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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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概要

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概要

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温住建发〔2013〕328 号 【发表时间:2013-10-14】 【阅读:2905 次】 【关 闭】 【打印本页】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落实《温州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温住建发 〔2012〕343 号),推进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各项工作,提高我市建 筑工程质量水平, 我委制定了 《温州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实施办法》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过 程中,认真予以落实: 一、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监工程开工时要对工程建设各方责 任主体进行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监督交底,并对施工、监理单位 在桩基、基础、主体、装饰装修、竣工验收等节点环节及施工过程的质 量通病控制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并在组织实 施中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应采取控制质量通病的相应设 计措施并形成质量通病防治专篇,对墙体不同材质交接处、门窗洞口、 屋面细部、地下室等部位作为重点质量通病控制节点,细化施工图节点 构造;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 列入审查内容并形成审查专篇。

设计单位应将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1术要求向相关单位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

四、各施工企业要编制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年度计划,并报送 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与自身技术力量,认 真编写《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 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通病 控制项目各个节点环节及施工过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形 成书面材料整理归入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工程资料。

五、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方 案和施工措施》 , 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 并列入 《监理规划》 和 《监 理细则》。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的管理,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居住安全,制定本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小区业主、住户、物业和装饰公司等相关方。

第三条小区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装修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四条住户在进行装饰前,必须向物业提交书面装修申请,申请表格可在物业处领取。

第五条装修申请表必须填写详细的装修内容和材料,包括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

第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必须提供装修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并且装修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和资质。

第七条物业在收到装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发放装修许可证。

第三章施工与监督第八条装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不能违反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的要求。

第九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确保通行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音和粉尘对其他住户的影响。

第十二条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清理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三条如发现装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物业有权要求装修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施工。

第十四条如装修单位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物业有权终止装修合同。

第十五条如装修单位或住户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包括小区现有住户和以后的新住户。

第十八条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3.21【实施日期】2020.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姚高员2020年3月21日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但是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室内装修装饰产生的环境噪声除外。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是指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设备、作业时间等情况,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纳入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噪声污染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鼓励其他建筑施工单位安装使用噪声污染监测设备。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广使用低噪声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和工艺。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

第七条纳入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单位名称、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放情况、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和施工场所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投诉受理渠道等有关信息。

温州鹿城区装修公约

温州鹿城区装修公约

温州鹿城区装修公约在高度发达的商业社会,信用是整个所属的行业、企业乃至全社会进步的基石。

然而近年来在温州的家装行业,出现了多起装饰公司失联跑路事件,业主供应商等苦不堪言,逐渐引发了消费者对于装饰公司以及对整个装修行业的“信任危机”。

温装协家装委深信,诚信是温州家装行业运行的基础!如何恢复消费者对家装行业的信任?如何重塑行业诚信形象?家装企业如何进一步加强诚信经营、严格规范自己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8月28日下午,温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家装专业委员会和多家会员单位在温州国际大酒店举行了诚信公约签名宣誓仪式。

旭升装饰、丽园装饰、新概念装饰、荣欣弘馆装饰、华派装饰、华汇艺术装饰、贝克装饰、云信装饰、浙家装饰、圣都装饰、万川装饰、建饰达装饰、金棕榈。

筑家装饰、今古建筑装饰、金马装饰、墅林装饰、星远装饰、柏达装饰、壹鑫建筑装饰、昌顺装饰、中嘉装饰、新家装饰、盛浩嘉装饰、丰源装饰、艺美装饰、中盛装饰、一麦装饰、安居乐装修、臻鼎建设等温州市内的30余家装饰企业与配套企业共同参与了本次家装行业诚信经营公约签名宣誓大会,大家承诺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共同营造诚信经营的行业氛围,同时各企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诚信服务月”活动。

近段时间,家装企业关门倒闭、“突然消失”的现象席卷全国,温州也不例外,某些外来家装公司老板“一夜失踪”的恶劣行径,在给消费者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品牌家装企业带来了损伤,使得家装行业的公信力受到了严重影响,引发了社会关注。

此外,今年温州家装市场还出现“低价揽客”“优惠承诺无法兑现”等一些问题。

投诉咨询主要反映以下三类问题:一是优惠活动承诺不兑现。

主要是在活动现场承诺的内容不兑现。

不少装修公司通过所谓的征集免费样板房等诱惑条件,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招揽客户。

比如,50平方米的房子装修只要4万元,还返还50%平台消费金,并且赠送品牌家电;征集100套样板房免费装修,这100名业主给公司介绍其他装修业务,还可获得红利。

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最新)

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最新)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二○○九年十二月十日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物业的所有权人(含共有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

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

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温财资〔2010〕588号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规范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装修、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的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努力建设节约型政府,根据《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0〕114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和机动车辆配置限额标准(试行)一、办公用房装修限额标准(一)整体装修1、室内:室内装饰,按建筑总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610元/㎡。

2、室外:外墙面装饰,按建筑总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290元/㎡。

(二)局部装修1、室内(1)公用部分:包括门厅和公共走道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等。

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门厅装修费用不超过1190元/㎡,公共走道不超过450元/㎡。

(2)会议室、接待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

装修标准:A.小会议室、接待室(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包括80平方米),下同],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700元/㎡。

B.中、大型会议室、接待室(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下同),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600元/㎡。

(3)办公室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

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610元/㎡。

(4)卫生间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路管线、灯具、卫生洁具等。

装修标准:按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800元/㎡。

(5)茶水间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路管线、灯具等。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修管理规定
是指在进行建筑装修工程时需要遵循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装修管理规定:
1. 建筑装修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消防法等。

2.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装修施工资质,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施工。

3.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并进行施工前的必要审批手续。

4. 施工单位必须合理安排施工人员,确保每个施工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安全防护意识。

5.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警示标志、安全带和安全网等,以保证施工人员和周边人员的安全。

6. 施工单位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设备和工具,确保其安全可靠。

7.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

8.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计划,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9. 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卫生和环保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10. 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确保装修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建筑装修管理规定,具体规定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调整。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范文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范文

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范文装修管理规定篇一:装修的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装修作为改善居住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了广大居民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居民的权益,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装修管理规定,以期能够统一装修标准,保证施工质量,提高居住质量。

一、装修申请1. 居民在进行装修前,必须向物业公司提交书面装修申请,并提供装修施工方案和施工人员的相关证件。

2. 物业公司将会对装修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装修工程。

若装修内容涉及公共设施的改动或影响,须经小区业主大会审批后方能施工。

二、装修材料1. 居民在选择装修材料时,应注意材料的环保性和质量。

不得使用过时、过期的材料,并保证使用的材料符合国家的环保标准。

2. 所有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规范,如电线电缆应采用阻燃材料,漆料应为无污染、无毒的环保型材料等。

三、施工期限1. 居民在装修申请获批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按时完成施工。

若因故未能按期施工完毕,需向物业公司提前申请延期,并说明延期原因。

2. 施工期间,应避免造成噪音、污染等对他人生活的干扰。

如需进行大型施工,应提前通知周边居民,并得到其同意。

四、施工质量1. 施工期间应按照装修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

如发现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及时整改,确保装修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2. 施工期间应注意保护公共设施,如电梯、消防设备等,不得造成损坏或影响正常使用。

五、安全保障1. 施工期间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如悬挂脚手架应固定可靠、防止坠落等。

同时,施工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工地服装等必要的防护用具。

2.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他人注意施工区域,并防止他人未经允许进入施工现场。

六、垃圾处理1. 施工期间产生的垃圾应妥善处理,不得乱扔乱堆。

可以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统一收运,也可以自行处理,但需符合环保要求。

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住宅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保修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指定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和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修金的交纳第六条2006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农村村民联建房、村民安置房,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

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参照《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建安造价的标准,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总建筑面积计算。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书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书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书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温政办〔2020〕65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城市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书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城市书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9日温州市城市书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城市书房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市书房建设,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城市书房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服务提供及扶持补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书房,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采用自动化设备和无线射频技术,实现一体化服务,具备24小时开放条件的场馆型自助公共图书馆。

第四条城市书房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打造高品质城市公共文化空间,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文明素养,推进文化温州建设。

第五条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全市城市书房的管理工作。

县级文化广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城市书房的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广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人口分布情况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需要,对辖区内城市书房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市书房经费包括设施设备、文献信息资源、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书房建设和管理办法(2020)

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书房建设和管理办法(2020)

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书房建设和管理办法(202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城市书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温州市城市书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城市书房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市书房建设,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城市书房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服务提供及扶持补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书房,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采用自动化设备和无线射频技术,实现一体化服务,具备24小时开放条件的场馆型自助公共图书馆。

第四条城市书房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打造高品质城市公共文化空间,提高市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文明素养,推进文化温州建设。

第五条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全市城市书房的管理工作。

县级文化广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城市书房的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广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人口分布情况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需要,对辖区内城市书房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市书房经费包括设施设备、文献信息资源、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行城市书房,服务全民阅读。

第八条鼓励依法发起设立城市书房发展基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城市书房发展基金进行捐赠。

城市书房发展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图书馆总分馆服务体系,因地制宜确定城市书房的数量、规模和分布。

尴尬的装修管理服务费

尴尬的装修管理服务费

若小 区已是精装修 房 ,则住户也就不再 有装修行 为 ,也无 本 监审 办法 ( 试行 ) 》第七条 有关 物业 服务定价成 本 中也
须另行支 付该费用 ;二是阶段性 ,是指 对装修服务行 为存 未包含 装修 管理服务费用 。
续期 间进行收费 ,而装 修服务行为完成 后不能再 收取该项
装修 垃圾清运费等 ,因而在物业服 务企业收取装 修管理服 服务企业对装修 管理服务的收取一般 都是参照物业服务 费
务 费时 ,住户 自然会联 想到该收 费项 目是否 已进 行行政审 按 建筑面积预 收 ,或是按户预收 ,在 一个小区 中实行 “ 一
批 。但 目前 留给物 业企业作为法律依据 的仅 是建设 部 2 0 刀切” 02 ,给住 户 以统一定 价的错 觉 ,而不 少住户也 正是 冲 年 5月 1日发布施行 的 《 住宅室 内装饰 装修管理 办法 》第 着 这个 统一标 准进行 投诉 ,现状是 由于住户 的房屋 面积 、 十六 条的规定 ,装修 人 ,或者装饰装修 企业 ,应 当与物业 装 修标准 、装修 时限可能会各有不 同 ,这样简单地按建筑 管 理单位签订住宅 室 内装饰装修管理 服务协议 。住宅室 内 面积或是装修 时间收取装修服务 费 ,可能是节省 了物业 服 装饰 装修管理服务 协议应 当包括管 理服务费用 。 由于该办 务 企业大量 的装 修服务成本估算 ,也 节省 了与住户讨价 还
如何 开展装修管理 服务费 的管 理工作呢 ?既使 物业服务企 的收取肯定会 涉及行业 内众多物 业服务企业 ,而且处理 不
业能名正言顺 ,又使装修户也 能心甘情愿 。笔者 认为 ,主 妥 ,极有可 能给物业行业带来投诉 风险 。因此 ,各物业 企 要需要做好 以下几个环节 的工作 :

外立面装修装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温瑞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43号)

外立面装修装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温瑞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43号)

外立面装修装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温瑞综执〔2021〕罚决
字第08-0043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温瑞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43号
【处罚日期】2021.05.25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浙江省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温州市
【处罚对象】蔡伶俐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2:26
依据《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在其他街道或区域装修装饰10平方米以内,对个人罚款500元,每增加5平方米增加罚款200元;当事人建筑面积为12.6平方米,所以计算罚额为700元。

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拟处柒佰元罚款。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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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住宅装修合同协议书

温州住宅装修合同协议书

温州住宅装修合同协议书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温州住宅装修合同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业主”):乙方(以下简称“装修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住宅装修工程项目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述1.1 工程地点:温州市XXXXXXXXXXXXXXXXXXXX1.2 工程面积:XXXX平方米1.3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墙面翻新、地面铺设、天花板改造、水电改造、厨卫改造等。

具体装修内容详见附件一《装修项目清单》。

二、工程费用及支付方式2.1 双方经协商一致,确定本工程总装修费用为人民币XXX元(大写:XXX元整),其中包括装修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设计费等。

2.2 甲方支付装修费用的方式如下:(1)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装修费用的30%作为预付款;(2)工程进度达到50%时,甲方支付装修费用的30%;(3)工程进度达到100%时,甲方支付装修费用的剩余40%。

2.3 甲方支付的费用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三、工程进度及工期3.1 双方确认,本工程计划工期为XXX日。

自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之日起计算,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止。

3.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乙方应当按照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延期一天,违约金为装修费用的0.5%。

四、工程质量及验收4.1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工程内容和质量标准完成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

4.2 工程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

初步验收在工程进度达到100%时进行,最终验收在乙方整改完毕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

4.3 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并重新验收。

物业公司装修管理、空置房管理方案

物业公司装修管理、空置房管理方案

装修管理方案一、管理目标:1、保持外立面统一。

2、无违规作业、乱搭建现象。

3、无延时作业而引起其他客户的投诉现象。

二、装修申请办理程序1)管理员陪同客户、装修负责人验收房屋,并在“装修进场前验收表”上签字认可。

2)装修公司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等相关备案资料。

3)服务中心与客户、装修公司签订“**安置小区”装修管理协议。

4)装修公司缴纳文明施工保证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根据承接业务的多少,收取1000~5000元的装修履约金;客户自请的装修队不收装修履约金)。

5)填写装修内容,图纸审核。

6)核发装修进场证。

注:客户自请散户装修,第二条可不作要求。

三、日常装修管理(1)要求标准1)水电改路期间装修管理人员每天不少于一次对装修户进行检查。

2)检查重点:①进场手续是否完备,相关资料是否上墙。

②出入证办理情况。

③墙体改动。

④上下水管道。

⑤空调孔位置变动。

⑥烟道改动。

⑦改变外立面,空调、阳台管理标准的解释。

⑧卫生间的防水设施等。

⑨装修垃圾要求统一堆放到垃圾堆放点。

⑩每天做好装修检查记录。

提示:及时告知室外空调外机安装的位置,对有异议的客户及时进行沟通,按服务中心的要求安装空调外机。

2)泥工期间①装修管理人员每天不少于一次对装修户的检查。

②阻止在非承重梁柱上用重型材料砌隔断墙。

③阻止在公共部位搅拌水泥、油漆等。

④楼面荷载检查,制止集中堆放。

⑤装修垃圾的管理要求通知到位。

⑥每天做好装修检查记录。

3)木工期间①装修管理人员每三天不少于一次对装修户进行检查。

②楼道共用部位(堆放物品、占用楼道安装鞋柜等)。

③阳台材料堆放管理(荷载、观瞻)。

④装修垃圾的管理要求通知到位。

⑤做好当天该户装修检查记录。

4)油漆期间①装修管理人员至少每三天检查一次。

②消防检查(电炉、热得快、易燃物品、灭火器、通风等)。

③阳台(露台)外立面的颜色等。

④装修垃圾的管理要求通知到位。

⑤做好当天该户装修检查记录。

5)安装空调、热水器、晾衣架、太阳能、铝合金材料、卷闸门、防盗门窗、玻璃、雨蓬等①园区门岗队员发现钻孔、安装空调、热水器、太阳能等人员进入园区时,应及时通知客服中心。

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扬尘污染问题逐渐凸显。

温州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也面临着扬尘污染防治的紧迫需求。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温州市制定并实施了《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定义和范围本办法中的扬尘污染定义为工地施工、道路施工、运输作业等活动产生的粉尘,以及建筑装修、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可吸入颗粒物。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内所有扬尘污染相关活动。

2.责任分工《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分工。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市建设局负责制定相关扬尘防治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企事业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环保人员,负责日常扬尘防治工作。

3.工地施工管理工地施工是扬尘污染的主要源头之一。

《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了工地施工的管理要求,包括在施工前应制定扬尘防治方案,采取覆盖、湿法施工等措施减少扬尘排放,定期清洗工地周边道路等。

4.道路施工管理道路施工也是扬尘污染的重要来源。

为了减少道路施工引起的扬尘,本办法规定了对道路施工单位进行扬尘防治技术培训的要求,强调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洒水、覆盖等方式控制扬尘。

5.运输作业管理针对运输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温州市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方面,要求车辆必须安装封闭或覆盖装置,防止散发扬尘;另一方面,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6.公众监督和处罚机制为了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督和处罚,本办法规定了公众可举报扬尘污染行为的渠道和举报奖励制度。

对于违规行为,市环境保护局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建立违法企业名单,定期公布。

三、成效与展望自《温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温州市扬尘污染得到明显改善。

工地施工、道路施工和运输作业等环节的相关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了技术措施的使用和管理。

居民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空气质量提高。

温州施工合同备案

温州施工合同备案

温州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温州市进行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中,施工合同在签订后需要向温州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温州施工合同备案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备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合同备案是建筑工程项目的一项法定程序。

施工合同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二、备案主体备案主体包括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项目的业主或者项目法人,承包人一般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备案范围温州施工合同备案的范围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其他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项目。

四、备案时间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前30日内,向温州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五、备案材料1. 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2. 施工合同副本;3.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 合同双方当事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5.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六、备案程序1.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上述备案材料要求,向温州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2. 温州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通知书,并予以公告;3. 温州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内容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暂停施工,直至撤销备案;4. 温州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项目进行动态监管,对违反施工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注意事项1. 施工合同备案是法定程序,双方当事人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备案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2. 施工合同备案不等同于施工许可,施工许可由温州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另行颁发;3. 施工合同备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4. 施工合同备案相关信息应当在温州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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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屋居住使用和人身安全,保持房屋建筑结构的完整性和质量要求,加强对房屋装修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和国家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装修管理,是指对房屋竣工经验收后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包括开凿墙体、楼地面,改变房屋梁、柱、屋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拆改房屋分隔结构,阻隔、封闭公用通道、走廊、楼梯等公用部位,改变原设计安装卫生设施、排污管道、煤气管道等固定设施及在屋面上增设水箱等明显加大荷载等行为的管理。

房屋的拆建、改建、翻建和沿街隔墙、围墙的开拆加门以及使用功能的改变,工厂厂区内部未动承重结构的改变,不属房屋装修管理范围,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按规定分别
向有关部门申请报批。

城市道路两旁的店户立面装修,按市政府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我市城镇规划区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和承担房屋装修的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或个人,对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及瓯海区房产管理局(处)是本行政区域城镇房屋装修管理
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房屋装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

确需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必须向所有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勘查和安全鉴定,核定拆改装修项目和具体部位、要求,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方可施工。

第六条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房屋装修,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申报表;
(二)房屋所有权或公有房屋使用权或其他能证明其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有效证件;
(三)申报人的身份证明;
(四)装修的设计图纸资料或示意图;
(五)装修共有房屋或共有部位的,房屋共有人或共用部位所有人,使用人的书面
意见或双方协议书。

(六)装修承租、借用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意见或双方协议书;
(七)装修部位涉及相邻关系及界址的,相邻方的书面意见或双方协议书。

拆改承重或非承重主体结构的。

还应提供具有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的证明和
对改变承重主体结构加固措施的质量鉴定书。

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应事先分别重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房产管理部门
方可予以审批。

上述有关主管部门应在3日蚋予以签署审核意见。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房屋装修:
(一)已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房屋主体结构已经明显开裂、倾斜,未经修缮加固解除险情的;
(三)拆改与他人共有或共同使用一条承重墙体的;
(四)拆改主体结构没有采取有效加固措施的;
(五)拆改主要交通干道两侧房屋主体结构的。

第九条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房屋装修申请人撞交的申请表及有关证件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勘查,核定装修项目和具体部位,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9上述期限不含双休日和例假日)。

批准的发给《房屋装修许可单》;不批准的应给予书面答复并告之理
由。

第十条房屋装修必须按照批准核定的装修项目和具体部位进行施工,不得超越或变更经核定的装修项目和具体部位的范围。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核定的项目和范围的,须
重新办理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房屋装修竣工,申请人应及时通知房产管理部门验收。

房产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人通知后3日内到现场验收。

对验收不符合的,应责令其采取补救和改正措施;
对其违章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涉及城市规划、市容市貌、消防安全、公用事业管理等有关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
可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部门参加会同验收。

第十二条房屋装修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妨碍或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

对毗邻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造成损害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
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房屋内部使用装饰材料进行粉刷、油漆、粘贴墙布和瓷砖、铺设木石地板、安装照明设施等室内装饰,可不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但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五条规
定,禁止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房产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权责令行为人停止施工和
立即纠正。

施等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拒绝、阻挠、妨害房产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文明执法。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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