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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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招标文件管理办法

物业招标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物业管理企业招标、物业服务合同招标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五条物业管理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或者单位;(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物业管理能力和经验;(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稳定的经营资金。

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取得规划许可证;(二)项目用地性质符合物业管理要求;(三)项目具备必要的物业管理设施;(四)招标人已依法履行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项目的说明;(三)投标人须知;(四)投标文件的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三)招标项目的性质、用途;(四)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五)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和地点;(六)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七)开标时间和地点;(八)联系方式。

第九条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包括:(一)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二)投标人的项目管理方案;(三)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四)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五)投标人的业绩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十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包括:(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二)投标人的项目管理方案;(三)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四)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五)投标人的业绩证明;(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的工作,其良好的管理对于社区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作为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其规范和有效的管理办法对于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公司、保证良好的管理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以便于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招标投标流程1. 招标方式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物业管理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通过报名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购买、投标文件提交等程序进行。

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方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其中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函等,明确招标内容、投标要求以及评标标准。

3. 投标保证金为保证投标人的诚信度,招标方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一定比例的投标保证金,并在评标过程中按规定进行处理。

4. 投标文件评审招标方应当组成评标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标准可以包括资质条件、服务能力、经验水平、技术支持等。

5. 中标结果公示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结果,选定中标单位,并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以确保公平公正。

6. 中标文件签署中标单位和招标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签署具体的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合同要求1. 合同内容物业管理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服务内容和标准、服务期限、合同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双方权益的明确。

2. 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合同中应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包括维修保养、清洁卫生、安全管理、绿化养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 合同费用合同中应详细规定物业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金额和逾期费用等,确保费用清晰透明。

4. 服务期限合同中应明确服务期限,包括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并约定续签和解除的条件。

5.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条款,包括费用违约、服务质量违约等,以便于对违约行为进行约束和追究。

四、监督与评估为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合同责任,招标方应建立监督机制,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招标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确保招标投标程序规范、公正。

第六条以下法律名词及注释适用于本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范的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2.《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范的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招标准备阶段第一节项目确定第七条物业管理项目的需求应明确,并制定相关管理计划。

第八条定义物业管理项目的需求规模、服务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九条制定项目预算,确定项目资金来源。

第十条成立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程序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节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标书要求、评标标准和合同约定等内容。

第十二条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必要的技术和经济论证。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规范的文件格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简介、招标范围、评标办法等。

第三节招标公告发布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应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确保公告的广泛传播。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应包括项目名称、需求规模、服务内容、申请资格要求、开标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公示,并进行必要的修改与补充。

第三章投标阶段第一节投标文件准备第十七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齐备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技术方案、业绩资料、经营能力证明等内容。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的装订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完整和规范。

第二节投标文件提交第二十条投标文件的提交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应以书面方式为主,同时提供电子版备查。

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接受任何投标文件的补充或更改。

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2. 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招投标活动。

二、招投标原则1. 公开性:招投标信息应公开发布,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平等获取信息。

2. 公平性:所有投标人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得有歧视或偏袒行为。

3. 公正性:评标过程应客观公正,严格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

三、招投标组织1. 成立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2. 招投标工作小组由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代表和相关专业人士组成。

四、招投标程序1. 招标准备:明确招标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标准等。

2. 发布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体和地点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法定时间。

3. 投标报名: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4. 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准备并提交投标文件。

5. 开标: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由招投标工作小组主持。

6. 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

7. 中标公示:中标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法定时间。

8. 签订合同:与中标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投标人资格1. 投标人应为依法注册的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和经验。

3. 投标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无不良记录。

六、招标文件1. 招标文件应包括服务内容、技术要求、商务条款、评标标准等。

2.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重新发布。

七、投标文件1.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包括公司简介、管理方案、报价等。

2. 投标文件应密封提交,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

八、评标委员会1. 评标委员会由招投标工作小组指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2.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撰写评标报告。

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二)制定物业管理项目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三)建立并管理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四)负责市区物业管理招标的备案管理工作;(五)处理有关投诉;(六)查处违法招标投标行为。

市物业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一)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二)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

第六条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一)规划总建筑面积1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多层项目;(二)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上的高层项目;(三)规划总建筑面积7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多层、高层混合项目。

第七条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一)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项目;(二)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含)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高层项目;(三)规划总建筑面积4万(含)平方米以上7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高层混合项目。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物业管理设备采购项目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合规、透明、高效、公平竞争的原则,重视优质服务供应商的选拔。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充分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招标人应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并组织评标工作,确保公正、公平的招标结果。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阶段:招标公告、报名资格审核、招标文件编制、标书递交、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

第二章招标公告第七条招标人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

第八条招标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招标项目名称、招标范围、工作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

第九条招标公告的发布应提前合理时间,确保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回应。

第十条招标人应尽量选择权威性、影响力较大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确保广泛的信息传播。

第三章报名资格审核第十一条潜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报名材料,并按时递交给招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对递交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资格审核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的资质证书、经验证明、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及时通知通过资格审核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并告知投标截止日期。

第四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标书,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方案、价格等核心内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并对其进行详细解释。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具备合理的格式和规范的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完整、准确地理解和回应。

第五章标书递交第十八条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递交给招标人,并确保递交的标书完整、准确。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版)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版)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3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等业主组织的选举,监督业主组织的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居民(村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业主委员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因房屋征收补偿、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6•【字号】温政发〔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六日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五)使用村(居)集体资金的建设项目。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业主自愿的原则,也可以进入市招投标中心,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

2023温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温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温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温州市范围内物业管理的法制化建设,维护物业管理的公共利益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温州市范围内的各类物业管理行为。

物业管理指的是物业所有人或其委托方以及被委托方对房地产项目的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协调,接受业主的合理要求和建议,及时解决业主的诉求和问题。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对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水、通信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对物业环境的管理,保持物业的整洁卫生,维护物业的环境美观。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对小区安全的保护,预防火灾、盗窃、抢劫等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与条件,依法取得物业证书。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业主参与机制,定期与业主进行沟通,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业主享有自由选择物业管理机构的权利,有权对物业管理机构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建议,并参与相关决策。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和收费项目,并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方提供相应的管理信息和数据,包括物业收支、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等。

第十五条业主有义务按照物业管理费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十六条业主有义务保持物业的良好状态,不得损害公共设施和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业主有义务配合物业管理方的工作,接受必要的管理服务和监管措施。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7•【字号】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3年3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7日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3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2022年12月20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与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推进物业管理与基层治理有机融合。

本市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物业管理纠纷源头治理。

鼓励采用数字化等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温州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温州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温州物业管理条例细则1:温州物业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温州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单位及其业主、承租人、共有人等相关各方。

第三条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管理主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所属各级物业管理机构是温州市物业管理的主要管理主体。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2. 自愿原则: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应是自愿的。

3. 公开透明原则:物业管理应公开、透明,及时向业主公布有关资料。

4. 共同管理原则:业主、物业管理机构等相关方应共同参与管理、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五条温州市设立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物业管理的协调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1. 组织制定物业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物业管理的技术指导、监督和检查。

2. 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3. 组织开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并监督其合法行使管理权限。

4. 公布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并监督物业费的使用情况。

5. 协助处理设施维修、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物业管理机构可以是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第三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监督物业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业主的基本权利:1. 参与业主大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2. 知情权:及时了解物业管理规定、费用标准等信息。

3. 监督权:要求物业管理机构公示物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4. 投诉权:向物业管理机构投诉物业管理不当行为。

5. 维权权利:要求物业管理机构及时处理投诉、纠纷。

第十条业主的基本义务:1. 缴纳物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秩序。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规定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或者其他组织;(二)具备物业管理资质;(三)具备招标项目的实施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规模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工期等基本情况;(三)招标项目的资质要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六)评标标准和方法;(七)招标投标的时间和地点;(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在招标人所在地及项目所在地的主要媒体上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工期等基本情况;(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时间和地点;(四)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五)评标时间和地点;(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答疑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或者其他组织;(二)具备物业管理资质;(三)具备招标项目的实施能力;(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三)投标报价;(四)物业管理方案;(五)投标保证金;(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物业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

温州招投标管理规定实施(3篇)

温州招投标管理规定实施(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招投标制度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温州作为我国东南沿海的重要城市,近年来,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保障公平竞争,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制定了一系列招投标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温州招投标管理规定的实施情况。

二、温州招投标管理规定概述温州招投标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招投标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土地出让项目等。

2. 招投标主体:明确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

3. 招投标程序:规定了招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

4. 评标标准和方法: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标准和方法,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5. 监督管理:建立了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制,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温州招投标管理规定实施情况1. 政策宣传和培训:温州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招投标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招投标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

2. 信息化建设:温州市积极推进招投标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实现招投标信息的公开、透明。

投标人可通过平台查询招标公告、下载招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等,提高招投标效率。

3. 规范招投标程序: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对招标公告、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等环节进行严格审查,防止违规操作。

4. 加强评标管理:优化评标委员会组成,提高评标专家的素质。

明确评标标准和方法,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同时,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督,严肃查处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全文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七条[物业选聘]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专家库,为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公示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单位的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四)房屋装饰装修和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五)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内容,应当及时公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内容,每年至少公示一次。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专业服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服务项目肢解发包。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需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而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入该区域从事专项服务业务。

第四十条[物业企业续聘]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

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物业服务企业,并重新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公告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双方没有作出续约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服务的,双方权利义务参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但双方在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九十日后可以随时终止该物业服务。

温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研究

温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研究

温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研究
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经营管理和现代化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现代城市的朝阳产业。

物业管理对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长期有效地维护房地产物业,不断提高其使用效益,满足居住者和使用者不断变化的多样化、多层次的房地产需求,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随着《物业管理条例》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温州市业主或开发商通过物业管理招投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方式越来越普遍,实践证明,物业管理招投标对温州市的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推动物业向优秀管理企业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物业管理招投标将改善温州物业管理的市场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公司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引导物业管理公司走向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使温州物业管理公司过多、管理规模过小的矛盾得到有效控制,并逐步调整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朝着专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方向发展,从而不断提高温州物业管理行业的整体水平。

本文主要研究了温州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规范运作问题,旨在探讨在目前温州物业管理水平下,通过规范温州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来促进温州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形成。

针对温州物业管理招投标现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运用招投标的相关理论来研究了温州招投标市场,对温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通过本文的研究,对培育良好的物业管理市场氛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使温州物业管理行业整体提升,在温州政府部门出台《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起协助作用,参与温州市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文件的规范工作,限制了不正当的市场竞争,提高物业管理公司的投标竞争力,培育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环境,使温州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有序发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物业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许多单位选择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来选取适合的物业管理公司。

本文将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探讨,以期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招标条件和要求1. 资质要求:招标方应明确规定参与招标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的相关资质要求,如公司注册资金、管理人员经验等。

同时,招标方还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对物业管理公司在特定领域的经验和能力提出特殊要求。

2. 技术能力要求:为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招标方应向投标公司明确说明其对技术能力要求的期望。

例如,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哪些管理工具和技术手段,以及如何保障安全问题等。

3. 服务内容要求:招标方应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如维修、保洁、安全、绿化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招标方还可以要求投标公司制定详细的服务计划,包括服务的周期、频次等。

4. 价格要求:招标方应规定明确的价格要求和支付方式,以便为投标公司提供一个合理的报价框架。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方应在明确了招标条件和要求后,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背景、项目要求、技术指标、合同条款及规范、投标文件的递交与评审流程等内容,以确保投标公司充分了解招标方的需求。

2. 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方应选择公开透明的渠道发布招标文件,如招标公告在媒体、政府网站和物业管理行业网站上发布,确保有足够的潜在投标公司获得相关信息。

四、招标投标的流程1. 投标准备:投标公司在了解招标文件后,应根据招标方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资质证明、能力证明、服务计划、报价等内容。

2. 投标提交:投标公司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确、完整地提交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给招标方。

同时,投标公司还应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经济实力和信誉状况。

3. 投标评审:招标方应组织专业的评审团队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温州物业管理规定

温州物业管理规定

温州物业管理规定温州物业管理规定一、引言温州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城市之一,物业管理规定的完善是城市建设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介绍温州市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以确保社区居民的安全和居住环境的良好。

二、物业管理责任根据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内担负着以下职责: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等进行维修和保养;组织小区内的日常清洁工作,确保小区环境整洁;组织和管理小区内的停车场,保证停车秩序;维护小区内的安全,保障居民生活的安全和舒适。

三、物业管理费根据温州市相关规定,物业管理费应由小区居民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用于维护和管理小区。

具体费用和缴纳方式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向业主公示,确保费用的透明和公平。

四、居民权益和义务作为小区居民,有以下权益: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参加业主大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获知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和小区管理的相关信息;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有监督和投诉权。

同时,居民也有以下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遵守小区的公共秩序,不扰乱小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共同维护小区安全和安宁。

五、违规行为处理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一些常见的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进行催缴,并可根据情况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违反小区公共秩序,扰乱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进行劝阻和警告,并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报案,最终追究相关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甚至危害社区安全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取停止服务、解除合约等措施。

六、监督和投诉渠道温州市设立了物业管理监督方式和网络投诉平台,居民可通过这些渠道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的投诉。

七、结语温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的实施,为社区居民提供了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温州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温州市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卫生和环境整洁。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治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并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维护合法权益,不得侵占公共财物,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注册并取得经营许可,负责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岗位,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的情况和费用收支情况,参与物业管理决策。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内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有权组织和协调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小区内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有义务保障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完好,并及时修缮维护。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规定,并向业主和居民公示。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费用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用包括基本物业管理费、公共维护基金等。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合理计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侵占或乱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费用的收缴应当公开透明,向业主和居民提供缴费明细。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第十九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业主和居民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投诉,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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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发布文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日期】2009-04-17【生效日期】2009-04-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温州市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二○○九年四月十七日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二)制定物业管理项目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三)建立并管理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四)负责市区物业管理招标的备案管理工作;(五)处理有关投诉;(六)查处违法招标投标行为。

市物业招标投标监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一)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二)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

第六条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一)规划总建筑面积1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多层项目;(二)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上的高层项目;(三)规划总建筑面积7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多层、高层混合项目。

第七条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一)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项目;(二)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含)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高层项目;(三)规划总建筑面积4万(含)平方米以上7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高层混合项目。

第八条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多层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高层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和多层、高层混合规划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经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1个月完成。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成立招标小组或者委托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办理招标事宜。

前期物业招标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指派,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物业招标小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招标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要求;(三)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格式和主要内容、投标保证金;(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五)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六)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说明;(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持下列材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业主大会决议;(三)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四)招标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物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5家的,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的正式投标人。

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投标第十八条持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可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参加相应的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文件和信誉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不得含有虚假承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

有投标竞价的,投标文件可以设立经济标,经济标文件应当按前款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形式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标、信誉标和经济标文件应当分别编制。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物业服务费的5%,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不得擅自开启。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过后,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或者加盖印章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提交的;(三)逾期送达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投标无效。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日在物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公开进行。

第二十七条评标应当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由招标人在开标前1日从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或者不正当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评标包括评议技术标文件、经济标文件、信誉标文件和现场答辩。

除现场答辩外,评标应当保密进行。

第三十二条技术标文件评议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物业管理机构设置和资源配置方案;(二)管理方案;(三)创优规划和创新管理方法;(四)服务质量控制方法。

第三十三条信誉标文件评议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规模和资质;(二)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三)物业管理机构负责人业绩。

第三十四条现场答辩评议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语意表达;(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熟悉程度;(三)物业管理业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设有经济标的,经济标文件评议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物业管理投标报价;(二)物业管理项目经营成本支出测算。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在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评标结果应当在评标会议结束后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物业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会议结束后30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未中标的投标文件退还投标人。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一)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给予中标人不少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赔偿。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并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一)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己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二)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第四十三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一)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二)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违法违纪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四)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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