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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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屋居住使用和人身安全,保持房屋建筑结构的完整性和质量要求,加强对房屋装修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和国家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装修管理,是指对房屋竣工经验收后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包括开凿墙体、楼地面,改变房屋梁、柱、屋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承重或非承重结构,拆改房屋分隔结构,阻隔、封闭公用通道、走廊、楼梯等公用部位,改变原设计安装卫生设施、排污管道、煤气管道等固定设施及在屋面上增设水箱等明显加大荷载等行为的管理。

房屋的拆建、改建、翻建和沿街隔墙、围墙的开拆加门以及使用功能的改变,工厂厂区内部未动承重结构的改变,不属房屋装修管理范围,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按规定分别

向有关部门申请报批。

城市道路两旁的店户立面装修,按市政府现有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我市城镇规划区内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和承担房屋装修的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或个人,对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及瓯海区房产管理局(处)是本行政区域城镇房屋装修管理

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房屋装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进行房屋装修,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确需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必须向所有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勘查和安全鉴定,核定拆改装修项目和具体部位、要求,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方可施工。

第六条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房屋装修,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申报表;

(二)房屋所有权或公有房屋使用权或其他能证明其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有效证件;

(三)申报人的身份证明;

(四)装修的设计图纸资料或示意图;

(五)装修共有房屋或共有部位的,房屋共有人或共用部位所有人,使用人的书面

意见或双方协议书。

(六)装修承租、借用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意见或双方协议书;

(七)装修部位涉及相邻关系及界址的,相邻方的书面意见或双方协议书。

拆改承重或非承重主体结构的。还应提供具有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的证明和

对改变承重主体结构加固措施的质量鉴定书。

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应事先分别重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房产管理部门

方可予以审批。

上述有关主管部门应在3日蚋予以签署审核意见。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房屋装修:

(一)已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二)房屋主体结构已经明显开裂、倾斜,未经修缮加固解除险情的;

(三)拆改与他人共有或共同使用一条承重墙体的;

(四)拆改主体结构没有采取有效加固措施的;

(五)拆改主要交通干道两侧房屋主体结构的。

第九条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房屋装修申请人撞交的申请表及有关证件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勘查,核定装修项目和具体部位,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9上述期限不含双休日和例假日)。批准的发给《房屋装修许可单》;不批准的应给予书面答复并告之理

由。

第十条房屋装修必须按照批准核定的装修项目和具体部位进行施工,不得超越或变更经核定的装修项目和具体部位的范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核定的项目和范围的,须

重新办理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房屋装修竣工,申请人应及时通知房产管理部门验收。房产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人通知后3日内到现场验收。对验收不符合的,应责令其采取补救和改正措施;

对其违章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涉及城市规划、市容市貌、消防安全、公用事业管理等有关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

可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部门参加会同验收。

第十二条房屋装修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妨碍或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对毗邻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造成损害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

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房屋内部使用装饰材料进行粉刷、油漆、粘贴墙布和瓷砖、铺设木石地板、安装照明设施等室内装饰,可不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但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五条规

定,禁止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房产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权责令行为人停止施工和

立即纠正。

施等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拒绝、阻挠、妨害房产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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