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12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2.01【实施日期】1992.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2号)《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1992年2月1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刘中一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及时实施渔业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施渔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和渔业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案件。
渔业执法人员,是指从事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人员。
第四条实施渔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手续完备。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依法管辖本监督管理范围内和上级主管机构授权、委托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
主管机构授权、委托的单位,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渔业行政处罚权。
授权、委托应办理书面手续,并向上级主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的;(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水域的;(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的。
第七条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主管机构指定管辖。
上级主管机构管辖的渔业行政处罚案件必要时可以授权下级机构办理。
第八条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触及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拒绝、阻碍渔业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其他不属主管机构管辖的案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渔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和执法程序
查,运用逻辑推理并根据工作、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 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 2、合法性: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
据的合法性:
•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 3、真实性: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
的问题。
• ②中队的执法资格
• ③主管局委托办理的案件,执法文书需加盖执法机
关印章的,应当使用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 承办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 2、处罚相对人
•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确定被处罚人是公民个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船舶。根据《农业部渔业系 统贯彻行政处罚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对渔船实施处罚时,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实施处罚。
• 按文书使用的程序要求:必用文书和选用文书; • 按文书适用范围的不同: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 按照行政机关在实施执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进行分
类,分为以下六类:
• 1、立案类文书:包括《立案审批表》、《撤销立
案审批表》等2例;
• 2、调查取证类文书:包括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分为陆上、水上)、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提 取证据材料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 押决定书、委托鉴定书、禁限航通知单、协助调查 通知书等12例;
• ②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择抄)(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颁布)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一)罚款;(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二)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有;(三)其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六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鱼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毒鱼、炸鱼的,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二)敲舟古作业的,从轻处罚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四)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不用船作业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用船作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六)非法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七)违反禁渔期(休渔期、保护期),禁渔区(休渔区、保护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第七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渔政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
The time wasted casually can never be won back.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渔政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
具体步骤:1、表明身份 2、说明理由 3、制作处罚决定书 4、当初交付当事人 5、报所属机关备案,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渔业行政法规的是为了推动渔业产业的发展和维护渔业从业者的权益。
渔业生产活动范围较大,地点较为偏远以及渔业从业者的法律意识不强,为对渔业行业的整顿和渔业行政法规的实施提出了必然的要求。
那么渔政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渔政形成处罚应该遵循哪些原则?下面的就给大家进行详细全面的解答。
渔政行政处罚程序是怎样的?一、迫切需要制定现场处罚程序的两大原因:1.渔业从业人员素质低,执法环境差,多年来各种海洋渔业违法案件的发生率居高不下,频繁报批的一般程序已经不适应新时期的执罚工作。
从辽宁省海洋渔业从业人员,特别是近海捕捞业的从业人员分析,大多只有初中甚至是小学学历,法制观念十分淡薄,又受利益驱动,渔业违法案件发生率逐年走高。
以葫芦岛为例,年发生行政处罚案件337起,年发生313起,其中244起是一般程序的处罚。
年上半年发生行政处罚案件186起,全部为一般程序,平均每天发生1.02起之多。
违法案件频繁发生,且法定的处罚金额多数都超过一千元,而现行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一般程序文书复杂、手续繁琐,需要频繁报批,显然不适合现在的海洋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2.海洋渔业生产地点分散,违法案件发生现场多数地处偏远,水陆交通不便,处罚后难以执行。
葫芦岛在2006年上半年发生的186起案件,都是发生在海上或渔港等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
葫芦岛市有258公里海岸线,距离市渔港监督处最远的违法案件发生地是绥中县止锚湾渔港,往返车程200余公里,为了降低行政成本,在实际的执法工作中,该处的立案和处理决定的审批过程都是通过电话的方式来进行的。
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情及处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你(以下简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你于某某日期在某某地区违反渔业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非法捕捞工具进行捕鱼,共计捕获鲤鱼1000条、鲢鱼800条、草鱼600条、鲫鱼500条、鳊鱼400条。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情节严重,应予以处罚。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的陈述,经过审查核实,对当事人进行以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 3 万元;2.全部扣押并没收违法捕捞的工具及设备。
以上处罚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并全额没收违法捕捞的工具及设备。
二、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禁止在禁渔期内捕捞有渔业资源保护和恢复作用的鱼类、虾类、蟹类等水生生物。
对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
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收缴违法渔获和违法渔具、暂扣或者吊销渔业许可证。
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工具及设备的处罚决定。
三、处罚结果及申诉途径当事人应于作出处理之日起 10 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和扣押的工具及设备。
如果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同时,也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处理机关及负责人签名处理机关:某某市渔业管理部门处理负责人:某某处理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6号]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6号)《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已于1997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原《黄渤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东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南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刘江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一)罚款;(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二)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违反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法规行政处罚
违反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法规行政处罚海洋渔业资源是我国的重要的生态资源和经济资源,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资源,我国出台了许多管理措施和法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违反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法规的现象存在,这些违规行为给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因此,必须严肃处理这些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什么是违反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法规行为?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法规主要是指国家针对海洋和内陆渔业资源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文件。
这些法规主要涉及到渔业资源保护、渔业资源管理、渔业资源合理利用、渔业产业规划等方面。
违反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捕捞规模超限、漏报、虚报或假报捕捞;2.使用禁捕工具或方法、捕捞禁止捕捞的物种;3.侵占、破坏、污染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他人渔业权益;4.违反水域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在海域设置渔排、养殖场或进行砂石开采等活动。
二、违反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法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我国是有专门的行政处罚程序和法律责任的。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者,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行政处罚措施:1.警告:警告是一种轻微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是对违规行为者进行口头叮嘱提醒或书面警告,告诫其切实遵守法律法规。
2.罚款:罚款是针对违规行为者获得非法收益的处罚措施。
罚款金额的大小根据非法收益的大小和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3.没收非法收益和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收益和违法所得是对于违规行为者非法获利的惩罚措施,可以有效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和发展。
4.暂扣或者吊销渔业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渔业许可证是对于违规行为者惩罚力度较大的一种措施,可以限制违规行为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5.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是对行业内违规行为者采取的较严厉的措施,一旦被责令停业整顿,其经营活动将被全面停止,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严重违规行为发生或者违规情况屡教不改的情况下才会采取行政拘留。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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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科研、执法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渔业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三条渔业行政处罚采取以下程序:(一)接到行政处罚事项后,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案情,并通知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明确违法事实、依据、处罚种类、罚款金额、处罚期限等内容,并告知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享有的申辩权利。
(三)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有权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渔业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四)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申辩意见进行核实,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实进行裁定。
(五)渔业行政处罚裁定书应当明确违法事实、依据、处罚种类、罚款金额、处罚期限等内容,并告知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
第三章渔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基准第四条渔业行政处罚共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查封、扣押等种类,具体的行政处罚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来确定。
第五条渔业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进行适当确定。
罚款金额的基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具体裁定。
第四章违法行为的认定第六条违反渔业法、渔业行政法规,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行为:(一)捕捞、养殖、经营渔业资源超过许可、批准的区域、数量、期限等限制的;(二)捕捞、养殖、经营禁渔水域、禁渔期、禁捞种类等禁止性规定的;(三)违反保护资源、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四)未经许可、批准开展渔业经营的;(五)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许可、批准等的;(六)其他违反渔业法、渔业行政法规的行为。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简洁范本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渔业经营者的监管,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渔业行政处罚适用于渔业法规定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非法捕捞、运输、销售渔业资源或其产品;
2.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
3.违反渔业资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4.渔船擅自进入禁止捕捞区或者禁渔期;
5.使用违法的渔具或者方法;
6.未按照规定进行养殖、孵化等渔业生产活动;
7.未按规定申请、使用渔业养殖许可证或者其他证照。
第三条:对于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行政处罚措施: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使用的渔具、工具、设备和相关产品;
4.暂扣或吊销渔业养殖许可证或者其他证照;
5.停产停业整顿;
6.关闭、封控违法养殖场所或者禁止使用违法养殖水域;
7.责令改正;
8.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第四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处罚
措施、处罚结果和申诉途径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遵循依法公正、证据确凿、审理
迅速的原则。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经营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其遵守渔业法律法规的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渔船违章搭客、装载(浙舟海渔罚决字〔2021〕215号)
渔船违章搭客、装载(浙舟海渔罚决字〔2021〕215号)【主题分类】农林渔牧【发文案号】浙舟海渔罚决字〔2021〕215号【处罚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0修正)18414486350000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0修正)18414486460000【处罚日期】2021.08.12【处罚机关类型】海洋局【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舟山市【处罚对象】高增静【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39:51当事人:高增静性别:男身份证:330****98605302057 地址:浙江省岱山县衢山镇育人路22号 2021年07月14日上午1220市海洋行政执法局接到市海事局举报后,立即对停靠在定海西码头海域的“宁泰冷6”远洋渔船进行调查,查获你(船)2021年06月20日从东南太平洋公海渔场装载5300吨鱿鱼回国,航行到定海西码头海域时船上人员共计54人,而你船证书核定乘员为50人,实际违章搭客共计4人(该违法事实由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船)违反了《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渔业船舶不得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不得违章搭客、装载。
”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渔业船舶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或者违章搭客、装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改正,对船长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职务船员证书”。
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章搭客、装载的裁量相关标准:该船船长违章搭客4人为一般阶次,但根据舟海渔[2020]46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农函[2020]213号的精神,同时调查中执法人员认为,船长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去违章搭客,且受本次疫情影响,远洋船员确实无法从其它途径回国,而是属于一定的救助行为,综合上述情况考虑。
雇用未取得相关职务证书人员上船作业案(粤深渔政罚决〔2021〕8013号)
雇用未取得相关职务证书人员上船作业案(粤深渔政罚决〔2021〕8013号)【主题分类】农林渔牧【发文案号】粤深渔政罚决〔2021〕8013号【处罚依据】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0修正)1842238500000【处罚日期】2021.08.23【处罚机关类型】海洋局【处罚机关】深圳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深圳市【处罚对象】郑**【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3.30 15:32:44行政处罚决定粤深渔政罚决〔2021〕8013号书文号被处罚郑**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处罚类罚款别处罚事由2021年3月31日10时14分,船主郑**雇用4名未取得相关职务证书人员上船作业的情况属实。
主要证据材料有: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视频,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检查惠澳6328船的情况;2、《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场所为C类渔区,船长为28.6米,总功率为623.6千瓦,证明惠澳6328船为合法的海洋大型捕捞渔船;3、船长张文雄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4、郑**个人身份证及《渔业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材料,证明郑**为惠澳6328船主;5、船上人员共6人,有4名船员未取得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
以上证据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处罚依据依据《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雇用未取得相关职务证书人员上船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参照《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2015年修订版)》中“二、广东省其他渔业违法案件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21“较重情形,雇用3名以上未取得相关职务证书人员上船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的相关规定。
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2021-08-23处罚机关深圳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背景和目的根据渔业管理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特制定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处罚决定书依法对涉嫌违法的渔业经营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促进渔业管理的规范化,保护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案件调查发现,被处罚方(以下简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违反渔业管理法第条的规定,擅自在禁渔期内捕捞渔业资源;2. 违反渔业管理法第条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进行渔业生产;3. 违反渔业管理法第条的规定,未按要求记录渔获物的数量和类型。
依据上述违法事实,我方调查人员在现场采集了以下证据:捕捞记录捕捞工具现场检查记录目击证人证言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了对渔业资源的不合法利用,因此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管理法》第条、第条以及第条的规定,我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对当事人的非法捕捞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管理法》第条,给予行政处罚。
3.1 罚款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非法捕捞行为,我方决定责令当事人支付罚款,罚款金额为元。
2. 对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进行渔业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管理法》第条,给予行政处罚。
3.2 罚款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进行渔业生产的违法行为,我方决定责令当事人支付罚款,罚款金额为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依据,我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撤销当事人的渔业经营许可证,并在个月内不予受理其再次申请;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管理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活动,并将非法捕获的渔业资源上缴。
五、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书面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背景
我国的渔业资源丰富,但由于渔民们的违规捕捞,渔业资源逐渐
减少,导致渔业的生态和经济效益遭受严重打击。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运而生。
决定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你在
今日午夜1时至4时在禁捕区域非法捕捞斑节对虾,龙虾共计80斤,
违反了禁渔期的规定,破坏了当地的渔业生态环境,严重影响了当地
的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53条第1款和第54条第1款,你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捕捞渔业资源的行为。
为了维护当地的渔业生态和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之规定,根据上述违反的法规,我处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内容
你将被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要求你赔偿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人民币800元,并且要求你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任何渔业活动
30日。
如果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
****渔业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罚款和赔偿款项缴纳至我
处指定的账户上,并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到我处接受行政处罚。
此决定书自你签收之日生效。
发布机构
贵州省****渔业行政管理局
结束语
渔业作为我国的重要资源,我们应当保护它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
本次处罚,希望每一个渔民都能够注重规范捕捞,切实保护渔业资源。
渔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渔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一)渔业行政执法文书是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
规范、正确地填写渔业行政执法文书,不仅对提高渔业行政执法水平,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能在一定渔业程度上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渔业行政复议和渔业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是渔业执法人员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
农业部于1997年10月25日颁布了《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所有涉及农业行政处罚所运用的行政处罚文书种类。
之后,又于2 006年7月1日颁布了《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渔业行政执法涉及的文书应该严格遵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执行。
一、制作渔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原则1 、态度严谨。
执法文书是具体运用法律处理违法案件的重要工具,制作执法文书必须持十分严肃认真的态度。
2 、实事求是。
在执法文书中案件事实必须忠于事实真相,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
也就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3 、遵从法律。
制作执法文书必须符合程序法规定,按照程序法要求的时限、步骤、方式、方法和规定的内容制作。
执法文书中涉及案件实体内容的,必须严格遵守实体法规定,准确引用法律条文。
4 、讲求效率。
法律对执法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的执行、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行为有明确时限规定。
这也是执法机关制作执法文书的时限要求。
二、制作渔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要求1 、严格选择事实材料在制作执法文书中,某一案件涉及到的事实比较复杂,选材时要严格把握。
一是所选材料必须客观真实。
二是必须紧紧围绕执法文书的中心思想去选择材料。
三是所选择的材料必须能说明问题的性质,是经过查证属实的、具体的事实材料,对那些尚未查证属实只有口供或笼统抽象的事实材料,在制作执法文书时不能用。
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渔业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号被处罚单位:××渔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被处罚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案由:违反《渔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禁渔期内擅自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
经查,××渔业公司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禁渔期内擅自捕捞水产品,共计捕捞量为××公斤,价值××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了《渔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本局决定对××渔业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一、罚款××万元人民币。
二、责令××渔业公司在××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果未及时改正,将依法予以强制停业或撤销渔业许可证。
三、所扣没的违法所得××公斤的水产品由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处置。
违法所得及罚款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缴纳本局指定账户。
如果××渔业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视为不再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为:××市渔业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期限为:60天人民法院管辖机关为:××市××区人民法院诉讼期限为:15天××年××月××日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渔业管理局处罚决定人:××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渔业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式样表(DOC33页)
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询问机关询问地点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联系电话工作单位住址问:我们是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你确认。
答:问:答: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共页第1页)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共页第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地点:处罚机关:当事人:现场检查(勘验)情况: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记录人: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渔业水域污染现场记录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报告表抽样取证凭证当事人:时间:地点:因你(单位)涉嫌一案,本机关需对你(单位)下列物品抽样取证。
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处罚机关(印章)年月日当事人签名或盖章:鉴定意见书(本页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附纸,并在备注中说明)产品确认通知书:本机关年月日在发现标注为你单位生产的产品,基本情况如下: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确认上述产品是否为你单位生产。
若非你单位生产,请说明理由。
逾期未书面回复的,视上述产品为你单位生产。
联系人:联系电话:处罚机关(印章)年月日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当事人:时间:地点:因你(单位)涉嫌一案,本机关需对你(单位)在的下列物品就地保存(异地保存)。
登记保存期间,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处罚机关(印章)年月日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本机关对年月日登记保存你(单位)的物品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罚机关(印章)年月日查封(扣押)通知书:因你(单位)涉嫌一案,依据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下列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处罚机关(印章)年月日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下列物品自年月日起解除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处罚机关(印章)年月日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解协议书案件处理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你(单位),违反了,依据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下列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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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违法案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渔罚字第号
当事人
姓名
船牌号码
作业类型
许可证号
主机功率
地址
违法事实
违规时间
违规地点
当事人于年月日在
实施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条款,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第条,
上述事实,证据充分,予以认定。
处
罚
依
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条款,
证件号码
告
知
事
项
1.当事人应立即改正其违规行为。
2.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持本决定书到
银行缴纳罚款(也可以向执法人员缴交罚款),逾期则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3.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海上作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第条,
。
执行情况
对你船(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大写)( )元, 2.没收,
3.实交款额(大写)( )元,尚欠()元,
于年月日前汇寄广州市新港东路77号中国渔政南海总队执法室收。邮编号码:510335,银行帐号:
执法人员
姓名
处罚机关(印章)
年月日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第条,
。
执
行
情
况
对你船(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大写)( )元, 2.没收,
3.实交款额(大写)( )元,尚欠()元,
于年月日前汇寄广州市新港东路77号中国渔政南海总队执法室收。邮编号码:510335,银行帐号:
执法人员
姓名
处罚机关(印章)
年月日
业的必须先执行有关处罚决定。
4.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收件人(签名):年月日立即改正其违规行为。
2.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诉60天内申请行政
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在海上作业的必须先执行有关处罚规定。
3.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4.本处罚决定书中罚款数额不超过1000元。
渔业违法案件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 )渔罚(筒)字第号
当事人
姓名
船牌号码
作业类型
许可证号
主机功率
地址
违法事实
违规时间
违规地点
当事人于年月日在
实施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条款,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第条,
。
上述事实,证据充分,予以认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