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董事会为中心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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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董事会为中心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构建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既是与国际上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流接轨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公司管理实践的现实需要。我们可以在公司的立法和实践中去建立和完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如:在公司立法上,要明确董事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在公司实践中,可以通过完善薪酬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股东约束机制、以及引进外部监督等措施来健全董事会制度。

标签:董事会中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公司制,而公司制的核心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在公司建立最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是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的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组织间权利分配与制约的制度体系。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经理三者组成的一种权力制衡关系”,可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关键是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如何进行公司权力的科学定位,“公司机关权限划分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公司的灵魂所在”。本文即对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做一简单论述。

1 以董事会为中心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演变的趋势和一种现实需要

1.1 以董事会为中心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国际上的主流。近代公司产生时,所确立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以股东大会为中心的,而董事会仅仅只是股东的代理机构,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巨型化,其法人治理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化,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作用和地位相继有所消涨。

到19世纪中叶之后,股份公司的超规模发展,特别是到20世纪公司集团化发展之后,股东大会的地位削弱,主要是因为:一是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随着公司业务的技术化、专业化使经营活动日益复杂化,那些不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或经营能力的股东对继续经营管理公司显得力不从心,同时,并非常设性机构的股东大会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对经营决策日益提高的效率要求;二是股东社会化,随资本市场的发展,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越来越多,逐渐社会化,使得股东大会不仅召开成本高昂、效率低下,且难以集中所有股东意见,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实施统一有效的控制。“股东大会”逐渐演变为只是一小部分股东的“股东代表会议”。

而同时,负责经营管理的董事会显得越来越重要。随着资本要素的多元化和“公司契约理论”的产生,资金(金融)资本只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一方面,而劳力、智力、技术等资本在对公司发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公司实际上是由物质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要素提供者所达成的契约,物质资本所有者以所有权的形式对公

司的投入只是公司获取利润的一个因素,其虽对公司的设立和初期发展至关重要,但公司长远发展和长期利润的获得更依赖于公司内部的特型智力资本。在知识经济时代,公司规模的急剧扩张,生产、经营、管理甚至全球化战略都要求公司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经营管理,这就势必要求董事会取代股东大会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

因此,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纷纷顺应公司在实践中的这种发展变化,因势利导,先后废除了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而改采董事会中心主义。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所颁布的公司法都是强化董事会的中心地位,世界上众多股份公司建立的也基本是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中心主义是国际上的主流。

1.2 强化董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是我国公司现实发展的需要。在上世纪末期,我国企业改制中所建立的公司制是以股东大会为中心的。这主要是基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股份公司中相当一部分是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国有资产是公司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国家是公司大股东,选择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

但这种照顾国家公有制而强化股东大会的重要性使得由国企改制而来的股份公司在体制上不顺,不仅缺乏产权革命意义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导致本质上政企不分,而且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使得责、权、利相混杂,股东、董事、经理的角色难以清晰,在实践中衍生出一系列问题。

1.2.1 股东大会形式化。我国公司股东大会不仅存在以前国外公司一样面临的问题,即决策效率低、小股东“搭便车”、难以胜任专业化的管理,等等,而且还有由国有企业改制所造成的特殊问题。国企改制基本是由其经营者(厂长、经理)主持的,國家股东地位很大程度上是虚的,国企从改革之初就存在所有权主体缺位,政企不分,所有权和管理权不明晰。显然,这就缺乏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监督,导致负有监督职责和享有所有权的股东大会基本流于形式,加之股东社会化、经营管理更加专业化后,股东大会更是形同虚设。

1.2.2 经理权力过于膨胀。以前国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业务执行权、生产指挥权和对外代表权,均集中于由政府任命的厂长(经理)一人身上。国企改制实行公司制度后,虽然法制上要求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来分散、削弱经理的权力,但实际上因人事制度改革和产权革命滞后等原因,厂长(经理)负责制的遗迹大量存在,公司的经理多由原有的厂长(经理)担任或由国家主管机关直接任命,没有严格遵守“由董事会聘任经理”的规定。公司经理仍把持着公司实权,加之其不由董事会任命,与董事会的雇佣关系实质上不存在,经理不对董事会负责,而直接对政府大股东负责,因此,经理的权力缺乏监督,过于膨胀,导致国有资产容易流失,股东权益掌握在经理手中。

1.2.3 董事会形骸化。我国董事会形骸化的问题,除了上面所说因政企不分、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导致经理层权限膨胀的原因之外,还有国家立法方面强化不够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缺陷的原因。很多公司董事选任制度上存在不足,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尚需完善,缺乏对董事履行职责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等等,导致董

事会尚未发挥其在公司治理和运行中的核心作用。

因此,将董事会构建成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既是我国公司与国际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流接轨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公司实践中凸现董事会核心地位的客观需求。

2 如何建立和完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基于我们公司实践中所凸显的问题和借鉴国外公司完善董事会制度的经验,我国建立和完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可从公司立法和公司实践两方面入手。

在公司立法方面,要确立董事会在公司营运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促使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均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进行,除涉及到股东切身利益和公司的根本性问题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执行外,治理公司的一切权力均从股东大会转向董事会。这就必须要明确董事会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关于权力。应明确规定董事会享有独立的、最高的公司经营决策权,除非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和事务都应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同时,也应规定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无故解职,虽然股东有权解除董事的权力以增强其责任感和危机感,但若董事遭无故罢免时亦可申诉,并能要求通过赔偿以维护自身权益。

关于义务。西方各国法律都规定董事有两项义务,即“注意义务”(duty of care)和“忠实义务”(fiduciary duty)。前者是董事的一般行为准则,要求董事诚信和谨慎行事,以最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处理事务,行使权力;后者则要求董事不得谋求公司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特别是不得谋自己之利益。以董事会为中心,公司立法时对董事的这两大义务都必须明确规定,缺一不可,否则会导致董事权力滥用或庸化,最终损害公司利益。

关于责任。为了避免董事滥用、庸用股东所赋予的权力,公司法应明确、细致规定当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违背“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经济、名誉等方面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公司实践方面,从公司股东的角度看,当法律与股东大会赋予了董事明确的权力和规定了董事明确的义务与责任后,那就是如何對董事及董事会进行约束和激励,以使董事更加积极地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为公司争取最优化的利益。因此,完善有关董事的选举、监督、报酬等方面的董事制度,也是建立和完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这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2.1 使董事报酬多样化,与公司利润挂钩,以加强对董事的激励。董事的报酬除了固定的年薪之外,还应有公司利润的分红,以及股票期权(option),特别是要增大年底分红报酬和长远股票期权报酬的比例,这能尽可能地把董事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使二者成为利益共同体,从而激励董事为公司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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