详解
(一)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的需要
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锅炉、电梯、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急速增长, 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而且在我们实际工作遇到 了一些安全监管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场内机 动车辆监管问题,移动式压力容器监管问题、锅炉 水处理及清洗监管问题、无损监测机构及人员监管 问题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对几年来安全监管工作开 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对条例的内容进 行修改、补充、完善。
下面,简单说一下条例修改过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自03年颁布施行后,我们在安全监察的实践工作当中遇 到了一些新问题,原条例对此尚未规范,因此,总局在05年 未就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修改条例的立项申请,但当时我们 条例修改的内容是很少的。在条例修改稿的起草、调研过程 中,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为适应新的要求,条例修改的 内容也随之逐步增多。因为条例涉及部门很多、部门间职能 交叉多,通过长期的、艰难的部门之间立法协调,到了08年, 这个条例的修改稿基本定稿。但在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的过程中,我们这部条例经历了坎坷历程,5次排上国务院常 务会议议事日程,却因各种紧急情况没能上会审议,5次拿下, 这在国务院审议行政法规工作中也是很少见的。在今年1月14 日第六次上常务会,终获审议并通过。好事多磨来之不易。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
新条例第 2 条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 备范围内,由原七类特种设备修改为八类特种设备。按照 新条例第99条规定,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 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 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纳入目录的场 内机动车辆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工厂厂区内用于生 产作业的专用车辆,如搬运车、牵引车等;另一类是在旅 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内使用的运输车辆。我们对 场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应严格按照目录及相应的安 全技术规范进行。
关于《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分类】规章草案修改稿正文关于《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省质监局局长刘大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和设施。
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等条件下运行的特点,因其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且危险性较大,因而需要实行特殊监管。
我省是全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第一大省,截至2013年年底,全省共有各类特种设备生产企业近5000家,销售收入2000多亿元。
全省拥有各类在用特种设备共108.52万台,气瓶1397.03万只。
近年来,与特种设备有关的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示说:“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因此,做好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其安全运行,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3月施行以来,在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特种设备万台事故率和死亡人数均远低于全国平均值。
但《条例》距上次修订已经过去10年。
其间,我省特种设备的种类不断增加,使用规模不断扩大,2013年的设备总数是10年前的3倍多,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及时予以修订。
一是随着国务院于2009年1月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别是《特种设备安全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条例》的有关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需要及时修订,以维护法制统一性。
二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高参数、长周期运行的趋势明显,事故破坏性大,安全监管难,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TSG 07-2019等新规则对起重机监督检验工作的影响
TSG法规标准■第36卷第1 1期07—201 9等新规则对起重机监督检验工作的影响胡静波(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南京210019)主商要:TSG07—2019等特种设备新规則已正式实施,其中对起重机生产单位的具体要求已与旧起重机制造许可规则有较大差别,本文从起重机监督检验角度出发,首先从许可程序、许可级别、超大型起重机械和型式试验等角度论述了新旧规則的主要不同之处,然后分别从检验受理和现场检验两个流程,指出了新规则的实施对起重机监督检验工作带来的影响和工作建议。
关键字:起重机械许可规则监督检验TSG07—2〇19Discussion on the Influence of TSG 07-2019 and other New Ruleson Crane InspectionHu Jingbo(Nanjing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Institute Nanjing210019)Abstract TSG 07-2019 and other new rules have been formally implemented.The requirements for crane manufacturers are quite different from the old crane manufacturing license rules.The main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old and the new rules are analyzed in this pap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icensing procedures,licensing levels,super-large lifting appliances and type testing.Then the impacts and suggestion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rules on th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work are pointed out from inspection acceptance and on-site inspection.Keywords Crane Rules on legal license Insp>ection TSG07—2019中图分类号:X94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3-257X(2020)l l-003 卜 03 DOI:10.3969/j.issn.1673-257X.2020.11.008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修订了一系列关 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及其配套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24修订
内容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 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 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内容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 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 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 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01 修订
目录
02 内容
修订
修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03月11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2009年01月24日发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2009年01月24日发布。
内容
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宋继红在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
《宋继红在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国特种设备检验网首页︱理事会︱行政法规︱行业动态︱行业交流︱展会与招标︱求职发布︱我要投稿︱帮助中心信息中心特检博客会员库产品库商机在线图书征订特检论坛留言网站公告:新闻博客文章产品信息商机信息会员信息论坛首页 / 信息公告 / 系统公告宋继红在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发布时间:09-04-02 13:40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副局长宋继红(2009年2月26日)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就要结束了,我受陈钢同志委托对会议进行总结。
一、会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这次会议,是一次有特殊意义的会议。
特种设备工作会议年年开,每年都有特点,每年都有背景,但今年的背景尤其特殊,主要有4点:一是,改革开放30周年的成果需要我们认真总结。
回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事业30年的发展历程,伴随着改革开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30年来,我们不断探索、创新进取,积累了宝贵经验,形成一笔宝贵财富。
我们正在组织编写的《特别的责任,特别的奉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改革开放30年记事》,系统地记录了30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发展历程、辉煌成就和宝贵经验,许多情况需要我们回过头来好好总结,在继承中不断进步,在创新中不断发展。
二是,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翻开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新篇章。
这次新条例的颁布实施,解决了一些多年来没有解决的问题,也开拓了新的工作领域,为安全监察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严格贯彻落实。
三是,去年质检总局遭遇了一系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需要我们认真反思。
经历了“三鹿奶粉事件”,质检部门亟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理清思路,明确方向。
就特种设备而言,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尤其是起重机械事故频发,这些都需要我们对工作进行反思、进行总结,不断加以改进。
2020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精品
2020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精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三)有效开展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
由于生产不规范、监管不严格等原因,生产安全事故在我们国家还是很 严重的。国务院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先后制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 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2007年6月1日, 国务院在总结多年处理事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原则、制度、机制、 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生产安全事故 涉及面、涉及领域很广,在实践中,一些特殊的行业、特殊的领域,如民航、 铁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它的事故调查处理与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差 异较大,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对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和事故分类标准等内容 作出域的事 故调查处理都已作了明确规定,针对这一特点,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 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国 务院批批复的总局“三定”方案规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质检总 局负责。根据这条规定,新条例中增加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及调查处理一 章,对特种设备事故分级、事故预防、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等制度及内容进行 了明确规定。应该说,明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也是这部条例修改 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依法有效开展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 作的需要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 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国家质检总局 “三定”方案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 监管工作,这就对我们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全新要求, 即由原来的安全监察这单一职责转变为现在的安全监察与节能 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节能监管是这部条例修订的重要原因 之一,同时,又是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新修改的条例的立法 宗旨体现在两个方面:以安全监察为核心,为节能减排作贡献, 从而实现“确保安全、节能降耗”的双重目标。条例的修改为 我们依法有效地开展节能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质量与标准化》
【年(卷),期】2003(000)005
【摘要】@@ 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第373号令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全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诸多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意义.rn为保障<条例>在本市的广泛学习、宣贯和全面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沪质技监法[2003]123号文件"通知要求,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性,把<条例>的宣贯纳入到普法工作范畴;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分类抓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普及培训,增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意识;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依法自律意识;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制意识.
【总页数】6页(P41-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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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明 确 规 定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工 即第 二 十 七 条 第 四 款 规 定 为 :锅 炉 使 .
但 为 了 满 足 社 会 生 产 力 的 不 断 发 展 与 程 工 地 用 的 “ ( )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用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场 厂 建 设 和 谐 社 会 的 要 求 , 条 例 内 容 的 辆 ” 的 安 装 、 使 用 的 监 督 管 理 , 由建 进 行 锅 炉 水 ( )质 处 理 , 并 接 受 特 介
中 。从这 一点 不难看 出 ,所 修 改和增 即 :特 种设备 生产 单位对 其生 产 的特 加 的 内容 具有 与时俱 进 的时代特 色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种 设 备 的 安 全 性 能 和 能 效 指 标 负 责 , 的单位违法行为 明确规定 了处理方法 。
5 I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 。 6 ¨
5. 首 次 提 出 国 家 鼓 励 实 行 特 种 种设备 检验 检测 机构实 施 的锅炉 清洗
预 防 和 调 查 处 理 ” 章 ,由原 来 的 7 设备 责任保 险制度 ,提高 事故 赔付 能 过 程 监 督 检 验 。 一 章
增 加到 8 ,由9 条 增加 到 13 , 章 1 0 条 删 力 。 除 3 ,增 加 1 。尤其 是首 次对 特 条 5条
备 ,保 证 安 全 、 经 济 地 运 行 是 关 键 所 用 、检 验 检 测 等 单 位 提 出 “ 能 ” 的 锅炉 清洗 的单位 ,应 当按照 安全 技术 节 在 。本 次 国 务 院 对 条 例 进 行 了 较 新 要 求 和 责 任 。 大 的 内容 修 改 和 增 加 ,即增 加 :“ 故 事
年 6 1日起 施 行 , 条 例 共 七 章 、 二 款 :军 事 装 备 、 核 设 施 、航 空 航 天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要 求 办 理 气 瓶 使 月 该 九 十 一 条 内 容 。 过 去 6 当 中 , 例 在 年 条
器 、铁 路机 车 、海 上设施 和船 舶 以及 用登 记 ,提 出气 瓶 的定期检 验要 求 。
即 在 申 请 办 理 许 可 、 核 准 期 间 ,特 种 设备 安全 监督 管理 部 门责 令改 正 ,处 力 度 ,进 一步 明确 了各 方的 义务 和责 在 条 O万 设 备安 全监 督管理 部 门 发现 申请人 未 2万 元 以上 1 元 以下罚 款 ;情 节严 任 。 “ 例 》修 改 版 中 增 加 了 以 前 未 经 许 可 从 事 特 种 设 备 相 应 活 动 或 者 伪 重 的 ,撤 销 其 充 装 资 格 。 造 许 可 、 核 准 证 书 的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列 入 的新 内容 , 如 : 规 定 了对 特 种 设
9.首 次规 定特 种设 备 作业 人 员
6.对 不 符合 安 全性 能要 求 和 能 进行 培训 时 ,要 接受 “ 节能 ”方 面的 1 .对 申请特 种设备 许可 、核准 0
种 设备 的 “ 节能 ”要求列 入 条 例 当 效 指 标 的 特 种 设 备 作 出 新 的 规 定 , 相 关 知 识 。
定 ,即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应 当 向 气 体 使 用
2 .明 确 规 定 了 不 适 用 条 例 安 者 提 供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气瓶 ,
以国务 院第 3 3 7 号令 公布 ,并于 2 0 全 监 察 范 围 的 特 种 设 备 , 即第 三 条 第 对使 用者进 行气 瓶安 全使用 指导 ,并 03
2 0 年 5 1日起 施 行 。修 改 后 的 条 09 月 例 与 原 条 例 相 比具 有 较 大 的 内 容 变化 和时代 特色 。本 次国务 院对原
( ( 条例 进行 修改 、删除和 增加 的 内容 涉 及三 十七条 ,尤 其是增 加 了以前根
本 没有 的新 内容 。笔者 经学习修 改后 下 :
8 首 次 把 锅 炉 水 ( )质 处 理 定 . 介 期 检 验 和 锅 炉 清 洗 列 为 条 例 当 中 ,
在 特种 设备生 产 ( 设计 、制造 、安 矿 山 井 下 使 用 的 特 种 设 备 、 民 用 机 场 含 装 、改造 、维修 ) 、使用 、检 验检 测及 专用设 备 的安全监 察 不适用本 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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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 安全 监察条例 ) 订后 )修
的新特点
■ 文 / 买 买 提 艾 力 ・肉孜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下 以
简称 条例 》 )于 2 0 年 1 1 09 月 4日经 国务 院第 4 次常务 会议通 过 ,以 国务 6 院第 5 9号令 的形 式修订 公布 ,并于 4
条 例 修改 后 的 内容 和特 点如 不得 生产 不符合 安全性 能要 求和 能效 指 标的特 种设备 ,不得 生产 国家 产业
1 特 种 设 备 的 定 义 与 类 别 中增 政 策 明 令 淘 汰 的 特 种 设 备 。 . 加 “ (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 场 厂 ,由 原
修 改是 必然 的趋 势 。 因为 特种设 备是 设行政 部 门负责 执行 。 涉 及生命 安全 、危 险 I 大的特 殊设 生较
种设 备检验 检测 机构 实施 的水 ( ) 介 质
4 首次规 定对 特种设 备生产 、 . 使 处理 定期检 验 。第五款 规定 为 :从事
规范 的要 求进行 锅炉 清洗 ,并接受 特
来 的七大类 增加 为八大 类 。
的《 条例 , 与原 条例 相 互 比较 , 并
收 获 很 大 ,并 提 出 以 下 个 人 见 解 。 修 改 前 的 条 例 于 2 0 年 2 03 月 1 9日经 国务 院 第 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8
7.对 气瓶 充 装单 位提 出新 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