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docx

合集下载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平安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标准管理,防范平安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工程。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立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平安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立工程平安质量监视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平安管理工作,区〔县〕建立工程平安质量监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视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给、页脚下载后可删除,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视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给、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那么: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页脚下载后可删除,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至外环线以内的建立工程于2021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立工程可过渡到2021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5274-99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钢管、扣件租赁行业,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出租、使用、检验和监督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管局应当支持指导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委托其组织有关专家对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钢管扣件的生产厂家及其产品进行安全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五条进入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拥有合法企业营业执照的单位正规生产;(二)该产品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有关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产品上应当刻印生产厂家和注册商标;(四)产品出厂时应当经检验检测,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书;(五)经销单位应当与钢管扣件产品购置单位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资产的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旗下全部项目的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责任各项目部负责人为本项目的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保施工钢管扣件安全措施的订立、执行以及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在施工前,项目部负责人应与设计师和监理单位共同确定施工钢管扣件的使用方案。

2.依据使用方案,编制认真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提交相关单位进行审批。

3.在施工前,必需对施工场合及设备进行检查,并除去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五条施工中的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必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含禁止吸烟、脚手架禁止悬挂物等。

2.确保施工钢管扣件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损坏的或有质量问题的钢管扣件。

3.施工现场必需配备充分的安全防护设施,包含安全帽、安全绳、防护网等。

4.在高空施工时,必需设置安全网,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

5.定期对施工钢管扣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更换。

6.施工现场必需保持清洁整齐,防止杂物堆放,确保通道畅通。

第六条施工后的整理工作1.施工结束后,项目部负责人应组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钢管扣件完好,并清理现场。

2.将不再使用的施工钢管扣件进行分类、整理,并妥当存放。

3.将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清除,保持施工现场的乾净。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考核内容1.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安全防护设施配备。

2.施工钢管扣件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施工现场是否保持清洁整齐,是否及时清理施工完成后的现场。

4.项目部负责人对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和相关记录。

第八条考核方式1.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2.举办安全培训班,培训施工人员关于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知识和操作技能。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
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诚信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钢管标准)
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
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
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
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
三、加强对钢管、扣件检测、抽样等单位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各方的抽样、检测行为。
四、每年应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突出高支模的钢管、扣件监督抽检,发现隐患严重或者拒不整改则应责令停工拆除。
第十四条(协会管理)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对进入本市的钢管、扣件供应单位及其产品实行登记制度;做好诚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的录入和统计工作;对企业的诚信自律情况进行通报公示。
应不小于3.24mm;
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
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ຫໍສະໝຸດ 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
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年12月31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生产厂家、租赁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并选用合格钢管和扣件。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三宝一器”、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三宝一器”、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三宝一器”、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施工过程中使用钢管扣件的所有施工工人。

第三条钢管扣件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四条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并完善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所有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熟悉本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买和验收第六条购买钢管扣件前,必须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关的合法资质。

第七条钢管扣件的供应商应提供使用说明书,并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钢管扣件的验收应按照验收标准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所购买的钢管扣件质量合格。

第三章钢管扣件的使用和保养第九条在使用钢管扣件前,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不出现质量问题。

第十条使用钢管扣件时,应注意防止超负荷使用,严禁使用已损坏或变形的钢管扣件。

第十一条在拆除钢管扣件之前,应及时检查扣件的牢固性,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使用过的钢管扣件应及时进行清洗和保养,严禁将钢管扣件翻扔或随意堆放。

第四章钢管扣件的安全防护第十三条在使用钢管扣件时,施工人员必须佩戴所需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护目镜、手套和耳塞等。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例如安全网和防护栏杆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钢管扣件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严禁在未经培训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第五章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发生钢管扣件相关事故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人员,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确保事故不扩大。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要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做好事故的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事故责任的追究将依法进行,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钢管、扣件租赁行业,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出租、使用、检验和监督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管局应当支持指导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委托其组织有关专家对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钢管扣件的生产厂家及其产品进行安全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五条进入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拥有合法企业营业执照的单位正规生产;(二)该产品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有关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产品上应当刻印生产厂家和注册商标;(四)产品出厂时应当经检验检测,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书;(五)经销单位应当与钢管扣件产品购置单位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质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涉及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的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名词解释1.建筑施工钢管扣件:指用于构造支撑的、由钢材加工而成的连接件,包含扣件、螺栓等。

2.安全管理责任人:指对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等。

第二章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管理标准第四条施工前准备1.开展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培训,确保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具备必需的技术和安全操作知识。

2.订立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方案,明确工作流程、责任人和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工作。

3.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建立进货台账,确保质量可控。

4.定期对建筑施工钢管扣件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施工过程管理1.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的安装、拆卸、使用等操作必需由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件的人员进行,禁止未经培训人员从事相关操作。

2.施工现场应进行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并供应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安全绳等。

3.钢管扣件使用过程中,应遵从相关操作规程,严禁超载使用、过度振动、超出工作高度等违法操作,确保钢管扣件的安全性能。

4.施工现场应具备有效的紧急救援措施和设备,定期进行演练,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第六条施工后管理1.施工结束后,进行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的清点和统计,确保数量准确,并报告给安全管理责任人。

2.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应依照规范进行储存,避开暴露在潮湿或酸碱环境中,以免影响使用寿命。

3.对没有实现要求的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及时修理或淘汰,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三章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考核标准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定期进行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教育培训,并组织考核。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模板一、规章制度的目的和依据1.1 目的本规章制度旨在加强企业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防备事故发生,保障施工质量。

1.2 依据本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订立。

二、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责任2.1 总负责人责任企业总负责人承当对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最终责任。

2.2 安全管理人员责任企业应指定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钢管扣件安全管理的组织、监督和日常巡查。

2.3 班组长责任施工现场班组长负责组织施工人员进行钢管扣件安全操作培训,并负责实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

三、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措施3.1 人员管理1.全部施工人员必需持有相应岗位操作证件,且定期进行培训,并有心识地履行安全责任。

2.禁止饮酒、吸烟及其他影响工作安全的行为。

3.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禁止无故旷工、违规操作等行为。

3.2 设备管理1.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定期检验和维护。

2.设备的组装和拆解必需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禁止擅自操作。

3.施工现场应设立特地的钢管扣件存放区域,并定期检查和清理区域。

3.3 安全防护措施1.施工现场必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不安全区域”、“禁止通行”等,以提示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2.全部施工人员必需佩戴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护目镜、防护手套等。

3.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排出存在的安全隐患。

3.4 施工现场乾净管理1.施工现场必需保持乾净,避开杂物或障碍物堆放,确保施工人员通行畅通。

2.钢管扣件存放区域必需保持干燥,避开水分侵入导致腐蚀。

3.定期清理施工现场,对废弃料子和垃圾妥当处理。

四、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4.1 事故处理1.发生事故时,施工人员应立刻停止施工,并通过呼救器材进行现场救援。

2.及时报告企业管理层,并立案调查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 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2023年扣件式钢管排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扣件式钢管排架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扣件式钢管排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扣件式钢管排架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使用扣件式钢管排架进行建筑施工、装修、维修等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扣件式钢管排架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采用扣件式钢管排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并负责落实本管理规定内容。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扣件式钢管排架施工现场的责任主体为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流程,并加强对扣件式钢管排架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七条扣件式钢管排架的设计、制造、销售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产品进行严格检测和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使用的扣件式钢管排架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安全要求第九条扣件式钢管排架的承重部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厂家应当提供符合承重需求的产品。

第十条扣件式钢管排架的搭建应当按照相关规程和标准进行,搭建前应进行承重计算和稳定性分析。

第十一条扣件式钢管排架的立杆、横杆和斜杆应当牢固连接,扣件的紧固应达到规定的扭矩,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扣件式钢管排架应当设置足够的安全门、防护栏杆和防滑设施,确保工人的安全。

第十三条扣件式钢管排架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避免超载、不得随意换位或拆卸,严禁改变原设计结构。

第十四条扣件式钢管排架的拆除应当按照相关规程和标准进行,严禁随意拆除或任意下降。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扣件式钢管排架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扣件式钢管排架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暂停施工。

第十七条扣件式钢管排架的设计、制造、销售商应当配合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和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推荐word范文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推荐word范文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定理规件安全管扣建筑施工现场钢管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定本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程施工项目。

非交通类)工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市安质监总站)下简称: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县)区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录第六条(钢管标准)入“推进的原则: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建应不小于管栏隔堆放分或防护杆的钢壁厚料于程建、一在工用材筑;2.75mm建材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业,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00mm3 厚应不小于钢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三、管扣件.;.24mm 应不小于3内环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自发文之日起,日之后按上述要求0 3 9 月年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 2016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docx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docx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钢管、扣件租赁行业,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出租、使用、检验和监督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管局应当支持指导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委托其组织有关专家对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钢管扣件的生产厂家及其产品进行安全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章产品管理第五条进入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拥有合法企业营业执照的单位正规生产;(二)该产品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有关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产品上应当刻印生产厂家和注册商标;(四)产品出厂时应当经检验检测,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书;(五)经销单位应当与钢管扣件产品购置单位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六条脚手架钢管应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外径为48.3mm,壁厚为3.6 mm,其质量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

第七条扣件应当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其质量和性能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规定,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管理要求(二篇)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管理要求(二篇)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管理要求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2搭拆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3脚手架的构配件质量与搭设质量,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确认合格后使用。

4钢管上严禁打孔。

5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架体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6满堂支撑架在使用过程中,应设有专人监护施工,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应迅速撤离作业面上人员。

应在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后,查明原因、做出判断和处理。

7满堂支撑架顶部的实际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8当有六级强风及以上风、浓雾、雨或雪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雨、雪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

9夜间不宜进行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10脚手架的安全检查与维护,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进行。

11脚手板应铺设牢靠、严实,并应用安全网双层兜底。

施工层以下每隔10米应用安全网封闭。

12单、双排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沿架体外围应用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宜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应与架体绑扎牢固。

13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2)连墙件。

14当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脚手架基础下的设备基础或管沟时,,必须对脚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15满堂脚手架与满堂支撑架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16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17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

18工地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及脚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

19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应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整理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钢管、扣件租赁行业,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xxx—20xx)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出租、使用、检验和监督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管局应当支持指导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委托其组织有关专家对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钢管扣件的生产厂家及其产品进行安全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wang上进行公示。

第二章产品管理
第五条进入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拥有合法企业营业执照的单位正规生产;
(二)该产品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有关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产品上应当刻印生产厂家和注册商标;
(四)产品出厂时应当经检验检测,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书;
(五)经销单位应当与钢管扣件产品购置单位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六条脚手架钢管应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xxx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外径为48.3mm,壁厚为3.6 mm,其质量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

第七条扣件应当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其质量和性能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xxx31)规定,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 时,不得发生破坏。

第八条可调托撑螺杆外径不得小于36mm,直径与螺距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梯型螺纹》(GB/T 5796.2、GB/T 5796.3)规定,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 kN;可调托撑的螺杆与支托板应焊接牢固,焊缝高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螺杆与螺母旋合长度不得少于5扣,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mm,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支托板长×宽不应小于100×100mm。

第三章购置租赁管理
第九条钢管扣件的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钢管扣件的使用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十条产权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产品规模,产品种类齐全,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技术和维修人员,并具有固定的钢管扣件存放场地。

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产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钢管扣件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产权单位可以加入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对产权单位实行安全资信等级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对产权单位的注册资本、产品数量、场地规模、管理与技术人员配备及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安全资信等级评定,经评审合格后颁发《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产权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购置前应当查验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并与生产厂家
签订质量安全协议。

第十五条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对购买的钢管、扣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检查人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经产权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产权单位应当在钢管扣件表面采取印记产权单位名称或标贴企业防伪标志等措施,便于辨别钢管扣件的归属。

第十七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钢管扣件技术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
(三)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
(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其他资料。

钢管扣件产权单位变更时,应当将技术管理档案一并移交。

第十八条钢管扣件租赁前,产权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证书》和钢管扣件技术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

产权单位应当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应当对钢管扣件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前,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等应当对产权单位的《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证书》、钢管扣件技术管理档案和租赁合同等进行核查,并在施工现场留存相关资料。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会同劳务分包、产权单位等,在监理单位的现场见证下,按规定对现场钢管扣件进行抽样,填写抽样单并封存样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

复验合格后,本批次钢管扣件方可在施工现场使用。

第二十二条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其质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xxx—20xx)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