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减免税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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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12.2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5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关税征收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同时废止。

署长倪岳峰2020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

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减免税审核确认第四条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并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11•【文号】国税发[2006]17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现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

《纲要》强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作为税收政策调整完善的重要环节,反馈报告工作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过程中,起着基础性作用。

建立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是促进税收政策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高税收决策民主化的制度保障。

建立税收政策反馈机制,有利于把握税制运行和税收政策执行的状况,及时反映税收执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突出和重大税收政策问题,准确细致把握宏观经济对税收提出的客观要求,为国家改革税收制度、完善税收政策提供合理建议,从而促进税制改革与时俱进,增强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的各项任务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当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原则,及时反馈报告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反馈报告工作应当着眼于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大局,立足于税收政策执行的具体实践,努力做到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度调研与广泛了解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2024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范文(3篇)

2024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范文(3篇)

2024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范文一、调查目的和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减免税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了解减免税政策的实施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提高减免税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调查实施方案。

二、调查内容和方法1.调查内容(1)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调查对象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主要了解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减免税政策对企业和个人的支持程度、减免税政策的效果等。

(2)减免税对象情况:调查对象为各类纳税人,主要了解减免税对象的类型、减免税额、减免税政策的申请和享受流程等情况。

(3)减免税政策满意度调查:主要针对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了解他们对减免税政策的了解程度、申请和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便利性、减免税政策对他们的经营和生活的影响等。

2.调查方法(1)问卷调查:结合调查内容,制定相应的问卷,通过线上或线下形式进行调查。

问卷应包括多选题、单选题和开放性问题,以全面了解被调查对象的观点和情况。

(2)访谈调查:选择一部分有代表性的调查对象,进行面对面的访谈调查。

访谈应充分了解调查对象的真实想法和实际情况,对重要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3)数据分析:根据调查结果,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三、调查对象和时间安排1.调查对象(1)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调查:各级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

(2)减免税对象情况调查:各类纳税人,包括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3)减免税政策满意度调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

2.时间安排(1)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调查:2024年1月至6月。

(2)减免税对象情况调查:2024年7月至12月。

(3)减免税政策满意度调查:2024年全年。

四、数据收集和分析1.数据收集(1)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调查:通过查询和收集相关文件和政策,结合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数据,了解减免税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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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
成文日期:2015-10-29
为全面落实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税事项办理,提高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及条款,按收入种类和政策优惠的领域类别,分别赋予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时,根据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求,检索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填报有关表证单书。

地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减免税政策,由各地税务机关制定代码并发布。

二、《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特此公告。

附件: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企业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企业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企业减免税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0.04.07
•【文号】国税函[1990]354号
•【施行日期】1990.04.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企业减免税问题的通

(国税函[1990]354号1990年4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鉴于饲料添加剂原料工业社会效益好,企业本身经济效益较低,饲料添加剂需求缺口较大的实际情况,为了扶持和增强饲料添加剂原料生产企业的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为国家节约外汇,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饲料工业及牧区畜牧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89]142号)精神和我局有关规定,对专门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工业企业,在1990年内,凡已享受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三年照顾的,可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免征所得税照顾尚未到三年的,可继续免征所得税一年。

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情况调研报告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情况调研报告一、前言近年来,我国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旨在缓解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促进经济增长。

本调研报告旨在对我国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为相关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本调研以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为基础,结合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两种方法。

针对企业和个人两个方面进行调查,对于企业调查重点关注纳税人普惠性减免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于个人调查主要关注个人所得税改革政策实施情况。

1.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共发放500份问卷,其中面向企业调查250份,针对个人调查250份。

问卷内容主要包括:减税降费政策是否有实质性减轻负担、减税降费政策是否能充分发挥促进就业,促进消费和促进投资的作用、对减税降费政策实施的评价等方面的问题。

2.实地走访本次调研对于企业和个人进行了实地走访,就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对政策的认识等方面进行了深度采访。

三、调研结果1.企业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情况(1)企业减税降费政策对企业的影响通过问卷调查得出,83%的企业表示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使得企业运营成本减少了很多,对企业带来了实质性的经济效益。

(2)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的实施关于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的实施情况,问卷调查得出,80%以上的企业表明普惠性减免政策实施得到了落实。

实地走访中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企业的了解程度和态度比较积极,对普惠性减免政策的普及得到了有效的推广。

(3)减税后企业的用途减税降费政策出台后,企业大多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和提升企业技术升级。

问卷调查显示,62%的企业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16%的企业用于提升企业技术升级,另外22%的企业用于推动流动性和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2.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实施情况(1)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于个人的影响通过问卷调查得出,92%的受访者认为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于自身有实质性的优惠效益。

(2)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个人税收负担变化在个人调查中,75%的受访者表示个人所得税改革降低了自身的税负,对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吸收了这部分受访者的认可。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减免税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减免税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减免税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03.06•【文号】署税发[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减免税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2010年3月6日署税发[2010]104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全面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减免税考核制度,确保考核工作更加客观、公正和有效,促进全国海关减免税业务水平的提高和执法统一,现将《海关减免税考核工作规程》(详见附件)印发各关执行,并就减免税考核有关事宜说明如下:一、减免税考核是应用统计学抽样调查原理设计的专门计算机程序从已完成审批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等审批单证中抽取一定数量的商品项数据作为考核样本,经人工审核确定考核样本中存在差错的商品项,计算出差错商品项数占样本总项数的比例,以此评估各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总体质量和执法水平。

二、减免税抽样考核对于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发生的对货物征免税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差错(包括鼓励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错误和归类差错等)均认定为减免税审批差错;对于不影响货物实际征免税的归类差错和审批不规范的情况不作为减免税审批差错计算审批差错率,但将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三、总署公布的各关减免税审批差错率不是直接套用《海关减免税考核工作规程》第三条所列公式计算所得,而是应用统计学原理,根据差错数据和样本数据所在的层以及各层权重进行修正后得出。

四、减免税考核审批差错率为0的海关并不表明该关的减免税审批全部正确,考核中发现的减免税审批差错也不表示为该关的所有差错。

因此,各关应结合每次通报的减免税考核整体情况和指出的各类审批差错,进一步认真查找本关区可能存在的审批差错并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应加强对本关区减免税审批情况的监控分析和对减免税审批人员的培训,不断减少减免税审批工作中的差错,切实提高减免税审批工作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标 签】税收专项检查工作,2007年度【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7﹞22号【发文日期】2007-02-26【实施时间】2007-02-2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整规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有关部署,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税务总局决定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一)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根据国务院整规办和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各地意见,税务总局确定将下列行业作为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指导性检查项目(具体检查方案见附件1): 1.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2.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业; 3.餐饮业; 4.服务业娱乐业; 5.大型连锁零售企业; 6.石油石化行业; 7.金融保险业; 8.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用废企业; 9.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 10.高收入行业、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各省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中选择3至5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其中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业是重点检查项目。

在税务总局部署的指导性检查项目以外,各省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安排其它专项检查项目。

(二)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 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就是针对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征管基础比较薄弱、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的地区,集中力量开展全面的检查和整治。

2007年,各地要继续开展重点地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具体要求是: 1.重点整治地区的确定。

各省税务局要认真分析、科学筛选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提高项目针对性,确保整治实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1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1年,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11年督察内审工作要点》,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创新监督方法,强化成果运用,保证监督质效,发挥税收执法督察的规范执法、完善政策、促进管理、防范风险、保障纳税人权益、服务大局等职能作用。

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察的重点内容(一)企业注销清算工作重点包括:是否对企业经营期和清算期税收进行核查;落实国税函…2009‟388号文件的要求并严格审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存在把关不严、工作走过场的问题,是否存在企业利用注销— 1 —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问题,具体制度和工作机制上是否存在税收流失的漏洞等。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重点包括: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以及国税函…2010‟139号等文件是否到位。

(三)减免税政策执行各单位可选择1至3项在本地区减免税规模较大的减免税政策作为重点。

(四)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重点包括:是否严格落实税务总局相关文件,代开程序是否规范,内部管理是否到位,审核把关是否严格,是否存在内外勾结利用代开发票牟利的问题,是否存在利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引税款侵蚀其他税种或其他地区税收收入的问题等。

(五)普通发票管理重点包括:是否严格落实发票管理相关制度,供票、验旧、普通发票代开、委托代开工作是否规范,对纳税人开具、保管发票的管理工作是否到位,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发票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等。

(六)税务稽查在实体和程序上是否合法、规范。

重点包括:是否真正落实— 2 —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要求,取证是否规范,证据是否完整可靠真实,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越权或者滥用职权,是否依法足额加收滞纳金,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撤案或长期挂案的情况,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改变稽查结论、削减处理和处罚力度的情况等。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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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结束——。

国税发【2012】47号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国税发【2012】47号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急件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2‟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全面、详实地掌握全国减免税数据,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政策效应量化分析,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1号)要求,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5月20日起,全国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启动2012年全国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1 —附件:1.2012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2.《2012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报说明3.2012年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测算表4.2012年减免税汇总表5.2012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2 —2012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一、调查目的为了全面掌握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实现减免税政策效应量化分析,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以构建更加科学的减免税统计核算体系。

通过调查,基本摸清我国减免税的总量规模、主要减免项目以及减免税在地区、企业类型和行业上的分布情况,取得第一手的、全面真实的减免税统计核算资料,进而分析研究减免税的政策执行效应,不断提高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

同时,规范减免税申报制度,并通过告知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接受减免税咨询,为纳税人服务,使调查过程也成为送政策上门的服务过程。

二、调查范围(一)减免税概念界定。

指税法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具体包括:已申报已审批、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退库减免和抵顶欠税等。

其中,退库减免包括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流转税先征后返减免;征前减免包括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等。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税
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7.07.20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
•【施行日期】2017.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3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问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符合海关总署2015年2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情形的,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以下简称执法系统)中“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并可通过执法系统查询办理情况。

二、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

三、纳税义务人通过执法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材料的,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附件《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
标准》有关规定。

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电子口岸端税款滞纳金减免无纸化作业模块操作手册
海关总署
2017年7月20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鲁地税发[2006]68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6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就具体实施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管理的部门分工各级地税机关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审核审批、政策咨询、政策调研、业务培训、政策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业务规程、税收文书、岗责设定、程序监督等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计统部门负责税收减免的核算统计工作;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宣传辅导、审核上报、备案登记、数据采集、清理检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报批类减免税工作流程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根据我省地税工作实际,纳税人原则上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其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如下:(一)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1、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附件1),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附件2),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3•【文号】国税发[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国税发〔2005〕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地按照总局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强税收分析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地区开展不平衡、总体分析水平不高、深度不够的状况仍很突出。

究其原因,一是一些地区对税收分析工作重视不够,相关部门参与分析不够;二是基础工作不扎实,数据质量不高,分析档案建立不全,分析方法欠缺;三是分析人员匮乏,现有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建立税收分析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和推动全系统的税收分析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税收分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税收分析是准确判断税收收入形势、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反映和检验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反馈和监督税收法律政策执行情况、保障国家预算圆满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收分析既是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加强征管、监控税源变化、评估各地税收与经济发展是否协调的重要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务必充分认识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制度、夯实基础、充实力量、加强培训等方式,尽快提升本地区的税收分析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定期税收分析制度(一)建立月度收入分析制度各级税务机关每月要召开一次收入分析专题会议,由局主要领导主持,有关管理部门参加,就税收收入情况、收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做好下阶段税收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计划统计、税种管理、征收管理以及税源管理等部门在分析中要相互配合,积极协作,确保全面、准确地揭示税收增减变化的各种原因。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准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减免税报批的范围:(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峻自然灾难造成重大损失的;(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四)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五)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待政策的;(六)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依照税法确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三条除本方法已明确的减免税报批范围外,今后出台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凡是需经批准的,一律按本方法执行。

第四条减免税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按年审批的方法。

年(次)减免数额在2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年(次)减免数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第五条纳税人在办理减免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并依据申请减免税的所得项目同时报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取得收入的合法凭据;残疾、孤老、烈属、下岗、随军家属、退役士兵、自然灾难等证件的复印件或证明材料;地税机关要求供应的其他有关资料。

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根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六条地税机关对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要仔细进行调查,并写出减免税调查报告,按管理权限准时审核批复或转报上级地税机关。

第七条减免税的办理时限:凡各种需报批资料齐全的可在纳税年度内随报随批,其他在年度终了后审批,省地方税务局的受理终止时间为次年2月底之前,省以下各级地税机关的受理时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9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1.指令性检查项目(1)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2)建筑安装业;(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

2.指导性检查项目(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2)中介服务业;(3)品牌经销及分销商;(4)拍卖企业;(5)非居民企业;(6)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

各地税务机关在完成税务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从税务总局确定的指导性检查项目或本地区其他重点行业中选择若干项目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要对符合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择利用“四小票”进行偷、骗税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大型企业集团专项检查税务总局将继续统一组织各地对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9.03•【文号】国税函[2012]410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1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规范税收执法,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到实处,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情况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认真落实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核定定额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定额公开和公示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采取“一刀切”等方式随意调高定额现象;是否存在通过改变纳税期间等方法,变相回避执行起征点政策现象。

(二)委托代征情况。

重点检查:委托代征程序是否规范,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否明确;对代征单位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是否进行了税收政策辅导;代征单位是否存在随意调整定额,违规征收税款情况。

(三)税收强制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相关税务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开具和使用;是否存在扩大查封、扣押对象范围情况。

(四)组织收入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突击收税、强制预缴税款等违规征税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上述内容实施检查的基础上,可根据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他检查内容。

二、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检查工作以各地自查和税务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自查整改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各地要以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

东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东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东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实设〔2011〕3号东南大学关于开展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全校各相关单位:为了规范我校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加强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学校将组织专家组对使用单位开展监管期内减免税进口货物检查。

一、检查要求:1、是否已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根据国家关于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凡经海关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教用品(包括捐赠),必须在学校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2、减免税进口货物必须有专人管理,并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活动,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移作他用包括:(1)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2)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3)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二、检查安排:1、监管期内《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况明细表》将通过邮件发给各相关设备秘书。

2、检查时间安排(详见附件一)。

三、检查专家组成员(详见附件二)。

联系人:林俐联系电话:83792626东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附件一附件二:东南大学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情况检查专家组名单组长:孙岳明副组长:孟正大李智敏成员:张思群祝学云蒋玉俊顾群黄雷洪庆月张亚贤晏井利吴强樊华韩苏闽吴雁贺晋王耀华金传志王静霞王如英鲁晓萱朱俊吴伟史小红蒯振起杨琳王绍林刘岚汤磊左玉生张军凯陈尚杰张旻秘书:林俐:主题词:设备检查通知抄报:抄送:东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2011 年3月29日印发。

全国税收调查填报说明

全国税收调查填报说明

全国税收调查填报说明(一) 、信息表 XXB1. 纳税人识别号 B1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纳税人识别号2. 纳税人名称 B2纳税人名称以该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汉字名称为准。

3. 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 B3按纳税人实际从事的主要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分类,按GB/T4754-2011执行4. 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B4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变更登记时核定的注册类型填写5. 是否为法人企业 B5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为准,0表示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企业,1表示是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企业,2表示法人企业6. 企业隶属关系 B6仅限于国有、集体、国有独资企业,即纳税人登记类型代码为"110"、"120"、"151"的纳税人填写!7. 中央企业代码 B7中央企业(企业行政隶属关系代码为"10"),其企业主管部门代码按以下规定填写(其分类大致为:"91"开头表示工业企业,"92"开头表示流通企业,"93"开头表示新闻出版,"94"开头表示邮政通信,"95"开头表示交通企业,"96"开头表示金融保险企业,"97"开头表示水电工程;"98"开头表示建筑安装企业);"99"开头表示其他企业(企业行政隶属关系代码不为"10"),中央级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的成员企业填写母公司代码。

8. 上市区域 C8用1位数字表示非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美国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其他证券交易所9. 股票代码 E8股票代码用6位数字表示(限在、上市的公司根据其上市证券代码数字部分填写)10. 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 B9填写登记注册地的行政区划代码11. 增值税缴纳方式代码 B10用1位数字表示非增值税纳税人,0表示非增值税纳税人,1表示独立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表示独立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3表示作为分支机构其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的纳税人,4表示作为总机构缴纳包括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12. 增值税优惠政策代码 B11根据免税、减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等增值税优惠类型,从列表中选择适用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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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减免税调查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一年一度的减免税调查工作又来临了,在8月的申报征期里,您在办理网上纳税申报之前,需要填写一张《2014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请您予以配合。

《2014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中,需要填写您所在企业2013年的销售(营业)额、利润总额、应缴税金和实缴税金,并在减免项目下填写您2013年享受过的减免税金额。

请注意以下事项:
1.需要填写的减免税包括已申报已审批、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和退库减免。

其中,征前减免包括所得税加计扣除减免、欠税抵顶减免等;退库减免包括税务部门审批办理的先征后退(即征即退)。

2.时间范围界定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内享受的各项减免税。

3.填写的税种包括各类地税征收的税种,包括地税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各税种可选取相应减免税政策予以申报,如您享受的减免税政策未在列表中显示,可选择其他。

4.调查表中已有部分办理过减免退税手续的减免数据存
在,请予以核实,并将未列出的但实际享受过减免的税收分税种申报。

如您在2013年内没有享受过任何税收减免政策,请在填写销售(营业)额、利润总额、应缴税金和实缴税金后零申报。

5.部分企事业单位虽未享受过减免税政策,但可能因为申报系统缺陷,无法零申报,这时可以选择任一地税税种,申报0.01元减免税,此项申报不会影响您日后申请享受其他税收减免政策,请予以谅解。

《2014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填报说明文件已在定海地税局网站(上公布)。

减免税调查工作的开展,是为了基本摸清我国减免税的总量规模、主要减免项目以及减免税在地区、企业类型和行业上的分布情况,取得第一手的、全面真实的减免税统计核算资料,进而分析研究减免税的政策执行效应,不断提高税务机关减免税政策管理水平。

在此,感谢您在此次全国减免税调查工作中给予的配合!
舟山市定海地方税务局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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