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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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5.04.14•【文号】民函[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条例》,严格执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服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但是,有的地方仍存在对《条例》和《规范》理解不深入,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登记机关虽然能够按照《条例》的规定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和婚检证明,但工作方式和登记程序依然延续旧的做法,未体现当事人责任自负的新要求,也给登记效力之争埋下隐患;二是有的登记机关政务公开不到位,应当公开的内容未公开,或公开的内容不准确,服务意识不强;三是有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礼仪欠缺,没有体现政府执政为民和婚姻登记工作由管理变为服务的理念;四是个别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违规发放婚姻登记证书,使婚姻登记证书不被一些国家承认,严重损害了我国政府的形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和《条例》,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根据2005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用一年半的时间,在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开展以严格执行《条例》和《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4.02.04•【文号】民基发[1994]5号•【施行日期】1994.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民基发[1994]5号1994年2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将《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情况参照执行。

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是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过程中,一些地方的创造。

中共中央[1990]19号文件,对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

目前,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已在全国多数地方展开。

这项活动开展的时间不长,但已对推进村民自治起到了摸索经验,树立典型的作用。

实践证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是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好办法。

各地民政部门一定要将这项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并注意发挥典型的作用,做到点与面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推进农村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1994年2月8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使村民委员会能够切实履行自治职能,管好本村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村委会组织法》以及中共中央[1990]19号文件关于“每个县都要选择几个或十几个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摸索经验,树立典型”的要求,结合各地实践经验,特制定本指导纲要。

一、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目标和任务(一)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地(市)、每个县(市)、每个乡(镇)均建有符合标准的村民自治示范单位,并逐步实现每个地(市)建成一个村民自治示范县(市),每个县(市)建成一个村民自治示范乡(镇),每个乡(镇)建成一个村民自治示范村,并能发挥其示范作用。

民政部门创建文明单位实施方案

民政部门创建文明单位实施方案

民政部门创建文明单位实施方案根据民政部门对文明单位创建的要求和指导意见,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组织机构为了确保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有效进行,成立了文明单位创建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并聘请专业人员作为顾问。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统筹制定文明单位创建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

二、宣传推动通过宣传推动,提高单位员工的文明意识和参与度是基础工作。

为此,将采取以下措施:1. 制作张贴宣传海报和横幅,突出文明单位创建的重要性和意义;2. 制作宣传册子和小册子,向单位员工宣传文明行为的标准和要求;3. 利用单位内部通讯平台,定期发布文明单位创建相关的动态和活动安排。

三、开展文明行为培训培养员工的文明行为习惯是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关键内容。

为此,将组织开展以下培训活动:1. 邀请专业人士开展文明礼仪培训课程,提高员工的文明礼仪素养;2. 举办文明办公培训班,提醒员工注意办公环境的整洁和卫生;3. 开展文明交通安全培训,提醒员工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

四、营造和谐单位环境创建文明单位不仅仅是规范员工的行为,还需要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单位环境。

为此,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单位内部的卫生清洁工作,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和整治;2. 建立绿化管理制度,组织员工参与绿化活动,营造良好的单位绿化环境;3. 设置休闲娱乐设施,提供员工舒适的休息和娱乐场所,增加员工生活质量。

五、开展文明活动和竞赛通过举办文明活动和竞赛,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参与度,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增添活力。

具体措施包括:1. 定期组织文明行为评选活动,奖励表现突出的员工;2. 举办文明单位文艺演出和体育赛事,展示单位文明形象和团队合作精神;3. 开展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社区和公益事业,展现单位社会责任感。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执行和推行,可以有效带动单位内部文明行为的养成,营造和谐的单位环境,创造出文明单位的良好氛围。

这些工作将有助于提高单位的整体形象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民人发[1994]20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民人发[1994]20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民人发[1994]20号1994年7月6日)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1994年7月4日部党组会议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中编办[1993]33号)的精神,结合民政部实际情况,制定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如下:一、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主要内容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我部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政事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精简机构和编制;坚持为机关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内外两方面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机关职能活动的开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社会化为目标,转换后勤服务单位运行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我部机关后勤机构改革要以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为目标,根据具体情况分步实施。

第一步,使后勤服务部门与机关行政序列脱钩,改为事业单位,列支机关事业经费。

服务以机关为主,并与机关建立经济核算关系,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独立核算。

第二步,在保障机关服务的前提下,实行定额补贴,对机关进行有偿服务。

第三步,经营服务实体打破部门界限,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成熟可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

遵循上述原则,为实现后勤机构改革的目标,当前我部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一)改革机关后勤服务机构。

民政部关于推荐首批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推荐首批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推荐首批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0.07.19•【文号】民函[2010]178号•【施行日期】2010.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推荐首批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通知(民函〔2010〕178号)根据《民政部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民发〔2010〕25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147号)精神,民政部决定今年开展首批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评定命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条件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从《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民发〔2009〕147号)规定的12类民政基层窗口单位中推荐,达到创建示范单位标准的且被评为省级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方可推荐。

二、推荐名额此次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评定工作,要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精挑细选、好中选优,12类窗口单位不搞一刀切,成熟一类,申报评定一批。

本次拟评国家级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约631个(名额附后)。

各省(区)市可根据分配名额将申报单位类别自行调剂。

三、推荐步骤(一)地方推荐。

各地对拟推荐的单位进行考察、评估后填写《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推荐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由各省(区)市民政厅(局)报民政部纠风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评定。

民政部纠风办组织各业务司(局)对地方推荐申报单位进行相关考核或评审,结合考核评审意见,讨论研究后确定首批全国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初步名单。

同时将提出拟命名单位的初选意见提交部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民政部纠风办将对拟评定的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进行社会公示。

民政部纠风办公室在民政部网站和《中国社会报》对拟评定的首批全国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020婚姻登记处工作总结

2020婚姻登记处工作总结

2020婚姻登记处工作总结一、20XX年工作总结20XX年,是创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活动丰收年,婚姻登记处年终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处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依法行政、为民服务”为宗旨,以创建文明窗口为载体,以优质文明服务为目标,圆满完成婚姻登记的各项工作,全年办理结婚登记4263对,离婚登记875对,补发婚姻证件751份,出具证明924份。

20XX年荣获全国及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

现将一年来工作总结如下:(一)主要工作情况1、创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

为贯彻落实《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XX]70号)精神,为了搞好创建工作,具体抓以下几个方面工作:(2)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对照规范化检查内容,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岗位责任制度》、《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证件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学习制度》、《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3)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月份根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制作了四块牌子,对工作人员的照片、工作守则、服务承诺、办公时间、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事依据、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开,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并接受社会监督。

全年来电咨询达到3000多人次。

今年群众来信收到1封,及时给予了答复。

(4)抓好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

今年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公布施行后,结合规范化创建的要求,及时按新办法进行档案整理,邀请市档案馆人员进行指导,对06年档案按新《办法》重新进行整理,通过全体人员的加班加点,已整理档案3018卷。

为了做好档案整理工作,购买了档案制作缝纫机、档案盒,安装了档案管理软件,实现了电子档案“双套制”保管,规范了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资料万无一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政工作个人述职报告范文【三篇】

民政工作个人述职报告范文【三篇】

民政工作个人述职报告范文【三篇】【篇一】xxxx年,在乡党委、政府的准确领导下,在上级民政部门的具体指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乡民政办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全面落实民政政策,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上办实事,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上求实效,在社会事务管理上创实绩,认真做好各项民政工作,按时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

现总结如下:一、社会救助工作逐步完善。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进一步落实。

规范了低保申报程序,强化了民主评议,创新民政专干评议模式,实施分类施保、三榜公示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低保信息网络化管理机制,增强动态管理,健全(半)年审核机制,增强督查。

应保尽保,应退尽退,阳光施保,低保政策全面落实。

2015年,全乡新增城市低保22户33人、停止33户62人、动态调整5户4人;截至12月底,享受城市低保人数454户819人;全年发放低保金(含补助金)共计10020人次3639104元。

进一步增大了对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工作的投入。

乡敬老院现集中供养人员达13人;着力增强乡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做好“三节”慰问,着力强化防暑降温措施,改善供养条件,提升在院老人的生活水平,争取民生工程资金8万元对院内养老设施实行修缮;加快敬老院移址重建项目报批建设进度。

特事特办,用心应对解决历史遗留徐世田问题。

2、城乡医疗救助服务进一步优化。

严格贯彻落实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一站式”医疗救助宣传广泛,“一站式”救助系统平台维护即时、准确;重特大病医疗手工救助工作深入展开,切实解决对象户生活困难;各类医疗救助信息档案规范、完整。

用心做好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临时救助等政策的衔接。

xxxx年,全乡有26人次手工申报大病医疗救助,救助金额61976。

39元;展开临时救助11人次,救助金额17000元。

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深入改进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创建示范活动,是指各地区各部门为提高政策落实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某项工作设置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采取必要的推动措施,动员组织相关地方或者单位开展创建,通过评估、验收等方式,对符合标准的对象以通报、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认定,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活动。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于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技术示范、改革试点工作,以及以本单位内设机构为对象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创建示范活动。

社会组织可以受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承办或者受邀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

情况特殊的,可以由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程序报批后,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第六条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创建示范活动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职能的机构负责本地区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将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设立、调整、变更情况报送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第七条创建示范活动实行目录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实施动态管理。

严格控制创建示范活动数量,特别是以城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为对象的创建示范活动的数量。

不得在目录范围以外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第八条申请设立创建示范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二)对推动重大战略实施、重要政策落实、重点工作开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和宣传推广意义;(三)活动内容与主办单位职责一致,活动名称与创建示范活动内容相符合,不与已有创建示范活动重复;(四)考评指标体系设置科学合理、标准明确、操作性强;(五)提出推动创建、培育引导和示范推广措施,深入参与创建过程;(六)原则上应当安排一定的政策支持,经费来源和预算符合有关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9.19•【文号】人社部函〔2018〕123号•【施行日期】2018.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近年来,全国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团结奋进,拼搏奉献,在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中作出了新的业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弘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孺子牛”精神,激发全国民政系统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强大动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决定,2018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机关,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和民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基层民政工作者等人员。

(二)表彰名额。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200个;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100名、劳动模范100名。

评选表彰采取好中选优、差额评定的方式组织实施。

各地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进行推荐(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在此基础上,通过专家评审、集中审核、逐级审批等程序,评选确定表彰对象。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有关意见的通知-民办发[1995]26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有关意见的通知-民办发[1995]26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有关意见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有关意见的通知(1995年11月16日民办发(199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民政工作的重心和基础在基层,民政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任务只有通过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基层民政组织才能得以贯彻落实。

党和政府对民政对象的关怀和温暖也只有通过基层民政组织才能送到千家万户。

否则,民政工作“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发挥社会稳定机制作用就无从谈起。

因此,县乡基层民政组织是否巩固和健全,对民政工作有着根本性、全局性影响。

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以来,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使长期存在的基层民政工作机构、人员与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有所缓解。

但从最近对全国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概况进行的调查看,全国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工作超负荷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少数地区基层民政组织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或合并,影响了民政工作的开展。

当前,正值县乡机构改革的关键时期,各地要按照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要把社会发展放在重要战略地位,实现经济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对民政工作的要求,按照李鹏总理在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上关于“民政工作的范围很广,要有相应的基层民政机构、组织,而且越是基层越要加强”的指示精神,从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这项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县级民政工作机构要按照中编委〔1993〕4号文件精神,作为政府必设机构,切实健全组织,落实编制,配备人员,加强自身建设。

民政部关于确定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社区和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确定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社区和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确定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社区和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1.09•【文号】民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关于确定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社区和单位的通知(民发〔20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民政部启动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后,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申报。

经过量化评分、实地抽查、部内审核、对外公示等程序,现确定北京市朝阳区等61个地区为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地区兴隆家园社区等103个社区为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等180个单位为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名单附后)。

示范确定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

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引领各地社会工作服务全面深入发展的重要手段。

希望各示范地区、社区和单位再接再厉,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夯实服务平台、发展人才队伍、强化资金保障,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民政部将加强工作指导,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示范创建活动可持续发展。

附件:1.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名单2.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名单3.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名单民政部2014年1月9日附件1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地区名单北京市:朝阳区、顺义区天津市:和平区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上海市:杨浦区、浦东新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南京市建邺区、南京市鼓楼区、常州市天宁区、无锡市崇安区、苏州市姑苏区、苏州市太仓市、苏州市张家港市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杭州市下城区、杭州市江干区、杭州市余杭区、嘉兴市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肥市包河区、芜湖市镜湖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万载县、吉安市吉州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泰安市泰山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开封市鼓楼区、宝丰县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宜昌市夷陵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长沙市开福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荔湾区、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萝岗区)、东莞市、珠海市、中山市、江门市蓬江区重庆市:渝中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成都市锦江区、成都市金牛区、成都市成华区、成都市温江区、都江堰市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青岛市:市南区宁波市:海曙区厦门市:湖里区深圳市:龙岗区、坪山新区附件2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社区名单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地区兴隆家园社区、朝阳区高碑店地区西社区、朝阳区将台地区梵谷水郡社区、朝阳区将台地区丽都社区、朝阳区三间房地区艺水芳园社区、朝阳区常营地区常营保利社区、朝阳区来广营地区新街坊社区、朝阳区平房地区定福家园南社区、海淀区中关村街道华清园社区、大兴区天宫院街道海子角东里社区、大兴区天宫院街道海子角南里社区天津市:南开区鼓楼街道龙亭家园社区、南开区鼓楼街道尚佳新苑社区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中华路街道大纪家胡同社区山西省:长治市郊区固县街道漳村煤矿社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乌素图街道利民社区、包头市青山区万青路街道草原社区、包头市青山区先锋道街道光荣社区、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街道光辉社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集贤街道湖畔社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清和街道普庆社区、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街道北安社区、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街道宇航社区、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十委社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程街道锦程社区、延边州延吉市公园街道园辉社区上海市:黄浦区瑞金二路街道(社区)、徐汇区凌云路街道(社区)、静安区静安寺街道(社区)、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社区)、闸北区临汾路街道(社区)、闸北区大宁路街道(社区)、杨浦区平凉路街道(社区)、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社区)、杨浦区控江路街道(社区)、闵行区古美路街道(社区)、嘉定区嘉定镇街道(社区)、嘉定区真新街道(社区)、嘉定区菊园新区(社区)、浦东新区潍坊街道(社区)、浦东新区上钢新村街道(社区)、浦东新区三林镇、浦东新区北蔡镇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梅园街道梅园新村社区、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街道锁三社区、扬州市广陵区曲江街道文昌花园社区、扬州市广陵区东关街道琼花观社区、泰州市海陵区城中街道高桥社区、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道兴业社区、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水秀社区、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堰新社区、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长宁社区、苏州市吴中区苏苑街道苑南社区、苏州工业园区第五元素社区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市陌二社区、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南杨社区、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南市东村社区、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杨家门社区、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社区、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宜家社区、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慈湖社区、温州市文成县巨屿镇花前社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琥珀街道奥林花园社区、合肥市蜀山区西园街道美虹社区、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望湖社区、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滨湖惠园社区、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社区、芜湖市镜湖区东门街道海南渡社区、宣城市宣城区济川街道城东社区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红山社区、吉安市吉州区古南镇街道保太巷社区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博昌街道乐安社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林路街道文雅社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东亭社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路街道白沙井社区、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浏河村社区、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江湾社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金花街蟠虬社区、东莞市莞城街道东正社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伟社区、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碧桂园社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雄社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嘉怡社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佛子镇大芦村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街道罗汉寺社区、渝中区大坪街道袁家岗社区、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富力海洋社区、南岸区南坪镇回龙湾社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街道玉林东路社区、资阳市雁江区资溪街道黄泥井社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街道旭东社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二工街道科学北路社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福海镇环城西路社区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灵珠山街道宁波市: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芝兰社区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前埔南社区、湖里区湖里街道康乐社区、湖里区禾山街道禾盛社区、湖里区金山街道金山社区、湖里区江头街道吕岭社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紫薇社区、龙岗区南湾街道康乐社区、龙岗区布吉街道中海怡翠社区附件3首批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名单北京市: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街道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北京市大兴区天宫院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北京市西城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北京增能社会工作促进发展中心、北京市大兴区朗润社会工作事务所、北京市大兴区博恒司法社工事务所、北京市顺义区绿港社会工作事务所、北京市密云县馨欣社会工作事务所、北京市密云县家业如心社会工作事务所天津市:天津市养老院、天津市南开区鹤童老年福利协会、天津市南开区慧灵智障人士社区服务中心河北省:河北省荣军医院、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山西省:山西省荣军休养院、山西省荣军精神康宁医院、晋中市救助管理站(晋中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儿童福利院、锡林郭勒盟儿童福利院吉林省:长春市救助管理站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社会福利院上海市: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民政第一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杨浦区社会福利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上海公益社工师事务所、上海乐群社工服务社、上海复源社工师事务所、上海延泽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上海海星之家社工师事务所、上海新途社区健康促进社、上海中致社区服务社、上海静安区静安寺街道阳光助残社工师事务所、上海闸北区春晖社工师事务所、上海杨浦区和泰爱心服务社、上海嘉定镇街道阳光彩虹社工事务所、上海浦东新区乐耆社工服务社江苏省: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徐州市救助管理站、无锡市社会福利中心、苏州市社会福利院、南京市协作者社区发展中心、苏州市自强服务总社浙江省:海宁市儿童福利院、湖州市德清县晨曦社会工作服务社、湖州市德清县彩虹桥社会工作服务站、嘉兴市中医医院杏林医务社工部、嘉兴市阳光家庭社工事务所、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嘉兴市嘉善县致恺社工服务社、嘉兴市海盐县乐龄社工事务所、平湖市和谐家庭社工事务所、乐清市仁和社会工作师事务所安徽省:芜湖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宁国市社会福利院、合肥市蜀山区民生社会工作服务社福建省:福建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福州市第二社会福利院、漳州市社会福利院、漳州市救助管理站、福州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协会、福州市台江区鲲鹏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泉州市海西社工事业发展中心、晋江市致和社工事务所山东省:山东省立医院、潍坊市社会福利院、寿光市社会福利中心、济南山泉社会工作服务社河南省:郑州市儿童福利院、开封市社会福利院、郑州市金水区彩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郑州市金水区玖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湖北省:武汉市救助管理站、荆州市救助管理站、宜昌市第二社会福利院湖南省:长沙市第三社会福利院、长沙市开福区众仁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东省:广东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广东省第一荣军医院、广东省第二荣军医院、广东省第一救助安置中心、广东省第二救助安置中心、广州市老人院、广州市社会福利院、东莞市救助管理站、东莞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广州市社会工作协会、广州市大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州市同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州粤穗社会工作事务所、广州市新跨越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广州阳光社会工作事务中心、广州市荔湾区逢源人家服务中心、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和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州市番禺区桥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广州市萝岗区优势力社会工作发展中心、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东莞市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东莞市大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乐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正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横沥镇隔坑村社区服务站、东莞市寮步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珠海市协作者社会工作教育推广中心、中山市心苑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中山市志远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中山市阳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中山市扬帆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江门市利民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江门市恒爱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江门市江海区晨光社会工作综合服务中心、佛山市南海区社会福利中心、佛山市南海区扬帆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佛山市顺德区星宇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佛山市顺德区君行社会工作研究及服务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社会福利院、南宁市社会福利院、桂林市社会福利院、柳州市救助管理站、玉林市玉州区社会福利中心、北海市社会福利院重庆市:重庆市第一社会福利院、重庆市儿童爱心庄园、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重庆市冬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重庆市民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重庆仁爱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四川省:四川省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医院)、成都市儿童福利院、成都市第二福利院、成都市救助管理站、广元市光荣院、泸州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资阳市精神病医院、都江堰市上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汶川县大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云南省:昆明市社会福利院、云南连心社区照顾服务中心陕西省:西安市第一社会福利院、西安市儿童福利院、商洛市儿童福利院甘肃省:甘肃惠群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甘肃慧灵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青海省:西宁市社会福利院、青海省乐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社会福利院、宁夏儿童福利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乌鲁木齐市养老福利院、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社会工作站、库尔勒市佳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青岛市:青岛市儿童福利院、青岛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青岛市军队离退休干部第五服务管理中心宁波市:宁波市精神病院厦门市:厦门市社会福利中心、厦门市救助管理站、思明区沁心泉社会工作事务中心、湖里区希望社工服务中心、湖里区霞辉老年社会服务中心大连市:大连市救助管理站深圳市:深圳至诚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深圳正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深圳彩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深圳龙祥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深圳春暖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深圳南风社会工作服务社。

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有关问题探讨

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有关问题探讨

位创建 活动试点单位。为确保创建工作健 子 、有 一支 好 队 伍 、有 一 套 完善 而行 之 有 分类创建标准及其评分办法 。各业务主管 康有序 发展 ,民政厅下发通知对全省各市 效的制度 、有优 良的硬件设施 、有优质的 部门要根据这个总要求制订符合实际的分 行风创建 示范 活动 的组织领导 、方 案制 服务水平 、有高比例的群众 满意度。 定、示范标准 、检查考核等提 出了明确要 有一个好班子 :领导班 子坚强有力 , 类单位创建标准。分类标准既要符合总要 求,又要 突出行业特点 ,抓住各类单位 的
0% 措施 , 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 项重要 标准的基础上有较大 的提高。所订标准既 达 10 。
任务 。 今年 以来 , 山西省 民政厅积极试点, 要体现普适性 ,又要体现先进性 。普适性
上述标准符合 民政部提 出的 “ 作风优
逐步探索 , 成立 了厅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 是指要能够 涵盖各类基层单位的共性 ,普 良、依法 行政 、服务优质 、设施 完善 、环
务事务财务公开制度等。
门在操作 ,没有 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积极
有优 良的硬件设施 :机 构功能齐全 , 性和 主动性 。鉴于此 ,我们有必要搞清楚

风 示 范 单 位 创建 活 动 成 败 的 基 础 和 关 键 。 设施 完善 ,配嚣 合 理 ,符 合行 业 设 计 、建 以 下两 方 面 的 关 系 。 示 范 单 位 的范 围涵 盖 民政 1 类 基层 单位 , 设基 本 规 范 ,环 境 整 洁 、舒 适 。 2 是正 确 处 理 好行 风 创建 与行 风评 议
部服 务 管 理机 构 、 军供 站 、 婚姻 登 记 机 关 、 费标准公开 ,无乱收费、强卖 、搭售等现 在全省 民政系统开展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

军休所半年工作总结

军休所半年工作总结

军休所半年工作总结军休所半年工作总结军休所**年上半年在民政局党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具体帮助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一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军休工作条例》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所暂行规定》,以创建规范化军休所为目标,以突出落实军休人员政治、生活“两个待遇”为工作重点,全面提升军休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现将我所**年上半年完成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以围绕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精神为主题,抓好党建工作。

我所是由特殊人群党员组成的党支部,支部现有39名党员,其中在岗党员4名,离退休党员34名,流动党员1名,离退休党员占现有党员人数的80%,最大年龄98岁,为了做好党建工作,我所党支部严格按照中组部、中共民政部党组《关于加强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组通字[20xx]16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把抓好支部建设,确保军休队伍稳定作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基层党组织“五个基本"、“七个体系"、“争先创优”等一系列活动,认真组织全体党员重点学习传达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一中全会精神为主要学习内容,并将十八文献汇编给每名党员发放一册,供大家自学,使支部全体党员在政治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以围绕军休人员“两个待遇”落实工作为重点服务内容,做好基础性地服务管理工作。

我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各类军休人员待遇的方针、政策、规定,执行好,落实好我所军休人员的“两个待遇",既是我所的基本职责,又是我所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是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基础。

我所现有军休人员44人,其中军队离休干部8人,退休干部6人,退休士官3人,无军籍职工27人,今年上半年已对上争取下拨军休经费2220360。

75,其中军休人员经费1912957.9元,房改经费307402。

普法心得体会(15篇)

普法心得体会(15篇)

普法心得体会(15篇)一是要抓好学习。

不断加强学习是提高自我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

把学习作为普法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努力用丰富科学知识来充实自己,使自己的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有新的提高。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仅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也有很强的理论性。

只有做到理论的清醒,才会做到行动的自觉。

因此要从繁重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抽出一定的时间,多学一些政治理论,多看一些法律书籍,同时,还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学习一些经济、政治、新闻、网络等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是努力。

当前,实现法治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公民的法治观念还不强,没有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法治观念还很薄弱,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归根结底是公民法治观念薄弱造成的。

虽然我们实施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公民的法律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所以我会按照上级的要求,做好目前力所能及的事情,扎扎实实的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三是要开拓创新。

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永远保持活力的强劲动力。

在社会高度信息化的时代,法制宣传教育如何发挥应有的作用,迫切需要大力创新。

一方面是在形式上不断创新,增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传播效率,提高覆盖面;另一方面是在内容创新,不断提高法制宣传的文化内涵,增加法制宣传的渗透力,这样,法制宣传教育才能迸发出勃勃生机。

在“六五”普法即将开始之际,我们要用创新的思维来思考、来谋划、来部署、来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争在“六五”普法期间,在理念、机制、内容、手段、方式等各个方面,都有大的创新和突破,努力开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局面,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为一名教师,我们是最基层普法工,应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深入宣传;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理念、目的和方式等进行必要的审视与思考,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

现在就“六五”普法学习内容,体会如下:在学习了《教师法》、《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后,我更加明白,作为一名教师,我应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1994年9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精神,我部决定在全国民政系统中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指出,民政部门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其基本职责是依据国家赋予的职能,解决社会问题。

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要紧紧围绕我们的基本职责,在民政部的统一部署下,有重点地做好民政行政执法检查,逐步解决民政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程序行使民政管理职能,提高民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法制。

现将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情况及应保未保的原因;2.五保供养内容的落实情况;3.五保供养对象和敬老院的经费来源和落实情况;4.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院办经济给予扶持和照顾的情况;5.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和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的情况;6.五保供养款物有无被贪污、挪用的情况;7.县以上民政部门制定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率和登记合格率的情况;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情况;3.对婚姻登记监督管理的情况;4.对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清理的情况。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1993年1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根据我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民综发[1993]17号)精神,现将我部制定的《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印发给你们,请依此填报民政事业统计年报表。

《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1989年5月修改稿)》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增补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函[1990]219号)自行废止。

各地在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部计划财务司联系。

第一部分基层政权、群众自治组织和人口1.县辖区数:指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际设有的派出机关(即区公所,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个数。

(参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二条)。

2.街道办事处数: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际设有的派出机关(即街道办事处,必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个数。

街道办事处数中,包含农村办事处数。

(参照同上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3.镇数:指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镇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参照《宪法》第一百零七条)4.乡数:指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乡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参照《宪法)第一百零七条)5.居民委员会数:指城市和建制镇在非农业人口的居住地区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的居民组织(即居民委员会)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7]计字41号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7]计字41号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发布《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7)计字41号1987年1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民政事业统计工作,使统计工作更好地为民政事业管理和宏观决策服务,我部制定了《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此执行。

附: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下简称《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政事业统计工作的任务,是对民政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其内容包括:优抚统计,安置统计,社会福利事业统计,社会福利企业统计,社会救济统计,自然灾害统计,扶贫统计,行政区划统计,基层政权建设统计,殡葬事业统计,婚姻登记统计,财务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等。

第三条全国和地方民政事业的统计工作,分别由民政部、地方民政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包括中央、地方集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下同),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干部。

统计机构和统计干部按照《统计法》行使统计职权。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加强协作,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指导,并按照《统计法》和本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计算技术和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

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

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

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自《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7〕56号)下发以来,各地民政部门认真抓好政策落实,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不少婚姻登记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力争提前完成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任务。

为进一步促进“十一五”期间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目标早日实现,我部决定于年内开展“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以下简称“合格单位”)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名额(一)评审范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已经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参与评审。

(二)名额“合格单位”不设数额限制,凡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查,符合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条件的均可参与评审。

二、评审条件1.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以文件形式确定其办理登记资格。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文件形式确定其办理登记资格。

2.婚姻登记机关是行政单位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设有婚姻登记处主任和婚姻登记员。

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辖区内8-15万人口配有一名行政编制或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婚姻登记员。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中达到大专以上学历的婚姻登记员占本机关婚姻登记员总数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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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民发[2009]147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09.10.17
【实施日期】2009.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9〕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优抚事业单位等12类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2.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推荐申报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七日
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树立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创建和培育一批作风优良、依法行政、服务优质、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全面推进和深化民政系统行风建设,促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是民政部依据本办法授予达到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在行风建设中具有典型示范性单位的荣誉称号。

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认真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核心职责,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得到切实解决,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在行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

第四条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民政部党组统一领导、各司局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民政系统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

第五条民政部纠风办指导全国民政系统的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组织开展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评定审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省级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评审命名工作;民政基层单位按照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和上级民政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第六条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范围:
(一)优抚事业单位(光荣院、优抚医院);
(二)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四)军用饮食供应站;
(五)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六)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
(七)老年人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
(八)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社会福利院、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孤儿学校、SOS儿童村等);
(九)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公墓);
(十)救助管理机构;
(十一)婚姻登记机关;
第七条创建活动内容:
(一)领导重视,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建立行风建设领导机构,定期安排部署行风建设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行风方面出现的问题,把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纳入单
位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

建立并完善服务承诺、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二)依法办事,贯彻落实政策法规。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民政业务政策规定,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强民政事业单位建设。

(三)服务优质,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增强服务意识,健全服务规范,提高服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政务(事务)公开,树立行业优良作风。

按规定及时公开有关政策法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服务范围、监督办法、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重要信息。

主动接受监督,确保监督投诉渠道畅通。

坚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不断创新活动方式,提高评议质量。

(五)管理规范,提升职工队伍综合素质。

建设团结协作、决策民主、高效廉洁的领导班子。

完善机构设置,定期对干部职工进行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等综合素质培训,建设一支爱岗敬业、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民政干部职工队伍。

(六)完善设施,积极构建和谐环境。

严格按照行业建设规范化标准和行业规定标准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服务场所,严格资产管理,构建和谐环境,办公场所和服务环境布局合理、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第八条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命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下而上,分级负责,逐级申报。

第九条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分为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

第十条省级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命名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局)确定,同时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两年命名一次。

每次命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在获得省级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中推荐申报,经民政部纠风办审核,报民政部审批并命名。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推荐申报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集体研究,严格把关,书面向民政部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民政部纠风办对申报的单位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选意见提交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将审议确定的名单在《中国社会报》和民政部网站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

公示期满,由民政部发布命名决定、授予奖牌,地方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日常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

如发现被命名授牌的示范单位违反创建标准的,应及时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所发生问题严重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取消其参加下一次行风建设示范单位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优抚事业单位等12类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优抚事业单位行风建设示范单位标准
一、坚持办院宗旨,重视行风创建。

坚持正确的办院宗旨,以优抚对象为中心,完成收治任务;成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把创建工作纳入优抚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

二、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严格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落实优抚对象的优抚政策,保障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建立完善院务公开制度,对优抚对象关注的信息进行公开;供养资金、管理资金和工作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优抚医院实施医药分级、独立核算,严格药品管理,杜绝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医院;严格执行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全年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三、加强职业道德,强化队伍建设。

坚持全心全意为优抚对象服务的宗旨,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健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工作人员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强,推行服务“零差错”质量标准,实行人性化服务。

四、改善院容院貌,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院容院貌。

光荣院规划合理,基础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居住用房满足供养需要;居室宽敞明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备,方便老人生活起居;院荣院貌整洁美观,老人日常活动区域配备必要安全设施;维修改善有计划,经费投入有保障,达到当地养老事业一流水平。

优抚医院医疗服务流程规范便捷,基础医疗和护理水平较好;不断加强医院文化建设,
形成良好的人文环境,展示医院的良好形象。

五、严格遵纪守法,行业作风优良。

光荣院有院务管理委员会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岗位纪律、工作守则,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优抚医院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规范医疗行为;坚持廉洁行医,不接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尊重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注重心理治疗。

优抚事业单位监督、投诉渠道畅通,及时处理群众的投诉,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为优。

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单位行风建设
示范单位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责任明晰。

成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把行风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并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创建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记录;创建活动经常化,宣传机制有效,监督检查到位。

二、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规范。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公开;建立健全岗位道德规范和岗位服务标准,推行规范化管理,各岗位实现标准化服务;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奖惩分明,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办事公开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张榜公布,办事程序规范、透明。

三、设施保护得力,业务成绩显著。

坚持“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宗旨,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完好,相关纪念设施无破损、无锈蚀、无涂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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