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北京市工会——休假的具体规定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模板)(范本文)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模板)1. 引言本合同旨在保障女职工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此专项集体合同。
2. 合同背景2.2雇主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工作权益和机会。
3. 内容3.1 工资福利3.1.1雇主保证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同岗位男职工的待遇,工资支付标准应当根据女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公正评估和确定。
3.1.2雇主应提供女职工必要的加班津贴、交通补贴、午餐补助等福利待遇,确保女职工能够享受公平和合理的待遇。
3.2 职业培训和晋升雇主应根据女职工的工作需要和个人发展目标,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机会,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
3.2.2雇主应建立公平的晋升机制,不得因性别等因素影响女职工的晋升机会。
3.3 工作时间安排3.3.1雇主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女职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
3.3.2雇主应充分考虑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家庭状况,在安排工作时间时予以合理照顾。
3.4 妊娠和产假保障3.4.1雇主应积极保护女职工的妊娠权益,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进行歧视或辞退。
雇主应提供合理的产假制度和优厚的产假待遇,确保女职工在孕期和产期能够得到适当照顾和休息。
3.5 女性职工特殊保护3.5.1雇主应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其在工作场所不受性骚扰和性别歧视。
3.5.2雇主应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及时处理女职工对性骚扰和性别歧视的投诉,并保护投诉人的隐私和权益。
3.6 维权支持3.6.1劳动者代表有权要求雇主提供维权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
3.6.2雇主应积极回应并解决劳动者代表提出的维权要求,确保女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4. 其他条款4.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雇主与劳动者代表协商确定。
4.2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4.3 本合同解释及争议解决适用法律。
5. 签署雇主(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者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地质:法定代表人:乙方(职工代表):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第一条合同的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措施,确保女职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地位,防止性别歧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单位内的所有女职工。
第三条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甲方应依法为女职工安排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确保女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工时限制。
2.甲方应保证女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类休息休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哺乳假等。
3.甲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四条薪酬待遇1.甲方应依法为女职工提供与男职工同等的薪酬待遇,不得因性别差异而给予女职工不公平的薪酬待遇。
2.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女职工的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女职工的工资。
第五条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1.甲方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制度,为女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
2.甲方应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关注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六条培训与发展1.甲方应为女职工提供与男职工平等的培训与发展机会,不得因性别差异而限制女职工的职业发展。
2.甲方应鼓励女职工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和学习,提高女职工的综合素质。
第七条性骚扰防范1.甲方应建立健全性骚扰防范制度,明确禁止性骚扰行为,保护女职工的人格尊严。
2.甲方应设立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女职工的性骚扰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性骚扰行为。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本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任何一方要求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九条争议解决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终止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据劳动部的解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女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用女工(以下统称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均应全面执行《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局是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劳动局是本区、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街道和乡镇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规定》和本规定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逐步建设女职工卫生、保健、托幼等设施。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
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汽车、天车及各种客货运输车辆的女司机、女售票员、纺织挡车女工,应当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女职工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安排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
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
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第八条女职工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工资晋级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并试工合格的,应当予以晋级,补足晋级工资;经单位考核或试工不合格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保留原工资等级。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书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书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职工组织):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切实维护乙方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规范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共同营造积极健康的劳动环境。
二、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1. 平等就业权利:甲方不得在招聘、录用、晋升、调薪等过程中歧视女性职工,确保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2.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甲方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作任务和时间,确保女职工享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岗位,合理安排夜班和加班工作。
1. 经期保护:甲方应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经期保护措施,如合理安排工作内容和休息时间等。
2. 孕期保护:甲方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孕期权益,不得安排不适宜孕妇从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孕期检查和休息时间。
3. 产期保护:甲方应依法给予女职工产假,保障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和相关福利待遇。
4. 哺乳期保护:甲方应为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适当的哺乳时间和场所,保障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健康与安全保障1. 健康检查:甲方应定期组织女职工参加健康检查,确保女职工身体健康。
2. 安全防护:甲方应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培训,确保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履行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义务。
2. 乙方应积极参与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沟通和协商,积极反映女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3. 双方应共同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女职工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六、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发布1988.12.21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据劳动部的解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女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用女工(以下统称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均应全面执行《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局是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劳动局是本区、县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街道和乡镇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规定》和本规定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逐步建设女职工卫生、保健、托幼等设施。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怀孕女职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
怀孕女职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出勤对待。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夜班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汽车、火车及各种客货运输车辆的女司机、女售票员、纺织挡车女工,应当暂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女职工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安排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
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
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
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第八条女职工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工资晋级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并试工合格的,应当予以晋级,补足晋级工资;经单位考核或试工不合格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保留原工资等级。
北京市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5篇
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5篇篇1甲方:[单位名称]乙方:[工会名称]及相关女职工群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目的与原则(一)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事项,确保女职工享有平等就业、健康与安全、工资福利、职业发展、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促进本合同的履行。
二、女职工平等就业保护(一)甲方承诺遵守公平就业原则,不得因性别等原因歧视女职工。
(二)甲方在招聘、录用、晋升、调岗等过程中,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三)甲方建立健全职工代表会议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过程。
三、女职工健康与安全保护(一)甲方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
(二)甲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三)对从事可能损害健康或怀孕期不宜从事的工作岗位的女职工,甲方应当调整工作岗位。
(四)甲方应当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女职工身心健康。
四、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障(一)甲方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女职工工资。
(二)对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甲方依法提供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措施。
(三)甲方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保险待遇。
(四)甲方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适时增加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职业发展及教育培训(一)甲方为女职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机会,提升女职工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
(二)鼓励和支持女职工参与岗位竞争和岗位创新活动,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女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甲方建立健全女职工岗位晋升通道,为女职工提供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平台。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篇)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女职工在创建和谐企业、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和程序,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公司工会与公司行政双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而签订。
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工会。
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和工会主席更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干部,并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公司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七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公司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公司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入党、提干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时间,公司行政应予以支持,创造必要条件。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和企业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xx公司工会委员会与xx公司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女性职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女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作用。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柜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八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及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二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三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女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12.01•【文号】总工办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1日总工办发[2006]38号)为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对于进一步推动国家保护女职工权益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实现工会女职工维权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二、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完善女职工工作维权机制,不断扩大工会女职工工作的覆盖面,增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凝聚力,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广大女职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中发挥积极作用。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合同编号:甲方:(雇主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乙方作为女性职工的特殊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权益保护原则1. 甲方承诺尊重并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因婚育等原因限制或歧视乙方的就业、晋升、待遇及其他权益。
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帮助,确保乙方的工作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二条工资福利待遇1.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基本工资,并及时发放工资。
2. 乙方享受与男性职工同等的工作岗位评定、晋升机会和薪资待遇,不能因生育、护理假或其他特殊原因影响其晋升和加薪。
3. 乙方享受国家法定的女职工特殊保护待遇,包括妇女劳动保护期、哺乳假和其它产假、护理假等,甲方将为乙方提供相应的休假安排和福利待遇。
第三条工作环境和保护措施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环境和保护措施,确保乙方的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培训,预防和减少乙方工作中的伤害和危害。
2. 若存在与乙方相关的特殊工作环境风险,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乙方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职业培训和发展1. 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个人发展需求和工作需要,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帮助乙方提升职业技能和素质,并提供晋升和晋级的机会。
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公平的晋升机会,不因性别、婚育等原因对乙方进行歧视。
第五条违约责任1. 若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若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并采取合理措施解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七条合同生效与变更1.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北京市工会——休假的具体规定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范本)(单位名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由本企业行政与工会双方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协议对企业行政和工会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第五条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女职工。
第六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七条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企业在录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在企业的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福利待遇、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
第八条企业每年结合实际组织期女职工科学文化技术培训班或者素质流动课堂,并对女职工的保健、劳动保护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支持。
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第十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北京市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甲方:[单位名称]乙方:[女职工组织名称或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为切实维护北京市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本着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一、合同目的与原则本合同旨在明确并保护北京市用人单位内全体女职工在劳动就业、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
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二、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1. 就业机会平等:甲方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因性别而歧视女职工,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就业机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 工资待遇平等: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工作报酬和福利待遇。
不得因性别差异而在工资分配上实行性别歧视。
3.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甲方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休息权利。
对于因工作性质需要加班的女职工,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三、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1. 经期保护:甲方应为经期女职工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如合理安排工作,避免从事高强度、长时间站立或低温作业等。
2. 孕期保护:对孕期女职工,甲方不得安排不适合妊娠期的劳动,确保女职工孕期安全与休息。
女职工享有产前检查假和产假等权利。
3. 产期保护:女职工享有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甲方应为产假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4. 哺乳期保护:对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甲方应提供哺乳时间和合适的哺乳环境。
女职工享有哺乳假及相关待遇。
四、社会保险与福利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女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2. 甲方应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如定期健康检查、妇科病防治等。
五、职业健康与安全1. 甲方应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女职工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员工特别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实保护女员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员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色造成的特别困难,发挥广大女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湖北省女员工劳动保护实行方法》等有关规定,依照“同样磋商、同谋发展”的原则,联合企(事)业实质状况,拟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两方集体磋商后签署。
第三条本合同合用于 ** (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企(事)业简称本合同所称女员工包含:单位内全部任职的女性员工。
本合同有关照料孕妇、产妇的条款,不合用于违犯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有关法律、法例的女员工。
第二章女员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第四条依据女员工的生理特色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色,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踊跃改良劳动条件,增强对女员工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成立健全女员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员工劳动保护及特别利益方面的政策法例,对女员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女员工与男员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同样。
第七条因为正常工作调换,女员工到新的合适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八条不得以怀胎、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员工排除、停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同样的原则,不得鄙视女员工。
第十条严禁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余女员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女员工的特别利益保护第十一条女员工在怀胎和哺乳时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延伸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晚班劳动。
怀胎的女员工,依据《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整个孕期检查次数约为8 次,高危孕妇检查次数由医生掌握)第十二条女员工在月经时期,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北京市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3篇
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3篇篇1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性别平等,保障女性员工在工作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北京市政府制定并实施了“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该合同以保护女性员工的权益为宗旨,明确了雇主与女性员工之间的权责关系,规范了双方的行为,有效地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签订主体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女性员工。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工作合同,确保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女性员工则应当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依法维权。
二、合同内容1. 福利待遇:女职工在工作中享有与男性员工同等的经济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奖金等。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权益,不得歧视女性员工。
2. 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障女性员工的身心健康,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女职工的安全。
3. 职业发展:用人单位应当为女性员工提供职业发展机会,培训女职工的专业能力,提升其职业素质,实现个人的职业目标。
4. 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在女性员工怀孕期间特别要注意安排合理的工作时间,确保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5. 妇女权益宣传: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妇女权益宣传,提高女性员工对自身权益的认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6. 报酬保障: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女性员工的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工资。
对于女职工的加班情况,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合同执行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严格执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
女性员工应当加强自身权益意识,依法维权,维护自身权益。
四、合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北京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监督,对用人单位是否严格履行合同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处理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同时,女职工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调查,维护自身的权益。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工作环境中消除性
别歧视,并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待遇。
该制度是一种劳动保障机制,
适用于雇佣女职工的企事业单位。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工资和福利待遇:确保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等。
2. 工作时间和休假:保障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权益,禁止违法加班和强制加班,
同时提供合理的休假制度。
3. 职业发展和晋升机会:促进女职工的职业发展,并确保她们有平等的晋升机会。
禁
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和性别偏见对女职工的职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4. 保护女职工的婚育权益:禁止对女职工进行婚育歧视,法定产假、哺乳假、陪产假
等相关权益要得到充分保障。
5. 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和安全。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应由雇主和职工代表共同商讨和签订,合同内容应
符合国家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相关部门应对该制度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有效实施和落实。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 引言女职工在工作中常常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境,例如工资不平等、性别歧视、职业发展受限等。
为了保护女职工的权益,提升工作环境的公平性和女性职业发展的机会,制定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本文将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做详细介绍。
2. 专项集体合同的定义与目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为保护女职工权益而订立的集体合同,针对女职工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职业发展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其目的是提供一个有力的法律工具,确保女职工在职场上享有平等的权益,并促进性别平等的实现。
3. 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3.1 工资福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实际情况,明确女职工的工资标准、薪酬结构和福利待遇。
建立公平公正的薪酬制度,防止性别歧视和工资不平等的现象。
3.2 工作条件确保女职工在工作环境上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待遇,例如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3.3 职业发展制定公正的晋升评审制度,确保女职工在职业发展上有平等的机会和空间。
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鼓励女职工积极参与职业规划和能力提升。
3.4 性别平等教育通过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和培训活动,增强员工的性别平等意识,消除性别歧视现象,促进企业内部的性别平等文化建设。
4. 专项集体合同的签署与执行专项集体合同需要由企业和工会代表共同签署,并在全体女职工中进行宣传和解释。
企业应建立相应的机制,确保合同的执行和监督,及时处理女职工提出的问题和投诉。
5. 专项集体合同的效力专项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署即对企业和女职工具有约束力。
违反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结语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女职工的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至关重要。
企业和工会应加强合作,建立健全的机制,确保专项集体合同的有效执行,让女职工在职场上闪耀光芒。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模板)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1.合同目的和背景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在劳动关系中确保她们得到平等的对待,并提供一种有效的机制来解决可能发生的性别歧视和不公平待遇问题。
本合同适用于所有雇佣女性的企业。
2.保障女职工的基本权益2.1 工资和福利待遇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津贴、年终奖金、福利、休假和保险福利等。
2.2 健康和安全保护雇主有责任为女职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女职工应该得到必要的培训和资源,以保护她们的身体健康,并防止性别相关的职业安全和健康问题。
3.促进性别平等3.1 招聘和晋升雇主不得以性别为由进行招聘和录用上的歧视,并应该提供平等的晋升机会给予女职工。
3.2 妇女假期女职工有权利在怀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期间获得特殊的假期安排,以满足她们身体健康、孩子抚养等需求。
4.解决争议和申诉机制4.1 内部申诉如果女职工认为她们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对待,她们有权向雇主提出申诉。
雇主应提供一个机制来解决这些申诉,并确保女职工受到公正的对待。
4.2 外部机构介入如果内部申诉未能解决争议,女职工有权向相关的劳动监察机构或性别歧视保护机构寻求帮助和支持。
5.合同变更和终止5.1 合同变更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经雇主和女职工的双方同意,并确保变更后的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2 合同终止本合同可由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情况下解除。
附件:________无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性别歧视:________指根据性别对待某一性别群体比对待另一性别群体更不公平的现象或行为。
2.内部申诉:________指女职工向雇主提出的有关歧视或不公正待遇的申诉。
3.劳动监察机构:________指拥有劳动监察职权的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劳动关系。
4.性别歧视保护机构:________指专门负责保护妇女和女性员工权益的机构,致力于解决和预防性别歧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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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范本)(单位名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由本企业行政与工会双方经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协议对企业行政和工会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款第五条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女职工。
第六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七条企业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企业在录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在企业的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福利待遇、执行国家退休制度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
第八条企业每年结合实际组织期女职工科学文化技术培训班或者素质流动课堂,并对女职工的保健、劳动保护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企业行政应予支持。
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第十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第十二条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应保障符合《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适用范围的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第十四条女职工经期保护(一)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暂时调整、安排适合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二天的带薪休息;(二)患有高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第十五条女职工孕期保护(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二)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根据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扣减相应的工作量针对有额定工作量的企业)(四)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得工作量。
(工间休息时间由双方协商定)第十六条女职工产期保护(一)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三)分娩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四)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六)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七)怀孕28周以上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90天产假;(八)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企业尽量安排其回到产假前岗位工作,并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九)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对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企业应补足生育津贴低于其本人工资标准的部分。
(十)女职工产后假满仍需治疗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办理。
第十七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需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其工资不低于原工资的80%。
(根据单位情况可给予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二)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三)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或区、县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应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经区、县(含区、县)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经治疗效果仍不明显,且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企业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参加《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
(对女职工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统一的报销办法。
)第二十条企业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为10元。
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有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企业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妇科健康检查工作,并统一规范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企业每年或每2年(根据单位情况)组织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健康检查,对从事有毒工作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关检查费用。
检查所需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对从事有毒工作的女职工单位,应写明从事哪些工种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根据单位情况对定期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合作与监督第二十二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
第二十三条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检查组成员由XXX、XXX、XXX……组成。
(也可与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报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
本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产业)工会各一份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代表:年月日年月日参考资料2:女职工权益保护在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有较全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对具体问题没有细致解释的情况,一些企业会无以适从。
为较好地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市总工会女职工部去年在部分基层单位推出了签订“女职工专向集体合同”的试点工作,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以下是市总工会收集到的几个企业在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制定女职工特殊保护文件、制度中的部分条款,是企业在执行女职工权益保护政策的同时,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女职工特殊保护征订的补充条款或作出的具体规定,供各单位在签订专项协议或制定女职工权益保障文件和规章制度时参考。
1.按月向女职工发放妇女卫生用品,每月标准为10元。
2.产时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增加假期14天;产后90天内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增加假期7天。
3.怀孕2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天产假;怀孕2个月至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30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4.对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保证其每天的哺乳时间的,在女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集中休息产假代替哺乳假,即在原产假基础上增加40天,女职工在产假结束恢复工作后,不再享有哺乳假。
5.流产时出血过多、体质较弱者,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经单位批准,可酌情增加5至10天产假。
6.已婚放环女职工每一年透环检查一次。
7.放环后怀孕流产的女职工假期按公假待遇处理。
8.对未婚先孕流产的女职工,第一次进行教育并按病假处理。
9.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发生的费用(如检查费、生育费等)按相关规定实报实销。
10.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的费用全额报销,并根据医生建议给予休息,休息时间计作劳动时间。
11.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女职工怀孕后立即调离本岗位,直至哺乳期满。
12.女职工的妇科病普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13.怀孕后保胎假期按病假处理。
14.为实施对女职工权益的有效维护,企业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15.每年不拘形式、不定期对女职工进行至少二次的女职工保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16.为女职工投保一份女性安康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